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混同对不良债权转让的法律后果

混同对不良债权转让的法律后果

混同对不良债权转让的法律后果
混同对不良债权转让的法律后果

混同对不良债权转让的法律后果

王中伟王伯文裁判要旨

不良债权转让应当适用权利转让的法律规定。公司财产和经营场所由创办人所有、公司经理由创办人任命、公司员工均系创办人正式员工的经济实体,与创办人构成债权债务混同;债权银行将已经消灭的债权以“不良资产”的名义剥离给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确认该权利转让无效。

案情

1995年6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万盛融盛商业公司(下称融盛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万盛支行桃子营业所(下称万盛支行桃子营业所)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融盛公司向万盛支行桃子营业所借款41万元,期限自1995年6月17日至1996年3月12日,月利率为10.065‰。之后,融盛公司又先后分3次向万盛支行桃子营业所借款420万元,月利率均为8.415‰。自1995年6月17日至1996年12月27日,万盛支行桃子营业所共向融盛公司发放贷款461万元。截至2000年5月23日,融盛公司向万盛支行桃子营业所归还借款49.5万元及部分利息,尚欠411.5万元及其利息797553.22元合计4912553.22元。

之后,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万盛支行将该债权剥离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下称长城公司),并向融盛公司送达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长城公司分别于2001年12月、2003年12月在《重庆日报》刊登债权催收公告,要求融盛公司向长城公司履行还款义务。2005年1月,长城公司将上述债权以40万元价款转让给重庆风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下称风行公司)。2005年2月,长城公司在《重庆日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公告,

要求融盛公司向风行公司履行还款义务。2005年4月,风行公司就上述借款中的41万元及利息向万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万盛支行等被告偿还借款。

另查明:融盛公司系万盛支行所属工会委员会(该会系金融工会下属的基层工会,未按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领取工会法人执照)开办的经济实体,并进行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该公司的注册资金来源为:工会会员集资10万元,每年按高于银行同期储蓄利率20%计付利息,集资期限为3年,到期全部归还本金;万盛支行有偿拨付固定资产5万元。该公司成立时,8名工作人员除1名退休职工外均系万盛支行正式职工,历届公司经理均由万盛支行正式职工兼任。融盛公司的经营场所——重庆市万盛区万新路53号房屋由万盛支行拨付给融盛公司使用,并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还查明:2000年3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1999)渝一中经终字第227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融盛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因未办理1999年年检被吊销法人营业执照,责成主管部门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

裁判

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当事人间的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合同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融盛公司应承担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责任。但融盛公司不具法人资格,又无独立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万盛支行应当直接向风行公司承担偿还该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民事责任。遂判决:一、被告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万盛区支行偿还原告重庆风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借款41万元及利息174008.10元计584008.10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重庆风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万盛支行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万盛支行应当向风行公司承担本案还本付息的民事责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万盛支行以“融盛公司与万盛支行并非两个独立法人的借贷关系,仅系内部资金划拨,万盛支行、风行公司之间没有借贷关系,风行公司无权要求还款”为由申请再审。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融盛公司虽以万盛支行所属工会委员会名义开办,但其无独立财产、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且与万盛支行之间在人员、资产、财物等方面存在混同,应认定融盛公司系万盛支行直接投资开办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万盛支行与融盛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将款借给融盛公司,实质是万盛支行将款借给自办经济实体,属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债权债务归于一人,双方所签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万盛支行将其自办经济实体的债权作为不良债权转让给长城公司的行为,不属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规定的剥离不良贷款的范围,双方的债权转让行为无效。现风行公司起诉主张的债权系长城公司授让取得,其请求万盛支行偿还债权的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一、撤销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法院(2005)万民初字第360号判决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渝一中民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重庆风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方案

