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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银监发[2007]54号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银监发[2007]54号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银监发[2007]5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7]5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二○○七年七月三日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信贷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条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四条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指引第五条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六条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分类,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项目的盈利能力。

(五)贷款的担保。

(六)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七)银行的信贷管理状况。

第七条对贷款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不能用客户的信用评级代替对贷款的分类,信用评级只能作为贷款分类的参考因素。

第八条对零售贷款如自然人和小企业贷款主要采取脱期法,依据贷款逾期时间长短直接划分风险类别。对农户、农村微型企业贷款可同时结合信用等级、担保情况等进行风险分类。

第九条同一笔贷款不得进行拆分分类。

第十条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

(一)本金和利息虽尚未逾期,但借款人有利用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嫌疑。

(二)借新还旧,或者需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

(三)改变贷款用途。

(四)本金或者利息逾期。

(五)同一借款人对本行或其他银行的部分债务已经不良。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

第十一条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

(一)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

(二)借款人利用合并、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本金或者利息已经逾期。

第十二条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

重组贷款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

重组后的贷款(简称重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重组贷款的分类档次在至少6个月的观察期内不得调高,观察期结束后,应严格按照本指引规定进行分类。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在贷款分类中应当做到:

(一)制定和修订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管理政策、操作实施细则或业务操作流程。

(二)开发和运用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操作实施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

(三)保证信贷资产分类人员具备必要的分类知识和业务素质。

(四)建立完整的信贷档案,保证分类资料信息准确、连续、完整。

(五)建立有效的信贷组织管理体制,形成相互监督制约的内部控制机制,保证贷款分类的独立、连续、可靠。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要对贷款分类制度的执行、贷款分类的结果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季度对全部贷款进行一次分类。

如果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调整对贷款的分类。

对不良贷款应严密监控,加大分析和分类的频率,根据贷款的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逾期天数是分类的重要参考指标。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的期限管理。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对信贷资产分类政策、程序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将结果向上级行或董事会作出书面汇报,并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

机构。

检查、评估的频率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七条本指引规定的贷款分类方式是贷款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各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贷款分类制度,细化分类方法,但不得低于本指引提出的标准和要求,并与本指引的贷款风险分类方法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

商业银行制定的贷款分类制度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报备。

第十八条对贷款以外的各类资产,包括表外项目中的直接信用替代项目,也应根据资产的净值、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债务人的信用评级情况和担保情况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

分类时,要以资产价值的安全程度为核心,具体可参照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和要求。

第十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贷款分类及其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贷款分类的数据资料。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在贷款分类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核销贷款损失。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依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披露贷款分类方法、程序、结果及贷款损失计提、贷款损失核销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各类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信用社。

政策性银行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信贷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本指引建立各自的分类制度,但不应低于本指引所提出的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指引发布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指引相抵触的,以本指引为准。

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实施细则

凤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资产风险 五级分类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凤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凤台联社)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信贷管理理念,真实、全面、动态地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为计提损失准备金提供依据,根据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中国银监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以及《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指由凤台联社信贷经营、管理人员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方法、程序和要求对信贷资产质量进行全面、及时和准确的评价,并将信贷资产按风险程度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凤台联社辖内各信用社以及总部营业部。 本细则所指的信贷资产包括表内各类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 第四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风险原则。风险分类应以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内在风险是指潜

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原则。各信用社应广泛搜集有关客户信息,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严格按分类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分类,充分估计现实和潜在的风险状况,全面、真实地反映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 (三)审慎原则。分类人员应对债务人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相关指标进行量化分析,同时结合担保方式、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凤台联社内部管理等,分析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和偿还意愿,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对信贷资产风险进行整体评价,合理划分风险类别。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信贷资产原则上应归入低级档次。 (四)灵活原则。信贷资产原则上应逐笔分类,同一债务人有多笔贷款,且条件基本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将多笔贷款合并分类。 (五)动态管理原则。各信用社应把风险分类纳入日常信贷管理工作,及时、动态掌握影响信贷资产回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客户信息,对风险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重新认定。 第二章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 第五条根据安全履行合同、及时足额偿还的可能性,信贷资产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个不同类别,后三类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 第六条信贷资产风险的核心定义分别为: (一)正常: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

