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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第二章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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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点难点

(一)建国后,涉外仲裁制度是我国首先建立的仲裁制度。

(二)经济合同仲裁是国内仲裁制度中最主要的部分,也是其中历史最长、制度最完善的一项制度。

二、练习题

一、填空题

1、早在____________的时候,古希腊、古罗马就开始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城邦国家之间的纠纷。

答案:公元前6世纪

2、最早建立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是从建立____________开始的。

答案:区域性国际公约

3、191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____________是我国历史记载的第一个关于仲裁的专门规定。答案:《商事公断处章程》

4、____________是国内仲裁制度中最主要的部分,也是其中历史最长、制度最完善的一项制度。

答案:经济合同仲裁

二、选择题

1、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建立的仲裁制度包括()。答案:ABCD

A、涉外仲裁

B、经济合同仲裁

C、技术合同仲裁

D、劳动争议仲裁

2、经济合同仲裁经历的发展阶段有()。答案:ABC

A、或裁或审阶段

B、只裁不审阶段

C、一裁两审阶段

D、两审终审阶段

3、建国后,我国有首先建立的仲裁制度是()。答案::C

A、经济合同仲裁制度

B、技术合同仲裁制度

C、涉外仲裁制度

D、国内仲裁制度

仲裁法论文

仲裁法论文————可仲裁性问题之探讨

可仲裁性问题之探讨 〔摘要〕在国际商事仲裁中, 可仲裁性一般是指关于一个争议是否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可仲裁性, 作为仲裁协议有效的先决条件, 是在仲裁过程中所必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本文从公共政策原则、一国内的敏感领域及各国法律对于可仲裁性的影响, 论证当今世界的发展趋势是扩大可仲裁性的范围。 〔关键词〕可仲裁性公共政策法律适用 一、引言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 可仲裁性一般是指关于一个争议是否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在某些国家的司法制度中, 可仲裁性这一术语也可用来描述关于一个特定的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的范畴的问题。本文中所讨论的可仲裁性之问题是指其的一般含义。如果争议的事项是不可仲裁的, 那么仲裁协议将会被认定为无效。可仲裁性实际上是仲裁协议有效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更者, 在纽约公约和示范法中肠均规定, 如果争议的事项不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将可能会被拒绝。因此, 无论是在仲裁过程中或者仲裁裁决执行的阶段, 是否具有可仲裁性之问题都是必须回答的。然而, 可仲裁性之问题是仲裁法中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 如什么是可仲裁性的范围及应用是否有一个规范的标准来判断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可仲裁性的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本文将通过对上述问题的解答来探讨可仲裁性之问题。 二、公共政策对可仲裁性的影响 当一个国家认定特定的一系列争议是不可仲裁的, 这往往是基于公

共政考虑。正如专家所述, “每个国家将可能依据其本国的政治、社会及经济政策而决定哪些事项是可仲裁的, 哪些是不可仲裁的。”公共政策的适用要理解适用于可仲裁性的公共政策的概念, 首先应区别公共政策是应适用于某些特定的事项还是应作为一种普遍的法律规则而适用。有一种观点认为公共政策应作为一种普遍的法律而适用, 即只要争议涉及了公共政策的解释或应用, 该争议即为不可仲裁的, 无论争议的事项是何种事项。这种观点是从早期法国司法实践中对法国民法典的狭义解释而来, 该解释认为与公共政策相关一切事项均不适用仲裁。公共政策现己被认为是仲裁员在解决争议时所必须适用的一项规则。这种观点已为包括英国、美国、意大利等在内的大多国家所接受。公共政策决定可仲裁性的标准如上所述, 公共政策在可仲裁性问题中的适用已被认为是对具体仲裁事项的适用而不是作为一种的普遍的法律而适用, 本文此后所讨论的公共政策的概念将定义为适用于具体事项的公共政策。可仲裁性试图界分在解决某些特定事项时必须通过国家法院裁决而体现的国家利益和争议双方希望通过仲裁方式私自解决纠纷的个体利益。从一方面而言, 由于一个国家的某些特定的利益, 公共政策之因素仍将对决定一个争议是非可仲裁时起到重要影响另一方面, 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也需要限制公共政策的影响, 避免其成为国际商事仲裁的障碍。近年来, 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 许多国家均放宽了对国际仲裁中可仲裁性问题的限制, 并支持双方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 即使某些时候公共利益可能需要作出一些让步。

