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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竞争企业的商标保护

市场竞争企业的商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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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竞争企业的商标保护摘要:随着企业商标侵权现象的愈演愈烈,企业的商标保护成了重要课题之一,无论是国内的企业间还是国际上抢注本国商标,都是亟需解决的困难,对企业的利益造成巨大损害。本文从商标侵权手段,产生原因,商标保护措施着手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关键词:商标保护、商标侵权、商标管理

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知识经济的基本要素,在社会经济领域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商标权利的保护,在新的形势下也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考验。

首先,我们来看一看几例关于企业商标保护的案例。

第一例:对许多爱美的消费者来说,知名品牌法国欧莱雅旗下的各种化妆品,往往是购买首选。然而最近,一些包装上标着显眼“欧莱雅”字样的产品质量低劣,让不少消费者用后大呼上当。细细查看包装,商品名称下标着“法国欧莱雅化妆品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授权”,“授权”的和正品有何差别呢?“它们都是‘傍名牌’的‘欧莱雅’。”日前,在奉贤区工商部门查获了百余箱此类化妆品,一切真相大白。原来,通过在日本、法国、中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把欧莱雅这样的知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再以境外企业的名义,通过授权生产、委托加工、监制等形式,委托境内企业生产同类产品后,在产品包装上恶意、突出使用,误

导消费者购买,已经成了傍名牌新招。

境外注册名牌,内地授权生产,由于现行的法律规范中,并没有针对这一新型“傍名牌”违法行为作出专门规定,给执法造成了很大难度;此外,现有法律的规定与司法解释中的规定不尽一致,也使工商部门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缺陷,也让被“傍”企业在维权中频频身陷困局。

第二例:“海鸥牌”系列化妆品和洗涤用品,早在60年代就畅销东南亚地区,尤其进入马来西亚市场后。销售大幅上升。然而,在70年代,因外商抢先注册"海鸥"商标,而痛失马来西亚市场。后该公司几经周折,在新加坡等国和地区申请补办"海鸥"商标注册。1987年,马来西亚有关部门批准"海鸥"商标注册。尽管如此,这个商标及其产品所占据的市场已失去10年之久。可想而知,这10年时间能创造多少外汇?

第三例:“驰名商标”面临信任危机:新华网记者报道说近年来,“驰名商标”大量增多,让人们心生疑窦。人们看重的“驰名商标”正面临信任危机。

记者日前从浙江绍兴市工商部门了解到,近两年来,这个市新增了64件“驰名商标”,除了通过行政认定的5件外,其余是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数量跃升的并非只有绍兴,记者从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了解到,近些年来,不少地方出现了这种景象,特别是我国东部沿海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到外省打官司通过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数量要比行政认定

的数量多。

今年初,宁波“史翠英”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引发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公信力的质疑。2007年12月底,一则有关宁波食品企业——史翠英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的醒目广告先后出现在当地多家媒体上,广告突出强调“史翠英”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这是一家普通的食品企业,年缴纳税收只有几十万元,企业商标突然成了“中国驰名商标”,引起业内哗然。

从以上的案例我们大致可以体会到商标保护对企业的重要意义和目前商标保护中出现的某些问题。那么到底什么是商标侵权、应防范怎样的商标侵权?企业的商标保护需要企业和政府采取怎样的措施呢?怎样才是正确合理的企业商标保护措施?

一、什么是商标侵权?

商标专用权是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它主要包括独占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四个组成部分,商标侵权行为人对其中任何一项权利的侵犯,都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二、商标侵权的手段有哪些?

商标侵权行为人通过采取哪些手段实现其商标侵权目的呢,大致有如下几种:

商标侵权行为,是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侵害的行为,广义的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和一般商标侵权行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是侵权情节最为严重、社会危

害最大的一种商标侵权形式,它包括三种情况,其一是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其二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其三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一般商标侵权行为,是指除上述三种情形以外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侵害的行为。一般侵权行为还包括通常所说的仿冒行为,即在商品包装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图形、颜色或其组合作为商品包装使用的行为。从近年来的商标侵权情况看,不仅侵权、假冒案件花样不断翻新,仿冒案件也层出不穷,而且具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仿冒案件相对来说具有性质比较复杂、认定具有一定难度的特点。一些商标侵权行为人也正是抓住这一点,大量仿冒知名品牌的包装,企图达到以假乱真、混淆视听的目的。在生活中,我们常会在市场上的小商店,地摊上见到只需几十元就能买到的假名牌,不及“正货”的十分之一,这实际上就是商标侵权行为,它们的大量出现,极大地损害了被侵权企业的利益。

三、商标侵权的类型

1、未注册商标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这是最常见、数量最多的商标侵权类型,比如在相同商品或服务项目上或在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或相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

的行为。消费者常常分辨不清这些商品,这种行为不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也影响企业的经营。

2、知识产权相临领域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如域名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外观设计专利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广告语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等等。近年来对恶意注册域名行为已采取制止与惩罚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其恶劣影响。

3、不正当使用行为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如虽然没有直接在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但也可能构成商标侵权的行为。一家珠宝公司投诉沈阳某公司商标侵权行为,当工商部门前往涉嫌侵权商场的柜台查处时,该柜台负责人称其根本未在销售的珠宝产品以及包装物上使用与商标注册人近似的商标,只是在商场外面的广告招牌上使用,故不承认自己有侵权行为。商标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方面的行为。显然,上述案例中的商标使用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还有擅自改变商标的字体导致的商标侵权、擅自使用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标识的行为、企业形态发生变化商标处理不当产生的商标侵权现象等。

4、商标淡化构成的商标侵权商标行为。商标淡化指商标的显著度及其价值含量因不合理、不正当的使用或注册行为而降低价值显著度甚至失去显著性,从而弱化为普通商标甚至商品名称的过程或行为。不仅驰名商标存在淡化问题,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一般商标也存在类似问题。商标淡化诚然有主观的因素,如商标

注册人不科学不合理的使用行为、商标本身显著性弱等,但客观因素毫无问题是主流的。

5、互联网络上的商标侵权。

四、商标侵权的成因

可以说,产生商标侵权的原因是复杂的,既有历史的根源,也有现实的基础,既有主观的意识,也有客观的因素,它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也是一种文化现象。

(一)企业的商标注册意识和管理水平。近20年以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大部分企业的商标意识都有明显的提高,但企业在扩大注册商标数量的同时,商标管理水平和商标保护意识却没有相应提高,对如何处理好商标与企业名称、域名、广告宣传、商品名称等关系方面缺少理论研究和实践探讨,甚至一些企业盲目追求注册商标数量,不重视注册商标的质量,对其注册商标缺乏系统管理和统筹运用,无形中给企图商标侵权行为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同时,一些企业打假维权的手段和方式方法也已经远远适应不了现实的需要。

(二)"借光"意识和"搭便车"心理。其表现是投机取巧、损人利己,混淆你我、混水摸鱼;其后果是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和信誉,败坏了社会良好风尚和消费理念。

