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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18号文件)

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18号文件)
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18号文件)

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市人民政府五届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保护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南充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充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顺庆、高坪、嘉陵三区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等具体工作;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国土、监察、公安、财政、民政、人社、住建、规划、林业、水务、房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负责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涉及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协助,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征地补偿安置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村(居委会)、组(社)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村(居委会)、组(社)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10天。

第五条自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

(三)买卖、抵押、变换、赠与、分割、租赁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影响征地补偿

安置的活动;

(四)抢种、抢栽农作物、林(果、竹)木等地面附着物。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对在被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地面附着物和抢建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第六条征地公告后,在被征地和拆迁范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办理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公安机关停止办理村民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住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停止办理房屋规划报建手续;房管部门停止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停止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国土等区级相关部门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者及相关权利人,对被征收土地及地面附着物的权属、地类、面积、数量等情况进行调查、测量、清点、登记和确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八条被征收土地的地类,由有资质的土地测绘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土地分类的标准和技术规程确定,作为计算征收土地补偿等费用的依据。

第九条被征地农民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基本信息,由征地部门到户籍管理部门免费查询、逐一登记,并在被征地村、组公示无误后,及时将相关资料抄送财政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社会保险机构、就业服务机构,作为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的依据。被征地农民安置年龄和参加社会保障的年龄以征收土地公告日为基准日核定。

第十条下列人员享受征地补偿安置:

(一)征地公告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有承包责任地或者因法定原因(依法婚嫁、生育、收养)入户的正住农业户籍人员,以及这些人员中服现役的士兵、复员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和劳动教养人员;

(二)征地公告后3个月内,依法婚嫁、出生登记入户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享受征地补偿安置:

(一)征地公告前,除依法婚嫁、生育、收养登记入户之外投亲靠友、空挂户等其他原因迁入,未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的人员;

(二)征地公告前已被组织、人事部门招录或招聘为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职工,或被国有大、中型企业招聘为正式职工的人员;

(三)因退休(养)或企业改制下岗回乡居住的原城镇工作单位人员(含轮换工);

(四)征收土地公告之日前已死亡人员(含征收土地公告之日前已死亡但未及时注销户口人员);

(五)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未建立法定收养关系并办理收养登记、入户登记的捡拾、领养他人子女以及征地公告后收养登记入户的人员;

(六)原属非农业人口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七)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协商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八)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应享受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国、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以测绘地类耕地面积为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倍率的依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计算方式为: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征用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根据当年省国土资源厅核定、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标准执行。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直接用于一次性安置费用、缴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保障所需费用。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被征地农民的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采取一次性补偿安置。

第十三条本办法实施之前采取按月发放生活补偿费安置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补助费标准和条件以南充市人民政府当年制定公布的为准;本办法实施之后,不再采取按月发放生活补偿费方式安置被征地农转非人员。

第十四条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安置的,一次性安置费用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列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优先用于支付个人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所需费用,参保不足部分由政府从土地收益中列支。参保后,剩余的安置补助费用于个人的生活安置,剩余的土地补偿费由征地部门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一次性安置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不满16周岁的,其安置补助费由征地部门支付给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法定监护人,相应的土地补偿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使用。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收,对被征地人员实施农转非安置的,土地补偿安置及社会保障按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政策执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收,依据有关规定按农业人口安置的人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征地补偿安置部门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符合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十六条青苗补偿和果树、林木(含零星桑树)、竹、花圃等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青苗和果树、林木、竹、花圃等地面附着物属个人所有的,补偿费补偿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个人的堡坎、水沟、院(晒)坝不予补偿,在集体还房时统一修建公共配套设施;选择货币补偿或自拆自建被拆迁人个人的堡坎、水沟、院(晒)坝应予补偿。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

第三章社会保障

第十七条批准征地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年龄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办法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和《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以及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南府办函〔2010〕111号)的规定执行。即以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其中个人部分不超过8%),根据批准征地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实际年龄,按照从16周岁开始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增加1年缴费年限的办法,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照实际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确定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在到达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应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一次性安置供养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直接从其所得的安置补助费中缴纳,安置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所需的个人缴费不足部分及其余社会保障资金,从土地收益中解决。

第十八条批准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其个人应缴费用,由当地政府按城镇居民当年个人缴费标准,全额支付给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最低缴费年限不低于5年。

