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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第2章案例

国际结算第2章案例
国际结算第2章案例

国际结算第2章案例

PS:投资学第二小组成果,如有雷同,全部枪毙!!!

案例拒付:A、B两人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A是卖方,A将应收货款转让给了C,但是实际上A的货物有问题,或者根本没有交货。

请问B是否可以对C拒付?

分析:A对于该应收货款的权利本身就是有缺陷的,那么B可以以货物有问题或没有交货为理由,对C拒付。

案例拒付:A将从B处偷来的汇票转让给了C,C因不知情而对该票据支付了对价。

请问B是否能够对C拒付?

分析:B不能以A是以偷窃方式取得该汇票为理由,对C拒付或要求C归还票据。因为,在票据的流通转让中,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不受前手票据权利缺陷的影响。

案例:票据的特性

福建省某进出口公司从美国A公司进口了价值10万美元的机器设备,应向A公司支付货款10万美元。同时福建公司出口商品至美国B公司,B公司货款尚未支付。福建公司与A公司商定用票据支付,于是福建公司开出汇票交付A公司,命令美国B公司在见票时立即向A 公司付款10万美元。A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C公司以支付C公司的材料费用。C 公司向B公司提示汇票,B公司付款并收回汇票。

分析:福建公司开出汇票交付:设权性、要式性;背书转让:流通性;B公司付款:无音性;提示:提示性;收回:返还性;以支付C公司: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案例票据图分析:伦敦进口商A向纽约出口商C购买10万英镑的小米,纽约进口商D向伦敦出口商B购买10万英镑的棉布。

伦敦出口商B在发出货物或对方收到货物后开出了一张命令纽约进口商D付款10万英镑的汇票。他在开出以后将汇票交给伦敦进口商A,并收回他应得的10万英镑,A商则把汇票寄给纽约的出口商C,叫他持票向纽约进口商D要求付款。

请画出结算图,以说明英国和美国两国之间的两笔债权债务如何通过一张票据的传递和流转得到了清算。

伦敦进口商A 开出汇票(出票)伦敦出口商B

↓转让汇票←←

↓→→

纽约出口商C 提示汇票纽约进口商D

练习汇票出票:请依据所给条件,完成下列汇票的出票行为:

The requisite items of a bill are as follows:

Drawer: Continental Co., New York

Drawee: Bank of Europe, London

Payee: the order of Ace Trading Co.

Sum: USD729,000.00

Date of issue: 01 April, 2008

Tenor: at 90 days after sight

Fill in the following blank form to issue a bill.

实务汇票填写国际出口公司(International Exporting Co.)出口机器设备和零部件给环球进口公司(Globe Importing Co.)。价值100 000美元。国际出口公司在2008年4月20日开出汇票,

要求环球进口公司在见票后30天付款给XYZ银行。环球进口公司于2008年4月30日承兑了该汇票。

请按上述条件填写下列汇票。

汇票案例进口方:某市B公司

出口方:新加坡A公司

事件:A与B签订贸易合同,其中我国B公司为进口方,分批装运。第一批货款结清后,双方合作愉快。

于是出口方A公司提出下批货款可以延期一年付款,条件是我国B公司需开立一张经我国某市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B公司原本资金紧张,考虑到能先收到货物的优越条件,同意开出经我国XX银行承兑的汇票。

讨论:该B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

结果:B公司将汇票交于A后,迟迟不见发货。一年后,美国某银行持此汇票要求我国某市银行付款。原来,A公司在收到汇票后即在美国银行办理了贴现,使我国银行和企业遭重大损失。

启示:

出具汇票一定要谨慎,票据具有无因性,与背后的商品交易无关,只要汇票要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

此案例中美国该银行就是善意持票人。见书40页

案例本票兴华公司于2006年5月出资开办了一家以批发零售商品为主的子公司,公司开办时有注册资金40万元人民币。

2006年10月,兴华公司在他人介绍下,从山亚公司购进一批价值30万元的建材商品,收到货物后,由于一时资金短缺,于是兴华公司的经理找到自己的一位在某信用社任负责人的好朋友帮忙,先让该信用社垫付一下货款,一个月内本息一并归还。碍于情面,这位负责人同意了,并开出一张以山亚公司为收款人、面额为30万元的银行本票交给了兴华公司的经理,再由兴华公司的经理交给了山亚公司。

山亚公司在收到本票后的第五天,持票向该信用社要求付款,当时该信用社的资金大量外贷,备存金不足,于是该信用社拒绝付款,并告之山亚公司:因为与兴华公司的特殊关系,所以才开具了这张本票,其实,本信用社规模小,吸纳存款量少,兴华公司在这里又没有什么存款,所以没有能力一下子支付30万元。

山亚公司在请求付款未果的情况下,又去找兴华公司。兴华公司称自己与信用社已经协商过,山亚公司应该请信用社付款,与本公司无关。无奈,山亚公司最终将该信用社推上了被告席,请求该信用社支付本票票款。

请问,该信用社是否应该向山亚公司支付此笔货款?

分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尽管兴华公司在该信用社没有什么存款,但是经双方约定,该信用社同意开出了面额为30万元的银行本票。该本票开出并交付收款人山亚公司后,该信用社与山亚公司之间就形成了本票票据法律关系,该信用社作为出票人负有付款义务,山亚公司享有请求付款权。

但是该信用社拒绝付款,其理由是自己规模太小,备用金不足,这些都是站不住脚的。根据我国《票据法》第74条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该信用社在开票之初,就应该知道并考虑自己的资金问题,没有考虑而开出本票,根据本票的概念及票据法对出票人资格的规定,理应由出票人负责付款。故该信用社应向山亚公司支付票款30万元。

汇票案例2005年12月11日,甲公司与乙商贸公司签定了一份价值25万元的微波炉销售合同。由于乙商贸公司一时资金周转困难,为付货款,便向吴某借款,从A银行申请到一张以B银行为付款人,甲公司为收款人的20万元现金汇票交付给甲公司。

甲公司持该汇票到B银行要求付款,但B银行拒绝付款并出示了乙商贸公司的电报。原来,乙商贸公司在销售时发现微波炉有质量问题,还发现所汇款项是挪用公款,于是,电告A 银行,A银行立即通知B银行拒绝付款给甲公司,并宣布汇票作废,退回A银行。B银行依此拒付款项。

甲公司多次协商未果,事隔两个月后,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A银行无条件支付货款,并支付延期付款的相关费用。

试分析:诉讼结果如何?并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最后甲公司胜诉。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汇票的出票的效力,包括出票人A银行所出汇票对出票人自己、对付款人B银行以及对收款人甲公司的效力问题。

甲公司与乙商贸公司签订的微波炉销售合同合法有效,现金汇票的签发也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是一张有效的票据,甲公司合法取得该汇票,是正当持票人,依法享有要求银行解付的权利。

银行对于有效的汇票,应无条件付款,不能以原经济合同产生纠纷为由拒付票据。

请问:A银行应支付哪些款项给甲公司呢?

依据《票据法》第26条的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

⑴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⑵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到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⑶取得有关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据此,甲公司有权要求A银行支付货款及延期付款的相关费用。

持票人追索案例2006年4月15日,沙坝市化肥厂与伊阳县编织袋厂签定了编织袋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由编织袋厂在20天内向化肥厂供应50公斤装的标准拉丝编织袋10万条,每条0.5元,共计5万元。

2006年4月30日,编织袋厂将全部编织袋按约定的方式发运至化肥厂,化肥厂于同日签发了一张以化肥厂的开户行为付款人、编织袋厂为收款人、票面金额为5万元、出票日后3个月付款的汇票,经签章后交付给了编织袋厂。

2006年5月12日,编织袋厂向立新市机械厂购进一台编袋机,价值5万元整。于是编织袋厂将由化肥厂签发的汇票依法背书转让给机械厂。

2006年5月20日,机械厂持该汇票向化肥厂的开户行提示承兑,而开户行则以化肥厂账户存款不足为理由拒绝承兑该汇票,机械厂随即要求开户行出具拒绝承兑证明,银行予以出具,但是,机械厂的经办人员在回厂途中将该拒绝证书丢失。

于是,2006年5月21日,当机械厂前往编织袋厂提出追索请求时,遭到拒绝。机械厂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编织袋厂支付5万元的票据款。

请思考:法院应如何判决?为什么?

案例分析法院经审理认为,机械厂通过正常的交易关系以及合法背书取得汇票,成为该汇票的合法持票人,理应在合理的期限得到承兑及付款,但却遭到拒绝承兑,依据《票据法》第61条第2款的规定,机械厂可以向背书人编织袋厂行使追索权,但是依据《票据法》第62条及第65条的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第3章

汇付案例

买方:某国进口企业B

卖方:国内某出口企业A

结算方式:电汇付款

案情经过:

A与B签定了一份进出口贸易合同,合同中规定:支付条款为装运月份前15天电汇付款。但是,在后来的履约过程中,B方延至装运月份的中旬才从邮局寄来银行汇票一张。

为保证按期交货,我出口企业于收到汇票次日即将货物托运,同时委托C银行代收票款。之后,A按合同要求将全套单据寄给了B。

1个月后,接到C银行通知,因该汇票系伪造,已被退票。此时,货物已抵达目的港,并已被进口方凭出口方企业自行寄去的单据提走。事后A进行了追偿,但B早已人去楼空。

此案中出口企业A遭受损失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主要原因:1.出口商本身。进口商B随意将支付条件从电汇改为票汇的时候,没有引起出口商的注意。即使默认这种改变,也应该首先鉴别汇票的真实性,不应贸然将货物托运并自行寄单。

2.汇付本身所固有的弊端。因为汇付所依托的是商业信用,完全依赖于进口商的资信,如果出口商不是很了解进口商的话,不能随便使用汇付。

案例票汇温州某公司与国外A公司签订了一笔USD40000.00 F.O.B.宁波的出口合同,付款方式是订单确认后先支付USD1000.00作为订金,剩余货款于货物装船前通过电汇(T/T)付清剩余货款,并且约定客户将在货物生产完毕之时来工厂检验。

我方收到订金后开始生产,在货物即将生产完毕之时通知对方来工厂检验。但对方要求货物在装运港——宁波港实施,检验合格后,对方将直接给我方银行汇票,付款行为“汇丰银行上海分行”。

与此同时,我方了解到,船公司是客户指定的。

试分析:案例中进口方的要求是否存在问题?出口方是否面临风险?应如何防范?

