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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主体

论经济法的主体
论经济法的主体

【标题】论经济法主体

【作者】李友根

【作者简介】法学博士,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南京,210093。

【内容提要】法律部门的主体制度是基于部门法独立的调整对象、调整任务而以独特的视角建立起来的,同一社会实体或个人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享有不同的权利义务,从而成为各部门法的主体。据此,经济法主体可表述为政府、经营者、消费者三类。

一、经济法主体研究综述

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或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研究,正如肖江平博士所总结的,与中国经济法学的总体发展相对应,经历过三个时期。从最早的三分法(即决策主体、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或者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两分法(即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到初步发展时期的各种观点(如管理主体与实施主体、管理主体与管理受体等观点),以及走向成熟时期的观点(如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计划者与反垄断者等观点)。[1] (P238-240)当然这些观点是与经济法发展的历史背景、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理论变迁密切相关的,也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各种理论上的缺陷与解释力上的不足,特别是缺乏与法律实践的理论联系。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的发展,有不少学者对经济法主体作出了新的探讨。例如,王全兴教授提出了“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的三层主体框架理论,其中市场主体又具体包括投资者、经营者、消费者、劳动者四种。[2](P409),又如,单飞跃教授以经济权利、社会自治权力和经济权力为标准归纳出三大法主体群,即市场、社会、国家,其中市场主体按经济性标准分为企业与消费者两类。

[3](P236-241) 这些观点改变了传统经济法主体研究的思维局限,开辟了一个新的领域。但对于为何这三类属于经济法主体、包括商业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及职业介绍机构在内的“社会中间层”作为一类经济法主体与经营者有何本质区别、如何处理主体的经济活动及其作用与法律调整的角度与定位、企业与消费者作为经济法主体的类别是否合适等,均值得进一步的研究与商榷。

二、我国经济法律规范的实例考察

尽管学界对于经济法的调整领域还存在一些争议与分歧,但下列法律属于经济法的范围则是毫无争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因此,我们从这些法律部门对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规定入手,通过具体分析与总结,去发现现行法对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如何认识与界定的。

(一)我国现行的经济法律规范的考察

1.《反不正当竞争法》

该法是调整竞争关系特别是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本法律。在这一法律中,其所涉及的主体包括经营者、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等。在对经营者的概念界定中,该法特别指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总结分析该法的主体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在竞争法的视野中,无论是何种法人、何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只要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均视为经营者,其行为只要触犯该法,则均属于不正当竞争关系。而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均可将其统称为政府。至于在具体的不正当竞争关系处理中,该政府是由工商行政部门代表还是其他部门代表,是第二个层面的问题。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身就是对民法观念与制度的突破,它虽然基于民法的平等主体理念,确认消费者与经营者在民法关系中的平等地位,但是基于社会经济技术发展后,经营者与消费者在实质地位上的差异与强弱对立,对消费者进行了特别的保护,从而具有了更多的经济法色彩。至少,该法所确立的消费者、经营者概念是我国现行民法体系中无法容纳的主体概念。尽管该法第二条并非是对消费者概念的界定,但其相关规定仍可以作为我们对这一概念把握的一个基本出发点。该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而该法所

规定的其他主体,则是经营者、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消费者组织等。同样,依照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同的分析方法,我们可以将其主体归纳为消费者、经营者、政府,此外还增加了消费者组织这一特殊的主体。

3.《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以保障产品的质量为基本任务与出发点,调整与产品质量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该法所确立的主体包括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各级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服务业的经营者等。如果从归纳角度分析,无论是生产者、销售者还是服务业的经营者,都具有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界定的经营者共同的特征,即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活动,因此可以统称为经营者。至于三种主体的具体划分,则是为了界定各自在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时的内部分工而已。社会中介机构虽然并非从事营利性商品经营、其活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从法律角度视之,其存在的意义与目的同样具备营利性的特征,因此也可以列入经营者范畴(当然,在产品质量法的视野中,其所处的地位与权利义务有别于一般的生产者与销售者而已)。因此,该法的主体可归纳为经营者、消费者、政府与社会团体。

4.其他法律

《价格法》所规定的主体包括了经营者、行业组织、消费者、政府、消费者组织等社会组织,可以归纳为经营者、消费者、政府与社会组织;《广告法》所规定的主体包括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消费者、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等,同样可以归纳为经营者、消费者、政府与社会组织。

(二)总结与评价

尽管“存在的不一定就是合理的”。现行法律的规定并不必然在理论上就是正确的,即便这样的法律规定具有普遍性。但是,在简单地进行否定之前,先去分析法律作出如是规定的理由与具体考虑,然后再作评价与判断,恐怕更为合理与科学。

第一,无论立法者在立法活动中是否受到了法学理论的影响,也无论立法者基于何种理由与学术观点,在大量的立法文件中普遍性地使用了相同的主体类别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本身就足以说明此种主体分类方法存在一种合理性。多年来这样的主体规定在法律实践中并未出现根本性的问题,也已经为广大社会主体所普遍接受,更说明了此种分类方法的科学性。

第二,即使理论界对于经营者、消费者这样的称谓能否作为某一部门法的法律主体来加以规定可能存在争论与分歧,但法律文件中予以采用毕竟说明了立法机关对该类主体称谓的肯定态度。

第三,尽管这些主体类别,实质上仍可以还原为自然人、法人等民法主体,但经营者、消费者这样的主体称谓在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中是不存在的,而这些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等法律又属于经济法的法律部门,那么,从立法实践来看,这样的主体不正是经济法的法律主体吗?

那么,这种主体分类在法学理论上能否成立呢?

三、法律主体的基本理论

在分析经济法主体的具体理论之前,有必要先总结分析法律主体的一般理论。无论经济法及经济法主体具有何种特殊性,均应当是法律主体一般性在该领域的特殊体现。也只有遵循法律主体的一般理论,才可能真正建立经济法主体的体系及其理论。

在一个社会中,存在着各种性质不同、内容相异的社会关系。但无论是何种社会关系,其主体永远是人。也就是说,同一主体——人(无论是具体的某个人还是所有人,也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均如此)生活在各种不同的社会关系之中。而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准则,对于各种社会关系以及处于这些社会关系的人均必须进行调整。由此我们不难得出结论:调整着不同社会关系的各部门法,均将人作为自己的法律主体。但是,由于不同部门法具有不同的调整对象、调整任务、调整方法,因此其法律主体也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尽管这些主体仍然是同样的人。

就某一活生生的人来说,在宪法的调整中,其主体地位是公民;在民法的视野中,他是一个自然人,享有着民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而行政法则视其为行政相对人;当其涉及犯罪时,刑法将其作为犯罪主体