批准征地时男、女均年满7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个人不缴费。其个人所缴费用,由当地政府按城镇居民当年个人缴费标准,按5年缴费年限,一次性清偿给当地医保经办机构。

批准征地时男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当地政府给予10年缴费年限补助;对批准征地时男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的,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当地政府给予5年缴费年限补助。补助标准为:其医疗保险补助年限,由当地政府进行一次性按10年、5年清偿给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并以当地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为基数,按每年10%的缴费基数递增率累计计算。

第十九条一次性安置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批准征地时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按《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川劳社发〔2004〕6号)和《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明电〔2011〕56号)的规定纳入失业保险范围。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户口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1%一次性计交10年,从本人的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其余部分按照集体出资20%、政府出资80%的比例,从政府土地收益中筹集。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规定享受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一次性安置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在失业保险期满仍未能就业且生活无保障,符合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国、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涉及的移民安置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对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不按规定标准进行补偿安置,损害国家利益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利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在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要求超标准补偿,无理取闹,组织、煽动、聚众闹事,阻碍交通,阻扰建设,影响党政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等违法行为,视其情节轻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正在依法实施征地但尚未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

置补助费的按本办法执行;原征地已补偿安置的不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发布前,市人民政府

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附件: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

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标准

(一)耕地(包括水田、旱地及粮食间、套、混种植的农作物地):按当年年产值标准

执行。

(二)成规模净作种植的专业蔬菜地: 2400-3500元/亩。

二、林木、果园及苗圃补偿标准

(一)成片林木补偿表

序号

补偿项目补偿标准

(元)名称生长期说明单位

1 水果类锦橙、血橙、脐橙、夏橙、椪

柑、香柚、柑橘、桃子、苹果、

杏子、柿子、青枣、李子、枇

杷、樱桃、

幼苗亩600

幼树亩1000

产果期

初果亩4000

盛果亩6500

衰果亩2000 葡萄

幼苗亩1000

幼树亩2000

产果期

初果亩4000

盛果亩8000

衰果亩2000

2 干果类板栗、核桃、坚果幼苗亩1000 幼树亩2000

产果期

初果亩4500

盛果亩7000

衰果亩2500

3 桑树

幼苗亩4500

产叶桑亩7000

4 油茶、汕桐、乌柏幼树亩2800 小树亩3500 中树亩4500 大树亩2800

说明:按照本表补偿后的林木不另付青苗费、砍伐费。零星、套作或一年以内种植的桑树按林木、果园及苗圃补偿标准第三条规定办理。

(二)其他成片经济林、用材林补偿表(单块种植面积在0.5亩以上的)

新造林林地(元/亩)未成林林地

(元/亩)

已成林林地

(元/亩)

苗圃(元/

亩)

花卉药材备注

经济林1350-2000 1300-2500 3000-4000 3000-4000 按搬迁费

用评估评

审价

按搬迁费

用评估评

审价

不另付青

苗费、砍伐

用材林800-1300 1100-2100 1400-2600 1400-2600 不另付青苗费、砍伐费

(三)对单块面积0.5亩以下的零星林木一律不再按棵数进行补偿,耕地中的林木(含桑树)按1000元-1500元/亩、非耕地中的林木(含桑树)按每亩2000元-2500元/亩的标准包干补偿给被征地村民小组,在国土资源部门及征地涉及村级组织的监督下,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据实合理分配给有关权利人。

三、蔬菜大棚补偿标准(以占地面积计算)

