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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思维方式论文

法律的思维方式论文
法律的思维方式论文

法律的思维方式

在研究法律、学习法律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很多困惑的现象。在学习过程中我感觉到,在整个的学习法律和研究法律的人之间,有一套惯用的概念和思维方式。

例如在民法总则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叫宣告死亡。人死和生,这是一种生理现象,死了就是死了,活着就是活着,那为什么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宣告死亡制度呢?这是典型的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比如说有个人在外地打工,五年不回来。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四年不回来就可以宣告死亡了。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也经过调查和审查,最后发现确实是失踪了,杳无音信——既没有消息,也没有任何的信件,这种情况下他的家人向法院申请了宣告死亡。法院经过调查后确认,确实是失踪了四年以上,就宣告了死亡。对宣告死亡我们要问一个问题:究竟是真死了还是假死了?如果按照一种法律人以外的人的思维方式他可能会说:“一个人死亡,无非是两种,确实死亡和确实没有死亡。”但在法律上这种情况就属于典型的生死不明。既然生死不明,国家为什么要建立这样一种宣告死亡的制度呢?这就不是用“一种生理现象”、或者从生理学、生物学等一些别的角度能够解释得了的。原来宣告死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特定人的利益。法律制度的存在有两个最基本的两个功能,一个是保护特定的利益,一个就是调整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关系。你出去打工,四年,你即使遇到困难,你也有机会出个声啊,有这么多的便利条件如写封信、打个电话、或者用手机发个短信,但是你偏偏没有。根据经验表明,这种情况,可能

死了,也可能活着。但是,你的利害关系人不能因为你的这种“生死不明”,而长时间地让自己的民事法律关系处于被动的和受影响的状态,你的亲属还要继续进行他的民事活动。所以通过宣告死亡,尽管他不是在正常情况下死亡,但可以带来一个后果,就是他的配偶或者子女就可以处分他的财产,他们的婚姻关系也就发生了变化。当然有的同学在学到这里的时候会产生一个问题:“如果过了一段时间他又回来了怎么办呢?”回来了,再向法院申请撤消宣告死亡。那是不是撤消了宣告死亡以后,一切民事法律关系都要恢复到原来呢?不一定。比如说一个成年的男子,他失踪四年,最后被宣告死亡。宣告死亡一年以后,他的妻子再婚了,他的孩子也跟着自己的母亲开始了新的生活,他的全部财产都被家人处分掉了。他回来以后他的整个的婚姻关系就不一定能恢复了,这个时候就得取决于有关当事人的意志和选择。但如果按照非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回来了,一切要恢复原状。”我们说那是不一定的,但是有些财产可以恢复原状,比如说你跟你的子女的法律关系可以恢复原状。

在北京,曾经报导过一个案子,有一位老人,他的儿子在外地当兵,他和他的儿媳妇、孙子、孙女一起生活,但是他一直认为他的儿媳妇对他有虐待行为。于是他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控告他的儿媳妇对他实施了虐待行为。但是当他说到每一件事情的时候,人们发现,不是虐待,儿媳妇是为了他的安全限制了他的自由,因为他已经八十多岁了,记性也不好。于是就出现了一幕,这一幕就对学习法律的人提出一个挑战,这个老先生说了一句话:“怎么我有理也打不赢官

司?”法院的逻辑是:“你有理,但是你没有办法证明。你得拿证据来证明你的诉讼请求。”在民事诉讼法上称之为“举证不能”。中央电视台曾经报道过这个案子,报道完了以后这个老先生就一瘸一拐地回家了,边走边说一句话:“我有理竟然打不赢官司,这是什么法院?!”老百姓问法官一个问题:“为什么我有理都打不赢官司?”学法律的人会说,你没有证据证明你的观点,你的“理”没办法被证实,因此不能打赢。还有一个案件发生在几年前,是昆明的杜培武案件。杜培武作为一个昆明戒毒所的警察,他被指控涉嫌杀害两名警察,一个是他的妻子,昆明公安局通讯科的一个干部。另外一个是当地一个县公安局的副局长。一审判处杜培武死刑,二审改判死缓。杜培武被认定杀了两个警察竟然还判死缓!有关的国外媒体就报道说“中国的死刑制度发生了改动的迹象!”但是背后是什么?证据不足不敢判死刑。当时云南省高院有两种意见,一派认为应该判死刑,此案影响太大了,这是公安部关注的大案,也是云南省关注的大案;另外一派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判无罪。两种意见产生碰撞的结果是:既要判有罪,但又不能判死刑,于是就判了死缓。过了半年以后,真正的凶手被抓起来了,一切赃款赃物都找着了,发现是冤假错案,也就把杜培武给释放了。案子后来了结了,但是这个案子带来的讨论却没有了结。我们国家目前大量的案件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是判有罪,不敢判无罪。我们到很多中级人民法院去调查,最近三四年以来,已经很少判无罪;大量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敢判无罪——判死缓,或者有期徒刑,要不然就请检察院撤回起诉,以一种比较委婉的方法来

解决掉。按照法律人的思维方式,证据不足意味着什么?证据不足意味着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没有达到法定的标准。“证明标准”,没有达到证明标准就说明此人有可能有罪,也有可能无罪,处于可疑状态。按照从罗马法以来的一种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强调“疑罪从无,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辽宁省高院审判李俊岩案件,李俊岩是涉嫌被指控犯有黑社会,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他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提出他受到了刑讯逼供。理由是什么,证据是什么呢?就是在整个案卷笔录中有一份公安人员的讯问笔录。这份讯问笔录是李俊岩做有罪供述的一份讯问笔录。上面记载着某年某月某日,讯问人是公安局刑警队的李某某,范某某两人,两名侦查员。公安局的讯问笔录有一条叫讯问开始时间和讯问结束时间,审讯问开始的时间是2000年7月8日晚6点开始讯问,讯问结束时间是同年7月11日凌晨5点讯问接近七十多小时。而且有证据显示在这七十多个小时的时间里,讯问人在讯问过程中,不让他睡觉,不让他吃饭,不让他喝水,甚至不让他上厕所,剥夺了他的一切自由,导致嫌疑人在痛苦难耐的情况下,供述了犯罪事实。就凭这一点足以证明刑讯逼供的发生。最后辽宁高院在二审开庭的时候,公诉人说,尽管有这种情况发生,但证据是可靠的,能够使用,辩护人认为,证据可靠不可靠跟案件讨论的问题无关。不管这个证据能不能用,作为定案根据,取证手段严重违法,违反了严禁刑讯逼供这条基本的法律准则,法庭应当排除非法证据。最后法院判决李俊岩这份证据不具有证明效力,排除非法证据,不作为