来加以调整;而在诉讼法调整的诉讼关系中,他的主体地位也相应地转变为原告或被告。即使是社会组织,事实上也是如此,例如:公司,在民法中是法人,行政法中是行政相对人,刑法中是犯罪的单位,诉讼法中是原告或被告;国家机关,在民法中是法人,行政法中是行政主体,刑法中有可能是犯罪的单位,在诉讼法中则是原告或被告。正如方世荣教授在研究行政相对人问题时指出的,行政相对人这个概念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些概念并不完全相同,因为它们有各种权利义务,也有诸多的法律身份,但“只有面对行使权力的行政主体,进入国家行政活动过程,他就有了行政相对人身份,而这一身份一旦发生作用,他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公民,因为在一个特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他会有一些不同于其他公民的权利。”[4](P94)

由此可见,各部门法主体的特殊性,并非在于其创造一种新的主体,而是基于本身调整任务、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而从各个不同的层面赋予主体以特殊的权利义务,从而形成一种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法律主体制度。在这些部门法中,民法的主体制度具有一种最为基本的性质,即其他部门法的主体制度均是建立在民法主体基础之上的。“在行政法关系中,能够成为权利能力主体的,一般地说,和民法一样,是自然人和法人。”[5 ](P243)这是因为人首先是作为一个自然人而存在,然后才能进行其他社会生活,才可能参与其他社会活动、形成其他社会关系,而民法则是调整人的最为基本的活动与关系的法律规范。因此,只有其成为了民法上的主体,才可能成为其他部门法上的主体,而且其他部门法主体,最终仍然可以还原为民法的主体。也正因为如此,法理学上对法律关系主体的归纳实质上也可以理解为是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类别的归纳:“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6](P114)

因此,经济法是否存在自己的独特主体制度,关键就在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任务是否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对于其主体产生什么特殊要求,赋予了何种权利义务,从而形成了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主体特色。

四、经济法主体的特殊性

尽管经济法学界对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尚存在一些分歧意见,如究竟是国家协调、干预还是调节经济运行中的社会关系等,但对经济法的任务与使命的认识则是共同的,即:由于现代市场经济运行中存在的市场缺陷,又由于传统的法律部门及其调整方法难以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由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加以有效的调整。这一任务决定了经济法具有区别于传统部门法意义上的民商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与调整任务。

市场缺陷或称市场失灵主要表现在:第一,信息不对称。市场经济运行的一个假设是信息的完全对称,价格可以准确灵敏地传达市场的信号,从而可以有效地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但是由于信息的获得是存在交易成本的,因此市场的实际情况是信息的不对称,从而导致价格信号的扭曲,因此市场机制对资源的配置往往难以体现效率。第二,垄断。市场经济运行的另一个假设是完全竞争,“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任何农民、工商业者或劳动者在市场上所占的份额大到使他个人能对市场价格施加影响的地步。”但是,“ 最严重的对完全竞争的背离来源于垄断成分。这些成分可以导致错误的价格决定,造成广告宣传所引起的畸形的需求,形成不正确的和浪费的资源配置以及垄断利润。”[7]( P62-68)第三,公共产品。由于公共产品特殊的成本与收益机制,市场机制难以对其发挥作用,而这些公共产品对于市场的运行又往往起到基础性的作用,是市场运行不可或缺的。第四,外部性,当市场主体获得其收益时并不承担或完全承担其相应的成本时,我们称之为负外部性,其最为典型的便是环境污染——企业获得其生产利润时,并未完全承担对环境破坏的成本。上述各种市场缺陷,既是市场经济运行中不可避免的现象,也可以说是市场机制的内生性弊端,同时又对一国经济的健康、稳定的发展造成严重的破坏,其极端的情况便是周期性的经济危机。因此,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就需要国家通过法律对市场进行有效的调整。“市场失灵的存在表明,如果政府能比市场做得更好,那么政府是可能在纠正市场失灵方面发挥作用的”。[8](P493)

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民商法基于私法自治的基本理念与立场,难以将国家权力渗透到经济生活之中,对于纠正市场缺陷基本上处于一种无能为力的状态。而行政法则基于其控制国家权力的基本理论与立场,也难以对市场缺陷的纠正发挥更大的作用。经济法便应运而生。

例如,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两个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为了谋取更大的市场利润,通过价格协议或合

并协议,谋求对市场的垄断。在传统民法的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理念下,法律对于此种合同行为往往是无能为力的。但是着眼于一国经济发展的整体利益,此种行为不仅限制甚至取消了自由竞争,而且从根本上破坏了市场运行的基本要求。这就需要具有新的价值理念的经济法对其进行调整,通过竞争法加以规制。

又例如,一个自然人基于自己生活的需要向房地产开发商购买一套商品房。按照民法的理论,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将主要根据其订立的买卖合同以及合同法加以确定。但是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由于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以及经济能力、谈判实力等因素的影响,买方必然地处于一种不利的地位,而且这种不利的地位在基于平等地位而确立的合同法律制度的调整下会更加强化与恶化。这同样需要经济法的产生并予以调整,通过相应的法律制度,在修正民法的理念与制度的基础上加以调整。

对于上述因竞争、买卖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进行经济法的调整时,我们固然也可以将这些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描述为企业(法人,因为一般而言这些企业均具有法人资格)、自然人,从而仍然适用民法的主体制度。但是,法律主体制度绝非简单的概念称谓,而是通过对各种事实上的主体进行法律上的类型化,使其具有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并构建起这一部门法律制度体系。如果将上述关系中的主体界定为自然人与法人,则这样的主体并未承担起经济法区别于民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任务,更未能提示出此类主体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从宏观上考察经济运行中的各种关系,我们可以将整个市场经济中的社会关系分类为三种主体之间的关系,一是国家与市场的关系,即国家从宏观上对市场进行调控的关系,但是这种调控关系最终将直接表现为对市场上各种主体行为的规范与约束,因而在法律关系上又可以表现为国家与各种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二是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具体又包括厂商与厂商之间的生产经营关系即各种合作与竞争的关系、厂商与个人之间的销售服务关系。但正如前文所分析的,厂商、个人等这些关系的主体称谓尚不能体现出法律的类型化要求,也不能承受法律调整的特殊任务。

而从微观上考察,我们可以发现,一切企业、厂商所从事的产品制造、销售、竞争等各种经营行为,其基本的出发点与归宿均是利润目标,即渗透着追逐利润这一营利性的根本性质,故可称其为经营者。经营者这一概念,既凝聚着所有市场上营利性主体的根本性特征,又充分表明了其在市场经济中所扮演的角色与起到的作用。相对应地,一切从经营者处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个人,以消费者的称谓表述之,既集中表明了他们满足个人生活需要的活动目的特征,也说明了他们在市场经济中所扮演的角色与起到的作用。而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与微观管理的国家,在实践中尽管由各级政府、政府中各种职能部门具体代表与行使,但总体上又都可以表述为政府。

