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62号令实施细则

62号令实施细则

62号令实施细则
62号令实施细则

附件3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一年七月

1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一条编写目的 (1)

第二条适用范围 (1)

第三条分级保障原则 (1)

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1)

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1)

第四条外部电源 (1)

第五条供配电 (2)

第二节信号源系统 (2)

第六条信号源接入 (2)

第七条信号源处理 (2)

第三节发射系统 (3)

第八条总体要求 (3)

第九条发射机配置 (3)

第十条发射机倒换 (3)

第十一条天馈线系统 (3)

第四节自台监控系统 (4)

第十二条播出信号监测 (4)

第十三条设备运行监控 (4)

第十四条电力和环境监测 (4)

第五节台站环境 (5)

第十五条总体要求 (5)

第十六条安全防范 (5)

第十七条中短波台消防设施 (5)

第十八条电视调频台消防设施 (5)

第十九条通讯设施 (6)

第六节维护器材 (6)

第二十条备品备件 (6)

第二十一条维护工具 (6)

第七节灾害防护与应急播出 (6)

第二十二条灾害防护与应急播出 (6)

第八节无人值守站 (6)

第二十三条运行环境 (6)

第二十四条远程监控系统 (6)

第三章理运维与技术管理 (7)

第一节运行管理 (7)

第二十五条总体要求 (7)

第二十六条运行指标 (7)

第二十七条技术指标 (7)

第二十八条规章制度 (8)

第二十九条运行流程 (8)

第三十条安全播出责任界定 (9)

2

第二节维护管理 (9)

第三十一条总体要求 (9)

第三十二条维护计划 (9)

第三十三条维护操作规程 (9)

第三十四条维护分工、分界 (9)

第三十五条备件管理 (10)

第三十六条代维管理 (10)

第三节技术管理 (10)

第三十七条无人值守站报批管理 (10)

第三十八条应急预案 (10)

第三十九条重要保障期 (10)

第四十条试播期管理 (11)

第四十一条临时停机管理 (11)

第四十二条运行变更管理 (12)

第四十三条施工管理 (12)

第四十四条事故管理 (12)

第四十五条报表管理 (13)

第四十六条技术资料 (13)

第四十七条技术安全 (13)

第四十八条检查与考核 (14)

第四十九条安全播出风险评估 (15)

第五十条人员要求及培训 (15)

第四节信息安全管理 (15)

第五十一条网络和信息安全 (15)

第四章附则 (15)

第五十二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15)

第五十三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16)

第五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17)

第五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7)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无线发射转播台(以下简称发射台)安全

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发射台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

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根据发射台的覆盖范围和影响程度,发射台安全播出保

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

要求越高。有条件的发射台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中央直属发射台、位于省会城市的省直属发射台、省会城

市和计划单列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

(二)其它省直属发射台、地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三)县级发射台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县以下转播台参照三级

保障要求;

(四)以下将“三级保障发射台”、“二级保障发射台”、“一级保

障发射台”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

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第四条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宜配置自备电源;(二)二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调频、电视发

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100 千瓦的中短波发射台暂时做不到两路外

电的,应配置自备电源;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2

(三)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

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

总功率小于100 千瓦的中短波发射台应配置自备电源。

第五条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二)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独立低压回路,并具备

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调频、电视发射台的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

备宜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 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

负荷工作30 分钟以上;

(三)二级播出负荷应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变压器,单母线分

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

用UPS 供电,UPS 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 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四)一级播出负荷应设置备用变压器,主备变压器应具备自

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UPS 供电,UPS 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 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

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第二节信号源系统

第六条所播节目均应具备至少两路不同传输路由的信号源。

第七条信号源处理设备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配置信号切换、分配等设备,并在相应节点配置应

急跳线端口;

(二)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信号切换、分配等关

键设备应有备份;

(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所有信号处理设备应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3

具有本机数据管理接口,切换设备应具备断电直通功能。

第三节发射系统

第八条应根据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频率、功率等

参数配置发射机和天馈线系统。

第九条短波发射机应按N+1 方式(N 不大于4)配置,一级发

射台的中波发射机宜按1+1 方式或并机工作方式配置。

电视发射机应按1+1 方式配置,调频发射机应按1+1 或N+1 方式

配置。

第十条发射机倒换装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在配置主备发射机时,应配置发射机倒换装置和假负

载;

(二)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发射机倒换装置应具

备电动倒换功能;

(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电视、调频和中波发

射机倒换装置应具备遥控倒换功能。

第十一条天馈线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中、短波天馈线系统的配置应符合《中、短波广播发射台

设计规范》(GYJ 34)的规定,安装工艺应符合《中短波天线馈线系

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Y 5057)的规定;

(二)电视和调频天馈线系统的配置应符合《电视和调频广播发

射(转播)台(站)设计规范》(GY 5062)的规定;宜采用双馈结构,并

配备相应的倒换装置;

(三)天馈线安装结构应能承受当地最大风力。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4

第四节自台监控系统

第十二条播出信号监测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对自台播出节目的信号源和发射信号进行监听监

