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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自耕农与地主对土地的占有

清代自耕农与地主对土地的占有
清代自耕农与地主对土地的占有

清代自耕农与地主对土地的占有

一、问题的提出:清代的垦地是怎样的高度集中,是否农村只有地主和佃农

有一段时间,学者们在谈到清代社会基本状况和农村阶级关系时,在分析《红楼梦》的时代背景时,在评论白莲教等农民起义时,大多指出清代土地高度集中,只有少数地主占有土地,而广大农民则与土地所有权绝缘。学者们往往罗列清人的记载,证明这个论点。他们举出的资料,有明末清初顾炎武说的:“吴民之中,有田者什一,为人佃作者什九。”①康熙中作过归善令的上杭人邱嘉穗讲的:“一邑之中,有田者什一,无田者什九。”②康雍之世临川人陈之兰说的:“今之世,富者一而贫者百。”③秀水人、安吉州学正盛枫在讲到江淮之间农村百分之九十的人口之后说:“其十之一,则坐拥一县之田,役农夫,尽地利,而安然食租衣税者也。”④这都是讲农村百分之九十的人没有土地,而耕地集中在只有百分之十的人口——地主手中。研究者还举出一些大地主的例子,如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副都御史许三礼弹劾刑部尚书徐乾学“买慕天颜无锡县田一万顷”⑤,就是说慕天颜、徐乾学先后拥有至少一万顷田产。又如礼亲王昭槤说乾隆时,“海内殷富,素封之家,比比相望”,遂有“怀柔郝氏,膏腴万顷”⑥。

上述资料都出自清人之手,确是原始记录,但是如何准确地理解它们的内容呢?是否可以得出地主几乎占有全部耕地的土地高度集中的结论,是否可以得出农村除地主之外都是佃农的结论呢?笔者以为是可以再研究的。

在这里,我有几个疑问,觉得需要讨论:清代土地占有状况究竟是怎样的,如何理解土地高度集中,在地主旁边,除佃农之外是否还有一个人数众多的、拥有小块土地的、不可忽视的自耕农群体?正确认识清代土地占有状况对说明清代历史特点的意义何在?

二、自耕农在农户中所占的比重

顾炎武讲的“有田者什一”,是专指苏松地区,这里确实土地高度集中,他说的对,不过苏松的状态是特殊的,不足以表示全国的普遍情况。邱嘉穗、陈之兰、盛枫都是南方人,说的也是南中国的情形,而且是一般性的泛论,没有地主占田的具体数字作佐证,原是作不得准的。何况他们为说明自己关于土地制度和赋役制度的主张,讲些土地集中的过头话,也是可以理解的。清代农村绝非只是地主占有土地,绝非只有地主和佃农,还存在着相当数量的自耕农,它们也拥有相当一部分垦田。这方面的文献资料与那些土地集中的资料同时并存,不过没有怎么引起研究者的注意,我们不妨从这些材料入手,来揭示这个问题。

康熙帝在四十三年(1704年)因蠲免钱粮发出上谕:“蠲免钱粮,原为加恩小民,然田亩多归缙绅豪富之家,小民所有几何?从前屡颁蠲诏,无田穷民未必均沾惠泽,约计小民有恒业者,十之三四耳,余皆赁地出租。”⑦他是说在农业生产劳动者中,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人是自有耕地的,其余的人才是佃地的农民。这就是说,在十八世纪初叶,自田自种的自耕农占到农民总数的百分之三四十。

①顾炎武:《日知录》卷10《苏州二府田赋之重》。

②《皇朝经世文编》卷30 《丁役议》。

③《皇朝经世文编》卷31《授田议》。

④《皇朝经世文编》卷30《江北均丁说》。

⑤王先谦:《东华录》康熙卷44,二十八年十月癸未条。

⑥昭槤:《啸亭杂录·续录》卷2《本朝富民之多》。

⑦王先谦:《东华录》康熙卷73,四十三年正月辛酉条。

嘉庆九年(1804年)纂修的《巴陵县志》在讲到该地经济、人口分布和各行各业居民状况时写道:“十分其农,而佃种居其六。”①农村百分之六十的人口是佃户,其余百分之四十,则是地主和自耕农。依据一般的说法,也即粗疏的夸大地主人数的说法,它占农村人口的一成,那么岳阳的自耕农当占到乡村人口的百分之三十。

道光中编写的《江阴县志》,叙述该县风俗,说到“农之家十居八九,农无田而佃于人者十居五六”②。当时该地农业经济占统治地位.绝大多数居民是农业人口,而其中百分之五十至六十是佃农,则有土地的占百分之四十到五十,这样江阴自耕农也将有农业人口的百分之三十至四十之间。

同治年间撰辑的江西《新城县志》写道:“新城之民,农之家什九,农无田者十之七”

③。依上述之法推断,江西新城的自耕农约占总农户的百分之二十。

光绪间问世的《金山县志》在叙述人们经济关系时说:“务农之家十居八九,无田而佣于人者十之五六。”④依前面推测法,金山的农民中,百分之三十至四十是自耕农。

在十八、十九两个世纪,也即从清初到清末,无论是全国范围,还是不同省区和县分,自耕农的人数,占到农村人口的百分之二十至四十之间,但占百分之二十的是个别地区,多数情形是在百分之三十至四十之间。同时我们看到岳阳、江阴、新城、金山都处于长江中下游,是土地集中程度较高的地区,也就是自耕农较少的地方。北方土地占有的情形不同,相对分散,自耕农较多。把这个因素考虑进来,从全国来看,说自耕农占到农村人口的百分之三十至四十,应该是比较保守的说法,实际上它的比重还要高些。

