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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参考文本

(2007年7月试用版)

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须知

一、为方便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作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参考文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设立人可以参照章程参考文本制定章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须记载本须知第二条所列事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名称和住所;

2、业务范围;

3、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4、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5、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6、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7、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8、章程修改程序;

9、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10、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11、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注意事项:

1、本参考文本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章程时参考使用。

2、凡有下划线的,应当进行填写;要求作选择性填写的,应按规定作选择填写,正式行文时应将下划线及括号内容去除。

3、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理事会、执行监事或监事会。如不设立,涉及理事会、执行监事或监事会的相关内容应删除,章程相应的条款要进行调整。

4、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需经审批项目,应当依法经过审批并提交相关文件或证书,不能提交的,应自行将相关项目删除。

5、要求用A4纸、字体较小(如四号或小四)的字打印,页数多的可双面打印,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6、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应当是自然人签名,单位成员应当法定代表人签名盖公章。

7、全体设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二条第11项规定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中制定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8、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到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专业合作社章程

(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经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本社及全体成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四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本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由

设立。本社名称:专业合作社。

第六条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社业务范围:。(敬告: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1、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

料;2、组织收购、销售社员生产的产品;3、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4、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章程业务范围的用语必须与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核定的业务范围一致。制定章程时,请删除括号内容)

第四章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八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备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第九条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备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条件,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如可表述为:养殖

第十条凡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理事长)(备注:设立理事会向理事会提出入社申请、不设理事会的向理事长

提出入社申请)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备注:设立理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也可以规定入社申请由理事会审查和表决)审查并表决通过的,即可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4、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备注:不设立理事会删除“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备注:不设监事会删除“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5、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6、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备注:可制定具体办法和条件,不具体规定的删除此项)

7、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8、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备注:如不制定其他权利的具体规定删除此项)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以上的成员,在本社等事项(备注:如重大财产处臵、投资兴办经济

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票的附加表决权(备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备注:不设立理事会的删除“和理事会”)的决议;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4、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5、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6、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7、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备注:如不制定其他义务的具体规定删除此项)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1、主动要求退社的;

2、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成员死亡的;

4、团体成员破产或解散的;

5、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备注:章程也可以另行规定提出申请退社的时间)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退社时与本社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备注:设立理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规定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章程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备注:设立理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规定由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1、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2、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3、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备注:如不制定其他情形的具体规定删除此项)。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备注:1、设立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删除执行监事、选择监事会成员);2、不设立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删除“、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3、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备注:如章程规定属于理事会权限的删除此条款)

4、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5、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6、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8、审议批准(理事长/理事会)(备注:设立理事会的选择理事会、不设立理事会的选择理事长)、(执行监事/监事会)(备注:设立执行监事选择执行监事、设立监事会的选择监事会,不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删除“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9、决定重大财产处臵、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

其他重大事项;

10、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作出决议;

11、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12、听取(理事长/理事会)(备注:不设立理事会的选择理事长、设立监事会的选择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3、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备注:如不制定具体规定删除此项)。

第十九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等(备注:部分或者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年,可以连选连任。(备注: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如不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此条款可删除)

第二十条本社每年召开次成员大会(备注: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理事会)(备注:设立理事会的选择理事会、不设立理事会的选择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1、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2、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备注:不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删除此条款)

3、理事会提议;(备注;不设立理事会的删除此条款)

4、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备注:如不制定具体规定删除此项)

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备注:不设立理事会的删除“或者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日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备注:不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删

事或者监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由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推举一名成员主持召开。

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备注:设理事会使用此条款,不设立理事会的删除此条款)本社设理事会,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名成员组成,(备注:3名以上的奇数个)设理事长一名、理事长为本社的法

定代表人,副理事长名,理事会成员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2、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3、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4、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5、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6、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7、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备注:如章程规定属于成员大会的权限的,删除此条款)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9、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备注:如不制定具体规定删除此项)

第二十三条(备注:不设立理事会使用此条款,设立理事会的删除此条款)本社不设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长任期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2、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