看;

(二)二级、一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建立播出信

号监测系统,对自台播出节目的信号源和发射信号进行监测,并具备信号异态声光报警功能;应采用录音、录像或者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式对自台播出节目的信号源和发射信号质量、效果进行记录,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十三条设备运行监控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二级应对信号源系统和发射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

测,并具备运行异态声光报警功能,能够对系统关键设备进行遥控;(二)一级应建立设备运行监控管理平台,对信号源系统和发射

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集中监测,具备运行异态声光报警功能,实现对系统关键设备的遥控和自动控制;建立数据库,对记录数据进行管理,并具备网络化传输监控数据的能力;

(三)监测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十四条电力和环境监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

关规定;

(二)三级应对配电设备的电压、电流等相关参数进行监测,对

机房的温度、湿度等环境状态进行监测;

(三)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对供配电设备的工

作状态及主要参数进行集中监测;

(四)一级应建立供配电及环境的监测管理平台;实现对供配电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5

系统工作状态、关键参数,机房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数据的实时、集中监测和定时记录;具备异态声光报警功能;建立数据库,对记录数据进行管理;具备网络化传输监测数据的能力。

第五节台站环境

第十五条机房温度、湿度、防尘、静电防护、接地、布线及

外部环境等应符合《中、短波广播发射台设计规范》(GYJ 34)、《电

视和调频广播发射(转播)台(站)设计规范》(GY 5062)的有关规定,满足设备安全运行要求;机房应采取必要的防鼠、防虫等措施。新建中、短波发射台台站环境应符合《中波、短波广播发射台场

地选择标准》(GY 5069);新建调频、电视发射台台站环境应符合《调频广播、电视发射台场地选择标准》(GY 5068)。

第十六条机房安全防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 50174)、《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GA 586)的有关规定。对机房等播出相关的重点部位

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天线区宜安装红外报警系统。

第十七条中、短波广播发射台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广播

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 5067)的有关规定。

中、短波广播发射台防护围墙、防雷接地系统、通风采暖或空调

系统的配置应符合《中、短波广播发射台设计规范》(GYJ 34)的有关

规定。

第十八条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台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广

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 5067)的有关规定。

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台防护围墙、通风采暖或空调系统、防雷接

地系统应符合《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转播)台(站)设计规范》(GY 5062)的有关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6

第十九条通讯设施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至少配置一部业务专用外线电话;应配置安全播出

预警信息接收终端;

(二)二级、一级应配置两部具有录音功能的业务专用外线电话;

应配置安全播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并配置与安全播出指挥调度机构互联的专用计算机终端和通讯设备。

第六节维护器材

第二十条应备齐关键设备的备份单元,备足设备维修所需的

常用元器件。

第二十一条应配置常用维护工具、检修专用工具、安全保护工

具、现场应急抢修工具和相关材料;应配置信号发生器、解调器、示波器、功率计、频率计、场强仪等必要的仪器仪表。

第七节灾害防护与应急播出

第二十二条无线发射台应具有一定的防御自然灾害能力,应根

据当地地质、气候特点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宜建立应急、灾备播出机制,当发生特别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

应能够尽快恢复重要节目的播出。

第八节无人值守站

第二十三条应采用封闭式空间设计,满足无人值守条件下良好

的防火、防盗、防尘、防漏、防虫、保温等防护条件。

应配置具有自动控制和远程遥控功能的通风、空调等设备,并配

置可远端管理的防雷保护系统、消防自动控制系统及安防监控系统。第二十四条应建立远程监控管理系统。实现对站内信号源系统、

发射系统、供配电系统等的远程监控和管理。远程监控系统应具备系《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7

统运行工作状态远程实时监测、主要参数实时记录、运行异态实时报警、远程控制以及数据管理等功能。

第三章运维与技术管理

第一节运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应遵循《广播电视发射台运行维护规程》(GY/T 179

以下简称《运维规程》)等相关规程的规定,按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节目、频率(频道)、功率及其它技术参数满时间、满功率、满调制地发射广播电视节目。

第二十六条无线发射台安全播出年度运行指标应满足:

(一)三级,停播率≤180 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5%;(二)二级,停播率≤60 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83%;(三)一级,停播率≤30 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92%。

第二十七条发射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中波、短波发射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中、短波调幅广播

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225)的要求;

(二)电视发射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电视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

量方法》(GY/T 177)的要求;

(三)调频发射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米波调频广播发射机技术

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169)的要求;

(四)移动多媒体广播发射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移动多媒体广

播UHF 频段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D/J 020)的要求;(五)地面数字电视广播发射系统技术指标应参照《地面数字电

视广播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229.4)的要求;

(六)中、短波发射天馈线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中、短波天馈《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8

线运行维护规程》(GY/T 178)的相关要求;

(七)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天馈线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电视和

调频广播发射天线馈线系统技术指标》(GY/T 5051)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本

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一)机房管理制度应包括机房出入人员管理、机房禁止性规定

等;

(二)值班及交接班制度应包括交接班要求、值班内容、纪律要

求、监听监看要求等;