柱架结构标准必要条件补偿标准

内外镀锌钢管直径6cm

长宽高

30×6×2.5钢管间距70cm至100cm,横向钢条3

根拉通到30米处底边

10-17.5元/m2

镀锌钢管与竹

木混建直径6cm 30×6×2.5

钢管间距70cm至100cm;横向钢条3

根拉通到30米处底边

8-11元/m2

木混、桩架

8cm×

8cm

30×6×2.5钢筋混凝桩标准10Φ筋灌注水泥5-9元/m2

竹木架

宽4cm

长800cm 30×6×2.5

间距为100cm横向3尺拉通30米处

底边

3-4.5元/m2

说明:1.大棚补偿按平方米计算,含材料费和工时费。

2.由棚主处理大棚残值的,全钢架棚扣除10%、半钢架棚扣除5%的补偿费。

四、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序号补偿项目单位补偿标准(元)1 围墙

乱石、土围墙平方米35

砖、石围墙平方米110

2 院坝(晒坝)三合土平方米22 砖、石、水泥泥浆平方米75 石板坝平方米65

3 粪池土粪池立方米50 水泥、三合土粪池立方米80 条石粪池立方米260

4 水井土水井口260 条石水井口650 压水井(含机械取水)口1100 机井口1100

5 坟墓普通坟墓座3000

砖、石、水泥修砌座3500-4000 砖、石、水泥修砌加有花岗

石、其他材料刻成的墓碑

座5000-5500

6 沼气池

产气沼气立方米300

未产气沼气立方米60

7 堰塘、鱼池浆砌鱼池立方米300 砖石砌筑鱼池立方米380 土鱼池立方米30

8 桥平方米1800

9 村道路土路米100 泥结碎石路米160 沥青路和水泥路米350 规模石板路米30-50

10 农用水沟

条石立方米260-320

土沟米4-10

11 砖瓦窑正在使用的(废弃的不补)个3800-5500

12 广柑苕窑口400-600

13 照明线米4-6 电话线米4-6 闭路电视线米4-6 广播线米2-4 自来水管(PPR)米8-12

14 外设猪圈座400-600

15 堡坎立方米80-200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2017最新)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7209427.html,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2017最新) 1、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由哪个机关进行协调处理? 市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协调处理机关,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依法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案件。 各县(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成立协调机构做好协调处理工作。 东昌府区、经济开发区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事宜,由东昌府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受市政府委托办理。 2、可以申请协调的范围? 属于下列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可以申请协调: (一)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适用;

(二)被征收土地的种类、等级的认定;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 (四)被征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 (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的确定; (六)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的适用; (七)因青苗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 (八)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 第(七)、(八)项争议,由市人民政府处理。 3、申请协调的期限?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批准该公告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市、县人民政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未告知申请人申请协调期限,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以内提出协调申请。 4、谁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协调? 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的,由被征收土地及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所有权人作为申请人申请协调。 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适用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 对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其所有权人申请协调。 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争议的,由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 5、在申请人申请协调时,应当提供什么资料? 申请人申请协调,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征地拆迁补偿】(更新至2016年7月11号)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征地拆迁补偿】(更新至2016年7月11号)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更新至2016年7月11号) 有效期: 2019.3.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 4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发[2013] 9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13] 23号)等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征收本区高塘岭街道、喻家坡街道、月亮岛街道、大泽湖街道、白沙洲街道、黄金园街道、金山桥街道、廖家坪街道、丁字湾街道、书堂山街道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货币安置。 征收白箬铺镇、乌山镇、铜官镇、桥驿镇、茶亭镇、东城镇、乔口镇、靖港镇、格塘镇、新康乡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为主要安置方式。 第二章职能职责 第四条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地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征地方案; (二)发布征地公告;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 (一)发布预征地公告;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五)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报区人民政府批复后发布; (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 (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概算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应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第六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征地工作中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委托给征地事务机构承担。 第七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纳入和费用的发放以及基本生活补助费的发放等工作。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2005年02月17日 08:57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2年7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丽水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丽水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公安、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电信、文体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突出生态城市特色,营造舒适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五条编制丽水市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丽水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每隔5年续编一次,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3年内完成编制,其中主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1年内完成编制。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近期建设地段,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

我的家乡南充作文600字

我的家乡南充作文600字 我的家乡在四川省南充市,那是一座历史悠久,风景如画的城市。而南充的山山水水,更是犹如仙境。 绿染古韵金城山 说到山,我第一个想起的便是金城山。金城山位于高坪区胜观乡境内,因为保护得当,山上植被茂密,有着郁郁葱葱的原始森林。清晨,你若登上山的高处,放眼望去,大片大片的深深浅浅的绿涌入你的视野,雾气在绿中漫开,古刹在林间若隐若现,更给金城山增添了几分神秘的仙境之感。金城山有许多保存完好的寺庙,古朴的建筑更添庄严之美。除了美景,金城山也有深厚的文化内涵。它是道教中天下七十二福地之一,自古就有“金城天下奇”之说,更有“道教仙境长门赋,洞天福地凤求凰”之美誉。也许正因为如此,静静地站在林中的幽径上,闭上眼,聆听树叶的沙沙声,鸟儿的鸣叫声,悠远的钟声,只觉清风拂过脸庞,吹起衣袂飞舞,沧桑的历史感再次叩响心门。我在这一刻,仿佛已经领悟了“道”的真谛。古刹旁的石刻精美逼真,不知当初的能工巧匠们是否也是怀着和我一样的心情一点一点地将图案雕刻上去的呢? 源远流长嘉陵江

