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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规程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规程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规程

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规程

为了规范我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选举程序,保障广大社区居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前期准备工作

选举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建立选举工作机构、制订选举工作方案、培训选举工作人员等内容。

第一条建立选举工作机构

市建立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各镇成立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其工作职责为:

(一)制订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指导各社区的选举工作;

(四)确定本地区的选举时间和投票选举期限;

(五)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六)受理选举工作中的来信、来访;

(七)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做好届末审计和民主评议工作

各镇组织纪检、农经站、民政办公室和相关单位人员对居委会财务进行审计,并在公布选民名单前张榜公布。同时组织召开第五届居民代表会议,由现任干部作述职述廉报告,接受居民代表评议。述职述廉报告在村务公开栏上张贴,接受居民监督评议。

第三条做好居民群众的宣传发动和思想教育工作

各镇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换届选举工作的重大意义、时间安排、选举规程,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确保参选率。

第四条做好换届选举的业务培训工作

市、镇两级分别对换届选举骨干进行业务培训。市负责对镇级进行培训,镇级负责对居委会和居民小组骨干进行培训。时间安排按照选举工作日程安排表实施。

第二章选举实施细则

选举实施阶段共分为九个环节进行。

第一条推选产生新一届居民代表会议代表

推选居民代表的方式按两种方式进行。在两种方式中可任选其一。

(一)联户推选。即每5至15户为一个联户单位组合,选出一名代表。联户方式有两种:一是“自愿联户”,即不考虑住地因素,允许一定户数自愿组合;二是“按住地划户”,即按住地分别将住在一个小区里的居民为一个组合单位。具

体联户方式可根据各居委会的实际情况确定。每户派一名有选举权的代表参加推选居民代表,户代表过半数参加投票有效,获得参加投票的户代表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二)居民小组推选。即由每个居民小组推选3至7名代表。由居民小组长召开和主持居民小组会议,年满18周岁(计算时间从出生日起至推选代表之日止)有选举权的居民过半数参加,获得参加投票的居民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在规定名额内按得票多少确定。

居民代表的罢免、辞职和补选,按原推选办法进行。

(三)推选居民代表前,要公布选举日和参选者名单。如果有异议要在公布名单后3天内提出,现届居委会在3天内作出答复。推选结果要张榜公布。样式为:

每个居委会代表人数不少于20人,妇女的比例应占20%以上。

第二条选举产生居民选举委员会

居民选举委员会由5至9人单数组成,其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设主任一名,副主任2名。第五届居民委员会应召开居民代表会议,过半数以上代表参加,采取投票办法,选举产生选举委员会成员,按得票多少确定,确定名额时必须有差额人数3至5人。主任、副主任由选举委员会成员投票推选产生,按得票多少确定。推选产生的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居民公告,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居民委员会不按时主持召开会议推选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由镇人民政府指导机构责令限期召开;逾期不召开的,由镇人民政府选举工作指导机构主持召开。

居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后,第五届居民委员会发布公告,告知全体居民。公告样式为:

居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在选举期间,被确定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劳动教养、被

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其职务自行终止;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的,经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或者居民小组会议同意,可予以免职。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缺额的,从原被推选人中得票多的递补。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从推选组成之日起,至新一届居民委员会产生之日止。

第三条制定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由选举委员会起草,报党支部审核,听取居民代表意见后整理成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候选人条件、实施步骤,应注意的问题。

第四条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是对全社区居民享有选举权利的居民进行人

数统计。它涉及到每一个居民的民主权利的归属和行使问题,必须按照选民资格认真把关。

确认选民资格。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据此规定,有选举权的居民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年龄条件。必须年满18周岁。计算时间为出生日至选举日止。出生日期的确认,以身份证为准,未办理身份证的,以当地派出所登记的户口为准。

(二)属地条件。户口必须是本社区居民。居住在本社区生活或工作,但户口不在本社区的人员应回原籍参加选举。原籍在本社区的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国家机关和企业单位提前离岗退休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由户口所在单位出具不参加当地选举的证明书,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以作为社区居民登记,参加选举。

(三)政治条件。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判断是否剥夺政治权利或停止行使选举权的,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以裁定书为准。

此外,外出1年以上,在选举日不能回社区参加选举又未能委托其他选民代其行使选举权的居民,经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计入本次选举的选民人数。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计入本次选举的选民人数。

第五条确定选举日期

全市统一选举时间为X月X日至X月X日,具体时间由各镇确定,在选举日前10天报市村(居)级组织换届选举领导小组。选举日公告样式为:

