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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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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标 签】灾后恢复重建政策,玉树地震

【颁布单位】国务院

【文 号】国发﹝2010﹞16号

【发文日期】2010-05-27

【实施时间】2010-05-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支持和帮助玉树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统筹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又好又快重建新校园、新家园,建设社会主义新玉树,保证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恢复重建主要任务,使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现就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政策措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要充分考虑玉树地震灾区的特殊困难,既要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和中央支持藏区发展、游牧民定居、生态移民等政策相衔接,更要从玉树地区灾后恢复重建实际情况出发,进一步加大政策优惠和支持力度。

(一)中央为主、多方支援。灾后恢复重建所需资金以中央财政资金为主,同时包括省级财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居民和企业少量自筹资金。

(二)统筹考虑、突出重点。根据受灾程度,统筹做好不同受灾地区的恢复重建工作。将人口数量多、损失严重的极重灾区玉树县结古镇作为恢复重建工作的重点,同时兼顾玉树县隆宝镇、仲达乡、安冲乡、巴塘乡4个重灾乡镇。对一般灾区和灾害影响区乡镇,支持城乡居民倒损住房以及受损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重建和修复。

(三)总量包干、分类控制。中央财政对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实行“总量包干,分类控制”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政府根据规划项目和轻重缓急统筹做好中央财政资金、省级财政资金、捐赠资金和其他自筹资金的安排使用。

二、主要政策

(一)以中央财政为主安排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包括:一般预算收入资金、车购税专项收入资金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资金。根据重建目标和任务,中央财政资金分2010年、2011年、2012年三年安排。其中,2010年安排90亿元,明、后两年继续做相应安排。中央财政安排的其他有关专项资金也要向受灾地区适当倾斜。

青海省要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安排资金用于恢复重建。中央有关部门及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接收的捐赠资金,要直接拨付到青海省,连同青海省接收的捐赠资金,统一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由青海省统筹安排用于恢复重建。此外,加上居民和企业少量自筹资金,共同组成以中央财政为主的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按照灾后恢复重建的主要任务,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项目投资、居民个人补助、资本金注入、贴息等方式,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

对玉树地震灾区城乡居民(含中央垂直管理部门职工)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重建,按照政府保障基本住房需求原则安排资金;对一般受损住房维修加固,适当安排资金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方式由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区分不同情况确定。

2. 城镇建设。

恢复重建破坏严重需整体重建或新建的城镇道路、桥梁,城镇供水、供气、供热以及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及配套管网等。

3. 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教育、卫生、科技、地震、计划生育、广电、文化文物、体育、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基层政权、公检法司等公共服务设施。其中恢复重建教育、卫生设施优先安排社会捐赠资金,重点用于新建。

对宗教活动场所,按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现有管理程序,分寺院、活佛和教职人员生活住所以及文物等进行恢复重建。

4. 基础设施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灾区范围内主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以及受损民航设施、公众通信网和应急通信设施、邮政服务设施,以及水利、电力电网等设施。

5. 产业恢复重建。

支持恢复重建玉树工商企业、金融网点,恢复农业、畜牧业生产能力,发展环保型产业和特色文化、旅游等产业,建设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

6. 其他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农牧区(林区)生产生活设施,支持以工代赈、震后废物及建筑垃圾处理、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灾毁土地整治、气象监测预警、地质灾害防治、综合减灾等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

(二)税收政策

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对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灾后恢复重建期所在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与抗震救灾有关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5年内免征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3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减轻个人税收负担:

对受灾地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以及参与抗震救灾的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

1. 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2. 对地震中住房倒塌的农(牧)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 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对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 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免征契税。

5.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经有关部门鉴定因地震灾害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灾后恢复重建期所在年度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

1.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 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4. 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经征税的特种车辆,退还已征税款。

促进就业:

1. 受灾地区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2. 受灾地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后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以及因地震灾害损失严重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上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与国务院确定的灾后恢复重建期一致,适用范围为国务院确定的受灾地区范围。