(三)现有商标法律法规的不足。

(四)地方利益和群体利益阻挠。

(五)经济关系中履约不当。利用合同或者违背合同进行的

商标侵权不胜枚举。

五、商标侵权的对策

那么,面对严重复杂的企业商标侵权现象,我们该怎么做呢?解决当前的商标侵权问题,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及其操作性很强的工作,也涉及到经济、文化、政治、外交等领域,因此是一项巨大的、复杂的系统工程。

(一) 首先应该完善立法体制,提高立法效率,增大处罚力度。目前,我国的立法体制还不够完善,立法效率仍然较低,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的步伐。要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大对经济犯罪的处罚力度,严惩日益高科技化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氛围。需要制定专门的商标侵权法律,使其有法可依,加强规范性。

(二)追究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大部分商标侵权案件是通过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但随着我国商标法律与国际商标法律的接轨以及社会商标意识、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行政保护日益显示出其不足之处。按照有关规定,对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嫌构成犯罪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该案件向司法部门移送。对于案件移送,虽然法律上已有明确规定,但实施起来仍不够顺畅。有学者认为,制裁商标侵权行为最有效的手段是损害赔偿,这一见解不无道理。

(三)加强"知假买假"的引导以及保护消费者的举报权:商标专用权保护与消费者的关系。发生商标侵权,受害者无疑首先是

商标权利人,其次才是产品的终端用户-消费者,但是,消费者一定是受害者吗?其实未必,一方面,消费者如果因为商标意识淡薄、鉴别能力差而购买了侵权假冒商品,那么其当然是受害者;另一方面,消费者如果明知该商品是侵权假冒却因其价格低廉而购买,那么消费者有责任吗?日前,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判处一名购买假文凭者有期徒刑6个月,就是一个发人深省的案例。再次,普通消费者发现侵权假冒商品有没有举报的义务和获得奖励的权利,也是一个值得探索的问题。

(四)加强对商标注册、使用和权利的维护:首先商标注册人要树立立体保护观念;其次是规范科学、合理合法地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再次是积极开展商标维权横向联合与纵向沟通;最后是处理好商标维权与舆论宣传的关系。

必须提高企业商标管理水平和商标保护意识,企业不能只关注商标注册数量,也要关注质量,要对其注册商标实行有效的系统管理和统筹运用,不给企图商标侵权行为者提供可乘之机。

(五)强化区域的、国际的商标保护:处理好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商标保护关系。商标,虽然是现代社会的微观经济元素,但它引发的往往是宏观经济现象,甚至影响到国际关系和地区关系。加强商标国际保护是一百多年来世界各国孜孜以求的目标,在知识经济时代,加强商标国际保护尤其具有现实而迫切的意义。

除了以上对企业商标保护的讨论,有几个有关方面需要被指

出。

注册商标是为了用的,但是怎么用,在我国却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这里只简单说商标价值的管理。

商标权人在对其新产品商标的培植中,只注重其驰名度的不断提高,而忽视对商标显著性的保护,最终可能为其商标带来致命的后果。提高商标权人对其商标显著性的维护意识,已体现出迫切性。商标的显著性丧失常常与商标权利人本身的不当行为有关,如权利人对其著名商标的疏于管理,对商标的不当利用,都可能导致退化。如何维护商标的价值,这是一个企业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商标可能因为这些原因降低价值:

⒈商标出名容易被傍名牌

借助著名商标在公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想方设法傍名牌,傍名牌的行为给消费者造成严重的误导,削弱或降低了该著名商标所具有的信誉,对著名商标将构成严重的损害。

上海的“培罗蒙”就是个教训,“培罗蒙”是上海成名很早的服装品牌,当“罗蒙”、“培罗成”等来“傍名牌”时,“培罗蒙”只是一笑而过,没有采取任何的措施,现在“罗蒙”傍成了驰名商标,尽管“培罗蒙”也是驰名商标,但是上海以外的人们反而认为“培罗蒙”是傍“罗蒙”,“罗蒙”的名气反而要比“培罗蒙”大了。

⒉被当成通用产品名称

当某一类商品没有统一的通用名称或通用名称不为普通消费者所熟知时,一个新商品的商标或此类商品中的驰名度极高的

商标可能会被用来直接指代此类商品,逐渐成为作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一旦发生,商标将彻底丧失其识别性,不再具有区分功能,权利人所付出巨大财力和智慧创造出的商标价值将不复存在,对权利人而言,这无疑是一场灾难。

这里仅仅列举几种情况,告知大家对著名商标如果疏于管理,或者管理不当将造成著名商标毁灭,具体的管理绝不象普通的知识产权公司宣传的那样,帮助监测有无侵权就可以了,需要更加专业的知识何技能,需要很好的筹划才行。

以下摘自人民日报的时评,评论指出了商标保护需要政企合力。

一个立志“走出去”的企业,必须强化商标先行意识。如果计划将产品打入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市场,企业就要提前在这些地方注册商标。为了免受职业商标炒家的侵害,最好对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在与该商标类似或非类似商品类别上分别进行防御注册。【1】

由于各国的商标法适用范围不同,一个企业不可能也没必要在所有的国家都把商标注册一遍,但企业可以结合自己“走出去”战略,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国家或地区进行注册。

商标保护,仅有企业的努力还不够,政府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做好商标保护宣传工作的同时,有关政府部门要积极与《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的约定国进行沟通,并尽快建立一套国际监控系统和通报机制,为防止商标被抢注设好一道“防火墙”,

协助企业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1】

以上的评论还提及了关于我国企业商标被国外抢注的现象。大多数的中国企业国际大市场的观念差,商标保护意识薄弱,忽略了对自己精心经营的品牌的保护,给他人以可乘之机。"青岛"牌啤酒在美国;"凤凰"牌自行车在印尼;"竹叶青"酒在韩国;"阿诗玛"牌香烟在菲律宾。

康熙八年创办的北京同仁堂,当年是皇帝的御药房,至今已有327年历史,可由于种种原因,"同仁堂"这块御笔金字招牌没去国外注册成商标,特别是在日本已被日商抢先注册,使得颇信中医的日本人从此难觅正宗"同仁堂"的芳踪,而日本的"同仁堂"却借了中国同仁堂的名气大发其财。

这些一直默默耕耘、辛勤培育着自己品牌的中国企业,从没有想到过在国外市场中会有人觊觎自己的商标,当他们终于鼓起勇气“走出去”的时候,却惊讶地发现,自己辛辛苦苦创立起来的品牌已经另有所属。中国内地知名商标抢注清单己触目惊心:“大宝”在美国、英国、荷兰、比利时被抢注;“红星”二锅头在欧盟、瑞典、爱尔兰、新西兰、英国被抢注;“大白兔”商标在日本、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美国、英国被抢注;天津麻花商标“桂发祥十八街”、北京酱菜老字号品牌“六必居”在加拿大被抢注;百年老字号“同仁堂”、河南著名白酒品牌“杜康”在日本被抢注、在中国被列为“国宝级”保护的“一得阁”墨汁等在日本被抢注;此外,还有“安踏”、“六神”、“雕牌”、“小护士”