定案根据。这就是法律人的思维方式,辩护人有这种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公诉人却没有这种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如果法官没有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他能听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吗?这个案件能判成这样吗?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关键证据被排除了。在证据这个领域中,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和普通人的思维方式发生的冲突最为激烈。有很多这样的现象,老百姓不理解。比如说,一个案件,为什么要排除非法证据?我们学了刑诉法和证据法可能开始慢慢理解了,原先可能不能理解。我们有一个规则叫排除规则,不是因为这个证据不具有可采纳性,不是一这个证据不具有证明力,而是因为这个证据取证手段违法。取证手段违法,我就要排除。换句话说,法律不把这个证据作为证据,理由不是因为这个证据是假的不相关的,是取证手段违法。

所以在我们学习法律的过程中,不管是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宪法,里面都有一套法律人的思维方式,这套思维方式不是一天两天形成的,它是一个国家在建构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的过程中,经过多年的积淀,慢慢养成的一种法律文化的有益组成部分。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由多种要素组成,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思维方式。这么一个简单的例子说明,在我们学习法律的过程中,不管是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宪法,里面都有一套法律人的思维方式,这套思维方式不是一天两天形成的,它是一个国家在建构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的过程中,经过多年的积淀,慢慢养成的一种法律文化的有益组成部分。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由多种要素组成,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思维方式。

郑成良:论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

论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 郑成良 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概括。我个人认为法律思维至少有6条基本规则,今天由于只有半天时间,我们准备重点讨论一两条,其他规则再简单讨论一下,因为规则要结合大量案例,事例才能讨论清楚。在正式讲座前,希望大家都能以批判怀疑的态度听讲座,原因有二:一,法律思维的问题在我国国内的法学界,法律实务界,研究的比较肤浅,近几年才开始有人关注这个问题。今天下午我的观点只是我个人思考的心得体会,不一定都正确;二,法律思维研究的问题需要一个特定的语境,即在一个法治社会作为一名职业化的法官该如何思考问题,裁判是非。在人治社会用不着法律思维,法治社会才需要。中国社会还不是严格意义的法治社会,就像国外有些国家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一样。我们正在走向市场,也正在走向法治。法治化程度落后于市场化程度。在人治走向法治的过程中,法治的因素在增长,人治的因素仍然有很大的影响力,从趋势上看人治是逐渐消亡。既然语境还不具备,所以我今天讲的所有观点,假定是正确的,也只代表中国司法的一个走向,而不是说在遇见个案时完全按照正确方法来做,因为条件有时不具备。 什么是法律思维,先下个简单的定义:法律思维是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社会问题的思考模式,或叫思维方式。法律思维和决策有关。什么是决策呢?在政治或社会学意义上,决策是个广泛的概念,决策实质是在社会生活领域选择一个行动方案。决策是可大可小的,重大决策如加入WTO的决策,小决策如到王府井买衬衫的消费决策,决策有公共决策和私人决策之分。法院的裁判是典型的公共决策,利用公共权利,来选择一个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案。在公共决策的过程中,理论上有无数种思维方式,但最典型的公共决策的思维方式有四种,政治思维、经济思维、道德思维和法律思维。政治思维最大的特点是强调政治上的利弊权衡的因素,一个人选择政治思维方式来观察分析解决面临问题,要考虑的因素无法统计,但核心因素是政治上的利弊权衡。这个观点是受胡启立的启发。他在80年代末期有一次和学者座谈,说学者考虑的是是非,政治家考虑的是利弊。学者考虑的是是非讲的是学者的思维方式,应以理论上的是非作为考虑因素。如果不是这样,发表意见前看领导脸色,不是学者,是流氓文人。政治家考虑的是利弊,政治家要负实际的政治责任,你的观点理论上正确的,但正确就一定采纳吗,不一定,一切以条件是否具备,时机是否成熟为转移。 正确的观点,但条件不具备时机不成熟,社会上可能有90%人不接受,冒然行事,会带来一场政治灾难。错误的东西,错了几十年上百年,在条件不具备时机不成熟也不能冒然宣布与它决裂。中国的改革开放恐怕就是这样走过来的。但政治思维最大特点不在于考虑是非,而是强调在思维过程中政治的利弊权衡应作为中心因素考虑。不同政治家区别在于判断利弊的标准不同。进步政治家判断利弊标准和社会合拍,就是进步,反之则是反动。 经济思维也是一种在公共决策中常用方式。成本和收益的比较作为核心因素来考虑。如何用同样成本来获得更大收益,是经济思维要考虑的核心因素。成本收益要作广义理解。时间,机会等凡是付出的你认为有价值就是成本,产出是你得到的认为有价值的。

经济学必修课的创新思考

经济学必修课的创新思考 一、经济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 经济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扎实的经济学理论基础及较强 的分析和解决实际经济问题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就经济学 专业的特点而言,与其他经济管理类学科相比,经济学专业口径更宽,理论基础更厚。因此,经济学专业的学生相较于其他经济管理类的学 生应具有更为扎实的理论功底和更高的可塑性。为了达到人才培养的 目标,必须遵循经济科学的教学规律,优化课程体系结构,合理安排 必修、选修课的比例。根据我校经济学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课程体 系主要以专业教育模块为主,专业教育模块包括了专业基础课程、专 业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以及专业教育实践训练。专业基础课程囊 括了国家教育部所要求的经济学专业特有的基础课程。专业必修课的 设置是增强学生在相关学科领域的理论基础和知识深度,进一步提升 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专业特色,使其成为高素质 的复合性人才。专业选修课是学生在完成专业必修课的基础上,根据 自身的特点和兴趣在专业上继续延伸和拓展,进一步提升在经济学相 关领域的知识储备,为实施专业教育实践训练即学生完成毕业实习和 毕业论文打下良好的基础。专业教育的整体规划体现了增强学生理论 基础培养同时持续为学生拓宽视野的课程建设思路,但同时也对教师 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随着学科发展适时添加 新的教学内容,并以培养学生能力和素质为教学目的。 二、经济学专业必修课创新教育思路的必要性 经济学专业必修课程是为提升学生的分析和解决现实经济问题能力而 设置,因此专业必修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育思路对于学生能力的培养 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专业必修课程是经济学专业所特有的在自身特 定学科领域向纵深发展的专业化课程,包括经济学说史、发展经济学、产业经济学、世界经济学等课程。在专业必修课教学中最主要的问题 是创新不足,只一味地填鸭式灌输,忽略了学生的反应,而削弱了教