自耕农的那样存在,是否为康熙帝及《巴陵县志》等撰著者所虚夸的,如果有关于它的统计资料,会把疑问澄清,可惜历史文献没有明白提供,我们只好观察若干类型自耕农的事例,或许有助于对问题的了解。

江苏宜兴人任鹏,有田十余亩,“精于课农”,嘉庆十二年(1807年)当地大旱,别人家颗粒无收,惟独他收了四亩田的稻子⑤。看来他既有生产资料,又有技术,才能在大旱之年有一定收成。江苏武进人张丰隆,“力田谋生,每至不分昼夜”,他的妻子章氏从事纺织,“恒夜半不休”,于是家业日隆⑥。他的同县人王皋峰,家世以农为业,幼时“随父耕作,终终日无倦容”,成年后与邵氏结婚,“夫耕妇织,早夜无间,衣食得以裕如”⑦。以上几户,男耕女织,经济有所发展。

宜兴白家圩人李三,兄弟三人,父亲在日有田六亩,屋四间,舟船一只,乃父死,分家,其二兄各得田三亩,他得船,不久,二兄及一嫂死,一嫂改适,他代抚养侄儿,贫穷不能结亲⑧。浙江乌程沈姓妇女,幼为人婢女,长嫁给农夫,“夫有田二亩,耕自给”,不久夫夫死,夫兄觊觎她的田产,逼她改嫁,她不屈饿死⑨。这两户土地甚少,家计单薄,走向败亡。

明末清初,无锡人华方苞在外教家馆,妻子邹氏“纺织自给,课家人力耕充赋”⑩。江苏震泽人、《嘉树山房集》的作者张士元,家有屋数间,“种桑一亩”,自身教学,妻子“率诸妇力于蚕织”11。这两家是务农兼教书,得以维持家庭开支。

①《皇朝经世文编》卷29《巴陵志田赋论》。

②道光《江阴县志》卷9《风俗》。

③同治《新城县志》卷1《风俗》。

④光绪《金山县志》卷17《志余》。

⑤常州《宜兴篠里任氏家谱》卷9之6,任泰:《丽衢公传》。

⑥常州《毗陵城南张氏家谱》卷4《章孺人传》。

⑦常州《晋陵王氏宗谱》卷3《文虎公传》。

⑧吴德旋:《初月楼续闻见录》卷10

⑨张海珊:《小安乐窝文集》卷4《书沈烈妇事》。

⑩《华氏传芳录》卷4陆楣:《省存府君墓志铭》。

11张士元:《嘉树山房集》卷10《与吴润之书》。

甘肃固原人姚正奉,有旱田十亩,嘉庆十五年(1810年),因灾荒外出谋生,五年后回乡,田被马得花叔侄耕种,代为纳粮,姚讨还不遂,致在争执中酿出人命①。赋役沉重和天灾流行往往迫使自耕农流亡,造成他们的经济破产和生活不安定,姚正奉的遭遇即是一例。

四川剑州人杜文元,将田地一块当给张现泷,得银二十两,同时又佃种这块耕地,每年出租②。这类出典、出卖土地者又佃种该项成交田地的现象在清代有一定普遍性,如山西襄垣人赵自幅有地六亩,典给李鹏筹,仍租田耕种③。广西灵台人白文库在嘉庆九年(1804年),把山地一顷出当给白心仁,其中八亩,认租耕种④。

雍乾中,江苏阳湖县胡元福,“治家业、精心计”,“出入耕作未尝不亲执”。“凡田租所入,菽粟黍稷薪稿,细至鸡豕凌杂,具有稽数,钩校纤悉,家人不能铢黍欺。躬自节俭而用其赢余,益市田宅,持筦钥四十年,视(其父)公茂公时产几十倍,至一顷有余。”⑤胡元福福父子初时是仅有十几亩田的自耕农,后来发展成为地主。直隶无极人张兴家,析居时“分田二十余亩,淬砺耕作,至千亩”⑥。由自耕农变成大地主。

山东栖霞郝培元的叔父家,有五十多人,一百多亩地,男子耕作,女子家务,没有游手好闲的,也没有奴婢,一家“衣食嫁娶,宾客应酬”,全靠农业生产⑦。江苏太仓州人杨开开基有两个儿子,六个孙子,“见客恂恂不能言,共耕田三四百亩”。道光时成书的《璜泾志稿》讲到此事,作者感叹地说:“自古云孝弟力田者,杨氏其庶几乎!”⑧郝、杨两家,土地不少,但是人口众多的大家庭,靠自身劳动为生,仍然是自耕农。

这些事实生动地表明自耕农的复杂情形:他们中有的人土地极少,拮据维生,有的人耕地略多,经营得法,经济稍宽裕,这样在他们内部,就可以分出有余裕的上农和贫乏的下农两个层次;有人口众多的大家庭,有单丁的小户,大族虽是人丁兴旺,但与小户同处于自耕农经济地位;有的购置土地,发家成为地主,有的出卖仅有的业田,沦落为佃客,这一升一降,反映自耕农的经济并不稳定,佃农和地主在他们中出出进进,人员有着流动。这样的复杂情况,如果没有众多的自耕农的存在,没有他们的频繁活动,是不可能出现的。由此可见,清代农村确有相当数量的自耕农,他们活跃在农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

