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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法律解析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银行家族信托业务Bank Family Trust PRESENTED BY ALLBRIGHT LAW OFFICE

目录 Content

1 客户群体及趋势

截止2017年10月1日,共计操作290单,整合数据分析,体现趋

势。

2 客户关注

就数据整合及面谈实操经验,体现客户需求及关注点。

3 关键因素

决定客户是否设立家族信托的要点。

4 案例

具体的分配条款和授权模式,供大家参考

Part 1

客户群体及趋势

发 展 趋 势

财富管理安排复杂化

需求增加

自2014年至2017年,单量上升20倍,体现了境内

高净值客户的人数及对家族信托的认识在增加,家族信托的市场已驱成熟。

信托财产多样化

境内已有先例的包括现金、理财产品、保险金请求权、同时股权及不动产亦为主要需求方向。

8 31

83

168

2014

2015

2016

2017

几何倍数增长 +2000%

31 单

2015

83 单

2016

2017

发展趋势-总体增加

168单

8 单

2014

客户群体--家族信托客户区域统计

3%

23%

38%

17%

8%

2% 9%

东北 华北 华东 华南 华中 西北 西南

家族信托客户的区域与经济发达都市高度重合

华东、华北分布

7.9%

2.6%

15.8%

2.6% 10.5% 10.5%

7.9%

34.2%

5.3%

2.6%

0.0%

5.0%10.0%15.0%20.0%25.0%30.0%35.0%40.0%杭州 合肥 济南 南昌 南京 南通 泉州 上海 苏州 无锡

华东区域

69.6%

4.3% 4.3%

8.7%

13.0%

0.0%

10.0%20.0%30.0%40.0%50.0%60.0%70.0%80.0%

北京 鄂尔多斯 哈尔滨 呼和浩特 天津

华北区域

29.4%

29.4%

5.9%

35.3%

0.0%

5.0%10.0%15.0%20.0%25.0%30.0%

35.0%40.0%东莞

广州

厦门

深圳

华南区域

华南、西南分布

33.3%

11.1%

55.6%

0.0%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成都 昆明 重庆

西南区域

第六讲设立家族信托基金传承家族财富总结

家族信托基金:私人银行大有可为的一个业务内容 一、家族企业传承的理论基础 私人银行业务是零售银行的高端业务。目前国内的工、农、中、建、交五大大型商业银行、主要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如招商银行和中信银行都设立了私人银行业务部或者财富管理部,为高净值客户提供高价值金融服务。 私人银行业务对象大多是成功的民营企业人士,然而,鲜见有国内的私人银行业务部门针对民营企业家的家族企业传承状况进行金融服务方案设计。 以浙江为例,浙江的经济主体民营企业基本是以家族企业的组织形式存在,其已占全省GDP的70%以上,税收的60%以上、外贸出口的45%以上、就业人口的90%以上。这些家族企业大多正处在成长和企业组织制度转变期。 与此相应的是浙江家族企业也处于传承期。浙商研究会的调查结果显示,未来5至20年将是家族企业和其财富从第一代创业者转向第二代继任者的高峰期,有80%的浙商家族企业面临交接危机。一项来自麦肯锡的研究表明:全球范围内家族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24年,其中只有大约30%的家族企业可以传到第二代。 基于生物学的DNA以及中国的传统和现实,近99.9%的老板都愿意把家族企业及其财富交给自己的后代和家族里其他亲人。目前只有万向集团、方太集团、均瑶集团、龙盛公司等极少数家族企业顺利完成了向第二代的传承,大多数还是正在进行或者没有考虑。然而令家族企业老板常常感到困扰的问题是:一是家族企业亲人内部有利益争斗,代际冲突,二是家族内部继承人可能面临因事故和疾病死亡,三是家族内部的继承者对此不感兴趣或者没有能力,或者是败家子,四