说到水,最具代表性的当然就是嘉陵江了。我曾听过这样一句话:“源远流长嘉陵江,千年绸都南充城”由此可见嘉陵江历史之悠久。因为嘉陵江悠久的历史,孕育出了灿烂的文化。其中我最感兴趣的,就是有关嘉陵江的传说。据说在嘉陵江畔,有一块特别的赭色石头,在周围绿荫的衬托下,格外显眼。这块石头还有一个名字,叫望夫石。关于望夫石,有这样一个传说:很久以前,嘉陵江上还没有桥,一对年轻夫妇撑船渡江回家,船不幸搁浅。因为干粮所剩无几,丈夫决定游过嘉陵江回家取粮。就在丈夫刚渡过江时,突然下起了大雨,江水暴涨,丈夫不能游回对岸,只能站在岸边,化作了一块石头。妻子见丈夫久去不会,便到山上眺望,看见化作石人的丈夫,一时伤心欲绝,也化为了一块石头,望着对岸。诗人李秉礼曾赋诗:“江头望夫处,化石宛成形。” 重峦叠翠的山峰,古朴沧桑的寺院,美丽悠久的传说,碧波荡漾的江水,这一切,构成了我美丽的家乡。它如诗,在我心头低吟;它如画,在我胸中珍藏。家乡的山啊,家乡的水,是我一生最甜蜜的牵挂。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020〕第0198号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实施北干中单元D-14地块项目(地块号为202000114)需征收萧山区北干街道施家桥社区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萧政发〔2019〕25号)等相关规定,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面积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面积0.049公顷(计0.735亩),位于四级区片范围,其中按耕地补偿面积0.049公顷(计0.735亩),按非耕地补偿面积0公顷(0亩)。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 东至:纵七路,西至:工人路,南至:横四路,北至: 山阴路。(详见征地勘测定界图) 三、征收补偿费 1.按照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萧政发〔2019〕2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费用如下: 单位:元 2.本次征地如涉及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参照萧政办发[2017]24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临时过渡费、搬迁费参照萧城乡办[2017]39号规定的标准计发。 四、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途径 1.根据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下达征地农业人口定额标准的批复》(萧政发〔2003〕65号)文件确定,本次征收耕地每亩安置5.35人,非耕地(林地)每亩安置3.21人,合计征地农转非安置人数0人。由于该村(社区)已无被征地人口可安置,本次征地实际不安置,根据区委办〔2003〕55号、萧政发〔2019〕25号文件,征地安置专项资金按比例返还到村。 2.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被补偿人符合安置条件的,参照萧政办发[2017]51号相关规定予以安置。 五、与被征地单位草签的征地协议须与本方案一致。本方案经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规范征地补偿标准及征地的工作要求(最新)

关于规范征地补偿标准及征地的工作要求(最新)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标准,加快征地拆迁工作效率,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X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X政〔X〕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征地工作实际,对我县的征地补偿标准及征地相关工作进行规范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片区的划分 1.一类区:X至:X镇城区;西至:X镇外西环路;南至:X湾、X湾、X湾及X湾局部;北至:X公路X至X公路段与外西环路交接处。即X村X公路→X外西环路交叉口→外西环路→X作业区X公路二期(X段)组成的区域为一类区。 2.二类区:除一类区外的区域。 二、征地补偿的方式及标准 征地地类的确认以我县“土地二调数据”为准,主要分四大类:耕地、园地、设施农用地等(以下称农用地)、水域、林地和建设用地。 (一)一类区 1.按包干方式补偿 (1)农用地:55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补助费和青苗、果树补偿费)。

