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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规

总则
1.1为加强电力生产现场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1.2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
1.2.1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合格、齐备。
1.2.2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应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1.2.3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
1.2.4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3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3.1具有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正确态度。
1.3.2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
1.3.3具备必要的相关知识和业务技能,且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1.3.4具备必要的安全健康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
1.3.5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1.4教育和培训。
1.4.1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
1.4.2作业人员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学习本规程的全部或部分,并应每年考试一次,考试合格方能上岗。因故间断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1.4.3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临时工等),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
1.4.4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有关工作的人员应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工作。工作前,应向其介绍现场危险点、安全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
1.5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1.6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7本规程适用于运用中的发、输、变、配设备上的工作人员(包括基建安装、农电人员),其他单位和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或实施细则,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但补充条文不准与本规程条文相抵触。

2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2.1在热力和机械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2.1.1工作票制度;
2.1.2工作许可制度;
2.1.3工作监

护制度;
2.1.4工作间断、试运和终结制度
2.1.5动火工作票制度;
2.1.6操作票制度。
2.2工作票制度
2.2.1在热力和机械设备上工作,应填用工作票、工作任务单或事故应急抢修单,其方式有下列四种:
2.2.1.1填用发电厂热力机械工作票(见附录A)。
2.2.1.2填用发电厂热控工作票(见附录B)。
2.2.1.3填用发电厂工作任务单(见附录C)。
2.2.1.4填用发电厂事故应急抢修单(见附录D)。
2.2.2填用热力机械工作票的工作为:
2.2.2.1需要将生产设备、系统停止运行或退出备用,由运行值班人员采取断开电源或气源,隔断与运行设备联系的热力系统,对被检修设备和系统进行泄压、通风、吹扫、加锁、悬挂标示牌、装设遮拦或围栏等任何一项安全措施的检修工作。
本规程所称热力系统包括汽、水、氢、油、煤粉、燃气、瓦斯、烟、风、压缩空气以及输煤、脱硫、脱硝、除尘、冲灰、输灰等发电生产设备系统。
2.2.2.2需要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保障人身、设备运行安全措施的工作。
2.2.3填用热控工作票的工作为:
2.2.3.1在工程师站、上位机或编程器进行组态、参数修改及代码传送(数据下载)等工作。
2.2.3.2需要停运或局部停运计算机控制系统、独立监测和控制系统及其所属设备(含操作显示装置、计算机控制装置、接口、电缆、电源、就地执行装置、测量装置和传感装置等设备)的检修和局部检修工作。
2.2.3.3负压系统、油系统、温度超过50℃或带压设备上测量仪表的检修和校验工作。
2.2.3.4在线热工试验工作。
2.2.4填用工作任务单的工作为:
在生产区域从事建筑、搭、拆脚手架、设备保温、焊接、油漆、绿化或其他文明生产、日常维护等工作,不需要运行值班人员采取2.2.2所述安全措施。
2.2.5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的工作为:
事故应急抢修工作(指生产主、辅设备等发生故障被迫紧急停止运行,需立即恢复的抢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可不填用工作票,但应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
2.2.6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条件制定出需要执行工作票的工作项目一览表,并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2.2.7生产现场禁火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应同时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2.2.8工作票(含工作任务单)的填写与签发。
2.2.8.1工作票应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圆珠笔填写与签发,一式两份,内容应正确,填写应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关键词、字不得修改,关键词、字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2.8.2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

手工或电子签名后方可执行。
工作票一份应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工作许可人收执,按值移交。工作许可人应将工作票的编号、工作任务、许可及终结时间记入登记簿。
2.2.8.3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三者不得相互兼任。
2.2.8.4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也可由工作票签发人填写。
2.2.8.5工作票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也可由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核且经批准的修试及基建单位签发。修试及基建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及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备案。工作票签发人认为必要时可采用总工作票、分工作票,并同时签发。总工作票、分工作票的填用、许可等有关规定由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2.8.6承、发包工程中,工作票可实行“双签发”。签发工作票时,双方工作票签发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各自承担本规程工作票签发人相应的安全责任。
2.2.8.7签发工作票时,工作票签发人应将工作票有关内容向工作负责人交代清楚。
2.2.9工作票的使用。
2.2.9.1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点以工作票上安全措施范围为限。开工前工作票内的全部安全措施应一次完成。
在同一设备系统上依次进行同类型的设备检修工作,允许使用一张工作票。
2.2.9.2在同一设备系统、同一安全措施范围内有多个班组同时进行工作时,可以发给总的负责人一张工作票,但要详细填明主要工作内容。在工作班成员栏内,只填明各班负责人,不必填写全部工作人员名单。
2.2.9.3大修(A、B级)、小修(C、D级)或其他安全措施项目较多的检修工作,发电厂可以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固定项目的安全措施附页。
2.2.9.4在不同地点不同设备系统依次进行同类型的检修工作时,如全部安全措施能在工作开始前一次完成,可以使用一张工作票。
2.2.9.5检修工作结束前,如遇到下列情况,应重新签发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1)部分检修设备加入运行时;
2)必须改变检修与运行设备隔断方式或需变更、增设安全措施者;
3)检修工作延期一次后仍不能完成,需要继续延期者。
2.2.9.6工作票有破损不能继续使用时,应补填新的工作票。
2.2.9.7工作票一般应在开工前一天预先送给运行值班负责人,临时工作许可在工作当天交给值班负责人。工作任务单可在进行工作的当天交给工作许可人。
2.2.9.8许可开工前,值班负责人布置值班人员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重要措施(由发电厂自定)应由值班负责人或司机、司炉、集控主值班员