是多子女家庭家族繁衍扩大所衍生的诸多问题,如果均分容易导致把企业资本分薄,往往是一个大公司被分成了几个小公司各自发展,这可能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和抗风险。四是在控制权转移和企业成长与外部关键人力资本和金融资本的矛盾交易中,找不到合适的方式方法和制度安排,首鼠两端,坐失发展良机。 数度经历社会动荡的近现代中国还没机会孕育出像肯尼迪家族或洛克菲勒家族那样的榜样,即近现代中国缺乏历经数代的家族企业及其财富代际传承的成功案例可供借鉴。 因此有企业成长与控制权转移双重任务的家族企业,很自然提出:如何把握企业控制权实现转移使之不夭折,并且使得家族企业成长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笔者认为,私人银行业务部帮助家族企业老板设立家族信托不失为一种为高端客户提供高附加值的可供选择的主要业务内容。 如图1所示,家族企业成长和代际传承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企业的股份控制权、经营控制权和决策控制权由三权合一并且集中于一人走向分解和稀释,分散于数人,也就是金融债务资本的引进,导致企业规模的成长与决策控制权转移;股本的引进引起股份控制权的稀释,或更换控股股东导致股份控制权的转移;人力资本的引进,导致企业知识维度的成长与经营控制权的转移。这些最终导致企业制度变迁,典型的如家族企业从家庭企业变化依次为古典家族企业、非古典家族企业、现代股份制家族企业和完全的公众公司。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购买的二手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案情简介】 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律师评析】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 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 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 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 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 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 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1、如果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每个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证的委托书, 否则不同意代签字。 2、如果房产所有人是在婚状态,且房产证上产权证为一个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 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声明。 3、如房产所有人系单身,且房产证上产权人为一个人名字的,需要该所有人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 4、为防止出卖人故意隐瞒其他共有人,买受人可以让出卖人出具一份无其他共有人的承诺,并明确约定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1、《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 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 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商业银行家族信托业务的法律问题探究

商业银行家族信托业务的法律问题探究 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的富豪越来越多了。20XX 年,美国知名管理咨询公司一一波士顿咨询公司近日发布报告称,中国有648个超级富豪家庭财产超过1亿美元,排名全球第5。另据20XX年4月15日胡润研究院和兴业银行联合发布的《20XX高净值人群另类投资白皮书》显示,目前中国资产亿元以上的高净值人群有6. 45万人。这么多富豪的诞生当然象征着中国市场经济欣欣向荣,但是另一方面,富二代不恩进取的行为也不时被媒体曝光。富不过三代的中国俗语让这些富人们不得不考虑到家族财富、名声和信念怎么样可以顺利、安全的得以延续和发展。我们无从奢望创业者的继承者都可以像创业者一样勤勉、智慧,所以这时候对财富的保值、增值就必须引入好的管理方式家族信托。美国的洛克菲勒家族、梅隆家族、肯尼迪家族无不利用家族信托这一秘密武器来维持的家族财富和文化的长盛不衰。国内较早引入家族信托业务的是招商银行,招商银行最早是在20XX年8月成立的家庭工作室进行试水。在此基础上,招商银行今年又进一步推出了细分领域的财富传承家庭工作室,且在家族信托(即财富传承信托)业务上实现了国内私人银行第一单的突破。 一、家族信托概况 (一)概念和历史 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也称为家族资产管理或者是家族办公室。此项制度在现代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成为其完整信托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为西方现代经济文明和繁荣作出应有贡献。 家族信托的雏形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帝国时期的信托遗赠(fideimissum),信托遗赠制度是指被继承人要求受托人(亦即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将所取得的遗产移转或给付给特定的第三人。信托遗赠制度与现代家族信托从法理上看是有类似性的,而其实现手段和具体操作程序上又是有很大区别的。现代家族信托制度的应当是源于英国的用益权(use)制度,当然,use制度在当时主要是一种规避法律责任的手段,但随着其不断的发展和演变,最终进化成现代家族信托的形式。真正的现代意义上的家族信托制度最初出现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即镀金年代来临之初由一些富裕家庭创造的。当然早期的家族信托受相同的法律法规监管,设立家族信托方式较为单一。

常用法律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物质背景下的情与法 姓名 学号 学院 专业 班级 手机号码 x年x月