仲裁法期末模拟试题三

仲裁法期末模拟试题三 一、不定项选择题(20 分) 1、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关于仲裁委员会的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法定会员 B、仲裁委员会设立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有聘任的仲裁员若干人 C、设区的市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也可以不设立 D、仲裁委员会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2、北京时达科贸中心与广东粤秀制革厂签订了皮衣买卖合同。事后双方另行书面约定“如因皮衣买卖合同发生争议,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裁决” 。后因送货地点发生争议,时达科贸中心向对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未说明双方订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此案,粤秀制革厂应诉答辩。法院判决后粤秀制革厂根据仲裁协议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 、时达科贸中心起诉有效 B 、人民法院受理有效 C、人民法院判决有效 D 、粤秀制革厂的仲裁申请有效 3、北京银立公司与河北盛鸣公司签定一专利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提交华北地区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银立公司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盛鸣公司则向银立公司所在地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立案受理后,银立公司对该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这种情况下,该法院如何处理?() A 、裁定驳回起诉B、裁定不予受理C、裁定本院有管辖权 D、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机关受理 4、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关在进行仲裁时,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其含义是: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 A、既不能上诉,也不能另行起诉 B、可以在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能向上级仲裁机关上诉 C、可以在15 日内向上级仲裁机关上诉,但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D、可以向原仲裁机关或其上级仲裁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仲裁法复习题

仲裁法复习题The final revision was on November 23, 2020

《仲裁法》复习题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有1个或多个答案,错选、多选、漏选均不给分,每小题2分,共20分): 1. 下列关于仲裁庭的叙述正确的有 ( ) 它是仲裁争议案件的直接的审理者与裁决者 仲裁庭有常设性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之分 仲裁庭的组成人员都由双方当事人自行选定 在我国仲裁庭可以由3名或1名仲裁员组成 2. 对于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当事人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 A.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 B.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 C.在仲裁裁决书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 D.在仲裁裁决书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 3. 涉外仲裁的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应提交.( ) A.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证据B.申请人请求的依据和事实的证明文件 C.仲裁申请书D.仲裁协议 4.下列关于特殊仲裁时效的叙述,正确的有( ) A.特殊仲裁时效的期限为2年 B.特殊仲裁时效的期限为4年 C.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适用特殊仲裁时效的规定 D.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适用特殊仲裁时效的规定 5. 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证据可分为 ( ) A.原始证据 B.直接证据 C.派生证据 D.间接证据 6.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 ( )

A.查封 B.扣押 C.拍卖 D.冻结 7. 下列所给选项中,关于仲裁管辖的表达哪一种是正确的( ) A.实行级别管辖,但不实行地域管辖 B.实行地域管辖,但不实行级别管辖 C.既不实行级别管辖,也不实行地域管辖 D.既实行级别管辖,也实行地域管辖 8.《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此处的一裁终局是指( ) A. 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 理 B. 对裁决不服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C. 裁决生效后,上级仲裁机关无权撤销原裁决,指定重新裁决 D. 仲裁调解书在送达前不得反悔 9. 深圳中天实业公司与重庆联岗化工建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仲裁过程中,申请人要 求财产保全,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5万元或扣押、查封其等值财产。仲裁委员会 对此申请应采取下列哪种办法处理( )A.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B.责令被申请人提供55万元担保,否则不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C.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D.通知有关银行冻结被申请人存款或请求人民法院协助扣押、查封被申请人价值55万元的财产10. 我国涉外经济贸易仲裁的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A.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B.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 50万元,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C.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 币50万元,经仲裁委员会审查决定适用的D特殊情况下,可由仲裁委员会经与当事人 协商适用 二、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1. 证据保全 2.撤销仲裁裁决 3.执行和解

仲裁法 名词解释

《仲裁法》参考答案 作业一(第一编)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30分 1、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争议发生之后达成协议,将争议事项提交非司法机关的第三者进行审理,并由其做出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2、临时仲裁:是指无固定仲裁机构,而由当事人各方通过仲裁协议直接组织仲裁庭并由其进行的仲裁。 3、仲裁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仲裁的范围和基本原则、仲裁机构的设立及地位、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和仲裁机构在仲裁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及其执行等内容以及调整由此引起的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一裁终局制度:是指仲裁机构受理并经仲裁庭审理的纠纷,一经仲裁庭裁决,该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能向其他仲裁机构再审请仲裁。 5、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将已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 6、仲裁协会:是仲裁恒业协会的总称,是以仲裁机构和仲裁员为成员的自律性、管理性的行业组织。 二、单项选择题:每空2分,共10分 1、B 2、D 3、A 4、B 5、D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 1、AB 2、ACD 3、ABCD 4、ABCD 5、ABCD 四、简答题:每题8分,共24分 1、简述不属于仲裁范围的事项有哪些? 答:一是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二是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2、仲裁制度的首要原则是什么?其主要体现有哪些? 答: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首要原则。其主要体现: (1)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2)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 (3)仲裁庭组织形式及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自主选定。 (4)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5)当事人可以约定开庭形式、审理方式等有关程序事项。 3、简述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提出的条件有哪些? 答:(1)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异议。 (2)须向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提出。 (3)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五、论述题:11分