(三)金融政策

支持金融机构尽快全面恢复金融服务功能:

加快修复基层金融网点,保障支付清算、国库和邮政汇兑系统的安全运营,鼓励受灾地区金融机构适当减免客户账户查询、挂失和补办、转账等收费。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受灾地区信贷投放:

1. 加大对受灾地区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力度。根据受灾地区恢复重建的实际需求,增加对受灾地区的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并对支农再贷款执行优惠利率,在现行支农再贷款利率水平上再降低1个百分点。对受灾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执行倾斜的准备金政策。允许

受灾地区金融机构提前支取特种存款,增加信贷资金来源。

2. 对受灾地区实施倾斜和优惠的信贷政策。对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项贷款延长还款期限,在2011年6月底前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受灾地区其他信贷支持。

3. 加大对受灾地区重点基础设施、城乡居民住房、农牧业、中小企业和因灾失业人员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因灾失业人员和吸纳受灾群众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执行。

加强受灾地区信用环境建设:

1.保护受灾地区客户合法权益。加快整理核实受灾地区金融机构客户基本信息;对暂时无主客户的债权,另账保存;依法确认和保护遇难者账户资金、金融资产所有权和继承权;加快保险理赔进度,提高理赔效率。

2. 对于符合现行核销、重组和减免规定的贷款,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及时核销、重组和减免。

实行外债减免政策:

对政府外债项目因地震造成的损失,给予债务减免,所需还款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四)土地政策

1. 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对受灾地区为安置受灾居民新建各类安置住房以及非地震受灾地区为安置受灾居民新建各类安置住房;对受灾地区的行政机关、学校等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因地震造成房屋倒塌、毁损需要在原地区重建或迁至异地重建的,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

2. 划拨土地。凡利用政府投资、社会捐助以及自筹资金为受灾群众重建住房、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等,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对在原址重建的工业或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无论投资性质,土地不再重新出让,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对易地重建的工业企业和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的工业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在收回其原有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易地重建或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的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同一宗地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3. 降低地价。在未对因灾降低的地价标准进行调整之前,对投资规模大、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标准,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4. 保证灾后恢复重建用地。对灾后恢复重建需要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指标不足的,可预先安排使用。对规划异地重建的城镇和村庄,凡废弃村庄和城镇具备复垦条件的,可以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对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用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或安排供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涉及占用耕地的,可以边占边补。

(五)收费和基金减免政策

在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过程中,一律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各类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中,对在地震灾区建设安居房、廉租住房及原址重建住房和加固住房,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灾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六)教育特别资助政策

1. 对生源地为青海玉树地震重灾区的高等教育阶段全日制在校生和高中阶段学生,

从2010年4月至2011年7月,发放国家助学金或生活费补助,并免除一个学年的学费。所需新增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2. 对恢复重建期内迁出省外和玉树州外就读的初中和高中阶段的重灾区学生,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全部免除学费和住宿费,并发放生活费补助,所需资金以中央财政综合定额补助为主,迁入迁出地政府适当负担。

3. 对继续在灾区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执行现有的经费保障和补助政策。

(七)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险政策

加大就业援助:

1. 将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因地震灾害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及时纳入就业援助的对象范围,优先保证受灾地区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2. 将本地就业困难人员正在参与的抗震救灾相关工作,按规定纳入现有和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时限为三个月。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3. 对受灾地区企业在重建中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4. 对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5. 对因灾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6. 省级人民政府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对受灾地区企业采取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等措施。

7. 按规定对受灾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8. 受灾地区企业恢复生产、公路和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对口支援项目建设,要优先吸纳当地受灾群众。要组织引导好受灾群众参加以工代赈和生产自救活动。

9. 鼓励东部沿海等地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高校毕业生、农牧民、少数民族劳动者转移就业。对东部沿海等地区各类企业(单位)招用灾区劳动者,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灾区劳动者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所需资金从东部沿海等地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对转移就业的劳动者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所需资金从受灾地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上述两项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底。