因此,经济法主体的特殊性既不在于范围的广泛性、行为的特定性、法律形态与组织形式的多样性[9](P117-120),也不在于所谓的“意志性”[3](P236),因为这些特性可以说是所有法律部门的法律主体均具有的性质。事实上,主体范围的广泛性恰恰说明了其尚未进行真正的类型化与理论提炼,而且混淆了法律主体与经济活动的主体的区别,因为法律主体就是从法律调整的角度而对各种活动主体所进行的一种法律技术上的归类。而意志性,即所谓的“以自己的意思选择行为,主动而积极地参与社会活动”,同样是所有法律主体的必然属性,即使经济法主体的自觉性更高,也不产生质的变化,更何况从每个部门法特有的角度看,法律主体均具有很强的自觉性。

经济法主体的特殊性在于经济法确立其主体制度时有着特殊的视角即着眼于经济运行的实际与法律的抽象归纳技术,与其他法律部门有着明显的区别。例如,在民法的视角中,每一个个人与组织,无论其是帝王将相还是平民乞丐,无论是政府强力部门,还是民间的微型公司,都是平等的主体,他们之间的行为准则奉行着平等自愿与诚实信用。正如学者所总结的,在近代私法中,“承认所有的人的法律人格完全平等,虽可由自身意思自由地成为与自己有关的私法关系的立法者,但它却是不考虑知识、社会及经济方面的力量之差异的抽象性的人,并且在其背后是在理性、意思方面强而智的人像”。[1 0](P154);在行政法的视角中,上述各种民事主体转变为行政法主体后,就成为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分别享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与行政主体发生权利义务的联系时,他们就不称为行政相对人,如在民事活动中他们就只能称为民事主体”。[4](P95)而在经济法的视野中,只要进入了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从事着与经济运行有关的活动,这些形形色色的民事主体又演化成了经济法主体,分别转变

为经济法视野中的经营者、消费者或者政府,按照经济法的规定分别享有着相应的权利、承担着相应的义务。

五、经济法主体的具体解说

第一,任何法律主体制度均有着层次性,经济法主体制度亦然。在民法上,虽然其主体可以分为自然人与法人两类,但还存在着第二层次的主体分类。例如,自然人又根据其行为能力状况,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三种;法人又根据其宗旨而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四类。在行政法上,虽然其主体分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两类,但行政主体又可分为具体的几类,(注:关于行政主体的分类,在各国均有不同的表述,如法国为国家、地方团体、公务法人,德国为国家、具有权利能力的团体和公法设施以及公法基金会、具有部分权利能力的行政机构,日本为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其他行政主体。对于我国行政主体的分类,学者又有各种不同的表述。参见杨解君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129—137页。)行政相对人则分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于经济法主体而言,其第一层面的主体为政府、经营者、消费者三类,但第二层面的主体则更为丰富,如: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地方政府及各职能部门,或者如有学者按照政府职能所作的分类即决策主体、经济管理主体、监督主体等;[9](P117)经营者则可以根据其民事主体地位具体分类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也可按照其他标准进行继续分类。

第二,关于社会中间层的经济法主体地位问题。王全兴教授将社会中间层作为一类重要的经济法主体予以肯定,并对社会中间层作了类型化研究,认为社团性中间层主体( 以商会为例)、经济鉴证性中间层主体(以会计师事务所为例)、经济调节性中间层主体( 以商业银行为例)、市场中介性中间层主体(以职业介绍机构为例)均为独立的经济法主体。笔者认为其对社会中间层的类型化研究及主体地位的肯定对于丰富经济法的主体理论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但也存在值得商榷之处。就经济鉴证性、经济调节性、市场中介性中间层主体而言,尽管它们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扮演与担负着与生产、销售型经营者不同的角色和作用,但总体而言均服务于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宗旨,其自身同样追求着利润的目标,因此与其将它们作为一种独立的主体,还不如作为一种特殊的经营者主体对待更为合适。事实上,无论是商业银行、会计师事务所还是职业介绍机构,广义而言均从事着一种中介服务,追求着利润目标,这是它们的最基本性质,相反与社会中间层所具有的“公共性”特征和“干预功能、协调协能”相距甚远。[2](P526-529) 社团性中间层主体则较为特殊,它既区别于前述三类中间层主体,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区别于经营者,又区别于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权力的政府,更非消费者。而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社会团体不断发展与壮大,其在经济运行中所产生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但是笔者认为此种社会团体仍不能构成经济法的独立主体。原因有二:一是,社会团体总体上分仍然可以分为经营者团体与消费者团体两类,商会就是典型的经营者的组织,消费者协会就是典型的消费者团体。因此可以认为,这种社会团体是经济法主体的一种特殊表现形态,只是团体成员意志与利益的一种整合而已,尽管这种整合后的意志与利益已经区别于单个主体,但也只是该群体的一种整体意志与利益。二是,在社会经济运行实务中,尽管经营者社会团体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区别于经营者,但其宗旨仍然是服务于经营者,其协调功能更多地协调经营者内部之间的利益,而非经营者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利益。例如王全兴教授在论证商会宗旨时所引用的法国、德国的有关法律,也都是强调“代表各自辖区工商界利益”、“代表位于工商会区域内的并属于工商会的工商经营者的全部利益、促进工商经济的发展、权衡并协调地照顾每一个工商行业或企业的经济利益”,并非所谓的“追求社会公益为宗旨”。[2](P554)同样,消费者协会的宗旨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代表着消费者的整体利益。因此,社会团体只是经济法主体的一种特殊组织形态,虽然具有其他领域的特殊意义,但就经济法主体而言不具有特殊性。

第三,劳动者与投资者是否属于独立的经济法主体?我们认为答案同样是否定的。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由于处于一种弱者的地位,因此需要予以特殊的调整与保护。但是,基于劳动法作为一个部门法的独立性,尽管劳资关系是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但这种关系已经不再属于经济法的调整领域,因而劳动者也不再是经济法的主体。

投资者,如果主要是指“营利性投资”与“直接投资”,则显然是与经营者概念相重合的。当投资者是企

业时,则企业从事投资行为,不仅是其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同样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显然是从属于经营者概念的;当投资者是个人时,例如证券市场的股票买卖者,其虽然区别于企业投资者(例如在经济实力、投资信息等方面) ,但以营利为目的是两者共同的特点,因此同样应属于经营者范畴。至于证券市场中对于中小投资者(尤其是个人投资者)的特殊保护,则应当是经营者的第二个层面的类别划分。事实上,在整个经营者领域,法律均就经营者的规模与实力不同而进行再一次的分类调整。例如我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就是对于小规模企业所进行的特殊保护,《证券法》及相应的法律规范中的特殊规定也是对于小规模经营者所进行的特殊保护。因此,投资者不是经济法主体的第一层面的类别,它与生产者、服务者、中介者可以并列作为按照经营者经营活动内容而作的第二层面的分类。