等品牌在香港被抢注。商标权益得不到出口对象国的法律保护,致使我国企业在经济上受损,在经营上站不住脚,投诉无门,并且还面临着丧失整个国外市场的危险,处境十分被动。【2】国外企业抢注国内著名商标是为了在国际市场中削弱中国企业的竞争力,国内的著名品牌在哪个国家被抢注,将意味着失去这个国家的市场。而重新注册商标,重新塑造一个品牌再进入这个国家,将花费极大的代价,从而造成企业国际战略成本的上升,同样将削弱企业的竞争力。例如,广东志高空调在印度尼西亚被抢注,抢注方开价3万美金,大大增加了该企业进入印尼市场的成本。东林电子的中英文“萤火虫(Firefly)”商标,被西门子旗下公司欧司朗在东林电子尚未涉足的18个欧洲发达国家抢注,东林电子的产品因此无法进入这些国家。【2】

正是由于国内企业商标保护意识薄弱,忽视商标的国际注册,使一些经过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努力树立起来的优秀品牌被外国企业抢先注册,占为己有,致使中国企业不仅难以进军国际市场,原有的市场份额也被一点点蚕食,这是中国企业开发国际市场过程中的一个沉痛教训。【2】

最重要的是我们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这就导致不仅事先不设防,事后也无补救,损失自然惨重。【2】自1804年法国颁布的《拿破仑民法典》,第一次肯定了商标权应与其他财产权同样受到保护。到本世纪初,大多数国家以立法形式确认商标专用权作为一种工业产权,且相关制度日趋完

备。再到1883年,由比利时,西班牙等国发起,在巴黎缔结《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91年4月14日,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基础上,缔结《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1973年签署《商标注册条约》,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于1994年签署《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商标的国际保护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这是国际贸易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必然体现。【2】

随着中国企业实力的不断增强,类似商标抢注的问题会越来越多地浮出水面。据报道,在去年世界品牌实验室公布的“中国500个最具价值的品牌”中,有46%品牌没有在美国注册,有54%未在加拿大注册,有50%未在澳大利亚注册,而高达76%的品牌没有在欧盟注册。这为处于全球市场激烈竞争中的中国企业埋下了巨大的隐患,每年中国知名商标遭抢注案件超过100起,涉及到家电、服装、饮料、文化等多个领域。【2】

业内人士再次提醒那些有实力和潜力开拓国际市场的中国企业,应该将眼光放长远,加强商标保护意识,有效地在海外展开商标注册工作。可以根据产品和企业的发展战略,有针对性地在一些重点国家和区域进行注册。同时,也可以选择一些熟悉各国规定的代理机构帮助企业进行注册。通过马德里公约进行注册是很多企业愿意选择的一个途径。

参考文献:

【1】《时评: 商标保护需要政企合力》(2007.7.1)人民日报

【2】《企业商标权保护的现状》来源:浙江商标品牌网

企业品牌与品牌战略

品牌与品牌战略 1、品牌的含义及作用品牌是生产者,经营者为了标识其产品,以区别于竞争对手,辨认消费者认识而采用的显着的标记。品牌可以是一个名称,一个术语,一种记号,一种象征或设计,也可以是上述若干因素的组合。换言之品牌是用以辨别不同企业,不同产品的文字,图形或文字,图形的有机组合等。 现在,品牌已不再仅仅是一个标记了。按照营销学权威P ?道尔的说法,品牌是"一个名称、标志、图形或它们的组合,用以区分不同企业的产品。"P?费尔德维克关于品牌的解释是:" 品牌是由一种保证性徽章创造的无形资产。" 费尔德维克是着名的广告代理商BMP公司的执行董事。在过去的大约20年里,该公司开创性地使用较完善的研究技术来了解消费者与品牌之间的关系。 应注意的是,费尔德维克所说的"品牌"已不再等同于"标记" ,而是成为一个含义更广、更抽象的概念。它是由一?quot; 徽章"或标记创造的"无形资产" 换句话说,商标不是品牌的全部,而仅仅是品牌的一种标志或记号。 这一区分很重要,把品牌不再作为一个名称、标识或图形来考虑,而是作为一组"无形资产"来考虑,是一种更完善更有力度的思维方式。 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品牌,是20世纪90年代营销发展史上所取得的最重要的进步之一。它是用来解释成功品牌与不成功品牌之间区别的一把钥匙。 企业品牌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有利于产品参与市场竞争首先是品牌具有识别商品的功能,为广告宣传等促销活动提供了基础,对消费者购买商品起着导向作用。其次,有法律保护的商标专用权,将有力遏制不法竞争者对本企业产品市场的侵蚀。第三,商誉好的商标,有利于新产品进入市场。第四,名牌商品对顾客具有更强的吸引力,有利于提高市场占有率。 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形象品牌是商品质量内涵和市场价值的评估系数和识别徽记,是企业参与竞争的无形资本。企业为了在竞争中取胜,必然要精心维护品牌的商誉。对产品质量不敢掉以轻心,害怕砸自己的牌子。创名牌的过程必然是产品质量不断提高和树立良好企业形象的过程。 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品牌是销售过程中,产品品质和来源的保证,有助于消费者购买自己偏好的品牌,以得到最大的满足。当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时,有助于消费者的损失得到补偿。

欧盟商标权协调保护体系

欧盟商标权协调保护体系 (一)商标权的域外效力与协调保护的方式 国际私法意义上的法律冲突,主要发生在涉外法律适用之程序上,也即就特定涉外关系而有数国法律发生竞相适用之情形。因而,现代国际社会凡国家法律体系中就特定涉外案件具备被适用之性能即适用资格者,均足以互相构成法律冲突之现象。可见,法律冲突之成立,有赖内国对外国法律效力的承认。由于商标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利在空间上的效力有限,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没有在他国自动受到保护的域外效力,故在商标领域,国际私法意义上的法律冲突无从产生。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要求缔约国之间依“国民待遇”相互保护对方的工业产权。这意味着,外国权利人所享有的原始权利,也可按所在国的法律赋予知识产权并予以保护。但这也并未突破工业产权之严格的地域性。因为所在国法律保护的仅仅是外国权利人所享有的“所在国的知识产权”,而不是其原有的“外国的知识产权”。其实,正是由于解决知识产权域外保护问题的迫切需要,加上以法律冲突之一般方式,难予妥善解决,乃不得不借助于条约。而在一些地区性经济组织中,包含有更多实体条款的知识产权公约,在经济利益的推动下相继制定,从而在这些区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得以完全打破。也只有在此时,知识产权地域性与知识产权域外保护的矛盾才得到真正的缓解。 欧盟与其成员国在选择商标法律制度的协调模式时,就是首先从协调成员国的实体法开始的,然后适时制定了跨国实体法,建立了统一的商标法律制度。 (二)欧盟成员国商标实体法的协调

