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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教育部门实施服务业统计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教育部门实施服务业统计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教育部门实施服务业统计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教育部门实施服务业统计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安徽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0.09.06

【实施日期】2010.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教育部门实施服务业统计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各省属高等学校、厅直属中专学校:

为促进我省服务业加快发展,省政府决定建立全省服务业统计制度。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皖政秘〔2010〕242号)和省统计局制定的《安徽省服务业统计调查实施方案》要求,服务业统计按照“统一制度、条块结合、分级实施、集中核算”的模式和“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由政府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各级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服务业统计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

教育部门纳入服务业统计范围的单位为全年支出超过一定标准的限额以上的学校和教育部门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填报单位”)。各类限额填报单位年支出标准分别为:学

前教育:300万元;初等教育:1000万元;中等教育(包括初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专业教育、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1000万元;高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1000万元;其他教育(特殊教育等):500万元。按照上述标准,省统计局根据2009年经济普查数据,在数据直报系统中预置了各地需填报的单位名录(教育部门限额以上填报单位名录详见附件1,已挂在安徽教育网-下载中心)。如预置名录与实际情况有出入的,请各地抓紧与当地统计部门联系,以便及时提供调整后的名录。各地限额以上填报单位名录核实确定后,将按此名录进行统计填报,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

二、统计内容

各填报单位根据采用的会计制度选择填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和《服务业企业财务状况调查表》(民办学校填报)或《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调查表》(公办学校和教育部门事业单位填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主要内容为填报单位的注册登记情况以及联系方式,初始数据和资料已由省统计局根据经济普查结果直接导入。《服务业企业财务状况调查表》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调查表》主要内容为资产规模、收入和支出情况,各项财务指标口径与财务报表相同,填报时必须以财务报表为依据。各填报单位填报前请认真阅读各指标解释和审核关系(详见附件2,已挂在安徽教育网-下载中心)。

三、报送方式

全省服务业统计实施网上直报制度。网上直报系统地址为:http://220.178.10.6。各填报单位的用户名为“9位法人代码”+“1位专业代码”(专业代码为f,不分大小写),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用户名为“bm-”+“地区代码”+“jy”(如合肥市为“bm-3401jy”,合肥市瑶海区为“bm-340102jy”),初始密码均为666666。为提高安全性,填报单位首次登录后请及时修改密码。操作程序为:(1)登录。在浏览器地址

栏输入网址,网页打开后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2)输入统计人员信息。首次操作时,需输入统计人员的姓名及联系电话、传真;(3)开始填报。点击需要报送报表旁的“填报”链接开始填报数据;(4)审核数据。填报完成后,点击“审核数据”,系统对数据进行勾稽关系审核;(5)数据上报。系统反馈确认无误后,点击“数据上报”,上报成功后即完成报表报送工作。

四、填报时间

《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实行年报制度,各填报单位根据报告期间变更情况,对有关数据和信息进行更新,各县(区)教育局和各市教育局分别在每年3月18日前和3月20日前完成所辖填报单位上年度基本信息的更新和逐级报送工作。《服务业企业财务状况调查表》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调查表》实行年报和定期报告制度,一报告期为1-2月,二报告期为1-5月,三报告期为1-8月,四报告期为1-11月,年报报告期为全年。各县(区)教育局需分别在3月22日、6月22日、9月22日、12月22日和次年3月18日前完成所辖填报单位的组织填报工作,各市教育局需分别在3月24日、6月24日、9月24日、12月24日和次年3月19日前完成所辖县(区)的组织填报工作。2010年只填报2009年年报和1-11月的定期报表,首次报送时间(即2009年年报报送时间)推迟至10月25日前完成。

五、管理体制

根据服务业增加值实行以县(区)为单位进行核算的要求,服务业统计实行“单位自报,属地管理”的管理体制,各县(区)教育局负责所辖区域内包括省属、市属学校和教育部门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填报单位的统计管理工作。各填报单位的主要任务有:按照填报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完成本校报表的填报工作。各县(区)教育局主要任务有:布置各学校实施统计任务,开展操作培训,提醒和催报各期报表,对县属各填报单位报表进行审核。各市教育局主要任务有:布置各县(市、区)实施统计工作,对县级

