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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吴兴安受贿被判13年

抚顺市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吴兴安受贿被判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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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吴兴安受贿被判13年

新华网沈阳1月31日电(记者范春生)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吴兴安在担任新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共计70多万元。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认定吴兴安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

今年43岁的吴兴安2002年开始担任抚顺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2005年初任抚顺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2月,吴兴安在任抚顺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期间,查办了涉及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南杂木信用社主任腾某的案件,并扣押了信用社账外20多万元存款的存折。在腾某被传唤期间,抚顺某金融部门的办公室主任巴某找吴兴安说情,之后腾某被放回,但存折等被扣押。

于是,腾某个人拿出2万元好处费交给巴某,巴某再次找到吴兴安要求返还存折。2003年4月,这个存折被全部返还南杂木信用社。之后,巴某用腾某拿出的2万元中的1.74万元人民币兑换了2000美元送给吴兴安。

2000年至2003年,吴兴安在任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抚顺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期间,做煤炭生意的赵某请求吴兴安与一发电厂领导沟通送煤,并承诺事成之后每吨煤给吴兴安提取一定好处费。吴兴安答应了赵某的请托,找该发电厂厂长沟通,最终促成签订煤炭买卖合同。为此,吴兴安先后4次收受赵的贿赂款人民币70万元和价值人民币2.5万元的手表一块。

吴兴安受贿一案去年4月在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吴兴安受贿罪名成立,遂作出了判处有期徒刑13年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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