出口方的应对方法:

1.我方要求对方来工厂检验。对方坚持装运港检验,理由是他要在装运港同时检验很多工厂的货物,没有时间到每个工厂去检验。

2.要求船公司出具保函,凭出口方的书面通知才可以放提单给对方,保证在汇票兑现前替我方保留提单。要求船公司立即传真相应保函给出口方。

3. 在上述协议达成以后,出口方将货物发往装运港,并派业务员前往装运港。客户在装运港检验,货物均符合合同要求,因此,客户当即将银行汇票给了出口方。出口方即去船公司取得保函正本。

4. 出口方将汇票交给出口方银行向汇丰银行上海分行要求付款。期间客户来电要求放单,出口方拒绝。经过二十天左右才收到货款,出口方放单给对方。

汇付案例买方:香港D商社

卖方:国内某外贸公司

结算方式:由买方开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10万美元

案情经过:

买卖双方签订一贸易合同,合同规定:由买方通过银行开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向卖方付款。但买方未在约定期限开来信用证,经催问对方称:“证已开出,请速备货”。然而临近装运期卖方仍未收到来证。再三查询,对方才告知“因开证行与卖方并无代理关系,因此已将证开

往另一家银行转交”。此时船期已到,因合同规定目的港是加拿大的多伦多,而此航线每月仅一班,错过后只能推迟一个月,这会给卖方造成利息和费用损失。

这时港商提出改用电汇方式结算,卖方无奈只好同意且要求对方提供电汇凭证传真件,确认后立即发货。次日卖方收到传真并到银行核对签字无误后便安排装运,并将提单寄交港商。请问:此做法是否存在风险?

结果:卖方发货后迟迟未收到银行电汇通知才知上当。原来该港商信誉甚差,瞄准卖方急于销货心理,逼迫卖方让步。以一张经过涂改的传真冒充电汇凭证,瞒天过海,使卖方惨遭损失。

启示:(1)事先了解客户资信;

(2)克服急于成交心理,提高风险意识。结算方式一旦确定不要轻易让步,未收到货款前不要轻易发货交单。在信用证结算中,由于是银行信用,卖方收款较有保障,但在电汇中,由于是商业信用,卖方的风险较大。

(3)汇款凭证传真件容易造假,尽量不要以此为交货条件。

第4章

支票风险案例我国某出口公司在广交会上与一外商签订一笔出口合同,并凭外商在广交会上递交的以国外某银行为付款人的金额为5万美元的支票在2天后将合同货物装运出口。

请问:我国出口公司将面临怎样的风险?

随后,我国出口公司将支票通过我国内银行向国外付款行托收支票时,被告知该支票为空头支票,由此造成货款两空的损失。

请分析该案中我出口公司应如何规避此类风险?

案例分析:

我国出口采用凭外商支票发货时,尤应谨慎。为防止外商签发空头支票,应坚持外商签发“保付支票”。

或者,在外商签发一般支票时,先通知我国内银行将支票向国外付款行通过光票托收货款或查询后,方可发货,以免造成钱货两空的损失。

付款义务案例

我国某外贸公司受国内用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作为买方与外国一家公司(卖方)签订一项进口某种商品的合同,支付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

在履行合同时,卖方未经买方同意就直接将全套单据交给了国内的用户,该用户在收到货物后遇到财务困难,无力支付货款,而国外卖方认为我国外贸公司的身份是买方,要求其支付货款。

请问:我国外贸公司是否有义务支付货款?理由是什么?

案例分析:

我外贸公司无义务付款。

理由是:合同的支付条件是即期付款交单。它要求卖方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交单,买方凭单付款。在本案中,卖方没有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交单,而是向国内用户交了单据。所以,外贸公司作为买方没有付款义务。

D/P出口商案例

某出口商A以FOB条件向美国某一进口商B进口一批商品,其结算方式采用D/P见票后30天。

但后来此种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出现了大幅下跌,当汇票到期时进口商没有付款。与此同时,由于采用FOB贸易术语,货物保险由进口商办理,当货物抵达目的港后,由于无人照料出现了部分变质。出口商有鉴于此,只有将货物在当地低价出售。出口商由此蒙受了巨大损失。请分析上述案例中出口商应吸取的教训。

案例分析:

1.了解交易对方的信用情况。从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一旦国际市场上这种商品的价格大幅下跌,一些资信不佳的进口商极有可能不付款,因此出口商在出口业务中应慎用D/P远期。

2.而且,如果采用D/P进行贸易结算,最好能够将贸易术语改为CIF。这是因为CIF 下,为货物投保的是出口商,一旦进口商到期不付款,货物由于越过船舷所产生的一系列承保风险出口商极有可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必要的时候,出口商也可以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以尽可能减少自身的损失。

出口商案例

我国某外贸企业与某国A商达成一项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付款交单见票后45天付款。

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A商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

汇票到期时,A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我国某外贸企业径直向A商索取货款。

请问,你认为我国某外贸企业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如果代收行在没有得到出口商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凭进口商的信托收据将单据借给进口商,汇票到期后进口商无力付款,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代收行承担。

那么,我外贸企业应要求代收行赔偿。

如果代收行是在出口商同意的情况下借单,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出口商自行承担。

外商条件案例

我国某出口商向某外商发盘,其中付款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对方答复可以接受,但付款须按以下条件句:“付款交单见票后45天”并通过A银行代收。

按一般情况,货物从我国运至该国最长不超过10天。

试分析该外商为何要提此项条件?

案例分析:

外商提出将D/P即期改为45天远期,很显然旨在推迟付款,以利其资金周转。

而外商指定A 银行作为代收行,则是为了便于向该银行借单,以便早日获得经济利益。

代收行责任案例

2006年3月15日,出口商A与美国B进口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其中约定支付方式是即期付款交单。

同年5月19日,出口商A将货物通过海运从上海运往纽约,并取得海运提单。

出口商当日就持全套单据以及美国代收行D银行的资料前往当地的中国某银行C办理托收。当地C银行在审查全套单据后,签发了托收指示函并告知无法在当日寄单。出口商A当即要求自行寄单,C银行同意后将全套单据和托收指示函由出口商A签收取走。

美国代收行D于2006年6月11日签收装有全套单据和托收指示的邮件。美国代收行D在B 公司未付款的情况下,自行放单至B。

美国B公司于2006年7月15日将货物全部提走,并且于当日向出口商A表示无力付款,尽管A多次向B交涉,都无果而终,从而给出口商A造成巨大损失。

请分析上述案例的责任者是哪一方?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出口商A受骗的原因并不是当地C银行导致的,而是因为代收行美国D银行违反托收的国际惯例,在进口商B没有付款的情况下,就将全套单据交予进口商。实际上就是B

与D联合欺诈,致使出口商A货款两空。如果要追究责任的话,代收行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首先,美国D银行违反了托收的基本义务,应当承担出口商A的所有损失。在本案中,作为即期付款交单中的代收行,美国D银行应当在收到托收指示和全套单据后,向美国进口商B提示付款。D应该在B付清所有货款的情况下,才能将相应的单据交与进口商B。

其次,出口商A的直接托收行为符合托收的国际惯例。众所周知,单据的寄交发生在托收行和代收行之间,但URC522也允许出口商在取得托收行同意的情况下将托收指示及各种单据等自行寄交代收行,这一行为仍被视为由托收行寄交代收行。

第三,托收行C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根据URC522第11条a款和b款规定。

代收行托收行责任案例

2007年3月出口商A向进口商B出口一批货物采用D/A见票后60天结算方式,托收行在托收指示中规定:“DOCS TO BE RELEASED ONLY AGAINST ACCEPTANCE”以及”PAYMENT ON DUE DATE TO BE GUARANTEED BY XX BANK(代收行)。TESTED TLX TO THIS EFFECT REQUIRED.”代收行办理承兑交单后,向托收行寄出承兑通知书,明确指出“THE BILL ACCEPTED BY DRAWEE”,其到期日为2007年6月13日。

不久,当托收行查询有关承兑情况时,代收行复电再次告知“DOCS HAVE BEEN ACCEPTED BY DRAWEE TO MATURE ON 0613”。

在上述承兑通知书及查询答复中,代收行均未表明担保付款,亦未发出承诺担保的电传,托收行亦未就此提出任何异议。

承兑汇票到期后,进口商B拒付货款,代收行即向托收行发出拒付通知。托收行认为托收指示中要求凭代收行到期付款的担保放单,而代收行已将单据放给付款人,因此要求立即付款。代收行反驳道:放单是基于付款人的承兑,代收行没有担保到期付款的责任。

请分析,代收行是否有责任?托收行是否有责任?

