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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案所涉低潮高地诉求的管辖权问题——评析本案管辖权和可

专家学者评南海仲裁案

南海仲裁案所涉低潮高地诉求的管辖权问题

———评析本案管辖权和可受理性裁决

黄靖文*

摘要:2015年10月,菲律宾单方所提南海仲裁案的仲裁庭就管辖权问题作出的裁决中,涉及低潮高地的相关诉求问题。仲裁庭认定诉求所涉争端存在,并对第4项、第6项诉求确立了附带条件的管辖权,将第5项诉求的管辖权问题保留至实体阶段一并审理。本文结合南海仲裁案的相关材料,对本案所涉三类低潮高地法律问题的管辖权问题进行逐一分析,遵循同类国际仲裁案的一般思路,认为中菲之间在低潮高地性质界定、海洋权利和领土属性问题上不存在真实的争端,而且,即便争端存在,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争端亦构成有关争端的先决问题,仲裁庭难以合法地对低潮高地的有关争端确立管辖权。

关键词:南海仲裁案低潮高地管辖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一南海仲裁案所涉低潮高地法律问题及管辖权裁决结果

2013年1月22日,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十五部分和附件七,菲律宾正式启动“与中国就菲律宾在西菲律宾海的海洋管辖权引起的争端”国际仲裁程序,该案又称南海仲裁案。不同于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庭审理的传统领土主权争端和海洋划界争端,为顺利推进程序的进行,菲律宾对中菲之间在黄岩岛和南沙群岛的争端内容进行了筛选和再表述,将其包装为两国关于部分南海海洋地物的性质界定和海洋权利争端。在菲律宾所提的15项诉求中,涉及由中国实际控制的美济礁(Mischief Reef )、仁爱礁(Second Thomas Reef )、渚碧礁(Subi Reef )、南薰礁(Gaven Reef )和西门礁(McKennan Reef ,含东门礁,英文为Hughes Reef )被菲律宾定性为低潮高地。南海中的众多低潮高地开始引起国际法学界的重视和讨论。低潮高地(low-tide elevation )作为一个海洋法上的概念,是指在低潮时四面环水并高于水面但在高潮时没

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①低潮高地的概念是20世纪后现代国际海洋法发展的产物,低潮高地

的内涵、领土属性以及在划定领海基线中的作用等基本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尚存在分歧与争议。·63·*①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国南海研究协同创新中心法律研究平台博士生。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南

海断续线的法理与历史依据研究”(14ZDB16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公约》第13条第1款

:“低潮高地是在低潮时四面环水并高于水面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如果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宽度,该高地的低潮线可作为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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