故事背景 该事件中的女主人公叫吕盼盼,是南京某医院的护士,男主人公叫做俞坤良,是南京远洋运输公司的海员。他们中专毕业后相恋了。吕盼盼告知了自己父母他们的恋情,但是父亲坚决不同意,但后来在男方的努力之下,双方父母最终同意,并领取了结婚证。 2010年11月9日,二副俞坤良在一次执行任务时,在日本的冲绳附近的海域沉船,搜救无果,从此便下落不明。后来吕盼盼在焦急的等待中也没能等到一丝曙光,于是便选择了去追寻俞坤良,选择了自杀,后因发现及时,又经过医院及时抢救活了过来。在2010年12月1日,吕盼盼与公公婆婆与丈夫所在公司进行协商后达成协议,赔偿五十七万余元,如果将来俞坤良奇迹生还,应如数退还该款。 后来,吕盼盼又回到了自己与俞坤良的新房里,有自己的父母和公婆前后看护与照顾。她表现得一切很正常。但是白天的一切只是表象,每到晚上,她就开始在电子日志中诉说着一切。就这样,在俞坤良离开的一个月晚上,也就是2010年12月9日,她从十四楼跳下,结束了自己的生命,陪着丈夫而去。幸福的一家也因儿女的相继去世而悲痛欲绝,可是在女儿去世后的第三天这对亲家就反目成仇,因遗产分配问题打起了官司。 案例介绍 吕盼盼的妈妈一想到女儿的死,以及在女儿安葬问题上与亲家发生的一些不愉快,就十分生气,并且认为应该从俞坤良的57万元赔偿款中拿出一部分来作为女儿的死亡赔偿。于是便咨询了律师,一纸诉状将亲家告上了法庭。但是俞坤良的父母认为自己的儿子是失踪,不是死亡,因此没有理由分给他们。况且在儿媳的遗嘱中提到将她自己的17.3万元留给自己的父母,房产归自己的公婆。但是由于遗嘱格式不正确,法院认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吕盼盼的父母坚持认为那17.3万元是女儿的赠与,与赔款毫不相干,要求获得赔款的三分之一,共计19万多。双方父母争执不下,互不妥协。两次庭审,双方情绪激烈,加上本案特殊,南京市六合区法院程桥法庭的法官为避免因诉讼给双方再次造成伤害,决定通过调节来达成此案。 协议结果

家族信托六问

2013年招商银行与贝恩公司《2013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预计到2013年底,中国高净值人群数量将达84万人,高净值人群持有的可投资资产规模将达27万亿人民币,该人群中的38%选择家族信托作为除现金储蓄、债券等传统稳健类投资外最感兴趣的财富保障和风险分散方式。家族信托究竟是何方神圣?有何种特殊魅力?下面简单通过5W1H的方法一窥大略。 1、What:什么是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也称家庭信托,family trust)是指委托人将家族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为了家族成员的利益或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的财富管理模式。此种模式在外国富人中尤为普遍,比较有名的如罗斯柴尔德家族基金、洛克菲勒家族基金、比尔盖茨家族基金、梅艳芳遗产基金、李嘉诚家族基金以及国内富豪如牛根生、吴亚军、张茵、潘石屹等的家族信托基金。香港216家上市家族公司中,1/3的企业以家族信托的形式控股。 2、Why:家族信托有何优势? 信托法律关系具有契约法、财产法及组织法的三个面向,被誉为普通法皇冠上的宝石,其被运用于家族财产管理的领域,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1)契约自由与隐私保护。委托人可以根据其设立家族信托的目的,就其信托财产的管理、信托利益的分配方法、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对受托人履职的监督等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自由进行约定,例如,为了保障家族成员的基本生活又要督促孩子努力学习,可以在家族信托中加入类似条款:“如果小明考不上哈佛大学,则本信托向其支付的每月生活费减少为10元。”而且基于信托的契约性,该等约定仅为受托人等少数当事人所知悉,且均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 (2)信托财产独立。设立家族信托须将财产转移至受托人名下,该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独立于委托人的财产、受托人自有财产以及受托人的其他受托财产,因此可以达到破产保护的作用,使得信托财产不因委托人破产而被追索。此外,由于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遗产,因此可以合法规避高额的遗产税。

家族信托架构设计中的若干法律问习题

精心整理家族信托架构设计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近年来,逐步壮大的民营经济催生出一个庞大的“高净值人士”群体。这个群体需要寻找一种有效的方式实现家族财富和事业的传承,由此又推进了中国家庭信托业的发展。从中国内地、 到家族财富传承的目的,但往往不希望受托人过多干涉家族企业的运营,更不愿看到受托人出售家族企业的股权。为解决该问题,BVI颁布《维京群岛特别信托法案》,规定在BVI可设立特别信托(VISTA信托),即某公司股东若用其股权设立信托,受托人

不享有管理该信托财产的权利,而是由公司的原股东及董事管理。2013年BVI针对以上两部法案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使得BVI的信托产品对家族企业来说更具有吸引力。 在法律适用上,BVI的信托业务受到多个区域法律的管辖,这就需要通过制定法律来解决法律适用冲突的问题。《受托人法》 中国内地的信托法生效于2001年,对信托制度的规定相对陈旧,也没有规定和管理家族信托的法律法规。目前,内地开展家族信托业务的困难主要体现在:(1)信托财产的登记制度尚不健全;(2)《信托法》未就股权资产的管理做出明确规定,如家族