(2)水域(含养殖水面):13000元/亩+挖方费用(按评估结果计算)。 (3)林地:18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2.按不包干方式补偿 (1)农用地:45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果树补偿。 (2)水域(含养殖水面):按上述包干补偿标准。 (3)林地:按上述包干补偿标准。 (二)二类区 1.按包干方式补偿 (1)农用地:50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补助费和青苗、果树补偿费)。 (2)水域(含养殖水面):13000元/亩+挖方费用(按评估结果计算)。 (3)林地:18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2.按不包干方式补偿 (1)农用地:40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果树补偿。 (2)水域(含养殖水面):按上述包干补偿标准。 (3)林地:按上述包干补偿标准。 (三)建设用地按征收(收储)方式补偿 三、果树及建(构)筑物补偿事项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 (2)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9)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6) 第五章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8) 第六章监督检查 (9) 第七章附则 (11)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农垦管区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依法和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群众参与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政府奖励)市人民政府对遵守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征地补偿安置公示

征地补偿安置公示 京(房)地征〔2016〕7号--1 为实施房山区轨道交通房山线北广阳城站4号地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拟征收长阳镇北广阳城村农村集体土地15.3442公顷(合230.16亩),经长阳镇北广阳城村民主决议,并与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房山区分中心协商,于2016 年7 月7 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现就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内容及征地补偿安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及征收土地位置 建设单位: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房山区分中心 建设项目:房山区轨道交通房山线北广阳城站4号地土地一级开发项目 土地用途:住宅混合公建用地等 征收土地位置:东至张家场村村界,西至规划长于路东边线及规划圣水大街中心线,南至规划良乡高教园区二十八路中心线及其他多功能用地(05-05-04)南侧规划道路中心线,北至规划长阳大街中心线。(最终以建设工程拨地测量成果报告书为准) 二、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长阳镇北广阳城村,集体土地15.3442公顷(合230.16亩),具体情况如下: 地类名称征地面积(公顷)征地面积(亩) 耕地0.0873 1.31 果园0.0027 0.04 林地7.7916 116.87 农村道路 1.5547 23.32 沟渠0.0006 0.01 住宿餐饮用地0.0072 0.11 住宅用地0.0166 0.25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3.8486 57.73 交通运输用地 1.8225 27.34 空闲地0.0940 1.41 其他草地0.1184 1.77 合计15.3442 230.16 三、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情况 2016 年7 月7 日,长阳镇北广阳城村就征地事宜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村民代表应到32 人,实到代表31 人,其中同意代表31 人。 四、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内容 征地补偿标准为人民币42.1770 万元/亩(长阳镇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为8万元/亩),总计人民币9707.5849 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为25万元/亩,采取货币补偿为人民币5754.0750 万元;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7.1770万元/亩,采取货币补偿为人民币3953.5099 万元。(征地补偿费应优先用于人员安置。安置补助费为初步核算金额,待依法征地公告后60日内,由村委会确定转非安置人员名单,以区人力社保局、民政部门计算数额为准支付安置补助费)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房山区分中心在确保人员安置费用的前提下,非货币补偿采取无偿还建商业用房方式,按照转非人员人均10平方米的标准,由二级开发单位无偿为长阳镇北广阳城村合作社还建530平方米商业用房。还建商业用房位于房山区轨道交通房山线北广阳城站4号地项目范围内,控规编号为05-04-07地块,规划用途为多功能用地(F3)。还建商业房在建筑设计、层高、建材、外装及各项设施接入均须与该地块内其他商业建筑设计标准一致,为便于分隔空间及后期装修,内装为毛坯。为保障北广阳城村村民利益,将无偿还建的530平方米商业用房作为入市条件,写入招拍挂文件中。待土地交易完成后,在5年之内交付,后续因购买商业用房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长阳镇北广阳城村合作社自行解决。 安置农业人口53 名;其中劳动力34名,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超转人员14名。 五、提出意见及听证权利 自本公示张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2016 年10 月10 日止),长阳镇北广阳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上述公示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房山区国土分局(地址:良乡西路3号、邮编:102488、联系人:李贺军、联系电话:89356046)提出。在此期间内可以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我分局将在听取意见或听证的基础上,依据本次征地补偿安置公示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并报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以市人民政府批准为准。 特此公示。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房山分局 2016 年9 月29 日

