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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判时参考判例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4、审判时参考判例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4、审判时参考判例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审判时参考判例利大于弊或弊大于利

利大于弊:

1、中国一贯秉承的大陆法系尽管有着很强的规定性,但在司法适用方面却远远不如英美的判例法来得灵活。因为文字的表述总是有限的,法律条文永远不可能概括丰富多彩和不断变动的社会生活。这是刻意追求形式完美的成文法所不可避免的“先天缺陷”。而由于中国法律制度本身的不完善性,以及中国司法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使得这种“先天缺陷”在实际上得到了放大。

2、20世纪以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法律形式方面已逐渐接近或“趋同”,一方面,大陆法系越来越重视判例的作用,通过判例的形式来对既有法律进行补弃和改进;另一方面,英美法系也越来越重视法律条文的制定,使法律更具形式的合理性。

3、相同条件相同结果,这并非英美判例法的专利,而是法治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对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模式已经越来越成为世界潮流,因为它本身就是法治国家为了更有效率和成本更低地实现正义的必然结果。使用遵循先例的原则,一方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另一方面也能体现法官的能动性,对自己的司法行为负责,尤其在必须打破旧规则确立新规则作判决的时候。

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编辑出版的《刑事审判参考》(法律出版社),该书将以每年6期的进度长期出版。《刑事审判参考》的内容主要可以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案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这是研究性内容;第二部分是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裁判文书,这是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裁判文书等规范性文件的及时刊登,对于规范刑事审判当然具有重要作用,尤其是选登那些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重大案件的判决书,对于刑事审判工作具有示范效应。

5、2010年10月《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上级法院公布的案例,量刑时可以参照。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的典型或特殊案例,可以作为处理同类案件的量刑参考。由此可以看出,在审判时参考判例在我国,是大势所趋。《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的先例参照规则不仅仅是量刑规范化改革内容中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制度创新,对中国法律的进一步改革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6、判例法本身有缺点。但应加强判例的作用,原因在于:(1)、判例法的优点是具有一种有机成长的原则,能适应新情况;(2)、中国法律比较原则抽象,需要用判例来补充制定法;(3 )普通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在判例作用上存在的差别已大大缩小;(4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可以引申出判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发表判例,以供其他法院参考。

结论:

1、适当地引入判例法将有助于完善中国的法制,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制之路。中国的现代法律是通过移植西方法律后形成的。中国在一个世纪前改变了自已法律体系的演变路径,但这种变化并不能摆脱民族文化对法律的影响。当我们引入西方法律的概念、术语、思维方式时我们还经常陷入合法不合理或合理又不合法的困境。解决这种冲突的一个方法就是让司法人员、法官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案,以寻求一种灵活的解决方案来整合我国因传统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的冲突。判例法将为中国传统文化与源于西方的现代法律找到

一个契合点提供了一种方法。

2、适当地采用判例法将使司法行为更切合实际,与成文法相比,判例法更注重司法实务。从法律的根本概念来说,在英国仍然和程序的概念联系在一起,或者和诉讼的概念联系在一起。能够帮助中国建立一种程序公平的理念,有利于法制建设,也有利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进而对世界的法制进程提供一份独特的法律文化财富,使西方法制中国本土化。

3、适当地采用判例法将使中国的法制能适应日益变化的社会需要。判例法的优势在于适时应用、中国正处于历史上少有的快速变革时期,新的经济现象不断产生,新的法律关系不断涌现,要成文法来解决快速变革的社会矛盾是困难的,判例法的引入可以适时地解决因为新事物产生后对社会关系的影响,国际互联网纠纷、证券市场纠纷、金融工具创新引起的纠纷等。

4、适当地采用判例法将有利于法律一体化和扼制司法上的地方保护主义。中国在法制化进程中出现了法律不统一及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地方保护问题。这些问题对中国的法制化进程是一个破坏。适当采用判例法,明确法院审案时有遵循先例的义务,可使全国的法院审判过程中类似的案件遵循已经公布的案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地方法院审理过程中的不合理行为,达到同类案件在全国范围内法院判决适用法律的基本统一。