10. 对受灾地区实行就业援助所需相关资金,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适当支持。

保障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1. 为解决受灾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不抵支问题,对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伤亡的,在核实伤亡人数、伤残等级及具体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所需资金通过地方尽快实行市级或省级统筹、动用历年结余、加大基金调剂力度解决。

2. 对未参加工伤保险伤亡职工的待遇支付,由职工所在企业(单位)负责解决,企

业(单位)无力支付或已不存在,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可通过相关的社会捐助、社会救助制度予以帮助。

保障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1. 对受灾较重、暂停生产的企业,允许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地震灾害无法恢复生产,经法院或有关部门宣告关闭破产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破产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应按规定报批后予以核销。

2. 加大省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地震灾区的调剂力度,确保地震灾区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3. 支持玉树自治州全面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从当地试点启动之日起,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月55元给予补

助。参保农牧民因地震灾害造成缴费困难的,由本人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个人缴费可以缓缴。

保障受灾困难人员基本生活:

对受灾地区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临时生活救助等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纳入相应保障范围,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八)扶贫政策

1. 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扶贫开发支持力度,在安排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和财政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时向灾区倾斜,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对灾区农村贫困群众予以支持,帮助其尽快恢复发展生产。

2. 适当提高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贫困户住房建设的补助标准,解决贫困家庭灾后恢复重建面临的突出困难。

3. 加大以工代赈力度,鼓励灾区群众投身灾后恢复重建,参与建筑废墟清理、住房建设、农牧区小型基础设施修复等灾后恢复重建任务。

(九)援建及援助政策

1. 中央企业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充分利用自身在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提供规划编制、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人力培训等方面支持。

2. 东部省市和中央国家机关对口支援青海藏区工作要优先在玉树灾区启动实施。

3. 原有东西扶贫协作支援省要重点做好支持玉树灾区工作。

4. 青海省要组织省内财力、物力、人力支援灾区建设。

以上援建及援助项目除对口支援省市确认为自愿、无偿援助的项目外,按照市场运作、保本微利原则实施,所需资金由青海省从灾后恢复重建包干资金中解决。

无论是中央企业还是援建省市,在组织实施援建及援助项目中,要尽量多吸纳灾区劳动者就业。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要做好就业指导和岗位培训等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上来,强化领导、精心谋划、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作为当前

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总责,要立即全面部署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指导和做好相关工作。

(三)细化政策,完善办法。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有关政策措施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政策措施适用范围和执行期限,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进展情况和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贯彻实施具体操作办法,便于各项政策措施执行。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会同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与受灾群众过渡性安置统筹衔接工作,提早组织和保障好受灾群众过冬所需棉帐篷、火炉及燃料等物资。

(四)强化监督,确保效果。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使用和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全过程监督,确保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和各项政策措施执行到位,确保提高资金使用和政策措施执行效果,并指导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加强资金使用和政策措施执行监督检查。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要把加强资金使用和政策措施执行监督检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定监督措施,明确监督责任,狠抓落实。

关联知识:

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海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区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中央及国家机关机构改革方案

中央国家机构改革及其体制调整 工作建议 作者;罗永焱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布署和要求,为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办事效率和依法执政水平,确保完成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各项工作任务,现结合我国国情和行政管理现状,着眼长远,对中央国家机构改革及管理体制调整提出政策建议,供参考; 一,中共中央直属机构改革方案 工作重点;一是重点是加强党政策研究、机关党建工作力量建设,整合中央研究资源,做好职能相近部门的整合工作,强化部门职责、充实工作力量。二是加强对警卫管理、新闻事务等直属机构的统一领导和管理,理顺层级关系。三是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协调,发挥在党的职能部门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四是为促进政事分开,重点做好部门创办新闻媒体的划转和转企改制工作。 1,组建中共中央研究室;为整合中央的研究资源,提升综合研究服务水平,将中央编泽局、政策研究室,文献研究室和党史研究室职能整合组建中央研究室。中央研究室主要承担中国共产党党史、文献和党务工作领域的政策研究、思想研究,理论研究及文字编泽工作。不再保留部门;中央编泽局、中央政策研究室、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党史研究室。 2,中央对外联络部;为加快推进外事和对外联络工作的有机整