信托采用信托持股的架构,则无法对企业的所有权、管理权及分红权的清晰划分提供法律依据;(3)税费问题。以不动产设立家族信托为例,不动产的所有人将变更为受托人,而在内地,房屋产权变更一律视为交易,所以将增加税费成本。如此高的税费成本加大了内地开展家族信托的困难性。 受益人而设立信托。 2.香港地区信托法的规定 只要是具有权利能力的人,均可成为信托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受益人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团体,也可是特定的人或现存

的人。根据香港法律规定,受益人有权了解受托人是否适当管理信托。如果受托人违反信托条款,受益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强制其履行信托条款的申请,并可以就违反信托的行为提起诉讼。 3.中国内地信托法的规定 我国《信托法》第43条规定,信托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 第 托人管理委托人财产的行为;(2)查阅受托人的会计账簿;(3)通过对受托人日常行为的监管,确定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报酬金额是否合理;(4)撤换受托人并指定新的受托人;(5)终止信托等。在实际监管业务中,监察人未必享有以上所有权利,也

经典劳动争议案例分析报告

经典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案例一法定代表人主用人单位拖欠巨额薪资,应全面提举相应证据 【裁判要义】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及职权有别于一般劳动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仅持加盖公司公章的巨额欠薪证明,在无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无法实现相应证明力。 【案情概要】 青云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21日,某自公司成立时起便担任法定代表人,并任总经理职务。某主青云公司2013年2月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且长期拖欠其薪酬共计234万元。经协商无果后,某通过诉讼程序要求青云公司支付其2005年1月至2013年2月期间工资差额共计234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青云公司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法定理由未到庭应诉。某为证明其请求,向法院提供了加盖有青云公司公章的《证明》。该《证明》的容为“兹证明先生自2005年1月21日起到现在为青云公司工作,月工资肆万元人民币整。中间除个别月份外没有支付其工资,未发工资数为贰佰叁拾肆万元”,除此之外,某未就欠薪事宜向法院提举其他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有别于一般职工,其劳动报酬和解聘事项均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如未设立董事会的,则应由股东会决定或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某提交的《证明》中涉及到公司对拖欠某劳动报酬的自认,并且数额巨大。上述文件中虽加盖有青云公司的公章,但基于某职务与职权的特殊性,其对公司印章的使用具有决定权和管理权。因此,上述证据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某针对于拖欠工资及解聘事宜,并未提交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等证据来佐证《证明》的真实性,故法院判决驳回了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事,通常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掌握与管理公司公章。司法实践中,公司“易主”时,前任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易发生纠纷。鉴于法定代表人上述身份的特定性、职权的特殊性,针对法定代表人向公司主权利时提举的证据,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进行审核,根据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对于存有疑点的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案例二高管营私舞弊,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我国家族信托法律问题研究

[287]宋辉.我国家族信托法律问题研究 吴凤君.辽宁大学,2015. 摘要:家族信托作为保障家族财富有效传承的法律工具,由于近些年来我国私人财富的显著提升,而越来越受到高净值人士的重视。信托起源于英国,作为舶来品进入中国,面临着与我国法律传统与法律体系相融合的过程,即家族信托的本土化过程。2001年颁布实施的《信托法》成为规范中国信托业发展的规范基础,但------------------------------------------------------------ 如何7天轻松搞定专业论文之经验谈 1 写论文一定找一个清静的地方闭关。因为是论文是一个完整、逻辑连贯的体系,如果干扰太多,写起来就会很慢,而且心也会很烦。如果在实验室或办公室,杂事太多,估计就是给两个月都写不完。 2 写论文之前最好先做一个报告,阐述一下做论文的思路,因为你能在很短的时间内把你所作的东西用最简要的话说出来,就说明你的思路是清晰的。如果写论文没有清晰的思路,最好先不要写,否则是浪费时间。 3 这一步是最关键的。抓大放小,逐层细化。开始的时候,我论文写得很细,每一个论点的证明都要做到尽善尽美,但后来发现不行,一是写起来太慢,二是越写越发现自己沉陷于一个泥潭之中,根本写不下去了。所以我决定放弃,先是简要写出主要需说明内容,很快就能把论文的主体结构完成。感觉很有成就感,于是再把一些需要补充说明的东西逐步逐步加进去,使其丰满。这样,每细化一次,就把论文从头到尾过一遍,有整体感,逐步写下来,论文就写得非常快。 在这里我要特别提醒一下,至关重要的是按照第3点完成主体内容,我有一点心得可以分享给大家,您可以掏宝或百度上搜索一家叫“哈哈文献”的掏宝店家(他们家OQ:47935525),这家店铺帮了我特别大的忙,他们家最贴心的业务是这样的:只要你给出想要写的论文题目或关键词,花费100多块吧,你就可以从他们家得到一份有200-500篇非常专业,且最贴近你所写论文主题的重点大学硕博士论文目录,基本能涵盖所有和主题相关的论文,然后会让你从目录中