考察清代自耕农在农村人口的比重,我们就所掌握的资料可以得出的结论是:第一、自耕农至少占农村人口的百分之三十至四十,这是很可观的比重,要知道在农村不到三个人中就有一个自耕农,这个比例不小了,而绝对人口量就更大了。这一事实,破除我们不合实际的观念:农村并非只有地主和佃农,自耕农的存在是不可忽视的。第二、要充分重视自耕农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自耕农直接同政府发生关系,同农村的佃农、地主也有密切的联系,相互发生作用,影响社会生活的变化。

三、地主所占有的土地及其内部分配

清代地主和自耕农人口比重与它们占有土地的比例是相互联系的问题,考察地主对土地的占有,就可以把问题基本搞清。

道光中江苏金匮人钱泳说到太湖区域的湖田,“不下数十万顷,其利倍于常田。大约仕①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内阁全宗·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嘉庆二十年,第55包。下引同类档案,

只注档案、年、包。

②档案,嘉庆二十年,第44包。

③档案,嘉庆十七年,第51包。

④档案,嘉庆十七年,第46包。

⑤常州《毗陵胡氏宗谱》卷4《元福公传》。

⑥李塨:《恕谷后集》卷6《张太翁传》。

⑦《郝氏遗书六种》,郝培元:《梅叟闲评》。

⑧《璜泾志稿》卷3《耆硕》。

宦富豪所得者十之七八,平民所得者十之二三”①。肥壤沃土,是官僚绅衿豪强的攫取目标,所以他们占有的较多,太湖周围的良田被他们占了七八成,正是这种情况的反映。下余的二三成为小地主和自耕农所有,不用说自耕农所拥有的湖田不会超过总数的百分之二十。生长在安徽、久住于南京的方苞于乾隆初年进呈的《请定经制札子》中写道:“约计州县田亩,百姓所自有者,不过十之二三,余皆绅衿富贾之产”②。这里说得很清楚,地主占有全部耕地的百分之七八十,自耕农只有下余的百分之二三十。这就和太湖区域的土地分配情形大体相同了,但是方苞说他讲的是全国情形。其实方苞最了解的地方还是长江下游,他有田在老家桐城,又在南京附近的高淳县置有数百亩产业,因此他所反映的实际上是南方的情况。

乾隆十三年(1748年),御史杨锡绂在《陈明米贵之由疏》中讲到土地集中的问题,他说:“近日田之归于富户者,大约十之五六。旧时有田之人,今俱为佃田之户。”③他是说到乾隆时耕地日益为地主兼并,原来的自耕农丧失稼土,沦落为佃户,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地主占有垦田的五六成,自耕农仍有三四成。还是乾隆时,吴英在《策书》中就政府蠲免钱粮政策说:“田大半归富户,而民大半皆耕丁,今而免粮,只见其继富耳。”④他是说三分之二的垦壤是地主所有的,不用说,自耕农只有三分之一了。杨、吴关于土地分配状态的说法,与地主、自耕农、佃农在农村人口的比例,大体上是协调的,即地主和佃农占农村人口百分之六七十,占有垦田也是这样的比数,自耕农占人口百分之三四十,相应有百分之三四十的垦田。

综合以上诸家的记载,我们可以认为地主占有六七成的耕地,自耕农只有三四成,在局部地区地主所占的比重要大一些或小一些。

地主阶级内部,土地的分配也是很不平均的,有占田几千顷的特大地主,也有只有几十亩田的小地主。笔者曾在《清代地主阶级述论》一文中,指出慕天颜、徐乾学占田万顷是不可能的。所谓“膏腴万顷”的怀柔郝氏大约是子虚乌有先生,进而认为“成千上万顷的人户极少,土地占有状况在地主阶级内部还是相对分散的。中小地主,尤其是小地主,人数最多,在某种意义上说他们是地主的主体”⑤。在那篇文章中这个观点没有展开,这里略作说明。

一千亩以上土地的主人,无疑是大地主了。他们对土地的占有,制作一表以揭示之。

表一大地主占田示例

①钱泳:《履园丛话》卷4《协济》。

②方苞:《方望溪先生全集·集外文》卷1。

③《皇朝经世文编》卷39。

④《清代文字狱档》。

⑤见《中国古代地主阶级研究论集》258页,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该文收入本文集中。

中小地主在土地占有上与大地主相差可以很大。怎样才算中等地主呢?明末清初的学者而又特别留心农事的张履祥,因他的朋友徐敬可有田四百亩,在给徐的书信中讲:“三吴之地,四百亩之家,百人而不可得其一也。”①有田数百亩的人家,是介于大、小地主之间的了,我们就以此作为划分它们的界限,并作中等地主简况表(表二),以省文字。

表二中小地主占田示例表

①《杨园张先生全集·文集》卷8

小地主的实例太多,不必征引文献以占篇幅。根据上列二表,可见清代地主的某些特点。

其一,大地主极少,膏腴万顷式的土地集中的概念难于成立。表一所列具有千顷以上土地的仅有四户,其中陈朝玉所有的沙田,折合良田不一定上得了千顷,剩下的三户都是官僚,他们的田产面积,是弹章所提供的,或是估计数字,其中虚数不少,不一定有那么多田。看来,能有千百顷土地的,在整个清代也是凤毛麟角。

