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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机构及名称 规范

项目管理机构及名称  规范

中冶交通总包部《关于确定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徐州市城东大道项目

管理机构及名称的通知》

请大家在工程管理和交流活动中严格遵照执行:

总承包单位:

全称: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市城东大道快速路总承包项目经理部

简称:中冶交通总包部

子项:

全称: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市城东大道高架快速路工程第二标段

简称:中冶交通城东大道二标

子项职能部门(以工程部为例):

全称: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市城东大道高架快速路工程第二标段工程部

简称:中冶交通城东大道二标工程部

企业名称的规范要求

2002-01-22 一、企业法人必须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包含另一个法人名称,包括不得包含另一个企业法人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企业名称有得含有国际组织名称;国家(地区)名称;政党、宗教名称;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军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名称;军队番号或代号。 企业法人是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自己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独立承担民事现任企业法人最本质的特征。而企业法人的名称权是企业法人人身权的重要组成,是企业法人享有其它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企业法人的名称包含其他企业法人或其他法人组织的名称,则容易引起社会公众对企业法人行为责任的误认,引发经济纠纷或在经济纠纷中混淆权利、义务主体,使问题复杂化。特别是企业名称冠以党政机关名称的问题。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经历了一个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由政府设立,企业的方方面面亦被标注了浓重的行政色彩,很多企事业的名称也冠以了种行政机关的名称。随着改革的深入,政个分开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党政分开、政个分开的要求,特别是1993年10月,明确提出了党的机关、人大机关、审判机磁、检察机关和政府机关中的公安等十一个部门不得兴办经济实体,其他部门组建经济实体必须同时在职能、财务、人员、名称四个方面与机关彻底脱钩。因此,企业名称不得冠以各级党政机关的名称,企业现使用名称中冠以了党政机关名称的,应予纠正。 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不得使用国家(地区)名称,国家与国家(地区)、国家(地区)与行政区划联名及其简称作商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含习惯性称谓)与中国(含习惯称谓"中"或"华")联名作名作字号,如"中日友好饭店"。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第二章禁止性规则 第四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 (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 (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第五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 (一)有消极或不良政治影响的。如“支那”“黑太阳”“大地主”等。 (二)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如“九一一”“东突”“占中”等。 (三)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如“大东亚”“大和”“福尔摩萨”等。 (四)带有种族、民族、性别等歧视倾向的。如“黑鬼”等。 (五)含有封建文化糟粕、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如“鬼都”“妻妾成群”等。 (六)涉及毒品、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的。如“海洛因”“推牌九”等。 第六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工作规则

企业名称登记工作规则 一、名称核准的基本原则 企业名称应与企业的住所地的行政区划、经营范围所属行业 或行业特点、组织形式相适应,不同的字号(或商号,下同)是 同行业企业之间区别的重要标志。 在同一登记机关登记和已预先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 不重。 同一登记机关体现了名称地域管辖关系,当同一城市内有多 个名称登记机关时,应避免除行政区划不同、其余相同或近似的 企业名称被核准。 二、名称登记的程序 (一) 新设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由申请人向名称登记机关申 请,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书的要求填写企业名称(可以载明备选 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投 资额和投资比例、授权委托意见(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姓名、权限和期限),并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投资人的身份 证明复印件。受理审查人员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予 以受理,经检索本地名称库的同时检索企业住所所在地的企业名 称库,如没有相同或近似的,予以核准; (二)变更企业名称不属于登记机关管辖的,由该企业的登 记机关受理审查,填写《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上报名称登记机关核准; (三)当名称登记机关与企业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时,受 理审查人员应当从联网数据库中检索该区域(市或县)是否有相 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如没有,予以核准。 同一城市内有多个名称登记机关的, 同一城市内有多个名称登记机关的在核准同一区域登记或 管理的企业名称时应当相互检索。避免出现除行政区划不同,管理的企业名称时应当相互检索。避免出现除行政区划不同,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被核准,特别是对商行业、组织形式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被核准, 业、饮食业、服务业等行业的企业名称可以在牌匾中使用简化方 饮食业、 式的尤其要审慎。 式的尤其要审慎。 三 、名称登记机关与企业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时的各自审查职责(一) 名称登记机关的受理审查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名称预 先核准申请,仅对其名称是否重名或近似进行书式审查,不对投 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进行审查,在检索本级名称库的同时检 索企业住所所在地的在业企业名称库,符合条件的,出具《名称 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人持通知书和其他设立登记材料向企业 登记机关办理企业设立登记