幼儿园教育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报告

幼儿园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 儿童是人类文明的传递者,由于其年龄小、心智未熟、认知辨控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差,所以儿童权利在世界各国都受到格外的保护,我国也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儿童权利。尽管如此,我国儿童权益保护面临着严峻形式,尤其是近年来不断出现的留守儿童问题、流浪儿童问题、残疾儿童问题以及虐童事件,暴露出维护儿童生存权、受教育权、发展权的脆弱一面,人们对行政主管部门松散监管的谴责、对师德师风的怀疑,及对侵害儿童行为受惩过轻的质疑,都引人深思,值得考究。 案例1 幼儿园张贴体检结果,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 案情:某幼儿园,把班里每个孩子的体检结果公布在教室门口,上面除了身高、体重等项目外,还包括是否患有鸡胸、包茎等孩子的隐私内容。幼儿园是否侵犯幼儿隐私的行为。 1、问:孩子有独立的人格和心理,任何人都不应该任意限制他们,也不应该举着各种美丽的幌子去任意揭露他们的隐私。事实证明,那样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极为不利。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孩子的隐私权保护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答疑:公民的健康状况是绝对隐私,隐私权作为人身权之一,是与生俱来的,并不会因为年龄小而打折扣,而侵权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儿童同样有隐私权,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任何

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同时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6条也明确规定:“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健康状况是每个人的生理隐私,而且属于绝对隐私,不管是大人还是小孩,这种隐私权都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2、问:本案中怎么保护儿童隐私权? 律师解答:幼儿园应当为侵犯幼儿隐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建议家长立即要求幼儿园撤掉相关的体检结果,同时消除影响,若严重影响到孩子的心理,还可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表孩子就此起诉幼儿园的侵权行为。同时,作为父母,还应多与孩子沟通,开导,尽量减少孩子因为隐私被公开而造成的心理负担甚至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 案例2 幼儿著作权纠纷 案情:某幼儿园幼儿李某很有绘画天赋,他的画多次在儿童画展上获奖。有家出版社计划出版《儿童优秀美术作品选》,经该幼儿园老师的推荐,李某署名。但出版印刷时,作品只有“xx幼儿园供稿字样”。李某家长知道后,就找到出版社索要样书、稿酬及作者证明。出版社答复说,样书可以给,作者证明可以开,但选登李某的画得到了幼儿园的同意,稿酬已统一支付给了幼儿园。幼儿园则认为李某的画作得到了幼儿园老师的指导,又被推荐出版,对李某来说是一种荣耀,家长不应再

大学生法律案例分析报告

大学生法律案例分析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 校园法律案例分析教师误伤学生 案例:在本案中,原告欣欣,男, 10岁,某小学学生;被告为原告的教师王适之,男,28岁;第三人为原告所在学校和某镇教办。原告诉称: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课时,由于我同桌不专心听课,教师王适之使用竹制教鞭拍击学生某桌面,以示教训某,不料打断教鞭头。致碎片飞插入我的左眼睑及眼球角膜,后经治疗,也未见效。1992年7月13日经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眼外伤,瞳孔闭锁。1992年8月20日,再到某眼科医院检查诊断为旧性眼球钝伤。现要求被告赔偿我的药费、亲属的误工费1800元、伤残生活补助费27500元,共30450元。被告辩称:我当时在执行公务,用教鞭击课桌,以示警告违纪学生,不料教鞭破裂飞出碎末刺

着原告的左眼皮上,后来原告自己拔下,但当时我未发觉,后我知道原告眼伤曾向学校领导及班主任多次提议去医院检查治疗,而原告家属却说:只是热毒严重,不用麻烦了。后由于不及时找专科医院治疗,才导致眼睛失明。因此,我不应负全责。第三人述称:原、被告所述的受伤、治疗过程都是事实。由于被告的行为是过失行为,不是故意造成原告眼睛失明的,所以我们希望合情合理解决。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数学课时,被告王适之检查学生背诵乘法口诀,因学生某不能背诵,且东西望,被告王适之便用教鞭拍击的课桌以示警告集中精神。但在拍击时,不料有一粒比牙签还细小的竹屑飞插入的同桌即原告左眼眉毛下的眼皮,原告即拨出,当觉得痛和出血时便小声哭。后被告发现即停止上课来问及病否和察看眼睛,并叫原告到卫生站看病。由于当时原告不愿去,结果到中午放学时才由班主任用