杭锦旗信用联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旗联社的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盘活信贷资金,结合我联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了保证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特杭锦旗信用联社成立了清收处置不良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余强 副组长:高银仓、杨在成、王爱崇、陈彦祥、张晟 成员:刘双虎、贾志忠、訾珍、高洁、高波、吕爱兰、屈秀兰、吕敏、各社部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风险合规及法律事务部,由刘双虎兼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贾志忠、訾珍、高洁、高波、吕爱兰、屈秀兰、吕敏。办公室具体负责清收处置进度的数据统计、资料整理和总结上报工作。 二、工作步骤 本次清收处置不良贷款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摸底阶段,从2012年5月15日至2012年5月20日,此期间要组织各信用社、部负责人对不良贷款进行调查摸底,填写《不良贷款统计表》,了解不良贷款基本情况。 第二阶段为认定阶段,从2012年5月20日至2012年6月30日,此期间根据不良贷款统计表为基础,与信用社、部负责人、责任人调查了解借款人的现状,并逐笔认定其可收回的可能性,制定清收计划和进行资产保全。一是要全面清理、落实“三乡”贷款,积极协调地方党政,争取他们的配合和支持,结合实际逐笔制订清收处置贷款的计划,落实清收处置措施。二是采取多种形式保全信用社资产。对一时难以清收的贷款要签发“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保证追索权的合法有效。 第三阶段为清收阶段,从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8月 - 1 -- 1 -

30日,此期间对第二阶段认定为清收范围的贷款进行清收。具体措施: (一)依法清收。对那些赖债户、钉子户要坚决实行依法清收,以法律手段保全信用社资产,清收不良贷款,实现不良贷款下降。 (二)奖励清收。对已由联社核实确认的呆账,按照呆账贷款核销审批程序进行核销,减少不良贷款占用。实行奖励清收处置贷款,调动一切力量清收盘活不良贷款。一是对收回95年至99年底以前的贷款,奖励收贷人收回利息的20%;二是对收回90年至94年底以前的贷款,奖励收贷人收回利息的30%;三是对收回90年以前的贷款,奖励收贷人收回利息的50%;收回呆账贷款,奖励收贷人收回利息的100%,另按本金的20%奖励。 (三)试行债权转让、风险代理清收。主要实行内部招标清收和社会公开拍卖方式清理处置不良资产。根据杭锦旗信用社不良资产的特点,对“双呆”贷款,在通过内部招标清收时,可疑类贷款按照不低于贷款本金的60%确定基准价,损失类贷款按照不低于贷款本金的30%确定基准价。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在不低于基准价的情况下向社会公开拍卖,尽最大努力盘活信贷资金。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严格按照自治区联社《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坚持清收处置的原则:既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合理资产评估、科学定价原则;市场公允、现金优先原则;报酬与风险匹配、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原则。内部招标严格执行招标程序,科学、合理确定基准价格。 (四)抵债资产清收。对清收的抵债资产要严格按照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阶段为总结上报阶段,从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9月15日,全面总结此次清收处置工作,对清收处置过程中的不足和问题以及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向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 2 -- 2 -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法规有哪些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第三者的行为,我国相关的法律对股权转让中的一些注意事项都有详细地规定,那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法规是什么样的?小编将为大家提供相关的信息,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一、法律依据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法律限制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了限制。即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又不愿意购买该股权的,视为同意转让。但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股权转让事项应具体包括:股权受让方基本情况、股权转让数额、股权转让价格、受让款项的支付方式及时间等。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现就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涉及的法律问题浅析如下: 1、其他股东的同意权。