(三)安全制度应包括技术安全、施工安全、消防安全规定等;(四)供配电管理制度应包括供配电规范、安全规范、主要运行

参数和关键设备运行情况巡查规定等;

(五)播出变更管理制度应包括播出变更的启动条件、播出变更

前的各项准备措施、播出变更的检查确认规定等;

(六)事故报告制度应包括不同等级事故的报告原则、报告内容

(事故原因、影响情况、处理过程等)、报告要求等;

(七)维护检修制度应包括维护检修的项目和周期、检修规范、

责任分工、重要数据的存储与备份规范、维护记录规范等;

(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应包括技术档案的范围、分类明细、存

档要求、出入库管理规定、销存时限规定等。

第二十九条应结合播出系统和播出任务,制定和完善各项运行

工作流程和设备操作流程。

(一)运行工作流程主要包括:交接班流程、巡机流程、节目调

度流程、播出事故处理及报告流程等;

(二)设备操作流程主要包括:信号切换操作流程、发射机开(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9

机流程、发射机倒换流程、供配电设备操作流程等;

(三)各项操作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操作规范,业务调度应按

调度单的要求执行;运行工作和设备操作应做好记录并存档;跨单位、跨部门的业务调度、操作指令应有书面通知,相关通话联络应有录音和文档记录。

第三十条发射系统的安全播出责任原则上由系统所在地的无线

发射转播台承担。广播中心、电视中心需要自行承担安全播出责任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无线发射台站安全播出保障能力,并遵守统一的安全播出运行管理规定。

发射系统所在地单位应与委托单位签署有效协议,按本实施细则

要求落实系统配置与运维体系,明确安全播出责任归属和运行指标要求,并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节维护管理

第三十一条应遵循《运维规程》的规定,建立“计划科学、分

界明确、操作规范、管理严格”的维护机制,做好各技术系统日常维护以及大修、更新改造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应参照《运维规程》的相关要求,针对不同系统和

设备分类制定周检、月检、季检、年检等周期性的维护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维护工作应做好记录并存档。

第三十三条应根据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并结合自身承担

的维护任务、各类设备设施的特点,制定供配电系统、信号源系统、发射系统、自台监测系统等的维护操作规程。

第三十四条维护分工、分界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将台内技术系统各环节的维护责任落实到部门、班组、

个人,做到界面清晰、责任明确、不漏检、不重叠;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10

(二)应与上、下游相关播出单位划清维护分界,并签订维护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维护分界图、各方保障责任、故障处理协调机制、联络电话等。

第三十五条应按照《运维规程》的有关规定,对运行维护所需

的各种工具和器材妥善放置、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补充、定期标校;备品备件应进行登记造册,放置于满足器件存储环境要求的指定位置,并定期检测和维护。

第三十六条委托其他单位承担维护任务时,安全播出责任仍由

委托方承担。委托方应选择具有相应安全保障能力的代维单位并签订有效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应指定专人对代维单位的运行维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应对代维单位的操作进行规范,在代维单位进行维护操作时,应安排内部人员监护。

第三节技术管理

第三十七条需要将无线发射台设置为无人值守站的,应报请省

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应急预案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针对技术系统的特点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突发故障

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供配电故障应急预案、播出重要环节故障应急预案、非法干扰事件应急预案、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以及其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并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二)各相关部门和岗位应根据应急预案制定具体的应急处置流程;

(三)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和流程,定期对相关人

员进行培训并组织演练。

第三十九条重要保障期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11

(一)应制定重要保障期预案,预案应包含重要播出前的准备、

重要播出中的保障措施以及突发故障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流程等内容;

(二)应做好技术系统的全面检修、测试工作,应对备品备件、

应急工具进行全面检查并及时补充;

(三)应提前协调电力供应、线路传输、通信联络、设备生产商、

系统集成商等相关单位和部门为播出提供重点保障。

第四十条新建发射系统需要申请试播期的,应提前7 个以上

工作日逐级报至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其中,由中央投资建设的应逐级报至广电总局批准。

审批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批准试播的,应同时将批复意见抄送

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

第四十一条临时停机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各短波发射台的发射机需临时停机涉及广电总局直属单位

的,以及节目影响范围涉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提前7 个以上工作日逐级报至广电总局批准;

(二)各发射台(除短波发射台外)发射功率在100 瓦以上转播

中央广播电视节目的发射机,需临时停机三天以上的,应提前7 个以上工作日逐级报至广电总局批准;

(三)各发射台(除短波发射台外)发射功率在100 瓦以上转播

中央广播电视节目的发射机,需临时停机三天以内的,应提前2 个以上工作日逐级报至广电总局备案;

(四)各发射台转播地方广播电视节目的发射机临时停机的,申

请程序、管理要求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五)临时停机申报材料应说明临时停机原因、起止日期和时间、《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12

涉及的节目及频率、影响范围、操作方案、应急措施等内容;

(六)临时停机批准或备案后,申请单位应在操作前通知相关播

出单位,相关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通知监测、指挥调度机构。

第四十二条运行变更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台站地址、发射频率、功率、天线有效高度等运行参数需