等主要工种监护执行。如停电措施需由电气值班人员执行,应使用“停电联系单”(见附录G)。
2.2.9.9需要变更工作班成员时,应经工作负责人同意,在对新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后,方可进行工作。
2.2.9.10若确需变更工作负责人时,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许可人,工作许可人将变动情况记录在工作票上。非连续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允许变更一次。原、现工作负责人应对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进行交接。
2.2.9.11在原工作票的安全措施范围内增加工作任务时,应由工作负责人征得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同意。若需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者应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2.2.9.12变更工作负责人或增加工作任务时,如工作票签发人无法当面办理,应通过电话联系,并在工作票登记簿和工作票上注明。
2.2.10工作票和工作任务单的有效期和延期:
2.2.10.1工作票和工作任务单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
2.2.10.2工作票和工作任务单需办理延期手续,应在批准的检修期限前,由工作负责人向运行值班负责人提出申请(属于调度管辖、许可的检修设备,还应通过值班调度员批准),由运行值班负责人通知工作许可人给予办理。工作票、工作任务单只能延期一次。
2.2.11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2.2.11.1工作票的签发人应是熟悉人员技术水平、设备情况和本规程,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或经本单位分管生产领导批准的人员。工作票签发人员名单应书面公布。
2.2.11.2工作负责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工作班人员工作能力和本规程,经车间(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人员。
2.2.11.3公司系统内的集中或协作检修单位需要到设备运行管理单位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时,除应掌握检修设备的设备情况(如结构、缺陷内容等)和与检修设备有关的系统,还应持本单位考试合格、批准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的书面证明。非公司系统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需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安全考试合格。
2.2.11.4工作许可人应是经车间(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有一定工作经验的运行值班人员。
2.2.11.5专职监护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和本规程的人员。
2.2.12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2.2.12.1工作票签发人
工作必要性;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
2.2.12.2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工作许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

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
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危险点告知,交代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确认每一个工作班成员都以知晓;
严格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督促、监护工作班成员遵守本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
工作班成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变动是否合适。
2.2.12.3工作许可人:
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必要时予以补充;
负责检查检修设备有无突然来电和流入汽、水及可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危险;
对工作票所列内容如有任何疑问,应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作详细补充。
2.2.12.4专责监护人
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
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代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2.2.12.5工作班成员:
熟悉工作内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确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履行确认手续;
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对自己在工作中的行为负责,互相关心工作安全,并监督本规程的执行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2.3工作许可制度
2.3.1工作票应由值班人员许可。不需要运行值班人员执行安全措施的工作任务单,可以由所在部门班组负责人或节假日电厂值班负责人许可,但工作任务单应送一份给运行值班人员留存。
2.3.2工作许可人在完成现场的安全措施后,还应完成以下许可工作,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
2.3.2.1持票并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再次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对补充的安全措施进行说明,对具体的设备指明实际的隔离措施,确认检修设备确已卸压、降温和没有汽、水、油或瓦斯等介质流入的危险。
2.3.2.2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哪些设备有压力、高温和有爆炸等危险的因素,交代工作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2.3.2.3与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确认、签名。
2.3.3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工作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在确保安全前提下还应事先取得对方的同意。变更情况应及时记录在值班日志,并在工作票备注栏中注明、签字。
2.4工作监护制度
2.4.1工作票许可手续完成后,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向工作班成员交代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危险部位和现场安全措施,进行危险点告知,并履行确认手续,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多班组工作时,由总工作负责人向各班组负责人交代,再由班组负责人向各自工作班人员交代。工作负

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始终在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行为。
2.4.2在确认安全措施可靠,不致影响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下,工作负责人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
2.4.3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现场的安全条件、施工范围、工作需要等具体情况,增设专责监护人和确定被监护的人员。
2.4.4专责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专责监护人临时离开时,应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待专责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
2.4.5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若因故暂时离开工作工作现场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代清楚,并告知工作班成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现场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
若工作负责人因故长时间离开工作现场时,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变更工作负责人。变更的手续和交接事项按2.2.9.10执行。
2.4.6对于连续(或连班)作业的工作,一个工作负责人不能连班负责者,可允许有两个或三个工作负责人相互接替,但应经过工作票签发人批准,并在工作票上注明。工作票应按班交接,各工作负责人应做好工作现场的交接。
2.5工作间断、试运和终结制度
2.5.1工作中遇任何威胁到工作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工作负责人或专责监护人可根据情况,临时停止工作。
2.5.2工作间断时,工作班人员应从工作现场全部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间断后继续工作,无须通过工作许可人。
2.5.3每日收工前,应清扫现场,开放已封闭的通道,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次日复工时,工作负责人应重新认真检查、确认安全措施正确完备,并召开现场站班会后方可工作。若无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带领,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地点。
2.5.4在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以前,任何人员不准将检修设备投入运行。
2.5.5对需要经过试运检验检修质量后方能交工的工作,或工作中间需要启动检修设备时,如不影响其他工作班组安全措施范围的变动,应按下列条件进行:
2.5.5.1工作负责人在试运前应将全体工作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将所持工作票交工作许可人。
2.5.5.2工作许可人认为可进行试运时,应将试运设备检修工作票有关安全措施撤除,检查所有工作人员确已撤出检修现场后,在确认不影响其他作业班组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试运。
如送电操作需由电气值班人员进行时,应使用“送电联系单”(见附录H)。
2.5.5.3若检修设备试运将影响其他作业班组安全措施范围的变动和其他作业班组人员安全时,只有将所有作业班组全体人员撤离至安全地点,并将