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西安市碑林区民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贷款风险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完善信贷风险监控措施,遵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 号)和本公司的贷款管理、贷款业务操作流程等相关规定,结合业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类,是依据借款人、担保人的还款意向和还款能力的变化,以及贷款本息到期收回的可能性,或贷款本息发生损失的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类别,进行风险管理的工作措施。 第三条对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应达到以下目的: (一)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信贷资产质量; (二)发现信贷业务管理过程中,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信贷政策,加强风险监控,保全信贷资产价值; (三)将信贷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区分为不同类别,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提高分类管理的成效; (四)为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业务考核提供基本依据。

第四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应及时、动态地根据贷款风险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在影响分类结果的诸多因素中,要以本办法第八条的核心定义作为重要标准,进行关键因素的评估,确定贷款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从严确定其分类级别。 (五)客观性原则。贷款风险分类实行以逾期时间和担保方式相结合的脱期法为基础,分析判断认定为辅进行分类。 第二章分类对象 第五条分类的对象包括:由本公司承担风险、贷款余额不为零的各类贷款资产,都应当按照本办进行风险分类,评估和反映贷款质量。委托贷款可以参照本办法,但暂不作具体要求。 第六条贷款风险分类以单笔信贷业务为基本单位,不进行拆分分类。即一笔分期还款的个人贷款如果部分已逾期、部分尚未到期,则应将整笔贷款余额评估风险做统一分类。 第七条贷款风险分类的对象限于贷款资产的本金,无本纯

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

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 银监发〔2007〕63号 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加强对小企业贷款的管理,科学评估小企业贷款质量,根据《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及其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贷款是指《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的对各类小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经营性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将小企业贷款至少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贷款逾期时间,同时考虑借款人的风险特征和担保因素,参照小企业贷款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见附件)对小企业贷款进行分类。 第六条发生《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第十八条所列举的影响小企业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出现该指引“附 录”所列举的预警信号时,小企业贷款的分类应在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的基础上至少下调一级。

第七条贷款发生逾期后,借款人或担保人能够追加提供履约保证金、变现能力强的抵质押物等低风险担保,且贷款风险可控,资产安全有保障的,贷款风险分类级别可以上调。 第八条本办法规定的贷款分类方式是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银监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信贷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特点和需要,采用更先进的技术和更准确的方法对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制定实施细则,细化分类方法,并与本办法的贷款风险分类结果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银行业金融机构据此制定的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及实施细则应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备。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核销小企业贷款损失。 第十条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总结报告

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总结报告我们**信用社现所辖17个行政村,农户**户,**余人,职工总数14人。截止3月末全社各项存款余额**万元,股金余额**万元,各项贷款余额**万元。 今年5月份,在信用联社指导下,我们经过学习培训,对我社的所有贷款进行了五级分类。使我们从不同角度掌握了贷款的真实情况:分类前我社正常贷款**笔、**万元、占比**%;逾期贷款**笔、**万元、占比**%;呆滞贷款**笔、**万元、占比**%。其中不良贷款为**万元、占比**%。分类后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贷款余额分别为**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占比分别为**%、**%、*%、*%、*%,笔数分别为**笔、**笔、**笔、**笔、**笔。其中后三类不良贷款为**万元、占比**%。 通过“四级分类”与“五级分类”的比较,发现不良贷款在分类后增加了*个百分点。主要原因在于“五级分类法”把对贷款风险的管理由事后变为事前,由静态变为动态,而“四级分类法”只是在贷款逾期后对贷款的风险和质量做出一种被动的事后统计,并不能使信用社在贷款风险发生前就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五级分类法”促使信贷人员 从贷款发放之日起就要对自己放出的贷款进行全方位的随时跟踪管理。所以我们认识到贷款管理的实质是风险监控和规避,而不是期限划分,这是管理理念的更新;同时管理方法也更趋科学,过

