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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师范大学现代文理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山西师范大学现代文理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论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姓名霍晓红

系别政法系

专业法学

班级1001

学号1090020155

指导教师武志孝

答辩日期

成绩

二零年月日

山西师范大学现代文理学院

论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内容摘要

20世纪90年代初,遗产税开始为人们熟识,各国关于怎样征收遗产税以及国家处于怎样的经济水平适合开征遗产税有着不同的观点。在理论界学者更是有着俩种不同的看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就对遗产税提上议程,究其根源是因为其后有着强大而深厚的法理依据。国家通过开征遗产税,可以将有较多财富的人死亡遗留财产中的一部分重新参与社会分配,抑制财富过分的隔代积聚,尽可能减弱以至消除人们对他人遗产的依赖,鼓励自己勤劳致富,限制不劳而获。

各国征收遗产税可为我国所借鉴。依据开征遗产税学者界的不同观点以及分析多方领域开征意见和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可得出结论:在我国开征遗产税非常必要。

【关键词】遗产税财产税必要性法理依据

Study On the necessity of levying the inheritance

tax in our country

Abstract

The early 1890s, inheritance tax is known by the people , a country on how to levy inheritance tax and economic level for inheritance tax has a different point of view. In the theoretical circles scholars also has two different views.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China to the inheritance tax on the agenda, the reason for this is because it has a legal basis for the powerful and profound. Through the introduction of inheritance tax, can have more wealth people died in a part of the remaining property to participate in social distribution, accumulation of wealth by inhibiting the excessive, as far as possible, reduced and eliminated people rely on others to encourage their heritage, hard-working, limit for nothing.

Countries levy inheritance tax can be used for our country. Industry on the basis of inheritance tax is imposed scholars of different views and analysis of various views and the actual situation in our country at present is imposed, can draw the conclusion: levy inheritance tax in our country is very necessary.

【Key Words】:Inheritance tax Property tax Necessity Analyze of Jurisprudence foundation

目录

一、遗产税概述 (5)

(一)遗产税的概念 (5)

(二)遗产税主要内容及理论依据 (5)

1、遗产税主要内容 (5)

(1)向巨富收税 (5)

(2)课征方式主要为分遗产税制 (6)

(3)遗产税归属于中央税 (6)

2、当今世界征收遗产税的理论依据 (6)

(1)权利说 (6)

(2)平均社会财富说 (6)

(3)遗产课征能力说 (6)

二、国内遗产税制度相关观点及司法最新变化趋势 (7)

(一)关于国内开征遗产税赞成说和反对说的分析 (7)

(二)国内遗产税最新发展趋势 (7)

三、中国遗产税开征存在的问题及注意事项 (8)

(一)阻却中国开征遗产税的问题 (8)

(二)针对问题我国开征遗产税应考虑的三个方面 (8)

1、排除一般家庭 (8)

2、推进试点城市 (8)

3、完善信用体系 (8)

四、我国遗产税征收的必要性原因 (8)

(一)国内开征遗产税的现实必要性原因 (9)

(二)遗产税征收理论必要性原因 (9)

五、结语 (9)

参考文献: (10)

致谢: (11)

论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学生姓名:霍晓红指导老师:武志孝一、遗产税概述

在历史上,起初遗产税征收要从古埃及时期说起。虽然就目前各国所拥有的有关征收遗产税的具体史料无法考量,但就所有有关遗产税的资料和相关科技证实,古埃及时期有遗产税是毫无疑问的。其最早的遗产税成文法律文件出自于古罗马。近代,最早的遗产税源于荷兰1598年,由于其制度的不规范且变化频繁,故没有形成明确的征收标准。具有现代意义的遗产税制度是1694年在英国诞生的,这一制度确定了遗产税的适用范围、课征对象及具体的征收法,成为后来各国遗产税政策的模本。随后在全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陆续开始征收遗产税。遗产税也成为财产税制度里的一颗“明珠”。

遗产税从属于财产税,财产税是向纳税个人所拥有的或在其支配下的财产为征税对象的税收。明确遗产税的法律概念,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提供令人信服的理论依据。

(一)遗产税的概念

遗产税是以财产的所有人在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同时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及地区征收的一种税收。国外也称之为“死亡税”。法学代表人物杜尔克姆(法国)认为,“个人财产,是大家族制度解体后才出现的,但是它仍然具有对家族的集体感情。为此,法律也不得不反映这样一种宗教的感情。所以,不论从习惯上还是从法律上,都把继承作为财产转移的一种合法手段。①”从中不难看出,遗产继承在各国从社会习惯和法律上讲都是合法的。

我国现行立法尚未具体规定遗产税的相关实施规定。出于丰富税种、完善税收制度之考虑,建立遗产税制度甚有必要。综观目前遗产税方面的著作,虽然学界对遗产税已有一些共识,但就我国目前是否应该开征遗产税仍存在诸多争议,具体制度的构建也有待进一步的分析。