论我国民商事仲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民商事仲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年级:10级法学4班 姓名:高紫妍 学号:100090426

一、我国仲裁制度的现状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实施后,仲裁制度在我国已经有10多年的历史了,在此期间,我国建立起了与国际接轨的现代民商事仲裁制度,并得到了很大发展。仲裁制度的发展为公正及时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争议,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的公平正义,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仲裁制度给中国所带来的成就和贡献值得肯定,但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仲裁制度所面临着一些问题,例如:仲裁机构独立性不够、仲裁委员会性质模糊、仲裁协议的约定比例偏低、缺乏竞争意识和自觉性等问题。对此,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对应措施,对其进行改革和完善,使仲裁机构能够更加充分地得到发展,真正发挥自己在处理社会纠纷中的作用。 二、民商事仲裁制度的不足 如上所述,我国《仲裁法》已经实施十一年,在过去十一年中虽然取得了令人赞叹的业绩,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制度性、实践性的问题,比如仲裁机构独立性不够、仲裁委员会性质模糊、仲裁协议的约定比例偏低、受案数量普遍不足、仲裁机构与仲裁员缺乏自我管理的

自律性组织、缺乏竞争意识和自觉性等问题。及时、合理地解决这些问题,才能促进我国民商事仲裁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民商事仲裁制度的完善 (一)修订《仲裁法》,使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符合现代环境1995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确立了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不公开原则和法院支持与监督原则,建立起协议仲裁制度、或裁或审制度、一裁终局制度和回避制度。这些原则和制度对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社会主义法制起到了促进作用,并且符合现代民商事仲裁制度的精神实质要求,也是和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接轨的。但《仲裁法》的颁布是与十多年前的经济状况相适应的,建立在原有经济水平上的《仲裁法》不能适应目前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及时修订完善《仲裁法》,使之符合现代经济的进步和要求,是十分有必要的。 (二)在立法上明确仲裁机构的性质,使之具有足够的独立性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我国仲裁机构具有独立性,但对于仲裁机构的性质问题,该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该规定对仲裁机构性质的模糊使得仲裁机构在社会生活当中的地位不明,其权、名、责也因此不明确。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仲裁委员会属于“特殊的事业单位”,在人事和财政上仍依赖于政府,性质上接近于官方或半官方组织机制,这

《仲裁法》复习题

《仲裁法》复习题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有1个或多个答案,错选、多选、漏选均不给分,每小题2分,共20分): 1. 下列关于仲裁庭的叙述正确的有 ( ) 它是仲裁争议案件的直接的审理者与裁决者 仲裁庭有常设性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之分 仲裁庭的组成人员都由双方当事人自行选定 在我国仲裁庭可以由3名或1名仲裁员组成 2. 对于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当事人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 A.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 B.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 C.在仲裁裁决书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 D.在仲裁裁决书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 3. 涉外仲裁的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应提交.( ) A.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证据B.申请人请求的依据和事实的证明文件 C.仲裁申请书D.仲裁协议 4.下列关于特殊仲裁时效的叙述,正确的有( ) A.特殊仲裁时效的期限为2年 B.特殊仲裁时效的期限为4年 C.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适用特殊仲裁时效的规定 D.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适用特殊仲裁时效的规定 5. 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证据可分为 ( ) A.原始证据 B.直接证据 C.派生证据 D.间接证据 6.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 ( ) A.查封 B.扣押 C.拍 卖 D.冻结 7. 下列所给选项中,关于仲裁管辖的表达哪一种是正确的? ( ) A.实行级别管辖,但不实行地域管辖 B.实行地域管辖,但不实行级别管辖 C.既不实行级别管辖,也不实行地域管辖 D.既实行级别管辖,也实行地域管辖 8.《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此处的一裁终局是指( ) A. 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B. 对裁决不服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C. 裁决生效后,上级仲裁机关无权撤销原裁决,指定重新裁决 D. 仲裁调解书在送达前不得反悔 9. 深圳中天实业公司与重庆联岗化工建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仲裁过程中,申请人要求财产保全,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5万元或扣押、查封其等值财产。仲裁委员会对此申请应采取下列哪种办法处理?( ) A.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