案例分析:

托收行和代收行均有不当之处。

首先,根据URC522关于托收指示的规定article 1(c),如果代收行不能遵守指示,应当立即回复托收行,而托收行却未这样作,只是在托收行查询单据下落时才告知仅凭承兑放单。应该说,代收行在这一点上违反了URC522的规定。然而,并不能因此得出代收行应当完全承担责任的结论。

其次,托收行的指示不符合托收业务的基本原则,实际上改变了托收的性质。在托收中,银行作为接受客户委托的中间环节,只是为客户提供必要的服务,并不因此承担额外的风险。作为代收行,其义务无非是在进口商付款或承兑的情况下放单,强行赋予其担保客户付款的义务并不是银行业务中的通行做法。

第三,托收行在寄单面函中不仅指示代收行担保到期付款,而且要求代收行以加押电传加以证实。尽管代收行并未明确通知托收行拒绝接受该指示,但也未按照托收行的要求以加押电形式告知托收行照此执行。代收行对托收行发出的两项密切相关的指示均未作出反应,而其中的加押电证实一项是不能通过默示方法来完成的,将这两项要求结合起来看,托收行的指示是不能默示接受的。因此,不能仅凭代收行未作答复的事实,就简单认定代收行已接受了托收行关于担保到期付款的指示。

D/A作为客户之间融通资金的一种便利手段在业务中经常会用到,因此,有的托收行就千方百计地要求代收行承担担保进口商付款的责任,以便将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作为代收行,对此必须有足够的认识。如果发现托收行的指示难以作到,应当不迟延地通知托收行,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案例2006年初,我国南方J省的一家外贸进出口公司安泰公司从意大利的艾玛商贸公司购

买一批价值30万美元左右的特殊阀门。经过双方协商,在销售合同中规定该笔业务采用CIF 贸易术语、即期信用证付款方式。在货物装运以前,双方又经过协商,最终将支付方式敲定为D/P at 150 days after sight。7月末,货物顺利装船,运抵目的港上海。

8月初,意大利的艾玛公司将全套的货运单据(包括正、副海运提单、商业发票、保险单等),连同汇票和托收申请书,一并交给了当地的托收行D银行办理托收业务。但是艾玛公司在申请书内并未明确付款方式是D/P at 150 days after sight,只是说明请托收行D 银行将单据转交给中国的买方J省的安泰公司,并且规定:请当地代收行在中国的安泰公司付款以前,通过托收行D银行先行联系意大利的艾玛公司,听候进一步的指示行事。意大利的托收行D银行在寄单据给中国的代收行时,没有将艾玛公司的汇票一起放在单据当中寄出。托收行D银行指定中国的W银行作为代收行,并在其托收指示书当中付款方式一栏明确写有“Promissory note at 150 days after sight”。

代收行W银行在收到由意大利寄来的单据后,通知买方安泰公司,审核单据无误。后来又应安泰公司的要求,在安泰公司出具了给代收行W银行的保函后,W银行允许其将全套单据取走。所开的保函内容是安泰公司先行将全套单据取走,保证到期后准时将全部货款付给代收行W银行,保函的抬头是代收行W银行。在取得单据以后,安泰公司在货物运抵以后,从上海港全部提走。

安泰公司所开的保函中写明了最迟的付款日期是2007年1月3日,但是到期后并没有按时付款。代收行W银行也曾经多次催促安泰公司付款,但是都被安泰公司以诸如货物质量与合同条款不符等类似的理由拒绝了。由于代收行W银行手头没有任何能够对安泰公司有实际约束力的凭证,只能不了了之。

这笔货款从此就杳无音信,意大利的艾玛公司多次催促也没有任何结果,转眼一年时间过去了。2008年,艾玛公司决定通过诉讼的途径来解决问题,委托了上海的一家律师事务所为代理人,将当初的代收行W银行送上了被告席,要求W银行赔偿所有的货款和利息。卖方艾玛公司的理由是:在托收申请书当中已经写明要求代收行W银行在安泰公司付款以前,应当通过托收行D银行先行联系意大利的卖方艾玛公司,听候进一步的指示行事。但是代收行W银行没有遵照指示办事,而是擅自做主,草率地在安泰公司出具了保函之后就让其将全套单据取走提货,造成了货款无法收回。对此,代收行W银行理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且承担所有损失。

作为代收行的W银行则辩称自己作为代收行,不应当对于货款无法收回承担任何责任。因为自己是完全按照托收指示书办理业务的:托收指示书上付款方式一栏明确写有“Promissory note at 150 days sight”,即“承诺”付款,因此只要付款人进行承诺,银行即可以将全套单据交出。如果这样理解,W银行在得到安泰公司出具的保函以后,先行将全套单据交给安泰公司,并没有违反委托指示书的规定。因此代收行的W银行认为自己不存在任何过错,更不应当有任何赔偿责任。

请问:该案件中应该由谁来承担付款责任?并说明理由。

墨守成规,再加上不熟悉某一地区的特定运作方式常常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本案例就是如此。

我国安泰公司和意大利的艾玛公司以D/P远期的方式进行交易,意大利方为卖方,我方为买方。当货物运抵我方口岸之后,我方的代收行W银行在没有弄清楚委托指示书中真实的交单条件的情况下,没有严格按照委托指示书中的规定行事,擅自草率地将全套单据交给了安泰公司。

结果,由于安泰公司没有按时付款,W银行被意大利方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全部货款以及相关的损失。

案件的审理几经周折,多次反复。最后,在J省高等法院的审理下,认定参照相关的国际惯

例,代收行W应当对于货款的无法收回负有主要责任,必须向意大利商贸公司艾玛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第5章

开证行不符点案例出口商A将B银行开立的不可撤销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提交开证行时,产地证中发现不符点。B银行通知如下:“单据中存在如下不符点:‘正本产地证经A国使馆证实(CERTIFIED),但未经履行法定手续(LEGALIZED)’。我们认为这是不符点,根据UCP的规定,证实(CERTIFIED)与履行法定手续(LEGALIZED)是有明显区别的。”

出口商辩解道:“该信用证要求:‘由商会签发的产地证,一份正本,两份副本。正本须由设在B国的A国大使馆/领事馆履行法定手续(LEGALIZED)。产地证必须证明货物的产地为欧洲、及/或加拿大、及/或阿根廷、及/或美国、及/或澳大利亚。’现在我方提供的产地证是由A国大使馆/领事馆以加盖官方印章及签字的方式‘履行法定手续’的。我们认为,上述合法认证完全符合UCP的规定。”

请问:开证行声称的不符点是否成立?

当信用证含有要求单据须履行法定手续、签证、证明等类似要求,可由在单据上签字、标记、盖章或标签来满足,只要单据表面已满足上述条件即可。

用诸如“第一流的”、“著名的”、“合格的”、“独立的”、“正式的”、“有资格的”或“本地的”等词语描述单据的出单人的身份时,单据的出单人可以是除受益人之外的任何人。

除非要求在单据中使用,否则诸如“迅速地”、“立刻地”或“尽快地”等词语将被不予理会。因此,开证行声称的不符点不成立。

开证行拒付案例某银行以电报开出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电文中并未声明“以邮寄文本为准”的字句。受益人按照电报信用证的文本已将货物装运,并备好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向当地通知行议付货款时,当地通知行出示刚收到的开证行寄到的“邮寄文本”,并以提交单据与邮寄文本不符为由拒绝议付(电开文本与邮寄文本存在不同之处),后经议付行与开证行联系,开证行复电亦称“以邮寄文本为准”而拒绝付款。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开证行有无拒付的权利?

开证行不能拒付,理由如下:Article 11(a)

《USP600》第11 条a款规定:“以经证实的电讯方式发出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时,该电讯即视为有效的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任何后续的邮寄证实书应被不予理会。如该电讯声明‘详情后告’(或类似词语)或声明邮寄证实书将是有效的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则该电讯将视为无效的信用证文件或修改。开证行必须随即不迟延地开立有效信用证或修改,其条款不得与该电讯矛盾。”。

由此可知,本例中开证行开出的未声明“以邮寄文本为准”字句的电开信用证文本,完全是有效的信用证文件,受益人完全应该按照它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交货义务,并有权凭符合它要求的单据进行议付和付款请求,而开证行则不能借口“以邮寄文本为准”而拒绝付款。并且开证行开立的电开本和信开本的内容不得相互矛盾。

银行拒付案例有一份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规定“数量为6000吨,1至6月份分批装船,每月装运1000 吨”。

该信用证的受益人在1至3月份,每月装运1000 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第四批货物原订4月25日装运出口,但由于台风登陆,第四批货物延迟至5月2日才装船运出。

当受益人凭5月2日的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遭银行拒付。后来受益人又以“不可抗力”为理由要求银行付款,亦遭银行拒绝。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银行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

之后两批货物的发运,受益人能否凭单获得款项?

分析:银行有权拒绝接受单据和拒付货款,受益人也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理由,要求银行凭单

据付款。因为:

(1)关于“不可抗力”article 36

因此,开证行对由“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不负责任。

(2)信用证是买方根据贸易合同的规定,申请银行开给卖方的一张付款的信用凭证,但是信用证又是独立于贸易合同的法律文件。

按本例的情况,尽管卖方可以根据贸易合同的规定,依据有关贸易法律和惯例的规定,要求买方免除他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责任。但是,信用证交易则要受另一套法律和惯例支配,如果把适用于贸易合同的法律或惯例照套在信用证交易方面,是错误的。

开证行拒付案例中方某进出口公司与加拿大商人在2004年1月份按CIF条件签订一出口10万码法兰绒合同,支付方式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加拿大商人于本年5月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加10%。

我方正在备货期间,加拿大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投保金额改为按发票金额加15%。我方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交全套装运单据。议付行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

问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对否?

开证行不得拒付。理由如下:

(1)根据跟单信用证国际惯例,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修改之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

(2)我方对信用证修改书并未表示接受,故原证条款仍然有效,开证行不得拒付货款。

案例:银行是否议付单据?

⑴某一张信用证11月30日到期,同时信用证规定交单期为提单签发日以后15天。实际提单签发日为11月13日,出口商于11月30日交单。

⑵某一张信用证11月30日到期,同时信用证规定交单期为提单签发日以后15天。实际提单签发日为11月19日,出口商于12月1日交单。

请问:在这两种情况下,银行是否会议付单据?

案例:银行是否议付单据?

在这两种情况下,银行均不会议付单据。

⑴虽然未过信用证有效期,但是超过了15天的交单期。

⑵虽然未过交单期,但是超过了信用证有效期。

银行拒付案情经过:

甲国出口商出口一批货物到乙国,进、出口双方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于是乙国进口商委托其银行(乙银行)开立了一张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该证由丁银行保兑。

在甲出口商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完成了一切之后,他将全套单据,在规定的信用证有效期内,向丁银行提示,丁银行认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并对单据进行了议付。可是,乙银行收单后经审核认为单据不符而拒付。

请问,乙银行的拒付是否合理?丁银行应如何处理?