结论

基于对我国经济法律规范的实证分析和法律主体理论的一般探讨,本文认为经济法根据其特殊的调整任务与调整对象,应当确立政府、经营者、消费者三种经济法主体。这样,对于经济法学而言创立了独具特色的主体理论,有助我们准确地把握我国经济法律制度的立法精神,而且对于经济法制建设而言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法律制度体系既可以从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类型角度分门别类地加以建设,也可以从其主体类型角度加以把握。长期以来,经济法及经济法学的发展,一直受制于调整对象即社会关系的各种理论纷争,虽然客观上起到一定的正面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影响了经济法及经济法学的建设。如果从主体角度,则可以另辟蹊径,绕开调整对象的陷阱。就政府这一经济法主体而言,围绕着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如宏观调控与市场管理),构建相应的法律制度;就经营者这一经济法主体而言,着眼于市场缺陷条件下经营者从事营利性活动过程中存在的对经济的负面作用,以竞争法为基础对其在营利性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进行有效的法律调整;就消费者这一经济法主体而言,着眼于市场经济中消费者的弱者地位,对其可能遭受的利益损害进行相应的法律保护与救济。由于法律规定一方的权利必然相应地要求规定另一方的义务,因此这三种主体的法律制度又是相互联系的,从而构成经济法的内在有机的统一体。

经济法 多选题

1、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区别,说法正确的是( AB )。 A.前者董事会成员为3人至13人,后者为5人至19人 B.前者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后者则由董事会以全体过半数选举产生 C.前者无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后者则有权 D.后者董事的任期可以由章程作出超过三年任期的规定,前者不得超过3年 2、不设股东会的公司有( ABD )。 A.由国家单独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 B.由某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C.由国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D.股东人数及经营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 3、依照法律规定,以下各项股份转让交易中,哪些行为无效?AB A.在证券交易场所以外进行的依法公开发行的无记名股票转让 B.在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进行的记名股票转让 C.公司成立满2年时,发起人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转让 D.公司董事辞去董事职务后1年以内,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转让 4、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并已上市,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该公司在下列情况下方可回购本公司的股票?BCD A.平抑股市,扭转本公司股票下跌趋势 B.减少本公司注册资本 C.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D.用于奖励本公司优秀员工 5、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可以用于下列哪些项目?ABC A.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B.弥补公司亏损

C.转增公司资本 D.改善职工福利 6、一枝花有限公司因营业期限届满解散,并依法成立了清算组,该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实施的下列哪些行为是合法的? CD A.为使公司股东分配到更多的剩余财产,将公司的库房出租给甲公司收取租金 B.为减少债务利息,在债权申报期间清偿了可以确定的乙公司债务 C.通知公司的合作伙伴丙公司解除双方之间的供货合同并对其作出相应赔偿 D.代表公司参加了一项仲裁活动并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7、汪、钱、潘、刘共同投资设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汪、钱为普通合伙人,潘、刘为有限合伙人。后因该合伙企业长期拖欠供货商货款,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CD A.债权人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申请该合伙企业破产 B.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一合伙人清偿全部债务 C.债权人只能要求汪、钱清偿全部债务 D.如果该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则汪、钱仍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8、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开办普通合伙企业,经营期间,甲因某种原因准备转让其在合伙企业内的财产份额,丙、丁和合伙人之外的戊都想要取得甲在合伙中的份额。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特别约定,则下列关于甲转让其财产份额的说法,正确的是(BD)。 A.将财产份额转让给谁完全取决于甲自己的意思,因为甲是真正的权利人 B.乙无意于购买甲的份额,但却不同意甲将份额转让给戊,则甲不能将其财产份额转移给戊 C.如果丙、丁、戊三人对甲的财产份额所出条件相同,则甲应当将其财产份额平分并分别转让给此三人 D.如果丙、丁、戊三人对甲的财产份额所出条件相同,则丙和丁对甲的财产

论经济法主体的范围

论经济法主体的范围 摘要: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的核心问题,我国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的主体认识存在二元主体模式与三元主体模式之分。二元主体模式主张“政府—市场”的框架结构;三元主体模式之中也存在着“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与“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的分歧,本文赞同“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这种划分标准。 关键词:经济法主体;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 一、经济法主体研究概述 我国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主体的划分,是与中国经济的发展以及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相对应的。正如肖江平博士所总结的,大体经历了三个时期,从最早的三分法(即决策主体、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或者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两分法(即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到初步发展时期的各种观点(如管理主体与实施主体、管理主体与管理受体等观点),以及走向成熟时期的观点(如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计划者与反垄断者等观点)。[1]从肖博士所总结的这些观点来看,无论是三分法的划分标准,还是二分法的划分标准或是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的划分标准。这段时期内,我国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主体的标准,均是遵循着“政府—市场”二元模式的结构框架,强调政府对市场规制与调控。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对经济权利越来越重视,一些市场主体为了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从而相互间组成行业协会之类的社会团体组织。例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立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框架;在证券监管体制中,《证券法》设定了“证监会—证券业协会—上市公司与股民”的框架。针对这类新情况,有的学者对经济法主体进行了新的划分。王全兴教授提出了“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的三层主体框架理论,其中市场主体又具体包括投资者、经营者、消费者、劳动者四种。[2]单飞跃教授从经济权利、社会自治权力和经济权力为标准归纳出三大法主体群,即市场、社会、国家,其中市场主体按经济性标准分为企业与消费者两类。[3]由此可知,如今对经济法主体的认识已经突破了原有的二元结构,逐渐向“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或者“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的三元结构发展。 二、三元结构模式下的经济法主体 在三元结构模式下的经济法主体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主体应遵循“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的模式,然而另一种观点却认为,经济法主体应遵循“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这两种观点最突出的分歧就是国家与政府的区别,本文赞成“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的观点。 (一)国家——经济法最核心的主体

经济法重点

经济法重点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否定说 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 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 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

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3)评述: 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经济法的主体问题探究(一)