去放出贷款即坐等到期收回之日,逾期就作记录,平时对贷户的跟踪监控不够,贷款放出后随机风险、贷户具体情况掌握不够,实行“五级分类”之后,信贷员再也不能在信用社闲坐了,他们必须天天巡视贷户,掌握信息,增强分析判断能力,使信贷管理方法更加细致科学,对信贷人员的素质提高也大有裨益。 XX信用社 贷款五级分类工作总结 我社的贷款五级分类工作从年月中旬联社召开的信贷业务培训暨贷款风险五级分类业务培训以来,紧紧围绕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的核心定义,严格按照《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精心组织,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贷款风险操作流程对我社现有信贷资产进行了五级分类,现就此项工作作如下小结:开展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工作以来,我社信贷人员在完成二季度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收集贷款户信息,整理基础资料,特别是对损失类贷款做到了心中有数,并由有关部门出据了证明材料。截止月末,全社各项贷款共笔,金额为元。按四级期限管理统计:正常贷款余额元,占比 %,不良贷款余额为元,(其中:逾期元,呆滞元),占比 %。根据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统计:企业贷款1笔金额元,占比为 %,初分结果为可疑类贷款;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881笔,金额元,占比 %;其中:正常类贷款笔金额元,占比 %;关注类贷款笔,金额元,占比 %;次级类贷款笔,金额元,占比 %;可疑类贷款笔,金额元,占比 %;损失类贷款笔,金额元,占比 %;

风险分类试题及答案

风险分类试题 题量: 填空60道选择100道简答50道分析理解26道 命题目的: 掌握五级分类的核心定义,并能对具体贷款进行准确分类。 参考书目: 风险分类原理与实务 一、填空题 1、贷款风险分类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评估银行贷款质量,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2、贷款本息逾期(含展期后)不超过90天(含),是关注类贷款的特征。 3、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简称重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4、对利用企业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借款人的贷款,至少划分为关注类。并应在依法追偿后,按实际偿还能力进行分类。 5、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 6、分类时,应将贷款的逾期状况作为一个重要因素考虑。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的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 7、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等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

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是关注类贷款的特征。 8、借款人或有负债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是关注类贷款的特征。 9、借款人还款意愿差;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借款人的管理层特别是法定代表人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这些是关注类贷款的特征。 10、借款人或保证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银行债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这是关注类贷款的特征。 11、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这是可疑贷款的特征。 12、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这是可疑贷款的特征。 13、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这是损失贷款的特征。 14、符合人民银行条件办理的借新还旧贷款,可按照一般借款人的分类标准进行分类,但至少归为关注类。基于对借款人清收利息、减息(表外部分)还本、保全资产等目的而实施的“借新还旧”贷款,原则上至少归为次级类。 15、在贷款五级分类时间,待处理抵债资产。待处理抵债资产处置前一般划为可疑类,处置后的余额一般划为损失类。

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银行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银行 风险管理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及时的反映我行信贷资产的真实价值,监测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信贷资产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信贷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条通过信贷资产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的反映贷款的质量;(二)发现信贷资产审批、发放、贷后管理、清收等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风险防范; (三)为判断信贷资产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四)为信贷资产质量考核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提供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所涉及的信贷资产包括公司业务信贷资产和零售业务信贷资产。公司业务信贷资产包括对公司客户发放的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信用证、保函和承兑汇票等各类表内外公司授信业务(以下简称公司业务贷款)。零售业务信贷资产包括对自然人客户发放的个人贷款、信用卡贷款等零售业务(以下简称零售业务贷款)。本办法所指的借款人包括公司和零售各类表内外授信业务的申请人。 本办法所指的贷后检查包括对各类授信业务的授信后检查。 第五条信贷资产五级分类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 分类应当真实客观的反映信贷资产的实际的风险状况,不可人为高估或低估信贷资产的风险。 (二)及时性原则 应及时,动态的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原则上我行每月对于全行信贷资产进行一次五级分类;发现预警信息或其他影响贷款归还的不利因素,随时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 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五级分类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 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doc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1.风险分类概要 1.1风险分类的含义 1.2 风险分类的目的 1.3 分类中需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1.4 分类的相关要求 1.5 分类的基本程序 2.五级分类 2.1 五级分类的核心定义 2.2 五级分类的标准和方法 2.3 分类中需注意的特别事项 2.4 五级分类相关表格 3.十级分类 3.1 十级分类的核心定义 3.2 十级分类的标准和方法 3.3 分类中需注意的特别事项 3.4 十级分类的相关表格 4.四大分类工具 4.1 财务分析 4.2 现金流量分析 4.3 非财务分析分析 4.4 担保分析