所以,综上所述,在我国,在审判时参考判例是利大于弊,也是大势所趋。

弊大于利:

1、我国一直是一个成文法国家,重视“罪刑法定”,信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些法律理念已深入人心,我国整个法律制度的构建,均以成为法为主,判例的存在率可以忽略不计。如要引入判例,对我国法律体系而言,将是一个伤筋动骨的重大工程,代价之大恐难以估量,在现在的社会环境下,难以得到人们的支持。

2、作为人类司法实践的产物,判例法也具有自身不可逾越的局限性:1、判例法中的判例是法律渊源的主体,历史上积累的判例已汗牛充栋,内容相当庞杂,使一般的非专业人员望而却步,难以掌握。2、判例的可比性是相对的大略,而非绝对的相同,因而是判决带有片面性或不准确性。

3、判例法的审判操作过程,标准固定,使判例法带有僵化的保守倾向,使发展了的社会生活屈从于古老的原则,不利于法律变革(尽管它具有自我更新局部量变的机制)。

4、判例法重视过去、现在、将来这种时间上的纵向平等,使同类案件不管发生在什么时间都得到同等处理:而忽略地域上的横向平等。

3、在我国,许多法官缺乏足够的专业素质和能力。而法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是司法先例制度的保障。我国法官在创造判例法的方法上,过去既没有任何经验,又没有受过特别的训练,而且保证判例法制度具有适应性的区别技术,并不象想象中的一学就会。另外,鉴于我国法官的现状,(贪腐率较高),法官一旦滥用判例,有无制度监督,很容易造成司法混乱。所在我国现阶段,审判时参考判例的时机还不成熟。

4、我国法官在国家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以往长期处在一个边缘的位置上;在法官任命过程中存在非法律因素和非制度性因素,而且这些因素起重要的作用。由于法官不独立、在社会

生活中缺乏实际的决定性权力,使得他们不大可能在法律创制与发展中发挥显著的作用,因而也就不可能形成一种持续的可以成为非正式法律渊源的制度性资源的司法先例。

5、对于一个法官素质较低的国家,例如今天的中国,制定一部完备的法典其代价明显低于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法官。所以,当前中国最有效地提高司法效力的途径,不是直接提高法官的资质,而是通过专家组制定更加完备的成文法,尽量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其不得为非作歹。例如刑法中对故意杀人罪的处罚是“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我认为可以修改为,“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处无期徒刑......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处死刑......”,从而是法官的判决不会相差太大。

结论:

1、当今世界上两大法系的日益接近,是中国法学家和西方比较法学家公认的事实。在当今美国,虽然判例法仍然是法律渊源的核心,但制定法无论在数量还是重要性方面都有很大程度的提高。联邦法律更是如此。在不少领域,成文法成了主要的法律渊源,而且成文法的地位往往高于判例法。而在另一个法系,即属大陆法系的国家,也越来直重视判例的作用。正如勒内·达维德所指出,在联邦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就具有先例的约束力。所以在世界潮流应在变幻之际,不如站稳脚跟,一步一个脚印,一步步推进司法改革,更符合我国的国情。

2、中国的社会不仅将会改变,而且正在发生改变,法官作为社会的参与者之一,正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从边缘向中心移动。法官和法律职业在一个市场经济的社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这是一个花费时间的、逐渐的演进过程。在这个进程中,我国现行法律依然能在未来一段长时间内足以支撑社会的运行,则不必花太大的代价去为引入判例法而冒险。