合,中央外事办与对外联络部职能合并。两部门均为外事联络部门,职能相近。进行整合后可加化外事和对外联络服务职能。不再保留部门;中共中央外事办。 3,为加强综合治理和政法工作的有机整合,将中央综治办职能并入中央政法委(加挂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牌子)。中央政法委负责协调和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同时负责联系和指导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保密总局等工作部门。 4,组建中央国家机关总工委;为整合机关工委工作力量,加强机关党建工作、形成党建工作合力。将中直机关工委与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职能整合组建中央国家机关总工委,不再保留部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5,为加强中共中央对台港澳地区事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整合管理资源,将中央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合并。组建国务院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加挂中央台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调整为国务院办事机构序列。 6,中央宣传部(加挂中央文明办、中央对外宣传中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牌子);为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新闻宣传建设和思想文化建设工作的有机融合,将中央文明办、国务院新闻办职能划入中央宣传部),不再单设中央文明办。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央宣传部副部长兼任文明办主任、国务院新闻办主任。中央宣传部指导和协调科技教育部、文化产业部、中国文联、新华通讯社、中央广播电视台的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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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作品奖”知识竞赛和演讲比赛多次获xx市和xx市检察系统一、二、三等奖发表诗歌三次登上《xx检察》卷首语;喜欢乒乓球、网球等体育运动良好体育锻炼保证有健康身体干好工作;业余喜欢读书看报音乐摄影绘画粗通保证本人文学、艺术和理论修养较好思想情趣较高;热心社会公益活动在完成第春蕾女童六年资助计划后在今年4月又以每年600元学费开始两名春蕾女童九年制义务教育资助。 本人工作经历和经验丰富锐意进取信念强综合素质较好角色转换能力突出在不同岗位上都能取得较好业绩基本符合组织上提出锐意改革、政绩突出、业务过硬、勇于争先标准。 工作上勤于思考以改革创新精神认真负责以严谨细致工作作风完成各项任务我曾在检察院五个部门工作过担任过三个不同岗位中层正副职在办公室工作期间因工作成绩突出荣立xx市检察院个人三等功和xx市委、市政府记功奖励;在反贪局工作期间承办协办经济案件10余起主办过xx 市劳保局某基层劳保所长贪污挪用社保资金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案和xx市供电公司某基层供电站经理贪污腐败案等大要案案件有罪判决率均为100%社会反响良好人民拍手称快;在公诉科工作期间重点负责经济罪案审查起诉工作戳穿过律师指使犯罪嫌疑人家属干扰证人作假证案纠正过公安移送案件罪名定性不准问题有过与xx市和xx市十佳律

中央办公厅机构设置

一、机关设置: 秘书局 处室:办公室、党办人事处、综合调研处、文书通信处、法规室、档案室、督促检查室、技术室、图书资料室、音像室、印刷厂等 人事局 处室:办公室、1处、2处、3处、4处、5处、6处、7处、8处、9处、10处、11处等 机要局 处室:办公室、党办人事处、通信处 机要交通局 处室:办公室、党办人事处、通信处、交通处等 警卫局 处室:办公室、党办人事处、值班室、管理处、服务处、1处、2处、3处、4处、5处等 老干部局 处室:办公室、党办人事处、行政处、万寿路俱乐部、文津俱乐部(内设总务处、接待服务处、活动处等)调研局 处室:办公室、1组、2组、3组、4组、5组、6组、7组、8组、政治组、经济组、农业科技组等 特别会计室