该设备系统的所有工作票收回后,方可进行试运。
2.5.6试运行后工作班需继续工作时,应按下列条件进行:
2.5.6.1工作许可人按工作票要求重新布置安全措施并会同工作负责人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方可通知工作人员继续进行工作。
如断开电源措施需由电气值班人员执行,仍应使用“停电联系单”(附录G)。
2.5.6.2如工作需要改变原工作票安全措施范围时,应重新签发新的工作票。
2.5.7全部工作完毕后,工作班应清扫、整理现场。工作负责人应先周密地检查,待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后,再向运行值班人员交代所检修项目、发现的问题、试验试运结果和存在的问题等,并与运行值班人员共同检查设备状况、状态,有无遗留物件,是否清洁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结束时间,经双方签名后,并加盖“已终结”印章,表示工作终结。
2.5.8只有在同一停役隔离系统的所有工作票都已终结,并得到值班负责人许可指令后,方可进行复役操作。
2.5.9工作负责人应向工作票签发人汇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交回所持的一份工作票。
2.5.10已终结的工作票、任务单、事故应急抢修单应保存一年。
2.6动火工作票制度
2.6.1在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动火作业,应填用动火工作票,其方式有下列两种:
2.6.1.1填用一级动火工作票(见附录E)。
2.6.1.2填用二级动火工作票(见附录F)。
本规程所指动火作业,系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灼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6.2在一级动火区动火作业,应填用一级动火工作票。
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
2.6.3在二级动火区作业,应填用二级动火工作票。
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
2.6.4各单位可参照附录L和现场情况划分一级和二级动火区,制定出需要执行一级和二级动火工作票的工作项目一览表,并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6.5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复役手续或检修工作票、工作任务单和事故应急抢修单。并应在动火工作票上注明检修工作票、工作任务单和事故应急抢修单的编号。
2.6.6动火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
2.6.6.1动火工作票应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圆珠笔填写与签发,内容应正确、填写应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
动火工作票一般至少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一份保存在安

监部门(指一级动火工作票)或动火部门(指二级动火工作票)。若动火工作与运行有关,即需要运行值班人员对设备系统采取隔离、冲洗等防火安全措施者,还应多一份交运行值班人员收执。
2.6.6.2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本单位安监部门负责人、消防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班组技术员签发,本单位安监人员、消防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
2.6.6.3一级动火工作票经批准后由工作负责人送交值长,二级动火工作票经批准后由工作负责人送交运行值班负责人。
2.6.6.4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票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填写。
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2.6.6.5外单位到生产区域动火时,动火工作票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和审批,也可由外单位和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实行“双签发”。
2.6.7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
一级动火工作票提前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24h,二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120h。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
2.6.8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应是经本单位考试合格并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并书面公布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有关班组长、技术员。
动火工作负责人应是具备检修工作负责人资格并经本单位考试合格的人员。
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2.6.9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2.6.9.1动火工作票各级审批人员和签发人:
工作的必要性;
工作的安全性;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2.6.9.2动火工作负责人:
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负责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代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负责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2.6.9.3运行许可人:
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向工作负责人现场交代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2.6.9.4消防监护人:
负责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负责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现场)可燃性气体、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

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2.6.9.5动火执行人;
动火前应收到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2.6.10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2.6.10.1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阀门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2.6.10.2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替代的方法处理。
2.6.10.3尽可能地把动火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2.6.10.4凡盛有或盛过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2.6.10.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孔洞、阴井、地沟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2.6.10.6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2.6.10.7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2.6.10.8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2.6.10.9动火作业间断或终结后,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2.6.10.10下列情况严禁动火:
油船、油车停靠的区域;
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
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喷漆现场;
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
2.6.11动火的现场监护:
2.6.11.1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前,各级审批人(二级动火时发电厂、供电公司负责人可不到现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火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
2.6.11.2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火技术负责人、消防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2.6.11.3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人员,并和消防人员或指定的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2.6.11.4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应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2.6.11.5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应每隔2~4h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

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2.6.12动火工作完毕后,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和运行许可人应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是否清洁等。确认无问题后,在动火工作票上填明动火工作结束时间,经四方签名后,盖上“已终结”印章,动火工作方告终结。
2.6.13已终结的动火工作票应保存一年。
2.7操作票制度
2.7.1设备操作分为监护操作、单人操作两种。
2.7.1.1监护操作:指由两人进行同一项操作,其中对设备较为熟悉的一人监护。特别重要和复杂的热力系统切换、隔离操作,由熟练的运行值班人员操作,运行值班负责人监护。
2.7.1.2单人操作:由一人完成的操作。实行单人操作的设备、项目及运行值班人员需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批准,人员应通过专项考核并书面公布。
2.7.2操作票。
2.7.2.1监护操作应填用操作票。单人操作可不使用操作票,按照现场规程执行,或使用经批准的标准操作票。
2.7.2.2操作票由操作人填写,监护人审核,值班负责人或其他经单位审批的人员审查批准后执行。
2.7.2.3操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职责:
操作指令发布人应对发布命令的正确性、完整性负责。
监护人和操作人应对执行操作指令的正确性负责,监护人负主要责任。
无监护人的操作项目,操作人对操作的正确性负责。
2.7.2.4操作票应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圆珠笔逐项填写。用计算机开出的操作票应与手写格式一致,操作票票面应清楚整洁,不得任意涂改。
2.7.2.5每份操作票只能填写一个操作任务,操作任务应填全设备的双重名称(名称和编号)。
“一个操作任务”系指根据同一操作指令,且为了相同的操作目的而进行的一系列相互关联,并依次进行的操作的全部过程。
2.7.2.6每次操作只能执行一份操作票。
2.7.2.7下列情况应使用操作票:
复杂的、操作程序不能颠倒的大型热机启、停操作;
一旦操作失误将造成重大损失的操作;
需要切换系统运行方式及隔离系统进行检修作业的操作。
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出需要执行操作票的操作项目一览表,并编制典型操作票(卡)。
2.7.2.8下列项目应填入操作票内:
应关闭或开启的汽(气)、水、油等热力系统的阀门;
应打开的泄压阀(闸)门;
按本规程规定应加锁的阀(闸)门;
要求值班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的其他措施。
2.7.2.9操作票的填写应使用标准的术语、设备的双重名称。
2.7.3操作的基本条件:
2.7.3.1有与现场设备的系统相符的系统图(包括各种电子系统接线图)。
2.7.3.2操作设备