所以,综上所述,在我国,在审判时参考判例是弊大于利,也是大势所趋。

尊敬的审判长--王萍一案

中国政法大学 法庭论辩课结课考查 结案陈词 ——关于王萍诉派尼科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的代理词 学号: 2014301137 姓名:马永宏 学院:国际法学院专业:法学 指导老师:刘晓兵完成时间:2015年11月26日成绩: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依法接受本案被告汉密尔顿先生的委托,作为关于王萍诉派尼科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开庭前,本代理人走访了相关单位,查阅了相关案件卷宗。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现谨慎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本代理人认为,在关于王萍诉派尼科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中原告要求派尼科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失这一诉求缺乏相关事实依据,原告的诉讼理由中的事实的真实性有待考证,因此,原告作出的这种申诉应当予以撤销。 一、员工的时间观念影响公司经济效益 对于一个公司来说,其目的就是为了盈利,然而一个员工多次迟到,这势必会影响到公司的实体经济效益。对于迟到这个事情,我有以下几点看法。首先,时间就是金钱。公司的利益跟生产时间有着至关重要的联系,为了保证公司的效益,完成流水线上的配额工作,我想每个员工都应该是兢兢业业,分秒必争。其次,我想说迟到一次也许是可能,也许是意外,但是不设闹钟导致迟到十分钟并且迟到多次,这就是一个人有没有时间观念的问题了,那么,如果一个没有时间观念的人,我们怎么会放心把重要的工作安排给她,怎么放心让她工作在我们公司流水生产线上。我想说的是,公司不是慈善机构,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公司也有严格的规章制度,没有规定的公司就像是一盘散沙,既然管理都成问题的话,那么效益从何谈起。第三,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对于职工的个人权利有着明确的规定,规定了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的明确时长。但是,离开工作岗位太长,这样的员工我认为其不具有完成配额工作的能力,有句俗话说的好,在其位谋其政,一个员工如果没有明确的时间观念和积极的工作态度,我想这样的员工首先就是影响公司效率,也是个不称职的员工,社会上有许多的生存法则。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法则谁都懂,所以对于原告的这种由于自身原因影响公司经济效益,导致收到违纪行为意见的行为,纯属咎由自取。 二、原告认定被解雇的原因是拒绝了被告的追求 谁都会去欣赏美,谁也不会拒绝美。但是我想说的是,原告方以这样的理由申诉不觉得有所欠妥么?第一,虽然说被告对于试用期的员工最终是否录用具有裁决权。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也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是一种法律行为。原告与被告合同的解除是因为签署了三份违纪行为意见书,这是一种法律行为,并不是简简单单就能解雇一个人。况且被告在作出这样一个决定之前,肯定是经过深思熟虑,综合多方原因才敢下结论,并不是如原告所说的那样因为追求被拒绝而解雇一个人。 第二,对于原告说被我的当事人追求一事,本代理人觉得定义很模糊,什么叫追求?什么才算是追求,我的当事人是个美国人,那么他的社交礼仪也属于西方的礼仪,如果仅以临别给人一个传统的goodbye kiss就会被当作是追求,或者是按原告的诉求给予精神损失的补偿,那么会有多少西方人因为自己的不经意间的举动而受到惩罚,那么中西方的朋友是不是会在交流的时候会退避三舍呢。古人云:“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然而这样定义西方礼仪中的分别礼节,人与人之间是不是会因此产生隔阂,更别说会朋友之间会友谊地久天长,对于有

行政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改判用)、(一审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类案件用)

行政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改判用) ××××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二审维持原判或改判用) (××××)×行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的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主要理由和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的内容及原审第三人的陈述意见)。 ……(当事人二审期间提出新证据的,写明二审是否采纳以及质证情况,并说明理由。如无新证据,本段不写)。 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本院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说明】 一、本判决书供二审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行政案件后,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终结,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依法作出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决定时使用。 二、制作二审行政判决书,应当体现上诉审的特点,强调针对性和说服力。