关于法律思维与道德判断的分析与思考

从法律思维与道德思维的差异中寻求平衡 汪春燕 (法律硕士教育中心,2010022744) [摘要] 实现司法的社会效果,就必然需要民众的广泛参与,一个法官看来好的判决,却会引起的民众的阵阵舆论之声。从思维方式的角度来看,普通民众往往带着一种道德思维的方式去看待司法中的一些问题,这与法治社会所提倡的法律思维是有冲突的。本文试图通过比较两种思维方式的差异,通过差异的对比,最终寻求解决两种思维方式价值取向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法律思维;道德思维;价值 一、引言 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中,民众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升,法治建设需要民众的广泛参与,近些年来,借助于网络等传媒平台,使得广大民众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的参与到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对法治社会的形成起到了一定的推进作用,前些时期的黄静“勒索”华硕案、湖北巴东邓玉娇故意杀人、南京等地的“醉驾案”以及近期的北京捡钻戒扔掉被判赔案等一大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纷纷引发着广大民众的热议,而这些舆论声中,多半时候是听到对于法官所作出判决的不满。从这些不满情绪之中,我们深刻感受到,办案过程中所追求的“三个效果”的统一并不乐观。随着这些争议之声的淡去,作为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这些案件都留给了我们很深的思考。从普通民众角度看到的案件事实和内心的判断与法律人对法律事实的认定和最终的裁判竟有着如此之大的差别,从法理学的角度来判断分析,究竟是何原因造成这种种争议?一个好的判决,是否要考虑民众

价值判断,还是应当严格恪守法律人的操守和办案规则?本文试图从思维的层面进行解析,以期能探寻出作为法律人特有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普通民众的道德思维之间产生分歧的重要原因,同时这种分歧也是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三者统一的重要影响因素。也只有这样,我们在今后的司法工作中,才能正确处理好这两种思维的关系,进一步从舆论之中提升司法的效果和实现和谐之下的法治社会。 二、法律思维与道德思维之间的差异探寻 (一)、法律思维与道德思维究竟为何? 法律思维与道德思维都是比较专业和晦涩的专业术语,几乎本科的学习过程中都是没有过接触的,经过一段时间的查阅资料,对二者略知大概。,而我国对于法律思维的研究也较之国外迟缓些,目前还处于不完全成熟阶段。首先对于法律思维的大致内涵,很多人都把它简单理解为一种法律人的思维,毋庸置疑,它是与普通大众的思维方式所区别的关键点,那么这究竟是怎样的一种思维过程或思维方式呢?陈金钊将法律思维更多的看成是一种形式逻辑,他认为,法律思维首先是指根据法律进行的思维,“法律”是进行思维的基准;其次又从主体上区分,它是法律人所特有的一种职业思维,并因此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同质一体和外行人所区别开来的最主要标志。台湾的王泽鉴先生认为,一个法律人应当具备三种能力:法律知识、法律思维、解决争议。而他将法律思维界定为“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1〕(p1)此定义中法律思维的涵盖既有价值层面的,也有方法层面的,而他的专著中主要是以民法中的请求权的基础理论体系为论述对象,列举了大量的案例以及法律适用的过

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是什么方式和特点.doc

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是什么方式和特点 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是什么 1 、法律思维是主体认知客体的一种方法。 法律思维的主体是指法律职业者,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客体是指法律规范和客观现实。自从有了人类社会,世界就分为主体和客体两部分。主体和客体相分而结成认识关系,认识的方法就是作为主体的人的思维。法律是人类思维创造的产物,同时又具有独立于人类而存在的客观性,徒法不能自行,法律理论为法律介入社会生活提供了依据,法律思维则为法律与人类社会生活的互动提供了方法。 2 、法律思维是主体从现象到本质以达至法律真实为最低标准的一个思考过程。 进入法律视野的客观事实经常呈现纷繁杂陈、杂乱无章的现象。这些现象背后隐藏着事物的质的规定性。法律思维作为理性的思考方式,需要对大量的现象进行分析加工,无数客观外界的现象通过人的眼、耳、鼻、舌、身这五个官能反映到自己的头脑中来,开始是感性认识。这种感性材料积累多了,就会产生一个飞跃,变成了理性认识。这种飞跃本身就是思考的结果。 但是,由于法律思维的对象一般都是发生过的事实,法律职业者只能根据符合程序要件的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以及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信息和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只能达到程序要求的法律真实,而不可能完全再现客观真实。因此,法律思维虽然是主体从现象到本质的思考过程,但这种思考以达至法律真实为标准,即所谓的合法性优于客观性。 3 、法律思维以法律职业者的法律知识和经验阅历为前提。 与法律职业者相关联的不仅是法律规范整体,还涉及到具体的事实构成。法律思维不可能凭空产生,其必然以对事物的先见为前提。所谓先见是指个人在评价事物时所必备的平台,其先前的生活阅历、知识等构成理解倾向的基础因素,不可避免

生活与经济学论文

经济学与生活 摘要:在名著《经济学》中萨缪尔森写道:“经济学研究社会如何使用稀缺资源来生产有价值的商品,并把它们在不同的人之间进行分配。”经济学(e c o n o m i c s)研究社会如何管理自己的稀缺资源。在大多数社会中,资源并不是由一个惟一的中央计划者来配置,而是通过千百万家庭和企业的共同行动来配置的。因此,经济学家研究人们如何做出决策:他们工作多少,购买什么,储蓄多少,以及如何把储蓄用于投资。经济学家还研究人们如何相互交易。经济这个词来源于希腊语,它的意思是“管理一个家庭的人”。经济学这种专业性的词语广义上不仅仅只属于商业生活,它已经渗透到了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是我们生活中必不可缺的一门学问,并学会运用经济学建立正确健康的经济价值观。 关键词:经济学;经济学十大原理;上大学;经济学的意义; 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单纯依靠经验决策已经不能满足人类的发展需要。人们迫切需要经验决策活动向科学化的决策发展,从而形成一套具有完整体系的、便于他人学习和掌握并能运用的科学决策理论和方法。这就是从生活中产生的经济学。模糊概念和命题不仅在人们的日常思维中大量出现,在对许多问题的分析和预测、决策中,无法找到完美的解决。而模糊逻辑无疑提供了一种新的解决现实问题的方法。模糊方法对于经济工作中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的有机结合,也有重要作用。模糊逻辑的综合评判和选择令人满意的模糊决策方案。这就是我们如何做出决策,这时我们就需要运用经济学的十大原理了。 一.经济学的十大原理: 原理一:人们面临权衡取舍。 原理二:某种东西的成本是为了得到它所放弃的东西。 原理三:理性人考虑边际量。 原理四:人们会对激励做出反应。 原理五:贸易能使每个人状况更好。 原理六:市场通常是组织经济活动的一种好方法。 原理七:政府有时可以改善市场结果。 原理八:一国的生活水平取决于它生产物品与劳务的能力。 原理九:当政府发行了过多货币时,物价上升。 原理十:社会面临通货膨胀与失业之间的短期权衡取舍。 对于经济”是什么这个问题并没有什么神秘之处。无论我们谈论的是洛杉矶经济,美国经济,还是全世界的经济,经济只不过是一个在生活中相互交易的一群人而已。由于一个经济的行为反映了组成这个经济的个人的行为,所以我们的经济学研究就从个人做出决策的四个原理开始。 二.让我们运用经济学原理分析生活中的存在的经济原理现象。 为什么上大学? 以前我只知道上大学是我从小的一个梦想,是父母殷切的期盼,是老师、亲人们给我指明的一条出路,也是社会潮流的客观要求。通过经济学的学习,我对为什么上大学有了新的理解。下面,我将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这个问题。 首先,选择上大学我认为是一种对未来的投资。主要是机会成本的问题,我认为就是选择读大学与不读大学的比较,然后从中选出自己认为受益将是最大的那个。我的很多没有继