遗产税作为个国普遍征收的税种,发展历史久远。遗产税在大多数国家的税收制度中存在,现在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多具有税收制度健全且经济发达的优势。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开征遗产税又一次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从中不难看出,人们盼望通过开征遗产税,解决我国现在存在的一些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指向贫富差距日益拉大。

(二)遗产税主要内容及理论依据

1、遗产税主要内容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应征收遗产税的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和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赠与财产②。借鉴其他国家实施遗产税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遗产税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向巨富收税

①吕世伦、周世中:《杜尔克姆法社会学思想探析》,《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1期,第5页。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首先应当准确定位遗产税为向巨富征收的税种,与普通税收区分开来。结合现在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各国的经验,应将遗产税定位于只针对富人开征的税收,就是说这一税种明确是现阶段存在的中国富人之税。同时遗产税也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性税收。明确遗产税的课税对象为财产所有人的所有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现金、存款、古玩字画等。这主要是因为现在个人资产形态的多样化,以及财产相互之间的可转化性所致。在具体实施上,可先从价值容易估算的不动产和金融资产方面入手,最终逐渐推广适用到各个方面。

(2)课征方式主要为分遗产税制

从全国及地区课征遗产税的方式看,根据遗留财产的在分割前还是分割后征收税率,可分为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总分结合税制三种模式。目前各地以分遗产税制为主。基于我国的遗产多数是在血缘和亲属之间的继承,法律手续的缺失和财产继承后的多少不一,故宜采用先分后征税的分遗产税制模式和超额累进税制。从先前开征过遗产税的国家看,为了防范遗产的其他形式转移,开征遗产税多同时开征生前赠与税,征收税率与遗产税基本相同。我国当然也不例外。

(3)遗产税归属于中央税

遗产税作为中央税,必须由中央集中管理和调配使用。这样既弥补了地方本身的经济发展不平性,又利于发挥遗产税应有的功能。同时明确遗产税为中央税,一方面,国家间贫富差距也不会转换为地方的贫富差距,另一方面,非地方机关征收相对阻力较小。

当然以上的为遗产税的重要内容,并不是其全部内容。我国遗产税的开征,依赖于各个相关的立法制度相互协调。针对遗产税所可能出现的重要问题,制定和完善税制结构的立法,最终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

2、当今世界征收遗产税的理论依据

现代各国课征遗产税多以权利说,均富说和能力说为理论依据。在理论界主要提出六大观点:权利说、没收遗产说、追税说、均富说、享益说和能力说。③

(1)权利说

又一别名法律说。人们普遍认为从上一代继承的财产需要得到国家的认可及相应的保护。基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国家对被继承人的财产享有分得和部分支配的权利。而这一权利的实现必须由贯穿国家权力的征税手段来体现。

(2)平均社会财富说

均富说,国家既要没收无人继承的遗产,也要合理限制那些有遗嘱的巨额财产。此观点认为国家应通过征收遗产税对人类共有的财产进行再一次公平的分配,以达到人与人之间无差别的平均社会财富。

(3)遗产课征能力说

遗产税实质不是对财产进行征税,而是对继承人征税。因此以交税人可负担税收的能力大小来说,继承财产多的人就增强其自身的纳税能力。依照公平原则,分得财产多的人理应交纳更多的税,相反则少交或不交税。

美国经济分析法学派代表理查德.波斯纳则认为:“遗产的动机是一种利他主义的动机。④”遗产税可以造福于大对数人,当然更值得我们去探讨研究。随着我国法制环境以及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与遗产税相关的,如

③蒋晓惠:《财产税制国际比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147页。

④[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660页。

继承法、财产储存实名制、房产税、车辆管理等相关法律制度已全面规定。这些都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中国开征遗产税有利于合理调配税制模式,公平地分配社会财富,增加普通大众的个人财富。结合世界各地的开征遗产税的经验,得出我国必须适时开征遗产税。

二、国内遗产税制度相关观点及司法最新变化趋势

密切关注我国的遗产税最新动态及司法方面的变化,结合我国国情,本着发展的眼光,得出有益于我国发展的经验。深入分析国内现在赞成与反对的观点,探究中国遗产税的司法变化发展趋势。

(一)关于国内开征遗产税赞成说和反对说的分析

赞成者认为,开征遗产税既可以调配社会财富消除仇富的心理,又可增加国家税收财政收入促进社会保障制度完善。从道德方面看,征收遗产税有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整体提高。一个人达到巨富的程度,离不开社会各个方面的共同协作。生活在底端的人民或者是体力劳动人民有权利分得属于他们应有部分。对于社会的进步,他们贡献了相等力量,社会剩余资产理应公平分配,而国家首当其冲是这个分配者。