有明显的标志,包括:名称、编号、转动方向和切换位置的指示以及区别汽、水、油等管道的色标、流向等。
2.7.3.3有正式发布的操作指令,并使用经事先审核合格的操作票。
2.7.3.4有统一、规范的调度术语和操作术语。
2.7.3.5有合适的操作工具、安全用具和设施。
2.7.3.6下列三种情况应加挂机械锁:
泄压阀;
一经操作即可送压,且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的隔离阀(闸)门;
设备检修时,系统中的各来电侧的刀闸操作手柄和电动操作刀闸机构箱的箱门。
机械锁要一把钥匙开一把锁,钥匙要编号并妥善保管。
2.7.4操作的基本要求
2.7.4.1进行监护操作时,应遵守发令、复诵、监护、汇报、记录等有关操作制度。
2.7.4.2操作前应核对实际运行方式,核对系统图,明确操作任务和操作目的,必要时应向监护人或值班负责人询问,确认无误。
2.7.4.3监护人和操作人核对所填写的操作项目是否正确,分别签名后,送交审批人签字批准。具备开始操作条件时,发令人向监护人和操作人正式发布操作指令,受令人应复诵无误。
2.7.4.4监护人和操作人在接到发令人发布的操作命令后,带齐必要的操作工具和安全用具,至现场后应认真核对操作设备和有关辅助设备的名称、编号及实际状态。操作人和监护人在操作中应认真执行监护复诵制度,按操作票填写的顺序逐项操作,每操作完一项,应检查无误后做一个“√”记号,对重要项目(如点火、冲转、启动设备等)要记录操作时间。全部操作完毕后进行复查,并向发令人汇报操作结束。
2.7.4.5监护操作时,操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不得有任何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操作行为。
2.7.4.6操作中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向发令人报告,待发令人明确答复后,方可继续操作。监护人和操作人不得自行修改操作票。
2.7.4.7操作过程中如因设备缺陷或其他原因而中断操作时,应待缺陷处理好后继续操作,如缺陷暂时无法处理且对下面的操作安全无影响时,经发令人同意后方可继续操作,未操作的项目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原因。因故中断操作,在恢复操作前,操作人员应重新进行核对,确认被操作设备、操作步骤正确无误。
2.7.4.8单人操作时不得进行登高操作。
2.7.4.9热力机械设备停、送电操作项目应填入热机操作票中,不具备操作电气设备资格的热机操作人员,应使用停、送电联系单。
2.7.4.10在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为了抢救受伤害人员,可以不使用操作票。
2.7.5操作票应事先连续编号,计算机生成的操作票应在正式出票前连续编号,操作票应按编号顺序使用。作废的操作票应注明“作废”字样,未执行的应注

明“未执行”字样,操作完毕的操作票注明“已执行”字样。操作票应保存一年。

3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3.1在热力和机械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3.1.1停电;
3.1.2隔离;
3.1.3泄压;
3.1.4通风;
3.1.5吹扫与冲洗;
3.1.6检测;
3.1.7加锁、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围栏)。
3.2停电
3.2.1断开停运检修设备的电源(断开其动力电源和控制电源)。
3.2.2断开与检修的设备、系统相连的管道、烟道、风道上的电动(气动、液动)截门、调整门、挡板以及电磁阀、电液阀的动力电源。切断热机控制设备执行元件的操作能源。
3.2.3应在设备停止运行后方可执行停电措施。
3.3隔离
3.3.1转动机械设备的检修,应关闭所有应关闭的阀门、闸板、挡板,切断所有可能的动力源(气、水、油等)。并做好防转的措施,必要时还应采取可靠的制动措施。
如控制回路与其他设备设有联动、联锁关系的,还应将联动、联锁回路解除。
3.3.2汽、水、烟、风以及公共排污、疏水等热力系统检修,应关严所有应关闭的截门、闸板、挡板。如关闭不严,应关严前一道截门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3.3.3氢气、瓦斯及油等易燃、易爆或可能引起人员中毒的系统检修,应关闭有关截门后立即在法兰上加装堵板(盲板),并保证严密不漏。
3.3.4在下水沟(含除灰沟)、疏水沟或敷设有汽、水等管道、阀门的地下沟道和井下进行检修工作,应关闭向工作地点流入蒸汽或水等介质的有关截门或闸板。工作中如需冲洗沟道,应先将工作人员从沟道内撤离并清点人数无误后,再开启有关阀门或闸板。
3.3.5在设备内部工作,如设备下部有与系统连接的管口、孔洞等,应对这些管口、孔洞采取封闭隔离措施。
3.3.6在压力管道上进行长时间的检修工作时,检修管段应用带尾巴的堵板与运行中的管段隔断,或将它们之间的两个串联,严密不漏的阀门关严,两个串联阀门之间的疏水门或放水门应予打开。关闭的阀门和打开的疏水门或放水门应上锁,并挂标示牌。
3.4泄压
3.4.1设备检修前,应放尽系统内的汽、水、油等介质,确认已泄压和温度符合工作条件后,方可开始工作。
3.4.2做泄压措施前,应先检查确认检修的设备和系统确与运行部分可靠地隔离,然后方可缓慢开启有关阀门进行泄压。泄压操作时,人员不得正对压力释放的方向。
3.4.3检修的设备和系统是否已安全泄压,可通过阀门机械指示位置、热工仪表指示以及现场实际情况(如有汽、水流动声音等)进行综合分析确定。
3.4.4如果热工仪表显示有压力,或压力表指示虽在“零”位,但泄压阀处仍有汽、水等介质流动的