经济法的主体问题探究(一) 摘要]本文剖析了经济法主体的概念、性质和特征,反思了学术界研究经济法主体存在的不足,指出了目前经济法理论研究“范式”化的危害,并从抽象和具体两个层次、静态和动态两个角度对经济法主体的分类方法做出了新的尝试。 关键词]经济主体,主体价值、主体分类,抽象与具体层面,静态与动态角度 一、正确认识经济法主体的价值和意义 从动态的角度看,法通过调控一定主体的行为,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最终达到建立和维护一定社会秩序、实现其价值理念的目的。就某一部门法而言,对主体行为的调控主要是通过确定主体范围和设定行为模式两方面完成的,具体地说,就是该部门法明确调整哪些主体的行为,并运用哪些权利义务的组合来规范主体的法律行为。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建立具体的法律关系,并最终将这种法律关系转化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现实行为,使法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 对于新兴的现代部门法——经济法来说,其社会本位的价值理念的实现,当然有赖于经济法主体制度的正确建立和发展。正确认识经济法主体的概念、性质和分类,既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又有重大的实践价值。一方面,经济法主体理论是构建成熟、完备的经济法基础理论体系的核心环节,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哪些社会关系)、本质属性(与其他部门法有何根本区别)和理念原则(如何指导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存在着逻辑上的紧密联系。另一方面,经济法主体又是衔接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的环节性要素:就经济法的制定过程而言,经济法主体的层级理论是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经济法律体系和区分具体经济法律部门层级的基础;就经济法的实施过程而言,经济法主体的动态角色研究,能够使经济法理念原则得以正确适用,并改善经济法在法律实践中功能受限等问题,注1]以规范和引导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国的经济法学作为研究经济法现象的新兴法律学科,是在大胆借鉴国内外法学和经济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别国市场经济未曾面临的新情况。譬如,怎样在不影响国家控股的前提下,适当减持部分国有股的问题。这些新的变化需要我们经济法学者针对新问题摆脱旧有思维的束缚,加强法律理论的创新研究。 然而不论从经济法的发展历史还是价值功能来看,由于国内不少经济法学者成长和长成于标准化、模式化应试教育下,其创造性思维能力呈现出天然的“贫困”,导致对经济法的本质与现代性认识不足,注2]表现在经济法主体研究领域,就是不自觉地止步于静态的、形而上学的研究方法。一些学者固守或依赖于民法、行政法既有的主体研究成果,采用“范式”(模式化)的方法论将之迁移到经济法理论中,而没有考虑到经济法的自身特色,造成了迁移来的经济法主体理论水土不服。 比如在民法领域中,民事主体包括平等的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三大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主体凭借意思自治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并根据法律承担以过错责任为主的民事责任。但是对经济法而言,如果从形式上照搬民法这种主体——行为——责任的研究路径,而不加以具体分析,就容易让人产生无法对经济法主体准确定位和分类的困惑,并纠缠于经济法是否应当像民法一样规定法人制度注3]但又与其相区别,经济法是否应当建立一种不同于民法和行政法的责任制度等枝节性的问题。 我们认为,经济法可以设立自己的法人制度,但一定要脱离民法抽象的、形式化的、带有拟人色彩的“法人”窠臼。经济法人制度真正要解决的问题是:主体如何以其社会责任为准则进行经济行为、如何具体合理分担社会责任等问题。经济法人制度的问题不应当也不能够成为我们深入研究经济法主体的性质、行为和责任的障碍,否则还不如换一个角度来观察问题。譬如,思考如何建立主体的“经济责任制”就更有实践价值。注4]同时,与经济法综合系统的调整方法相适应,经济法的责任制度体系是一种包含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社

经济法重点整理

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否定说 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 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

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 (3)评述: 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其次,“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说法过于模糊,无法准确界定其范围。 再次,具体划分的四部分内容,存在交叉。

习题: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第六章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一)填空题 1._是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基本要素。 2.经济法的专门行政监督主体包括_、_。 3.国民经济活动的三大主体是-、一和- 4.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有_、_和_。 5.经济法主体法律责任的基本类型包括___和_。 (二)名词解释题 1.经济法主体。 2.经济法的决策主体。 3.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4.社会制裁。 (三)单项选择题 1.经济法意义上的消费主体是指()。 A.为生产需要而消费的自然人和其他个体社会成员 B.为生活需要而消费的自然人和其他个体社会成员 C.为生产需要而消费的自然人和社会团体 D.为生活需要而消费的自然人和社会团体 2.下列哪一项不是国有企业经营权的权能?()。 A.占有 B.使用 C.收益 D.处分 (四)多项选择题 1.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有:()。 A宪法 B.国家机构的组织法 C.经济法律 D.行政法规 2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方式包括:()。 A.法律授权 B.核准登记注册

C.因主机构设立而产生的内部组织或分支机构 D.取得营业执照 3.企业的义务包括:()。 A.守法经营 B.依法纳税 C.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开展生产经营 D.为职工建立社会保障体系 4.下列关于经济法主体体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公民个人不能构成经济法的主体 B.只有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才是经济法的主体 C.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对经济法主体体系结构的组成具有决定性意义D,企业是经济法的基本主体 5.经济法的主体包括。()。 A.决策主体 B.监督主体 C.消费主体 D.调解主体 (五)简答题 1.如何理解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2.构筑经济法主体体系结构应明确哪几个前提? 3.国家机构作为经济法主体应承担哪些义务? (六)论述题 1.经济法主体的特征是什么? 2.经济法主体的结构体系的内容是什么?3.试论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经济法主体 2.行政监察主体技术监督主体审计监督主体 3.国家企业消费者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习题及答案

一、填空题[参考答案] 1、任何一种经济法律关系都有三个基本构成要素,即主体、( )和( )。 2、我国民法将法人分为法人和( )法人两大类。 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和( )。 4、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包括( )和( )。 5、作为法律事实中的行为,包括市场经营行为、( )、( )和经济违法行为。 6、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有物、( )、货币与有价证券、( )和管理对象。 7、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 )和市场之间的经济关系。 8.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对市场活动进行组织、管理、( )和调控过程中,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具有( )内容的经济关系。 9、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中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具体包括有综合经济管理机关、部门经济管理机关、( )、( )和经国家特别授权的经济组织。 10、经济法律事实按其与经济法主体自觉意志的联系可分为( )和( )两大类。 [参考答案] 1、内容客体 2、企业非企业 3、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 4、完成一定的工作提供一定的劳务 5、经济管理行为经济仲裁、司法行为 6、智力成果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权利行为 7、国家 8、监督权利与义务 9、职能经济管理机关经济监督机关 10、事件行为 二、单项选择题[参考答案] 1、下列关于法人的论述,第()项是错误的。 A、法人必须依法设立 B、法人必须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C、法人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名称和场所 D、法人可以承担有限责任,也可以承担无限责任 2、下列第()项经济法主体具有法人资格。 A、个体工商户 B、公司 C、农村承包经营户 D、个人合伙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 A、所有经济法律关系 B、各种经济关系 C、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 D、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4、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总是由一定的()所引发的。 A、当事人的要求 B、事件 C、行为 D、法律事实 5、自然灾害属于()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A、事件 B、行为 C、不可抗力 D、非故意行为 6、经济法律关系是()对特定经济关系调整的结果。 A、道德伦理 B、风俗习惯 C、经济法 D、党的纪律 7、经济法律关系的实体内容是()。 A、主体 B、客体 C、内容 D、权利义务 8、()是经济法主体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 A、国家机关 B、企业法人 C、企业内部组织 D、公民个人 9、经济权利是由()所确认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经济法课后练习题及答案