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醒和催报各县(市、区)及时报送报表,对市属填报单位报表进行审核。

六、工作要求

安徽省教育厅原厅长程艺卸任感言:回科大校园当平民

安徽省教育厅原厅长程艺卸任感言:回科大校园当平民 同志们: 刚才刘志宏同志宣布了省委对张岳峰、李和平同志和我职务任免决定,我坚决拥护。衷心祝愿岳峰同志,和平同志在新的岗位上工作顺利,事业有成。衷心感谢省委对我自愿选择重返校园、离开行政岗位的关心、理解和尊重。衷心感谢母校对我返校后作出的妥善安排。特别是今天省委副书记信长星同志,副省长谢广祥同志亲自出席会议,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主要领导职务调整的高度重视。长星同志对我所做的工作给予了肯定,既让我感到惭愧,更让我感到温暖。请省委省政府放心,作为一名中共党员,我会在任何时候始终保持忠诚干净担当。作为一名“退役老兵”,我会在任何地方始终做到尽心尽职尽责。临别之时,其他感谢的话就不多说了,因为真实的感激永远只存在于内心。也不做自我总结,世界是个大舞台,人人有登台的时候,也有谢幕的时候。与教育事业相比,个人的任何贡献都是微不足道的。社会更多地是关注今后的剧情,今后教育事业的发展。没有必要在下台之时,去自我总结或点评过往的剧情和所扮演的角色。更不想表达希望和遗憾。人的一生中任何一段工作经历,甚至整个人生都是始于希望、终于遗憾。但社会进步、事业发展却始终充满希望。因为一代人留下的遗憾

很快被另一代人带来的希望所替代。相信后任会以更加出色的业绩,回报人民期望和组织重托。 十多年前,省委建议我接任教育工委书记、教育厅厅长一职。“世界这么大,可以去看看”,于是我选择了走出校园。这一看就是十一年。我看到了安徽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看到了遍及城乡的大中小学学校、幼儿园发生的巨大变化,看到了一批又一批青少年儿童在安徽大地上茁壮成长。我感受到社会各界对教育更多期待,感受到肩上责任“亚历山大”,感受到做好教育的无比艰辛。我收获了能为安徽教育事业发展尽一份责任、作一份贡献的自豪感和成就感。为在安徽教育的历史进程中留下自己的足迹感到欣慰。这十一年,丰富了人生,开阔了视野,锻炼了才干。 三十年前,当我在海外完成学业,我选择了回国。没有“谢绝高薪聘请”的虚荣心态,也没有“报效祖国”的豪言壮语,我收获了美满的家庭,顺畅的学术生涯,使自己逐步成为一名能为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尽一份绵薄之力的学者。 四十年前,原本可以等待文革后期时局变化,我却踏上了上山下乡的末班车。农村一年,让我接触到中国社会基层的农民,收获了一场原汁原味的体验式教育,为一个青年人生观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今天,我选择“弃官从教”,我会收获一份自由和宁静,收获培养莘莘学子的那份满足感和充实感。从制度上看,我任现职已经超过了时限,必须交流轮岗,组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若干意见鲁教基字〔〕新编号

鲁教基字〔2009〕20号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教师 教育教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各市教育局: 为正确引导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增强教育教学工作的规范性和实效性,不断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基础教育教学质量,现就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自觉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为人师,行为世范。增强依法治教意识,切实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认真履行教书与育人的双重职责。坚持正确的教育观、学生观、质量观。教师不得进行有违职业道德的教学活动,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惩罚学生,不得从事有偿补习活动,不得擅自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 二、要依据国家课程方案、学科课程标准以及我省关于教育教学的政策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各学科教师不得随意调整课程和课时,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其他学科的课时和学生的自习时间。 三、要精心制定学期(学段)教育教学计划。教育教学计划包括课堂教学计划和课外实践活动教学计划,内容包括教育教学目标和实施方案。教育教学计划的制定要符合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符合