法官思维方式漫谈

法官思维方式漫谈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司法理念无疑发挥着重要的理论指导作用。法官要学会用正确的司法理念去思考和解决问题,并逐渐形成法官的思维方式,一种职业理性思维。其独特的思维方式是法官职业技能得以存在的前提,甚至比法律知识、司法技能等更为重要。 法官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其思维是也是特定的、抽象的,这是一个职业群体的特有的职业思考方式链条和裁判方法、裁判技术与裁判逻辑体系。法官的思维也是具体的,这种思维的展开需要具体的法官来显现,具体的案件与裁判承载。法官思维的抽象是因为其作为职业思维概括,法官思维的具体是因为其与其他思维方式甚至是其他职业法律人思维方式的一种比较。有了明晰的比对,不仅容易发现和把握住法官的思维所具有的特质,亦有助于这种职业思维的发现、训练及形成构建。 相比于普通人的思维,法官的思维表现为一种法律人的思维。通过一种思维的比对,我们发现法律人的思维是一种职业思维,体现出来的是法律逻辑与法律理性;而普通人一般的思维方法应该是日常思维,展示的是一种日常逻辑与生活理性。日常逻辑与法律逻辑会有所重叠,比如其会遵守所有思维方式所共通的原理和准则,但更多的是差异和分道扬镳。既然法官的思维所凸显的是一种职业化的思考方式,

就必然与日常思维有所区分。概括起来法律人的思维应当是根据法律而思考的行为。具体地表现为法律优先于道德的适用、程序规则优先于实体规则、证据优先原则等。如若按照美国总统林肯的看法,法律是最低限度和裸露的道德。如此法律只是道德的一部分,而不与道德完全重合;那么法律人的思维就很可能会排斥道德的适用。比如一个行为可能在道德上是合理的,但只要法律规定其为非法或者是犯罪,这个行为在法官看来就不可按照道德的角度来观察和判断,而是适用法律认定为违法或犯罪的行为。因为法律很可能是道德的一部分萃取甚至是与道德有所冲突和出入的。按照平常人的理解,比如大义灭亲,私自“为民除害”这种行为在道德上也许是正当的,但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即使被杀害者再恶贯满盈也不许可这种犯罪行为。再比如程序规则优先于实体规则,即要求程序优先原则。程序优先要求一个实体权利没有程序的保护则很可能丧失和消灭,一个证据的取得程序违法就要被法庭所排除而不被采信。比如经过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即使这种证据是客观、真实的,但因为其程序的瑕疵和违法而不应当被法官所采信。可能一般人的日常思维,只要是客观、真实的就应当按照所取得的证据来裁判而不管其程序的瑕疵乃至违法与否。程序正当和优先原则是日常人的思维所难以理解的。另外证据优先原则亦是如此,证据优先原则要求一个事实必须有相应的证据来认定和证明(当然其他如当事人自认的事实这种法律的特殊制度安排而产生的例外情形,在此暂且不讨论)才能为法庭所信赖,被法官所采信。一个自然事实自身再客观、再真实,没有证据的辅助和证明,其就不可

用经济学思维影响生活 3000字论文

新技术专题报告 班级财务管理13-1班 姓名赵品达 学号120133605062 成绩

用经济学思维影响生活 经济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同时也是如今贯穿我们现代生活始终的一个话题,对我而言,经济并不是仅仅存在于书本、媒体、学科里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就拿我们日常消费而论,在我们消费者和商家之间就会出现很多很多的经济学问题以及现象。为什么你在购物时,有时会多买一个同样的商品?为什么沃尔玛超市能够实现天天平价,始终如一?星巴克的咖啡有大小杯之分,哪种更划算?为什么电视机和数码相机的价格不断降低?为什么餐厅都提供饮料免费续杯?为什么有时候一款手机只花50元就可以买到,甚至干脆免费赠送,但是如果你要额外买这款手机的电池却要花费100元?等等,这些都是一些十分有意思也是十分有意义的一些经济学现象。而只有当我们拥有了经济学的思维方式,才能将这些经济学现象引发的难题熟练地解决,将生活安排的更精致合理。 经济学的思维方式能改变你对很多社会现象的看法。可能很多被我们认为常识性的东西可能根本上就是错误的,很多公论性的观点也未必就是真相,这需要我们拥有独特的思维去思考,去质疑,去发现,原来这个世界,好多都是假的,只有靠自己,才能发现真理!这种思维方式同时在生活中也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问题的发生。 要想将经济学融入思维和生活,我们必须要有基本的经济学常识。 一个优秀的机械师能看出来你的车毛病在哪里,因为他们知道你的车在没出毛病的时候知道他是肿么运转的。许多人觉得经济学的问题令人困惑,是因为他们对于一个正常运行的经济学系统没有一个清晰的概念。 经济学的十大原理:1.人们面临权衡取舍 2.某种东西的成本是为了得到它而放弃的东西 3.理性人考虑边际量: “边际量”是指某个经济变量在一定的影响因素下发生的变动量。经济学家用边际变动这个术语来描述对现有行动计划的微小增量调整,边际变动是围绕你所做的事的边缘的调整。个人和企业通过考虑边际量,将会做出更好的决策。而且,只有一种行动的边际利益大于边际成本,一个理性决策者才会采取这项行动。4.人们会对激励作出反应:懂得激励别人的是是领导人才5.贸易能使每个人状况更好:通过与其他人交易,人们可以按较低