债权转让合同

债权转让合同 编号:(沪)2017006 甲方(转让方):深圳市银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路众鑫科技大厦711室 法定代表人:路强 乙方(受让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合同签订地: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转让上海爱肯实业 有限公司债权相关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以兹共 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 1、上海爱肯实业有限公司债权(以下简称“本债权”):指甲 方对本合同附件所列债权的主债务人(借款人或者经债务转移后承继还款义务的债务人)所享有的截至2016年_4_月_20_日未受清偿的债权[包括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费用]及对担保人所享有的担保权益 及其他相关权利。 2、债权证明文件:指用以证明本条第1款所述债权及相关权利的合同、文件、信函、凭证等书面材料。 3、基准日:指2016 年_4_月20 日。 4、主债务人:指本合同附件所列明的借款人或者经债务转移后替代借款人之债务人。 5、担保人:指本合同附件所列明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 6、转让价款:指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乙方受让本债权所应支付的价款。 第二条风险揭示 1、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的本债权在基准日以前及以后产生的利息(包括逾期利息、罚息、复利)的请求权,由于法律政策导向的不确定性、其他情况的存在或发生,乙方可能无法享有。 2、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本债权后,由于法律政策导向的不确定性,乙方可能无法享有甲方处置其资产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这些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3、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的本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以至于乙方预期利益最终可能无法实现。 乙方受让的本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草稿) 根据东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委)徐国资[2005]______号《_____________________》规定以及东营市城市建设投资总公司(下称市城投公司)2005年_____月 _____日与市国资委签定的《授权处置已核销不良资产责任书》的精神。为加强对已批准核销不良资产的管理,规范不良资产的处置行为,有效控制不良资产的非正常贬值,避免资产处置过程中产生新的损失,实现不良资产的价值提升,提高不良资产处置的效益。特制定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一、资产管理处置工作的原则和指导思想 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工作要在坚持依法处置,杜绝主观随意;坚持公开公平处置,杜绝私下交易;坚持规范处置,杜绝应收少收;坚持跟踪问效,杜绝图形式走过场的原则下,通过积极努力和扎实有效的追索,实现管理处置工作的最大价值和效益最大化,维护国有出资人的权益。 二、资产管理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分工 不良资产的管理处理在市城投公司和彭富公司的资产审核中心的统一部署、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资产审核中心由财务、资产管理、评估、法律等相关人员构成,总裁由成投公司总经理______担任,其他人员为中心成员,其主要分工是: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具体不良资产处置方案的制定申报和资产处置追索的实施;财务管理人员负责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和相关费用的预核把关;资产评估人员负责待处理资产的评估把关;法律人员提供资产处置前和过程的法律支持;资产处置方案的最终确定由资产审核中心集体决策裁定。 三、资产管理处理工作的方法 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工作的主要方法:理顺处置单位与授权机关、处置单位与移交企业、处置单位与债务人的关系,确定追索管理的目标;明确参与资产管理处置工作人员的分工和责任,制定出切合实际、合理合法和可行的处置方案;规范操作,严把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资产评估、产权交易、转让价格、资金到位关;突出资产处置追索的重点,兼顾一般资产的关注;循序渐进先易后难地推动资产管理处置工作的开展;谨慎而不呆板地灵活处置不良资产;效益最大化的前提下高速度高效率地处置不良资产。 四、资产管理处置工作的程序 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工作展开按以下程序进行。

公司股权转让个必须注意问题

公司股权转让24个必须注意问题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相比于实物交易,利用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在产或项目,可以大大的降低交易成本,简化交易流程。因此,股权交易是目前很多投资者喜欢采用的方法。那么,股权转让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一、股东股权转上包括哪些权利的转让? 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因此股权转让所包括的权利是股东权的全部内容:比如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2、股份转让权;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7、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查阅权;8、股东优先认购权;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10、股东权利损害救济权;11、公司重整申请权;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等。 二、挂名股东故意侵犯“隐名”股东利益怎么办? 挂名股东如果故意侵犯“隐名股东”利益,作为隐名股东首先要对外界确立其实际“股东”的地位,这种法律风险隐名股东在一开始就应该有所预防,如果没有特别书面约定的话,就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在诉讼前首先要确定以下几点: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1、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如在公司设立时一起签订内部协议并实际出资;2、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如已经参加公司股东会议、参与公司股利分配等;3、无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如外商出资应按外资企业规定进行审批,否则就不能确认为内资公司的股东。只有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能通过司法救济维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股东资格如何取得? 股东资格可以由以下几种方式取得:(1)出资设立公司取得;(2)受让股份取得;(3)接受质押后依照约定取得;(4)继承取得;(5)接受赠与取得;(6)法院强制执行债权取得等;在一般情形下股东资格的取得就等于股东身份的取得。但特殊情况下,比如公司章程有特别限制性约定,取得股东资格不等于就一定取得股东身份,要经过一定程序后才能最终确定。 四、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是否有权主张转让之前的利润分红? 不能。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即丧失股东资格,不得主张包括分红权在内的任何股东权利。但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公司可以回购公司股东的股权么?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协议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e51934135.html,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协议 很多公司都有不良债权,如果这个不良债权多的话,那么就有可能影响公司的经营发展,严重的还会导致公司的破产。于是有的公司选择将不良债权转让出去,这个时候就要签订一份转让协议了。下面赢了网带来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协议,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甲乙丙三方于年月日在××签署。 甲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乙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丙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第一条债权转让 1.1 甲方对丙方的债权形成于×××年,账面价值人民币××××(小写:人民币¥×××元)。 1.2 甲方因破产清算需要,依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转让对丙方的债权,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对丙方的债权。