绪论 一、判断题 经济法学的发祥地是美 国。B A. 正确 B. 错误 2. 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普 遍存在于市场经济国家。 A A. 正确 B. 错误 3. 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 论构成了经济法学体系。 A A. 正确 B. 错误 4. 博弈论的方法属于哲学 方法。B A. 正确 B. 错误 5. 经济分析方法是研究经 济法的重要方法。 A A. 正确 B. 错误 6. 经济法是有关经济的法 规的总称。B A. 正确 B. 错误 二、单选题 1. 美国早期经济法立法的 重要代表是(C)。 A. 自然法典? B. 公有法典 C.谢尔曼法 D.反不正当竞争法 2. 一般科学方法不包括(C)。 A. 比较方法 B. 系统方法 C.哲学方法 D.统计方法 三、多选题9. 经济法总论的内容包括 (ABCD)。 A. 价值论 B. 运行论 C. 本体论? D. 规范论 10. 经济法的具体制度包 括(ABCD)。 A. 财政调控制度? B. 金融调控制度 C. 反垄断制度? D. 反不正当竞争制度 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和 历史 一、判断题 1.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 定的法律关系。 B A. 正确 B. 错误 2. 经济法是解决现代经济 问题的现代法。 A A. 正确 B. 错误 3. 经济法是调整调制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 A. 正确 B. 错误 4. 经济法具有经济性、规 制性和现代性。 A A. 正确 B. 错误 5. 经济法的产生是经济因 素、政治因素、社会因素 等多因素作用的结果。A A. 正确 B. 错误 6. 市场经济需要国家干 预。A A. 正确 B. 错误 7. 自古就存在严格意义上 的经济法。B A. 正确 B. 错误 二、单选题 1. 经济法区别于传统法的 重要特征是(C)。 A. 经济性 B. 规制性 C. 现代性 D.强制性 2. 世界上第一个以“经济 法”命名的法规产生于 (B))。 A. 美国 B. 德国? C. 法国 D. 英国 3. 美国颁布的第一部经济 法是(A)。 A. 《谢尔曼法》? B. 《煤炭经济法》? C. 《国家工业复兴 法》? D. 《联邦贸易委员会 法》 4. 经济法发展特点之一是 (C))。 A. 从常态法到病态 法? B. 从平时法到战时 法? C. 从边缘法到基础 法? D. 从趋同走向差异 三、多选题 1. 导致市场失灵的原因通 常包括(ABCD)。 A. 垄断 B. 信息偏在 C. 公共物品 D. 外部 效应 第二章经济法的体系和 地位 一、判断题

经济法概论试题及答案[1]

经济法概论 一、单选题(在本题的每一小题的务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请把你认为正确答案的题号,填入题干的括号内。多选不给分。每题1分,共10分)。 1、1994年我国税制改革后,增值税的低税率为………………………………………() ①17%②33%③13%④0 2、农民合伙或者单独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属于……………………() ①全体农民集体所有②乡政府所有③村民委员会所有④投资者所有 3、保险经纪人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是基于投保人的…() ①利益②请求③信任④同意 4、中国仲裁协会是………………………………………………………………………() ①企业法人②社会团体法人③机关法人④事业单位法人 5、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 ①15%②25%③35%④45% 6、基本建设是指…………………………………………………………………………() ①对原有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②建立新的固定资产 ③以内涵为主的固定资产再生产④多项建设项目中最基本的建设项目 7、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必须经过批准,其批准机关是…() 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分 ③上级主管机关④专利局 8、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检查的主要方式是……………………………………………() ①普查方式②抽查方式③重点复查方式④全面检查方式 9、债的最广泛、最典型的形式是………………………………………………………() ①因合同所生之债②因侵权行为所生之债 ③因不当得利所生之债④因无因管理所生之债 10、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根据情节处以 ()罚款。 ①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②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③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④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二、多选题(在本题的每一小题的备选答案中,正确答案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请把你认为正确答案的题号,填入题干的括号内。少选、多选不给分。每题1分,共15分)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采取多种方式,包括……………………………………() ①批准设立②发起设立③申请设立④募集设立⑤自由设立 2、经济法调整的经营直辖市关系,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市场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横向经济关系,包括………………………………………………() ①经济联合关系②涉及经济全局的经济协作关系 ③经济竞争关系④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协作关系 ⑤经济管理关系 3、凡有逃汇行为的,自外汇管理机关进行处理的办法是……………………………() ①责令限期调回外汇②查封③强制收兑 ④吊销营业执照⑤处逃汇金额3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特征包括…………………………………………() ①募股集资封闭②股东数额限制③全部股份等额 ④组织结构简单⑤股份自由转让

经济法的法主体范畴研究(一)

经济法的法主体范畴研究(一) 研究经济法问题,不仅应注重其与传统法部门和国际法律体系的共性,更应重视其独特的个性即本土性。传统的法律部门如民法、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外在法律屏障,比较注重市场经济的一般表征,经济法除部分具此特征外,作为与一国社会经济发展最密切相关的法律现象,其更明显的反映出本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阶段与问题。因此,其本土性也更强,对上述制度问题的研究,亦应把握这一方法论。经济法的法主体范畴的提出,意味着法主体内涵与外延的明确界定,决定着经济法的效力范围等一系列根本性问题,是经济法范畴体系的重要一环。 一、经济法法主体前提探微法律是利益的调节器。社会关系的实质在于利益关系的错综与关联,利益关系是法律表象幕后的真正推动力,通过法外化为一定的权利义务体系,即特定的法律关系。因此,探寻经济法法主体的真正溯源,也应以利益关系作为切入点。自私有制产生,人类才逐渐形成最初的利益观念。因此最初的利益本质上是一种个体私利.马克思说:“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体发展历史,而不管他们是否意识到这一点.”1]利益内涵由简单到复杂,无外乎生命、健康、财产、人格尊严、身份,而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则又出现了对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利益主张。与这些利益对应,法律不断发展完善以顺应人们这种利益满足的渴求,派生出一系列权利内容,如最基本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财产权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伊始就神圣化,视为不可侵犯的“天赋权利”。后又不断产生诸如日照权、阳光权等全新的对环境的权利主张。波斯纳指出:某些根本性的东西应当按照一个人自己的意志来保存和处理,并随时准备为这种控制权而战斗,这种准备就绪状态就是权利感……权利的内容将会变化,但这种感觉是永恒的。可见,权利感当利益被侵犯时就会自然产生,而反映到制度层面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回应。尽管社会契约论为我们描述了一个现在看起来仍具相当合理性的国家产生过程,但无论如何它永远只是一种先验的假设。而社会发展、国家职能的演变是无时无刻不在的,国家学说也层出不穷。但“即使是国家,也是个自然的客体,有它自己存在的法则”(斯宾诺莎语)。因此,“你可以建立一个国家,也可以不建立。但你不可能建成一个国家而又可以随心所欲地给它或不给它什么权利。”2]由此看来,国家自其产生之日起,它就会拥有自己的独立利益。商品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导致市民社会的最终形成。其具两个核心特征:一是私有财产;二是独立国家。现代社会,由于权利意识膨胀,对社会利益漠视,对个人利益的盲目追求,导致了社会危机、经济危机、生态危机,促使人类进行更加深入、自省的思考,社会利益渐进地成为法律所保护的一大利益。三者利益如何界分,也经历了一个从界限分明到相互融合的过程。市场经济中对个人利益的尊重与强调拒绝了国家公权的进入。这一思想甚至在简单商品经济的发展中就已露端倪。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的概念,“它反映着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对立。公法调整政治关系以及国家应当实现的目的,‘有关罗马国家的稳定’;私法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个人利益确定条件和限度,‘涉及个人福利’”。3]这一超前、睿智的观点经由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成为思想界与理论界的金科玉律,将三者利益划分泾渭分明。当时的政治哲学也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一部分哲学家、思想家强调整体优于个别,社会优于个人。认为个人要达到善或自由,必须将自由置于国家的利益之下,亚利士多德认为,国家是最高的集体,在性质上优先于个人,持此观点者多为实证主义哲学家、法学家;而自古希腊思想家普罗泰戈拉的一句名言“人是万物的尺度”始,一直有一部分思想家沿着相反的方向看待国家、社会与个人的关系,以洛克为代表,认为人类最初生活是一种完美无缺的“自然状态”,但因其中个人私欲间的冲突以及存在缺陷,使人们“放弃一种尽管自由却是充满恐惧和经常危险的状况”,建立国家。在这里,国家之于市民社会,具有工具性功能。这两种思潮在自由资本产义时期具有主流的影响,在法学领域尤甚。以“国家利益”至上的公法与崇尚“个人利益”的私法之分被奉为圭皋,也有了民法、行政法的两极发展。然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暴露出了市场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国家作为经济能力、道义力量上与市场制衡的一方,自然会