陈瑞华谈法律人的思维方式

陈瑞华谈法律人的思维方式 来源丨法律与生活杂志 什么是“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在我看来,这包含着一套十分复杂的概念体系、价值体系、逻辑推理方式,也蕴涵了一系列涉及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分配体系。我们可以将普通人的思维方式作为一种参照系,通过比较分析,来对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做出清晰的认识和界定。首先,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包含一套完整的概念体系。任何思维都离不开概念,概念是逻辑思维的起点和最小的细胞。举个例子来说,民法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是“法人”,与它相对的概念是“自然人”。至今为止,我们发现一些媒体还有这样的表述:“某某法人赵某某”。其实这种表述是错误的,因为法人不仅是一个有别于自然人的“团体”,而且其成立还需要具备一系列的法律条件,并在成立后独立地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那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最多只能是“非法人团体”,而那些具备法人资格的团体则可以有“机关法人”和“企业法人”的区分。可见,通过使用“法人”、“自然人”和“非法人团体”等专门的概念,我们就可以在民法意义上进行法律思考了。而这些专门概念如果被使用到其他社会情境之下,就很难为人们所接受。例如,假如我们说“自然人赵某某”、“非法人团体某某公司”,就要闹笑话了。

1996年以前,刑事诉讼法没有区分“罪犯”、“人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术语称呼,对于那些接受调查的嫌疑人,经常动辄称其为“人犯”甚至“罪犯”。这种概念的使用与中国古代的用语是一脉相承的。《水浒》中经常有这样的描述:“某某官员开堂问审,将一干人犯押上堂来。”在古代司法制度中,任何人只要被怀疑犯罪,就可以被称为罪犯了。通过1996年的刑事司法改革,这种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那些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前,只能被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审判阶段,被追诉者则具有“被告人”的地位。这里所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属于专门的法律概念,它们的使用要受到一系列的严格限制。在证据法中,涉及单个证据之资格的概念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之分;而与证据的综合运用密切联系的则有“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推定”等一系列十分复杂的概念。而在证据法的限制下,那些因为取证手段违法而被排除证据能力的“非法证据”,可以被排除于法庭之外;那些“传闻证据”、“非自愿的供述笔录”等,也会在证据能力上受到辩护方的挑战。 类似上面提到的法律概念还有很多。可以说,几乎每一个部门法律都包含着极为丰富的法律概念。这些法律概念成为法律人分析案件和进行法律思考的逻辑工具。法律人思维方式的第二个方面,是有一套独立的价值理念体系。我们都知道,

法律思维方式

法律思维方式: 是指从法律的角度和逻辑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者所特有的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的职业能力。在法治国家中,一切法律问题都必须用法律思维方式来观察、分析和解决。 简述法理学研究对象。答:法理学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之处在于,法理学研究从宏观的、整体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现象,而不是从微观的、局域的角度研究法律现象。或者说,法理学思考和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而不是法律现象某一领域或方面的具体问题。所谓一般性问题,就是指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体系,包括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在内的法律运行全过程,以及古今中外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法: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特征答:以马克思主义的法定义为依据,总结以往法学研究的成果,我们可把法的特征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首先,在社会体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作为社会规范,法既区别于思想意识和政治实体,又别于非规范性的决定、命令,如法院判决。 其次,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也可以说,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这两种说法意思是一致的,因为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法调整人的行为,同时也就调整了社会关系。作为法的调整对象的行为是指人的外在行为。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它就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普遍适用性。这种统一性是建立在国家权力和国家意志的统一性基础之上的。法的统一性首先指各个法律之间在根本原则上的一致;其次是指除特殊的情况外,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该法律体系内部各规范之间不能相互矛盾。从法的统一性又可以引申出来法的普遍适用性,即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也都无一例外地受到法律制裁。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作或者不作一定行为。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某种利益或自由。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或者不作一定行为。义务包括作为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前者要求人们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后者要求人们不得做出一定行为。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调整人们的行为,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的国家强制性,既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也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既表现为国家机关依法形式权力,也表现为公民可以依法请求国家保护其合法权利。是否具有国家强制力,是衡量一项规则是否是法的决定性标准。 必须指出,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讲的,即从国家强制力是法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意义上讲的,而非意味着法的每一个实施过程,每一个法律规范的实施都要借助于国家系统化的暴力。也不是说,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的实施的惟一力量。 法的实质渊源,即法是根源于国家权力还是自然理性、神的意志、君主意志、人民意志抑或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经济学学习的感悟:对你的学习绝对有帮助

经济学学习的感悟:对你的学习绝对有帮助。 一、“活的思维”与“死的知识” 由于现实世界太过复杂而且充满不确定性,远非有限的生命用经验能够理解,因此先哲们基于一系列假设把现实世界简化到从概率上来说正确,从复杂程度上来说可认知的程度,就得到了知识(理论)。但正因为简化,所以知识是不完全的,即使是对于同样一个事件,由于观察的角度不同,简化的标准不一,政治、经济、军事、法律、艺术等学科会从中得到不同的理论,这些理论都是“对”的,但也都是“不全面”的。更重要的是,这些知识是对已发生的事件的总结,而在事件的进行过程中,总是充满了向其他方向发展的“不确定性”,这些已经被简化的“死”的知识不能使人有效的把握这些“不确定性”;只有“观察——简化——推理——判断”的“活”的思维习惯才能帮助人相对正确的简化现实的世界,超越表相,把握脉络,在理论上做出创新,在实践中高瞻远瞩;也只有这样的思维才能让人在实际生活中把那些简化了的东西还原回去,把握好细节,把握好不确定性,使得具体的措施具有可操作性,使得理想与现实的矛盾得以调和。 当一个人开始思考人生和社会的时候,都会发现这个世界是如此的复杂,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等方面无不影响着这个世界的进程。自己在那一时刻深感这种复杂所带来的不确定性使个人如此的无力和渺小,天真的想要博览群书,全面的学习多方面的知识以“消除”未来的不确定性;希冀找到一条由“真理”铺就的道路,然后“坚忍不拔”但却“一劳永逸,不加思考”的走下去,以获得一段幸福的人生。因此自己奉行着“博而不专”的学习方式,把文学、政治、经济、法律、历史、军事等所有的知识都视为自己生命中不可割舍的一部分,考入北大也是爱这里“兼容并包”的理念,幻想自己可以大量的阅读经典的书籍,旁听许多名师的课程。自己艳羡钱钟书先生“横扫清华图书馆”那样的生活,而且为之付出几乎所有的心血。 但我还记得三年前自己初次踏进图书馆的那一刹那既兴奋又痛苦的心情:兴奋的是这里有这么多好的藏书,六年的奋斗使他们终于属于自己;痛苦的是知道无论自己如何努力,都看不完这里的藏书。我已经意识到“横扫图书馆”的生活并不属于我,因为这既不可能,也不可以。 说不可能,是因为即使只在社科的北侧,那里有历史,传记和所有的外文书,一个个的架子,我又能读多少?即使只是经济学中的金融学中的资本市场,涉及的已经成形得基础知识也包括Asset Pricing , Corporate Finance,Microstructure, Derivatives等等,还有与之相关的Accounting, Banking,以及太多太多的数学,更不用提Google上永远搜不完的working paper。看到三个架子的书,敬畏和惶恐的心情已经彻底压倒了当初的兴奋。 说不可以,是因为自己本科无系统无方法的阅读过不少的书籍,但这样的四年使自己既没有办法在社会上维持自己的生存,又不能在学术上看到哪怕是点点的希望。而且自己逐渐发现,虽然每一个领域都如此的吸引人去思考,每一套理论体系都能解释很多的现象,但没有一个理论能解释和预言所有的现象,没有一个理论能消除未来的不确定性。 虽然很早就意识到自己的梦想“既不可能,也不可以”,但又不知应该如何。我固执着“博而不专”的偏好,很辛苦也很痛苦。自己很诧异这世上优秀的人怎么会用同样的时间融合那么多的知识?我猜测他们有独特的方法,能够简化如此复杂的知识,能够如此有力的面对这个充满不确定性的世界,我想知道他们的秘诀,让自己心安,让自己过的不那么艰难。