校情、学情,具体可行,不得盲目追求教学进度。要对教育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和总结,及时反馈信息,不断调整和完善教育教学实施方案。 四、要精心开发课程资源。认真研究国家课程要求,熟悉国家课程方案,熟悉本学科和相关学科课程标准。具有并不断提高课程开发和课程资源整合的能力,在开好学科课程的同时,能够开设一定数量的校本课程;在教育教学中能够积极开发并合理利用校内外各种课程资源。认真研究教材,熟悉本学科教材的编写意图和特点,熟悉学段或各年级之间教材的衔接,熟悉相关学科之间教材的联系与整合要求,熟悉整册或整个模块教材的完整结构。在实施课程教学时,能准确把握国家课程标准的要求,结合学生实际和教学条件,创造性地使用教材,全面落实课程目标。 五、要精心备课。备课内容主要包括研究课程标准和教材,分析学生课堂学习的认知前提和情感前提,合理确定教学目标,准确把握教学重点难点,预测学生的认知障碍,科学设计课堂作业,备好所需教具学具,选择教学手段、学生学习方式和教学组织形式等。提高备课效率和质量,采取集体备课与个人备课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和资源,开展网上研究与备课。教学目标的设置要做到明确具体、可操作、可测评、可达成。重视引发学生认知和思维障碍的教学环节和“引桥性”课程学习资源的设计。课堂练习的设计要有针对性、层次性。认真撰写教案,教案要因课程、教师、学生和教学环境的不同而异,突出个性化教案的设计。

广东省教育厅中小学校务公开暂行规定

广东省中小学校务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规范中小学校务公开,增加校的透明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校务,是指中小学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和实施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事务及其有关信息。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校务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中小学应当履行校务公开的义务。学校教职工、学生及其家长、其他公民和合法的社团组织依法享有本规定设定的应当公开的中小学校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中小学校长是校务公开的主要负责人,要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校公开领导小组。学校要指定机构负责校务公开的具体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督所管理范围内的中小学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实行校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不得损害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第七条健全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教(职)代会在校务公开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章校务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学校应向本校教职工公开以下校务: (一)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 (二)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三)年度资产管理和资产变动情况; (四)学校每学期经费收支情况(收入部分必须包括财政拨款、各项收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租金收入、办班办学和其他教学科研收入等,支出部分必须列明具体项目及开支款额); (五)课时补贴、考勤与酬金发放情况,奖惩与货币分房、住房公积金、房租变动情况,各种社会保险、辅助保险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促进高等学校校办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 《促进高等学校校办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事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材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鲁教办字 [2005]5 号 关于促进高等学校校办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市教育局、发改委(计委)、科技局、财政局、人事局、国资监管机构、工商局、各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校办企业是高校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基础、产学研结合的基地。在带动行业技术进步、促进高校教学科研与国家经济建设实际相结合、弥补教育经费不足以及促进教育事业和经济建设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校办企业管理,推进校办办企业改革,实现投资注义多元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有效规避学校及校办企业的经营风险,根据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促进我省高校校办企业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高校校办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 [2003]62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重点突破高校校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本结构,建立新型的校办企业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促进全省高校校办企业的发展。 ?基本原则 1 坚持“校企分开、规范管理,政府推动、学校运作,明确职责、确保稳定”的原则,促进高校教学、科研和产业的协调发展。 2 坚持产业结构调整的原则,以发展高校高新技术产业为重点,多种形式促进高校具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与社会资本的结合,推动投资主体多元化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快校办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3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因地、因校、因企制宜的原则。区分不同企业和不同情况,多种形式,分类指导,维护学校、企业、投资者和员工的利益,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企业的改组改制,成熟一个改制一贯,不搞一刀切。 4 坚持依法保护国有资产、防止高校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则,确保高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5 坚持构建规避企业运营风险、实现资本良性循环机制的原则,合理体现校办企业的一些特殊要求。 ?主要目标 1 高校校办企业要积极引进社会资金、产业发展所需的各类人才和先进管理方法,逐步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 ] 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照章纳税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并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2 通过明晰校办企业产权关系,理顺校办企业管理体制,完善校办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建立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应运体系,依法保护学校合法权益,有效规避校办企业经营风险。 3 建立高校教育、科研和校办企业协调发展的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高校在创办高新技术产业中的投入与撤出机制,进一步扩大和完善科技成果产业化渠道,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商品化、社会化。 二高校校办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主要方式 ?根据我省高校校办企业的现状,主要形式是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采取联合、兼并、出售等形式。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安徽省中职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示范项目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安徽省中职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改革 示范项目评价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等教育 【发文字号】皖教秘师[2014]52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4.08.04 【实施日期】2014.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安徽省中职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示范项目评价工作的通知 (皖教秘师〔2014〕52号) 各有关市、县(区)教育局: 为加强对安徽省中职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示范项目的管理,积极推进项目实施,及时总结交流项目成果,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安徽省中职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示范项目的通知》(皖教师〔2014〕5号),决定开展安徽省中职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示范项目(以下简称“改革示范项目”)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目标 通过组织绩效评价,对“改革示范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加强动态管理;通过考核评价项目实施目标的实现程度及产生的效益,总结推广项目成果,切实发挥项目