[VIP专享]使用字号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认定标准

使用字号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认定标准 [案情] 重庆英格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格制药公司)于1999年7月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制药专用设备、五金、通用机械、电气机械及配件、仪器仪表、电子元器件、家用电器、建材、通信设备。重庆英格造粒包衣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格造粒公司)于2004年8月在重庆市大渡口区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造粒包衣工艺、技术开发研究及其普通机械设备的制造、销售和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英格制药公司认为英格造粒公司的公司名称与其企业名称相近似,且双方的经营范围及销售的产品大致相同,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双方销售的商品产生混淆,侵犯了其企业名称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英格造粒公司停止使用“重庆英格造粒包衣技术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诉讼中英格制药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英格”二字在重庆市区域内为公众熟知并具有市场知名度。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的行为有明显攀附原告商誉的故意,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本案案情,不能认定英格造粒公司对其企业名称或“英格”字号的使用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企业名称的性质及其功能企业名称是企业依法拥有的在经营活动中表彰自己的特定标志性名称,其主要功能在于防止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对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混淆。企业名称包括行政区域、字号、行业特点和组织形式四部分,其中“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内容,最具识别功能。企业名称有以下特征:一是企业特定化并区别于其他民事主体的标记;二是企业在营业上所用的名称;三是企业名称必须依法获得。企业名称具有识别功能,通过其独特的称谓将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区别开来,防止对消费者和社会公众造成混淆。同时,企业名称是企业作为独立民事主体人身身份上的一种标记,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企业的形象和信誉都需要企业名称予以展现,这也和商标的作用区分开来。 2.企业名称权的保护范围应结合企业特点、营业范围、登记地和营业地等因素综合判断“分级登记,地域管辖”是企业名称登记的基本原则,但企业名称权的保护范围不能严格限定在登记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对此,有观点认为“规定的范围”仅限于登记主管机关的管辖区域;还有观点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等工作要求,总局研究制定了《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现予印发,请结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需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第二章禁止性规则 第四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 (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 (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第五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 (一)有消极或不良政治影响的。如“支那”“黑太阳”“大地主”等。 (二)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如“九一一”“东突”“占中”等。 (三)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如“大东亚”“大和”“福尔摩萨”等。 (四)带有种族、民族、性别等歧视倾向的。如“黑鬼”等。 (五)含有封建文化糟粕、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如“鬼都”“妻妾成群”等。

企业命名规则

企业命名规则 一、登记主管机关:工商局 二、名称组成 (一)一般组成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 所在省/市/县行政区划名称+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例如, (二)名称各部分要点 1.行政区划 (1)行政区划内容 a.不能加“国际”两个字. b. 可以选择的行政区划,可以是省也可以是市。但是,行政区划不论是省还是市,对以后公司税务方面是没有任何影响的 (2)注意: 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a、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b、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如:真功夫(中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2、公司字号 (1)公司字号内容 a、文字和读音都不能重复 公司字号是注册公司名称查询中的重点,基本原则是在本地区近似行业不能重复,既包括文字重复也包括读音重复;比如在餐饮行业中,已经有“真功夫”的字号了,第一不允许再出现“真功夫”,第二就算“真空夫”也不允许出现。 b、字号中词组也不能重复< 比如在餐饮行业,我们叫“真功夫”,别人叫“功夫人”也不可以,想叫“食