欧盟及其前身建立单一商标体系的努力始于20世纪60年代初,并于1984年6月拟定了《共同体商标条例(草案)》,但各成员国对该条例涉及的诸多具体间题存在较大争论,如共同体商标权与国内商标权的协调问题、商标权取得原则问题、权利用尽问题、再包装问题以及商标局的地址、工作语言等问题。尽管欧洲议会、欧洲部长理事会曾听取各有关团体、公民的大量意见、建议,经过多次讨论,对文本进行了多次修改,但还是鉴于各成员国的商标法差距太大而迟迟未通过该条例草案,以致欧盟协调其成员国商标法律制度的进程极其缓慢。欧洲议会以及经济与社会委员认为,共同体商标制度应该包括两个方面,即对各国商标法进行协调和创建一个可以通过单一程序取得共同体商标权的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当单一的共同体商标体系的建立阻力重重时,协调各成员国商标实体法就成了必然的选择,其步伐也因此而加快了。 1988年,在总结和提炼《共同体商标条例(草案)》的基础上,欧共体理事会制定了《缩小成员国商标法差别的指令》(Directive to approximate the Law of the Member State Relating to Trade Marks)简称“商标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应当最迟在1992年底之前,按该指令设定的政策目标修改其国内法律、条例及行政规章,使其与指令相符,并将转为国内法的指令内容付诸实施,以求得各成员国商标法的趋同和一致。尽管一些成员国未能按时完成修改任务,但最终都相继按指令的要求对各自的商标法进行了大刀阔斧的修订。如英国就基本放弃了1938年商标法的体例,另起炉灶制定了全新的商标法。连瑞士、捷克、南非等等待人盟或与欧盟关系密切的国家,甚至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修改商标法时也受到该指令的影响。 《商标指令》的主要任务是从宏观上协调商标立法,仅将协调局限于最直接影响共同体内部市场运转的国内规定上。该指令的标题中使用的“Approximate”一词也反映出该指令仅是统一欧共体成员国商标法的第一步,它既不同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有关“协调”

论公司名称权及其法律保护

论公司名称权及其法律保护 赵亚丽河南工商电大[摘要]: 本文通过对公司名称与公司名称权的概念区分,探讨公司名称权的性质,并分析公司名称权的内容及利用,对公司名称权的法律保护提出意见。 公司名称是指公司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用以确定和代表自身,并区别于其它法律主体的文字符号和标记。公司名称权是指公司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名称,依法利用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盗用或冒用的权利。它具有地域性、无时间性、公开性和可以转让等特征。 公司名称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名称设定权、名称专用权、名称的变更权和名称的利用权等几个方面。 在其法律性质上具有争议,主要有姓名权说、人格权说、财产权说、知识产权说、双重性质说等几种观点,作者比较同意双重性质说。 公司名称权的利用主要有公司名称权的转让、许可和继承。在公司名称权的转让上有两种形式,一是合并转让;二是单独转让。而依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允许公司名称的单独转让。公司名称权的许可又分为两种方式,一种为许可使用,另一种为许可注册。对于公司名称权能否继承,国外分歧较大。 为了充分保护公司名称权及其相关的财产权利,笔者认为法律应对公司名称权作更严格的规范。既从实体法上规定,又要从程序法上来规定,形成较为严格的规范体系。 [关键词]:公司名称公司名称权法律保护 一、公司名称及公司名称权 1、公司名称权的由来 公司的名称是使公司人格特定化并区别于其他民事主体的标记。因此,掌握公司名称的有关法律问题,对于正确地使用公司名称,开展有效的经济交往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名称的法律保护并不是一开始就有的,大约是在中世纪,公司在意大利沿海都市兴起并在后半叶迅速发展,公司的商号广泛应用,但仍未

企业商标权保护的若干实务问题

企业商标权保护的若干实务问题 作者:罗武章律师时间:2008年08月10日 注:未经本人同意或授权,不得转载或基于任何商业目的对本文加以任何形式的利用。 作者:罗武章律师 一、企业商标的非诉讼实务 企业商标的非诉讼实务主要包括商标的注册、使用许可、转让、续展与变更以及驰名商标的申报等。 1、商标的注册 商标注册的程序主要包括提交申请,受理和审查,初审公告,商标异议(有些商标没有),注册公告,领取商标注册证等。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可以申请商标续展注册。 在商标注册之前,最好是进行拟注册的相关商标的查询。虽然,商标查询不是商标注册的必经程序,但是可以极大地减少商标注册不成功的风险,提高商标注册的准确性和把握。 商标的注册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己直接到国家商标局办理相关手续,另一种是委托具备相关经验的商标代理组织或律师提供商标代理服务。自己直接办理的优点是可以省去代理费,但是耗费的时间和精力可能比较多,而且由于对相关实务操作不熟悉而容易走弯路。委托办理

需要收取一定费用,但同时也可以节省大量时间和精力。 申请商标需要准备相关注册资料。如果以自然人的身份注册商标需要提供身份证的复印件,如果以企业的身份注册商标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组织或律师办理的,还应出具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相应委托书。另外,需要准备拟注册的商标图样每份10张,准备相关的费用(官费为人民币1000元/件,委托代理的还需要另外支付代理费)。 一般而言,保守地预估,一件商标从申请到发证至少需要一年半左右时间,其中申请受理和形式审查需要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实质审查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异议期为三个月左右,核准公告到发证约两个月。 注意事项: (1)商标查询的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只具有参考作用,因为受数据处理和相关商标申请审查期间等因素的影响,部分数据尚未进入相关数据库。 (2)我国《商标法》执行的是商标国际分类,按照该分类,商标共分为45类,其中商品商标34类,服务商标11类。一般而言,尽量要将和自己业务相关的商标都注册下来,以免别人抢注。有些知名企业或者商标影响力和知名度潜力比较大的公司,比如华为公司,在整个45类商标都注册了“华为”商标。有些公司将与自己的主要商标拼音相同或文字拼写相近似的文字与图形都注册了商标。