清人言土地集中在极少数人手里的记载虽不缺乏,但也有不少与此相反的叙述。表一中属于江南的大地主有八个,中有三人是吴江县的,但是《江震续志》却说当地明代有巨富,以赀闻于全国和乡里,到了清代,“少素封者矣”①;嘉庆时吴江人张海珊在备荒的文章中写道:“吾里室鲜盖藏,即殷户亦无数百石之蓄”②。当地有大户,而县志和当地人竟说没有,其实他们是同明代比较而言,换句话说,清代吴江土地集中的程度要比明代为小。表中列的无锡县大户有两家,都是清初的,后来该处土地集中的情形有较大变化。乾隆中当地人黄卬在《锡金识小录》中写道:“城内业田之户多以田归于佃,可得倍价,故昔之田租城多于乡而聚,今则乡多于城而散也。”③是说大地主为得高价把田地出售了,而造成土地的分散。黄卬还说:“国朝邑无甚富之家,康熙中推南朱北杨为最,杨字鸿生,朱字尔恺,然田皆未能满万。”④即在华钎、华玕之后,没有上万亩垦田的地主了。

以上事实,使我们产生这样的印象:在清代,膏腴万顷的地主是绝无仅有的,拿这种观念看待清代的土地集中是不符合实际的。田地既非在地主阶级内部集中于极少数人之手,也非只为地主所有,而自耕农对土地的相当数量的占有,也使少数地主垄断垦田成为不可能。

其二,清代地主占有土地的多寡大体同它的政治身份相一致,平民地主是它的基干。

①同治《苏州府志》卷149《杂记》引。

②张海珊:《小安乐窝文集》卷1《湖滨备御事宜》。

③黄卬:《锡金识小录》卷1《风俗变化》。

④黄卬:《锡金识小录》卷7《南朱北杨》。

从表一、表二可知,大地主中有一部分是官员,而且是大官僚,这种人凭藉权势和财力,能够迅速地兼并土地,进入大地主的行列。也有的人本来就是大地主,不甘于政治上的平凡处境,借用捐纳制度而跻身于官场。中等地主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生员,他们有财力培养读书人,或者捐纳为监生,从而使他们也有一定的政治特权。小地主大部分是平民百姓,没有法定的特权。在三种类型的地主中都有平民,也都有官员、士人,但归纳起来,地主的大小和他们的政治身份相一致,土地越多,身份越高。但是官僚地主总是少数,平民地主才是这个阶级的主体。

四、清代土地占有状况反映封建社会晚期的特点

清代地主拥有垦田的百分之六七十,占了土地的一大半,不可谓不多了。它使拥有农村人口百分之三四十的自耕农,仅有三分之一的耕地,而使占人口百分之五十的佃农与土地所有权绝缘。垦田的三分之二归属于不到人口百分之十的少数人,它的分配是多么不平均啊!这就是高度集中!不过笔者在这里要明确的是:不必要地主占到了全部或百分之八九十的耕地才叫高度集中,不要说高度集中就意味着只有地主有土地,没有他人有土地,即没有自耕农有土地。笔者不赞成排斥自耕农存在的土地高度集中的概念,承认既有自耕农又有地主占有半数以上耕地的土地高度集中的观念。笔者认为正确理解这一概念,才有利于说明清代土地占有的特点。

我们理解的清代土地高度集中,从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占有演变史中更易于明瞭。战国时期自耕农所享有的土地要比地主多得多,李悝与魏文侯算五口之家的生活账,讲它有多少耕地,能生产多少粮食,需要多少口粮,多少赋税,此外衣着、社交需要若干,算的结果入不敷出,所以提出他的“尽地力之教”的主张①。李悝讲的自耕农经济状况,据此制定国策。他的议论客体表明,自耕农是社会的主体,而地主占有土地有限,远不能与后代相比。西汉自耕农经济发达,已为研究者所肯定②。占田制、均田制下自耕农是普遍的大量的存在,地主经济虽比战国秦代发展,但在与自耕农经济并存中不见得占有多大优势。唐中叶到两宋地主经济有进一步发展,然而从宋代官方的户口统计看,主户多于客户,即作为佃农的客户占农村总人口的百分之四十左右,主户占百分之六十左右。主户中一、二等户及部分三等户是地主,占人口不足百分之十,部分三等户和四、五等户的自耕农、半自耕农则占到百分之五十以上③。就是说到了宋代,自耕农仍多于佃农。换句话说自耕农的垦田当不少于佃农耕种的土地,即不少于地主的占田。在那时,地主至多掌握一半的耕地。明朝初年由于政府实行垦荒政策,产生了大量的自耕农。从战国到明初,自耕农的人数多于佃农,它的土地多于或不少于地主。明中叶以后到清代,地主土地增多,才达到占据半数以上耕地的情况。从历史长河来看,拥有半数以上垦壤的自耕农的田产逐渐减少,它的攫夺者地主的逐渐增多,乃至双方把占有比重颠倒过来,这个变化就是土地集中的过程。地主占有半数以上的耕地,达到高度集中的程度,这是封建社会晚期的状况,清朝的情形正反映了这一特点。