要变更的,应逐级报至广电总局审批;批准变更的,审批部门应同时将批复意见抄送监测、指挥调度机构,申请单位应在变更前通知相关播出单位;

(二)变更后应进行测试,测试通过后方可投入运行;应及时修

改播出系统图等技术资料,妥善保存变更前后相关档案。

第四十三条施工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施工安排应以减少对播出影响为原则,尽量安排在例行检

修时间进行,需要临时停机的,应做好临时停机申请(或备案)和操作通知等工作;

(二)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施工方案和

应急预案应明确施工的目的和要达到的效果、施工内容和施工区域、详细操作步骤和时间进度、各项安全措施、施工可能对安全播出造成的影响、应急操作处理流程以及相关责任人和需要协调配合的部门等;

(三)施工时,应遵守相关安全规范,并做到:严格划分出施工

区域,放置警示牌;安排熟悉安全播出的人员监督整个施工过程,发现威胁安全播出的行为,立即予以制止;在播出机房内施工,应与播出运行设施隔离,并加强对播出设备的巡视;施工用电应与播出用电

分离。

第四十四条安全播出事故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13

(一)安全播出事故的界定、分类、分级、统计和上报应按广播

影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执行;

(二)应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安全播出要求,制定本

单位的事故管理制度;

(三)对于重大事故应成立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处置过程进行

调查,对处置方式、方法进行分析,形成调查分析报告;

(四)根据重大事故的分析调查,编写事故案例,并及时组织召

开案例分析会,通报情况,总结经验教训;

(五)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予以处理,对排查发现的播

出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十五条报表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按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要求,汇总分析技术指标、播

出运行、事件/事故等情况和数据,按时填报相应报表;

(二)上报数据应准确真实,并经过本单位领导审核;

(三)应根据报表类型分类整理报表档案。

第四十六条技术资料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技术资料管理应符合《运维规程》的有关规定;

(二)应建立技术资料库,有条件的应建立电子化技术资料库。

资料库应包括:建站档案、技术审批文件、运维与技术管理制度、设

备档案、运维档案(含运维工作记录、系统操作记录、运行监测记录等)、应急预案、事故档案、系统方案、系统图纸、系统重大技改资料、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安全播出文件、报表等;应由专人负责对技

术资料及时更新整理;运维档案应至少保存一年。

第四十七条技术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14

中有关技术安全的规定,遵循《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电气工作安全

规程》(GY 63)、《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天线工作安全规程》(GY 62)、《广播电视高塔供电、防雷、给排水、通风和消防系统运行维护规程》(GY/T 208)、《中、短波天馈线运行维护规程》(GY/T 178)等行业

标准中的有关技术安全要求;

(二)应按照国家、行业相关规定和标准,制定和细化相关的管

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强化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教育,落实安全

责任和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避免发生技术安全事故;

(三)高压供电系统操作人员应熟悉电气规程,熟练掌握电气设

备性能、接线方式、运行方式等。天线和高塔的维护人员必须具有专

业资格证,熟练掌握设备的电气基本知识和高空作业的操作技能,并

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十八条应建立安全播出检查和考核制度,定期对各播出系

统的运行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检查和考核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系统配置:检查技术系统分级保障的配置及验收情况,评

估技术系统的可靠程度;

(二)系统指标:检查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评估技术指标达标

等级;

(三)规章制度: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评估规章制度

的完善和落实情况;

(四)预案流程:检查应急预案和操作流程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考核值班人员的掌握程度,评估各项应急预案和关键操作流程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五)文件资料:检查值班日志、运行记录、播出运行文件、维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15

护计划、维护记录、安全播出报表、安全播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设备器材档案等资料,评估技术资料的管理水平。

第四十九条应对技术系统和播出管理进行安全播出风险评估,

对评估发现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及时整改。

第五十条人员要求及培训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播出值班岗位和维护岗位人员应通过政治审查,具有相关

专业学历,满足岗位要求,并通过岗位培训和考核;

(二)应定期进行安全播出教育,组织安全播出演练,并对技术

人员及与播出有关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对不合格人员应予以转岗;(三)应对技术人员进行新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播出保障能力;(四)与播出相关的供配电保障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应统一纳入安

全播出管理。

第四节信息安全管理

第五十一条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针对本单位设备运行监控系统、电力和环境监测系统等

与播出相关信息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网络信息安全制度,明确日常操作、运行维护中的信息安全要求;

(二)播出相关信息系统应与其他网络物理隔离,封闭主机不必

要的外部数据接入端口,采取病毒防护、授权认证、数据备份等安全措施,并根据安全需求对病毒库及操作系统等进行更新和升级。

第四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一)停播率指发射台所有播出节目累计停播时长与播出总时长

的比值,单位:秒/百小时。公式: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16

)时长(百小时总节目播出各套

)秒目累计停播时长(节各套

停播率

事故次数

=

其中,统计节目累计停播时长时,节目上游单位造成的停播不计,

本单位各环节事故(含外电中断、外部干扰、自然灾害等外部原因引发的事故)造成的停播均纳入统计;