第六条选举形式

居民委员会可采取选民直接投票、户代表投票、居民小组代表投票三种形式推选。其三种形式操作分别为:第一种,选民直接投票:凡持有选民登记证的选民,凭选民证到指定的选举地点进行投票,如无法参加投票的可委托其亲属代为投票,接受投票者只能限于一人;不委托他人又不直接参加投票的视为弃权。

第二种,户代表投票:即每户派一名代表参加投票,投票者必须是户主,户主不能参加投票的,可委托其他家庭成员,但必须办理委托手续(不办理跨户委托),凭委托书到指定地点参加投票。在确定户主姓名后,必须在选举日20天前公布户主名单(户主姓名以户口本为准),同时公布选民名单。公告的样式为:

每个居民小组分别张贴本小组的选民名单。户主公告的样式:

以上两个公告,如有异议,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3日内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居民如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名单如有变动,以调查后核定的为准。

第三种,居民小组代表投票。每个居民小组推选代表2至3名,在选举日20天前,张榜公布居民代表名单。居民代表凭选民证参加投票。居民代表不办理居民代表外的委托投票。

第七条提名确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选举居民委员会,原则上应当提名候选人,采取选民直接投票、户代表投票、居民小组代表投票,三种任选一种方式投票推选。

(一)候选人资格

1.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办事公道、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热心为民服务;

3. 提倡主任45周岁,委员50周岁;

4. 一般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5. 现任居民委员会成员未发现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6.选举期间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劳动教养;

7. 选举期间没有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

8. 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8条是对居委会成员提出的基本要求,镇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居民选举委员会、居委会党支部要根据此规定,引导选民提名候选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提名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

1.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主动、认识滞后、工作方法欠缺、没有完成上级分配的工作任务;

2. 触犯法律或因重大问题正在接受组织审查的,党组织处分未满期的;

3.有吸毒行为并经查实的;

4.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理,未满3年的;

5.派别动组织者,带头无理上访者,扰乱社会秩序和机关办公秩序的;

6.参与非法邪教组织活动的;

7.长期拖欠公款一年以上不还,社会信用度较差的;

8.因失职行为,造成集体财产严重流失的;

9.一年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难以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候选人名额

1. 居委会成员的具体名额。

根据我市基层工作实际和人口现状,居民委员会成员一般设3至5人单数组成。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报市委组织部门批准,送市民政局备案。

居委会成员组成,须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批后发布公告,样式为:

2.候选人的名额。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的名额各比当选人数多1人,委员候选人的名额应比候选人数多1至3人。在候选人中,妇女和35岁以下的青年应有1个名额。

由选民直接提名的女性候选人没有被确定为候选人的,按照得票多少确定1名女性候选人。如果直接提名的候选人中没有女性候选人的,居民选举委员会报经镇人民政府同意,指定1名女性候选人。

3.提名候选人的方式

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规定,由居民选举委员会采取某种形式选举产生候选人,并按得票多少确定候选人。

其主要程序同村委会操作程序。当确定提名候选人的方法、时间、地点后,应向全体选民发布公告。样式为:

候选人提出后应进行资格审查,提名候选人后3日内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样式为:

在张榜公布3天后,选民没有任何反映意见和举报,选举委员会应及时确定候选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5天前以得票多少为序,张榜公布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候选人名单与其简历(简历同时张贴),告知全体居民。样式为:

第八条投票选举

投票选举是通过法定的三种任选一种形式进行。正式选举采取的形式,必须与提名确定候选人相同。

一、投票前的准备工作

为保证投票选举工作依法顺利进行,居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之前,要做好如下各项准备工作:

(一)确定投票方式。投票一般应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必要时,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也可采取投票站和流动票箱形式进行。如果户代表或居民小组代表形式进行的投票,一律采取大会集中投票,流动票箱只为老弱病残不能参加大会的人员而设。

1.大会主会场要配备若干名工作人员,发票、唱票、监票、计票、总监票员等。

2.每个投票站必须配备3名以上工作人员和1至3名监票人。

3.流动票箱,每箱必须配备3名以上工作人员和1名监票人,镇人民政府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派员随行监督。

被提名为候选人的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不能当选举工作人员。

(二)公布老弱病残者名单。在选举日的5天前张榜公布。样式为:

(三)公布投票方式、时间和地点。样式为:

(四)确定代写的适用对象。文盲或者因老弱病残不能亲自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在公共代写处按其意