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3、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4、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5、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6、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7、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备注:如章程规定属于成员大会的权限的,删除此条款)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9、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备注:如不制定具体规定删除此项)

第二十四条(备注:设立理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保留本条款、不设立理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删除本条款)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备注:不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删除“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备注:设立执行监事的保留本条款,不设立执行监事或设立监事会的删除本条款,)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备注:设立监事会的保留本条款,不设立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的删除本条款)本社设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执行监事)(备注:设立监事会的选择监事会、设立执行监事的选择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理事会/理事长)(备注:设立理事会的选择理事会、不设立理事会的选择理事长)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3、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备注:设立理事会的选择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不设立理事会的选择理事长)

4、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5、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备注:设立理事会的选择理事会、不设立理事会的选择理事长)

6、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7、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8、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备注:如不作具体规定删除此项)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

知(理事会/理事长)。(理事会/理事长)在接到通知后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备注:设立监事会的保留本条款。设执行监事的删除本条款,设立理事会的选择理事会、不设立理事会的选择理事长)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备注:设立监事会的保留本条款,不设立监事会的删除本条款)

第二十八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理事长)(备注:设立理事会的选择理事会,不设立理事会的选择者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理事长)(备注:设立理事会的选择理事会,不设立理事会的选择者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成员大会)决议;(备注:设立理事会的选择理事会,不设立理事会的选择者成员大会)

2、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4、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5、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6、(理事会/理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备注:设立理事会的选择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选择理事长,如不作具体规定删除此项)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备注:不设立理事会的删除“或者理事”)

第二十九条理事长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可以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经理和成员代表集体讨论,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备注“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的删除“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第三十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执行监事、监事。(备注:不设理事会的删除“理事”、不设执行监事、监事会的删除本条款)

第三十一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备注:不设立理事会的删除“理事”)

1、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2、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3、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4、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5、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备注:不设立理事会的删除“理事”)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1项至第4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备注:不设立理事会的删除“理事”)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

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三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日(备注:或者每季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备注:不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删除“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第三十四条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五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臵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备注:不设执行监事的删除“经执行监事审核后”)

第三十六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1、成员出资:(列出每位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占总出资比例);

2、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3、未分配收益;

4、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5、他人捐赠款;

6、其他资金。

第三十七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八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九条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条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一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二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备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第四十三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的公益金,用于

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备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四十四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臵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臵。

第四十五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1、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备注: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2、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六条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七条

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八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九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后解散:

1、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2、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3、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4、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5、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6、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备注:如不制定具体规定删除此项)

第五十一条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二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3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四条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2、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3、所欠税款;

4、所欠其它债务;

5、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6、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方式发

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方式发布。

第十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理事长)提出,由(理事会/理事长)负责修订,提交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备注:设立理事会的选择理事会,不设立理事会的选择理事长)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本章程由本社(成员大会、理事会或理事长)负责解释。(备注:可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成员大会、理事会或理事长)

全体设立人签名(自然人成员)、盖章(单位成员):

年月日

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范本仅供参考。 本示范章程的中括号内文字部分为解释性规定或示范性范例,其他部分为示范性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本示范章程制订和修正本社章程。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____________[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______人发起(其中,农民成员______人,占成员总数的______%)。于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__________________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____________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核定的业务范围为准。]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阜城县保丰瓜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2013年09 月 20 日召开设立大会,经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本社及全体成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四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本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由侯建武、侯春勇、侯春正、侯春路、侯春红等设立人发起设立。本社名称:阜城县瓜菜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六条本社住所:衡水市阜城县古城镇刘南星阁村,邮政编码:053000 。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社业务范围:瓜菜农产品收购、销售,蔬菜瓜果、豆类、油葵种植、销售。 第四章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第八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第九条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条凡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查并表决通过的,即可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整理版

农村专业合作社章程 、、八 章 程 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社是由从事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的农户、组织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