Article 8

根据《UCP600》第8条的规定,保兑行的议付是无追索的议付,因此,保兑行已经接受单据,则无法行使追索权。如果开证行因为不符点而拒收单据,那些不符点是被保兑行忽略的,这样的后果应由保兑行负责,保兑行不能反过来让出票人/或善意持票人负责它在审核单据上的错误。

本例中作为保兑行的丁银行因未发觉单据的不符点,而错误地议付,它就丧失了对受益人(甲出口商)的追索权。

同时,由于开证行的付款依据是单单、单证一致,所以,丁银行也无从获得偿付,最终损失的只能是丁银行自己。

责任案情经过:

某日,B银行开立一张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该证的保兑行与通知行均为A银行。受益人在接到A银行通知后,即刻备货装运,且将全套单据送A行议付。A行审核单据后,发现有两处不符:其一是迟装,其二是单据晚提示。于是,A行与受益人电话联系,征求受益人意见。受益人要求A行单寄开证行并授权议付。

收到议付行寄来的不符单据,B行认为其不能接受这两个不符点,并且将此情况通知了开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人也认为单据严重不符,拒绝付款。于是B行电告A行:“由于货物迟装运以及单据晚提示的原因,金额为XXX的第X号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被拒付。我们掌握单据听候你方处理。我们已与申请人联系,据告他们会直接与受益人协商,请指示。”

A行收到B行电传即告受益人。受益人要求A行电告B行单据交由B行掌握并等待受益人的进一步指示。遵受益人指示,A行即电告B行上述内容。

收到A行要求单据交由其掌握,听候受益人进一步指示的电传后,B行与申请人取得了联系。由于申请人迫切希望得到这批货物,他随即指示B行付款。于是B行电传A行道:“你方要求单据交由我方掌握,进一步听候受益人指示的电传已经收到,经进一步与申请人联系,他已同意接受不符单据,并且授权付款XXX,请即对受益人付款,并借记我方开在你处的账户外加所有的银行费用。”

收到B电传指示以后,A行打电话通知受益人。受益人认为他们不能接受。因为在得到申请人拒付的消息后,货物市价突然上涨,他们已将货物以更高的价格转卖给了另一买主。况且在对方拒付时,他们毫不延迟地作出决定:单据交由B行掌握,听候处理。得此信息后,A 银行给B银行发了一则电传:“由于你方拒绝接受我方的不符单据,在此情况下,受益人已将货物转卖给另一客商。因此,他们不能接受你方在拒绝不符单据后再次接受该单据的做法。此外,据受益人称,申请人已掌握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正本提单。我们认为未经我方许可,你方擅自放单的做法严重违反了《UCP600》的规定。”

B银行电告A银行该行的放单纯粹是为了有利于争端的解决。B行认为由于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严重不符,据其估计该笔业务只能以跟单托收的方法进行。既然申请人随后接受了单据并且支付了货款,B行在此情况下将提单背书给买方,即将货物所有权转至买方,故B行业无须再将全套单据退A行掌握。

试分析:该案例中谁应付主要责任?

B行应如何操作?

此案中开证行B行的做法显然严重违反了《UCP600》中第14条和第16条部分条款的规定。总结如下:

(1)如果开证行/或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决定拒收单据,则其必须在不迟于自收到单据之日起第5个银行营业日结束前,不延误地以电讯,如不可能则以其他快捷方式发出通知。该通知应发至从其处收到单据的银行,如直接从受益人处收到单据,则将通知发至受益人。

(2)通知必须叙明原因和拒收单据的所有不符点,并还必须说明银行是否留存单据听候处理,或已将单据退还交单人。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已保兑)未能按本条规定办理,及/或未能留存单据等待处理或将单据退还交单人,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已保兑)则无权宣称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

因此,B行的正确做法是要么接受不符单据,若拒收则应保留单据听候处理。银行能否拒收单据、拒付货款案例我向美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8 月份装船,后国外来证将装船期改为不得晚于8 月15 日。但8 月15 日前无船去美,我立即要求外商将装船期延至9 月

15 日前装运。随后美商来电称:同意船期展延,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我于9 月10 日装船完毕,15日持全套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但银行拒绝收单。

问银行能否拒收单据、拒付货款?为什么?

根据信用证国际惯例,不可撤销L/C 非经所有当事人同意,不得任意修改或撤销。由此可见,如开证人和受益人双方撇开开证行而对L/C 之内容进行修改显属无效,当然议付行拒绝议付。

因此,如受益人要求改证应先联系开证人,开证人同意后再由其通知开证行修改信用证,而后开证行通知通知行向受益人发出修改通知,至此这一修改方能生效。

如开证人需要修改L/C,亦应通知开证行,然后由开证行将修改内容通知通知行转受益人。如受益人同意,则修改成立;如受益人不同意,则不能修改

责任案情经过:

某公司收到由广州中国银行转交之香港汇丰银行开立的信用证一份,证内声明受《UCP600》约束,并载明通知行为广州中国银行。

经审证发现装运期与合同不符,不可接受。当即电请开证申请人修改展期。

事后,该公司收到由汇丰银行上海办事处直接寄来的修改通知书,由于邮递耽误,致使已经修改的有效期和装运期仍无法接受。公司当即将通知书退回上海,再次电请买方修改,适逢市场价格下跌,买方拒绝,以致合同无法履行,公司造成积压损失。

试分析该案例中谁应付主要责任?

1. 关于邮递失误,银行是否负责的问题。

Article 35

“当任何讯息、信件或单据按照信用证的要求传输或发送时,或当信用证未作指示,银行自行选择传送服务时,银行对讯息传输或信件或单据的递送过程中发生的延误、中途遗失、损毁或其他错误产生的后果,概不负责。”

2.关于通知书应由哪家银行转达给受益人方为有效的问题。

article 9(d)

“如果一家银行利用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的服务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则它必须利用同一家银行的服务通知修改。”

鉴于上述种种,就本案而言,首先要分清责任,明确责任对象。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既声明受《UCP600》约束,但开证行又未按《UCP600》第9条d款之规定办事:证内既载明广州中国银行为通知行,其后的修改通知书理应经该行转交受益人,而事实上是经开证行驻上海办事处通知的。开证行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信用证修改案例我某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客商订立一份轻纺织品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将信用证开抵通知银行,并经通知银行转交给我出口公司。

我出口公司审核后发现,信用证上有关信用证到期地点的规定与双方协商的不一致。为争取时间,尽快将信用证修改完毕,以便办理货物的装运,我方立即电告开证银行修改信用证,并要求开证银行修改完信用证后,直接将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寄交我方。

试分析我方的做法是否妥当?可能会产生什么后果?

请问正确的信用证修改渠道是怎样的?

1.我方的做法可能会产生:

没有按照信用证修改的正确渠道进行,有可能导致修改无效,或因有关方面不同意修改信用证或拖延修改信用证,导致我方无法凭证结汇的结果;

无法辨别信用证修改通知书的真伪就办理装运,到头来落得无法凭证结汇的后果。

正确的信用证修改渠道是:受益人—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通知银行—受益人。

付款日期的计算

例1:at 90 days after sight 承兑日为当年10月3日

到期日:次年1月1日,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营业日。

例2:at 1 month after 30th Jan.

到期日:当年2月28/29日。

例3:at 3 and a half months after 15th Feb.

到期日:当年5月30日。

例4:at 3 and a half months from 18th Apr.

到期日:当年8月2日。

货运单据时间推算

某公司分别出口三批货物,三个合同所规定的付款方式如下:

(1)D/P见票30天;

(2)D/A见票30天;

(3)D/P见票30天,凭信托收据借单托收方式付款。

如果进口商均于8月1日办理了除付款以外的各项手续,问:各可在何日取得货运单据?

二复习题1.票据的背书是否合法,以( B )法律解释。

A.出票地

B.行为地

C.付款地

D.交单地

2.票据的作成,形式上需要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须齐全,各个必要项目又必须符合票据法律规定,方可使票据产生法律效力。这是票据的( A )。

A.要式性

B.设权性

C.提示性

D.流通转让性

3.汇票的付款期限的下述记载方法中,(B )必须由付款人承兑后才能确定具体的付款日期。

A.at sight

B.at XX days after sight

C.at XX days after date

D.at XX days after shipment

4.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的关系是( C )。

A.债务人和债权人

B.债权人和债务人

C.银行的存款人和银行

D.供应商和客户

三复习题

1.银行办理业务时通常无法占用客户资金的汇款方式是( A )。

A.电汇

B.票汇

C.信汇

D.以上都是

2.采用寄售方式来出售商品时,( D )承担的风险很大。

A.进口商

B.代销商

C.银行

D.出口商

3.适宜采用电汇结算的债权债务,一般是( B )。

A.零星的、小额货款

B.付款时间紧急的大额货款

C.贸易从属费用

D.不紧急的款项

4.代理行向收款人解付电汇款项之前需要( B )。

A.核对汇出行授权人签章

B.核对汇出行密押

C.核对汇出行电文格式

D.核对汇出行汇票票根

5.不必限定在汇入行取款的汇款方式是( B )。

A.电汇

B.票汇

C.信汇

D.以上都是

6. ( C )是我国南方沿海三省对港澳地区出口某些鲜活商品的一种特定的结算方式。

A.延期付款

B.赊销

C.售定

D.预付货款

伦敦一家银行委托国外代理行向收款人办理汇款解付,头寸调拨如下( B )。

A.主动借记对方账户

B.主动贷记对方账户

C.授权借记对方账户

D.授权贷记我方账户

1.(×)汇款结算都是通过银行来传递资金的, 所以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

2. (×)通常票汇方式下收款人收妥资金的的时间比使用电汇方式要短。

3. (√)对进口商而言, 售定比预付货款的风险要小。

参考答案:

⑴在8月31日前(包括当天)付清货款后取得货运单据。

⑵8月1日取得货运单据。

⑶8月1日借取货运单据。

四复习题

1.以下不属于代收行义务的是( D )。

A.收到单据应与托收指示核对,如单据有遗失立即通知委托行

B.按单据的原样,根据托收指示向付款人提示

C.对于汇票上承兑的形式,负责表面上完整和正确之责

D.在汇票遭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负责作成拒绝证书

2.承兑交单方式下开立的汇票是( B )。

A.即期汇票

B.远期汇票

C.银行汇票

D.银行承兑汇票

3.在跟单托收业务中,出口商不能通过采取(D )方式来减少和消除风险。

A.调查了解进口商的资信和作风

B.尽可能争取“到岸价格”(CIF)交易,争取自办保险

C.尽可能争取即期付款交单方式

D.尽可能争取承兑交单方式

4.光票托收一般不用于(B )的收取。

A.出口货款尾款

B.出口货款

C.佣金

D.样品费

5.进口商付清货款后,代收行往往会(C )记托收行账户并向托收行发去相应通知书,托收行收到通知书后将货款()记出口方账户。

A.借,贷

B.借,借

C.贷,贷

D.贷,借

托收出口押汇是( A )。

A.出口地银行对出口商的资金融通

B.出口地银行对进口商的资金融通

C.进口地银行对出口商的资金融通

D.进口地银行对进口商的资金融通

国际结算案例

国际结算课程案例 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 学号:14209103 姓名:刘玲 经典司法案例评析之马来西亚KUB电力公司诉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沈阳履行独立性保函承诺案 【分类】民商经济-> 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票据纠纷-> 票据损害赔偿纠纷 马来西亚KUB电力公司诉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履行独立性保函承诺案【要点提示】 根据保函的表述,其索赔仅需要凭表面上符合保函规定的文件即付,则该保函属于独立性保函中的见索即付保函。我国没有有关涉外独立性银行保函的具体法律规定,且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没有相关规定,可适用国际惯例处理此类纠纷。 【案例索引】 一审: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沈中民(4)外初字第12号(2004年12月2日)

(未上诉) 【案情】 原告马来西亚KuB电力公司(KuB Power Sdn.Bhd.)。 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中国光大银行沈阳分行)。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7年3月25日,原告与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达成了电力设备进出口协议。协议约定,货款总金额为3 741 500美元,由原告向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10%的预付款374 150美元,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向原告出口气体绝缘开关设备。 1997年6月4日,根据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的申请,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开具了No.APS2297012号以原告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保函,承诺“如果供货方(即沈阳机械设备进出15公司)已收到预付款但未能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设备,那么,一俟收到贵方通过你方银行出具的说明供货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首次书面要求,我方在合理时间内即行退款给你方,退款金额不超过374 150美元。”同时约定:“如发生本保函项下的索赔,应使我行在1997年11月25日或该日期前收到索赔书。”此后,原告按照协议向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支付了预付款374 150美元,该款已由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交给沈阳机械设备进出15公司。1997年12月10日,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对保函进行了修改,注明:“如发生被保函项下的索赔,须使我行在1998年4月25日或该日期之前收到索赔书。以此代替原来的说明。在该日期之后,我行的责任将停止,本保函自动失效。”嗣后,双方约定的原告与案外人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的进出15交易未能实际履行。 1998年1月4日,原告通过土著银行(在保函中约定的原告方银行)向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提出索赔。 1998年2月27日,原告根据保函的规定正式向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提出了金额为374 150美元的全额索赔的书面要求,提出索赔的原因是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已收到374 150美元的预付款,但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交付气体绝缘开关设备。 1998年4月13日,沈阳机械设备进出15公司以与本案原告存在购销合同纠纷为由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1998年4月14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8]沈经初调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中止了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所开立的No.APS2297012号预付款保函的履行。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未能按保函规定的承诺向原告支付保函项下的金额。 1999年3月18日,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全面接收了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的债权债务由被告承继。 2000年9月12日,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向本案原告提起的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13日以[1998]沈经初字第993号民事裁定书准予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撤回起诉。 2002年1月9日,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向原告支付了保函项下20万美元,在被告的汇款申请书的汇款人附言中注明:“按照君合律师事务所丛青先生2001年9月19日、2001年1 1月30日和2002年1月8日传真指示偿付APS2297012号保函款项。”扣除被告于2002年1月9日已支付的20万美元,被告尚欠原告保函项下174 150美元没有支付。 2002年8月13日,本案原告的代理律师丛青通过北京飞翔运通快递有限公司向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发出律师函,提出尽快解决保函余额174 150美元的支付问题,但被告至今没有向原告支付该笔余额,故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马来西亚KUB电力公司诉称,1997年3月25日,原告与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达成了电力设备进出口协议。根据协议,由原告向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支付预付款374 150美元。沈阳机械设备进出15公司向原告出口电力设备。1997年6月4日,根据双方的约定和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的申请,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向原告开具了No.APS2297012保函,

国际结算重点知识整理

国际结算重点知识整理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国际结算重点知识整理 一、国际结算的含义:国与国之间的货币收付活动。 方式:商业信用、银行信用、非贸易结算 二、票据 (一)定义 (1)广义的票据是指一般商业凭证。(发票、提单、保险单、纸币)(2)狭义的票据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信用工具,可以约定为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支付一定金额的,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汇票、本票、支票)。 (二)票据的特性: (1)流通转让性:除票据上写出“禁止转让”字样,或者是表示它是不可转让的意旨以外,一切票据不论它是采用任何形式支付票款给持票人,该持票人都有权把它流通转让给别人。(3种书面凭证权利转让:过户转让、交付转让、流通转让) (2)无因性:票据只要具备票据法上规定的规定的文件,票据权利就成立,不需考虑产生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因。 (3)要式性:票据形式必须符合规定,从形式上看记载必要项目必须齐全,各个必要的项目又必须符合规定。 (三)票据作用(功能):

1)支付作用 2)信用作用 3)三大功能:①结算作用②流通作用③抵消债务作用 (四)票据当事人关系: 基本关系人(出票人、受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受款人) 非基本关系人(背书人、承兑人、持票人、对价持票人、正当持票人) 5、票据行为:出票、背书(记名、无记名/空白、指示)、承兑、提示、付款、追索 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根据出累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商业票据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按付款时间不同,分为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 -按有无附属单据.分为光票汇票与跟单汇票. ?汇票到期日的计算:算尾不算头 ?信用证项下汇票与托收下汇票填制的不同 ?汇票的贴现 汇票的必要项目: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1、中国G公司(进口商)与新加坡H公司(出口商)签订进口一批纤维板的合同,金额为800万美元,分八批交货,每批100万美元,使用远期汇票付款。合同订立后,新加坡出口商按时发来第一批货物,同时开立了八张远期汇票,每张汇票金额为100万美元。但中国进口商的的开户银行S银行将八张汇票全部承兑并退还给新加坡出口商。此后,新加坡出口商不再发货,同时将全部汇票转让给美国花旗银行。汇票到期后,花旗银行作为汇票的持票人要求S银行付款。该案导致中国G公司巨额损失。该案损失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涉案的各方对金融票据缺乏应有的知识。 答:对于远期汇票付款是指出票完成后不能马上要求、而只能在规定的日期内要求票据权利的票据。而且远期汇票承兑后不可撤销,而G公司在H公司发第一批货物就对其全部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导致了必须对承诺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才造成了巨额损失。 2、中国青岛M公司与韩国F公司签订了一笔服装交易合同,贸易条件为FOB,金额为3万多美元,并约定信用证付款。但F公司迟迟未开来信用证,在M公司的多次催促下,F 公司答应改为银行支票付款,在装运港一手交货,一手交支票。在M公司已备妥装运货物准备装船时,F公司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对此出口商予以拒绝。同时,F公司也对货物包装提出新的要求,并要求将海运改为空运,答应立即寄来支票原件。当出口商改换包装后准备空运时,要求F公司前来验货,但F公司以该批货物价格过高为由拒绝验货,最终导致出口商遭受巨大损失。 答:我方因坚持用信用证付款,这样可以降低损失同时支票只能开出一张,而F公司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违背了支票的原则,同时看不到F公司的诚意。M公司在看到这种

国际结算案例解析汇总整编

第一章概述 1.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在离港4小时后因触礁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经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是否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答:卖方完全有权凭合同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而买方无权拒付。因为:CIF合同不是卖方保证在目的港交货的合同,而是卖方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运往约定目的港船只,并支付运费和投买海上运输保险的合同。只要卖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往目的港的船只,并付清运费和保险费,提供合同规定的提单、保险单、发票和有关单据,卖方就实行了他的义务,至于货物在装船以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均与卖方无关。本案中,尽管货物在离港后4小时触礁沉没,卖方也不负任何责任。只要卖方持有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买方就必须凭卖方提供的单据付款。因此,买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付或拖延付款。 2.我出口大米一批,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当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后,发现相当部分货物因舱不清洁而发生严重污损,为此,客户向我方提出索赔。 试问:客户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客户的要求不合理,国为我出口大米的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即FOB船上交货并理仓,买方承担租船订舱的义务,卖方租的船应该适航、适货,我方的责任就是将大米装船并理舱,并无清洁船舱的责任。所以因船舱不洁所致的货物污损,责任不在我方,在买方。 第三章单据 1.天津ABC贸易公司日前出口英国Brown Brothers Import Co.一批仪器,数量为2000台,贸易双方商定的价格条件为CIFC5%London,单价为200英镑每台。信用证规定"不得