1.3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十日内向甲方支付购买该债权的对价人民币×××(小写:人民币¥×××元)。 1.4 本协议签署后丙方即知晓对甲方对乙方的债权转让,甲方已尽到对丙方的通知义务。 1.5 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署后向乙方偿还债务,即人民币×××(小写:人民币¥×××元)。 1.6 丙方自本协议签署后日内向乙方偿还全部债务。 第二条声明与保证 2.1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2.1.1 甲方保证具有签署本协议的主体资格,能独立签署和履行本协议。 2.1.2 甲方向乙方转让的其对丙方的债权合法有效。 2.2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2.2.1 乙方保证具有签署本协议的主体资格,有权受让贷款债权,并已

2019最新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2019最新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最新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一、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规定 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 生效力。 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4、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 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5、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6、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 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二、债权转让通知 《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所谓合同权利转让,也称债权转让,是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全部或部分转

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的转让,通常要涉及到二种法律关系:一是原合同法 律关系,二是转让合同法律关系。其中的转让合同尽管是转让人(债权人)与受让 人之间的关系,往往又涉及到债务人的利益。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鼓 励交易,各国法律均允许债权人在合同的前提下转让债权。对于债权转让生效 要件,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只需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而不必征得债 务人同意,但未经通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然可以向原 债权人履行义务。应当说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 三、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 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 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 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但是,如果债权人 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受让人凭债权转让凭证通知债务人也 未偿不可。另一种通知方式是债权人、受让人、债务人共同订立债权转让协议书。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书签字盖章,可以认为债权人已尽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四、债权转让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金融 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 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是由于考虑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了商业银行巨额债权,债务人众多,在通知债务人上压力很大,

最新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部工作方案

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管理部工作方案 为了加强全县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处置清收力度,提高处置清收效力,优质高效的完成不良贷款“双降”任务,根据省联社相关文件精神,按照“专职队伍、专业清收、专门管理、专项考核”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经联社研究,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机构及人员设置。 1、不良资产管理部,定编10人,其中设经理1人,副经理1人,专职诉讼员1人(由专职法律顾问兼),内勤1人;内设不良资产处置中心(下称处置中心),诉讼组、内勤组。处置中心主任由不良资产管理部副经理兼任,内设三个攻坚队。专职清收人员3-6人。 攻坚队分为攻坚一队、攻坚二队,攻坚三队,每队设编2人,其中队长1人,队员由队长组聘。 二、机构职责。 〈一〉、不良资产管理部: 1、负责全县不良资产的管理及日常工作; 2、制订全县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及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3、负责落实处置团队的分工、职责,建立各类不良资产管理、清收台帐; 4、负责对不良资产处置任务的分解落实并组织实施清收;

5、负责指导全县各类不良资产清收盘活和处置工作; 6、负责按规做好不良资产处置利息挂帐、抹帐的审核审批工作 7、负责指导协调系统金融债权维护工作; 8、负责汇总统计清收进度,督促各项清收工作的落实。 9、负责全县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清收、债权维护,依法保护信用社债权不受损失。 10、处置清收重点不良贷款,组织开展专项清收处置活动和制定专项清收处置行动方案。 11、负责向省、市资产管理中心及时报送相关报表、资料。 〈二〉、不良资产处置中心: 1、负责全县不良资产处置清收的业务指导,制定措施,督促全县不良资产清收任务的完成。 2、负责诉讼组、攻坚队的日常管理,做好清收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把握清收人员依法合规清收不良贷款。 3、落实攻坚队清收盘活任务,签订岗位责任合同,制订相关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督促、协助各攻坚队完成年度清收任务。 4、组织协调法院关系,加大依法清收力度,为全县信用社依法清收不良贷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5、负责全县信用社不良贷款依法清收、委托清收和内部职工承包清收的管理,制订相关的操作程序并组织实施。

