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ed一般规定
第一条制定原则
*****(***)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称为“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称为“劳动合同法“)、《天津市劳动合同条款》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以下称为“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就业规则(以下称为“本规则“)。
第二条用语的定
本规则所使用的用语的定义如下:
1.“职工”是对以下各项所规定人员的总称。
(1) “直接的雇佣劳动者”是指公司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或劳务合同的人员。
(2)“正式职工”是指公司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该劳动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劳务合同职工”是指直接雇佣的劳动者,并且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与已经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个人档案保存在学校的学生等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签订的合同)的人员。
(4)“被派遣劳动者”是指与公司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劳动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被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公司,在公司的指挥下在公司内工作的劳动者。
2.“职工代表”是指在公司尚未组织工会之前,由正式职工以及长期被派遣劳动者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的由职工代表组成的具有代替工会职能的组织。其选任方法由《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等程序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本规则的法律约束力等
1.仅在本规则按照下列各项规定的要件予以制定或变更的情形下,职工(1)对直接雇用劳动者来说,本规则是劳动合同或劳务合
同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直接雇用的劳动者根据本规则可以向公司主张权利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2)对被派遣劳动者来说,根据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设定的遵守本规则的义务条款。以及提交给公司的保证书(样表),承担维持公司秩序的义务,同时在有关法律法规、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以及本规则认可的范围内,主张权力。
2. 本规则的制定、变更
(1)本规则制定、变更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修改等程序的规定》,履行规定的手续。
(2)本规则制定、变更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向职工公示。
3. 公司与直接雇用的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内容与本规则的内容不同时,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职工。
第五条职务以及职级
1.职工分为以下的职务和等级。
2. 3级以下的工作职位作为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工作职位,该工作职位只能录用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按照与直接雇用
的劳动者同样的标准评定等级
第二章录用
第六条提出职工的录用审查申请所需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