企业品牌危机及其防范策略

企业品牌危机及其防范策略 摘要:品牌已经成为企业参与现代市场竞争的利器,但是频繁爆发的品牌危机 给品牌和企业造成巨大的伤害,因此,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危机防范措施。分析品牌危机的表现形态,发现品牌危机爆发的深层原因包括企业品牌文化淡薄、品牌缺乏核心价值、品牌建设缺乏战略规划等。针对这些原因,进一步提出防范品牌危机的若干策略。 关键词:品牌;品牌危机;危机防范;策略 品牌是公司拥有的最具价值的无形资产和资源,从一定意义上说,现代企业的竞争就是品牌的竞争。因此,维护品牌的健康成长对企业的生存发展非常重要。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近年来品牌危机越来越频繁,给品牌和企业造成巨大伤害。曾经名噪一时的国内品牌如三株、秦池、爱多、巨人等都在一场突如其来的危机过后就一蹶不振,销迹于市场。因此,企业进行品牌危机管理势在必行。正所谓“预防胜于治疗”,企业实践证明:品牌危机管理的重点不在于如何处理已出现的危机,而在于如何深刻认识品牌危机,了解其发生的深层原因,辨别品牌运营过程中的危机因素,并针对性地采取有效的应对策略,做到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 一、品牌危机及其表现形态 品牌危机指的是由于企业外部环境的变化或企业品牌运营管理过程中的失误,而对企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并在很短的时间内波及到社会公众,进而大幅度降低企业品牌价值,甚至危及企业生存的窘困状态[1]。 品牌危机多种多样,但从表现形态上看,可以分为突发型品牌危机和渐进型品牌危机两大类。突发型品牌危机是由于企业内部、外部因素突变,触发危机因子从而引发的品牌危机,一般说来包括品牌形象危机、质量危机、服务危机等。渐进型品牌危机通常是由于企业的内部管理缺憾和决策失误造成,其形成相对较缓慢,是循序渐进式的,但后果往往具有毁灭性。常见的渐进型品牌危机主要包括经营决策危机、品牌延伸危机、品牌扩张危机等。 (一)突发型品牌危机 1.品牌形象危机 品牌形象危机是由反宣传事件引发的有损品牌/企业形象的品牌危机。反宣传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对企业发生的有损品牌形象之实情的曝光,如企业在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各环节与消费者产生纠纷、产品生产条件恶劣、企业偷税漏税、财务混乱、贪污舞弊等;另一种是对品牌的歪曲失实的报道,如“高露洁”牙膏含致癌物质等。这些报道和传闻会严重损害品牌形象和企业信誉。 2.品牌质量危机 品牌质量危机是指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由于企业内部管理工作的缺陷或失误,或是由于设计或制造技术方面的原因,造成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而引发的品牌危机,如:中美史克“康泰克”PPA风波,三鹿奶粉“三聚氰胺”超标等事件。这类危机的直接后果是公众不信任感增加,销售量急剧下降,品牌美誉度遭受严重打击。 3.品牌服务危机

企业商标管理制度

如何建立企业商标管理制度 为适应市场竞争需要,企业要不断提高商标意识,学习和了解商标法律法规的内容和规定,积极主动地制定商标管理制度,对商标进行全方位的保护。一般说来,企业内部的商标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应设立专门职能部门,全权负责企业商标管理与决策。企业领导集团要对商标工作予以充分重视,把制定商标战略纳入到企业的经营管理系统中。现在虽然不少企业加强了企业内部商标管理工作,但管理职能分散,职责不清,不利于科学管理。从实践经验来看,不宜将商标管理分散到多个职能部门。规模大的企业应设立知识产权部门,也可以将管理工作归并到一个综合性的商标职能部门。如白鸽集团专门设立了商标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商标工作。 二、企业内部的商标管理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商标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度。如对商标的设计,在申请前由商标职能部门提出后,要有严格的内部审核程序,以审核商标是否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标识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要明确规定如何管理。对商标的印制生产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度,从而使注册商标的日常使用制度化、规范化。 三、重视企业商标档案管理,发挥商标档案作用。企业商标档案是企业在商标注册和使用过程中保存下来的有关文件材料。企业商标档案是否完整和管理好坏,关系到商标能否切实得到有效的保护。如两个申请人同日在同一种商品上申请同一注册商标时,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同日申请注册的商标依据使用在先为主的原则,驳回其他人的申请。这时企业设计使用过的商标原始资料就成为关键证据。做好企业商标档案工作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收集与商标注册相关的文件,包括设计过程、设计说明、设计日期、申请日期等;二是收集整理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有关材料,包括全面的商标案件投诉材料,执法机关检查和处理情况等。三是收集整理商标使用于每个商品的营业成绩记录,用于宣传商标的广告等。企业建立商标档案,一般情况下,以一件商标建一份档案为佳。这些档案,会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和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时发挥作用。 四、形成企业商标体系,增强商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企业商标体系是由企业若干个商标及其活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而构成的一个企业整体商标的总称。企业商标体系的形成应具备以下条件:企业商标意识浓厚,形成了商品与商标有机结合的良性格局;拥有若干个注册商标,它们是相互联系的整体,倘若只有两三个商标,是难以形成体系的;各个商标具有较强的整体功能,基本达到“三统一”,即商标行为与经营行为统一,商标信誉与企业信誉统一,商标优势行为与企业优势统一;最后一点是企业商标行为规范科学,企业的商标信誉高,有一个或多个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能为企业带来好的经济效益。确立企业商标体系有利于推动企业商标工作的整体发展。 五、积极协助执法机关打击假冒侵权行为,并将打假活动的相关资料留存入档,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五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八章附则

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行为有哪些

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行为有哪些 题要 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行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非法干涉企业名称设定权。第二,非法干涉企业变更名称权。第三,非法干涉企业使用名称权。 现实中,公民有自己的姓名权,而对应到企业法人的话,则就不能称之为姓名权了而属于▲名称权。可以说企业的名称也是很值钱的,因此经常发生一些侵权事件。那现实中,常见的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行为有哪些呢?小编马上在下文 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非法干涉企业名称设定权。企业对其名称具有独立的设定权,只要企业在设定自身的名称时,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只要名称符合真实性原则,且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二、非法干涉企业变更名称权。企业对其名称权有依法变更的权利,只要不违背国家设立企业名称权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不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三、非法干涉企业使用名称权。这其中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1、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企业名称权是一种独占使用权,除企业自身外,其他企业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

使用该名称,否则构成侵权。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权的行为以冒用他人企业名称和盗用他人企业名称两种较为典型。冒用他人企业名称是指冒充他人企业名称,而为自己企业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即冒名顶替;盗用他人企业名称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以他人企业名称进行营利活动,给权利人带来不利益的行为。其次,行为人故意将自己的企业名称与他人的企业名称相混同,给企业名称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失的行为也是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侵权行为。 2、不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企业名称经部分或整体转让后,受让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期限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而未使用的行为同样是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的行为。 ▲四、非法干涉企业转让名称权。企业名称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具有财产的可转让性。按照《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企业名称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因此,企业名称转让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对于企业来讲,就需要提早对这样的行为采取措施进行预防,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企业名称受到侵犯,从而给企业经营造成不利的影响,当然这也是有利于企业品牌保

浅析企业商标法律保护策略

浅析企业商标法律保护策略 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夏雪 摘要:本文旨在探讨商标的法律保护策略问题。从分析我国企业在商标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入手,结合有关商标法律保护的国际条约、有关国家商标的法律保护制度,针对我国商标法律保护的现状,剖析我国商标保护制度的缺陷,提出完善我国企业商标法律保护策略运用的几点设想,期望给我国企业的商标法律保护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商标企业法律保护策略 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细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和重要主体。现阶段我国企业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为创新方向。在科技迅猛发展、知识产权制度不断建立和完善的时代,知识产权不仅是一种重要的法权和无形财产,也是经济主体一种强有力的竞争武器。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国内外企业对商标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以商标(品牌)尤其是品牌战略带动经济发展成为企业竞争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相对于知识产权制度发达的欧美等国,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若将商标法的实施视为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开始,则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实施至今只有短短的不到30年历史,相应的,立足于知识产权制度的企业商标保护的研究与实施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在包括商标保护在内的知识产权实践领域,国内部分具有前瞻性发展思路的地区和企业率先开展了初步工作:在1995年、1998年,深圳市、广州省先后开展了企业知识产权试点工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问题普遍引起社会各界重视,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贵州省为推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全面提高企事业单位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于2005年启动了