清代土地高度集中,使自耕农在人口比重中下降,佃农比重上升,地主以高度垄断土地,在出租上勒逼佃农,而且由于人口增长速度远远超过垦田增长速度,迫使一部分人无地可耕,而遊离于农业生产之外,有的成为小商小贩,有的成为手工业者或工匠,有的则成了无业游民。这样一来,各行业的从业人员在人口中的比重就发生了变化。清朝人由于切身的感受,敏锐地指出了这种衍变。

①《汉书》卷24《食货志》。

②参阅刘毓璜:《试论西汉时代的自耕农经济》,《南京大学学报》1959年第1期。

③宋朝官方统计的主客户口数字,一些学者不相信,认为主户多于客户的统计不准确,又依据当时人的一些记录,认为客户多于主户。对这种不同的意见,讨论起来相当复杂,也非本文任务,这里只能从略,并姑且依据宋代官方数字。

《巴陵县志》写岳阳人的职业:“十分其民,而工贾居其四。”①十分之四的人口是工商业者,另十分之六才为农业人口。盛枫说江淮之间,农村人口占人口总数的十分之六,“庶人在官与士夫之无田及逐末者十之四”②。康熙间修的《祁门县志》,谓该地“人性椎鲁,农者十之三”③。只有三成的人口务农,其他人是干什么的,没有交待,不必妄测。上述三个材料,令我们吃惊的是,农业人口才占总人口的百分之六十,或者还不到。祁门属徽州府,是出商人的地方,业农者少尚不足太奇怪,但江淮之间和岳阳并非工商业特别发展的地方,何以务农的人也不像有的地方那样高达人口总数的百分之九十呢?

先把这个问题搁一下,看一看比这更令人深思的事情。清初,朱泽沄在《养民》一文中写道:“天下有其人至贱,其力足以有为,散之不见其多,聚之足以为乱者,闲民也。古之闲民十之一,今之闲民十之六,通都大邑之闲民十之三,穷荒州县之闲民十六七。有无田之闲民,有无业之闲民,有有田而无田,有业而无业之闲民。”④乾隆时,法国天主教神甫阿米窝考察中国社会的报导说:“大多数的人,在整个年头,都没有职业,尤其是在南方各省,这种情形,就引起农村中有用的手工业及工业之扩大。”⑤稍后,龚自珍在《西域置行省议》中写道:“自乾隆末年以来,官吏士民,狼奸狈蹶,不士、不农、不工、不商之人,十将五六。”⑥不在士农工商四民之内的人竟占到人口的一半以上,他们是游民,是闲手,是懒汉,他们何其多矣!

上述种种记载的作者,为强调游民的严重性,强调非农业人口的众多,难免把问题说得严重一些,所估计各业人口的比例,不免缩小了农业人口的比重,但是去掉那种不实成分,也反映了这样的事实:农业人口比重在下降,工商业人口在上升,无业游民在增加。工商业者的上升是农村失业人口给提供了劳动力和预备大军,游民的增多是农村失业者增加的一种表现形式。农村失业人口的大量涌现,是土地高度集中的结果和标志。

由此我们对下述事实可能加深了认识:为什么苏松染踹业的工匠大多是大江南北互相牵引来的,而不是本地人;为什么景德镇的陶磁业主多是外乡人;为什么云南的铜锡业工匠来自湖广各地;为什么反清的秘密会党活动频繁,而其中多有非士非农非工非商的人;为什么五省白莲教起义中有那么多失业的人和时而为农时而失业的棚民;为什么会出现“湖广填四川”的自发的移民运动;为什么直隶山东的人民要移徙关东等等。这些事情,都同土地高度集中有关。

清代的土地高度集中,造成了大量的过剩农业流动人口,它一方面补充工商业的劳动力,促进其发展,一方面造成大量游民,使社会动荡不安。这两方面都对封建制不利,所以清代土地高度集中的状况,标志封建社会制度处于晚期阶段。

(原载吴廷璆等编:《郑天挺纪念论文集》,中华书局1990年版)

①《皇朝经世文编》卷29《巴陵志田赋论》。

②《皇朝经世文编》卷30《江北均丁说》。

③同治《祁门县志》卷5《风俗》引康熙志。

④《皇朝经世文编》卷28。

⑤转录邓拓:《论中国历史的几个问题》,140页。

⑥《龚自珍全集》第一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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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2018届高三年级模拟试题(一) 文科综合历史试题 第I卷(选择题共140分) 本卷部分共35个小题,每小题4分,共140分。在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 符合题目要求的。 24?学术界公认中国山水画所蕴含的独特境界在宋代的山水画中体现的最为纯粹、充分,这种“外师造化,中得心源”的境界正是中国山水画区别于西方风景画的根本所在。这表明中国传统绘画的一个突出特点是 A .诗中有画,画中有诗 B .意在笔先,以形写神 C .笔意奔放,体势连绵 D .真景实现,返璞归真 25.唐初以三省长官为宰相,合议军国大事于政事堂,但又择他官参加议政,名号为“参议 朝政”、“参议得失”等。以后又出现“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等头衔,同 为宰相之列。这样,宰相群体已不限于三省长官。这表明 A .唐朝三省议事已名存实亡 B .新设官职逐渐融入三省六部 C .宰相权力进一步被削弱 D .唐朝时官僚制度还不成熟 26.钱穆在《国史大纲》中评价中国古代某土地制度时说:“此田制用意并不在求田亩之绝 对均给,只求富者稍有一限度,贫者亦有一最低之水平。”下列各项对“此田制”的理解正 确的是 A .隋唐时期为保证政府财政收入而开始实行 B .它规定全部土地归国家所有,由政府平均分配 C .它有利于对无主荒地的开垦和农业的恢复与发展 D .它有利于消除土地兼并现象 27.北宋时期儒学家对佛道二教进行了激烈的批判,但到南宋时期,这种批判已经没有那么强烈了。促成这一变化的是 A .理学成为社会主流思想 B .儒学统治地位动摇 C .南宋的统治者尊道礼佛 D .南宋社会相对稳定 28.图9是中国近代不同时段机器设备进口年平均值的变化情况。导致此变化的主要原因是 进If曲万关平闊]