功夫”也不行,因为这属于词组重复; c、保护字号,不可以使用,比如庆丰包子等。 d、一般建议可以多起几个字号,同时尽量起得独特一点,多起几个名字,可以提高注册公司名称查询的效率,因为现在的公司数量特别多,重复的概率非常大,特别是一些大富大贵的名字,重复概率更大,尽量避免。 (2)注意: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汉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3、行业 (1)行业内容 公司名称中的行业描述,根据主要的公司经营范围来确定,一个公司的经营范围可能很多项,但一般有一两项核心业务,可以把这个业务体现在公司名称中。(2)注意:a、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b、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 C、不应当或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4、公司类型 我国的公司类型一般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在我国大多数公司属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所以公司类型就为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意思一样)。 三、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内容和文字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 ?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一章第一条总则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第二章第四条禁止性规则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1

(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 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 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第五条文字。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一)有消极或不良政治影响的。如“支那”“黑太阳”“大地主”等。(二)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如“九一一”“东突”“占中”等。(三)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如“大东亚”“大和”“福尔摩萨”等。(四)带有种族、民族、性别等歧视倾向的。如“黑鬼”等。(五)含有封建文化糟粕、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如“鬼都”“妻妾成群”等。(六)涉及毒品、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的。如“海洛因”“推牌九”等。第六条容和文字。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2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

关于办理企业名称核准相关法律法规整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七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三条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一)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以及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国务院批准的;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第十六条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

业经营特点的用语。 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第十八条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企业名称申请登记管辖: 企业名称登记管辖: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1、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2、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3、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二)同级行政区划放在企业名称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二、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名称。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超越权限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第二章企业名称 第六条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九条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第十一条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一)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二)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第十三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国务院批准的;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

企业名称管理规定

核名 一、名称的构成 名称一般由四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或者字号+(北京)+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一、行政区划: 1、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2、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①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②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二、字号: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汉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三、行业: 1、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2、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2) 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3) 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3、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如:北京***四川火锅有限公司、北京***韩国烧烤有限公司。“四川火锅”、“韩国烧烤”字词均视为企业的经营特点 4、企业名称不应当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四、组织形式: 依据法规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其它法律、法规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组织形式不得申请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可以申请用“厂”、“店”、“部”、“中心”等作为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例如“北京***食品厂”、“北京**商店”、“北京**技术开发中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辖范围:

公司法对公司名称的规定.doc

公司法对公司名称的规定- 公司名称是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必要事项之一,是标明公司本身的文字符号。公司名称必须用文字表示而不能用一些数字、符号、图形表示。如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如公司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这是为了便于人们明了公司性质,了解公司信用。除此之外,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还对企业不得使用以下名称作了下列限制:企业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以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母组成的名称;以数字组成的名称。由于公司是企业法人的一种,所以国家对企业名称的限制规定也适用于公司。公司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公司种类,第二部分是具体名称,第三部分是营业种类,即公司的行业属性,第四部分是公司所在地名称。公司名称前应冠以公司所在地名称,但除全国性公司外,其他公司不得使用有“中国” “中华”等字样的名称。公司对自己的名称有使用权和专用权。公司名称的使用权是指公司可以自由使用他的经过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任何人不得妨害其使用权,否则公司有权请求排除妨害,如公司因此受到经济损害,公司还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公司名称的专用权是指公司有权请求排除其他公司登记使用同一名称,公司还有权停止其他公司的不正当使用同一名称的行为。公司名称可以转让。公司名称的转让应遵守下列原则:①转让人应停止使用该名称,而由受让人使用;②名称只能和营业一起转让或在废止营业情况下转让;③名称转让依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签字书面转让协议,并报主管机关批准的专用权是指公