法律基础法律思维方式

四、法律思维方式与法律修养 (一)法律思维方式 “在我们每天的日常生活中,我们很少意识到法律的存在或运行。我们付款,是认为这是应该的;我们尊重邻里的财产,是因为那是他们的;我们靠马路右边走,是因为这样做是谨慎行事。我们很少去考虑这些我们界定为…应该的?、…他们的?或…小心驾驶?的集体的判断和程序。”在一般公众的心目中,法律离我们日常生活的世界很遥远。“然而,在我们的社会生活里,随时随地渗透着一种平常而实在的法律。”诸如出生、死亡、婚姻、停车标志、警服、证书等无不显示着法律的存在。法律既平常又神秘,平常是因为其到处可见,而神秘则是因为其规则数量庞杂、原理高深难测。在推进法律职业化的进程中,法律的神秘又被推到了极端,出现了法律思维与日常思维的分裂。与这种分裂倾向相反,在法治社会中也出现了另外一种倾向,即日常生活中又呈现出越来越多的法律性。这样,大众的日常思维与法律人的法律思维、生活的“自然”性与法律性就经常处于矛盾之中。 法律思维是人们运用法律概念、法律判断、法律推理去思考问题,表达和阐释法和法律现象的复杂的心理过程。 2.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 1、讲法律 (1)法律思维要求以法律为准绳来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 某种行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都应当以法律为标准做出判断。如果脱离开法律来思考与处理问题,就根本谈不上什么法律思维。请看一则案例(材料案例2)。某年山东省日照市一次110特别行动中,公安人员追歹徒到男青年甲的菜园里,并发生了搏斗。公安人员最终制服了歹徒。正当公安人员押着歹徒准备离开时,甲对着众多记者和摄影机突然提出,要求公安人员赔偿被损害的20多棵萝卜。此事经媒体报道后,社会舆论一遍哗然,邻居谴责说:“公安人员是为了抓坏人,是为了大家,甲作为新时代的青年,不应当要求赔偿20多棵萝卜。”当事公安人员也表示不可理解,说:“当时我们一个同事身负重伤,鲜血直流,可甲居然提出赔偿他20多棵萝卜。”甲所在单位专门召开了一周的批判会,批判甲。在当年日照市评选精神文明先进单位中,甲所在单位也因此而失去了资格。甲在社会舆论的重压下,不得不离家住到姐姐家中,并且对记者产生了严重的不信任和反感。 讨论:人们为什么对甲的行为都只有从道德而没有从法律视角去评价呢? 教师小结:人们的意识和观念还局限于道德领域,没有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学习法律后,就应当树立相应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结论: 以法律为准绳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而这就是法治思想 (2)当遇到法与理、法与情的冲突时,要遵守有效的法律 在社会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法与理、法与情的冲突,遇到合理不合法或合情不合法的情况。但是,即使人们感觉到法律明显不合理,也不能随意地抛弃或搁置法律。一项法律规定,只要它没有被修改或废除,就是有效的,人们就有义务遵守或执行。如果人们觉得某项法律规定不合理,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修改或废除的建议,由有关国家机关修改或废除该项法律规定。但在国家修改或废除之前,我们仍然必须遵守或执行。 2、讲证据 法律思维要讲证据,以证据为根据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正确地分析与处理法律案件,就要抓住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查清案件事实;二是正确运用法律。其中首要问题就是证据问题。只要收集到充分的证据,才能查清案件事实。一般来说,证据就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讲证据,意味着思考与处理法律案件时,既不能捕风捉影,更不能主观臆断。

经济学的思维方式答案

经济学的思维方式答案 【篇一:向经济学家那样思考课后作业及期末答案】列说法错误的是()。 ? ? ? ? a、市场机制允许潜在的帕累托改进 b、市场机制允许市场主体自发的进行交易 c、当市场机制受到政策限制时,帕累托改进可能会没有效率 d、帕累托效率只能存在于市场竞争机制中 我的答案:d 得分:25.0分 2 从经济学角度看,以下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 ? ? a、为了保护耕地,必须限制土地农转非指标的跨地区转移。 b、让农民工子弟在城市接受教育,对城市人口没有好处,只会牺牲城市人口的利益。 c、为了促进公平而实施的政策也可以同时是有利于提高效率的。 d、用政策手段使区域内的小企业离开,政府就能够促成本地的产业升级。我的答案:c 得分:25.0分 3 效率与公平是不可兼顾的。() 我的答案:√得分:0.0分 4 帕累托改进的政策往往是可行的。() 我的答案:√得分:25.0分 1 关于最优化原理,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 ? a、最优化原理指的是在既定的约束下,做出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b、往往可供选择的资源是有限的,所以要最遵循优化原理 c、人们往往会受到货币和时间的约束,所有要遵循最优化原理 ? d、最优化原理的原则是绝不放弃我的答案:d 得分:20.0分