家族信托研究

一般而言富人都希望子女把企业发扬光大增加家族的财富因此他们会尽量给后代铺路一个富家子弟的成长路径往往是进常青藤名校学习流行的法律和商科毕业后先进名企实习学识先进企业的管理运作模式再进家族企业在长辈的耳提面命之下强化训练最后接管家族企业在职业经理人的配合下打理生意为帮助富二代接班不少银行将针对富二代的教育计划作为财富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业务比如摩根大通私人银行的Next Gen下一代项目已经开办了十多年在世界各地轮回举行培训的重点是家族企业的投资和管理汇丰私人银行每年都会在全球举办两三场遗产研讨会将名岁的富二代聚在一起探讨投资财富与遗产领导能力及家族现状由美国户富人家庭和他们的理财顾问联合成立的私人投资者学院Institute for Private Investors则和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合作了一个项目针对岁以上的人群传授理财经验 然而并非每个富家子弟都对经营家族企业有兴趣他们之中固然有李泽楷何超琼这样野心勃勃的代表也有很多人渴望在其他职业方向上发展比如巴菲特的儿子霍华德彼得分别是摄影师和音乐人无一进入伯克希尔哈撒韦邵逸夫也因子女无意继承家业而要出售TVB因此很多富人借成立家族信托基金解决这一问题他们并不直接把财产分配给继承人而是委托其他人或机构管理资产与分配开支从而使得家族成员将股东和营运者的角色分开可以放手任用能干的职业经理人管理家族企业保障继承人即使不经营家族企业也可以生活无忧家

族信托基金中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设置一系列复杂的条款比如规定家族财产不可分割或信托不可撤销以避免继承人分产导致股权分散丧失对家族企业的控制或因争产导致家庭失和等 在欧美等地家族信托基金的设置相当普遍洛克菲勒肯尼迪等家族的资产都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管理拥有道琼斯公司%投票权的班克罗夫特Bancroft家族也通过家族信托基金持股这一基金由丹佛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受托管理由于婴儿潮一代的富人不断增加设立家族信托基金的现象在美国越来越普遍IBM掌门人沃森曾设立了一笔数百万美元的信托基金以自己的孙辈为受益人他们年满岁就可以支配基金中各自的份额新闻集团掌门人默多克与邓文迪的两名女儿也在家族信托基金中享有收益近十年来家族信托基金的潮流也不断向亚洲蔓延产很多富人开始借此传承财富一些官员在上任时为保证不牟私利也会成立家族信托基金如香港政务司司长唐英年即把财产以家族信托基金形式交给父亲唐翔千管理 在美国家族信托基金的另一个重要功能是避税家族可以通过设立理论上可以永续存在的朝代信托Dynasty Trust避免遗产税和隔代转移GST税有计算显示由于年美国遗产税的最高边际税率高达%如果遗产传承三代通过朝代信托可能会帮继承人节省高达%的税收不过设立朝代信托需要向托管的金融机构支付不菲的手续费及管理费每年的费用有可能是信托资产的%因此为节省管理费也有许多人会选择负责任的家庭成员或朋友作为受托人如雷石东的家族信托基金

国内家族信托实例分析

国内家族信托实例分析 金融资产50年全权委托招行家族信托5000万门槛 招行家族信托的门槛是5000万元金融资产,期限30-50年,为不可撤销信托,“(一旦)签50年,这50年就不能动了”。目前信托资产尚不能涵盖企业股权、实物和不动产,这意味着无法实现家族企业的传承。 生意越大,越怕“退休”——这是国内中年富豪家庭的普遍烦恼。 “家族信托可以让资产实现风险隔离和财富永续传承,以法律的形式。”招商银行私人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王菁近日接受了本报专访,详解最近推出的国内私人银行首单家族信托。 招行家族信托设立的门槛是5000万金融资产,期限30-50年。针对财富传承的问题,通过事先设定的家族信托收益分配条款,资金可在日常生活或子女上学、创业,赡养老人等重大事项中支取;就算委托人去世,私人银行将按家族信托条款继续完成约定事项,从而真正实现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来支付其财富,无论是身前还是身后。 作为舶来品,招行家族信托在服务流程、参与各方的责任、监控体系等方面的设计,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外成熟做法。“但不能照搬,毕竟我们国家在法律、税收制度与国外差别很大。”王菁说。 尚不涵盖实物或不动产 招行推出的家族信托属于不可撤销信托,“(一旦)签50年,这50年就不能动了”。如果客户有其他需求,只能用其他资产另设一个信托。尽管如此,在家族信托的管理上,委托人依然可提出自己的要求。 信托公司是受托人,但招行依然主导整个信托的管理,并担任信托托管人和财务顾问。在招行内部,家族信托业务有一支30多人涵盖各投资领域的团队,及专门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委员会由副行长丁伟牵头。 家族信托设立初期,委托人可就信托资产投资提出一定的收益目标或投资策略,招行作为财务顾问,根据这个目标或策略提出资产配置方案建议,取得决策委员会和受托人通过后施行。“不能由某一个人随便拍脑袋决定,那样容易决策失误。”由于投资期限较长,其风险、收益要求与一般投资方案差别明显。