1、风险分类概要 1.1 风险分类含义:风险分类是指根据信贷资产风险程度对信贷质量做出评价的分类方法。是以审核借款人偿还能力、偿还意愿和偿还记录为主的一套更加审慎、更加全面、更加科学的风险管理制度。 1.2风险分类的目的:促进银行树立审慎经营、风险管理的理念;揭示银行信贷资产实际价值,真是、全面、动态地反映信贷资产质量;发现信贷资产在操作、管理、监控、回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信贷管理;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1.3 分类中需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1.3.1 风险分类与期限管理的关系 风险分类是以借款人的还款可能性来判断贷款质量,但并不排斥逾期长短对贷款质量的影响。期限管理不能准确反映贷款质量状况,贷款逾期并不一定表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恶化,贷款未到期也不一定说明没有内在风险。如贷款期限确定不合理、不符合借款人的生产周期(农户)或经营周转周期(企业)而形成的贷款逾期现象;有些贷款虽然表面上没有逾期,但银行采用变相办法,使其维持在四级分类中的正常贷款之内,掩盖贷款质量的真实性。但从偿还性上看,贷款逾期时间长短仍是五级分类是衡量贷款质量的客观标准之一。我们农村金融机构中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以及其他一些额度较小的贷款,不具备分析财务指标和现金流量条件,在分类中将期限作为分类的主要因素,同时参考其他因素进行分类,但不能简单互换。 1.3.2 风险分类与信用评级的关系 风险分来在信息覆盖、评价深度、操作频度等方面都不同于客户评级,即

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x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 第三章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方法 第四章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流程 第五章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职责分工 第六章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监督与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准确、全面、动态衡量信贷资产风险程度,提高风险敏感度与前瞻性,强化信贷风险管理,并为准确计提信贷资产专项准备金提供依据,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银监发[2007]63号),结合x银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x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指由x银行信贷经营、管理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方法、程序和要求等对信贷资产质量进行全面、及时和准确的评价,并将信贷资产按风险程度划分为五个级别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信贷资产”,是指由x银行发放、提供信用以及承担信用风险而形成的信贷资产,具体包括: (一)各类本外币贷款:纳入本行资产负债表中“各项贷款及垫款”科目核算的全部资产。包括公司类贷款(含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汽车经销商贸易融资贷款、国内保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银团贷款、法人按揭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贷款、透支、免费供、小企业流动资金循环贷款、中小企业“手拉手”贷款、“流贷易”

贷款、“商贷易”贷款、商业汇票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各类外汇贷款等)及个人类贷款(含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商用车消费贷款、个人消费信用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个人权利质押贷款、妇女小额担保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等)。 (二)表外授信中的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各类保函、信贷证明、保理担保付款、贷款承诺(限于已经签定了借款合同或合作协议的帐户透支业务中未支用的额度、借款合同中分期用款尚未支用的贷款)。 (三)公务卡或信用卡透支。 第四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各经营机构及部门应广泛搜集有关客户信息,严格按分类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分类,充分估计现实和潜在的风险状况,全面、真实地反映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 (二)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分类人员应对债务人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相关指标进行量化分析,同时结合授信方式、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银行内部管理等,分析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和偿还意愿。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对信贷资产风险进行整体评价,合理划分风险类别。 (三)重要性原则。各经营机构及部门应根据影响债务人偿还债务可能性的诸多因素,区别其重要程度,对其中起重要作用的关键因素进行重点分析、评价。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信贷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条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四条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三)重要性原则。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指引第五条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六条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分类,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项目的盈利能力。 (五)贷款的担保。 (六)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七)银行的信贷管理状况。 第七条对贷款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不能用客户的信用评级代替对贷款的分类,信用评级只能作为贷款分类的参考因素。 第八条对零售贷款如自然人和小企业贷款主要采取脱期法,依据贷款逾期时间长短直接划分风险类别。对农户、农村微型企业贷款可同时结合信用等级、担保情况等进行风险分类。第九条同一笔贷款不得进行拆分分类。 第十条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 (一)本金和利息虽尚未逾期,但借款人有利用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嫌疑。 (二)借新还旧,或者需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