的示范引领作用。 二、评价对象 安徽省中职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示范项目。 三、评价内容及依据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保障、项目实施、项目成效三个一级指标,10个二级指标,17个主要观测点。 评价依据为《安徽省中职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示范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试行)》(见附件1)。 管理平台为《安徽省中职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示范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登陆说明见附件2)。 四、评价组织与方式 省教育厅委托安徽省教育评估中心具体组织实施项目评价工作,省教育厅师资处负责相关统筹协调工作。 各市、县(区)教育局将项目申报书、出台的政策文件、实施进展情况、阶段性成果等上传《安徽省中职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示范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省教育评估中心通过该系统定期公布各项目进展情况。并根据各项目总体情况,确定部分项目进行实地验证性评价。实地验证性评价采取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个别访谈等方式。 五、时间及步骤 (一)2014年8月10前,各市、县(区)教育局通过《安徽省中职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示范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完成项目实施情况上传工作。8月中旬,省教育厅将对各地“改革示范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通报,此后每两个月通报一次。 (二)2014年12月,组织专家对各“改革示范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价,并选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通知.doc

河北省教育厅 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通知 冀教师〔2013〕33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定州、辛集市教育局: 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决定于2013年评选一批特级教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特级教师的评选范围是:在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一线做出显著成绩的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教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在职教师和教育研究人员。 二、评选时间 2013年特级教师评选工作10月份开始,12月底结束。 三、评选推荐名额 2013年河北省特级教师分配评选推荐名额160名。 四、评选条件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具专业性的荣誉称号。特级教师是师德的表 谢谢观赏

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参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崇高的师德修养。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具有强烈的敬业意识和甘于奉献精神;遵循教育规律,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3、关心、爱护、尊重、帮助学生,对学生全面负责,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与全体学生建立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真正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 4、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行为文明,作风正派,为人师表。 5、廉洁从教,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凡有组织或者参与有偿家教、有偿补课,擅自在校外办学或者在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兼课、兼职,或者利用教育教学职务之便强迫、动员、诱导受教育者接受各种形式的有偿辅导者,一票否决。 (二)文化修养和业务能力。 1、模范执行《教师专业标准》(幼儿园、小学、中学),教师专业水平受到同行、家长和社会的广泛认同。 2、有过硬的教学基本功,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坚实的理论谢谢观赏