声音,应对设备的隔离和泄压措施以及压力表进行检查,在未查明原因前,应认为设备和系统内部有压力,不能擅自开始工作。
3.4.5为泄压所开启的有关阀门,在检修过程中应一直保持在可靠的全开位置,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同时加挂机械锁。
3.4.6若无专门的阀门进行泄压,可通过拧松管道或阀门的法兰盘螺丝进行泄压。泄压时,应先把法兰盘上远离身体一侧的螺丝松开,再略松近身体一侧的螺丝,使存留的汽(气)、水等从对面缝隙排出,以防尚未放尽的汽(气)、水伤害工作人员。附近如有电气设备,应加以遮挡,以防汽(气)、水喷到电气设备上面。
3.5通风
3.5.1在有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灼烫伤等危险以及粉尘危害的地点或设备内工作,应做好通风措施。
3.5.2进入各式箱、槽、罐、热交换器等容器内部工作前,应打开各孔口进行通风换气。如系盛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在用容器,应先冲洗置换,再用通风或吸尘装置进行通风换气,把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气体排除干净。如在容器内工作过程中须接触过敏性的物质,应采取强力通风措施。
3.5.3进入地下井、坑、孔、洞、管沟、排水沟、电缆隧道和地下维护室等处工作前,应事先了解清楚这些地段的工作环境,做好通风措施。如系高温、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地下场所,应在工作人员下去之前,使用检测仪器进行检测,同时设置通风或除尘装置进行彻底的通风换气,以及做好其他安全措施。
3.5.4进入锅炉燃烧室或烟道前,应先打开各部人孔门,进行通风冷却和吸尘及排除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
3.5.5进入制粉系统设备内部或粉仓前,应先打开有关人孔门进行通风,排除设备内部可能残留的瓦斯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并使用检测仪器,或将鸡、鸽子等小动物放入粉仓内检测有毒有害气体。
3.5.6在箱、槽、罐、塔、器、炉、机、筒仓、地坑(沟)、隧道等限定空间内作业,禁止用输送氧气的方法通风换气。
3.6吹扫与冲洗
3.6.1在盛装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介质的设备上工作,应做好吹扫与清洗的置换措施。
3.6.2吹扫、冲洗前,应先将与吹扫无关的部分关闭或加堵板(盲板),并注意选择吹扫介质。对瓦斯、氢气、油系统及其他设备、管道中未排尽的易燃、有毒液体(气体),一般采用以蒸汽或惰性气体进行吹扫的方法清除,不得用压缩空气吹扫。采用蒸汽进行吹扫和清洗时,受蒸汽喷击的管线、导电物体都必须与油罐或设备进行接地连接。
3.6.3在氢冷发电机及其氢冷系统或在燃气锅炉及燃气系统上,不论进行动火作业还是进行检修、试验工作,

在做好可靠的隔离措施后,用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对工作的系统进行吹扫置换,经放散管将残留的氢气或瓦斯排放到厂房外面。
3.7检测
3.7.1在禁火区域内动火或在可能有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内作业,应做好检测与分析的技术措施。
3.7.2使用检测仪器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被检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3.7.3动火分析的取样要有代表性,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3.7.4燃气系统检修前,经置换、通风并用小动物或仪器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炉内或管道内。需要动火时,用测爆仪实测可燃气体含量合格,否则不得动火。
3.7.5氢冷发电机及其氢冷系统在动火或检修、试验前进行吹扫置换过程中,应定期取样,分析混合气体的成分,取样点应选在排出母管和气体不易流动的死区,取样前先放气1~2min,以排出管内余气。
氮气置换时,氮气中含氧量不得超过3%。置换结束后,系统内混合气体的含量应连续三次分析合格,并应有两台以上测爆仪进行现场检测。
3.8加锁、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围栏)
3.8.1设备检修需要断开电源时,应在已拉开得开关、刀闸和检修设备控制开关的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在显示屏上进行启动、停运的设备或者需要进行开度调节的截门、闸板、挡板等,应切除所有可能造成其联锁动作的开关,并在其操作面板上将操作按钮方式设置为“检修”状态,或者在操作处用其他方式设置“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3.8.2汽、水、烟、风系统,公用排污、疏水系统因检修需要所关闭的截门、闸板、挡板,应加锁、悬挂“禁止操作,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如有多级串联,在危险介质来源处的截门、闸板、挡板已可靠关严并加锁、悬挂“禁止操作!”标示牌的情况下,检修系统隔离范围内的截门、闸板、挡板可不重复加锁。因检修系统需要调整开启这些截门、闸板、挡板时,须暂停系统其他处的工作,以防伤人,确认无泄漏后方可继续工作。
锁由热机设备运行管理部门配备管理,要一把钥匙开一把锁,钥匙要编号并妥善保管。
3.8.3施工现场临近高温、陡坎、深坑及高压带电区等处所均应设置临时遮拦及“止步,危险!”、“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危险处所夜间应设红灯示警。
因检修施工打开的坑、沟、孔洞等均应铺设与地面平齐由放滑措施的盖板或设置可靠的遮拦、挡脚板及“止步,危险!”标示牌;因检修施工破坏的常用楼梯、通道等,危险的出入口处应设置临时遮拦并悬挂醒目的“止步,危险!”标示牌,临时遮拦应符