基层中心法庭审判工作总结

2018年基层中心法庭审判工作总结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 一、2018年审判案件情况 二、政治思想教育情况 以解放思想大学习、大讨论教育活动和“三个至上”为主线,加强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建设。解放思想大学习、大讨论是我党今年政治生活中一项重要内容。法庭在这次教育活动中,不走过场,采取多种多样的教育形式让先进性教育的宗旨得到落实,让干警的政治思想素质得到提高。首先,法庭认真组织学习了宋鱼水、牛玉儒等同志的先进事迹,与学习教育读本相结合,学习党的优秀传统的同时,总结、发现先进人物身上的闪光点,比照自己的工作实践,寻找自身的差距和不足,认清形势,转变思想观念。其次,庭室同志分组到村委会、村民小组、企业、煤矿一线开展调解工作,梳理总结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寻求工作的突破口,同时拉近了法官与普通工人、群众的距离,在一定层面上改变了人民群众对审判的看法,受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第三,结合查找出的问题制定出个人的,重点突出、实事求是的整改材料,提出了改进不足、缩短差距、解决问题的长效措施,保证思想政治教育不断提升。通过解放思想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法庭完成了一次干警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和重塑,转变了干警的权力观、政绩观、地位观、利益观,逐步树立“笑相迎、主公道、伸正义、显权威”的良好的司法形象。 三、队伍建设情况 2018年法庭的培训工作把培训作为一种长效机制的开端,逐步建设形成系统、

科学的培训规范,与法院的制度相配套。为改善法官知识结构,增加内涵,塑造良好的职业形象,法庭加强了法律专业培训,在院党组和院领导的关心下,二名同志参加司法考试培训,三名干警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为法庭审判工作提供了人才储备。通过一系列的培训教育,法官的专业素质明显提高,办案水平不断进步,审视、分析案件的能力增强,案件质量进一步提升。同时工作作风明显改善,在日常工作中更能自觉地注重自身的形象,对待当事人的态度从以往的被动服务,向现在的主动服务,提供优质司法服务转变。为创造学习型、知识型、专业化、职业化法官队伍奠定坚实的基础。 法庭不断注重廉政建设,按照《法官法》严格要求干警,从发生过吃拿卡要行为,保持了良好的法官形象。 审判和调解工作是法庭各项工作的中心。为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法庭在上半年紧紧围绕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一是在审判中注重普法教育工作。在庭审中,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人民陪审员、司法助理员、律师、法律工作者、人民调解员、人民群众达到600人次,尤其在这些活动中,许多群众看到公告后自发参加旁听,审判现场常常出现爆满的场面。活动后,干警对庭审进行集体讨论,查找各个庭审的不足,总结经验,形成符合法庭特点的审理案件规范。通过这些活动,法庭的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显著提高,同时将它作为培训人民调解员的一种方式,并有力地宣传了法律,让人民群众更理解法庭的工作,有助于当事人了解民事、刑事诉讼程序。二是推行重审、改判案件讨论制度,提高案件质量是审判工作的中心任务,重审、改判案件中存在的问题直接反映出一审案件在审理中是否存在问题,影响着整体案件质量的优劣,因此法庭推行了重审、改判案件讨论、分析制度,旨在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查找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9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9月6日 法释〔2018〕1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 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 为规范互联网法院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确保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就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线上完成。 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完成部分诉讼环节。 第二条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 (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 (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第三条当事人可以在本规定第二条确定的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范围内,依法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互联网法院管辖。 电子商务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等采取格式条款形式与用户订立管辖协议的,应当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第四条当事人对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北

民事庭审程序

民事案件庭审程序 民事案件:(一)庭审准备(二)法庭调查(两个内容:当事人陈述;出示证据和质证)(三)法庭辩论(四)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 (一)庭审准备:其中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仅适用于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则不应适用。证据交换非庭审质证。证据交换的作用在于证据梳理、争点整理,使当事人通过交换证据,了解案情,为庭审质证作准备。因此,在具体操作中,应切忌当事人就证据的证明力进行无休止地辩论。证据交换可否替代开庭审理。证据交换属于庭前准备程序的内容,切不可替代开庭审理程序,除当事人即时履行义务、达成调解协议、或一方当事人对对方主张的全部事实予以确认的外,都必须通过开庭审理,进行质证、辩论。同样,开庭审理时,亦不能进行证据交换,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那么,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法院均已记录在卷,庭审时,审判人员只需将此情况予以详细说明,并记入开庭笔录,无需重新质证,就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为经证据交换当事人确认无异的证据,当事人在以后的庭审中,除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外,不得任意反悔。 (二)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可以由诉讼代理人陈述或答辩,也可以在当事人陈述或答辩完后,再由诉讼代理人补充。 首先由原告口头陈述其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然后由被告陈述案件事实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见。被告提出反诉的,应陈述反诉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有诉讼第三人的,先由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再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 审判人员有权就案件事实进行询问,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审判长