反对者则认为开征遗产税是对个人私有财产的掠夺,对富人来说很不公平。在不合适的经济基础上征收遗产税,会促使富人任意消费,这反而会导致社会财富的浪费。同时富人们通过买巨额保险或转移资金来逃避遗产税,无疑这些都会不利于国家的长远发展。纵观目前世界上征收遗产税的国家也不过二十多个国家及地区,有的国家甚至停征遗产税。

无论是赞成还是反对,我们都要从遗产税的本质来分析。或者首先明确遗产税是什么。结合遗产税的概念,分析得出买巨额险和转移资金的主要原因是投资或资金来源不明,并不单单是开征遗产税的原因。另外有的国家停征遗产税,但其也没有从立法上根本取消遗产税。从中不难看出,遗产税背后有着强大而深厚的法理理论基础支撑。未来我国开征遗产税将得力于普通人民群众的利益。依据我国真实情况,合理公平的调整税收结构,客观的改革促进国家的立法完善。同时也将更加有利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故在我国开征遗产税既是一种立法的进步,也是中国的进步。

(二)国内遗产税最新发展趋势

从目前的社会现象看,我国各界人士普遍主张开征遗产税,以作为调节社会成员贫富悬殊的利器。极少有人鲜明地提出反对开征遗产税的主张和原由。近来国家统计局在北京、上海、广州数个较大城市展开一项遗产税征收调查。结果显示,56%的人对于开征遗产税没有什么顾虑。在专家投票调查中,有74%的人投了赞成票。即使在有顾虑的居民中,80%的人是因为害怕自己的财产被确定在起征点内,还有一些人是因为顾虑自已的财产被别人了解。当然我国开征遗产税不同于发达国家,也不会将遗产税征收的对象定于中等收入家庭。另外,实行财产实名制并不等于任何人都有权利查看属于自己的财产。由此可见,人们我国开征遗产税已得到大部分人的支持。

依据以上的资料,充分显示了人们对法的认识不断增强。遗产税也被大众所认可。开征遗产税一方面可以增加国家的税务收入,另一方面公平的分配了社会财富。放眼国外,许多国家已初步形成完善的遗产税体系。对于我国来说,开征遗产既不能错过时机,也要结合经济发展现状。目前的税收立法亟待完善,搁浅了很多年的遗产税应该被提上日程。

三、中国遗产税开征存在的问题及注意事项

针对我国目前的税制模式所存在的问题,借鉴他国的遗产税征收经验,提出我国开征遗产税应注意的事项。以促进我国税收制度的完善和税制司法制度的改革,用司法解决现实存在的隐患。

(一)阻却中国开征遗产税的问题

从我国遗产税被提出到开征还存在以下一些困难,一是我国正真的巨富还不及发达国家的水平。人数上分散于各个地方且财产也不集中,征收数额难以确定;二是人民的法律意识缺乏,不知道遗产税的正真含义用途;三是在征收时面对巨富,税务人员容易徇私枉法;四是我国的继承、公证、金融、保险、证券、房地产、车船管理等相关的法规制度存在漏洞,一定程度上阻却了遗产税的发展。

我国征收遗产税可能带来的影响。这主要体现为:被继承人将财产转移到其他无遗产税的国家,致使我国人民共有的财产流失国外;拥有巨额财产的父母提前给予子女过多的财产,由此产生的小富翁肆意挥霍,使社会资源极度浪费;富人出于隐藏财产的行为,对我国的储蓄及金融也会产生不利影响;最后征管的成本之高也阻止了遗产税在我国的发展。

开征遗产税面对的主要难题表现在个人财产信息不明确。信息的缺失直接导致了开征遗产税前先得查明巨富们到底有多少财产,而这一过程中将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目前在我国建立信用体系尤为关键,物权法的通过促进了个人信用的公开和透明。税制结构的完善依靠多方面的改革,不能一味地单纯忽略遗产税这个重要税种。

(二)针对问题我国开征遗产税应考虑的三个方面

1、排除一般家庭

建议起初开征时不应涉及到总资产在50万的一般家庭。遗产税起征应针对我国收入巨富的人群,以分配平均社会财富为目的。同时赠与税也应及时开征,健全税收制度,维护政府的公信力。

2、推进试点城市

因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故应建立试点城市。确定具体试点时应参照我国开征房产税的管理办法。当针对高低不同的遗产时,税率也不相同。如同大多数税种在计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3、完善信用体系

中国征收遗产税,首先就要人们树立清楚的财产观念,明确自身财产总额以及纳税的财产数额,只有这样,征收遗产税才可以展开。其次必须加快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建立,特别是要建立完整的全国互联网不动产和动产查询体系。否则,人们完全可以通过异地存放资产方式规避遗产税。