农村征地安置补偿政策法律规定

农村征地安置补偿政策法律规定由于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统一的征地法,有关征地的法律规定主要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中。不仅法律渊源比较零散,并且各个地方的规定和具体做法有所不同。下面简要介绍征地工作中可能涉及的一些基本知识。 一、土地征用 什么叫土地征用呢?土地征用也简称征地,是指国家及地方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城镇化、工业化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强制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由国家给予法定补偿的行为。简单说,原来的地是属于村集体的,经过征地手续后,土地就属于国家的了,国家给予相应补偿。听起来象做生意一样,一方交货,一方给钱。其实,征地与交易有根本区别:交易的双方是自愿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征地则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主体间存在着非平等的上、下级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受行政法律或经济法律规范的调整,在征地工作中也许还存在着被征用土地一方不自愿性和征用土地一方的强制性。 我国的土地是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有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于我国的土地存在着“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两种形态,国家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来搞建设,就必须办理征地手续,把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后才能开发建设。 二、征地的基本程序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分别是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批准程序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事情,农村集体和农民不参与其中的工作,在这里仅作简要的介绍;实施程序的每个步骤都涉及到被征用土地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需要农民朋友的积极参与,故做详细的介绍。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主要分为5个步骤: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用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用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国家实行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征地的批准权在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在广西境内征地,只有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权批准征地,并且,征用的土地之中包含有基本农田的,只有国务院才有权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征地的实施机关是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值得注意的是,市辖区政府虽然与县政府同级,但法律规定市辖区政府不能作为征地的实施机关。征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的国土资源局承担。征地的实施程序主要分为六个步骤:第一、发布征地公告;第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第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第四,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第五,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第六,土地交付。 1、发布征地公告。 征地的主要公告有2个,一个是征地公告,一个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两个公告都非常重要,为了规范土地征用的公告工作,国土资源部专门制定了《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先说第一个公告,也就是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的目的是向被征地单位告知征地的事实与办理补偿登记的机关和期限等重要内容,标志着征地实施工作的开始。如果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和安置登记手续(《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14条之规定)。 (1)征地公告的发布机关:市、县政府。《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2)征地公告的发布范围: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我的家乡南充作文400字

我的家乡南充作文400字 【第1篇】 我的家乡在四川南充,那里有美丽的嘉陵江,江边群山环绕,山上开满了五颜六色的野花,美丽极了。 早些年人们的房子建在半山腰,都是用土坯盖成的,非常破旧。上下山都要走很远,没有公路只有土路,下了雨过后,泥泞的土路变的更加不好走了,走在道路上鞋子、裤子都沾满了泥巴。过了几年后,我们那里发生了巨大变化,不好走的土路变成了崭新的公路,公路两旁种了许多花草树木。人们搬进了漂亮的砖瓦房。 我的家乡还有很多小吃非常可口,比如:火锅、麻辣烫、酸辣粉,尤其是川北凉粉,那可是百年老店呢!每当走在街上,香气扑鼻而来,会让你毫不犹豫的走进店里让你吃个够,吃个爽! 我的家乡是不是很美呀!欢迎你们来我的家乡做客! 【第2篇】

我的家乡在四川南充,腊肉是那里的特产,腊肉具有独特的香味,滑腻的口感,所以腊肉受到男女老少的青睐。 腊肉的样子和五花肉的样子没什么两样,上面和中间是肥肉,下面是瘦肉,如果你喜欢吃麻辣的,还可以在腊肉上放一点辣油,真是别有一番风味,煮好了的腊肉,又软又腻,那香味久久在你的嘴里停留回旋。 奶奶告诉我,煮好了的腊肉吃起来更加香甜可口,熏腊肉最好的材料是柏树枝和锯末,把这些材料用火点燃以后,把火压住,把腊肉放在冒烟处的正上方,慢慢的熏,让烟熏的香味,渗入肉中。听到这里,我不禁垂涎欲滴,很想美美的品尝美味可口的腊肉。 腊肉有很多种做法,可以直接炖好,切成薄片,放入盘中。也可以加青菜回锅炒一下,还可以凉拌一下,无论哪一种做法,都是饭桌上一道美味的佳肴。大家如果有机会到我的家乡来,一定要品尝美味的腊肉哦! 我爱家乡的腊肉,我爱我的家乡!