安徽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安徽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徽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推动我省高校科研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省政府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省教育厅科研项目)旨在引导和支持高校开展科学研究,产出一批高质量成果,解决区域发展的重要难题,培育更高级别的科研项目,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和较高水平的科研、教学队伍,充分发挥高校科研工作在创新人才培养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高校自主创新能力,提高高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第三条省教育厅科研项目按照学科分为自然科学研究项目、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按照类别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委托项目。 第四条重大项目选题必须围绕省教育厅批准的科研平台建设目标设计。省教育厅科研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产业共性技术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科研创新团队、高校智库。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省教育厅科研管理部门是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的组织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项目管理制度; (二)对高校提出的重大项目参考指南进行审核,并向全省高校发布重大项目申报指南; (三)发布项目申报和立项通知; (四)对高校组织申报、评审、推荐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对高校评审推荐的省教育厅科研项目进行审核并确认立项; (六)对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高校是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的直接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二)根据省教育厅科研平台建设目标,提出年度重大项目参考指南,报教育厅审核; (二)组织申报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审核申报材料,组织项目评审工作,并对评审推荐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省教育厅推荐; (三)将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经费列入预算,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 (四)对本校承担的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负责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工作;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通知 浙教基〔2010〕127号 为切实执行和落实《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精神,有效解决义务教育段学校存在的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问题,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化认识,坚决反对和制止造成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各类办学行为 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由来已久,是现阶段我省义务教育领域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尽管这些年教育系统做了不少努力,但问题没有解决,在有些地方和学校甚至变得越来越严重。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直接损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学生厌学、教师厌教,妨碍了教育的健康发展。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一定要深刻认识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的严重危害性,自觉担起应负的责任,以对学生、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转变教育理念,完善教学内容,改进教育方法,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各项规定,从自己做起,从身边的事做起,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把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减下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二、明确责任,层层落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责任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始终把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作为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抓具体。要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各类违规办学行为,努力为学校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中小学校校长要对平衡学生课业负担负总责,严格学校内部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减负”要求,切实做到规范办学。 广大教师要严格遵守师德师风规定,自觉抵制有偿家教,努力改进教学方法和提高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能力。 三、从严管理,着力解决导致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的各类突出问题 (一)严格开设课程。全面实施国家课程计划,中小学要严格按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规定的课程,不得擅自调整教育部或省定课程计划,随意加深课程难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 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教后函[2009]3号 【发布部门】中国共产党山东省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9.03.11 【实施日期】2009.03.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的通 知 (鲁教后函[2009]3号) 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学生宿舍管理的长效机制,切实使全省高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达到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确保高素质人才培养和高校的安全稳定和谐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高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高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 (一)要高度重视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学生宿舍管理工作无小事。学生宿舍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学生宿舍管理事关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关系到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各高校要充分认识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和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科学发展的高度,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学生宿舍管理工作作为学校教育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度重视并切实担负起学生宿舍管理的领导责任。 (二)理顺和完善高校学生宿舍管理体制与机制。各高校要成立和完善学生宿舍管理工作

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

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及《广东省教育厅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 用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布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6.12.28 【实施日期】2016.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及《广东省教育厅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的通知 委厅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广东省教育厅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及《广东省教育厅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6年12月28日 广东省教育厅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2016年12月23日经厅党组会议([2016]第34次)审议通过,2016年12月28日生 效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教育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教育行政部门公平公正行使行政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部《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及《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东省教育厅(含受广东省教育厅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行使本厅法定行政处罚职权范畴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定额罚款的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广东省教育厅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程序正当(合法)原则、综合裁量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学校退费规定