由于中国目前有关部门无法对遗产税的纳税大户富裕阶层进行有效的财产监管,而那些巨富很可能会效法美国的逃税者,轻而易举地携巨资逃到另一些未开征遗产税或遗产税率较低的国家寻找乐土。因而开征遗产税前就要想到这些法律可能的漏洞,及时制定防范政策。

四、我国遗产税征收的必要性原因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变化发展,遗产税这一立法上空缺的税种外部环境也发生着一些变化。基于社会上出现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以及上文提到的一些理论依据分析得出我国遗产税制度的司法变化趋势。

(一)国内开征遗产税的现实必要性原因

中国现有的税制模式很不完善,主要表现就是增值税比重太大。增值税的纳税来源主要以普通家庭为生活的基本资料而消费所交的的税款。假使这部分税有富人交纳,那将大大改善人民的基本生活水平。遗产税的开征刺激着富人消费,这样一来加快了资金的流动,同时也增加了另外一部分人的收入。

现阶段我国的经济持续、稳步、快速地发展,人民的收入日益增加,个人财产的积累逐渐增多。尤其是在改革开放后先富的一部分人,至今他们的财产累计已达适合开征遗产税的数额。我国征收遗产税可强化税收的调节作用,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增加政府税收财政收入,弥补社会保障资金的不足。同时也鼓励慈善捐助,利于发展我国的慈善事业。故基于现实的需要,它的开征势在必行。

(二)遗产税征收理论必要性原因

近来社会贫富差距日渐增大,中国传统思想不患寡而患不均,引发了民众的仇富情绪。社会的各种矛盾日渐显现,开征遗产税的声音也随之增大。依据我国现阶段出现的问题,使我们更多的考虑到了税收的最高原则——公平原则。公平原则使个人的收入与纳税能力紧密联系。就是指一个人收入的增加,那他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也相应增加。由此可知,公平是相对于纳税人的纳税条件来说的,而非税收本身的绝对负担问题。换句话说,税收公平问题不能孤立地只看纳税方式横向的公平,而要联系纳税人的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纵向的公平。遗产税也当然适用这一原则。

由于我国社会财富和个人所得分配日趋不均,遗产税作为矫正贫富差距的作用也日趋重要,公平税负原则也因此受到重视。越来越多的研究指出,税收要按个人的纳税能力大小来负担才是公平的。负税公平问题是税收理论中的关键问题,也是贯穿税收制度设计的基本准则。为了使人们能理性地对待遗产税,我国开征时更要充分地运用税收的公平原则。

五、结语

从古到今,遗产税作为发展了四千多年的税种,在国家税收的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在中国,清朝末年才对其有初步的认知,其中梁启超对遗产税大加赞赏。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征收遗产税始于1940年,但由于立法不完善和时局动荡等诸多因素,征收遗产税最终落空。此后六年才完成我国的第一部遗产税立法,期间遗产税不间断的征收,效果也并不理想。后来在民国政府淡出历史舞台的同时,遗产税也随之落幕。

在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颁布的税收种类中列有遗产税,但由于当时富裕阶层的消失,也就没有开征的必要。改革开放后,允许社会财富在市场经济中流动,倡导先富带后富。在这种情况下,开征遗产税又进入国家议事程序。1997年中共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开征遗产税,2004年公布了遗产税法草案,2010年对此草案内容进行了修订补充,但未改变其草案的属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很有必要开征遗产税,这样才更有助于完善税法的制度,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在遗产税的具体制度中,我们既要完善税制立法,也要促进我国税法的改革。加快改善遗产税的配置机制,切实做到系统完善,加强可操作性,进而指导实践,弥补法律的漏洞。总之,随着我国在经济政治的各方面完善,开征遗产税非常必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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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曹一鸣.我国遗产税立法问题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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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刘剑文.财政税收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12]王惠.税收新论[M].北京:工商出版社.2002.

致谢:

经过三个月的时间完成了这篇论文,在起初的开题报告和中期答辩中都遇到了很多困惑和难题,开题报告中小组老师和同学对我论文提出了补充内容,很多观点也由此而完善。感谢各位老师和同学。在这尤其要强烈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武志孝老师,他对我进行了无私的指导和帮助,不厌其烦的帮助进行论文的修改和改进。

另外,在查找资料时,学校电子阅览室、计算机房和图书馆的老师给我提供了很多方面的支持与帮助。在此向帮助和指导过我的各位老师表示最忠心的感谢!感谢这篇论文所涉及到的各位学者。本文引用了数位学者的研究文献,如果没有各位学者的研究成果的帮助和启发,我将很难完成本篇论文的写作。

感谢我的同学和朋友,在我写论文的过程中给予我了很多丰富的素材。由于我的学术水平有限,所写论文难免有不足之处,恳请各位老师和学友批评和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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