上海国际仲裁论坛主题演讲-中国仲裁未来20年改革与仲裁法修改重大问题探讨姜丽丽

中国仲裁未来二十年改革发展 与仲裁法修改应当关注的重要问题探讨 (注:该文为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秘书长姜丽丽在2016年上海国际仲裁论坛上的发言,经作者修订审阅) 一中国仲裁未来二十年改革与发展的基础是什么? 当我们展望中国仲裁未来二十年发展的时候,首先要清楚的知道我们过去二十年发展的实践和现实是什么样的。认清现实并勇于剖析问题,是下一步改革发展的坚实基础。个人总结,中国仲裁过去二十年的发展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1995年《仲裁法》的实施,实现了从“行政仲裁”向现代商事仲裁“制度上”的转变,仲裁成为经济领域内与诉讼并行的、独立的纠纷解决制度。 第二,实现了“仲裁机构体系”的重新构建:仲裁法实施前成立的各类经济合同仲裁机构从其所属的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国内仲裁从之前按照不同行业部门、以及行政级别设立的“仲裁机构体系”,转变为按照地域——即“设区的市所在地”为基本框架设立的当前的“仲裁机构体系”。 第三,国际、国内仲裁按照不同制度并行:一方面中国国际商会早在仲裁法产生前设立的涉外仲裁机构(贸仲、海仲),与各地政府牵头组建的仲裁机构在仲裁法框架下共同发展;另一方面,涉外/国际仲裁与国内仲裁,在仲裁法及相关法律、制度中均被区分对待。 第四,仲裁机构数量、及其处理纠纷的数量和标的逐年增长,且近几年增长迅猛。根据仲裁研究院的调研,2015年全国机构共计244家,受案数量13多万件,比2014年增长近20%;受案标的超过4000亿元,增长约50%。 第五,仲裁机构成为主导中国仲裁发展的力量,且机构之间发展极不平衡。全国244家仲裁机构中,参与仲裁研究院共建的十来家仲裁机构的受案数量约占全国的15-20%,而标的占全国将近一半。以下是我假期调研的八家代表性仲裁机构基本信息汇总表,可以作为中国仲裁发展现状的一个缩影,给在座嘉宾简要做一个介绍:

仲裁法重点整理

一、仲裁法的基本制度及基本原则。 基本制度: (一)回避制度 在民商事仲裁中,仲裁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关人员,在于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该仲裁程序的制度。回避的法理基础:1、利益规避原则。2、法官应当中立而不能持有偏见(防止预断)。 (二)不公开审理制度 以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三)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制度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四)或裁或审制度 1、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 2、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起诉。 3、对于没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当事人既可以于争议发生后签订仲裁协议而选择仲裁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一裁终局制度 1、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仲裁庭审理和裁决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此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仲裁裁决与终局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 (六)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 仲裁员在接受委任前,必须向仲裁机构和各方当事人披露可能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正当怀疑的任何情况;在仲裁的任何阶段,如发生可能引起此类怀疑的新情况,仲裁员应当迅速向各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予以披露。 基本原则: 仲裁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是指贯穿全部仲裁过程、对仲裁活动起着指导作用或者在仲裁活动进行的各个阶段起着主导作用的行为准则。 1、反映仲裁本质特征的 2、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不具有具体可操作性(区别于基本制度) 一、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基石、首要原则。 1.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4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6条) 3.仲裁庭组成形式及仲裁员,由当事人自主选定(30、31条) 4.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16、18) 5.当事人可以约定开庭形式、审理方式等有关程序事项(39、40、44、54) 二、处分原则

仲裁法作业论文:浅议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的认定

仲裁法作业论文 浅议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的认定 摘要:仲裁作为独立于诉讼之外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途径,具有保密、程序简便、结案迅速等优势,但这样一种较于法庭诉讼更加节约法律资源和当事人诉讼成本的法律途径却由于我国在仲裁法及其相关制度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和问题而使得仲裁的优越性难以彰显,因此,对我国仲裁制度中关于仲裁协

议有效性这方面进行分析和研究将有助于我们对仲裁和仲裁制度进行完善。关键词:仲裁、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认定 正文: 仲裁作为独立于诉讼之外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途径,由于其保密、程序简便、结案迅速等优势,在世界范围迅速发展并活跃于法庭诉讼之外。但在我国,由于仲裁法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除了使得仲裁这一解决纠纷的法律途径不为广大公民熟知了解之外,还导致仲裁优越性难以彰显,在实际运用和案例中屡屡出现问题,而这些问题又集中体现在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仲裁财产保全问题、仲裁裁决的司法复审制度的设置上。因此,在这里,我将要展开论述的,是关于仲裁协议的有效性问题的论述。 一、仲裁和仲裁协议 仲裁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正义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议的事项交非司法机关的第三者进行审理,并由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双方当事人对此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1]。仲裁与诉讼具有以下几个区别:(1)仲裁具有自愿性;(2)仲裁具有专业性;(3)仲裁具有灵活性;(4)仲裁具有保密性;(5)仲裁具有效率性;(6)仲裁具有经济性;(7)仲裁具有独立性。以上这些与诉讼的区别,正是仲裁所具有的特点,也正是这些特点,使得仲裁具备了简单、快捷、经济等优越性。 而仲裁协议是启动仲裁程序分关键,同时也充分体现了仲裁自愿性的特点。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2]。因此当事人只有在订立有效的仲裁协议之后才能将争议以仲裁的方式解决。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涉及到对当事人的效力,对仲裁机构的效力,对人民法院的效力。而依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仲裁效力的不同认定将导致不同的结果;一是对确认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庭应当受理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并予以审理、裁决,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二是对确认无效的仲裁协议,除非另达成仲裁协议,否则当事人只能就其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 基于以上原因,对仲裁协议有效性的确认是整个仲裁程序开始的要素,对解决仲裁和仲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起着关键性的影响。 二、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的效力是指仲裁协议对以上仲裁主体以及人民法院的约束力和有效性。一份仲裁协议一旦生效,将会产生如下的效力: (1)对当事人的约束力。仲裁协议对当事人的直接的法律效力在协议成立后产生。这种效力表现在:第一、不得向法院起诉,除非双方当事人另外达成变更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就协议规定的事项提起了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则有权利向法院以仲裁协议提出异议。第二、履行裁决义务,双方当事人均有义务履行仲裁庭作出的裁决。总的来说就是生效协议约束了当事人就特定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的权利,而承担了不得向法院