法律案例分析

第三部分法律 第一章法的原理 一、名词解释: 1 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3、法的效力:是指法的强制力、约束力。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发具体生效的范围及法在适用对象、时间和空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 4、法律制裁:是指由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强制惩罚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5、立法:立法是指由特定立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二、辨析题: 1、凡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则就是法律。 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法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体现: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我国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的主要特征:我国法律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是规范性和社会性的统一,是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是国家强制力和人民白觉遵守相结合的统一,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法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力和与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它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和

预测性等特点。它体现着由我国社会主义发展不同阶段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我国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它用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方法,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生产力解放和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综合国力增强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工具。具有强制力只是法其中一个特点,而不能说凡是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则就是法律。 2、法的渊源就是法律的起源问题。 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因为法律渊源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法的产生方式不同,制定机关不同,其表现形式和法律效力、等级也不同,我国现行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规律 文件,即制定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的法律渊源有: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观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6.地方政府规章,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特别行政区的法,9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10国际条约。而法的起源则与此不同它指的是法 何时产生,如何产生的问题,原始社会未期随着生产工具的进步、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制的五项形成,产生了阶级,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在这种情况下,处于统治地位的人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在政治上,经济上的利益,建立军队,繁察.监狱等一系列暴力机构和专]的管理机关,以镇压奴隶阶级的反抗并管理社公公共事务.同时,奴隶主阶级 还把自己的意志上开为国家意志,制定或认可法律以确认维护和发展对本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字,这样法就随着阶级.国家的产 生而统一产生的.所以,不能把法的渊源与法的起源混为一谈 3、仅有思想而无行为不构成违法。 答。该结论是正确的。 违法是指国家机关,企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因违反法律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企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但法律责任的行为。违法构成的条件是。(1)违法必须是人们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仅有思想而无行为不构成违法。(2) 违法必需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了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必须是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 1、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某任审判长。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法官当场拒绝。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 (2)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 (3)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 (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 (5)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 (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 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法官的作法不合法。,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围,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另行组成的合议庭,仍然是一审的合议庭,所以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只是原来合议庭的两名陪审员不得再作为新合议庭的成员。 法院的审判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法院的审判违反了辩论原则,在该案中,被告并未主自己的违约是原告的过错造成,未向法院述原告未及时通知交货地点的事实,法官把当事人未主的事实、未经当事人辩论的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背离了辩论原则,会对当事人造成裁判突袭。 2、一日,家住市鼓楼区的某与家住白下区的王某在江宁区与雨花区交界处为停车发生口角,王某喊来家住省马市雨山区的某与家住市镜湖区的肖某,一阵激烈的争吵后,王某等欲动手打某,某见势不妙,撒腿就跑,王某等三人一边追一边用砖头砸某,王某等人仍在雨花区,某已跑到江宁区地界,此时,一块砖头砸中某腹部,某忍痛继续跑,终于摆脱了王某等人。第二天,某在家中发现自己腹部疼痛难忍,到医院就诊后查出脾脏受伤,某为此花去了医疗费近万元。后来某通过熟人找到王某,在熟人的调解下王某答应赔偿,双方当即签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赔偿的医药费以2万元为限,王某先付5000元,余款15日付清。协议中还约定,若因为履行该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后来某的治疗费接近3万元,王某付了5000元后也未再付款。现某准备向法院起诉。 问:某可以向那些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某可以向雨花区、江宁区、白下区、镜湖区、雨山区的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向市中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7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 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杨某(10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李某(9岁)、王某(8岁)摔倒在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杨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三名学生的家长。在医院,杨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10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药费、交通费等已由李某、王某的监护人支付。