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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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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应用和发展,节约资源和能源,促进节能减排,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含粉磨站,下同)、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等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水泥生产和使用,应坚持“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进一步提高水泥散装率,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第五条发展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是节能减排的重要技术措施,应把发展散装水泥的散装量、散装率列入节能减排考核内容。

第六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市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承担散装水泥管理的具体工作,其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交通运输、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统计、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全市“十二五”发展规划,会同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全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八条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引导企业利用工业废渣生产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符合条件的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新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符合规划,项目审批前应征求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意见,并报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应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并按散装水泥比例70%以上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时,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参加验收。

已建成水泥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应提高散装水泥发放能力,逐步达到50%以上或者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比例,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参加技术改造计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水泥生产企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组织生产,并保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城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尽量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逐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第十三条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运输应使用专用车辆,并保持车况良好、车貌整洁。

装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和混凝土泵车需要进入城市市区的,应凭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开具的证明,持机动车行驶证,事先到市交巡警大队办理特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的通行手续,并严格按照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市交巡警大队应及时办理。

装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和混凝土泵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市交巡警大队应及时处理,处理时间需要1小时以上的,应先予记录放行,待卸载后再行处理。

第十四条加大农村推广散装水泥工作力度,合理布局农村散装水泥销售网点,建立完善农村散装水泥现代物流配送体系,逐步提高农村散装水泥使用率。

第十五条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水泥制品企业,应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对散装水泥统计的有关规定,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及时报送散装水泥生产和使用统计报表,不得拒报、虚报和瞒报,并保证报表的真实、完整。

第十六条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对全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经销、运输、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予以配合,接受检查并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内容,并将检查情况抄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十七条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其征收、管理和使用按国家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或批准缓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或者提高征收标准。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票款分离”。其征收、票据、监督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

进行管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平调或者挪用。

第十八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征收,也可委托其他部门、单位征收,进入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审批联办件程序,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缴纳。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等有关规定,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可以委托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散装水泥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散装水泥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1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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