2 从经济学角度看,人们不能实现理想的目标,往往是因为()。 ? ? ? ? a、面临各种无法突破的约束 b、总是做出不正确的选择 c、有时过于注重长远的利益 d、过于情绪化 我的答案:a 得分:20.0分 3 钻石价格远比水高,这是因为()。 ? ? ? ? a、钻石对人类的用处更大 b、钻石更稀缺 c、水的开采非常简易d、人们更需要钻石我的答案:b 得分:20.0分 4 价格由供给与需求共同决定。() 我的答案:√得分:20.0分 5 在长期情况下,往往更可能出现人与人合作的情形。() 我的答案:√得分:20.0分 1 从经济学角度看,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计算从上海开车到杭州的时间时,抽象掉途经的红绿灯个数,并不是合理抽象。 ? ? b、为了计算开车经过相邻三个路口所需要的时间,抽象掉途经的红绿灯个数,是合理的做法。 c、幼儿园对送小孩迟到的家长进行罚款,反而使迟到现象更为严重,这主要是家长的逆反心理 所致。 ? d、很多人买了健身年卡,却很少使用,这是因为他们对未来行为实施时可能伴随的成本估计不 足。我的答案:d 得分:25.0分 2 经济学理论模型需要对所研究的问题进行抽象。() 我的答案:√得分:25.0分 3

浅析撰写毕业经济论文的意义

浅析撰写毕业经济论文的意义 “毕业经济论文”是教育部规定的金融专业的在校大学生必须开设的一门课程,毕业经济论文写作也是大学生步入社会之前的一次难得的锻炼机会。因此,写好毕业经济论文是学校和社会对当代大学生的要求。本文就毕业经济论文的概念性质、特点以及毕业经济论文写作的意义这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毕业经济论文的概念和性质。 毕业经济论文,顾名思义就是在对经济领域中的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之后,用自己的思想、感情和语言创作出来的科研成果的文章。它运用一定的论述方法, 通过充分的事实和道理, 来阐述某种观点和主张或揭示客观经济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毕业经济论文文本结构由标题、作者、摘要、关键词、前言、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结论等部分组成。 二、毕业经济论文的特点。 1.科学性。 它是科学研究的成果,是客观存在的自然现象及其规律的反映;论文的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定性和定量准确,不允许丝毫虚假,要经得起他人的重复和实践检验;其结构是清晰而严谨的,符合思维的一般规律,逻辑思维周密,语言简炼明确客观,格式比较固定,要具

有科学性,论述应清楚明白。 2.创新性。 毕业经济论文必须是作者本人研究的,并在经济理论、方法或实践上获得的新的进展或突破,应体现与前人不同的新思维、新方法、新成果,以提高国内外学术同行的引文率;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创新也是一篇毕业经济论文必备的条件;有无新的内容,是否对人类的社会进步有所贡献,这都是衡量一篇毕业经济论文价值的根本标准。 3.学术性。 学术性是毕业经济论文的主要特征,它以学术成果为表述对象,以学术见解为论文核心,在实践的前提下阐述学术成果和学术见解,揭示事物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探索金融领域中的客观真理,推动金融的发展。 4.专业性。 毕业经济论文有一定的针对性,并运用专业术语进行阐述。按写作目的不同,可将经济论文分为两类,交流性论文(学术刊物论文、学科会议论文)和考核性论文(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 5.实用性。 即为人所用,不能让读者无法理解。另一方面,毕业经济论文又是金融专业毕业生交流学术思想和科研成果的工具。所以,毕业经济论文可作为金融领导部门进行金融决策的根据,也可作为考核金融专业毕业生的依据。

《经济学的思维方式》读后感

摘抄: 机会成本 ——《经济学的思维方式》读后感 刚刚踏入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的大门,我仍是茫茫然头脑一片空白,在求学道路上踽踽独行,不知道应该学些什么,不知道什么是经济学。在图书馆经历了无数次“寻寻觅觅,冷冷清清,凄凄惨惨戚戚”之后,在淘汰了许多本逻辑不清、无聊且过于生活化的畅销书后,我终于找到了这本《经济学的思维方式》。我一直相信热爱并研究一个东西是需要情怀的,读完本书,我觉得我的经济学情怀,就是:锱铢必较,唯利是图! 作为一篇读后感,我不能免俗地介绍一下本书的主要内容。《经济学的思维方式》通过边际效应、供求规律、机会成本等关键词,深入浅出地介绍了经济学的规律。归结起来,经济学的重点在于“决策”一词。各种成本的考虑,各种需求的对于这么一本我寻寻觅觅而终于觅得的好书,我准备从两方面来谈谈我的感想。 第一个方面是关于本书的写作模式。作为一门研究社会价值规律的学科,经济学的概念、理论许多都是抽象的,但是都脱胎于生活,因此很多经济学入门书籍都致力于将其与生活紧密结合,比如《小吃店遇见凯恩斯》里的成春香和李梦龙把生意做到美国去的辣年糕店,比如《魔鬼经济学》中通过广播击垮三K党的肯尼迪、由于禁止堕胎而升高的美国犯罪率。不可否认,这种讲述方式能使经济学原理更加通俗易懂,但我觉得这些都过于强调“生活”而弱化了经济,若不看书名甚至以为是在讲述美国社会故事,有本末倒置之嫌。让更有甚者是将两者割裂开来,讲述一个冗长的故事,再提炼出一个经济学规律,不能有机地统一两者。除了生活,还有一部分书籍会和数学紧密相连。我不是无视数学模型对于经济学的重要性,但是噼里啪啦列出的一堆图表让我这种毫无数学思想的白痴瞬间感到头晕目眩,直接打退堂鼓,更别提去深入思考了。而《经济学的思维方式》就将生活、数学与经济的比例安排得恰到好处,将生活故事当做经济学原理的支撑,主体仍然是经济学。将经济学和生活故事完美地融合在一起。用简洁的语言概述一件事,强调其中的经济学细节,在带领读者慢慢深入挖掘经济学原理的时候也慢慢地将一个故事延续下去,并且在恰到好处的时候给出图表和详尽的解释。比如说所有这一切都是为了更加清晰地阐明道理。就如关于机会成本、专业化分工、人际贸易、交易成本中都涉及到的酿酒的琼斯和布朗,作者先是用生产可能性边界的图表带读者本书的写作模式也为我提供了一个范本,教会我以后该怎样和门