处室:办公室、业务1处、业务2处等 二、直属机构: 毛主席纪念堂管理局 处室:党办人事处、行政处、宣传教育处、接待处、科技处、机电1处、机电2处、服务处、保卫处等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处室:办公室、服务接待办公室、机关服务处、行政管理处、会计管理处、卫生处、培训处、基建投资管理处、后勤改革与业务指导处、房地产管理处、万寿路管理处、中直机关审计室、中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中直机关人防办公室、中直机关绿化办公室、中直机关采购中心、北戴河接待办公室(内设办公室、秘书处、行政处、财务处、修建处、服务处、接待处、园林绿化处等) 中央档案馆(国家档案局) 处室:办公室、综合科教司、馆室司、政策法规研究司、行政财务司、经济科技司、外事办公室、档案资料保管部、档案资料利用部、信息管理中心等 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中央保密办、国家保密局) 处室:综合处、法规室、科技处、宣传教育处、新闻处、财务处、督导处、销毁中心等 中央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密码办、国家密码管理局)

政策研究室职能

政策研究室职能 (一)承担市委、市政府部分重要文稿、文件的起草,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 的重要会议材料的组织、撰写、编发等工作。 (二)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对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带有全局性、 战略性、方向性的问题进行超前性、跟踪性调查研究,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 供客观依据和决策咨询;抓住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课题攻关 和对策研究;定期不定期分析和预测经济社会发展态势,为领导正确判断形势、 把握大局和科学决策,提供可资借鉴的论据和数据。 (三)跟踪我市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 的情况,及时反映问题和反馈信息。同时,及时收集、整理和传输重要的政策 动态,精选荟萃国内外信息资料。 (四)及时总结和推广我市两个文明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 (五)开展横向联合,建立健全市委、市政府决策咨询网络。开展日常工作, 发动组织各方面的研究力量,定期不定期举办经济社会发展研讨会和各种学术 交流会,研究探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综合性的问题, 为我市制定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措施进行定性定量分析,提供充分的科学依 据。 (六)编发内部刊物《东莞调研》,供各级领导参考。 (七)编纂有关调研报告集、论文集、内参资料等。推荐征订有关参考资料。 (八)为上级有关部门、领导来莞考察和调研提供资料;同时,做好外市对口 业务部门来莞考察、交流的接待工作。 (九)指导全市各单位、各镇区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中央政研室和省委政研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工作职能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简称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研究室是承担综合性政策研究和咨询任务的市政府直属机构。 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政府工作报告》,牵头组织市政府重要会议的文件起草,参与市委重要会议的文件起草工作。 (二)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单独或组织、协助有关方面起草、修改市政府有

国务院和中共中央各部门地址

国务院和中共中央各部门地址 一、中国国务院组成部门名称和地址 1.国务院办公厅 北京市西城区中南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2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北京市东城区景山前街20号或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9号4.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北京西城区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5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2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41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7号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18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0号 19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 20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2条2号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北京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2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4号 27中国人民银行 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署 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北露园一号 二、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 三、国务院直属机构 冠国号的正部级总署(2个)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 冠国号的正部级总局(2个)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八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不冠国号的正部级总局(4个) 5.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直属正部级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直属正部级机构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机械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轻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作家协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中国工程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科学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

●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 ●中央人民政府体育运动委员会 ●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 ●中央人民政府农业部 ●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 ●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 ●中央人民政府华侨事务委员会 ●中央人民政府华北事务部 ●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 ●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 ●中央人民政府商业部 ●中央人民政府地质部 ●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 ●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 ●中央人民政府建筑工程部 ●中央人民政府扫除文盲工作委员会 ●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 ●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 ●中央人民政府新闻总署 ●中央人民政府林业部 ●中央人民政府林垦部 ●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 ●中央人民政府水利部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 ●中央人民政府燃料工业部 ●中央人民政府第一机械工业部 ●中央人民政府第二机械工业部 ●中央人民政府粮食部 ●中央人民政府纺织工业部 ●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 ●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 ●中央人民政府轻工业部 ●中央人民政府邮电部 ●中央人民政府重工业部 ●中央人民政府铁道部 ●中央人民政府食品工业部 ●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高等教育部 ●中共中央党校 ●中共中央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 ●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