审判长:1人 审判员:2人 书记员:1人 公诉人:1人 辩护人:1人 被告人:1人,被告人陈号,西城区中学初一学生。 被害人:1人,被害人张东,西城区小学五年级学生。 证人:1人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1人(被告人的母亲) 法警:2人 一、庭审准备阶段 书记员: (一)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是否当庭? 公诉人:已到庭。 辩护人:已到庭。 被害人:到了。 法定代理人:到了。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请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入座。 (四)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座后,审判长:“请坐下”。 (五)待审判人员就座后,向审判长报告:“报告审判长,被告人陈号已提押到我院候审,公诉人和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报告完后坐下) 审判长:(敲响法槌)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陈号陈号到庭。 (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被告人陈号,这是你的真实姓名吗?是否还有其他名字? 陈号:是。没有其他名字。 审判长:年龄多少?家住何处?现在的职业? 陈号:我今年14岁,我家住在西城区建设路。被逮捕以前我是西城区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到过法律处分? 陈号:没有。 审判长:这次你是何时因何原因被拘留、逮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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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77个判例详解合同效力的审查认定规则(1 作者| 徐忠兴来源| ilawyer■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智合立场投稿请联系微信/邮箱:txqm33 / wjx-Wa tougao@https://www.wendangku.net/doc/d118347810.html,阅读提示:合同效力是依法裁断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的基础与前提,对于正确处理相关合同纠纷极为重要。作者系统整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出版物刊载的有关合同效力认定的指导性案例,从中提炼出77条合同效力的审查认定规则。今天推送其中的1-40条规则。注:后台回复“40”获取含“实务详解”的审查认定规则PDF。一合同的生效1、约定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作为生效条件的合同效力认定 典型判例: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与甘肃亚盛盐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159号)裁判规则: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约定以一方当事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该方当事人即负有及时报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促使合同生效的义务。如果该方当事人怠于履行上述约定义务,在合同业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成立,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且已部分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合同已经生效。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0期(总第132期)。2、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未

办理“报批”手续的合同效力及其责任典型判例:广州市仙源 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大中鑫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广州远兴房产有限公司、中国投资集团国际理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068号)裁判规则:合作者一方转让其在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合同成立后未报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效力应确定为未生效,而非无效。即使转让合同未经批准,仍应认定“报批”义务在合同成立时即已产生,否则当事人可通过肆意 不办理或不协助办理“报批”手续而恶意阻止合同生效,有悖 于诚实信用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有义务办 理申请批准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 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相对人自行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决义务人履行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的义务。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8期(总第166期)。3、补充协议未经审批机关审批是否当然无效典型判例:香港锦程投资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心血管疾病医院、第三人山西寰能科贸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四终字第3号)裁判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