第4讲_代理的基本规定、代理的终止、仲裁的基本原则、《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仲裁协议

第三单元代理 【考点 1】代理的基本规定(★★★)( P10) 1. 代理的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 代理的适用范围 ( 1)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2)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解释】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不得代理。 【例题1·单选题】根据代理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行为中,可以由他人代理完成的是()。( 2018年) A. 订立遗嘱 B. 登记结婚 C. 租赁房屋 D. 收养子女 【答案】 C 【例题2·多选题】根据代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代理行为无效的有()。( 2019 年) A. 郑某受王某委托代为收养子女 B. 赵某受钱某委托代为购买汽车 C. 周某受吴某委托代为婚姻登记 D. 孙某受李某委托代为租赁房屋 【答案】 AC 3.代理权的滥用 (1)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2)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3)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授予乙公司代理权,委托乙公司向丙公司采购货物。乙公司和丙公司串通,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购进的货物质次价高,致使甲公司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根据代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损失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9年) A.甲公司的损失应当由甲公司和乙公司分担 B.甲公司的损失应当由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 甲公司的损失应当由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按份赔偿责任D. 甲公司的损失应当由乙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答案】 B 【解析】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乙公司)和相对人(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 2】代理的终止(★★★)( P13) 1. 委托代理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 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论仲裁员的法律责任制度

论仲裁员的法律责任制度 摘要: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许多法律法规需要修改完善,《仲裁法》及其仲裁制度也不例外,在全球华的背景下也要与WTO规则接轨,我国《仲裁法》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理论与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尤其对作为裁判者的仲裁员的责任规定过于简单。本文评析了关于仲裁员的责任的三种理论,指出仲裁员承担有限责任的观点是符合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的,主张仲裁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条件下享受仲裁责任豁免。并在此基础上论证仲裁员对其不当仲裁行为应承担有限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不应该承担行政责任。最后评析了我国现行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并对仲裁立法提出了一点建议。 关键词:仲裁;仲裁员;法律责任;仲裁法 目录

前言 (3) 1.仲裁员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3) 2.关于仲裁员法律责任的学说与立法例 (4) 2.1仲裁员应当承担责任论 (4) 2.2仲裁员不应承担在责任论 (5) 2.3仲裁员承担有限责任论 (6) 2.4笔者的看法 (7) 3.仲裁员法律责任之界定 (7) 3.1行政法律责任 (8) 3.2民事法律责任 (8) 3.3刑事法律责任 (9) 4.我国现行仲裁员法律责任制度及其完善 (10) 4.1我国现行仲裁员责任制度 (10) 4.2立法建议 (12) 结语 (14) 前言 “仲裁就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