清政府最后的时间表

清政府最后的时间表 作者:邵建 来源:《读书》2010年第2期 清政府垮台于一九一一的辛亥年,从历史进入二十世纪始,它就进入了自己生命终结的倒计时。清末的政治腐败和人们对政府的控诉,可见梁启超的行文:“夫孰使我百业俱失,无所衣食者,政府也;夫孰使百物腾涌,致我终岁勤劳而不得养其父母者,政府也;夫孰使我一栗一缕之蓄积,皆使吏胥之婪索者,政府也;夫孰使盗贼充斥,致我晷刻不能即安者,政府也……”这样的政府非倒不可,更何况孙中山的革命党大张声势,筹谋推翻。但,清末立宪派给它指出了一条政治改革的道路,即立宪,可以说这是清政府唯一的图存之路。事实上,它也被逼走上了这条路,但,由于它自己的蹉跎,这条路最终也断送在它自己手里。 与孙中山的革命党不同,由梁启超在理论上指导的国内立宪人士,并不主张推翻清政府。在同盟会排满性质的“种族革命”外,梁启超推重的是政治制度改革的“政治革命”(梁氏是体制外人,他的语言如果转换为清政府的官方语言,就是“政治改革”)。此改革以立宪为指归,用梁氏的话表述:“政治革命者,革专制而成立宪之谓也。”从专制到立宪,可以说是二十世纪任何一种专制政体的政改方向。在体制外和体制内的各种压力下,晚清政府迫不得已接受了立宪者的主张,继一九○五年派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后,于一九○六年九月一日宣布“预备立宪”。这,不妨视为清政府“政治改革”的开始。 那么,从一九○六年到一九一一年,清政府在它生命的最后五年间,都做了些什么呢? 一九○六年:是年虽然宣布预备立宪,但立宪的预备期有多长呢,这是社会很关注的问题。九月一日的“圣谕”颁下:“……俟数年后,规模初具,查看情形,参用各国成法,妥议立宪实行期限,再行宣布天下。”显然,这是一个没有时间表的预备立宪,其中不乏遁词,如同在玩时间游戏。当然,立宪就是分权,政府本能地不愿意,能拖一天是一天。只是那时的它无从料及历史留给它的时间只有五年了,多拖一天就是往死路上多走一天。时在日本的梁启超有过这样一个观察,他在写给老师康有为的信中说:“革党现在在东京占极大之势力,万余学生从之者过半。前此预备立宪诏下,其机稍息。及改革官制有名无实,其势益张。”不妨注意这其中的“其机稍息”和“其势益张”。当人们开始信任这个带有政改性质的预备立宪时,即使是革命一方,其势头亦不免“稍息”;当人们认为这个政治改革是虚与委蛇、皮里阳秋时(比如只是把各部制变来变去),则革命势头必然反弹“益张”。这说明改革可以遏制革命,改革进一步,革命退一分。但是,假改革必然招致真革命;因此,清廷唯有真正立宪而非口头立宪才能自保。 一九○七年:客观地说,一味指责清政府假改革也不公正,革命派的压力,立宪派的努力,逼使它要调整自己的动作。继预备立宪后,一九○七年有两道诏书不应忽略,一是九月二十日预备成立资政院的谕旨:“立宪政体,取决公论,上下议院一时未能成立,亟宜设资政院,以立议院基础。”这是朝廷政改的一大动向,按照它自己的解释,资政院即英美议院之前身。一个月后的十月十九日,朝廷又下一诏,谓:“前经降旨于京师设立资政院,以树议院基础,但各省亦应有采取舆论之所。”这个舆论之所就是省议会,但清廷将之称为咨议局:“着各省督抚均在省会速设咨议局”,“筹计地方治安,并为资政院储才之阶”。这两道诏书光绪都明言是“朕钦奉慈禧皇太后懿旨”。慈禧虽然顽固,但也果断,决定在中央和地方分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 通知 [1995]国土[籍]字第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1989]国土[籍]字第73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五年多来,对于贯彻《土地管理法》,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促进土地登记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发展,需要对《意见》加以充实和完善。为此,我局在研究、总结了各地确权实践及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将《意见》修订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意见》同时废止。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一日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 达处理决定。 第二章?国家土地所有权 第三条?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依据195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 有。 第六条?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 第七条?国有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

建设用地法律法规汇编

建设用地法律法规汇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 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4、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5、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6、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8、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最新2016.11) 9、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0、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最新2016.11) 1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2、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16、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17、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18、划拨用地目录 19、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 20、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21、重磅!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公布 22、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11年修正) 23、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2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 25、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 26、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 27、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2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出让土地改变用途有关问题的复函 2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问题的复函 30、最高法院:政府收回国有土地时未引用法律条款,无效!(指导案例)