国际结算重点教学提纲

国际结算重点

一.名词解释 1.票据 2.汇票 3.付对价持票人 4.正当持票人 5.承兑人 6.背书人 7.承兑 8.背书 9.记名式背书 10.空白背书 11.限制背书 12.贴现 13.提示 14.追索权 15.跟单汇票 16.光票 17.本票 18.支票 五.计算题 1.一商人手持一张金额为US$3,600的汇票,提前120天向A银行贴现,当时市场贴现率为10%p.a.(按360天计算),该商人应得票款净值是多少? 2.假设目前的三个月贴现率为10% p.a.,请用两种方法计算其等值的利 率是多少 (按360天计算)? 3. 2月20日,Smith开立了一张金额为US$100,000.00,以Brown为付款人,出票后90天付款的汇票,因为他出售了价值为US $100,000.00的货 物给Brown。3月2日,Smith又从Jack那里买进价值相等的货物,所以,他就把这张汇票交给了Jack。Jack持该票于同年3月6日向Brown提示,Brown次日见票承兑。3月10日,Jack持该票向A银行贴现,当时的贴现利率为10%p.a. (按360天计算),请计算到期日、贴现天数及实得票款净值。 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票据: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凭证。狭义的票据则是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特种证券,是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由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的、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

2.汇票:汇票是由出票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向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3.付对价持票人:是指持票者本人或前手持票人因付出对价而取得票据。 4.正当持票人:是指在汇票流通的合理时间内,在付给对价的情况下,成为一张表面合格、完整,无任何所有权缺陷的汇票的持票人。 5.承兑人:指在票据的正面签署承诺到期支付票款的付款人。 6.背书人:指在票据的背面签署,意即将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给后手的持票人。 7.承兑:指付款人在票据的正面签署,承诺到期履行支付票款之者的票据行为。 8.背书:是指转让意志的表示。由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署。意即将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给后手的票据行为。 9.记名式背书:即将票据背书给某一特定人或特定人的指示人的背书。10.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只在票据背后签名,而不注明付给某一特定人或特定人的指示人的背书。 11.限制背书:是指禁止票据继续转让或仅表明票据授权的背书。12.贴现:指银行或贴现公司买进未到期票据,从票面金额中扣取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业务。 13.提示:持票人将票据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 14.追索权:是指票据遭到拒付,持票人对前手(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以及其它债务人)有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原额,利息)及费用(作成退票证书,拒绝证书和其它必要的费用)的权力。 15.跟单汇票:凡汇票后附随货运单据的称为跟单汇票。 16.光票:凡汇票不附带装运单据的,称为光票。 17.本票:本票是一人开给另一人的无条件书面承诺,保证见票在特定的,或肯定的某一日期,将一定金额的货币,付给某一特定人,或其指示人,或来人。 18.支票:支票是银行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授权银行对某人或其指示人,或来人,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五.计算题 1.US¥3,480= 3,600×(1-120/360×10%) 2.方法1:利率=贴现率/(1-贴现率×时间) = 10% / (1-10% * 0.25)= 10.26% p.a. 方法2:贴现息 = 100 * 10% * 90/360 = 2.5 净值 = 100-2.5 = 97.5

国际结算案例1

国际结算案例 案例一 我国A公司向泰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 90天。货物出运后,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出口地的托收银行寄抵国外代收行,B公司进行了汇票承兑。货抵目的港后,由于用货心切,B商于是出具了信托收据向本地代收行借得货运单据,先行提货转售。当汇票到期时,B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A公司直接向B商索取货款。此时距离汇票到期日还有30天。试分析A公司于汇票到期时收回货款的可能性,并提出处理该案的建议。 答案要点 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条件下,如果付款日期晚于到货日期,进口商为了抓住有利时机转售货物,可以采取两种做法:一是在付款到期日之前付款赎单,扣除提前付款日至原付款到期日之间的利息,作为进口商享受的一种提前付款的现金折扣。另一种做法是代收行对于资信较好的进口商,允许其凭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于汇票到期时再付清货款,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而与出口商无关。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则应由代收行负责。但如系出口商指示代收行借单,就是由出口商主动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借单给进口商,即所谓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方式,也就是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如进口商到期拒付的风险,应由出口商自己承担。因此,使用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方式时出口商必须特别慎重。本案中,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A公司直接向B商索取货款的处理意见值得商榷。如银行擅自放单,则由代收行承担责任;如出口商授权银行放单给进口商,其后果由其自己承担。 案例二 宁波市某进出口公司对外推销某种货物,该商品在新加坡市场的销售情况日趋看好,逐渐成为抢手货。新加坡贸发公司来电订购大批商品,但坚持用汇付方式支付。此时,在宁波公司内部就货款支付方式问题产生不同的意见,一些业务员认为汇付的风险较大,不宜采用,主张使用信用证方式;但有些人认为汇付方式可行;还有一部分业务员人认为托收可行。试问,如果你是出口公司的业务员,应如何选择恰当的支付方式? 并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 在国际贸易中,汇付方式通常用于货到付款、赊销、预付货款及随订单付现等业务。货到付款是指出口商在没有收到货款以前,先交出单据或货物,然后由进口商主动汇付货款的方法,因此,除非进口商的信誉可靠,出口商一般不宜轻易采用此种方式。而预付货款是指进口商先将货款汇付给出口商,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再发货的方法。这对出口商较为有利,但其只意味着进口方预先履行付款义务,并不等于货物的所有权是在付款时转移,在CIF等装运港交货的条件下,出口方在没有交出装运单据以前,货物的所有权仍归其所有。由此可见,预付货款对出口方来说有预先得到一笔资金的明显好处。在本案中,宁波公司对外推销货物在新加坡市场的销售情况日趋看好,逐渐成为抢手货,可坚持使用汇付中的预付货款方法作为结算方式。 案例三 我国江苏省南通市某轻工产品进出口公司向外国某公司进口一批小家电产品,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某分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未发现不符点,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南通公司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规定,进而要求中国银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中国银行的拒绝。试问,中国银行这样做是否有理?为什么? 答案要点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对出口商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条件提交了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即可从银行得到付款;对进口商来说,只要在申请开证时,保证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即行付款并交付押金,即可从银行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因此,银行开立信用证实际是进行单据的买卖。此外,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属于一种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约束开证行应在对单据做出合理审查之后,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义务,而不受买卖双方买卖合同或者开证行和买方依开证申请书成立的合同以及其它合同的影响。因此,在本案中,中国银行这样做是合理的。 案例四 中国A公司与外国B公司签订补偿贸易合同,约定由A公司从B公司引进某生产线,价格为100万美元,A公司以20%现金及该生产线生产的产品作为价款,合同履行期限为4年。为了保证A公司履行合同,B公司要求A公司以备用信用证形式提供担保。A公司遂向国内C银行申请开立备用信用证。C银行根据A公司的委托,开出了一份以B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800万美元的备用信用证。该信用证受国际商会1993年修订的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支配。在C银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的担保下,B公司与A公司间的补偿贸易合同生效。后来,A公司未能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履约,B公司便签发汇票连同一份声明提交C银行,要求其支付备用信