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07-06-17 浏览: 6 法律咨询 一、案件的接受 各级人民法院过去接受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原告人(包括个人和机关、企业、团体)直接起诉的和其他人民法院移送的两种。个人起诉的有的用诉状,有的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代写诉状或者代录口诉;机关、企业、团体起诉的多用公函。有的人民法院在接受案件的时候并征收诉讼费。今后不论个人起诉或者机关、企业、团体起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于有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提起诉讼,都应当用诉状,并按被告人人数提出诉状副本。机关、企业、团体起诉的,应当有代表人,同时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当事人不能写诉状的,可以由法律顾问处或者人民法院接待室代写。诉状格式可以参照司法部印发的格式试行,但对群众自写的诉状,目前还不宜强求使用一定格式的状纸。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以及同级人民法院相互间移送案件,可以用裁定直接移送,收到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一律应当接受,如有意见,可以在接受后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下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可以用报告移送。关于征收诉讼费问题,由司法部另作规定。 二、审理案件前的准备工作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应当由审判员一人和人民陪审员二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记录。审判员在接到案件和审阅案卷材料后,如果认为是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报经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为了保证案件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根据各地人民法院经验,审判人员在开庭审理案件前,必须认真地作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审查案件应否受理,起诉手续是否完备。在接受案件的时候,应当审查原告人有无诉讼请求权,案件是否应归人民法院处理和应否归本法院管辖。原告人没有诉讼请求权的,应当用裁定驳回,并将裁定书送达原告人;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或者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分别移送有关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移送案件的裁定书应当送达原告人。案件决定受理后,应当审查起诉手续是否完备,如原告人是否已经在诉状上签名或者盖章、双方当事人的住址是否明确、是否已经按对方人数提出诉状副本、所交的证物、附件的种类和件数是否与诉状所载相符等等。如有欠缺或不符,应当告知原告人补正。(二)调查和搜集证据。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材料不齐全的时候,可告知他加以补充;人民法院为了查清案情,如果认为有必要,也应当主动地全面地调查和搜集证据,并可以进行鉴定。调查和搜集证据工作必须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对重大复杂案件在调查前并应拟出调查提纲。调查可以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自行调查,也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调查。受委托调查的人民法院,应当认真负责地进行调查,一般应当在15天内查明函复。如果有特殊原因不能在15天内调查完毕的,应当向委托的人民法院说明理由。调查时,要注意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注意证人所作的证言是他亲自接触到的,还是听别人讲的;对物证的真伪应当加以鉴别。在现场勘验的时候,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的证人等到场,或者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单位(如公安派出所、居民组织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派员协助。调查中,可以传唤双方当事人及证人等进行讯问,以便充分搜集证据。同时,并应由调查人员当场制作笔录(如讯问笔录、勘验笔录等)。笔录应当向被讯问人宣读或者交他自看,然后由被讯问人签名或者盖章(或者用捺指印代替签名、盖章,下同)。如被讯问人拒绝时,应当在笔录内注明。调查人也应当在笔录内签名,并注明调查时间和地点。如有鉴定必要的时候,应当指定专门技术人员或者由技术部门派员负责鉴定。鉴定前应当告知鉴定人在法律上应负的责任,并向鉴定人说明鉴定的要求,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材料,鉴定人也有权提出这种要求。鉴定时可以准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程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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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程(修正) 第一章庭前准备 第1条书记员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标志牌是否齐全、摆放到位。 第2条书记员检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㈠原告(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㈡被告(被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㈢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第3条书记员宣布: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入庭按席位就坐。 第4条书记员宣布: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条书记员宣布:现在请本案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起立。 第6条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第二章庭审 第7条审判长宣布开庭(先敲击法槌,后宣布开庭): XXX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二审案件为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今天公开(不公开)审理原告(或上诉人) XXX 与被告(或被上诉人) XXX 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说明理由)。

模拟法庭审判长串联词

审判长串联词 开庭阶段 书: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请坐下。 书: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进入法庭必须关闭手机及传呼机; 5、不得吸烟、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三、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罚款、拘留。 四、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到庭。下面核对被告人身份,请被告人陈述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与住址。 审:本院于2006年4月20日送达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 被:收到了。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审理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王某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崔雨欣蒋兆烨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我担任审判长,书记员王诗语成志鹏担任记录。今天出庭为被告人李某王某__担任辩护人的是许大政房安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如果认为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 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可以要求申请调换);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除可以自行辩护以外,可以委托辩护人代为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 被告人李某王某,告知你的上述权利听清了吗?是否要求申请回避?被:—————————— 被告人最後陳述: 审:法庭辩论终结,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有何最后陈述? 被: 审:本案审理到此,和议庭评议后将做出宣判。休庭后被告人要阅看笔录,认为正确无误后,签字!现在休庭5分钟

民事诉讼一审庭审流程(庭审笔录)