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关于下发包商银行 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分行,锡林郭勒支行: 为了进一步完善全行贷款风险分类工作,规范全行信贷资产分类操作,根据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 管理办法》等文件内容,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对《包商银行关于对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的通知》(包商银发〔2011〕121号)进行修订,现将包商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修订稿)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包商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修订稿) 附件2、包商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标准

附件1: 包商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行信贷风险管理,真实、全面、动态反映贷款风险程度,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为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提供依据,根据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银监发[2007]54号)等办法,对包商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包括:一般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打包贷款、贸易融资及信用卡透支等表内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分类是指包商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四条 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的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银行贷款风险五级分类

信贷一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贷款八级归人五级分类统计上报工作的紧急通知》(农发行字[2002]120号),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废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法》坚持以借款企业自身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情况作为贷款分类标准,同时结合农发行贷款资金占用形态与贷款实物占用形态的实际情况,在充分利用贷款质量八级分类成果的基础上,对贷款进行五级分类。 二、各级行要严格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归并关系一览表(报银监会)》(见附3)所列出的归并关系,统计生成《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情况监测表(报银监会)》(见附2—1和附2—2),并报送银监会。总行统一制作报送银监会口径的监测表模板,2004年1月30日放于Notes统计分析数据库中。(表格略) 三、在农发行内部统计分析或进行对外披露时,要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归并关系一览表(对外披露)》(见附5)所列出的归并关系,由各级行自行制作《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情况监测表(对外披露)》(见附4—1和4—2)。(略) 四、各级行要继续按季度做好商品粮棉油正常库存和超期库存潜亏分析,将潜亏分析作为农发行贷款五级分类结果的补充材料,上报当地银监局,以利于全面动态地反映农发行的贷款质量状况。 2004年1月14日 附: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风险管理,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现行信贷险分类与监控办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以及《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全面实施贷款五级分类制度的意见》(银监发[2003]24号)的要求,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称农发行)贷款基本制度和各项贷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2部 第二条贷款风险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及其结果。通过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贷款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二)及时反映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管理; (三)为贷款呆账准备金的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提供依据。 第三条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管理原则。贷款风险分类把严格坚持以借款企业自身偿

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

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经营管理,及时准确揭示信贷资产的风险状况,增强防范和化解信贷资产风险能力,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xx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指由我行的信贷经营、管理人员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方法、程序等对信贷资产质量进行全面、及时和准确的评价,并将信贷资产按风险程度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信贷资产”,是指由我行发放、提供信用以及承担信用风险而形成的信贷资产,具体包括: (一)以信贷资金发放并纳入综合统计报表统计的各类贷款(含贴现);细则由xx市商业银行风险分类实施细则景材料,填、年度汇总报表。1 (二)表外业务中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信贷证明等业务。 第四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目的: (一)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信贷资产的质量; (二)及时发现信贷资产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管理; (三)为判断提取信贷资产减值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五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遵循以下原则: (一)审慎原则。在分类过程中,要以能确定的事实作为分类依据,分类结果要建立在可靠的分析基础上,不能主管臆断;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信贷资产,需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二)真实性原则。各支行、直接从事信贷业务的分行业务部总行和总行资产保全部(简称“各机构”)应广泛搜集有关客户信息,严格按分类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分类,充分估计现实和潜在的风险状况,全面、真实地反映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 (三)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各机构应对债务人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相关指标进行量化分析,同时结合授信方式、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分析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和偿还意愿,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对信贷资产风险进行整体评价,合理划分风险类别。 (四)重要性原则。各机构应根据影响债务人偿还债务可能性的诸多因素,区别其重要程度,对其中起重要作用的关键因素进行重点分析和评价。 (五)及时性原则。各机构应把风险分类纳入日常信贷管理工作,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第二章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 第六条根据信贷资产按时、足额回收的可能性,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将信贷资产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个不同类别,后三类 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 第七条正常类信贷资产的核心定义: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债务人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债务。 主要表现特征:债务人一直能正常还本付息或在建项目一直在按照既定工作