【第3篇】 我的家乡在四川省南充市世阳镇,我很喜欢家乡的夏天。 每逢夏天,镇子上那又白又香的栀子花和红得像火的石榴花就会开放,特别好看。 傍晚的时候,会有很多只蜻蜓在荷塘周围飞着时我会带着小朋友们来,在荷花池边玩套蜻蜓。我们知道蜻蜓是益虫,我们玩一会儿就把它们放走了。 如果照这样天气的话我的爷爷就会在自己的地里摘下几个西瓜,来吃,弟弟看了直流口水,爷爷切开西瓜以后弟弟一下吃了五六个西瓜我看到以后就哈哈大笑起来。 我爱我的家乡,更爱我家乡的景色。 【第4篇】 我的家乡叫南充,她享有“丝绸之都“之美誉是一座风景优美的城市。 要谈南充的风景,那真是没得说,西山开汉楼是《三国志》作者陈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村民委员会 一、土地概况: 该地块编号为XX,位于X侧,面积XX公顷,其中耕地XX公顷,林地XX公顷,其他农用地XX公顷。东至XX,西至XX,南至XX, 北至XX。 二、征地补偿费: 1、补偿方式:货币补偿。 2、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XX万元/公顷(X万元/亩),共计XX万元。其中安置补助费包括对下列人员 的转非安置费用: 此次征地需将X村X名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其中劳动力X 名,超转人员X名。劳动力和超转人员统一按货币安置方式进行。 三、其他补偿: 1、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为: 2、其他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为: (1)、林木: (2)、 (3)、 双方确认,本次征地不涉及房屋拆迁。 四、甲方付款金额及时间: 五、乙方交付甲方建设用地时间:

乙方在甲方支付征地补偿款后XX日内向甲方交付土地,允许甲方进场进行下一步工作。 六、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逾期支付征地补偿费,每延迟一日,应按照拖欠金额的万分之X支付违约金。 2、在甲方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后,如果乙方未按照甲方的用地进度向甲方提供土地,每延迟一日,乙方应当按甲方征用该宗地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万分之XX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XX日,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第八条规定的方式解决。 3、遇不可抗力或政策的调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在XXX镇人民政府协调下协商处理,各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与我市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2、征地实际面积以市政府批复为准; 3、甲方在施工中不得扩大用地范围,若因工程需要确需临时占用征地范围外的土地,应征得乙方同意,交纳相关费用后,方可占用。 4、乙方承诺本协议签订后,在项目立项文件有效期内,不得与甲方之外的第三方就该宗地另行签订占用、征用或转让、合作开发协议。 八、如果在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各方发生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区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一份,XXX镇政府一份,上报两份;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XXX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 渝府令[1999]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1999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蒲海清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补偿 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 1.5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10703 【实施日期】 19910703 1991年5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章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规划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筑规划管理 第六章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八章处罚 第九章附则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适应城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合理地制定和保证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市规划区包括市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址及重要交通设施、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包括镇区、近郊区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第三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严格控制市区规模、合理发展小城镇的方针,逐步形成本市市区、重要城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 市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 【章名】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区应当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速度、建设标准、定额指标等与国家和本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江河湖泊等水体的保护,注重绿化和城市景观;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符合城市防洪、排渍、防火、防爆、防泥石流、抗震、治安、交通、人民防空等要求,制定相应的规划或者措施;

我的家乡小学作文350字左右

我的家乡小学作文350字左右 家乡如一颗璀璨的明珠,一年四季风景如画,作为学生,快来为自己家乡写一篇优秀的作文吧。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有关家乡的作文,仅供阅读! 我的家乡—厦门 我的家乡在美丽的厦门,这里有蔚蓝的天空,一望无际的大海。四季绿树成荫,花儿鲜艳。 这里有很高的山,山里有各种各样的花、草、树、木,非常漂亮!周末的时候,常常有很多人去爬山,累了就在亭子里歇息。 这里有美丽的鼓浪屿。鼓浪屿上有海底世界。爸爸妈妈带我去看了海豚和海狮表演,海豚和海狮好可爱,我很开心!夏天到了,很多全国各地的游客来到海边玩耍和游泳,小朋