环境污染_经济学的思考

127 王跃生 经济学的思考 环境污染:淮河(以及别的河湖)周围的乡镇企业肆意排污,致使河流严重污染。久治无效,干脆强令企业关门,以图彻底解决。这是我们今天的现实。然而,这是一种必然选择吗? 假如有一个生产糖果的工厂与一个诊所比邻而居。糖果厂新安装的机器发出的噪音妨碍了医生的工作特别是使用听诊器诊病,以致诊所无法营业。我们 理所当然 地要求糖果厂停止侵害,或者干脆停业搬家。但是,这样做肯定对吗? 因一个环境经济方面的研究课题,得以趁暑期作东瀛之旅。主要活动集中在以环境优美著称的北海道。山青水碧,云白天蓝,自不在话下。不仅北海道,日本全国,包括工业最发达的关东和关西地区,其总体环境质量依然远远优于许多工业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我们参观的北海道道东地区污染最严重的网走湖,同我们在国内见惯的被污染的河湖完全不可同日而语。以日本之国土狭小,资源匮乏,经济规模之巨大,工业之发达,何以能在取得巨大经济成就的同时保持环境质量的优良?这不能不让人思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两者真是矛盾的吗?这种矛盾关系如何?进而言之,对于中国这样处在大规模工业化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应该把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的契合点选在哪里?为了经济发展我们可以负担多少环境成本,或者为了保护环境可以在什么程度上放慢经济增长和解困脱贫?日本主人告知,解决环境问题的 经验 ,一曰制度(包括环境意识),二曰资金。而要取得资金,又要依靠经济的发展。这似乎是一个互为条件的循环。出路何在?倘佯在北海道的青山绿水之间,我想到的却是污浊不堪的淮河、滇池,想到为治理河湖污染而被迫搬迁或关闭的企业,因此而损失的收入和失业的工人。对于环境问题,我们经常见到人文学者的 道德关怀 ,社会学者的 社会关怀 ,比照于此,经济学者自然可以有自己的关怀。联系到近来一读再

法律思维方式有哪些特征(最新)

法律思维方式有哪些特征 1 、法律思维是主体认知客体的一种方法。 法律思维的主体是指法律职业者,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客体是指法律规范和客观现实。自从有了人类社会,世界就分为主体和客体两部分。主体和客体相分而结成认识关系,认识的方法就是作为主体的人的思维。法律是人类思维创造的产物,同时又具有独立于人类而存在的客观性,徒法不能自行,法律理论为法律介入社会生活提供了依据,法律思维则为法律与人类社会生活的互动提供了方法。 2 、法律思维是主体从现象到本质以达至法律真实为最低标准的一个思考过程。 进入法律视野的客观事实经常呈现纷繁杂陈、杂乱无章的现象。这些现象背后隐藏着事物的质的规定性。法律思维作为理性的思考方式,需要对大量的现象进行分析加工,无数客观外界的现象通过人的眼、耳、鼻、舌、身这五个官能反映到自己的头脑中来,开始是感性认识。这种感性材料积累多了,就会产生一个飞跃,变成了理性认识。这种飞跃本身就是思考的结果。 但是,由于法律思维的对象一般都是发生过的事实,法律职业者只能根据符合程序要件的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以及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信息和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只能达到程序要求的法律真实,而不可能完全再现客观真实。因此,法律思维虽然是主体从现象到本质的思考过程,但这种思考以达至法律真实为标准,即所谓的合法性优于客观性。 3 、法律思维以法律职业者的法律知识和经验阅历为前提。 与法律职业者相关联的不仅是法律规范整体,还涉及到具体的事实构成。法律思维不可能凭空产生,其必然以对事物的先见为前提。所谓先见是指个人在评价事物时所必备的平台,其先前的生活阅历、知识等构成理解倾向的基础因素,不可避免地带有个人的主观色彩。 法律职业者运用法律思维,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底蕴,否则思考法律问题就会没有依据和方向;同时,法律职业者还必须具备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社会经验,否则就无法认识事实构成。因此,只有具备了法律知识与先见这两个前提,法律思维才可能发生。 4 、法律思维以法律规范和客观事实为思考质料。 法律思维的逻辑起点是进入法律视野的自然事实或者说案件,这些自然事实包括时间、地点、人物、行为、动机等等。法律思维通过法律规范要求,区分出自然事实和法律事实,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建构,区分出法律事实的性质。法律思

经济学的思维方式论文

上海大学 2012 ~ 2013 学年秋季学期本科生课程 (论文) 课程名称:经济学的思维方式课程编号: 0400J506 论文题目: 《经济学的思维方式》感想 学生姓名: XXX 学号: XXXXXXXX 论文评语: 论文成绩: 任课教师: 韩太祥 评阅日期:

《经济学的思维方式》感想 XXX XXXXXXXX 正文: 经济学的思维方式,就是以经济学的思考方式来思索生活中的事情,经济学是研究稀缺资源在多种竞争性用途之间的有效配置,从而达到经济价值的最大用途。而用经济学的思维方式去思考生活的事情,就是以多角度,多层次的不同方面思考同一件事情,以一种最优的方案处理从而达到获得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在学习经济学的思维方式这门学科之前,对生活中的很多现象都不能理解,比如以前封建社会的小农经济,以往都不能够理解,现在学习之后,以经济学的思维角度出发,一切非理性的,费解的行为都可以理解了,有些甚至可以可以认为是最理性的抉择。学习了经济学的思维方式之后,慢慢学会了以理性的,多角度的方式去思考生活中的问题。 当然,现在学习的层次还是很肤浅的,但在学习之后,思考一些生活中的问题时,也会变得更加有趣,例如100元与10元之间,选择哪个,大多数人会选择100元,利益更大,理性的选择毋庸置疑,但是也有人会说:两个都要,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这可以说是另辟蹊径达到利益的最大化,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看过一个故事:有人用10元与1元去逗一个小女孩,因为这个小女孩每次都会拿1元的而不是10元的,惹得大家都嘲笑她,而作者通过攀谈却得知,小女孩的思维方式却是这样的:拿了10元的固然能得到比1元更大的利益,却是一次性的,以后就不会有人用这样的方法去逗她,而拿了1元的固然会被嘲笑而且得到的眼前利益小得多,但是会有更多的人来用这种方式来逗她,也更有机会获得下一次的1元甚至更多,这更是一种理性的思维,也是一种经济学的思维方式。 在这门课程中,我们也了解到各种我们不懂的,似懂非懂的理念,如:个人的理性,机会成本,边际分析以及各种成本概念。我们也知道了自愿的交换从来都不是等值交换,专业化是追求比较优势,不存在客观成本,只是此人要对被放弃的机会赋予价值而已等等各种经济学的概念,也知道慢慢以经济学的思维方式多角度的理解生活中的各种情况,这样,我们才能做出正确的选择。 XXX XXXXXXXX 2012年10月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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