合标准要求,并采取上锁、用铁丝绑扎等加固措施,使之不易移动,必要时派专人看守,夜间设红灯示警。
3.8.4 如工作地点始终由人工作时,允许使用绳子制作的遮拦,但应规范制作成网状,染成红色。用于防止外人接近、进入或通过的,均应挂“禁止通行,施工现场!”的标示牌,标示牌应朝向外面;用于防止工作人员接近周围危险环境的,标示牌应朝向里面。
3.8.5 任何人禁止跨越遮拦,不得随意移动、变动合拆除临时遮拦、标示牌等设施。工作人员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移动、变动和拆除时,应征得工作许可人的同意。在拆除遮拦、标示牌的情况下,工作人员进行工作时,检修工作负责人应特别甲监护。当工作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原状。
3.8.6 在工作地点设置“在此工作!”的标示牌。
4 一般安全措施
4.1一般注意事项
4.1.1生产厂房内外应保持清洁完整。
4.1.2在楼板合结构上打孔或在规定地点以外安装起重滑车或堆放重物等,应事先经过本单位有关技术部门的审核许可。规定放置重物及安装滑车的地点应标以明显的标记(标出界限合荷重限度)。
4.1.3禁止利用任何管道悬吊重物合起重滑车。
4.1.4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应覆以与地面齐平而坚固的盖板。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将盖板取下,应设临时围栏。临时的孔、洞,施工结束后,应恢复原状。
4.1.5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应装设不低于1050mm高的栏杆合不低于100mm高的护板。如在检修期间需将栏杆拆除时,应装设临时遮拦,并在检修结束时将栏杆立即装回。临时遮拦应由上、下两道横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50~1200mm,下杆离地高度为500~600,并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0mm的挡脚板。坡度大于1:22的屋面,临时遮拦应高1500mm,并加挂安全立网。原有高度1000mm的栏杆可不作改动。
4.1.6所有楼梯、平台、通道、栏杆陡应保持完整,铁板应铺设牢固。铁板表面应由纹路以放滑跌。
4.1.7厂房内设备、材料的堆放应整齐、有序,标识应清楚,不妨碍通行。门口、通道、楼梯合平台等处,不准放置杂物,一面阻碍通行。电缆及管道不应敷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以免妨癌通行。地板上临时放有容易使人绊跌的物件(如钢丝绳等)时,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地面由灰浆泥污,应及时清除,以防滑跌。
4.1.8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常用照明,应该保证足够的亮度。在装有水位计、压力表、真空表、温度表、各种记录仪表等的仪表盘、楼梯、通道以及所有靠近机器转动部分和高温表面等狭窄地方的照明,应光亮充足。
在操作盘、

重要表计(如水位计等)、主要楼梯、通道等地点,应设有事故照明。
此外,还应在工作地点备用相当数量的完整手电筒,以便必要时使用。
4.1.9生产厂房及仓库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例如: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砂箱、石棉布和其他消防工具等。消防设备应定期检查和试验,保证随时使用。不准将消防工具移作他用。
4.1.10禁止在工作场所存储易燃物品,例如:汽油、煤油、酒精等。运行中所需少量的润滑油和日常需用的油壶、油枪,应存放在指定地点的储藏室内。
4.1.11生产厂房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檫拭材料(抹布和棉纱头等),用过的檫拭材料应另放在废棉纱箱内,定期清除。
4.1.12所有高温的管道、容器等设备上都应有保温,保温层应保证完整。当室内温度在25℃时,保温层表面的温度一般不宜超过50℃。
4.1.13在油管的法兰盘和阀门周围,如敷设有热管道或其他热体,为了防止漏油而引起火灾,应在这些热体保温层外表再包上铁皮。不论在检修和运行中,如有油漏到保温层上,应将保温层更换。
油管的法兰盘连接。在热体附近的法兰盘,应装金属罩壳。禁止使用塑料垫或胶皮垫。
油管的法兰和阀门以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漏油。如有漏油现象,应及时修好;漏油应及时拭净,不应留在地面上。
4.1.14生产厂房内外的电缆,在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开关柜等处的电缆孔洞,应用防火材料严密封闭。
4.1.15生产厂房的取暖用热源,应有专人管理。使用压力应符合取暖设备的要求。如用较高压力的热源时,应装有减压装置,并装安全阀。
4.1.16寒冷地区的厂房、烟囱、水塔等处的冰溜子,若有掉落伤人的危险时,应及时清除。如不能清除,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厂房屋面板上不许堆放物件,对积灰、积雪、积冰应及时清除。厂房建筑物顶的排汽门、水门、管道应无漏汽、漏水而形成大量积冰的可能,以防压跨房顶。
4.1.17厂房应定期检查,厂房的结构应无倾斜、裂纹、风化、下塌的现象,门窗应完整。
4.1.18生产厂房装设的电梯,在使用前应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取得合格证并制订安全使用规定和定期检验维护制度。电梯应有专责人负责维护管理。电梯的安全闭锁装置、自动装置机械部分、信号照明等有缺陷时应停止使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高空摔跌等伤亡事故。
4.1.19各生产场所应有逃生路线的标示。
4.1.20使用可燃物品(如乙炔、氢气、油类、瓦斯等)的人员,应熟悉这些材料的特性及防火防爆规定。
4.1.21工作人员的工作服不准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的部分;工作时应穿