的第三者审理,第三者就纠纷评判是非,并做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方法或方式。”[1]在仲裁中,仲裁员执掌解决二者分歧,分配双方利益的生杀大权,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当然,当事人选择仲裁员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通常是基于对仲裁员专业知识和道德修养的信赖,但如果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由于存在某些不正当行为和过失,必然会影响到裁决的公正性,使当事人遭受不必要的损失,由此产生的责任,仲裁员是否要承担?应该怎样承担?各国在仲裁立法和司法实践、仲裁实务和仲裁法学理论上至今仍无定论,一直存在很大的分歧和差异。下面本文将试图对此问题进行一定探讨。 1.仲裁员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仲裁员的行为,是指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的人,被当事人指定为案件的仲裁庭成员以后,为解决纠纷而进行仲裁的职务行为。仲裁员的行为应该具有独立性、民间性和公正性。仲裁员的仲裁行为必须得到国家法律的许可,所作裁决才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才能够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仲裁的权利——仲裁权与司法权有着不同的权利来源,仲裁权来源于当事人的意愿,只有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后,仲裁机构才有权受理案件。同样,仲裁员办理仲裁案件的权利也来源于当事人的选择和授予。因此,仲裁员不能滥用当事人授予的权力。仲裁员的行为应严格依照法律进行,否则其所做出的裁决将会被撤消,而且仲裁员还可能要就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仲裁员的法律责任就是指仲裁员是否对其在仲裁过程中实施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而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仲裁员行为的性质决定着仲裁员的法律责任,而仲裁的性质又决定着仲裁员行为的性质,仲裁的性质是什么呢?实务界和学术界均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主张。由于各国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差异较大,实践情况各异以及存在各种客观因素的制约,目前国内国外对仲裁法律性质的定位仍有较大争议。目前,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仲裁是司法性质的,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一样具有法律强制力,因而仲裁制度是司法制度的一部分。第二种观点认为,仲裁是行政性质的,仲裁机构由行政部门筹建并接受其监督管理。第三种观点认为,仲裁是民间性质的。其理由是,一方面,仲裁机构解决争议不是行使国家司法权,做出的裁决也不同于司法上的判决;另一方面,仲裁机构虽然要接受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但仲裁机构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也不具有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而是民间解决某些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为你推荐】行政强制法诉讼费诉讼时效抗辩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起诉书怎么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欠条的诉讼时效在产生矛盾的时候,为了更好顺利的处理,大多数会采取仲裁的方式,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民事就分都可以进行诉讼,有的行政案件以及婚姻、收养等等情况是不能进行仲裁的。这时很多人都会好奇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来一起看一下。 一、仲裁适用的范围 所谓仲裁的适用范围,指的是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可以解决哪些纠纷,不能解决那些纠纷,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争议的可仲裁性”。

关于仲裁的适用范围,我国《仲裁法》是依照仲裁的性质,参照了国际上的通行作法,并针对仲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如下原则规定的: (一)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当是属于平等主体的当事人。 (二)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 (三)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国际上的通行作法看,仲裁范围主要是合同纠纷,也包括一些非合同的民事经济纠纷。因此我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同时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仲裁法》的这一规定,其内涵可简要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提请仲裁的当事人应当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而不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提交仲裁的纠纷限于民事经济纠纷,包括合同纠纷和涉及财产权益的非合同纠纷,主要有经济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涉外经济合同纠纷、海商、海事中的合同纠纷及其它民事经济合同纠纷,海事、房地产、产品质量、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纠纷等。

论仲裁规则的性质及其与仲裁法之间的关系

仲裁法结课论文 论仲裁规则的性质及其与仲裁法之间的关系 学号:0868100220 姓名:领小 班级:09-法学一班 学院:文法学院

论仲裁规则的性质及其与仲裁法之间的关系【摘要】仲裁规则是规定如何通过仲裁的方法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程序性规则。仲裁适用的规则既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由仲裁机构或者相关的国际经济贸易组织制定。仲裁规则的本质是契约性,仅在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情况下对相关当事人或者仲裁机构(庭)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也可在不违反相关国家有关强制性法律规则的情况下对他们选择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修订。国家的仲裁法所规范的是在该国境内进行的一切仲裁活动,无须当事人对此做出选择。仲裁法还是仲裁规则的重要补充。如果当事人或者仲裁规则未能对争议事项作出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可以通过相关国家的国内仲裁立法加以补充与完善。由于仲裁规则与仲裁法在本质上的不同,决定了它们在适应范围和法律效力上的不同。 【关键词】仲裁规则;常设仲裁机构;国际经济贸易组织;国内仲裁立法 一、仲裁规则的性质和种类 (一)仲裁规则的含义和性质 1.仲裁规则的含义 仲裁规则是规定如何通过仲裁的方法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程序性规则。包括仲裁程序的启动、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审理、证据的提供与认定、仲裁裁决的作出。仲裁规则所规范的时间段始于当事人就仲裁协议项下的争议提起仲裁,于仲裁裁决作出后终止。 关于如何进行仲裁程序的规则,在临时仲裁的情况下,通常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由仲裁庭决定。一些国际组织制定的仲裁规则,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仲裁规则,就是为临时仲裁提供便利,供当事人或仲裁庭选择适用。在机构仲裁的情况下,由于仲裁机构都有其各自的仲裁规则,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等,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将争议提交某特定 仲裁机构仲裁,同时也就意味着适用该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反之也是一样: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适用某一特定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同时也就意味着由该机构根据其仲裁规则实施对该特定仲裁案件的管理。 鉴于仲裁是当事人自愿解决争议的方法,对于如何进行仲裁程序,当事人有权作出约定,也可以委托仲裁庭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其选择适用的仲裁规则,还可以在不违反相关国家法律的情况下做出修订。 2.仲裁规则的性质 在某一特定仲裁案件中,究竟适用什么样的仲裁规则,归根结底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即如何进行仲裁程序,如何选择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应当作出裁决的期限等,都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略论我国国内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若干法律缺陷及其完善-徐彦.doc