“以试点促推广普及,以示范促深化改革”的新一轮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22家试点示范单位成立了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明确了专兼职知识产权工作者,保证了试点示范工作的顺利开展。”1 与发达国家滥用知识产权相反,我国企业的商标意识相对还显单薄,存在大量的知识产权流失,对于国际公约和各国商标法的理解还欠深度,自我保护能力不足,常常难以应对国外企业的挑战。我国企业该怎样保护好自己的商标,是一个重要课题。中国企业只有认真研究国际惯例,掌握国际市场竞争规则,学会合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足和发展。 企业在商标注册方面的问题体现在三个方面:⑴企业选择的商标显著性不高。虽然现在企业大多使用的借用商标,显著性不高,易被淡化。但在我国的知名品牌中,使用借用商标的却不少。⑵企业新产品的注册商标未能与该产品的名称区分使用,导致该注册商标成为商品的能用名称而被撤销。⑶企业注册商标在域外被抢注。很多的中国企业在遭遇商标抢注侵权后,大多采用磋商、妥协的方式解决,或者干脆保持沉默置之不理。只有少数企业积极行动起来,采取强硬措施,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利。 企业在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时,常见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未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报相关部门备案。二是许可人不具备有许可第三人使用的资格。三是,商标权人或者被许可人超出注册商 1邓佳丽:《企业商标保护的法律思考——以贵州为例》,贵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21页。

企业的商标保护策略

企业的商标保护策略 摘要:目前,在增强公司自主创新力的过程中,一定要注重企业商标权的保护。企业务必要增强观念,且通过法律手段,针对性地借助商标保护措施,尽量地保障自身的正当权利不受损害。商标以其广为通晓和享有较高的名誉著称,它来自于经济活动中公司的自主商标的应用,持续性地增强商标附加值,提高其知名度。商标权是一个汇合概念,包含使用权、制止权、答应使用权和转让权。本文结合我国现行规定,从三个方面对“商标保护策略”进行阐述,第一部分主要是商标、商标权、商标保护策略的含义与商标保护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是商标的具体保护措施;第三部分论述了企业商标的保护现状与有效期,这些战略的应用对我国企业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企业的商标;保护策略 绪论 商标,顾名思义,是一种商业标记。按商标的使用者的不同,商标一般包括三大类,即商业商标、服务商标、生产商标。 由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及科学技术的持续增强和完善,特别是中国参加世贸组织以来,商标做为重要的知识产权已成为国际竞争的法宝,在这种竞争中商标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一些区域还出现了不和谐的商标抢注。为保护商标的知名度,一个企业的商标在国内以及国际上享有保护已成为必要。目前,商标权保护的主要文献有《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企业的商标国际注册策略》与《商标注册要有超前意识等》。 我国企业商标注册意识淡薄,被外国抢注商标现象严重,因此,对我国企业实施商标保护措施研究极其重要。在此研究中我将企业的商标保护策略与企业竞争力相结合,通过比较分析,明确与中国的企业商标保护相匹配的质策略。

一、名词含义与商标保护的必要性 (一)阐释概念 1、商标的定义 商标是商品的标识,属于商品的制造者、运营者、提供服务者等为了凸显自己、界定他人在自身的产品或服务方面所应用的标识。 对于我国商标法来说,其概念是指:任一可以把法人、自然人或其它机构的产品和他人的产品进行鉴别的可视化标志,例如图像、数字、三维立体标识、颜色与文字组合及以上要素的组合。由此来看,商标属于一个标志,体现在产品或服务上,存在一定的区别性,在现代其属于一个可视化标志。我国商标法对其总结出的概念是规范、合理的,以此能够说明商标的实质特性。 2、商标权的定义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者的依照法律程序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由主管部门核准商标注册,且赋予注册者针对这一商标的专属权与独立权。 3、商标保护策略的定义 公司法人的主体对其享有专有权的商标,根据法律规则,使用法律武器,达到建立企业的良好形象,促进产品占有市场而产生的策略。 (二)商标注册原则 1、在进行商标注册申请的过程中,需要遵循一类产品一种商标的原则,也就是在申请期间,不可申请两个或多于两个的商标,一份申请必须选择一个商标。

侵犯企业名称权的几种表现形式

侵犯企业名称权的几种表现形式 侵犯企业名称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 1、非法干涉企业名称设定权。企业对其名称具有独立的设定权,只要企业在设定自身的名称时,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只要名称符合真实性原则,且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2、非法干涉企业变更名称权。企业对其名称权有依法变更的权利,只要不违背国家设立企业名称权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不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3、非法干涉企业使用名称权。这其中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1)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企业名称权是一种独占使用权,除企业自身外,其他企业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使用该名称,否则构成侵权。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权的行为以冒用他人企业名称和盗用他人企业名称两种较为典型。冒用他人企业名称是指冒充他人企业名称,而为自己企业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即冒名顶替;盗用他人企业名称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以他人企业名称进行营利活动,给权利人带来不利益的行为。[3]其次,行为人故意将自己的企业名称与他人的企业名称相混同,给企业名称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失的行为也是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侵权行为。 第1页 (2)不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企业名称经部分或整体转让后,受让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期限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而未使用的行为同样是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的行为。 4、非法干涉企业转让名称权。企业名称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具有财产的可转让性。按照

《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企业名称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因此,企业名称转让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关于对商标保护方式和作用

关于对商标保护方式和作用 商标保护是指对商标依法进行保护的行为、活动,也是指对商标进行保护的制度,商标保护是通过商标注册,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 商标保护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经济侦查部门主动行使权力对主管辖区内发生的假冒注册商标、商标侵权案件进行依法查处,另一种是由企业、个人向上述两个权力部门举报商标违法、犯罪行为或由相关商标使用权人向法院起诉商标侵权。 商标保护期限自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十年,但期满之后,需要另外缴付费用,即可对商标予以续展,次数不限。续展要在规定的续展期内办理。 作用 商标保护作用在于使商标注册人及商标使用权人的商标使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告知他人不要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追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份子的相关责任。保证广大的消费者能够通过商标区分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同时,最大限度的维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注意事项