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 印发《关于中小学校向转学、退学学生退还学杂费等费用的暂行 规定》的通知 冀教财[2004]50号 各市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 为了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中小学校因学生转学、退学等原因发生退还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行为,我们制定了《关于中小学校向转学、退学学生退还学杂费等费用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教育厅、财政厅和物价局。 一、为规范中小学学校因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普通高级中学和职业高级中学学生退学或转学等原因发生退还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和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二、河北省境内各普通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和经批准改制的公办学校向转学、退学学生退还学杂费等费用,适用本规定。 三、学杂费等费用,是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向学生收取的杂费、普通高级中学和职业高级中学收取的学费、择校费、寄宿生的住宿费以及学校按国家和省规定向学生收取的其它费用。 四、学校退费计算以学期、学年或一次性缴纳等不同收费方式和学生在校时间为标准,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按照一定比例向转学、退学学生退还学杂费等费用(学生在校时间,是指学校规定的报到之日到学生提出转学、退学申请之日的期间)。 五、学生按照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转学、退学的,可向学校提出退还学杂费等费用的申请,学校经审核符合本规定的,应向学生退还全部或部分学杂费等费用。 六、学校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学杂费等费用。 1、按学期缴费的:学生在校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当学期学杂费等费用的80%;学生在校时间两个月以内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当学期学杂费等费用的50%;学生在校时间两个月及以上的,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当学期学杂费等费用。 2、按学年缴费的,学生在校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当年学杂费等费用的80%;学生在校时间两个月以内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当年学杂费等费用的70%;学生在校时间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至一个学期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当学年学杂费等费用的50%;学生在校时间在一学期以上的,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当学年学杂费等费用。 3、一次性缴费的,学生在校时间两个月内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学杂费等费用的90%;学生在校时间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不足一学期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学杂费等费用的80%;学生在校时间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不足一年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学杂费等费用的60%;学生在校时间一年以上(含一年)不足两年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学杂费等费用的40%;学生在校时间两年及以上的,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学杂费等费用。 七、对于报到前学生预交当学期、当学年或一次性缴纳的学杂费等费用,学生在学校开学前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全部学杂费等费用;学生在学校开学后退学的,学校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八、学生缴纳的课本费等代收费用、服务性费用,学校已购买实物或已提供服务的,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费用,应将购买的课本等实物发给学生。学校未购买实物或未提供服务的,学校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 九、学校违反有关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简章),致使学生上当受骗要求退学的,学校退还学生全部学杂费等费用。 十、学生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休学的,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的学杂费等费用。学生复学后,学校按学生所在新班级学杂费等费用的收费标准实行多退少补。 十一、学生患有疾病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或者学生死亡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当学期、当学年全部学杂费等费用;其中一次性缴纳的学杂费等费用,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十二、学生因自费出国等原因中止在学校学习的,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十三、学生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或者擅自离校被取消学籍的,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学杂费等费用。 十四、本文在校时间以30天为一个月计算,期限以内不含本数,期限以上的数字含本数。 十五、本文中未包括的退费事项,由学校与学生(或学生家长)依据本规定的原则协商解决。 十六、河北省境内的各民办、其它部门、单位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向转学、退学学生退还学杂费等费用,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七、本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转段考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 养转段考核测试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教学字[2013]24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3.12.30 【实施日期】2013.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转段考核测试工作的意见 (鲁教学字〔2013〕24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有关中等职业学校: 2013年,我省开展了3年中职教育与4年本科教育(以下简称“3+4”)、3年高职教育与2年本科教育(以下简称“3+2”)对口贯通分段培养招生试点工作。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2〕49号文件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3〕126号)要求和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试点专业学生转段考核测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转段考核测试原则

(一)过程考核与综合测试相结合的原则。过程考核强化对学生中职或高职学习期间日常表现、学习成绩和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等情况的考核和评价;综合测试突出对本科段人才培养所需知识和能力的考查。 (二)体现贯通培养的原则。过程考核和综合测试内容要体现试点专业在中职段或高职段所学文化基础知识、专业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内容,同时也要体现本科段学习对学生基础知识和专业能力的要求,保证培养的贯通性。 (三)激励导向和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核测试要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要科学确定考核测试内容,严格考核测试办法和程序,切实做到公平公正。 二、过程考核 (一)凡参与“3+4”“3+2”对口贯通分段培养的中职学校、高职院校试点专业录取(通过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办理了录取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所有修订及换发民办学校的.doc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

附件: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 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教秘〔 2008〕458 号各市教育局,各民办高等学校(教育机构):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教发厅 [2008]2 号),教育部对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 可证)的内容和式样进行修订并换发。现就做好我省民办学校修订和换 发办学许可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修订后的办学许可证启用和换证时间 修订后的办学许可证自2008 年 9 月 1 日开始启用,教育部组织印 制的原办学许可证自2010 年 1 月 1 日起一律停止使用。修订后的办学 许可证启用后,新设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修订后的办学许可证。 2008 年 9 月 1 日前已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由审 批管理机关进行审核、检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修订的办学许可证。 二、修订后的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副本。填写要求如下: 1、名称: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名称。 2、地址: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3、校长:学校董事会(理事会)聘任,审批机关核准的校长姓名。 4、举办者:审批机关批准的以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 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举办学校者。联合举办学校的,按联合办学 协议中明确的出资额多少为序,由多到少,最多填写三个出资者。 5 、学校类型:审批机关批准的学校类型(如幼儿园、小学、中学等)。 6、办学内容: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层次、类型、形式。 7、主管部门:主要管理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 8、发证机关:审批机关。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鲁教基字〔2008〕9号 各市教育局: 为做好我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免费提供和做好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意见》(教基〔2007〕23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意见》(鲁教基字〔2008〕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建设与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地方课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地方课程是义务教育三级课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构建和完善课程管理体制、增强课程的适应性,提高地方建设课程的积极性和水平,激发中小学生的学习兴趣、转变学习方式、完善智力结构、增强创新意识,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各中小学校一定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和督导,确保地方课程的开设。 二、调整课程结构,建立必修与选修相结合的地方课程体系,实行统一与分散相结合的地方课程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实施素质教育,深化课程改革,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地方课程的开设,确保地方课程实施的整体效果,根据学生的生理特点、心理特点、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设置必修地方课程,包括安全教育、环境教育、传统文化、人生规划四门课程与假期生活指导,形成必修地方课程和选修地方课程相结合的地方课程体系。除假期生活指导外,必修地方课程在义务教育课程方案规定的地方课程、学校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课时中统一