(二)可用度指发射台所有播出节目正常播出节目时长占播出总

时长的百分比,单位:%。公式:

% 100 1 × ? =

)时长(小时总节目播出各套

)小时目累计停播时长(节各套

(可用度

事故次数

(三)技术系统指发射台与安全播出有关的系统、设备、线路及

其附属设施的统称,包括:信号源系统、发射系统,以及相关监测、监控系统,相关供配电系统,相关附属设施(含机房以及机房内空调、消防、防雷接地、天线所在桅塔、应急照明等);

(四)本细则中“应”表示必须达到相应要求;“宜”表示建议

达到相应要求;

(五)如无特殊说明,本细则中“以上”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以下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最新版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中、短波广播发射台设计规范》(GYJ 34)

《中短波天线馈线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Y 5057)

《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转播)台(站)设计规范》(GY 5062)

《中波、短波广播发射台场地选择标准》(GY 5069)

《调频广播、电视发射台场地选择标准》(GY 5068)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17

级别》(GA 586)

《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 5067)

《广播电视发射台运行维护规程》(GY/T 179)

《中、短波调幅广播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225)

《电视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177)

《米波调频广播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169)

《移动多媒体广播UHF 频段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D/J 020)

《地面数字电视广播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229.4)《中、短波天馈线运行维护规程》(GY/T 178)

《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天线馈线系统技术指标》(GY/T 5051)

《广播电视高塔供电、防雷、给排水、通风和消防系统运行维护

归程》(GY/T 208)

《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电气工作安全规程》(GY 63)《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天线工作安全规程》(GY 62)第五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问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85问1、广电总局62号令的全称是什么?何时颁布?何时开始施行?答:广电总局62号令的全称是《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于2009年12月16日颁布,自2010年2月6日起施行。 2、广电总局62号令内容有多少章多少条?有那些章节? 个 测、监控系统,相关供配电系统,相关附属设施(含机房以及机房内空调、消防、防雷接地、光电缆所在杆路、管道,天线所在桅塔等)5、紧急状态的含义是什么? 答:紧急状态,指发生安全播出特大、重大安全播出突发事件,需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尽快恢复播出或者消除外部威胁对安全播出的

影响时的状态。 6、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是指什么单位? 答: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是指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 7、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安全播出人员管理,应当符合哪些规定? (三)采用录音、录像或者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式对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记录。记录方式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记录信息应当保存一周以上; (四)使用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和

软件,并建立设备更新机制,提高设备运行可靠性; (五)省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卫星地球站应当配置完整、有效的容灾系统,保证特殊情况下主要节目安全播出。 9、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哪些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10、答: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维护、运行管理等安 (四)不得擅自接入、传送、播出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五)发现广播电视节目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者停止播出、传输、覆盖,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 12、新建广播电视技术系统投入使用前,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多少

广电总局第61号令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广电总局第61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广告内容 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广播电视62号令-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二〇一四年十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广播电视监测监管部门和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开展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信息记录、调查和报告、通报和整改、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地方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监测监管部门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辖区内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播出质量进行监测,并具体负责安全播出相关事件事故的信息收集汇总、上报、调查分析、督促整改等工作。 第五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发生的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处臵、上报、记录、分析和整改等工作,并配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监测监管部门开展事件事故调查。 第二章事件、事故定义及分级分类 第六条安全播出事件是指影响或威胁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传输的突发事件。 第七条按照对安全播出的危害程度、事件的可控性、影响范围,以及造成停播或劣播的时长,包括抢修恢复的情况,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三级,具体界定标准见附件一。 第八条按照事件的起因和性质,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破坏侵扰、信息安全、自然灾害、技术安全和其他等5类:

(一)破坏侵扰事件:包括干扰插播、攻击破坏等事件。 干扰插播事件是指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在制作、播出、传输、覆盖和接入过程中,被干扰、侵扰、阻断或插入非法内容的突发事件(含未遂事件); 攻击破坏事件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遭受聚众围攻、围堵,或广播电视设施被蓄意破坏、偷盗、野蛮施工等影响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和运行的突发事件。 (二)信息安全事件是指因人为原因对广播电视播出相关的信息系统或网站造成危害,或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突发事件,包括有害程序、网络攻击、信息破坏、信息内容安全、设备设施故障等情况。 (三)自然灾害事件是指因发生洪涝或干旱、气象、地震、地质、海洋、生物和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导致播出中断或播出质量降低等突发事件。 (四)技术安全事件是指在技术系统的安装调试及运行维护中发生人身伤亡、设备设施软硬件严重损坏等突发事件。 (五)其他事件:以上分类中未涵盖的其他影响安全播出的突发事件。 第九条安全播出事故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制作、播出、传输和覆盖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造成广播电视节目停播或劣播的事故。 (一)停播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不能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完整播出、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及信号或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所播出、传输节目中断、垫播或播出、传输效果相当于节目中断,以及在规定播出时间播出非原定节目的错播(节目临时调整除外)。其中,垫播的停播时长按垫播时长的50%计算。 播出、传输效果相当于节目中断是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播出、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6修订)(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第62号)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2006年12月3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3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 第三条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客运机动车和货运机动车为社会公众提供道路运输服务的行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以道路运输方式营利,仅为本单位和本人服务的道路运输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建设、工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建立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乡村道路运输,为乡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运输服务。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客运经营 第八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国家安监总局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7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九年四月一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安全播出62号令实施细则(考题)