(一)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仅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任何形式的自行改变均不受法律保护。 (二)企业应密切关注《中国商标网》等权威信息发布,对涉嫌与本企业的在先权利相冲突的他人申请注册或已经注册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商标异议或争议申请。 (三)企业应充分利用销售网点作为商标维权阵地,主动培训相关销售人员,通过销售人员加强周边市场巡查,及时发现侵权线索,提高维权效果。 (四)企业发现他人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时,应及时制定并采取应对措施,搜集并以公证方式固定下列证据:1.侵权商品及商标标识;2.销售合同及凭证;3.生产、销售、贮运场所照片;4.其他有关证据。 (五)对经初步核实涉嫌侵权的案件,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与侵权方协商解决、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投诉、向人民法院起诉、向公安部门报案等方式处理。 (六)企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应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提交下列资料: 1.投诉书:包括投诉人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人姓名或名称、地址,侵权事实及相关情况,投诉的法律依据和要求,投诉日期等; 2.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明,商标权属证明等;

谈企业商标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谈企业商标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商标是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标识,是企业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和信誉的集中体现,是相关公众认知该企业的关键媒介,商标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一个企业所努力的一切都是为了提高其品牌形象,也即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商标的重要性决定了保护商标是企业管理和运营的应有之义,而商标的保护,在法律上,就是保护商标专用权,即保护企业在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商标的排他性权利。然而我国企业在商标保护问题上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其中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企业的商标保护意识淡薄,于商标的作用认识不足产品和商标是品牌战略的基础条件。在国际上,商标被公认为最重要的知识产权,名牌商标更是价值连城。许多跨国公司和知名企业都将自己的商标视若珍宝,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进行保护。而在国内许多企业对于商标在市场竞争中决定成败的战略作用并不重视,对商标的忽视造成损失的案例比比皆是。有的企业营销方式本末倒置,商品进入市场试探消费者反映,被消费者接受并熟知后才申请注册商标,结果不是被他人抢注就是同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而被驳回。有的企业在商标超时使用的情况下,没有及时续展登记,失去商标权,使辛苦打下的江山拱手让人,悔之晚矣。甚至有的企业在合并、兼并中,只注重对有形资产的评估,而忽视了对商标价值的评估。在权衡利益时舍弃了最具价值的部分。还有一些拥有名牌商标的企业只注重在国内的保护而忽视了国际市场,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提供的数据显示,从上个世纪80年代到现在。总共发生了2000多起中国出口商品的商标在海外被抢注的案例,同时每年造成无形资产的损失达到10亿人民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局长李建昌提供的数字显示,2008年,国外企业通过《马德里协定》到中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就有1.7万件,而同年中国企业到海外申请商标注册为2059件,历年累计总数也只有8600多件。如今,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跨出国门,涉足欧美、非洲、中东等海外市场,伴随而来的是不少中国企业的商标被境外企业或个人抢注,其合法权益被侵犯。 二、偏重短期利益,缺乏商标的战略布局。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中国市场已经成为跨国企业眼中的淘金宝地。为了能够在世

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和策略

浅析网络环境下的隐私与隐私保护 【内容提要】随着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已成为一个自由、开放的世界,并且因特网已经将人类社会的各种信息有机地融合在一起,从而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的任何一个因特网用户都可以从网上获得各个方面的信息,进行电子商务等各种活动。然而,网络也为非法侵犯隐私权提供了一个大平台。隐私泄露、滥用隐私权问题变得日益严重,造成了对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的侵害。而在我国也同样存在着一些网络隐私的问题,并且我国也作出了相应的保护措施。本文通过对网络隐私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简要的阐述,并且对我国的网络隐私的相关内容、泄露隐私的方式及保护网络隐私的策略进行了分析和说明。 【关键字】网络隐私我国网络隐私策略 【正文】因特网是目前世界上发展最快、前途最为广阔的领域,它为人类社会提供了极其丰富的信息资源。随着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已成为一个自由、开放的世界,并且因特网已经将人类社会的各种信息有机地融合在一起,从而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的任何一个因特网用户都可以从网上获得各个方面的信息,进行电子商务等各种活动。然而,网络也为非法侵犯隐私权提供了一个大平台。隐私泄露、滥用隐私权问题变得日益严重,造成了对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的侵害。而在我国也同

样存在着一些网络隐私的问题,并且我国也作出了相应的保护措施。 1. 知识产权的性质与内容 知识产权就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广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造的成果。在民法中,公民与法人的民事权利共有四类,即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和债券。知识产权是同物权相并列的财产权,因其不像房屋、货币、器物那样占有一定空间,知识产权又被称为知识权、无形权利或无形产权。然而完全无形的东西无法保护,因此它总是通过一定得手段,物化在有形财产之中。知识产权保护活动也要通过其物化的有形财产而进行。只不过对于有形财产的侵权通常表现为毁损或强占,比较容易察知或追查责任;对于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通常表现为剽窃与仿冒,固然这种侵权也会物于一定得有形物件之上,但察知与追查责任的难度较大,加以知识形态的智力成果具有与有形财产类商品不完全相同的法律特征和属性,因此,法律对于知识产权的承认与保护,需要另作直接的、具体的规定,并须经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经专门的机构鉴定后,才予实施。 显然,由于知识之类的智力劳动成果在问世后,人人有权享用,属于社会共同的精神财富。因此,知识并不是必然构成产权的。若按照自然法的基本思想,凡经由劳动或所有权而产生的财物,其产权自然属于劳动者或所有权权利人,则知识形态成果同样应自然地形成产权。但知识产权作为法权,只有在承认和实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才实际存在和受到保护。各国由于情况和目的不同,说实施的知识产权法律也有差异,从

[VIP专享]使用字号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认定标准

使用字号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认定标准 [案情] 重庆英格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格制药公司)于1999年7月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制药专用设备、五金、通用机械、电气机械及配件、仪器仪表、电子元器件、家用电器、建材、通信设备。重庆英格造粒包衣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格造粒公司)于2004年8月在重庆市大渡口区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造粒包衣工艺、技术开发研究及其普通机械设备的制造、销售和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英格制药公司认为英格造粒公司的公司名称与其企业名称相近似,且双方的经营范围及销售的产品大致相同,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双方销售的商品产生混淆,侵犯了其企业名称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英格造粒公司停止使用“重庆英格造粒包衣技术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诉讼中英格制药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英格”二字在重庆市区域内为公众熟知并具有市场知名度。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的行为有明显攀附原告商誉的故意,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本案案情,不能认定英格造粒公司对其企业名称或“英格”字号的使用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企业名称的性质及其功能企业名称是企业依法拥有的在经营活动中表彰自己的特定标志性名称,其主要功能在于防止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对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混淆。企业名称包括行政区域、字号、行业特点和组织形式四部分,其中“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内容,最具识别功能。企业名称有以下特征:一是企业特定化并区别于其他民事主体的标记;二是企业在营业上所用的名称;三是企业名称必须依法获得。企业名称具有识别功能,通过其独特的称谓将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区别开来,防止对消费者和社会公众造成混淆。同时,企业名称是企业作为独立民事主体人身身份上的一种标记,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企业的形象和信誉都需要企业名称予以展现,这也和商标的作用区分开来。 2.企业名称权的保护范围应结合企业特点、营业范围、登记地和营业地等因素综合判断“分级登记,地域管辖”是企业名称登记的基本原则,但企业名称权的保护范围不能严格限定在登记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对此,有观点认为“规定的范围”仅限于登记主管机关的管辖区域;还有观点