经济法综合试题

经济法综合试题二: 一、多选题(10*2=20分) 1.下列关于产品责任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应对因该产品造成的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 B.缺陷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该产品的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 C.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 D.销售者不能致命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其供货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 下列哪些产品的包装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 A.某商场销售的“三星”彩电只有韩文和英文的说明书 B.某厂生产的火腿没有标明厂址 C.某厂生产的香烟上没有标明“吸烟有害身体健康” D.某厂生产的瓶装葡萄酒没有标明酒精度 3.某大型商场在商场各醒目处张贴海报:本商场正以3折的价格处理一批因火灾而被水浸过的商品。消费者葛某见后,以488元购买了一件原价1464元的名牌女皮衣。该皮衣穿后不久,表面出现严重的泛碱现象。葛某要求商场退货,被拒绝。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 A.商场不承担退货责任 B.商场应当承担退货责任 C.商场可以不退货,但应当允许葛某用该皮衣调换一件价值488元的其他商品 D.商场可以对该皮衣进行修复处理并收取适当的费用 4. 下列有关消费者组织的提问,哪些应该给予肯定的回答? A.除了消费者协会以外,是否可以经过合法程序成立其他的消费者组织? B.有人说,消费者组织属于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的政府机构,这种说法正确吗? C.消费者协会能够以自己名义代表消费者打官司吗? D.消费者协会能够以自己名义在立法过程中提出建议吗? 5.实施反倾销税的条件之一是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关于这一条件的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 A、倾销进口是国内产业损害的唯一原因 B、倾销进口必须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一个原因 C、其他因素造成的国内产业损害不得归因于倾销进口 D、没有倾销进口,就没有国内产业损害 6.下列反倾销协议规定的临时措施正确的说法有() A.采取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的形式 B.另一种是采取担保形式,其金额不得大于临时预计的倾销幅度 C.临时措施只能从开始调查之日起的90日后采取 D.最终确定的反倾销税额低于临时反倾销税额,则对纳税义务人多缴的税额应予返还 7.关于市场支配地位,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有市场支配地位而无滥用该地位的行为者,不为《反垄断法》所禁止 B.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只考虑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 C.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不影响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D.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推定为有市场支配地位 8.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是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之

经济法复习范围

1、下列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是() A.人身关系 B.财产赠与关系 C.财产继承关系 D.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2.下列各项中,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有() A.主体 B.客体 C.内容 D.标的 3.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1000元买了一辆拖拉机,接下来,甲想把自己的份额按1000元转让,甲通知乙,丙后,乙表示愿意以800元买下,丙未表态。丁知道后,同意以1000元买下甲的份额,丙见丁想买,随即向甲表示愿以1000元买下甲的份额。本案中() A.甲应将其份额转让给乙 B.甲应将其份额转让给丁 C.甲应将其份额转让给丙 D.甲不能将其份额转让 4.某一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在用合伙企业的财产及合伙人甲,乙,丙的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后,任不足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剩余债务的解决办法是() A.应当结束清算程序,注销该企业,剩余债务不在清偿 B.不能结束清算程序,剩余债务由原合伙人甲,乙,丙继续清偿 C.不能结束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此后的连续5年内,享有继续请求清偿的权利 D.应当结束清算程序,债权人对原合伙人享有继续请求清偿的权利 5.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由()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 A.外国投资者 B.外国投资者通过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C.外国投资者通过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者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D.外国投资者通过其所在国的驻华机构 6.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认购不少于公司股份总额()的股份。 A.25% B.35% C.45% D.55% 7.某百货大楼为庆祝提前完成本年度销售任务,特举行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头等奖为某品牌轿车一辆。此行为被当地工商部门认定为不正当竞争,理由是() A.轿车不可以作为奖品 B.奖金数额超过了5000元 C.《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搞有奖销售活动 D.抽奖属非法行为 8.下列各项中能用作商标的是( ) A具有其他含义的地名B与外国军旗近似的图形C“红十字” D方形的图形 9.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下限应是() A.25% B.30% C.45% D.5% 10.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A.无限公司 B.有限责任公司 C.两合公司 D.股东有限公司 11.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机构是() A.总经理 B.董事会 C.股东会 D.监事会 1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规模较小,不设董事会的,可以设一名() A.执行董事 B.董事长 C.总经理 D.监事 13.王某依《公司法》设立了以其一人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存续期间,王某实施的下列()行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经济法主体的划分及其他

经济法主体的划分及其他 摘要:纵观国内各种经济法的教材及著作,未有对经济法主体的划分有作有力解释者。作者水平有限,但仍力图对经济法主体的划分给出自己的一家之言,以期能厘清该问题或者抛砖引玉。至于题目中“及其他”的含义,乃所展开的其他问题。其对于经济法主体的划分并非画蛇添足。 关键字:经济法主体,经济法私法主体,经济法公法主体,法律关系,抽象 从词源上考察,“经济法”一词最早是1775年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其名著《自然法典》中提出的。而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垄断资本主义阶段,根源于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这里的原因在于“少数人的手里已经几乎掌握着别人的财产,别人的金钱,别人的劳动——别人的生命。对我们许多人来说,生活已不再是现实的。” [1]经济法的价值就在于反对这种经济之奴役,恢复经济之自由。此间的理论依据就是经济学之中的凯恩斯主义。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就出现了。 经济法这个法律部门有了,相应的主体、客体、法律关系就应确定下来。恰恰发现,我们的学者总是热衷于讨论所谓的经济法的“宗旨”、“价值”、“原则”(有关之文章“汗牛充栋”数不胜数),忽略了作为一个部门法所必须的基本要素——主体。按道理来说,似乎对主体的讨论会很容易。但按照德国人“黑格尔”式的思维从抽象的概念出发,就不是这回事了。就民法上来看,本来就有自然人和法人的区