略论我国国内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若干法 律缺陷及其完善/徐彦- 仲裁,作为一种与诉讼并行的争议解决方式,因其具有自愿、自治、快捷经济的特点,在西方国家有着久远的发展历史,也深受当事人的欢迎。在我国,随着1995年《仲裁法》的颁布实施,我国也逐渐建立起一整套与国际接轨的仲裁制度。但在仲裁实践中,虽然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百余家新的仲裁委员会,但是它们受理的案件,每年却只有一万多个。究其原因,除了仲裁这种争议解决方式尚不为民众普遍所知以及仲裁必须有仲裁协议之外,仲裁裁决的终局性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也当是制约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由于我国国内仲裁裁决从程序到实体都必须接受严格、繁琐的司法审查后方能得到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因此当事人自然不愿冒着最终仍需通过诉讼来解决争议的风险而将纠纷提交仲裁。根据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主要有撤销仲裁裁决或发回重新仲裁以及裁定不予执行这两种形式。笔者现就这两种司法审查形式所存在的若干法律缺陷作一简要论述,并以此就教于法律界的诸位同仁。 一、撤销仲裁裁决或发回重新仲裁

1、撤销仲裁裁决或发回重新仲裁的条件 《仲裁法》第五章“申请撤销裁决”以专章规定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与程序。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该条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后,应当裁定撤销。上述六种情形中,第(四)项“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和第(五)项“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都直接规定了裁决所涉及的实体方面的内容,也就是说我国法院在对国内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时,不仅要审查仲裁程序是否合法,仲裁员是否公正,还要审查裁决所依据的事实是否正确。这样的规定,不仅与我国法院对涉外仲裁裁决的审查具有完全不同的标准,而且也与当今世界仲裁立法改革的发展趋势相悖,因此笔者认为应当予以修改。 首先,从当今世界各国仲裁立法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来看,各国均是增加仲裁庭的权力、减少法院的司法干预、提高仲裁效率。如美国仲裁法案中关于撤销裁决的理由,均是仲裁员有违反公正原则的情形,而不涉及裁决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问题。英国的仲裁制度历来很发达,早在1698年便颁布了第一部仲裁法。在1996年改革之前,其仲裁法允许当事人在仲裁裁决生效后,申请法院对裁决的法律要点进行司法审查,而1996年仲裁法则对这种上

仲裁法知识点

仲裁法知识点 一、临时仲裁: 概念:临时仲裁是指不由任何已设立的仲裁机构进行程序管理,而是由当事人双方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给他们选定的仲裁员,根据他们自己设计或选定的仲裁规则,仲裁员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的商事仲裁。 临时仲裁的特点: ①程序灵活,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当事人的意愿,这是其他仲裁形式无法比拟的。 ②如果争议双方合作,加上灵活的程序,能够提高仲裁效率和减少仲裁费用的开支,从而使仲裁的经济成本得以有效的降低,更加符合纠纷解决的效率性和经济性的要求。 ③更为重要的是,在临时仲裁中,不会出现仲裁所在地仲裁法的规定于某种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之间的冲突,这位仲裁的顺利进行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都提供了便利。 二、仲裁权与审判权(民事审判权) 审判权是国家法律赋予国家司法机关--法院,按照特定司法程序,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权力。 仲裁权与审判权的差异: ①权力来源不同,审判权来源于国家法律的授权,二仲裁权来源于双方当事人和法律的共同授权。 ②行使主体不同,审判权由国家司法机关行使,仲裁权由具有民间性质的仲裁庭行使。 ③公开程度不同,法院刑事审判权处理民商事案件的过程,除合议庭评议外,一般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而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过程,除双方当事人同意外,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性原则,不行社会公开有关仲裁案件的任何信息。 ④效力不同,审判权是纠纷解决最后一道保障,也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法律权威,而仲裁权尽管具有“一裁终局”的原则使得仲裁裁决可以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但是仲裁裁决的可撤销性和不予执行性又使仲裁权不得不服从于审判权的权威。 三、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仲裁最本质的特征即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当事人协商决定是否将它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②当事人双方协商选定提交仲裁的仲裁委员会③当事人自主决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和仲裁员的选任④当事人双方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⑤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有关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程序性事项 (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①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的司法原则②仲裁庭应当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解决纠纷(3)独立仲裁原则,独立仲裁原则是仲裁法的重要原则,是保障仲裁公正性的前提。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仲裁与行政脱钩②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③仲裁庭独立裁决案件