一审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庭审程序 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 第一部分: 书记员:原告入庭,被告入庭(书记员核对诉讼参与人身份)。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得喧哗,禁止吸烟; 2.开庭过程中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拍照; 4.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或提问; 5.关闭移动通信工具。)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请坐下,“××人民法院,今天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 请原告向法庭陈述原告身份信息及代理权限。 原告: 审判长:请被告向法庭陈述相应内容(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 审判长:原告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审判长:经审查上述当事人的手续,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本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法官××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法官×××、×××组成合议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由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如认为上述人员不能公正审理本案,可以提出理由申请他们回避。 审判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在诉讼中的其他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审判长:被告在诉讼中的其他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如当事人称不清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提出证据、申请调查、申请鉴定的权利; 2.进行辩论和请求调解的权利; 3.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反诉的权利; 4.反对对方陈述与本案无关事实的权利; 5.最后陈述的权利;

什么是审判人员 审判长是干什么的

什么是审判人员审判长是干什么的 摘要:什么是审判人员?审判长是干什么的?临沂刑事律师在线咨询、欢迎阅读: 审判现场会出现很多人,比如法官,原告被告,律师等等、那么到底什么是什么是审判人员? 审判长是干什么的呢?厦门法律直通车小编为你做了详细解答,欢迎阅读:【更多法律资讯,请上法律在直通车】 什么是审判人员 审判人员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人员,俗称“法官”。审判人员包括、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根据1983年9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订本)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1983年9月2日修改)。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该法(修订本)规定:“当事人如果认为审判人员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不能公平审判,有权请求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是否应当回避,由本院院长决定。 审判人员如果认为自己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需要回避时,应当报告本院院长决定。” 该法(修订本)还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1983年9月2日增加本款)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 文书类型:民事诉讼文书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 ()民终字第号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双方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

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有分析的评论,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维持原判的,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全部改判的,写: “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三、部分改判的,写: “一、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四、维持原判,又有加判内容的,写: “一、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加判的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长××× 审判员×××

民事审判模拟法庭方案(完整版)

17级法律事务班民事审判模拟法庭方案一、模拟法庭与学习目标 模拟法庭就是指在教师的知道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审判中的法庭审判程序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活动。通过学生自己亲身参与,将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基本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通过分析和研究案例,摸拟案件的处理,以达到理论和实际相统一。 通过本次模拟法庭庭审活动让同学了解法庭审理案件的整个流 程和细节,在具备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培养实务操作能力、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和团结协作能力。通过本次的模拟法庭活动,让同学们掌握有关法律,以及相关的诉讼程序。使同学们进一步提高对法律的理解,掌握解决法律问题的有效途径。 二、策划组织与教师指导 本次活动有2017级法律事务2班班委会和团支部策划组织,由中山铁军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指导,指导老师:刘天君老师、王春穗老师、肖湘林老师、康佑发老师、梁智刚老师 三、活动时间及地点 四、时间:5月24日(星期五下午2:00~17:00) 地址:实训楼E505 五、活动内容及评比 1、法务1班与法务2班以比赛的形式各举办一场模拟法庭。 2、由邀请的评委老师评选优秀团队(优秀组织奖1个,优秀诉讼团

队奖1个)以及优秀个人奖(优秀审判长奖1个,优秀审判员奖2人,优秀代理人奖4人,优秀表演奖8人) 六、庭审活动安排 时间:2018.5.01,向各位导师和评委们发送邀请函。 演员角色确定及培训工作 1、确定案例后进行演员的选拔。 演员角色根据审判的诉讼参与人初步确定为: 审判长:一人 审判员:二人 书记员:一人 原告:两人 被告:四人 第三人(证人):一人 委托代理人:六人 2、召集,所有演员开会布置具体任务。 A、审判、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彩排前完成所需要的司法文书。 B、向各位演员交代庭审程序,让各自清楚自己的出场顺序。 3、演练 1.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不断完善表演工作,并对前期工作进行检测,对正式演出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有所准备,为此将进行两次模拟排演; 第一次排练(5月8日3-4节2班),重在让各位演员了解具体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 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9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9月6日 法释〔2018〕1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 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 为规范互联网法院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确保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就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线上完成。 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完

成部分诉讼环节。 第二条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 (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 (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第三条当事人可以在本规定第二条确定的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范围内,依法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互联网法院管辖。 电子商务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等采取格式条款形式与用户订立