着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应扣好;禁止戴围巾和穿长衣服。禁止工作服使用尼龙、化纤或棉、化纤混纺的衣料制作,以防工作服遇火燃烧加重烧伤程度。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禁止穿拖鞋、凉鞋、高跟鞋,禁止女工作人员穿裙子。辫子、长发应盘在工作帽内。做接触高温物体的工作时,应戴手套和穿专用的防护工作服。
4.1.22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除外),应正确佩带安全帽。
4.1.23运行和检修人员巡检过程中,身体不得碰及转动部件,保持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
4.2设备的维护
4.2.1机器的转动部分应装有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如栅栏),露出的轴端应设有护盖,以防绞卷衣服。禁止在机器转动时,从靠背轮和齿轮上取下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
4.2.2对于正在转动中的机器,不准装卸和校正皮带,或直接用手往皮带上撒松香等物。
4.2.3在机器完全停止以前,不准进行检修工作。修理中的机器应作好防止转动的安全措施。如:切断电源(电动机的开关、刀闸或熔丝应拉开,开关操作电源的熔丝也应取下);切断风源、水源、气源;所有有关闸板、阀门等应关闭;上述地点都应挂上安全标示牌。必要时还应采取可靠的制动措施。检修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应对上述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工作。
4.2.4禁止在运行中清扫、檫拭和润滑机器的旋转和移动的部分,以及把手伸入栅栏内。清拭运转中机器的固定部分时,不准把抹布缠在手上或手指上使用,只有在转动部分对工作人员没有危险时,方可允许用长嘴油壶或油枪往油盅和轴承里加油。
4.2.5禁止在栏杆上、管道上、靠背轮上、安全罩上或运行中设备的轴承上行走和坐立,如必须在管道上坐立才能工作时,应做好安全措施。
4.2.6应尽可能避免靠近和长时间停留在可能受到烫伤的地方,例如:汽、水、燃油管道的法兰盘、阀门,煤粉系统和锅炉烟道的人孔、检查孔、防爆门、安全门以及除氧器、热交换器、汽包的水位计等处。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在这些场所长时间停留时,应做好安全措施。
设备异常运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设备运行。在停止运行前除运行维护人员外,其他清扫、油漆等作业人员以及参观人员不准接近该设备或在该设备附近逗留。
4.2.7厂房外墙、大坝边坡、竖井和烟囱等处固定的爬梯,应牢固可靠,并设护圈,高百米以上的爬梯,中间应设有休息的平台,并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上爬梯应逐档检查爬梯是否牢固,上下爬梯应抓牢,并不准两手同时抓一个梯阶。垂直爬梯宜设置人员上下作业的防坠安全自

锁装置或速差自控器,并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规定。
4.3 一般电气安全注意事项
4.3.1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使用中不准将接地装置拆除或对其进行任何工作。
4.3.2任何电气设备上的标示牌,除原来放置人员或负责的运行值班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准移动。
4.3.3不准靠近或接触任何有电设备的带电部分。特殊许可的工作,应遵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试行)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试行)中的有关规定。
4.3.4湿手不准去触摸电灯开关以及其他电气设备(安全电压的电气设备除外)。
4.3.5电源开关外壳和电线绝缘有破损不完整或带电部分外露时,应立即找电工修好,否则不准使用。电工修理时不得改动电源开关和安全保护装置。
4.3.6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使触电人脱离电源,并进行急救。如在高空工作,抢救时应注意防止高空坠落。
4.3.7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对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以及发电机、电动机等,应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对油开关、变压器(已隔绝电源)可使用干式灭火器等灭火,不能扑灭时再用泡沫式灭火器灭火,不得已时可用干砂灭火;地面上的绝缘油着火,应用干砂灭火。扑救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火灾(如电缆着火等)时,扑救人员应使用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4.3.8在靠近带电部分作业时,应保持与不停电设备的安全距离大于表4-1的规定。
表4-1 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10及以下(13.8) 0.70
20、35 1.00
63(66)、110 1.50
220 3.00
330 4.00
500 5.00
4.3.9现场的临时照明线路应相对固定,并经常检查、维修。照明灯具的悬挂高度应不低于2.5m,并不得任意挪动;低于2.5m时应设保护罩。
4.4工具的使用
4.4.1一般工具
4.4.1.1使用工具前应进行检查,机具应按其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使用,不准使用已变形、已破损或有故障的机具。
4.4.1.2大锤和手锤的锤头应完整,其表面应光滑微凸,不得有歪斜、缺口、凹入及裂纹等情形。大锤和手锤的柄应用整根的硬木制成,不准用大木料劈开制作,也不能用其他材料替代,应装得十分牢固,并将头部用楔栓固定。锤把上不可有油污。不准戴手套或用单手抡大锤,周围不准有人靠近。狭窄区域,使用大锤应注意周围环境,避免反击力伤人。
4.4.1.3用凿子凿坚硬或脆性物体时(如生铁、生铜、水泥等),应戴防护眼镜,必要时装设安全遮栏,以防碎片打伤旁人。凿