广播电视总台《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电视中心实施细则考核试卷 部门:姓名:得分: 一、填空题 1、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电视中心的技术系统配臵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2、外部电源应符合: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至少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 出; 制机的自动或手动切换。 4 5 等安全措施; 报警,并实时记录网络和系统运行日志。 6系统;主备同步设备应能够自动和 7 8、SNG 9 插拔;宜配臵两台矩阵,分别用于主路信号和备路信号的调度。 10 时钟切换设备应具有自动和手动功能,并能够 主备时钟发生器应分接不同的电源。

12 13 14 15 16 17、 送播节目带再播时, 18、节目的播前技审应符合以下规定:采用硬盘播出方式的电视中心 19 20、安全播出的年度运行指标应满足:一级, 21

23、应急预案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24 预案包含重要播出前的准备、 件的应急处理等内容。 25、施工安排应以减少对播出影响为原则,尽量安排在例行检修时间 26 27、定期对各播出系统的运行和 28、 足和薄弱环节应及时整改。 29、停播率指电视中心所有播出节目累计停播时长与播出总时长的比 二、选择题 1、根据所播出节目的覆盖范围,电视中心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为最高保障等级。A A)一级B)二级C)三级 2、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臵、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臵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有条件的电视中心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A A)高B)低 3、省级以上电视台及其它播出上星节目的电视中心应达到保障

广电总局号令文件学习资料

制作中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考试内容大纲 1.电视中心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省级以上电视台(不含付费电视频道)及其他播出上星节目(不含付费电视频道)的电视中心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我台属于一级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2. 每次直播前应对系统设施进行播前测试,检查延时器等相关设备的运行情况,并核对开播时间、播出长度等;开播前30分钟应完成视音频信号测试并保持畅通。 3.省级及以上其他节目停播:重保期的重点时段≥1min,日常重点时段/重保期≥3min,日常≥5min,定为安全播出重大事故。 4.停播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不能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完整播出、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及信号或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所播出、传输节目中断、垫播或播出、传输效果相当于节目中断,以及在规定播出时间播出非原定节目的错播(节目临时调整除外)。其中,垫播的停播时长按垫播时长的50%计算。5.安全播出事故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制作、播出、传输和覆盖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造成广播电视节目停播或劣播的事故。 6.安全播出责任事故:因责任单位安全播出管理不到位或个人违反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造成的事故。 7.一级保障电视中心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至少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8. 应急预案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和流程,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组织演练。 9.委托其他单位承担运行维护任务时,安全播出责任仍由委托方承担。

10.值班及交接班制度的内容包括交接班要求、值班内容、纪律要求、监看监听要求等。 11.安全播出事故分为特大、重大、一般三级。 12.安全播出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三级。 13.安全制度应包括技术安全、信息安全、施工安全、消防安全规定等。14.维护检修制度包括维护检修的项目和周期、检修规范、责任分工、重要数据存储与备份规范、维护记录规范等; 15.劣播是指在制作、播出、传输和覆盖过程中,广播电视节目及信号的图像或声音质量发生损伤,图像或声音质量主观评价3分或低于3分,但未达到停播标准的事故(包括节目播出无台标等情况)。 16.技术事故是由于设备设施软硬件故障造成的事故。 17.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工具和器材应妥善放置、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补充、定期标校;备品备件应进行登记造册,放置于满足器件存储环境要求的指定位置,并定期检测和维护。 18.直播演播室视频系统,二级、一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配置广播级视频设备;切换台等关键设备应配置双电源。 19.直播演播室音频系统,二级、一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配置广播级音频设备;调音台等关键设备应配置双电源。 20.直播演播室灯光供电要求,灯光和背景装置设备宜接入两路不同电源。二级、一级新闻直播演播室主持人主要面光灯应由UPS供电。 21.安全播出对于UPS电源的要求: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播出系统和总控系统的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第二届劳动技能练兵竞赛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第二届劳动技能练兵竞赛 —法纪知识技能练兵竞赛题 o答错试题:国家对在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行()制度。 o正确答案:C o选项: ?A、备案登记 ?B、考试 ?C、职业资格 ?D、分类管理 o用户答案:A o答案注释:依据:《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在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对职业资格实行登记注册管理。 o答错试题:以下哪种行为不是《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禁止的? o正确答案:C o选项: ?A、北京协和医院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在河北省的一家有出版物印刷资质的印刷厂进行印刷 ?B、佛学研究会将自己协会用于交流信息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在寺庙里低价卖给来烧香的人 ?C、北京市民政局将单位申请印制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寄给海淀区民政局 ?D、某五星酒店将自己的企业内部交流企业文化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放在大堂中供客人随意取阅 o用户答案:B o答案注释: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内部资料,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批准的名称、开本(开版)、周期印制,不得用《准印证》印制其他内容,一次性内部资料不得一证多期,连续性内部资料不得一期多版;(二)严格限定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标价、销售或征订发行,不得在公共场所摆放,不得向境外传播;不得将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作为发送对象,也不得以提供信息为名,将无隶属关系和指导关系的行业、企事业单位作为发送对象;(三)不得以工本费、会员费、版面费、服务费等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搞经营性活动; 编印单位不得利用登记、年检、办证、办照、评奖、验收、论证等工作之便向服务和管理对象摊派或变相摊派;(四)不得将内部资料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 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2号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2年5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的负责人。 第五条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指导、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有关资格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实施省属煤矿企业、所辖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煤矿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矿井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以及煤矿矿长资格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61号令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 61号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9年8月27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 二○○九年九月八日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