民事诉讼法庭审理基本程序

民事诉讼法庭审理基本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实行公开审理。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基层法院除采用合议制审理案件外,还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审判人员审理案件。对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案件,法官除进行必要的审理前准备外,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双方当事人。 开庭审理大致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评议、宣判等几个阶段。在案件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书记员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和应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及身份情况,包括您的姓名、年龄、职业等情况,并向审判长报告。能正常开庭的,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然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随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布正式开庭,宣布案由以及独任或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并询问您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如果您提出回避申请,您需要说明理由。如果您不提出申请或者申请被驳回,庭审将继续进行。 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请求和主张,按下列顺序分别举证、质证: 1、先由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2、由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质证时,当事人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如果您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有关证据并获得准许,法院所调查收集的证据将作为您提供的证据在法庭上出示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法庭调查结束后,庭审就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围绕全案事实、法律责任等发表意见。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然后是被告、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在法庭辩论中,您的发言要紧紧针对争议焦点,如果发言与案件无关,审判长或审判员有权予以制止。如果您觉得在开庭时未能充分发表您的意见,还可以在休庭后将您的意见写成书面材料提交法庭。法庭辩论结束后,

模拟法庭法官词

模拟法庭(民事)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判长:谢谢书记员,全体座下。 审: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 审: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1,2 ……… 审: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被告:……… 审: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被告委托代理人1.2 ……… 审:原告,你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审:被告,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 审: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敲法槌) 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第120条的规定,我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xx与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xx担任审判长,xx、xx 担任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xx担任法庭记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46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 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在开庭过程中得知需要回避事项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且向法庭说明正 当理由。 审:原告,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请求? 原告:不申请。 审: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 审:之前本院的立案流程机构已经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须知,须知中已经载明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必须履行的诉讼义务。对此,原告方是否已经明确? 原告:明确 审:被告是否已经明确? 被告:明确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庭审分四个阶段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评议与宣判。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当说明理由。 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发表你们的答辩意见。

最高法院判例:对录音证据的采信规则

公证录音:https://https://www.wendangku.net/doc/d118347810.html, 最高法院判例:对录音证据的采信规则 随着录音设备的普及以及当事人举证能力的不足,未经他人同意的录音证据越来越多的被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到法官面前,对于如何采信该类证据日益成为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d118347810.html,)中,按照案由为民事案由、法院层级为最高法院、案件类型为民事案件、关键词为录音、搜索日期为2016年1月17日,共搜索出116件最高法院判例。最高法院该116件判例中,有下列29则判例对未经他人同意的录音证据应否采信及原因进行了较为详细分析论证。本文通过对该29则判例中有关录音证据应否采信的理由进行整理,希望对法官采信该类证据提供参考,也为律师以及当事人采集和提供此类证据提供指引。 1.张增彬与顾秀兰、冯睿睿婚约财产纠纷案(2011)民申字第1086号 辽宁高院认为:张增彬向法院提交的录音证据,系张增彬与冯睿睿婚姻出现矛盾,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由张增彬一方秘密录制,张增彬一方的问话内容存在诱导,冯睿睿关于夫妻的感情矛盾所陈述的内容,并未直接回答张增彬所要证明的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事实。最高法院认为:张增彬虽然向抚顺中院提交了相关的录音证据,但其内容并不能证明顾秀兰、冯睿睿自认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事实。 2.朱以科等与重庆创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2012)民再申字第324号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朱以科以其与余代德、陈德清、徐东通话录音为证,拟证明双方有未结算工程,但由于余代德、创硕公司不予认可,且该通话录音内容不清晰,仅凭该通话录音不能证明双方有未结算工程。 3.张冠雄与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等技术合同纠纷案(2012)民申字第1318号 最高法院认为,张冠雄为证明其主张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与惠泉公司部分领导的5份通话录音资料,但由于该5份通话录音资料所涉及的技术成果、技术合同等内容均为张冠雄在通话中自已陈述的,通话对方并未认可,张冠雄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此原一、二审法院认定张冠雄不能证明所主张的技术成果和技术合同真实存在并无不当。 4.林银跃与苏文庙,林亚文合伙协议纠纷案(2012)民申字第1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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