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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的公司治理作用:一个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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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的公司治理作用:一个文献综述作者:覃军

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2014年第01期

摘要:自上个世纪70年代开始,机构投资者迅猛发展,其公司治理作用受到国内外学者广泛关注。本文主要从国外和国内这两方面梳理了学者们对机构投资者公司治理作用的现有研究成果和进展,以考察机构投资者的治理作用。

关键词:机构投资者公司治理研究成果

1 机构投资者研究的兴起

20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浪潮使机构投资者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份额不断增加,他们开始以更加积极的态度“用手投票”来参与公司治理,机构投资者作为公司重要股东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近十年来,以基金公司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呈现出爆炸式发展态势,逐渐发展为我国资本市场上的主导力量,对我国资本市场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伴随着机构投资者的迅猛发展和治理角色的转变,国内外学者从理论和实证等方面对机构投资者的治理作用展开了大量的研究,但研究结论并未统一。

2 国外有关机构投资者的相关研究

Pound(1998)较早地展开了对机构投资者治理作用的研究,并针对其治理作用提出了三种假说:①有效监督假说,认为机构投资者有能力和动力对监督公司的管理层,改进公司绩效,能够发挥积极的公司治理作用;②利益冲突假说,认为机构投资者本身也是一个企业实体,也存在委托代理问题,可能因为与持股公司有业务往来而难以对管理者的机会主义行为投反对票;③战略联盟假说,认为机构投资者与持股公司管理层可能存在的互惠关系将促使双方勾结,这种合作会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

此后,学者主要依据Pound的三种假说展开研究,主要形成了两种争议性的观点:

2.1 积极股东说:第一种观点认为,机构投资者扮演的是“积极股东”的角色,能够发挥其“股东积极主义”作用。他们已经成为介于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第三方力量,有足够的能力和动机去参与公司的治理。机构投资者能够限制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代理问题,他们通过运用投票权、征集委托投票权(Carleton et al,1998)、发布股东提案、与管理层私下协商(Parrino et al,2003)、敌意收购(David and Kochhar,al,2003)、并购决策(Chen et al,2007)等方式参与公司治理,发挥积极治理作用。Ramalingegowda and Yu(2012)通过机构

投资者的分类得出,专业机构投资者与独立机构投资者是具有监督特征的机构投资者,他们能够有效监督内部人控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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