平等、互利原则发起成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二条本社定名为,总股本。本社住所设在县(市)乡(镇)村。 第三条本社的宗旨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为社员提供生产和生 活服务,维护社员利益,促进社员增产增收,提高社员生活质量和水平。第四条本社主要开展 下列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一)为社员提供市场信息,采购生产、生活资料; (二)弓I进新品种、新技术,组织技术辅导和培训; (三)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 (四)组织社员从事产品的储藏、加工和销售; (五)提供其它社员所需的服务。 第五条本社经工商注册登记后,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本社自愿加入合作社联合社,承认其章程,享受社员社的权利,履行社员社的 义务。 第二章社员 第七条凡从事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的农户、组织和其他人员自愿申请,承认并遵 守本章程,经理事会同意,即可成为本社社员。 第八条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社员退社须提前个月向理事会提出申请,股金在年 度结算后退还。 第九条社员的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有本社为社员提供的各项优惠服务; (三)参与本社年终盈余分配; (四)对本社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第十条社员的义务: (一)按规定交纳股金;

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顺丰高效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王生明等6人发起,于2012年5月11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社定名为:顺丰高效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成员出资总额:伍拾陆万元(¥560000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王生明业务范围:苹果种植及销售,满足社员生产资料,以及种养殖所需物资供应,提供苹果种植技术及生产信息、销售信息,引进种养殖苹果新技术、新品种、开展种养殖技术交流和技术咨询。 本社住所:村民委员会 邮政编码:710000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

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出资比例、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从事苹果种植及销售,满足社员生产资料,以及种养殖所需物资供应,提供苹果种植技术及生产信息、销售信息,引进种养殖苹果新技术、新品种、开展种养殖技术交流和技术咨询。[注: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主要业务内容填写]。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的出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在本社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延安市安塞县县(市、旗、区)果业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协调,组织实施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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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本社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明确本社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本社名称: 本社住所: 第三条本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她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四条本社业务范围: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及信息技术服务。

第四章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五条全体设立人为本社成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或对本社予以支持的,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入社手续的,能够成为本社成员。 第六条本社的成员中,农民成员为人,占成员总数的 %。 第七条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八条成员退出本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字据,理事会讨论经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成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不履行成员义务; (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 第五章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农业专业合作社章程1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由___人发起,于_______年_____月___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名称:____________ ______,注册资金_________元。 本合作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条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本合作社业务范围: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服务。 第五条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成员不能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本合作社在高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户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 第十条加入本合作社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 (二)经本合作社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_______专业合作社章程 (____年___月___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由人发起,于_______年_____月___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名称:__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金_________元。 本社法定代代表人: 本合作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条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

债务承担责任。 成员不能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第六条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中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本合作社在高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合作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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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XX区XX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社的活动行为,根据国家及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是在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遵循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四条本社努力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组织成员开展生产经营,扩大产业规模,提升产品质量,提高成员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降低风险,依法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 第二章名称住所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社名称:XX市XX区XX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XX市XX区XX镇XX村XX号。 本社由:XXX、XXX、XXX、XXX、XXX等X位成员组成。 本社业务范围:XXX的种植;XXX销售。 第三章出资额设置 第六条本社出资额由成员认缴的出资总额组成。 第七条成员认缴出资额后,本社向成员签发出资清单,作为所有者权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据,并以记名方式进行登记。 第八条本社注册资本为XXX万元整,成员的姓名(名称)、住所、成员出资额、出资

第九条成员部分或全部出资额,经成员会大会审议通过,可以在成员之间转让,也可以向符合成员条件的非成员转让,向非成员转让出资额的,原成员在同等条件有优先受让权。 第四章成员 第十条凡从事与本社同类或相关产业,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组织或其他人员,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自愿提出入社申请,自愿出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即可成为本社社员。 第十一条成员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社成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享有按出资金额和交易额参加盈余分配权; (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有权拒绝本社不合法的负担; (六)有权申请退出本社; (七)享有本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分配权。 第十二条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及本社各项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二)按本社规定的成员出资额,承担责任; (三)严格履行与本社签订的各项协议或合同,按规定的生产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生产、提供产品; (四)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五)根据社内工作分工,发扬互助协作精神,积极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六)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财产,爱护本社设施; (七)承担本社认为需要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三条成员退出本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字据,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退社后,其入社出资额于该年度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合作社公共积累不能分配,并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不履行成员义务; (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 第十五条成员死亡的,其成员资格和出资额,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由其具有入社条件的继承人继承。继承人不愿意入社或难以继承的,可按本章程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六条成员办理退社手续后,应到原工商登记机关并依法办理合作社成员、注册资本等事项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本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执行监事等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全社成员组成。 第十九条成员大会的职权:

农村种养合作社章程(农合网)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农村种养合作社章程(农合网)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本社名称:XXXXXXXX种植专业合作。本社住所:XXXXXXXXXX,邮政编码:XXXXXX。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二条本社的业务范围:XXX种植、储藏及销售 第三章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XXXXXX万元人民币。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额XXXXX万元人民币;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四章成员 第四条本社成员共X名。其中,农民成员X名,所占比例100%。 第五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 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第六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本社成员的合法权益,规本社的组织和行为,明确本社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本社名称: 本社住所: 第三条本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本社成员以其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三章业务围 第四条本社业务围: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及信息技术服务。 第四章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五条全体设立人为本社成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或对本社予以支持的,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社成员。

第六条本社的成员中,农民成员为人,占成员总数的 %。 第七条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八条成员退出本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字据,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成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不履行成员义务; (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 第五章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社实行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分享财务年度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执行监事的决定、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有权申请退出本社,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一本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依其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额;

(2020年编辑)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2007年8月21日 9:15:42 高县工商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由___人发起,于_______年_____月___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名称:____________ ______,注册资金_________元。 本合作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条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本合作社业务范围: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服务。 第五条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成员不能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本合作社在高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户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 第十条加入本合作社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 (二)经本合作社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罗庄区恒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2011年12月05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梁作松、孙继芬、王江叶、张庆玉、王振叶5人发起,于2011年12月05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5000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梁作松。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有机蔬菜、水果、中药、花卉的种植加工、运输、储藏及销售 (二)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 (三)农业生产技术,信息的服务 第五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以上的成员,在本社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参考范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参考范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范本仅供参考。 本示范章程中的楷体倾斜文字部分为解释性规定或示范性范例,其他字体部分为示范性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本示范章程制订和修正本社章程。

专业合作社章程 【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人发起(其中,农民成员人,占成员总数的%)。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核定的业务范围为准。】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注:上述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选择进行。】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完整版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八 章 程 年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 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__________ 人发起(其中,农民成员 人,占成员总数的 %)。于_年_月_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__________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 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等。上述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岀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 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 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 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 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

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word版本

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_______专业合作社章程 (____年___月___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由人发起,于_______年_____月___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名称:__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金_________元。 本社法定代代表人: 本合作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条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成员不能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第六条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中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章 程 (本章程所有条款之内容,经全体成员确认无任何涂改)

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章程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本社名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二条本社的业务范围: 第三章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本社成员共名。其中:农民成员名,所占比 例%;企业成员名,所占比例%; 本社成员以货币出资方式,出资总额为万元(大写:万元)人民币。其成员出资方式、出资额如下:

第四章成员的入社、退社、除名 第四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户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 第五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六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五章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第八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九条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六章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第十条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构成,不设理事会和监事会。设理事长和执行监事各1名,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执行监事; (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

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专业合作社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合作社及其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合作社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第三条合作社注册名称: 第四条合作社住所:,邮政编码: 第五条合作社设立人及出资额分别为: (),出资额() (),出资额() (),出资额() (),出资额() (),出资额() 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壹拾捌万元(¥180,000元),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第六条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合作社的经营宗旨,是为其成员提供种苗、种植

技术以及产品的销售、加工以及与种植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为: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九条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合作社及全体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十二条本合作社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合作社的组织与行为、合作社与成员、成员与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合作社、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元。本社法定代表人:。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

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 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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