中共中央及国务院组成部门一览

中共中央及国务院组成部门一览 中共中央及国务院组成部门一览 一、中共中央直属机构(24) 中央办公厅 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统战部: 中央对外联络部 中央政法委员会 中央政策研究院 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中央外事办公室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中央文明委办公室 中央党校 《人民日报》社 《求是》杂志社 中央文献研究室 中央党史研究室 中央编译局 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 中央警卫局 中央档案馆(国家档案局)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国家档案局与中央档案馆、国家保密局与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

二、国务院(共88个部门) 1、国务院组成部门(27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 监察部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 2、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1)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国务院直属机构(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政策研究室机构工作职责

研究室工作职责 1、承担委重要文稿、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综合材料、领导讲话、重大调研课题的组织、撰写工作,参与市委、市政府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 2、围绕经信委中心工作,对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和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工作思路、方针原则、计划方案和政策措施等预见性的参谋意见,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智能性服务。 3、对贯彻执行上级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有关问题进行调研,分析落实和执行情况,评价重大决策的实施效果,提出切实可行的落实意见和建议。 4、对需要解决的重大政策性问题进行对策研究,并提出可操作性的决策建议。 5、收集、整理和综合国内国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和应对措施。 6、承担内部期刊《工业研究》的编辑和发行工作。 7、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研究室工作制度 研究室推行执行人制度。除室主任以外,由全体工作人员轮流担任执行人,任期二个月。执行人在任期内,负责研究室各项活动(学习、列会、调研)的策划和组织,当期《工业研究》的编辑发行,组织带领全体工作人员执行以下工作制度。 室主任离岗期间,负责主持研究室工作。 一、文字材料的组织与起草制度 (一)文字材料起草必须学好有关文件,领会精神,了解领导意图,收集有关资料,由集体或指定专人拟出写作提纲, 由室主任审定。 (二)集体、个人起草材料,由室主任定稿,送委有关领导或主要领导审阅,然后再报送上级部门和领导。重要材料初稿完成后,要集体讨论修改,做到观点正确,实事求是,层次清晰,语言简炼,表达准确,符合领导要求,符合工作实际。 (三)材料校对要明确责任人,确保校对质量,关键词语和重要数据要把握准确,不得出现差错。 二、调查研究制度 (一)根据我委全年工作计划、各阶段的工作重点,制定调研计划,明确调研题目、完成时间、方法步骤和质量要求。上级部门或委领导安排的临时性调研任务,由室主任具体安

中央政策研究室

中央政策研究室 中央政策研究室 - 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全国党代会中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指示,单独或组织、协同有关方面起草、修改中央的有关重要文件;起草中央领导同志部分重要讲话。 (二)对党的建设、思想理论重要课题和中央重大决策的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参与党中央大型会议的文件起草。 (四)对全国经济形式跟踪、收集、分析、整理,以及报送党建和思想理论的重要综合信息、动态,为中央决策提供建议和咨询。 (五)承办党中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央政策研究室 - 历史沿革 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成立于1981年,原称中共中央书记处研究室,于1987年胡耀邦下台后被撤销。改为中央政治体制改革研究室,1989年,与中共中央农村政策研究室合并为中央政策研究室。 中央政策研究室 - 工作范围 中央政策研究室是帮助中央了解与分析情况并制定与贯彻执行政策的助手之一,是党的政策参谋部的一部分(还有中组、中宣。中财、社会、统战等其他部委),管理一部分不属于中央其他各部委范围的工作政策问题,其研究工作