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广告内容 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 (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 (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 (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禁止播出下列广播电视广告:

工商总局62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 2014年2月14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程序,及时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公正合理地处理。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属于民事争议的,实行调解制度。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鼓励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和解消费纠纷。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 消费者投诉由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消费者因网络交易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第七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本辖区内的消费者投诉。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授权其派出机构,处理派出机构辖区内的消费者投诉。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应当对收到的消费者投诉进行记录,并及时将投诉分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消费者分送情况。告知记录应当留存备查。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上级部门及其设立的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 第九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处理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消费者投诉。 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消费者投诉,认为需要由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两地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异议的,报请其共同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发现消费者投诉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第三章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消费者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广电总局56号令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其相关网络运营单位,是重要的网络文化建设力量,承担建设中国特色网络文化和维护网络文化信息安全的责任,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负责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倡导文明上网、文明办网,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传播健康有益视听节目,抵制腐朽落后思想文化传播,并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六条发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要有益于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正确导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大力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大力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提供更多更好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充分发挥文化滋润心灵、陶冶情操、愉悦身心的作用,为青少年成长创造良好的网上空间,形成共建共享的精神家园。 第七条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61号令后,安徽卫视电视剧营销新模式

安徽卫视电视剧营销新模式 刘驹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201306) 摘要 国家广电总局近期出台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简单说就是规范限制全国电视频道的广告时长。一方面,这个广告限制令的积极影响是将促进中国电视的良性发展,为中国媒体内容传播有效性创造了更好的环境;另一方面,新政策对广告时长的限制细化到小时后,黄金档的广告播出总量就会减少,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电视台广告收入的增加,进而更加大了电视行业的竞争激烈程度,于是如何在电视剧营销上抢占先机便成为各级卫视的竞争焦点。本文针对安徽卫视在实施原有电视剧营销模式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种更为完善的“倒三角立体式”营销新模式,致力于处理好制作方、广告主、播出机构、受众媒体以及综艺节目之间的关系,从而实现安徽卫视的利益最大化,这也是本文对电视剧营销模式的大胆尝试和积极探索。 关键词:品牌;渠道;战略;营销模式 ABSTRACT The sarft,which recently enacted "advertisements on radio and TV broadcast management method "is to national TV advertising restrictions duration。On the hand, the positive effectiveness of this advertising restrictions is to promot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advertising and to create batter environment for the content dissemination media. On the other hand, after the new policy of advertising is to limit hours, the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规 ——主持人不得刻意说地方话 近年来,随着我国广播电视产业的日益繁荣,广播电视节目的样式也在不断发生着转变,从最开始的简单播报,到现如今节目表现形式的五花八门。与此同时节目主持人的主持风格和播音方式也在悄然发生着变化,从原来的字正腔圆,一板一眼,到现如今或风趣或时尚的词语表达。这些,都是广播电视产业不断进步的印证。然而这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主持人的表达有时会时尚有余但规范不足,时尚词汇和方言脱口而出,这样对于部分受众来说是不便接受的,同时对于普通话的推广和普及也是不利的。针对这个问题,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广播电视节目规范使用通用语言文字,在推广普及普通话方面起到带头示范作用。以后,象谢娜嘴边的“欢型”(时尚的英文变音),汪涵口中的“妹坨”(长沙话年轻妹子昵称),叮当时不时来句“摆龙门阵”(四川话聊天之意)……这样的一些具有浓厚方言痕迹的主持言语,将被要求改换说法或者取消了! 国家广电总局的通知要求播音员主持人除节目特殊需要外,一律使用标准普通话。不得模仿地域特点突出的发音和表达方式,不使用对规范语言有损害的俚语俗词等。避