经法医鉴定,该包皮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杨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其后,杨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以杨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的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赔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10万元。 运用教育法律知识,分析这个案例。 [参考答案]这是一起侵权引起的教育法律案件。 从主体上看,涉及李某、王某、杨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和学校。 从客体上看,侵犯的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是杨某的生命健康权。 从内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看,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该案例中,李某、王某、杨某的家长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伤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49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据此,学生李某、王某的家长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范、消极不作为等情形。依本案所述,两个小学生在做游戏造成伤害,说明学校管理不力。显然,学校在这起伤害事件中是有一定过错的,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8请依法分析教师李某和学校的行为。 某小学教师李某因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的问题。该校领导一气之下,取消了李某的教师资格,并且说他是精神病,不安排教学任务给李某,并强行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 [参考答案]作为教师,依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李某不仅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而且有监督学校管理活动的权利。案例中李某因其正当行动遭到学校报复,被非法剥夺了教育教学权,学校的行为构成了对教师李某教育教学权额监督权的侵害。李某可依据《教师法》第39条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 9教师能否将学生撵出教室 因为不守纪律、不完成作业等原因把学生撵出教室、停他们课的事在中小学里时有发生,许多教师对这种做法似乎并不觉得有何不妥。下面就是发生在某市重点中学里的一件事。 一天,上课铃响过后,邵校长和往常一样,在教学大楼内巡视,当他走到一楼时,看见一个初一的男同学低着头、默不作声地站在教室门口。“不去上课,怎么站在外边?”,“不,是李老师让我出来的。”“为什么?”“因为我没完成作业。”邵校长把这个学生带到教导处,先是对其不完成作业的行为进行了批评,随后又让他补上未完成的作业。 下课了,李老师来见邵校长,谈起没让学生进教室上课这件事,邵校长说:“不准随便停学生的课,这是学校的规章制度,你怎么忘了?”李老师笑了:“校长,你讲得很对,我也知道不该这么做,但个别学生上课爱讲话,不按时完成作业,如果不吓唬一下不行,所以我就在班上宣布了这条纪律,谁违反了谁出去,再说……”“再说什么?”,“这个学生是我亲戚的孩子,一来可用他教育其他学生,二来落下的功课我可以给他补上。”校长听后,思索了一会儿说:“你这种做法,听起来似乎有理,实际上是错误的。不管哪个学生,老师都无权停他的课。对学生的管理教育决不能采取与学校规定相违背的做法,再说,这种做法也达不到教育的目的。这个学生,你还是先把他安排到班里去。” 你认为李老师和邵校长谁做得对?请依法分析上述案例的侵权性质,对此我们应做哪些思考? [参考答案]邵校长做得对,李老师做得不对。这是一起中小学广泛存在的教师侵犯学生权益的案件。案例中的李老师将学生赶出教室是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第一款规定,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课堂教学是教育教学的主要活动,教师将学生赶出教室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是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另外,李老师让学生在教室门口罚站,这是对学生的一种变相体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8条第四款关于教师义务的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也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2第二款的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由本案例我们可以得到启示:中小学教师要加强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教育法律意识,自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10学校到底该不该收这5名学生 某校刚录取的高一新生中有5名男同学因初中时参与社会盗窃而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这些学生都很害怕,有的想逃避,有的不敢承认犯罪事实,有的不敢检举揭发。学校得知这消息后,立即派人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同家长一道做学生的工作,动员他们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

民法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报告 最高法指导民事案例

案例分析报告 一案情简介 案例来源: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 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基本案情: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诉称:被告陶德华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德华按约支付中原公司违约金万元。 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

陶德华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11月27日,中原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德华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书》第条约定,陶德华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德华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德华有关联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德华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当时中原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万元,而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11月30日,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居间下,陶德华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38万元。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陶德华向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支付佣金万元。 裁判结果: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被告陶德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万元。宣判后,陶德华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4日作出(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二、中原公司要求陶德华支付违约金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对本案例的分析-------参照法律关系分析方法 ㈠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判定 1本案的争议焦点:,买方通过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选定房源后,却故意绕开该中介公司直接与房主达成交易或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与房主达成交易的现象,民间俗称“跳单”。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约定的禁止跳单条款法律效力如何,以及何种情况构成跳单违约。 2从上述案例来看,双方主体产生了民事法律关系,即合同关系中的买卖居间合同关系。 3本案中法律关系的各要素,主体: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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