浅议贷款风险分类及准备计提

浅议贷款风险分类及准备计提 银行计算贷款损失的方法,对反映银行的财务状况十分重要。许多国家的银行监管当局均要求根据贷款的信贷质量,明确规定将贷款分成几类,并用于向监管当局报告情况,以便监管当局评估银行贷款中的信用风险。同时该分类方法也被用于衡量准备金计提标准。此外,银行也需要贷款分类或评级系统来监控和管理其贷款中的信用风险。在我国的现行规定,情况基本是相同的。从外部审计的角度来看,虽然现行法律并未要求外部审计师对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做出评估,但出于对银行的财务报表发表独立意见的需要,对银行贷款分类及准备金计提的检查被视同为外部审计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有证据显示外部审计师在检查贷款分类和准备金提取时操作不当,外部审计师不可避免将会受到处罚。本文重点是从外部审计入手,结合银行审计的实践,对“贷款分类及准备金的计提”一些相关的难点和应对措施提一些初浅的看法,内容涉及对单笔、多笔贷款的分类、担保和抵押的处理、重组贷款、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等方面。 贷款分类是指,银行根据观察到的贷款风险和贷款的其它相关特征,审查各项贷款并将贷款分为几个档次的过程。 通过对贷款进行连续的检查和分类,银行能够监控贷款的质量,并且在必要的时候采取补救措施防止信贷质量恶化。从会计的角度,如果银行可能无法根据贷款合同按期收回本金和利息,那幺贷款应该被确认为正在受到损失,并且必须计提必要的准备金。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便成为一种银行可用来识别贷款实现价值减少的方法。银行管理人员应该根据可以获得的信息,评估贷款损失,这一过程包含了大量的主观判断,并且受制于许多消极因素。有时,银行可能会因为准备金对利润和对股东分红的负面影响,而不愿意表明蒙受的全部贷款损失。其它情况下,如果准备金享有税收减免,银行则倾向于过渡提高损失准备金,以便保持长时间利润平稳和减少缴税金额。因此,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提出了许多概念上和实际上的难题,尽管存在一些普遍使用的规则,准备金计提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监发〔2007〕6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现将《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督促其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加强对小企业贷款的管理,科学评估小企业贷款质量,根据《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及其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贷款是指《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的对各类小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经营性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将小企业贷款至少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贷款逾期时间,同时考虑借款人的风险特征和担保因素,参照小企业贷款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见附件)对小企业贷款进行分类。 第六条发生《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第十八条所列举的影响小企业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出现该指引“附录”所列举的预警信号时,小企业贷款的分类应在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的基础上至少下调一级。 第七条贷款发生逾期后,借款人或担保人能够追加提供履约保证金、变现能力强的抵质押物等低风险担保,且贷款风险可控,资产安全有保障的,贷款风险分类级别可以上调。 第八条本办法规定的贷款分类方式是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银监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信贷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特点和需要,采用更先进的技术和更准确的方法对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制定实施细则,细化分类方法,并与本办法的贷款风险分类结

贷款分类的最新基本标准

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 上海小企业>> 融资之道>> 担保相关法规 第一章贷款分类的目标 第一条为建立现代银行制度,改进贷款分类方法,加强银行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本指导原则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的质量; (二)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二章贷款分类的标准 第三条评估银行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 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四条五类贷款的定义分别为: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

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五条使用贷款风险分类法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实际上是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 (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的担保; (五)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六)银行的信贷管理。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是一个综合概念,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第六条对贷款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第七条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简称重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规定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 规定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版次号:A/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真实、全面、动态反映XX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贷款风险,促进信贷经营管理与先进银行接轨,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属的各级信贷资产经营管理机构。本办法所指的分类对象包括贷款、贴现、担保、贷款承诺、承兑等表内和表外各类信贷资产。 第三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以下简称“风险分类”),是指按照风险