免滥用生造词语和不规范网络用语,不在普通话中夹杂不必要的外文。如果节目邀请嘉宾参加,也要对嘉宾随意使用方言、夹杂外语等情况及时提醒纠正。业内人士表示,综艺节目主持人将首当其冲成为规范对象。对此,作为地方电视台综艺娱乐节目先锋的湖南卫视的负责人表示,已把有关要求传达到所有主持人,尤其是《快乐大本营》、《天天向上》等在青少年中影响较大的品牌节目,要为形成良好的语言环境积极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 规范使用、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基本要求,是树立文化自信、提高文化软实力、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重要内容。广播电视作为大众媒体和主流媒体,播音员主持人和嘉宾作为公众人物,更应在推广普及普通话、规范使用通用语言文字方面发挥示范和表率作用。

无线发射台实施细则

附件4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二〇一四年十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无线发射转播台(以下简称发射台)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发射台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根据发射台的覆盖范围和影响程度,发射台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有条件的发射台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中央直属发射台、位于省会城市的省直属发射台、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 (二)其他省直属发射台、地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 (三)县级发射台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县以下转播台宜达到三级保障要求; (四)以下将“三级保障发射台”、“二级保障发射台”、“一级保障发射台”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 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第四条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宜配置自备电源; (二)二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100千瓦的中短波发射台暂时做不到两路外电的,应配置自备电源;

(三)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100千瓦的中短波发射台应配置自备电源。 第五条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二)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宜设两个以上独立低压回路,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调频、电视发射台的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宜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 (三)二级播出负荷宜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变压器,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四)一级播出负荷应设置备用变压器,主备变压器应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UPS供电,UPS 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五)智能电源设备应实施必要的信息安全防护,禁止通过外部网络进行远程维护。 第二节信号源系统 第六条所播节目均应具备至少两路不同传输路由的信号源;信号来源应安全可靠,且应符合《广播电视相关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D/J 038)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信号源处理设备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配置信号切换、分配等设备,并在相应节点配置应

国家安监总局45号令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 (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广电总局62号令《新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电总局62号令《新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 62 号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9年12月4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2月6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则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 1 (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活动。 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建立奖励制度,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基本保障 2 第九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技术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机构,合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并将其他涉及安全播出的部门和人员纳入安全播出管理,落实安全播出责任制。 第十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安全播出人员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参与节目播出或者技术系统运行维护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通过岗位培训和考核; (二)新系统、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或者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分级配置要求; (二)针对播出系统特点采取相应的防范干扰、插播等恶意破坏的技术措施;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20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规划院招聘公告_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规划院(简称:规划院)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直属事业单位。为满足规划院发展需要,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相关规定,我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二)品行端正,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三)工作态度积极,责任心强,能够履行规划院工作人员的义务。 (四)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具备招聘岗位所要求的相关条件。 二、招聘岗位及要求 招聘岗位综合行政管理岗位。岗位要求如下: (一)本科以上学历,汉语言文学等相关专业,具有机关或事业单位综合行政管理工作背景。 (二)具备较强的文字撰写和优秀的文字表达能力。 (三)具有5年以上综合行政管理工作经验,熟悉机关或事业单位行政事务办事流程,熟练掌握公文写作和运用各类办公软件。 (四)年龄35周岁以下。 三、招聘程序

此次招聘严格遵守“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要求,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政审、讨论决定等程序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者将电话通知,拟录用人员将在总局、规划院网站上发布。 四、报名办法 报名时间:自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 报名方式:由应聘人员根据规划院招聘要求,将个人简历发往规划院电子邮箱[emailprotected](邮件主题里请注明“姓名+性别+年龄+毕业院校+学历+专业+工作年限”)。 五、人员待遇 我院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为引进人员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和薪酬待遇。 六、报名纪律 报名人员应对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乐府办发[2007]62号--乐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乐府办发〔2007〕62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乐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乐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国家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建住房〔2006〕19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07〕5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乐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下同)开发建设、交易、租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租赁)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四条乐山市规划和建设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和协调工作。各区、市、县、自治县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乐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发改、国土资源、价格、税务、综合执法、街道办事处等部门以及公积金管理、金融等单位各司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工作。

国家安监总局令目录1--83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64号 职业卫生8条: 1、23、27、47、48、49、50、51 安全生产21条:3、9、11、12、13、14、15、16、17、21、22、24、30、31、36、42、44、47、56、63 煤10条:10、18、19、28、29、33、37、46、52、58、59 矿6条:2、6、20、38、39、62 油2条:4、25 冶金3条:26、34、35 化学品12条:5、8、32、40、41、43、45、53、55、57、60、64 烟花爆竹3条:7、54、61 序号标题实施日期备注 1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9.1 2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2005.9.1 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3.1 4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2006.5.1 原石油工业部1986年颁布的《海洋石 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5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 可办法 2006.4.15 6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6.6.1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0年颁布的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该规定现已废止 7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06.10.1 8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 法2006.10.1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 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 法》同时废止;现该办法于45号令颁 布后已废止 9 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2006.11.1 10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 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 20007.1.1 11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3.1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公 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 法》同时废止 12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7.4.1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公布的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1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公布之日 14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2007.11.1 15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8.1.1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 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5月19日公 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 法》、2001年4月27日公布的《煤 矿安全监察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6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8.2.1 1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5.1 18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 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 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 2009.7.1 19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8.1 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 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 止 20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 办法公布之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 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 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