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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刑事诉讼法中人权保障的发展及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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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刑事诉讼法中人权保障的发展及期望

作者:周媛媛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4期

摘要刑事诉讼是国家旨在追究犯罪活动的法律,其目的有两点:一是惩罚犯罪,二就是保障人的权利不受侵犯。这两点在刑事诉讼中要并驾齐驱,或轻或重都是不完善的。我国2012年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相比之前的刑诉法上有了许多完善,体现我国在法制建设上

民主化。本文在新刑诉法颁布的基础上,探究新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

关键词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法制建设

作者简介:周媛媛,扬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277-02

从《刑事诉讼法》的两点基本目的来看,其中惩罚犯罪也可以理解是保障人权另一种体现,也就是说刑诉法中的第一准则就保障人权。我国刑事司法制度进一步深化改革,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人权保障问题也备受关注,本文在颁布新刑诉法的角度下再看刑诉中人权保障的问题。

一、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与人权保障

黄东熊教授认为:“刑事诉讼法具有发现真实和保障人权之两个目的,但其终极目的则是一亦即,维护现有体制。”由此可以概括刑事诉讼的目的既是统治阶级根据国家、社会的客观要求来期望刑事诉讼活动能够达到理想状态的作用。

笔者进行分析归纳,认为刑诉活动的目的首先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从而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同时刑诉活动也是由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的,而刑诉想到达到的效果就是国家运用法律来有效的惩戒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所以归根结底,国家进行刑诉活动的最基本的,最重要的目的就是保障人权,我们说人权是一个人所享有所有权利统称,是任何一个社会人自然与生俱来所有的权利,不因出身门第,社会地位不同而有所差别,即为人人平等享有的权利。

有学者曾归纳出人权的形态主要可以分为三类,包括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这里所说的应有权利就是指社会人与生俱来应该拥有的权利,但是因为各国历史、文化、社会环境不同,公民法定拥有的权利也有所不同,这就需要提到法定权利。法定权利即是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每一个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但是由于在权利保障的道路上还有许多阻碍,真正由司法实践起来最终每个公民切实享有到的、受到保障的权利我们称为实有权利。许多年来,我们一直在强调保障人权,也提出各种方法途径,无非是从道德层面,或是法律层面来保障,这里我们讨论在法律层面上该如何有效合理的保障人权,这就依赖于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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