司有权请求排除其他公司登记使用同一名称,公司还有权停止其他公司的不正当使用同一名称的行为。公司名称可以转让。公司名称的转让应遵守下列原则:①转让人应停止使用该名称,而由受让人使用;②名称只能和营业一起转让或在废止营业情况下转让;③名称转让依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签字书面转让协议,并报主管机关批准。

企业名称的规范要求

企业名称的规范要求 一、企业法人必须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包含另一个法人名称,包括不得包含另一个企业法人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企业名称有得含有国际组织名称;国家(地区)名称;政党、宗教名称;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军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名称;军队番号或代号。 企业法人是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自己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独立承担民事现任企业法人最本质的特征。而企业法人的名称权是企业法人人身权的重要组成,是企业法人享有其它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企业法人的名称包含其他企业法人或其他法人组织的名称,则容易引起社会公众对企业法人行为责任的误认,引发经济纠纷或在经济纠纷中混淆权利、义务主体,使问题复杂化。特别是企业名称冠以党政机关名称的问题。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经历了一个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由政府设立,企业的方方面面亦被标注了浓重的行政色彩,很多企事业的名称也冠以了种行政机关的名称。随着改革的深入,政个分开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党政分开、政个分开的要求,特别是1993年10月,明确提出了党的机关、人大机关、审判机磁、检察机关和政府机关中的公安等十一个部门不得兴办经济实体,其他部门组建经济实体必须同时在职能、财务、人员、名称四个方面与机关彻底脱钩。因此,企业名称不得冠以各级党政机关的名称,企业现使用名称中冠以了党政机关名称的,应予纠正。 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不得使用国家(地区)名称,国家与国家(地区)、国家(地区)与行政区划联名及其简称作商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含习惯性称谓)与中国(含习惯称谓"中"或"华")联名作名作字号,如"中日友好饭店"。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地区的企业名称可以同进使用本地区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不含汉字数字)。 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现行的标准简化字,不得使用已被取代的繁体字和未被批准采用的简化字。 一个政府使用何种文字作为官方文字体现着一个国家的主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实行登记注册和对企业名称实行登记管理的行为是国家主权的具体体现。因此,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不得含有外国文字的要求并非过分。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外国文字,在国际上虽未见到哪一个国家写进法律,但在实际操作上也是通告国际惯例。 允许、鼓励外商来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是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从各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了优惠政策。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上考虑到外商统一管理、对外宣传和产品外销的需要,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营业执照上标注外文书写习惯,外文名称,由企业按外文翻译的一般原则自行翻译。 外文名称是中文名称的译文,属企业根据自己对外经营活动的需要翻译使用的问题,在使用英语地区翻译成英语,在日语地区翻译成日语等等,只要译文符合国际通用翻译原则,与中文名称一致即可。 汉语拼音字母本身不是汉字,仅仅是汉语学习的一种工具。

2020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 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第五条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第六条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第七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织: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区地方用的民族文字。 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第九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及部队编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十条企业可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

关于公司知识文档的命名规范

关于公司知识文档的命名规范 第一条说明 为了方便知识文档的管理、维护、分享,特制定此知识文档规范的命名方式。 此规范根据网络知识管理工具资料整理,主要适用于文档命名,文件夹命名可供参考,请参照执行。 公司所有人员沟通文档必须以此规范作为依据。 第二条文档基本类别 文档按类别可分为三类: 1. 工作文档:包括与日常工作相关的各类文档,其特点在于工作文档多数属于周期性的内 容,围绕各类业务或职能开展。 2. 项目文档:包括以项目形式开展的工作相关的各类文档,其特点在于项目工作通常是一次 性的,以临时性的项目组织为主体开展。 3. 外部文档:包括通过各种渠道从外界收集、获取,未经过公司内部任何人员整理、加工的 资料,其特点在于种类繁多,没有既定的分类标准,无法使用规范性的方式进行管理。 所以,针对这三类文档的不同特点制定了三种不同的命名规范标准。 第三条文档命名规范 1.工作文档命名规范 结合工作文档的特点,我们在命名时需要体现出开展工作的主体,即各个业务或职能部门,同时也需要体现出工作的周期(时间节点)或者是具体的时间点(日期)。 结合上述内容我们将工作文档命名划分成4个部分,各部分之间通常以下划线连接,这4个部分分别是: ①文档来源: 可以是公司、部门、人员等主体性实体。