公司股权转让30个必须注意的法律问题(整理)

公司股权转让30个必须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股东股权转让包括哪些权利的转让? 答: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因此股权转让所包括的权利是股东权的全部内容:比如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2.股份转让权;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7.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查阅权;8.股东优先认购权;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10.股东权利损害救济权;11.公司重整申请权;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等。 二、股权的各项权利可以分开转让么? 答:不能。股权的实质是基于股东身份而对公司享有的一种综合性权利。股权的转让即是股东身份的转让,股东权利内容中的各项权利不能分开转让,在实践操作上也无法实现。 三、股东资格如何取得? 答:股东资格可以由以下几种方式取得:(1)、出资设立公司取得;(2)、受让股份取得;(3)、接受质押后依照约定取得;(4)、继承取得;(5)、接受赠与取得;(6)、法院强制执行债权取得等;在一般情形下股东资格的取得就等于股东身份的取得。但特殊情况下,比如公司章程有

特别限制性约定,取得股东资格不等于就一定取得股东身份,要经过一定程序后才能最终确定。 四、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是否有权主张转让之前的利润分红? 答:不能。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即丧失股东资格,不得主张包括分红权在内的任何股东权利。但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公司可以回购公司股东的股权么? 答:公司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收购股东的股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75条)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

债权转让法律规定 及参考

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债权转让中应该把握的几个法律问题 由于《合同法》条文容量的有限性及实践中当事人对法律的了解甚微或者无知,造成许多的债权转让纠纷。债权转让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法律问题:分清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关系;可转让债权的内容;合同债权的转让协议应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应承担的责任。 一、分清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关系 1.四者的概念区别 (1)所谓合同债权转让,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债权人的地位,享有原债权人的债权,原债权人完垒从合同关系中消失,不再享有原合同的债权。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原债务人。 (2)债务转让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移债务的协议。债务由第三人代替行使其义务,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债务人的地位,承担原债务人的义务,原债务人完全从合同关系中消失,免除对债务承担的义务。债务承担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3)所谓向第三人履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协议由债务人将债务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没有因为接受债务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4)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并没有因为履行债务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2.四者的关系 (1)该四种法律制度都包含三方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

不良资产处置方案

1、接受不良资产管理处置授权文件。 2、签定不良资产交接协议。 3、审阅不良资产,建立资产管理台帐。 4、制定不良资产管理处置方案。 5、选择具体不良资产处置预案和处置方式。 6、审核资产处置追索方案。 7、设立不良资产处置专门帐户。 8、组织实施不良资产的清理处置,建立抵债物资明细帐册。 9、处置入库物质和收益。 10、拟写不良资产管理处置意见,并做好终结资产资料的移交工作。 11、总结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工作。 12、报告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工作情况。 (A为我公司,B为其他公司) 1、首先要看B公司不良资产是否符合A公司能力范围之内,A公司是否能依法依规帮助B公司清除不良资产。此项目是否依法依规存在。撰写可行性或可研究性报告。 2、确认在A公司能力范围之内后、应确认B公司不良资产项 目的可行性,此项目是否会给A公司带来经济盈利或经济亏损。

3、A公司能力范围且内;依法依规存在;B公司不良资产项目可行;A公司能够帮助B公司清除不良资产;能给A公司带来经济利润;符合以上五个条件,即可与B 公司谈判。 4、双方达成共识后签订不良资产处置交接协议,此项不良资产将由A公司以拍卖、运营、债转股等多种依法依规方式进行最大化变现。 5、资产管理的实施工作。 清理处置工作展开后,资产管理处置人员将依据单项资产处置计划或方案,按照资产处置工作程序,选择切实可行的资产追索处置突破口,采取各种有力处置措施和手段,确保重点追索、资产变现目标的实现;确保国有资产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确保国有资产的权益得到维护、确保资产清理处置收益最大化。 6、货物资金的处置 (1)对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a、存货盘点表;b、社会中介结构的经济鉴证证明;c、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①存货保管人对于盘盈和盘亏的情况说明; ②盘盈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 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者其他确定依据); ③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 ④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2)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将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a、单项或者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有企