安排课时(具体课时安排见附件1,鉴于部分教材暂不配套,本学年课时安排可由各市进行适当调整),使用相对统一的教科书。我厅将制定印发必修地方课程实施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学校开好课程。选修地方课程在确保开足课时的前提下,由地方和学校根据当地实际在我省制定的地方课程框架内自主开设。 三、组织对必修地方课程教科书的开发建设。根据义务教育必修地方课程实施指导意见,面向省内出版单位受理必修地方课程教科书编写申请,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同时,结合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对部分原有地方课程教科书进行修订和审查。 四、加强对地方课程教科书的管理。地方课程教学用书由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组织审定,经我厅批准后,列入《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教学用书目录》,由各市统一组织选用。2008至2009学年地方课程教材暂从已审查通过的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今年下半年,我厅将根据必修地方课程实施指导意见和选修地方课程开设的需要,立项开发部分新的地方课程教材。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各地一律不得组织编写和出版供中小学生使用的乡土教材类、专题教育类图书,不得面向中小学校征订发行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教学用书目录》之外的任何地方性和专题类教育用书及教辅材料。 五、免费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必修地方课程教科书。根据国家要求,从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对全省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费提供必修地方课程教科书。必修地方课程教科书在各市选用的基础上,由省里统一组织政府采购,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城市学生按照“一费制”标准交费购买。各地在选用时要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 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力量办学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教策[2018]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5.28 【实施日期】2018.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的通知 (粤教策〔2018〕6号)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民政局,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为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管理,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 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了《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现予以印发,请

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5月28日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我省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规范民办培训机构设立及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在民政部门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机构,以及职业技能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适用本标准。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 安徽省“国培计划(2013)”项目的通知 皖教师〔2013〕5号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财政局,各有关高师院校、培训机构: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国培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13〕2号)要求,结合我省中小学幼儿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决定组织实施我省“国培计划(2013)”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我省“国培计划(2013)”项目包括中西部项目和幼师国培项目,通过对义务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教师和校长(园长)和市县教师培训机构专兼职培训者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整体素质,引导各地规范教师培训管理,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普及学前教育和加强特殊教育提供师资保障。 (一)中西部项目 采取置换脱产研修、短期集中培训和远程培训相结合方式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分为三个类别20个子项目。 类别一:置换脱产研修 采取院校集中研修和优质中小学“影子教师”实践相结合的培训方式,组织高年级师范生或城镇教师到农村中小学校顶岗实习或支教,置换出农村骨干教师到具备资质的院校进行3个月左右的脱产研修(含不少于1个月的“影子教师”实践),并进行5个月的返岗行动研究、网络研修及跟踪指导,为农村学校(含城市薄弱学校,下同)培养一批在深入推进课程改革、实施素质教育和开展教师培训中发挥辐射带头作用的优秀教师。包括2个子项目: 1.“国培计划(2013)”——安徽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高级研修项目。培训对象为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 2.“国培计划(2013)”——安徽省中小学学科教学能手高级研修项目。培训对象为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县级及以上骨干教师。 项目承办院校选派高年级师范生到农村中小学顶岗实习。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职高专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职高专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 教人[2005]10号 颁布时间:2005-9-24发文单位:安徽省教育厅 各高职高专院校: 高职高专院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应用型人才。保证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质量,关键在教师。近些年来,随着我省高等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高职高专院校师资队伍的数量和质量得到一定的提高。但是,从总体看,全省高职高专院校师资队伍建设还存在诸多不适应,主要表现在,专任教师学历层次偏低,具备正高级职称的专任教师数量较少;教师年龄结构失衡,青年教师比重过大;专任教师数量不足,特别是具备“双师素质”教师数量过少;部分学校没有形成教师培养和培训的机制;人事制度改革滞后,教师聘任、考核等制度有待建立和健全等等。为切实贯彻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高职高专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职高专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高职高专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以及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院校师资队伍建设意见》(教高厅[2002]5号)为指导,以培养“双师型”教师队伍为重点,通过加强人才引进、大力培养培训“双师”素质教育、加快

