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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 Microsoft Word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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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

湘政发〔2011〕4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节约优先战略,通过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助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我省“四化两型”社会建设,现就节约集约用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规划计划管理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宏观调

控和用途管制作用。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用地规模、空间布局、开发时序必须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擅自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方式报批用地。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没有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或者没有农用地转用指标,不得申报项目用地,不得超用地计划批地

(二)科学编制并严格实施土地供应计划。市州、县市国土资深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按规

定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供应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没有编制年度供地计划的,不得擅自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未纳入年度供地计划的,一律不得供地。

二、加大市场配置资源力度

(三)扩大有偿使用范圈。细化划拔使用对象,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制定基础设施用地出让最低限价,逐步推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有偿使用。

(四)完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凡属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后由政府供应的工业用地,政府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重新供应的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确定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权人。新增工业项目用地,可以行业分类作为条件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企业在原规划的区城内因扩大生产规模所需的新增工业用地,可带条件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五)强化用地合同管理。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拔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工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在土地划拔或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按划拨或出让土地总价款的3%收取履约

保证金,根据用地单位履约情况,扣除或退还履约保证金,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由出让方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对确因城市规划需要调整改变原规划使用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对工业项目还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严格控制商品住宅项目用地单宗出让土地规模,小城市(镇)不得超过7公顷,中等城市不得超过14公顷,大城市不得超过20公顷。

(六)大力推行网上挂牌交易。市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托现有国土资源有形市场,进一步完善交易方式,大力推行网上挂牌交易。2011年年底前,各市州本级所有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网上交易;2012年年底前,全省所有市州、县市必须全面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

(七)积极推进土地储备。经营性用地一律纳入土地储备;旧城区改造、产业转型升级等盘活的存量用地也应纳入土地储备。土地储备机构储备新征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确实需要延期的,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全力推进开发区(园区)节约集约用地

(八)坚持工业集中集群集约发展。要按照建设“两型社

会”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园区)的空间布局,优化产业结构。要根据各园区产业特点确定合理的路网密度和宽度、绿地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新上工业项目必须安排在具有相应产业功能的开发区(园区)或城镇的工业集中区内,环境污染严重的化工、冶金类工业项目必须进专业圈区,其他工业企业,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达到环保要求的条件下,也要通过“拆企井企”、“拆企入园”等方式逐步进入开发区(园区)或工业集中发展区发展;对规模小、污染重、效益差的企业逐步实行关停淘汰。

(九)加强开发区土地用途管制.开发区(园区)用地必须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设立各类开发区。进一步优化用地结构,工业类开发区(园区)内的生产性项目用地比例不得低于60%,绿化率不得超过15%。工业项目用地中生活设施、后勤保障、办公服务等配套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规划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严禁将工业用地变相用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工业用地因城市规划原因改变土地用途的,在出让合同中约定依法收回。基础设施建设要统一规划,集中安排行政管理用地,合理布置公益性和服务性设施,并由开发区(园

区)统一建设,提高区域性社会资源的共享程度。

四、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激励约束机制

(十)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城镇建设用地在符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要充分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率。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人建设地上地下一体式建筑的,地下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不计算建筑规模,出让时不计收土地价款。对利用广场、道路、公园等地下空间修建地下建(构)筑物的,出让时按同地段同用途市场价格的20%至50%确定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要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对现有工业用地,增加建筑面积或利用地下空间的,不再增加土地价款。建立多层厂房的项目用地占新开工项目用地的60%以上的,给予土地计划奖励。

(十一)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巳实施征地满2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2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对因规划调整等不可归于用地者的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应通过协商和合理补偿,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纳入政府储备或安排临时使用等途径

及时处置、充分利用。

(十二)强化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要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划拔决定书等有关文件中的土地利用约定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建设位置、用地规模、土地开发强度等执行情况实施全程监管,并出具检查核验意见。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意见不合格的,不得竣工验收,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房产登记和土地变更登记,不得颁发相关证书。对未按有关批准文件或合同要求执行的,按规定追究土地使用者的责任,依法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并收取违约金.对没有按照土地使用合同开工建设和竣工的,要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企业限期完成开发,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时通报给金融部门.

(十三)实行批地与供地挂钩政策。对前三年及当年土地供应率未分别达到80%、60%、40%、20%的市州、县市,暂停受理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申请,并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十四)健全土地市场实时动态监测制度。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的要求,及时发布、上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拔、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以及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房地产项目开工、竣工等信息,开展市场分析等相关工作。各级财政要安排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专项经费,切实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监管和调控。

五、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

(十五)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

县市创建活动作为缓解资源供需矛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有力抓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抓好抓实。创建活动对象为全省所有县市,分达标和创优两个层次开展。达标是指达到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指标标准体系(以下简称“指标标准体系”)所规定的指标项的基本标准。达标为普遍性要求,原则上全省所有县市均应当在3年内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省政府每年从达标县中评选出1/3的县市,授予“湖南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荣誉称号,并在用地指标、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奖励。每年从省级模范县市中评选3-5个申报国家级模范县市。模范县市评比实行届别制。如不出现达到一票否决标准的重点违法违纪行为,获得的模范县市荣誉称号可保留3年。

六、确保实现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目标

(十六)加强领导,搞好考核。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要高度重视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具体抓,建立责任制,层层抓落实。要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的奖惩制度,把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作为领导干部政绩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评估范围。具体考核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制订。

(十七)部门配合,明确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全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把建设项目审核关,确保重点工程和鼓励类项目、民生项目建设,控制非重点工程和一般性工业项目立项;规划部门要严把城乡规划关。控制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强度;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把建设项目征转和供地关,按照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核定用地量;统计、审计部门要配合做好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工作;工商部门耍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省信用信息系统,并及时披露,按失信行为惩处;金融部门要严格建设项目贷款管理,禁止向违法用地项目以及违反规划控制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提供贷款支持。

(十八)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集约用地意识。要认真总结推广节约集约用地经验,表彰节约集约用地的先进典型,严肃惩处

闲置浪费土地和违法违规用地的行为,营造节约集约周地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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