近代史论文--浅析清政府的腐败

浅析清政府的腐败 一,政治腐败。 1.无知守旧,虚骄自大 鸦片战争前,清朝政府对于世界的发展毫无所知,甚至在清人所著《明史·外国传》中竟然不分彼此,将葡萄牙、法兰西、西班牙等国家统统称为“红毛番”。对于世界一些国家尤其是欧洲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所处的地理位置都弄不清楚。对此外国人评价说当时清朝统治者对外国人根本不加区别“一体被中国人看作是夷人,他们那种亚洲式陴睨一切的气概是那样的浓厚,以致不屑再分什么彼此厚薄。” 当时的官员,都信奉“以模凌为晓事,以软弱为良图,以钻营为取进之阶,以苟且为服官之计。由此道者,无不各得,其所欲而去,衣钵相承,牢结而不可解。”因此,很多参与重大决策的官员都完全不知道自己所做的决定对未来有多少影响。在嘉庆、道光年间久任要职的军机大臣曹振镛,对讨教官运亨通之道的门生说:“无它,但多瞌头少说话耳!”这正如时人所揭露的“士不知耻, 为国大之耻。历览近代之士, 其自敷奏之日, 始进之年, 而耻已存者寡矣。官益久则气愈, 望愈崇则谄愈固, 地益近则媚亦益工。“鸦片战争之后,虽然中国被迫接受了西方日益强大的事实,部分官员和封建王室仍因循守旧,不能跟上时代变化的步伐。1876年6月,英国怡和洋行不顾清廷的劝阻,擅自在上海修筑了一条吴淞铁路,清政府觉得外国人在祖宗留下的土地上修筑铁路,有碍风水和面子,最后决定以28.5万两银子从怡和洋行手里买下吴淞铁路,并派人将铁路拆毁,抛于江海之中。1881年,手握重权的洋务派领袖李鸿章,为了解决开平煤矿的运煤问题,修建了一条唐山至胥各庄全长只有11公里的铁路。当铁路首次通车时,顽固派声称机车行驶会震动皇陵,李鸿章被逼得只好一度改用马拉车厢在铁路上行走,成为当时的奇闻。 2.贪污成风,搜刮无限 康熙晚年, 奢侈腐败之风已经兴起, 后来经过雍正时期的厉行节约和严刑峻法等改革措施而有所控制。到乾隆时, 随着经济繁荣和财力充裕,奢靡腐败之风重新抬头并愈来愈甚。乾隆六巡江南, 游山玩水, 沿途接驾送驾、进贡上奉、大兴土木, 豪华与排场空前, 糜费特甚。乾隆带了头,其示范效应无与伦比, 大小官吏借接驾和其他机会, 极尽奢华之能事。、文武百官、大地主、大商人, 无不过着灯红酒绿、纸醉金迷的生活, 尤其是满族亲贵, 沾染的奢侈淫靡的习气最严重。满人阿克当阿任淮关监督十余年, 搜刮的民脂民膏不计其数, 豪富无敌, 人称“阿财神”。汉族官宦豪族的奢华情形也大同小异。大小官吏上任之时大多两手空空, 离任返乡则车拉船载, 浩浩荡荡。 乾隆后期军机大臣和坤就是有名的大贪官,嘉庆时抄没其家,将其全部财产编列为109号,其中26 号经估计即值22000 万两。稍后的领班军机大臣穆彰阿, 与贪官和坤媲美, 揽权卖官, 贿赂公行, 世人讽剌说: “上和下穆。”1841 年大学士琦善被抄家,有黄金10912 两,白银1805 万两,珠宝11箱。丑声藉藉。“三年清知府, 十万雪花银。”是当时吏治腐败、几乎无官不贪的生动写照。 到了清朝后期,出现了买官卖官明目张胆的现象。由于封建社会里官职是被垄断的稀缺资源, 因此凭借手中握有的任免、考选、黜陟、迁徙之大权而卖官鬻爵、大肆收受贿赂的官吏大有人在。发展到清末新政时期, 重贿求官、当官捞钱已成为相当普遍、甚至成为当然的现象, “彼时政以贿成, 悬价售官, 殆已公言不讳。”谙熟官场潜规则的袁世凯就是通过重金贿赂奕劻而高升。陈璧一次送给奕劻5万金并求为干儿, “于是由道藩一跃而入为侍郎, 且邮部尚书矣。”上任之后,袁世凯仍继续大肆搜刮。向上讨好慈禧。在慈禧太后奔逃在西去的路途中时,袁世凯就派骑兵急追千里,给她送去10 万两银子做路费。慈禧太后在西安时,袁世凯又源源不断地送去30多万两银子和几百匹贡缎及其它珍贵的物品。向下以贿赂买通奕、李莲英为其所用, 通过大力保荐推举手下的将领武士、僚佐宾客, 来培植私人势力, 因此, 袁世凯的北洋系成为清末权势熏天的集团。 而清末的新政后,入仕之途有科举、荫袭、捐纳、保举以及从新式学堂或外国留学归来人员选拔官员, 途径不可谓不多, 然而实行起来混乱无章, 流品庞杂。所以清末选官制度的落后、混乱也是导致腐败的一