愿代为填写。受委托代写人只能为1人代写。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名单都要在选举日的5天前张榜公布。

(五)制作票箱。票箱分为会场票箱、投票站票箱和流动票箱三种。票箱的形状和尺寸大小根据本社区具体情况而定。但票箱必须标明“选举票箱”字样。

(六)其他选举程序按村委会选举办法进行。

(七)宣布当选名单。

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当选人后,要在选举当天宣布选举结果,用公告的形式向全体居民公告,样式为:

第九条换届工作交接

新一届居委会产生后,在7天内由镇党委、政府组织指导上一届居委会向新一届居委会移交办公设施、财务账簿、经营资产、档案等有关资料和物品。

第三章建章立制

第一条:居委会成员产生后应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并讨论工作分工,明确其成员工作职责。

第二条:健全组织。居委会可根据需要设立治保、妇女及卫生、计划生育、社保等工作委员。

第三条:制定规划。结合镇委、镇政府中心工作,根据本社区实际,以促发展保稳定为出发点,制定三年工作目标。

第四条:完善制度。包括居民会议制度、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居民财务管理制度、居务公开制度、居民自治章程、居规民约等。

第五条:验收总结。根据选举工作方案,按实施过程中的详细情况写成书面总结。总结要简短精炼、突出中心、数据准确,并按要求填写各种表格,分别报送于镇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

第六条:立卷归档。内容包括:1上级有关选举方面的文件、通知等;2. 选举工作方案;3. 选民登记册,户代表名册,户主花名册,居委会成员花名册,居民小组班子花名册;4.选举方面的公告、各种报告单及投票委托书;5. 宣传提纲,宣传资料;6. 竞选演讲稿、提名、选举的原始材

料;7. 第五届社区干部述职报告;8.培训选举工作骨干的材料;9.选举工作总结。

第四章居民委员会选举的其他程序

第一条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又称“再次选举”。当居委会成员人数少于3人的,或主任职位空缺的,必须在选举后15日内对空缺的职位另行选举。

1、选举的时间地点、投票方式要进行公告,公告方式与村委会另行选举公告方式相同,但可不公告号数。

2、另行选举候选人的确定应从前次选举时该职位未当选的被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确定候选人。

3、选举有效的确定,参加的选民应超过选民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4、当选的确定。另行选举中,候选人的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另选结束后,要及时向镇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选举结果。

第二条第三次选举

居民委员会一般不进行第三次选举,如需选举,经镇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应当举行第三次选举。

1、时间应在另行选举后,即空缺位臵在15天内进行第三次选举。要公布投票方式、时间和地点。

2、第三次选举候选人的确定。从未当选的被选人中按得票多少确定候选人。

3、第三次选举的当选确定。收回选票数应当超过本社区选民半数,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第三次选举结束后,社区选委会应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送选举结果。

第三条违法查处

1、违法的认定。首先应明确其认定机关,即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市人大常委会,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其次是立案侦查。再次是,认定性质,做出处理意见。看是否违法,从性质上可分为妨害居民行使选举权利,破坏居民委员会选举活动和违反选举程序两种。判断是否妨害居民行使选举权利和居民委员会的选举活动,如未经司法机关判决剥夺政治权利而无故不登记为选民的,提名确定候选人的权利,选民投票选举的权利等,这是第一个条件。第二是违法行为是暴力、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实施的。第三是违法行为已发生,并且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极坏。

2、违法的处理。选举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选举办法”的,以暴力、威胁、贿赂、伪造选票与不正当手段当选的,由镇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并宣布无效。

对于违法行为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意见。情节轻微,影响范围小的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处分;触及刑律的由司法部门鉴定,并作出处理意见,手段恶劣,影响极坏的必须从严处理。

第四条重新选举

重新选举是指选举工作机构和行为人的行为,致使选举未按法律法规的程序进行,造成整个选举无效,必须进行重新组织的选举。

重新选举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推选居民代表和选举工作机构违法,必须从头开始。二是在选举工作中,某种环节上违法,那么应在某种环节上重新进行。未受违法行为影响的选举环节和程序不必重新进行。

职务终止和中止

职务终止有5种情形: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劳动教育的;连续6个月不履行职责的;户籍迁出本村并不在履行本社区居民义务的;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居委会成员职务自行中止的情形有一种:即居委会成员在任期内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第六条辞职

辞职,是指新一届居民委员会组成之后,居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自己提出申请辞去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行为。提出辞职的,应履行一定的手续。辞职申请样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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