新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新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七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具体流程: 转让方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须征询其他股东的意见,由其他股东出具书面意见(或者是形成股东会决议),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按照工商局的申请文件填写相应的申请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完整版)银行债权资产包转让合同(不良资产)

债权转让合同 合同编号:()银债转字号 甲方:(转让方) 负责人:职务: 地址: 电话:传真: 甲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 电话:传真: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债权转让相关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 本协议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定义所指的特定涵义,协议正文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主债权:指甲方对债务人()享有的并依法可向乙方转让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及滞纳金。 1.2 担保权利:指与主债权相关的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押权等附属权利。 1.3 贷款债权:指作为本协议标的的主债权、担保权利以及由此派生或与此相关的其他权益的统称。 1.4转让价款:双方确认的乙方应直接支付给甲方的受让贷款债权的价格。 1.5债权证明文件:指甲方在基准日实际持有的、且将于交割日移交给乙方的,与主张和行使债权有关的法律文件(见附件二《债权证明文件清单》)。但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债权证明文件以其预先披露并在交割日继续持有的全部法律文件为限,甲方未对债权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诺。

1.6基准日:指甲方确定且为乙方认可的计算债权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和逾期支付利息而产生的滞纳金余额的截止日,即年月日。 1.7交割日:指债权转移之日,但任何情况下,甲方于交割日向乙方转移债权均需以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转让价款付清为前提。 1.9过渡期:指自基准日起至交割日止的期间。 1.10处置费用:指甲方在过渡期内管理、维护、处置债权实际发生并在交割时由乙方承担一切费用。 1.11瑕疵:指债权自身存在的影响其回收价值的各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主体因素、时效因素、债权证明文件因素、诉讼效果因素等各种因素。 1.12风险:指乙方受让债权后,由于各种主观、客观原因,导致预期利益不能实现的可能性。 第二条贷款债权金额 截至基准日,债权账面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小写:¥),利息、复利、罚息为人民币(小写:¥),垫付诉讼费用为人民币(小写:¥),合计为人民币(小写:¥)。债权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协议附件一(贷款债权明细表)。 第三条贷款债权转让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向乙方转让债权;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受让债权。在遵守本协议条款和交割条件的前提下,交割后,甲方将自基准日起的债权的权利、权益和利益均转让给乙方。 第四条瑕疵和风险揭示 4.1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以至于乙方受让债权的预期利益可能无法实现。该等瑕疵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4.1.1 贷款债权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 4.1.2 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计算口径不同或其他原因等,乙方实际接

合同法条债务转让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合同法条债务转让 篇一:关于债权转让法律规定 关于债权转让法律规定 一、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规定 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4、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5、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6、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二、债权转让通知 《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所谓合同权利转让,也称债权转让,是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的转让,通常要涉及到二种法律关系:一是原合同法律关系,二是转让合同法律关系。其中的转让合同尽管是转让人(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往往又涉及到债务人的利益。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交易,各国法律均允许债权人在合同的前提下转让债权。对于债权转让生效要件,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只需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而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但未经通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然可以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应当说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 三、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

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方案

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方案 摘要:本文分析了不良资产处置的特点,从考核激励方面剖析了资产管理公司体制及其内部管理上的弊端,结合美国的经验,对即将实施的目标责任制提出了自己的构想方案。关键词:不良资产目标责任制分成英语题目与摘要OnApplicationofTargetResponsibilitySysteminDisposalofNPLsinAMCs Abstract:Becauseofinformationasymmetryanduncertaintyproblemindi sposalofNPLsinAMCs,theincentivestructureforandintheAMCsappearst obeinefficient.Weputforwardaframeworkofapplyingtargetresponsibi litysysteminthedisposalofNPLsinAMCs,whichisfocusedonshare-cropp ing. Keywords:Non-performingLoadsTargetResponsibilitySystemShare-cro pping 不良资产的处置是金融业的一个重要问题,目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效率将关系到金融改革进程和国家的财政损失,也是各方关注的焦点,实践的进展与改革的形势需要研究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的方案。 一、资产管理公司的历史与绩效中国银行业的不良资产问题十分严重,截止2003年9月末,四大行平均不良资产率仍高达21.38%,总额两万多亿,占GDP的约两成。加快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既是银行自身经营上的需要,也是金融业改革与开放的需要。1999年,面对东南亚金融危机,我国政府下决心解决银行不良资产问题,成立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并处置银行不良资产,实际共剥离13939亿元。扣除为了债转股而剥离的部分正常贷款及表外利息,实际剥离的不良贷款额为10760亿元(唐双宁,2002),