专业骨干队伍建设、不断改善教师队伍结构、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等措施,逐步建立一支师德高尚、素质优良、业务精干、结构优化、富有创新精神和活力的,能适应我省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的教师队伍。 高职高专院校“十一五”期间师资队伍建设总体目标是:争取用6年左右的时间,使教师学历层次明显提高,青年教师中硕士学位以上教师的比例达到30%,有条件的学校争取达到50%:“双师素质”教师占专业课教师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有条件的学校争取达到70%以上;高级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有条件的学校争取达到30%左右;生产一线的兼职教师与专业课、实践课教师的比例不低于1:7,有条件的学校争取达到1:5以上;教师与学生的比例控制在1:18以内。 二、采取切实措施,改善教师队伍结构加强人才引进工作。针对我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数量偏少、层次较低的状况,各校要切实加大人才引进工作的力度,要根据办学特点和专任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引进等方式,尽快补充合格教师。要特别注重从生产一线引进或聘用一批学历层次高、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才,以适应高职高专院校教育教学的要求。 实施学历提升工程,改善教师的学历结构。各校要重视在职教师的培养,创造条件,支持和鼓励在职教师以各种形式攻读硕士学位,不断提高教师的学历层次。通过做好学历培养和人才引进工作,努力使具有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我厅组织力量,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以下简称“基准标准”)予以印发,并就有关实施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高度重视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本次新修订的“基准标准”,以国家、省有关设置标准为依据,规定了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必须达到的最基本办学条件,目的是要加快建设标准化学校,实现师资、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在城乡中小学的均衡配置,不断促进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各地一定要充分认识依据“基准标准”建设标准化学校的重要意义,把标准化学校建设作为今后10年各地义务教育的工作重点,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主动与发改、财政、人力社保等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扎实加以推进。 二、加强实施规划。各地要将公办、民办、民工子弟学校等凡承担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含完全中学)统一纳入标准化学校建设规划。要按照到2015年和2020年标准化中小学

校比例分别达到学校总数的85%和95%的进度要求,对照“基准标准”,对各学校办学条件进行分析,科学制定建设规划。要将标准化学校建设纳入各地城乡总体规划,根据常住人口变化、城镇化建设进程、服务半径等因素,落实项目定点和空间,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三、加大建设力度。各地要把标准化学校建设经费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范围,切实加大投入力度。要通盘考虑学校各方面指标要求,均衡配置城乡教育资源。要重视学校“软件建设”,努力推动学校办出特点和水平。要建立健全校长和中高级职称教师在县域内合理有序流动机制,鼓励支持骨干教师到薄弱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任教。加强校长和教师的培训提升,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使薄弱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民工子弟学校尽快达到设置标准,确保办学质量。 四、认真组织评定工作。为加强区域统筹,标准化学校的评定工作由各设区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各设区市教育局可在严格把握“基准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办学指标要求。各地确定的指标要求原则上应不低于“基准标准”。考虑到一些历史原因和区域差别,各设区市具体实施中,可在生均用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生均集中绿地面积、田径运动场规格、校园“两证”(土地证、房产证)办理等5项指标中,允许选择不超过2项适当调低评定标准。其中,“两证”办理要求可放宽至“具有长期使用土地的凭证和校舍建设的立项、竣工验收材料或房屋长期租赁协议”,其他要求放宽至不低于相关“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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