如:张三_周工作总结_20160808;或研发部_周工作总结_20160808 ②文档内容说明:直接表明主题 ③文档类别:合同、总结、报告、方案等 ④时间节点、日期或版本说明(手工生成)。 图表 1 工作文档命名规范

表格 1 工作文档命名规范 2.项目文档命名规范 结合项目文档的特点,我们在命名时需要体现文档所属的项目主体,同时也需要体现相应的时间点(日期)。 结合上述内容我们将工作文档命名划分成4个部分,各部分之间通常以下划线连接,这4个部分是: ①具体项目:宏观 ②文档内容说明:主题说明 ③文档类别:计划或方案等 ④间节点、日期或版本说明(手工生成),也可以通过日期表示版本。 下面分别通过图示与表格的方式具体说明项目文档的命名规范: 图表 2项目文档命名规范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新2019新.doc

合同编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新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新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第五条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第六条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第七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

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第九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十条企业可以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

集团及下属公司名称规范管理

集团及下属公司名称规范管理 1. 实施目标 规范沿海集团下属公司的名称,形成各专业公司名称系列; 便于沿海集团企业品牌形象的推广。 2. 公司名称规范及命名权责 沿海集团公司名称: 沿海绿色家园有限公司 沿海集团下属住宅地产开发公司名称规范: 沿海绿色家园发展(XX)有限公司,例如:沿海绿色家园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沿海集团下属商业地产开发公司名称规范: XX商业城有限公司;或 沿海(XX)商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沿海集团下属物业管理公司名称规范: 2.4.1物业总公司名称: 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4.2物业项目公司名称规范: 美佳物业管理(XX)有限公司,例如:美佳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沿海集团下属其他公司名称规范: 尚无规定,根据个案而定; 3.公司名称命名/变更权责 沿海集团公司名称的变更: 由集团发展管理部根据集团发展或市场需求提出名称变更提案,提交总裁办公会议审议;在集团总裁审批、董事长同意、股东大会和集团公司注册处通过并发出公告后,集团发展管理部方可向各地区公司发布集团更名通告,集团总部和各地区公司按照集团新名称进行相关更新工作; 新成立的各地产公司在办理公司注册和名称变更时,必须按照上述名称规范的规定向各地工商局提交预核准公司名称。如果因为重名而无法核准时,各公司须提交《公司名称申请报告》(见作业指导书),将其他可以核准的公司备选名称报给总裁、分管执总、集团发展管理部;集团发展管理部提出专业意见,提

交投资策划执行总裁审批,集团发展管理部将投资策划执行总裁的审批意见反馈给公司;公司在完成注册/名称变更事宜后,应及时向集团发展管理部提交公司完成注册登记或名称变更的报告,附上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集团发展管理部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全集团发出《地区公司注册名称通告》(见作业指导书); 由物业总公司负责编制各物业公司名称注册和变更的管理制度,报集团发展管理部审核后公布实施; 其他类尚未有名称规范的公司,在办理公司注册和名称变更前,须向总裁、分管执总、集团发展管理部提交《公司名称申请报告》;集团发展管理部提出专业意见,提交投资策划执行总裁审批,集团发展管理部将投资策划执行总裁的审批意见反馈给公司;公司在完成注册事宜和名称变更事宜后,应及时向集团发展管理部提交公司完成注册登记或名称变更的报告,附上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集团发展管理部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全集团发出《地区公司注册名称通告》(见作业指导书); 4.作业指导书 《公司名称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公司注册名称通告》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2018版送审稿)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需要在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只准登记使用一个名称,企业自登记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第四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作为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依法登记企业名称,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处理企业名称争议,保护企业名称权。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在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下,建立本辖区统一的企业名称数据库和企业名称申报系统。 第二章名称基本规范 第六条企业名称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第七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可以是企业所在地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地市级(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地区、盟等,下同)或者县级(包括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等,下同)行政区划。市辖区以及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垦区等区域名称可以与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连用,但不得单独使用。 行政区划可以置于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第九条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十个以下的汉字组成,可以是字、词或其组合,且应当具有显著性。 第十条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字号,但另有含义的除外。 企业名称不得将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用作字号,但其具有其他含义或者具有显著性、社会公众可以明确识别的除外。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政策文件、