仲裁法论文

临时仲裁的是与非 ————探析中国临时仲裁制度的取舍问题 覃龙丽 【摘要】临时仲裁作为仲裁其中的一种类型,几乎获得了世界范围内的好评,在国际民商事仲裁中广泛应用,而我国却至今未承认临时仲裁的效力。学界对其中的原因已作出不少探讨和研究,本文从仲裁与临时仲裁谈起,借鉴学界对我国发展临时仲裁的障碍和可行性研究,对比临时仲裁在我国的是与非,提出我国现阶段尚不需要建立临时仲裁制度,在完成我国仲裁制度全面完善发展的基础上临时仲裁制度自然将应运而生。 【关键字】临时仲裁障碍可行性临时仲裁的取舍 【正文】 临时仲裁是仲裁类型之一,在19世纪中叶机构仲裁出现以前是惟一的国际商事仲裁形式,发展到在现在,已经成为是国际商事仲裁中一种备受青睐的通行做法。而临时仲裁制度却在我国遭到排斥,目前的我国国内仲裁却尚不允许临时仲裁,仅对国外通过临时仲裁所作的裁决依我国所签署加入的国际公约而予以承认和执行。对临时仲裁的是是非非,国内学者也作过不少的探讨,本文在前者研究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我国对临时仲裁制度的取舍问题。 一、仲裁与临时仲裁 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各个平等主体之间存在各种不同的社会交往,也自然会产生各种不同的纠纷和冲突,仲裁也如和解、调解和诉讼等一样正是在解决这些纠纷的实践中产生并逐渐形成一种完整的制度。特别是在民商事领域中,由于仲裁有着和解、调解和诉讼都无法比及的特点,更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具体体现在:第一,自愿性,当事人双方可自愿达成协议进行仲裁,在仲裁机构、仲裁员及审理方式的选择上也都能自愿协商;第二,专业性,仲裁人员多为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既能有效地解决纠纷又能减少聘请鉴定专家等的额外费用;第三,灵活性,国际上的仲裁允许当事人双方制定仲裁规则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释义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仲裁是一种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承认和采用的解决争议的有效方式。从字义上诠释,“仲”表示地位居中,“裁”表示衡量、判断,“仲裁”即居中公断之意。“仲裁”的英文为arbitration,又称公断,表示由第三方在双方之间进行裁断。百科全书法学卷对仲裁的定义是:“仲裁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根据这一定义可归纳出仲裁的基本特征。 (一)提交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仲裁必须具有三方活动主体,即仲裁双方当事人及仲裁人。仲裁人的行为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同意提交仲裁,则第三方仲裁人不能进行裁断; (二)仲裁的客体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一定范围的争议。可仲裁的争议的范围不仅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而且取决于法律或者法律惯例,大体包括经济纠纷、对外经济贸易纠纷、海事纠纷、劳动纠纷等; (三)裁决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一旦选择用仲裁方式解决其争议,仲裁人所作的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拘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否则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与解决争议的其他方式相比,尤其是与诉讼相比,仲裁赋予当事人以更多的自由,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有权协议约定仲裁程序,在涉外仲裁中,可以选择仲裁所适用的实体法等。所以,仲裁能够得到当事人的信任,可以避免诉讼中的繁琐程序,可以不公开审理从而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可以及时处理争议同时节省费用,可以减少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冲突从而防止影响日后正常的商业交往等等。这些优点都是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特别是诉讼所不具有的。正因为如此,仲裁越来越成为受欢迎的解决争议的良好方式。 仲裁因其优点被适用于许多领域和不同方面。在一国之内,仲裁既适用于解决民商事纠纷,也适用于解决劳动纠纷和其他行政纠纷;在国际上,仲裁适用于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也适用于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由于适用于不同的领域和方面,加之各国国情不同,在仲裁的立法和实践上存在着许多差异,有些甚至是实质差异。 在我国,据统计,有15个法律、80多个行政法规、230多个地方性法规对仲裁作了规定,主要涉及的领域有:对外经济贸易纠纷、海事纠纷、劳动争议、经济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消费纠纷等。国内各仲裁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解决了大量纠纷,有效地维护了社会法律、经济秩序,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培养了一批有较高业务素质的仲裁人员。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自1983年以来,共仲裁各类经济合同纠纷250多万起,合同金额531亿元,解决争议金额330.7亿元。但是,在原有的仲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从总体上说,由于各种仲裁各有特色,以及仲裁立法相互之间协调性较差,使我国各种类型的仲裁在做法上区别较大,有的方面甚至相互矛盾。就仲裁的原则、具体制度、程序等而言,原有的仲裁制度(涉外仲裁除外)与诉讼的区别不大,仲裁的大部分规定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仲裁的自有优势得不到发挥。因此,通过统一的立法完善我国的仲裁制度很有必要。1994年8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仲裁法》,这是我国仲裁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本法通过立法,统一和完善了我国的仲裁法律制度,把仲裁限制在经济纠纷范畴,并在具体仲裁法律制度方面进行了统一和完善,对于公正、及时地解决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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