分,但法学家们(主要指德国学者)依然抽象出了“人”的概念,而将二者统一在“人”这个主体概念之下,使二者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几乎没有区别。这种抽象的思维是必要的。即使有国内学者对经济法主体有所涉及讨论,也是莫衷一是。下面的一个问题就是对有关经济法主体的论述作一番梳理和检讨。 一、对学者有关经济法主体的论述之检讨 在刘隆亨著的《经济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年第5版第68—70页)第三次重印说明中,有这样的话:“……‘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是制定和繁荣经济法的根本指导思想……认为《经济法概论》(第5版)是当代中国经济法学最权威、最系统、最新颖的著作……”该书对主体是这样论述的。经济法的主体包括:1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2 经济组织,3 事业单位,4 社会团体, 5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经营承包户, 6 公民, 7 国家。 中国属大陆法系,学者应当知道,法律的生命在于逻辑和抽象。各部门均抽象出了代表本部门法特色的概念和术语。民法所抽象出的法律行为都被其它部门法所借用之。而本书对经济法主体的论述,竟然只是简单的罗列,毫无半点抽象之意可言。岂不充分暴露了思维之“原始性”,敢号称“三最著作”?! 更为严重的问题是,将“三个代表”列为经济法的根本指导思想。由此可见,其所遵从的仍是这样的法学观点: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一党之理念能否上升成为国家法律之理念是值得讨论的问题。我们不妨叩问求教于先哲:《法学阶梯》中法的价值在于诚实生活,不犯他人,

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文章摘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实际上是一种利益关系的再调整,通过追究滥用法人人格者的责任,对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给予司法救济。它的产生源于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公司股东的不诚信行为理应该受到惩罚,这是关系到社会价值和市场价值的问题。基于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公司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责任承受优势的权利,那他理应该为一定的义务,比如法定的公司义务,当没有尽到这些义务时,就应该受到不利后果,何况一些股东还积极为一定的侵权行为。 关键词:法人人格否认,股东有限责任,权力滥用。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必然性。 (一)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优越性。 公司源于西方文明,是伴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而成长起来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主要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公司的良好运行也对社会市场经济影响深远。法律赋予公司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这也是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我们不难知道,我们之所以赋予公司的独立人格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其目的是为了鼓励投资和社会市场的交易。 “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股东对于公司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与被诉。正因为公司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的俩大特征,它仅以投资者的出资额为限来承担风险,这大大地减少了投资的风险,保障了它们的投资安全,更有利于促进公众投资,加速公司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局限性。 在有限责任的屏障下,股东仅以出资额来承担公司债务,并不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负责;而公司将其经营所获收益以股息、红利等形式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因此,公司这种组织形式一方面有利于股东追求自身利益,另一方面又将风险限制在最小范围。由此可见,这种机制制度完全是有利于投资者股东们的,而对于公司的债权人,就没有了有效地保护机制,而如果我们没有一套良好的制度与这种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度相抗衡,就很容易滋长了恶意投资者的生,比如“皮包公司”,这些公司违法侵占和转移公司财产、悬空债权和转

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多选题(含答案)

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多选题(含答案) 初级会计考试快要考试了,你准备好了吗?下面是整理的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多选题(含答案),欢迎阅读。 多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增值税纳税期限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纳税人进口货物,应自海关填发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B、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C、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D、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有()。 A、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纳税人存款 B、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C、拍卖所扣押的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D、扣押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财产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选项AD属于税收保全措施。 3、下列各项中,属于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有()。 A、试用期 B、培训 C、保守秘密 D、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除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4、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税款征收方式的有()。 A、委托代交 B、查定征收 C、查验征收 D、定期定额征收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税款征收的方式包括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 5、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B、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计征个人所得税 C、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不可以依法继承 D、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所以,选项B错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所以,选项

经济法主体体系探析(一)

经济法主体体系探析(一) 【内容提要】经济法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对现实经济利益关系的某种肯定或维持。1]经济法主体作为经济法所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暨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要素,是构建经济法主体体系的基础。本文结合相关的经济法概念,认为,经济法主体体系,是在一国的经济法的基本框架内,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和归纳所形成的各类经济法主体,基于各自在本国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形成的一种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模式。【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体系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化,有不少学者对经济法主体体系提出了自己的设想。例如,王全兴教授提出了“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的三层经济法主体体系的框架理论,其中市场主体又具体包括投资者、经营者、消费者、劳动者四种。2]又如,单飞越教授以经济权利、社会自治权力和经济权力为标准归纳出了三大经济法主体群,即市场、社会、国家,其中市场主体按经济性标准分为企业和消费者两大类。3]学者们的这些观点较之已往的“政府—市场”的二层经济法主体体系的框架理论,有了新的发展,但是仍有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有待进一步的研究。据此,本文结合相关概念,对经济法主体体系略作一番探析。一、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其基本含义包括以下三个方面:⑴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经济法同其他任何法律部门一样,都由法律规范组成,都是各有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以,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与其他法律部门在法的共性方面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2)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国经济运行而不是国际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对这种经济运行的协调是一个的协调即国家协调,而不是国际协调即两个以上国家的共同协调。为了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这种国家协调,制定或认可调整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一个国家,而不是两个以上国家。经济法体现的是一国的国家意志,而不是两个以上国家的协调意志。所以,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不属于国际法体系,更不同于国际经济法。(3)经济法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律部门。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经济法是对现实经济利益关系的某种肯定或维持。它的调整对象是现实中的经济利益关系,而不是政治关系、人事关系等非经济利益关系。这种经济利益关系是在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这种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体现了国家协调。所以,经济法不同于属于国内法体系的民法、商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二、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经济利益关系。其基本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权力)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社会实体。(2)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经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利益关系。(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经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经济权利(权力)和经济义务。三、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有两个基本含义。一是指根据经济法的主体体制所成立的主体,如根据国有企业法和公司法所成立的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以及直接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等。二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权力)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社会实体。本文所称的经济法主体,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权力)和承担经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他们或依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成立,或由法定机关授权,均可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经济法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三大类:(1)国家机关。国家协调经济、干预市场的活动主要通过国家机关来实施,所以国家机关是经济法律关系中重要的主体,特别是承担经济管理职能的综合职能机关和行业管理机关(如信息产业部、交通部等),其主体地位和作用都十分突出。(2)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是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细胞,是经济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主体,其数量大、种类多,作用更是不可估量。其又可以分为三种:①企业(如个人独资、合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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