企业名称使用浙江

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管理办法(新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企业转型升级,规范企业名称登记,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是指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名称取冠或在名称中间使用“浙江”字样,以及非法人分支机构名称缀以“浙江”字样。 第三条使用“浙江”字样的企业名称,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核准。 第二章使用条件 第四条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企业名称取冠“浙江”字样: (一)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制造业、商贸业和非鉴证服务业等企业法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注册资本(金)可放宽到500万元。 申报出资额1000万元以上,近三年年纳税额达到200万元的制造业、商贸业和非鉴证服务业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申报出资额可放宽到500万元,近三年年纳税额可放宽到100万元。 (二)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控股、实业、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业企业法人。

申报出资额5000万元以上,近三年年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的投资业合伙企业。 (三)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四)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出版及文艺场馆、体育俱乐部及场馆、旅行社、种养业企业法人。 (五)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30人以上,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400万元的鉴证服务业企业法人。 申报出资额200万元以上,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30人以上,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400万元的鉴证服务业合伙企业。 取冠“浙江”字样的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应当一次性实缴到位。 第五条原名称取冠“浙江”字样企(事)业单位改制的,经省局核准,允许继续保留使用。 第六条“浙江”与市、县(区)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法人名称,具体条件可由各设区的市工商局规定,但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00万元。 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注册资本(金)可放宽到200万元。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经省局核准后,可以将“浙江”作为行政区划放在企业名称的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一)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二)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非法人分支机构名称缀以“浙江”字样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关于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的通知

关于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年以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一部署下,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开展清理不良文化的工作,依法清理了一批有不良政治、文化影响的企业名称、商标和广告,取得了明显成效,社会反响很好。但在企业名称、商标和广告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是,用字不规范,滥用“洋”名称,生造一些非中非外、含义不清的词语或名称等,造成了不良影响。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前一段清理不良文化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正面引导和管理,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现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宣传教育。引导企业和公民在坚持对外开放、面向世界的同时,坚持中国特色,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自觉弘扬民族文化,使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符合规范要求,适合国情,方便群众识认;坚决抵制不良文化的侵蚀,反映盲目崇外,滥用“洋”名称和外国文字。 二、强化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不含汉字数字)。企业名称在译成外文时,应当符合翻译的基本原则和惯例。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出资的外国企业的字号,但应当译成汉字。内资企业不得使用含义不清、没有积极意义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牌匾不得单独标注外文。企业在广告宣传、产品标识、产品包装上不得只使用外文名称,确因业务需要使用外文名称的,应当与中文名称同时使用,且不得突出外文名称。 三、严格执行《商标法》,坚决抵制不良文化倾向。对违反《商标法》第八条第(9)项规定,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要依法驳回其注册申请,并禁止其在商品上或服务中使用。中国企业在国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上注册文字商标的,提倡使用中文。外国企业产品在中国市场销售,必须在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上同时标注中文。 四、依法加强广告监督管理。广告中使用的企业名称必须与其营业执照上核准的名称相一致,使用的商标必须符合商标管理法规的规定,并做到用语规范。凡未经核准的企业名称和不符合商标管理法规规定的商标,均不得在广告中出现。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做好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的有关工作,努力为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对违反本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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