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通过风险分类应达到以下目的:(一)促进各支行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 (二)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其质量; (三)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信贷管理,化解经营风险; (四)为准确提取拨备提供依据,增强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风险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重要性原则。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办法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二)真实原则。应当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对各类信贷资产准确分类,真实反映信贷资产的风险价值; (三)审慎原则。要按照风险分类要求,通过对影响债务人偿还债务可能性的诸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分析、评估,合理划分风险类别。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信贷资产原则上应归入低级档次; (四)动态管理原则。在定期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基础上,及时、动态地掌握影响信贷资产回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对风险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重新认定。 第五条对同一客户的多笔信贷资产分类结果原则上应一致,但存单、国债质押等低风险授信业务除外。 第六条新增贷款的分类结果,不得高于该借款人存量贷款的分类级别,但存单、国债质押等低风险授信业务除外。对借新还旧贷款,如借款人经

贷款五级分类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 (修改后) (2006年9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农村信用社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信贷管理理念,真实、全面、动态地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为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提供依据,根据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中国银监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的补充通知》以及财政部《信用社呆帐核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下称本细则)。 第二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指由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经营、管理人员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方法、程序和要求对信贷资产质量进行全面、及时和准确的评价,并将信贷资产按风险程度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 本细则所指的信贷资产包括表内各类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

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 第四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风险原则。风险分类应以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原则。信用社应广泛搜集有关客户信息,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严格按分类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分类,充分估计现实和潜在的风险状况,全面、真实地反映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 三、审慎原则。分类人员应对债务人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相关指标进行量化分析,同时结合担保方式、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信用社内部管理等,分析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和偿还意愿,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对信贷资产风险进行整体评价,合理划分风险类别。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信贷资产原则上应归入低级档次。 四、灵活原则。信贷资产原则上应逐笔分类,同一债务人有多笔贷款,且条件基本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将多笔贷款合并分类。 五、动态管理原则。信用社应把风险分类纳入日常信贷管理工作,及时、动态掌握影响信贷资产回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客户信息,对风险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重新认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划分标准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划分标准 根据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和损失程度,将其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 一、信贷资产分类主要考虑因素: (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三) 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信贷资产项目的盈利能力。 (五)信贷资产的担保。 (六)信贷资产偿还的法律责任。 (七)银行的信贷管理状况。 (八)对信贷资产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信贷资产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二、五级分类的定义及参考标准: (一)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信贷资产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其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符合我行低风险信贷业务要求。 2、信贷资产未到期、未发生欠息,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且保证人、抵(质)押物也未出现不利于我行变化。 3、借款人信贷资产本息未逾期或逾期未超过3个月。 4、借款人生产、经营稳定。 5、借款人用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还款,且现金流量稳定。 6、借款人信贷资产资料齐全。 (二)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本息和其他债务,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债务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其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借款人有其它对外投资行为,或本金和利息虽尚未逾期,但发生重组、合并、分立,可能对我行信贷资产的偿还产生影响。

2、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更换,或经营者个人出现不良信用记录,可能影响借款人偿还信贷资产的能力。 3、借款人由于临时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使信贷资产逾期或欠息在30天以内。 4、信贷资产逾期或欠息90天以内,抵(质)押物正在处置过程中,且处置收入能够足额抵偿我行债权。 5、借新还旧,或者需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 6、改变信贷资产用途。 7、同一借款人对本行或其他银行的部分债务已经不良。 8、对利用企业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借款人的贷款,至少划分为关注类。并应在依法追偿后,按实际偿还能力进行分类。 9、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信贷资产。 (三)次级: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其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信贷资产逾期或欠息90天以上。 2、借款人涉及政治、法律、经济、婚姻纠纷,或出现分立、减资、租赁等情况,危及信贷资产完整归还。 3、借款人虚增实收资本、抽资逃资,或发生重大人事变动、内部股东不和,重要业务伙伴关系恶化,企业经营者家庭不和或婚姻出现危机,导致生产经营受影响或停顿,危及信贷资产完整归还。 4、信贷资产已经逾期,保证人保证能力降低,或抵(质)押物现价与评估价之间存在较大差异。 5、银行已诉讼,执行程序尚未终结,信贷资产不能足额清偿且出现损失。 6、借款人利用合并、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本金或者利息已经逾期。 7、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的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 8、需要重组的信贷资产应至少归为次级类。 重组信贷资产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信贷资产。 重组后的信贷资产(简称重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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