子被锤击部分有伤痕不平整、沾有油污等,不准使用。
4.4.1.4锉刀、手锯、木钻、螺丝刀等的手柄应安装牢固,没有手柄的不准使用。
4.4.1.5使用钻床时,应将工件设置牢固后,方可开始工作。清除钻孔内金属碎屑时,应先停止钻头的转动。不准用手直接清除铁屑。使用钻床时不准戴手套。
4.4.1.6使用钻床时,工作应夹牢,长的工件两头应垫牢,应防止工件锯断时伤人。
4.4.1.7使用射钉枪、压接枪等爆发性工具时,除严格遵守说明书的规定外,还应遵守爆破的有关规定。
4.4.1.8砂轮应进行定期检查。砂轮应无裂纹及其他不良情况。砂轮应装有用钢板制成的防护罩,其强度应保证当砂轮碎裂时挡住碎块。防护罩至少要把砂轮的上半部罩住。禁止使用没有防护罩的砂轮(特殊工作需要的手提式小型砂轮除外)。砂轮机的防护罩应完整。
使用砂轮研磨时,应戴防护眼镜或装设防护玻璃。用砂轮磨工具时应使火星向下。不准用砂轮的侧面研磨。
无赤锯应符合上述各项规定。使用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锯片的侧面,锯片应缓慢地靠近被锯物件,不准用力过猛。
4.4.1.9砂轮机的旋转方向不准正对其他机器、设备。
4.4.1.10安装砂轮片时,砂轮片与两测板之间应加柔软的垫片,禁止猛击螺帽。
4.4.1.11砂轮片有缺损或裂纹者不准使用,其工作转速应与砂轮机地转速相符。
4.4.1.12砂轮机应装设托架。托架与砂轮片地间隙应经常调整,最大不超过3mm;托架的高度应调整到使工件的打磨处与砂轮片中心处在同一平面上。
4.4.1.13 砂轮片的有效半径磨损到原半径地三分之一时应更换。
4.4.2 电气工具和用具
4.4.2.1电气工具和用具应由专人保管,每六个月应由电气试验单位进行定期检查;使用前应检查电线是否完好,有无接地线;坏的或绝缘不良的不准使用;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接好漏电保护器和接地线;使用中发生故障,应立即找电工修理。
4.4.2.2不熟悉电气工具和用具使用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
4.4.2.3使用金属外壳的电气工具时应戴绝缘手套。
4.4.2.4在金属容器(如汽包、凝汽器、槽箱等)内工作时,应使用24V以下的电气工具,否则应使用戴绝缘外壳的工具,并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且应设专人在外不间断的监护。漏电保护器、电源连接器和控制箱等应放在容器外面。
4.4.2.5使用电气工具时,不准提着电气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在梯子上使用电气工具,应做好防止感电坠落的安全措施。在使用电气工具工作中,因故离开工作场所或暂时停止工作以及遇到临时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4.4.2.6用压杆压电

钻时,压杆应与电钻垂直,如压杆的一端插在固定体中,压杆的固定点应十分牢固。
4.4.2.7使用手持行灯应注意下列事项:
1)手持行灯电压不准超过36V。在特别潮湿或周围均属金属导体的地方工作时,如在汽包、凝汽器、加热器、蒸发器、除氧器以及其他金属容器或水箱等内部,行灯的电压不准超过12V。
2)行灯电源应由携带式或固定式的隔离变压器供给,变压器不准放在汽包、燃烧室及凝汽器等金属容器的内部。
3)携带式行灯变压器的高压侧,应带插头,低压侧带插座,并采用两种不能互相插入的插头。
4)行灯变压器的外壳应有良好的接地线,高压侧宜使用三线插头。
4.4.2.8 电动的工具、机具应接地或接零良好。
4.4.2.9 电气工具和用具的电线不准接触热体,不要放在湿地上,并避免载重车辆和重物压在电线上。
4.4.2.10移动式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的单相电源线应使用三芯软橡胶电缆,三相电源线在三相四线制系统中应使用四芯软橡胶电缆,在三相五线制系统中宜使用五芯软橡胶电缆。连接电动机械及电动工具的电气回路应单独设开关或插座,并装设漏电保护器,金属外壳应接地;电动工具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4.4.2.11长期停用或新领用的电动工具应用500V的绝缘电阻表测量其绝缘电阻,如带电部件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值达不到2MΩ,应进行维修处理。对正常使用的电动工具也应对绝缘电阻进行定期测量、检查。
4.4.2.12电动工具的电气部分经维修后,应进行绝缘电阻测量及绝缘耐压试验,试验电压为380V,试验时间为1min。
4.4.2.13在潮湿或含有酸类的场地上以及在金属容器内使用24V及以下电动工具时,应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并设专人监护。电动工具的开关应设在监护人伸手可及的地方。
4.4.3空气压缩机
4.4.3.1空气压缩机应保持润滑良好,压力表准确,自动启、停装置灵敏,安全阀可靠,并应由专人维护;压力表、安全阀、调节器及储气罐等应定期进行校验和检验。
4.4.3.2禁止用汽油或没有洗刷空气滤清器以及其他空气通路的零件。
4.4.3.3输气管应避免急弯。打开进风阀前,应事先通知作业地点的有关人员。出气口处不得有人工作,储气罐放置地点应通风,且禁止日光曝晒或高温烘烤。
4.4.4潜水泵
4.4.4.1潜水泵应重点检查下列项目,且应符合要求:
1)外壳不得有裂缝、破损;
2)保护线连接应正确、牢固可靠;
3)电源线应完整无损;
4)电源插头应完整无损;
5)电源开关动作应正常、灵活;
6)机械防护装置应完好;
7)转动部分应灵活、轻快、无阻滞现象;
8)电气保护装置应良好;
9)校对电源的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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