浅析企业商标战略的意义

浅析企业商标战略的意义 【摘要】在知识竞争的时代,商标战略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企业加强商标战略的实施,有助于树立产品或服务的良好信誉,提高产品或服务的经济附加值,增强企业开拓、占领、巩固市场的能力,促进企业向名牌产品、名牌企业聚集。 【关键词】企业商标商标战略 当今社会是知识经济竞争的时代,企业依靠知识产权争夺市场。作为品牌载体的商标,不仅象征着经营者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质量,而且也代表着竞争者独特的个性和商业信誉。对于企业来说,拥有国际国内知名的商标是提高企业效益的决定因素。企业在竞争中,实施商标战略有利于促进企业转变经营方式,是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 一、企业商标战略的涵义 企业商标战略有着丰富的内涵,既涵盖了商标本身的概念、功能,也包括以商标创立为基础、以商标管理为保障、以商标培育为核心、以商标运用为关键、以商标保护为手段、以创建具有独特核心价值的市场强势品牌为根本目标的商标战略基本内容,是企业进行商标战略规划的基础。 (一)商标的概念和功能 1、商标的概念 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使自己所生产或销售的商品,在市场上同其他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关于商标的概念,有学者认为,“商标是指能够将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并可为视觉所感知的标记。”【1】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商标是指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总之,商标是能够将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标记。 2、商标的功能 商标战略的构建与实施跟商标的功能密切相关,商标的功能是研究商标战略的理论基础。商标的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商标的本体功能 商标的本体功能指商标本身所具有和涵盖的功能,包括识别功能、承载功能、表彰功能、象征功能。识别功能主要是指“识别来源”,商标起着区分商品或服务不同来源的作用,这是商标的基本功能。随着商标许可制度和商标转让制度的建立,识别功能出现了新发展,开始从识别来源或出处,转变为对该商标联系的商品或服务具有与最初来源相同的消费体验的识别。承载功能主要是指“承载商誉”,商标作为一种符号承载或转移了一部分商誉的价值。表彰功能主要是指“表彰价值”,表彰功能是承载功能的合理延伸,符合符号消费理论所描述的特征,其外化即是企业在市场上的品牌形象。象征功能主要是指“象征精神”,象征功能是商标功能极大化的最高境界。如果说表彰功能意味着商标开始代表消费者的 【1】郑思成:《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16页。

品牌商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品牌管理体系,加强公司的品牌管理,促进品牌发展,特制定本品牌管理制度。 第二条:目的: 本手册旨在通过对品牌管理过程中关键内容的明确阐述,指导天津滨海快速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品牌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保证营销目标的顺利实现,达到品牌营销的目的。 第三条:依据本制度依据下列文件制定: . 《天津滨海快速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岗位说明书汇编》 . 《天津滨海快速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流程设计报告》 . 《天津滨海快速交通发展有限公司VI手册》(视觉识别系统)第四条:使用对象和适用范围 使用对象:公关部、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使用范围:公司内部 第二章品牌管理组织 第五条:滨海快速公司品牌管理的组织体系图如下:

第六条:滨海快速公司董事会的品牌管理职责 、品牌无形资产的购买、转让等品牌相关重大决策事项; 第七条:滨海快速公司总经理的品牌管理职责 、负责组织制订和执行公司品牌战略; 、负责品牌重大管理决策和相关事务处理意见的最终批准; 、负责监督品牌管理各项工作的落实;、负责就重大品牌问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第八条:滨海快速公司公关部的品牌管理职责: . 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宣传推广、品牌建设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 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对外宣传、品牌建设相关管理制度;负责建立和完善企业 品牌管理规范,如品牌管理手册; ) 负责对外宣传、品牌建设管理制度的执行,并监督实施情况; ) 负责根据公司的发展状况和实际需要,不断提出优化和改进建议,并负责相 关管理制度的调整; . 参与公司战略规划,负责公司级品牌战略规划和品牌建设推广计划制订 ) 建立和维护公司品牌资产,参与公司整体的战略规划设计工作,并在公司战 略的指导下,制定公司的品牌战略,报上级批准后实施; ) 负责组织开展公司的品牌形象设计和策划工作,包括公司标识、整体形象等 的设计工作等(包括公司手册); ) 负责制定公司的品牌推广计划。根据公司品牌发展战略,组织制定公司品牌 的传播目标和计划,确定公司品牌推广策略以及媒体宣传策略,协调其他传播推广工具(如公共关系管理)的使用; ) 负责对下属各事业部、业务单元品牌建设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 负责公司品牌推广、宣传工作的实施,加强与各媒体机构的联络 ) 公关部是公司唯一对外的宣传推广部门。负责公司所有的对外宣传工作包括 发布消息、刊发广告、组织安排采访等工作;并负责媒体的最终确定和购买。 ) 负责根据公司的品牌建设目标,和各事业部紧密配合,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 公司的宣传推广工作。各具体业务的宣传方案制定、宣传资料制作、宣传费用控制等由各事业部相关职能负责完成。 ) 负责根据公司的业务开展情况,结合公司重大标志性事件的临时性信息发布 和宣传工作。 ) 负责与电视台、电台、报刊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广告公司等建立良好的 沟通渠道,保持经常性的沟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保障宣传工作正常、顺利的展开。 ) 负责组织开展公司品牌建设宣传工作相关资料的整理、备案、归档工作,负

企业如何进行商标保护

企业如何进行商标保护 商标相当于企业的脸面,承载着的是一个企业的信誉,是保障企业核心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对于企业及其产品都是极为重要的。企业在商标局注册完商标,获得商标权,只是商标保护的第一步。企业在成功注册商标获得商标权后,能够合理使用商标并进行有效商标保护,才是更为重要的。 企业成功注册商标后,不仅要从企业自身规范商标使 用,对商标进行维护,比如及时进行商标续展、变更等工 作;还要随时监控市场及商标动态,关注他人的侵权行为, 并通过法律手段积极维护自己的商标权利,防止在国内外 的商标权益受到损害,从而保护并不断提高企业商标的价值。那么,企业如何进行商标保护才更为有效呢?【公司宝】给企业朋友简单介绍下: 一、企业发展,商标先行 我国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在先的商标,其申请人可获得商标专用权,申请时间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则予以驳回。说白了就是先到先得,如果企业没有及时注册商标,商标一旦被他人抢注,企业则会陷入要么花费大量金钱赎回商标,要么被迫放弃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原商标的两难境地,因此,尽早申请商标是很有必要的。 公司宝在这里要提醒企业一点的是,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商标注册过程中最常见的失败原因。因此在商标注册之前,仔细查询商标近似情况很有必要。通过查询商标局商标登记注册情况,了解准备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已注册或正在注册的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将会大大降低商标注册风险,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避免造成时间与金钱的双重损失。【公司宝】现在提供免费商标注册服务,企业想要办理商标注册可以找公司宝为您办理,我们不收取代理服务费,也会提供专业的商标注册查询服务。 二、合理使用,关注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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