国际结算票据案例分析及答案

1、案例分析题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又将票据转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请问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答①甲、乙、丙、丁、戊所处的地位是相互独立的在前者被称为前手在后者被称为后手。例如甲为乙的前手乙为甲的后手甲、乙、丙、丁均为戊的前手戊则同时是甲、乙、丙、丁的后手。②前手与后手的区分意义在于票据上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时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追索。所以在前后手的关系中前手为债务人后手为债权人。 2、案例分析题1998年1月湖南天易公司与福建华茂发展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性质的《联营合同》约定华茂公司向天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湖南交通银行衡阳某分行下简称为交行对该借款作担保并给天易公司出具了担保书。之后天易公司签发了以浙江某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1998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还同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该汇票与合同一并提交给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下简称为农行请求承兑双方签订了《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天易公司告知农行拟使用贴现的方式取得资金并承诺把该汇票的贴现款项大部分汇回该行由该行控制使用。其后该农行承兑了此汇票。而后收款人浙江某服装厂持票到建设银行浙江某分行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现款以退货款形式退回给天易公司后者则按《联营协议》的约定将此款项全部借给华茂发展公司。汇票到期后农行以受天易公司等诈骗为理由拒绝付款给贴现行而当天易公司要求华茂发展公司及交行归还借款时该行则以出借方签发汇票套取资金用于借贷不合法为由拒绝承担保证人责任。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2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答1天易公司的出票、农行的承兑、浙江某服装厂向建行浙江某分行的贴现构成了本案中的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之间的一系列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即本案的票据关系。2在本案中存在以下几种非票据关系①票据原因关系。将套取的资金用于非法借贷是本案中一系列出票、承兑等票据行为的真正原因它们在本案中是以各种合同关系体现出来的。②票据资金关系该关系以天易公司同农行某县支行签订的《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体现出来。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因为付款人一旦承兑其即成为确定的付款人承担保证到期支付票款的责任不得以资金关系抗辩善意的持票人。交行是票据基础关系的当事人同样不得以他人的票据关系系非法来作为借贷担保关系的抗辩理由。本案中天易公司与华茂发展公司的借贷关系显然是无效的交行应依法就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3、案例分析题1995年8月6日某市天吉电器集团公司与某县对外贸易公司化工建材分公司签订一份价值203765元的天吉冰柜、天吉空调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化工建材公司预付货款8万元天吉公司供给化工建材公司价值202797元的电冰柜和空调。电器公司在催要货款过程中双方于1995年8月17日又签订一份价值492800元的空调、冰柜购销合同。为付款化工建材公司向刘某借款并从某县支行申领到一张以刘某为户名的20万元现金汇票交付给电器公司此款包括8月6日的合同款122797元余下款作为8月17日合同的预付款。电器公司持该汇票到某市分行要求兑现。因汇票密押错误某市分行拒付。电器公司遂将该银行诉之法院。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汇票密押错误系某县支行工作失误所致。在电器公司要求兑付汇票过程中某县支行先后发出4封电报催收。付款单位以有纠纷和汇票方汇款人刘某挪用公款为由电告某市分行协助不要解付要求汇票作废处理退回某县支行。此外在电器公司要求兑付汇票过程中某县检察院出具通知函以刘某挪用公款为由要求某县支行不得更改密押。其间某市分行根据内部结算办法规定先后发出几封电报给某县支行要求进行查询答复、更改密押但某县支行始终未更改密押。?6?1 试问某市分行是否应承担付款义务为什么某县分行应否承担责任答某市分行应该承担付款义务。因为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则某市分行应否解付的依据在于持票人所持汇票是否有效如果银行汇票的形式符合法定要求则银行应五条件付款。在本案中由汇票的形式看发票人是某县支行付款是某市分行收款人为电器公司其形式合法从汇票记载的内容看也符合法律的规定从其取得方式看天吉电器集团公司从某县支行申领取得途径亦是正常的。而根据票据的无因性付款方某市分行所负的审查义务也仅限于以上各项内容而不必审查收、付双方的原因关系以及双方是否存在纠纷等实质性的内容。因此该汇票是有效的某市分行应该承担付款义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密押错误系某县支行的工作失误造成应由其承担过错责任在本案中某县支行应承担不解付的连带责任。 4、案例分析题2001年7月间某工商银行A市分行某办事处相当于县级支行办公室主任李某与其妻弟密谋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用该银行已于1年前公告作废的旧业务印鉴和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签署了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和付款人及承兑人记载为该办事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一、教学案例分析 案例1、小丁是一家公司外贸部的职员,该公司位于上海,主要从事工业用纸的生产和国内外销售工作,公司有非常稳定的日本、越南、加拿大、俄罗斯客户群。小丁已经有两年多的工作经验,对国际结算非常熟悉。近日,公司来了一个实习生小徐,没有真正接触过国际结算的内容,工作不知如何下手。货款的收付直接影响双方的资金周转和融通,以及各种金融风险和费用的负担,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和得失。所以外贸部经理告诉小徐向小丁学习。小丁打算先给小徐做一个简单培训。 分析: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债权债务的清偿或跨国转移资金而发生的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货币收付业务。国际结算是一门以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和商业银行学为基础而形成的交叉学科。与国内结算相比,国际结算要复杂很多,风险也更大,涉及因素多,需要掌握贸易、金融、法律、外语、商品等相关知识和理论基础。在公司贸易中发生的货币收付,需要运用金融工具(如汇票、本票、支票等),采取约定的结算方式(如汇付、托收、信用证等),利用一定的结算渠道(如SWIFT网络等),通过金融机构,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得以清偿。整个过程周期长,手续复杂,风险大。小丁应针对本公司的贸易特点,从国际结算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结算的性质和特点、国际结算的种类、内容等方面展开培训,着重讲解与实际应用相关的票据、汇付、托收、信用证、单据等事项。 案例2、公司接到一个来自加拿大的订单,需要定制一款尺寸特殊的擦拭用纸,包装的设计和材料也是定制的,货款价值5万美元,双方协商后决定采用6个月的远期信用证结算。远期信用结算是公司常用的一种结算方式,因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既能保证出口商安全迅速受到货款,也能保证买方按时受到装运单据。根据信用证使用流程,需要根据买卖合同规定,填写开证申请书,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开证行接受进口方的开证申请,收受开证押金后,依据开证申请书内容开出信用证,发送出口商所在地的通知行。通知行鉴定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后通知出口商,出口商审核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条款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转运货物。出口商备齐各种转运单据后还需开立一张远期汇票。开立汇票的事情这次落到了小徐的身上。 分析: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应包括“汇票”字样、无条件付款命令、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内容。除了以上必须记载的内容外,还有几个“相对必要记载项目”。这些项目十分重要,但如果不记载也不会影响汇票的法律效力,因为,这些内容可以间接确定,包括出票地点、付款地点、付款日期。 汇票的作用:(要点)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 汇票,简称为Draft或Bill。在国际结算中使用频率远远超过本票和支票。在各国的票据立法中,关于汇票的规定最为全面、具体。在各种类型的票据中,汇票最具典型意义,汇票有关法律规定也完全或部分适用本票和支票。中国《票据法》对汇票下的定义是: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本例中即为远期汇票,指规定付款到期日在将来某一天或某一可以确定日期的汇票。不管哪种汇票,都要求包括“汇票”字样、无条件付款命令、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绝对载内容。相对记载内容包括出票地点、付款地点、付款日期等,这些项目十分重要,但如果不记载也不会影响汇票的法律效力。 案例3、小丁的同学小朱在宁波的A公司工作,A公司与俄罗斯B进口公司签订了一份五金产品的CIF合同,两个40FCIL。合同约定分两次等量装运,两次交货的时间间隔为30天,

国际结算重点完整版

国际结算重点完整版 第一章 1?国际结算:指国际间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军事等方面的交往或联系而发生的以货币表示的债权债务的清偿行为或资金转移行为。 2?国际结算研究内容 a国际结算工具:票据(汇票、本票、支票) b国际结算方式:汇款/托收/信用证银行保函/保付代理/包买票据 c国际结算的单据:发票/保险单/运输单据 d以银行为中心的支付体系: SWIFT :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 CHIPS :美国清算所同业支付系统 CHAPS :英国交换银行自动收付系统 3?国际结算特点: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国际结算;使用可兑换货币进行结算;实行“推定交货” 原则;商业银行成为结算和融资的中心 4?国际结算的历史演变:从现金结算发展到票据结算——从凭实物结算发展到凭单据结 算——?从买卖双方直接结算发展到通过银行结算,实现了非现金结算 国际结算制度的历史演变:自由的多边国际结算制度——管制的双边国际结算制 度——多元混合型的结算制度 5?六种常见贸易术语 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 FOB 装运港船上交货 CFR 成本加运费 CIF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适用于多式联运的三种贸易术语 FCA货交承运人 CPT 运费付至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 6?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WIFT)它的筹建是伴随着欧洲经济与政治一体化而进行的。 SWIFT有如下优点:直接、准确、快速、安全;标准统一,制度严格;严密的、合理的机构设置,采用现代化电脑设备与网络;多样化、大众化的服务 7. 为什么要建立代理行关系?一从商业银行的交易中介职能说起 国际交往密切:任何交往背后都有资金的流动 国际贸易大发展:贸易走到哪里,结算就跟到哪里 不可能在世界任何地方都设立分支机构:政治约束、经济成本约束 业务受到限制:法律约束 代理行关系的建立 资信调查 签订代理协议并互换控制文件 确认控制文件:密押/印鉴样本/费率表第二章 1票据: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者确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的一种有价证券。 2?票据特征:设权性、无因性、要式性、流通性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 答案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1、中国G公司(进口商)与新加坡H公司(出口商)签订进口一批纤维板的合同,金额为800万美元,分八批交货,每批100万美元,使用远期汇票付款。合同订立后,新加坡出口商按时发来第一批货物,同时开立了八张远期汇票,每张汇票金额为100万美元。但中国进口商的的开户银行S银行将八张汇票全部承兑并退还给新加坡出口商。此后,新加坡出口商不再发货,同时将全部汇票转让给美国花旗银行。汇票到期后,花旗银行作为汇票的持票人要求S银行付款。该案导致中国G公司巨额损失。该案损失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涉案的各方对金融票据缺乏应有的知识。 答:对于远期汇票付款是指出票完成后不能马上要求、而只能在规定的日期内要求票据权利的票据。而且远期汇票承兑后不可撤销,而G公司在H公司发第一批货物就对其全部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导致了必须对承诺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才造成了巨额损失。 2、中国青岛M公司与韩国F公司签订了一笔服装交易合同,贸易条件为FOB,金额为3万多美元,并约定信用证付款。但F公司迟迟未开来信用证,在M公司的多次催促下,F 公司答应改为银行支票付款,在装运港一手交货,一手交支票。在M公司已备妥装运货物准备装船时,F公司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对此出口商予以拒绝。同时,F公司也对货物包装提出新的要求,并要求将海运改为空运,答应立即寄来支票原件。当出口商改换包装后准备空运时,要求F公司前来验货,但F公司以该批货物价格过高为由拒绝验货,最终导致出口商遭受巨大损失。 答:我方因坚持用信用证付款,这样可以降低损失同时支票只能开出一张,而F公司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违背了支票的原则,同时看不到F公司的诚意。M公司在看到这种

国际结算信用证案例分析-英文

宁波大学答题纸 (20 14 —20 15 学年第二学期) 课号:012A06R01 课程名称:国际结算改卷教师:贺翔 学号:126150121 姓名:卓婷婷得分: The Case of L/C 1. Case: A foreign importing company signed a contrast with Chinese exporting company to purchase 500 tons of chemical fertilizer. The contrast requested that the letter of credit should be issued by Jan 30st 1994, and the goods should be shipped before Feb 5th. In Jan 20th, the buyer sent a credit, and its expiry date is Feb 10th. Due to some difficulties of shipping in time for the seller, so it asked the buyer to put the shipping date off to Feb 17th and the valid time of credit lasts to Feb 20, finally the seller agreed. Neither of them confirmed opening bank. Eventually, after getting goods loaded, the seller applied opening bank for negotiation to pay. Unfortunately it was refused. 2. Solution and Personal thought: Although L/C is supposed to be written according to business contrast, it becomes legally independent after issuing. And opening bank only accepts clause restraint of initial credit but not business contrast. In this case, the buyer and the seller achieved an agreement of credit modification without confirming the bank or getting its permission. So the bank has the right to refuse the payment. As for the seller, to make things right, it can ask the buyer to confirm the bank to modify the extension of L/C. Or it can directly ask the buyer to perform the payment based on revised contrast. As we know, there exists a triangle relationship between applicant, beneficiary and opening bank. L/C. Three parties should be clear with their own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be aware of what the role each is playing in international payment. It’s obvious that modification and extension of L/C can be risky. When making any of them, both the seller and the buyer should be cautious. Even their business contrast is revised, the independent L/C should also be modified.