国有股权转让的法律依据及程序

国有股权转让的法律依据及程序 一、清产核资 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二、审计评估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三、内部决策 1、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 2、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四、外部审批 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由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权转让行为的主体资格、内部决策、外部审批、挂牌交易等内容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申请挂牌 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七、签订协议

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八、审批备案 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九、变更手续交易完成 标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注:实践操作中,相关步骤可以同时进行。 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五十三条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五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3、《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4、《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高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高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针对在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中存在的若干问题,上海高院在经过实际调研的基础上,对这些问题作了倾向性解答,印发了《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本文整理了全文,请阅读了解。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沪高法民二[2006]13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民三庭、民四庭,各区、县法院民二庭: 针对目前本市法院在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中存在的若干问题,高院民二庭在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倾向性观点。现将《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庭,供你庭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参考。在审判中如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报告高院民二庭。 附件:《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2006年6月23日 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为正确审理因债权转让引发的民商事纠纷案件,进一步统一本市法院的审理与裁判思路,规范法律适用,针对本市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遇到的若干问题,高院民二庭在调研的基础上,就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债权受让人基于受让债权的事实,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经审理作为转让标的的债权不成立,应如何处理? 债权转让法律关系包含三个法律关系,一为债权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以下简称基础债权关系),二为债权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关系,三为债权受让人基于债权转让关系,与债务人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受让人因债权转让行为,享有对债务人的债权请求权。法院经审理,债权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债权关系不成立。据此,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债权受让人的诉讼请求。债权受让人应依据债权转让关系另行追究债权让与人的民事责任,如要求债权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请求解除与债权让与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 二、债权受让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让与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在债权受让人对债务人的诉请不能成立的情形下,债权受让人能否变更诉请,直接要求债权让与人承担民事责任或在诉讼中提起预备诉讼主张?

《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约定强制转让股权是否有效? 作者:王申青时间:2014-10-18 浏览量736评论 0 3130公司章程约定“股东发生某种情况,其持有的股权应当转让”的情形,公司法并没有直接作出规范性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说明,强制性条款应当是指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而必须遵守的规定,对该类规定的违反可能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章程作为股东之间的协议,是公司的组织准则与行为准则,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即具有法定约束力。公司章程与《公司法》条款规定不一致时,应当结合具体案件判定所涉法条的性质是否属于强制性规定,凡所涉法条不属于强制性规定的,即不影响公司章程的效力。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公司章程及股东情况的不同,依章程强制转让股权所涉股东的情形,一般作以下处理:(1)《公司章程》效力对原始股东(发起股东)的约束。对这部分股东来说,章程的强制转让股权的条款,本身就是他们制定和认可的。对于这类股东,如在章程中约定了股东股权转让的条件和方式以及

债权转让通知书(范本)

债权转让通知书 _____________ 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我公司与_________________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现将我公司对贵司的所有债权,依法转让给___________________,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贵公司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应向___________________履行全部义务。 本债权转让通知未经债权受让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 专此通知!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债权转让协议 甲方(债权转让人): 乙方(债权受让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转让债权标的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现将甲方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的所有债权依法转让给乙方,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乙方同意受让该债权。 二、甲方承诺和保证 1,甲方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 2,甲方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3,本协议生效前,转让标的从未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4,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及时就本债权转让事宜向债务人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签发债权转让通知书一式数份,一份直接邮寄给债务人,其余交给乙方。债权转让通知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撤销。 5,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前向乙方移交与转让标的有关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的原件,并承诺今后将协助乙方向债务人收取标的债权。 三、违约责任 双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处罚、诉讼仲裁、费用、义务和/或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 四、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签订时间:年月日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