的范围如下: (甲)承办中央批交的各地报告及电报; (乙)新区工作政策; (丙)土地改革、农村建政与群众运动, (丁)解放区的城市工作及工商业问题; (戊)农村生产及人民负担; (己)职工运动; (庚)国民经济的综合研究。这是新的工作,不但应综合农工商业及财政、金融、对外贸易等历史的和现实的各种资料,进行研究;而且应综合社会主义的、资本主义的及个体经济的各种类型及资源调查统计材料来进行研究,以便将来能提出和解决若干有关国民经济建设方针与计划的意见和问题。不但为了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建设计划,而且为了它的将来建设计划而服务。 (辛)蒋管区的若干情况,主要是经济情况的调查。 中央政策研究室 - 日常工作 (甲)承办中央批交事项。 (乙)反映与分析情况,提出问题及其解决的意见,请中央核办。 (丙)经常的调查统计与研究,其中又分为两类: (1)为了解决特定问题,作临时性的调查研究。 (2)对基本情况经常、周密、系统的调查统计和研究。

政策研究室2017年工作思路及工作要点

政策研究室2017年工作思路及工作要点 一、工作思路 按照以下指导思想推动2017年各项工作: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全面深化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区、市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和县委“1510”发展方略,创新思路,积极作为,全力做好调查研究、服务三农和全面深化改革三篇大文章,推动政研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工作要点 1.抓好县委、政府2017年“两报告一要点”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和落实工作;做好全县经济工作大会相关筹备工作。 2.加强班子素质能力建设,凝心聚力,全面做好县委政府交办重要文件、文稿等起草工作。 3.围绕“十三五”规划、区市重大决策部署和县委“打造五个示范区、10个百亿级产业集群”,精心谋划筛选一批重点调研课题,集中精力抓好调研和转化工作,为县委科学决策提供理论依据。 4.继续抓好《xx工作调研》编辑出版工作。 5.抓好2017年农业农村工作规划、任务分解、组织协调、推进落实、督查指导及考核总结工作,组织好领导小组联席会、年中县域经济观摩会和年末考核工作对接会,确保全面完成各项任务,取得较好名次。 6.强化责任担当,深入扎实推进八大领域改革工作。 一是根据各级的改革方向、任务和要求,认真做好2017年全面深化改革顶层设计及重点任务分解工作。二是全力以赴抓好重点改革方案制定和改革措施落地落实。重点抓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国有林场和供销社改革、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放管服”改革、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和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等。三是完善督查落实、督办协调、考评激励等机制,加大改革督察、通报、考核力度,着力强化各级领导抓改革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确保各项改革有力有序有效进行。四是加强改革典型经验挖掘总结和宣传推广工作,大力营造全社会支持改革、参与改革、促进改革的浓厚氛围。 1

中央政策研究室人事局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央政策研究室人事局 篇一:中国政府机构部门的设置是怎样的 中国政府机构部门的设置是怎样的? 中国行政区划分为四级: 第一级: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二级:地区、盟、自治州、地级市 第三级: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县级市 第四级:乡、民族乡、镇 中国现行行政区划,属于第一级的共有34个行政单位,即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省级以下为地级、地级以下为县级,县以下为乡、镇。 这里只说最大的和最小的,最大的过于复杂,只说国务院的一些机构, 国务院直属机构: 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

游局、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国家林业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 外交部包括 办公厅、政策研究司、亚洲司、西亚北非司、非洲司、欧亚司、欧洲司、北美大洋洲司、拉丁美洲司、国际司、军控司、条约法律司、新闻司、礼宾司、领事司、港澳台司、翻译室、外事管理司、涉外安全事务司、干部司、离退休干部局、行政司、财务司、档案馆、机关党委、监察局、国外工作局、服务局、 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人事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农业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文化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包括◎秘书行政司包括秘书处干部处文电处财务处行政处保卫处 信息中心、◎国外司◎文教宣传司◎政策研究司◎国内司◎经济科技司、、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单位名称国家海洋局包括办公室(财务司)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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