国际结算重点

一.名词解释 1.票据 2.汇票 3.付对价持票人 4.正当持票人 5.承兑人 6.背书人 7.承兑 8.背书 9.记名式背书 10.空白背书 11.限制背书 12.贴现 13.提示 14.追索权 15.跟单汇票 16.光票 17.本票 18.支票 五.计算题 1.一商人手持一张金额为US$3,600的汇票,提前120天向A银行贴现,当时市场贴现率为10%p.a.(按360天计算),该商人应得票款净值是多少? 2.假设目前的三个月贴现率为10% p.a.,请用两种方法计算其等值的利率是多少 (按360天计算)? 3. 2月20日,Smith开立了一张金额为US$100,000.00,以Brown为付款人,出票后90天付款的汇票,因为他出售了价值为US $100,000.00的货物给Brown。3月2日,Smith又从Jack那里买进价值相等的货物,所以,他就把这张汇票交给了Jack。Jack持该票于同年3月6日向Brown提示,Brown次日见票承兑。3月10日,Jack持该票向A银行贴现,当时的贴现利率为10%p.a. (按360天计算),请计算到期日、贴现天数及实得票款净值。 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票据: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凭证。狭义的票据则是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特种证券,是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由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的、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

2.汇票:汇票是由出票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向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3.付对价持票人:是指持票者本人或前手持票人因付出对价而取得票据。4.正当持票人:是指在汇票流通的合理时间内,在付给对价的情况下,成为一张表面合格、完整,无任何所有权缺陷的汇票的持票人。 5.承兑人:指在票据的正面签署承诺到期支付票款的付款人。 6.背书人:指在票据的背面签署,意即将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给后手的持票人。 7.承兑:指付款人在票据的正面签署,承诺到期履行支付票款之者的票据行为。 8.背书:是指转让意志的表示。由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署。意即将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给后手的票据行为。 9.记名式背书:即将票据背书给某一特定人或特定人的指示人的背书。10.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只在票据背后签名,而不注明付给某一特定人或特定人的指示人的背书。 11.限制背书:是指禁止票据继续转让或仅表明票据授权的背书。 12.贴现:指银行或贴现公司买进未到期票据,从票面金额中扣取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业务。 13.提示:持票人将票据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 14.追索权:是指票据遭到拒付,持票人对前手(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以及其它债务人)有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原额,利息)及费用(作成退 票证书,拒绝证书和其它必要的费用)的权力。 15.跟单汇票:凡汇票后附随货运单据的称为跟单汇票。 16.光票:凡汇票不附带装运单据的,称为光票。 17.本票:本票是一人开给另一人的无条件书面承诺,保证见票在特定的,或肯定的某一日期,将一定金额的货币,付给某一特定人,或其指示 人,或来人。 18.支票:支票是银行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授权银行对某人或其指示人,或来人,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五.计算题 1.US¥3,480= 3,600×(1-120/360×10%) 2.方法1:利率=贴现率/(1-贴现率×时间) = 10% / (1-10% * 0.25)= 10.26% p.a. 方法2:贴现息 = 100 * 10% * 90/360 = 2.5 净值 = 100-2.5 = 97.5 利率= 2.5 / 97.5 ×360 / 90 = 10.26 % p.a.

国际结算 经典案例分析题

1,某代收行收到托收委托书,按指示装运后30天付款交单,照此委托书,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付款,进口商称交易合同条款是30天承兑交单,并要求代收行按承兑交单办理。请问,代收行应怎么办?这样处理的依据是什么? 答; 根据承兑交单的特点,代收行应先向进口商先承兑一下,因为承兑交单跟远期付款交单差不多,可以在装运后的30天付款 2,我国A商向法国B商出口货物,A交货后开立了一张令法国银行付款的汇票与商业单据,一起交银行结汇。问:该汇票的出票,付款行为适用于哪个票据法?为什么? 答:适用于《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的范围,即出票地,付款地分出不同的国家,该票据中出票地是我国,而付款来自于法国的银行,属于不同国家。 3,出票人A,收款人B,A在出票时记载了担当付款人C,预备付款人D。问:(1)B向谁提示承兑?为什么?(2)B提示承兑遭拒,能否行使追索权? 答:(1)向A提示承兑,A作为第一付款人,承担票据的承兑与付款责任。C 作为担当付款人并不是票据的债务人,而D作为预备付款人为第二付款人只有在第一付款人遭拒付才向D提示承兑。(2)不能。向D提示承兑,D作为预备付款人,在第一付款人未承兑或未付款时,持票人可向其提示承兑。 4,有一份国外开立的即期信用证,又经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当受益人按规定向保兑行交单要求付款时,保兑行称:开证行已无力偿付,所以保兑行不能履行付款义务,但可代出口商办理托收向进口方收款。问:(1)受益人是否该接受保兑行的说法?为什么?(2)如果你是受益人会怎么做?请说明理由。 答:UCP600规定,保兑行与开证行都负第一性付款责任,所以保兑行的解释不对,而不能推卸议付货款的责任,该受益人有保兑换行提交的单据是符合信用证各项要求的,保兑行应当执行第一付款的责任。 5,王某捡到票据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对理由谎称是自己劳务所得,因担心去银行兑现时被银行扣从前的其欠款,故以3万元的要价转给李某,李某受让了支票,后凭支票到商场购物的5万元的商品,支票为商场所有。问:王、李、商场作为持票人能否享有票据权利? 答:王某不能享有票据权利,李某有3万元的给付对价,而商场享有完全的票据权利。因为《票据法》规定:以欺诈、偷窃或威胁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所以王某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权利必须给付对价,所以李某拥有了对价3万元的票据权利,商场享有5万元即全部的票据权利。 6,A购进B的货物开立汇票交B抵偿货款,B按B→C→D→E连续背书转让,E 为持票人,G在汇票上为C作保证。问:(1)E遭退票可向谁行使追索权,为什么?(2)若A开立支票,E没在合理时间内提示遭拒绝,那么E能否行使追索权? 答:(1)只要在汇票上签字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以及其他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有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持票人可直接向前手追索,也可以选择向任何一个背书人,出票人或保证人进行追索。本题中向G更好。(2)持票人未在提示时间内进行付款提示,对于一切前手丧失追索权,但是出票人除外,所以E能向A行使追索权。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培训讲学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中国G公司(进口商)与新加坡H公司(出口商)签订进口一批纤维板的合同,金额为800万美元,分八批交货,每批100万美元,使用远期汇票付款。合同订立后,新加坡出口商按时发来第一批货物,同时开立了八张远期汇票,每张汇票金额为100万美元。但中国进口商的的开户银行S银行将八张汇票全部承兑并退还给新加坡出口商。此后,新加坡出口商不再发货,同时将全部汇票转让给美国花旗银行。汇票到期后,花旗银行作为汇票的持票人要求S银行付款。该案导致中国G公司巨额损失。该案损失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涉案的各方对金融票据缺乏应有的知识。 答:对于远期汇票付款是指出票完成后不能马上要求、而只能在规定的日期内要求票据权利的票据。而且远期汇票承兑后不可撤销,而G公司在H公司发第一批货物就对其全部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导致了必须对承诺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才造成了巨额损失。 2、中国青岛M公司与韩国F公司签订了一笔服装交易合同,贸易条件为FOB,金额为3万多美元,并约定信用证付款。但F公司迟迟未开来信用证,在M公司的多次催促下,F公司答应改为银行支票付款,在装运港一手交货,一手交支票。在M公司已备妥装运货物准备装船时,F公司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对此出口商予以拒绝。同时,F公司也对货物包装提出新的要求,并要求将海运改为空运,答应立即寄来支票原件。当出口商改换包装后准备空运时,要求F公司前来验货,但F公司以该批货物价格过高为由拒绝验货,最终导致出口商遭受巨大损失。 答:我方因坚持用信用证付款,这样可以降低损失同时支票只能开出一张,而F公司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违背了支票的原则,同时看不到F公司的诚意。M公司在看到这种情况就因该停止与F公司的合作。而不是按照F公司的要求将海运改为空运,是我方一为的退让导致了合同的失败。 3、2006年6月12日,A企业与B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双方约定货款以本票支付。合同生效后,B企业按时向A企业发货,A向其开户银行申请开立了银行本票,并转交B作为货款。由于B先期拖欠C企业的款项,其与该本票金额相当,于是B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了C。但C没有按时向银行支取该本票款项,直到9月才向银行请求支付本票金额。但银行以该本票已经过期为由拒付。于是C转向B要求支付款项,但遭到拒绝。多次交涉无果后,C向法院起诉B和银行,要求它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思考:法院应如何处理C企业的起诉? 答:法院因支持C公司对银行的起诉,而对B企业不进行起诉,因为B已经将本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而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制票人和受款人所以B公司已经没有责任,对银行,由于C公司本票合法法院要求银行进行付款但是C公司没有按时向银行支取该本票款项所以有一部分的损失由C自行承担,银行将会扣除耽误的时间所存在的价值。 4、H公司与G公司签订了一笔贸易合同。卖方H出具了一张期限为3个月、付款人为Y银行的远期汇票作为要求买方付款的凭证。H获得Y银行承兑后将该汇票转让给了W银行。汇票到期后,W要求Y付款,该银行拒付,其理由是该银行已经接到G通知: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要求停止支付汇票。W与Y和H 多次协商无果,于是W向法院起诉Y和H,要求其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并赔偿其延期付款的损失和有关费用。 答:Y银行要支付损失和有关费用,因为远期汇票一旦做了承兑则主债务人发生了变化即为承兑人就是Y 银行而不是H公司,又因为远期汇票做了承兑即不可撤销,则需要对其汇票进行承兑,所以银行Y停止支付汇票是不正确的。 5、中国香港K公司与大陆D公司达成买卖镀锌铁皮交易,并同意2个月付款。K开立了一张期限为2个月的汇票,其付款人是D,但受款人是大陆C公司。该汇票经D承兑,C于汇票到期时向D要求支付款项,但D以K没有向其发货为理由拒付汇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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