友们在海里高兴地玩着游戏。 这里有一个天然的海湾,它的名字叫做五缘湾。五缘湾经常有各种表演,比如跳舞、唱歌,还经常举办猜谜等活动,很好玩! 中山路是厦门最热闹的商业街。莱雅、华联、天虹等大型百货商场都集中在中山路。天虹商场开业的那天还有模特表演呢。 我的家就住在厦门大学校园里。家的旁边是厦大艺术学院,常常可以听到悠扬的琴声和优美的歌声。家里的阳台面向大海,可以看到小朋友们在沙滩上玩沙,我很羡慕他们。 这就是我的家乡—厦门,我很爱她! 我的家乡——绍兴 我的家乡在绍兴,那里是一座历史悠久的古城,20XX年曾被评为幸福最城市之一呢! 绍兴是桥乡、水乡、酒乡、鱼米之乡,绍兴还被美称为

“东方威尼斯”哦!绍兴已经有2500多年的历史了。 绍兴还是美食城呢!绍兴的第一美食就是“臭豆腐”,你别看它闻起来很臭,吃起来却回味无穷,呵,你要是想涂上一层甜酱,那可能会更加好吃,你别看臭豆腐嫩嫩的,但是,它的颜色是金色的,好像一串串冰糖葫芦。黄酒的香味真是十里飘香,黄酒是国家领导人招待贵宾的酒,这样一喝,贵宾就更喜欢上我们绍兴了,每天晚饭之前,爷爷都会喝一上小碗黄酒,啊,黄酒喝下去,心里的感觉真好啊! 绍兴还是名人辈出的地方,有北大校长蔡元培、大诗人陆游、大书法家王羲之、革命英雄秋瑾……绍兴的旅游胜地也有很多:兰亭、大禹陵、沈园、东湖、吼山等等,还记得大禹那三过家门而不入吗,讲得就是绍兴这个好地方。 这就是我的家乡,一个景美、人美、人才辈出的好地方! 我的家乡——南充 我的家乡南充位于四川省东北部,是嘉陵江畔一座美丽的山水园林城市。

农转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庆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2008年05月06日14:26:02 来源: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5月5日上午,市政府召开了“全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调整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动员部署。 我市新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明确规定,在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征地中,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 新政策规定,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将被征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若统筹的土地补偿费80%部分及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仍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将由征地单位予以全额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对于2008年1月1日后征地的农转非人员,将不再实行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 新政策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方式和计算标准进行了调整。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将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的面积计算。主城九区(含北部新区)的一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元,二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三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4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8000元。主城区以外其他区县的土地补偿费分类标准、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 新政策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方式进行了规定。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部分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养老待遇支付,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部分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方式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或其监护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新政策还调整了住房补偿和安置标准。对各类结构住房的补偿标准在现行补偿标准上提高了25%,并新增了钢混结构类住房的补偿标准;同时,提高了住房安置标准,全市住房安置标准统一提高为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鼓励推行住房货币化安置方式,货币安置标准由各区县按照不低于本地区与被征土地范围相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制定。政策还鼓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模板】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实施XX区仙村镇建设规划,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文化发展,拟征收碧潭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2.7784公顷(具体范围以被征地单位确认的征地红线图为准),为切实做好安置补偿工作,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规定,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具体征地安置补偿情况如下: 一、征收集体土地情况 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2.7784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2.7760公顷(其中耕地<水浇地>1.5827公顷、园地0.6544公顷、林地0.0225公顷、养殖水面0.3866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298公顷),建设用地0.0024公顷。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

(二)青苗补偿款124.9200万元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0.1080万元由仙村镇碧潭村第一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二、安置措施情况 为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在保证货币安置落实的同时,该征收集体土地将按穗府规办〔2018〕17号文件的规定,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比例(即0.2779公顷) 在XX市XX区2019年度第五十九批次1.8714公顷地块中落实留用地;给上述被征地农民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和培训就业等社会保障措施,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具体将按省的留用地安置和征地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办理。 XX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XX区分局 2019年10月23日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主体建筑距规划道路红线20米以上。 第三十五条拟开发地块与未开发用地或规划拟改造用地相邻,其与该地块退让距离按以下掌握: (一)拟开发地块或者相邻地块已编制详细规划,按照详细规划掌握。 (二)两地块均未编制详细规划,按以下掌握: 1、在拟开发地块东、西两侧存在未开发地块,退让该侧地块边界,高层不小于10米,多层不小于6.5米。 2、在用地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住宅建筑退让该边界日照间距一半。 3、在用地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若拟建为多层住宅建筑,则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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