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空间范围

土地立体开发与空间权立法研究(第三部分) 吴清旺 五、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空间围 (一)我国土地所有权的空间围 研究土地所有权空间围,必须有两方面考量:一是空间权产生的现实要求及其理论基础;二是我国实行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前述已表明,空间权的产生在于社会生产力发展,土地开发从平面趋向立体,从粗放走向高效利用;空间权产生的理论基础在于所有权社会化,绝对所有权观念得到矫正,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调和的产物;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土地原则上采私人所有权形式。比照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解放了生产力,房地产改革推动房地产开发,城市化进程导致了城市土地集约化、立体化利用。从、的地铁到大城市常见的高架公路、轻轨公交,再到最近的磁悬浮列车,以及城市中越造越高的摩天大楼、越来越多的隧道工程、地下街道等,使得土地空间权越来越亲近仍处发展中国家的中国人。考察我国所有权的观念,市场经济的建立极提升了私人所有权的地位,但所有权相对化的观念并非私人绝对所有权观念难以为继之时方能凸显,可持续发展观念、生态环境保护等理念也促成了相对所有权观念的确立。公有制下的土地所有权同样受到所有权社会化的影响,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也不应是罗马法传统的“上达天宇、下及地心”三位一体的绝对化观念,其空间围也同样受到相应限制。限制的形式包含两种:一是因非所有权人设立用益物权而产生的限制;二是允许设立空间所有权而产生的限制。笔者认为,我国国有土地应允许他人为了开发利用土地空间而由非所有权人设立相应的空间用益性物权,但禁止在国有土地所有权上设立空间所有权。

1.设立空间用益物权而产生的空间限制 土地所有权的空间围包括横向与纵向两个方面。就横向而言,指土地面积,则以登记簿载明的“四至”,明确而具体;就纵向而言,指土地上下空间,若如水平向一样明确登记,则与消解不同主体间空间利益冲突而言,显属最佳。然世界各国大多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各国立法只是原则性规定土地所有权行使“于其有利益的限度”、“于法令限制的围”以及“于正当利益围”。1那么,何为“与所有权人有利益的围之”?对此原则的具体化则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飞机高空飞过显然不会导致对土地所有权人利用的妨碍,若热气球停于某土地上空或者架设高压电线等则有可能侵犯土地所有权的空间利益。因此,总的来说,具体是否侵犯土地所有权人利益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有学者对此提出更加具体化的判断:“在某一时间,依一般社会观念,土地所有权人之力量所支配的上空及地下,如无法律限制,即应认为属于其‘行使有利益的围’之。”2就我国土地公有而言,土地用益物权或空间用益性物权的设立都必须经国家许可。因此,土地所有权的空间围限制主要表现在“法律限制的围以”,而除此以外的空间则均为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空间围。这与土地私有制国家的空间所有权围界定原则相反:法律虽然承认土地所有权人不仅拥有地表,还为其利用和享有所需的上空和地下,但其权利不能延伸至除此以外的空间。3 2.国有土地所有权上禁设私人空间所有权 1《德国民法典》第905条规定:“所有权人不得禁止他人在排除干涉与所有权人无利益关系的高空和地层中所进行的干涉”;《瑞士民法典》第667条第1项:土地所有权于其行使有利益的限度内,及于土地之上下;《日本民法典》第207条:所有人于法令限制的范围内,及于土地的上下;《韩国民法典》第212条:土地所有权,于正当利益范围内,及于土地之上下;《台湾民法典》第737条:土地所有权于法令有限制外,于其行使有利益的范围内,及于土地之上下,如他人之干涉无碍其所有权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 2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12页。 3在美国“爱德华兹诉西姆斯”中确立了该原则。See: Edwards V. Sims, Court of Appeals of Kentucky, 232ky. 791, 24s. w. 2d, 619 (1929). 转引自薄燕娜:《空间使用权若干问题探讨》,载《物权法专题研究》(上),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40页。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5单元建设用地使用权 考点1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1.创设取得(一级市场) (1)除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以及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外,其他对集体土地的建设利用,都必须先征归国有,然后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创设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包括有偿出让和无偿划拨。 (3)用于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得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4)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2.移转取得(二级市场)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的条件 ①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②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③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的条件 ①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②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不得转让的房地产 ①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法定转让条件的; ②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③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④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⑤权属有争议的; ⑥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3.登记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转让、互换、出资、赠与,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建设用地

2020届广东福建等省4月高三联考文综历史试题(解析版)301C

广东福建等省2020届4月高三联考文科综合试题(word 文科综合 第I卷(选择题共1 40分) 本卷共35小题,每小题4分,共14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24.据学者考证,陕西岐山出土的青铜器(卫岙、卫鼎)铭文中分别记载了周共王时贵族裘卫向邦君厉买田和与矩伯进行土地交易并通过在场的执政官界定土地四至的史实。这反映m 当时 A.贵族成为土地交易主体B.土地私有观念深入民间 C.土地兼并现象日益严重D.土地商品化的社会趋势 25.魏晋时期,人们不再相信所谓的“天命”,转而追求“越名教而任自然”,诗歌中训勉的内容减少了,自由抒情和绮文丽藻的成分却日益增加。据此可知,魏晋时期A.文学创作的政教性有所减弱B.士族强化了对文化话语权的掌控 C.儒家思想受到佛道思想冲击D.文学才能是评判人才的重要标准 26.北宋时期,京东郓州士子,即以谤议官政而闻名全国:“郓俗,士子喜聚肆以谤官政。”更有狂狷之士,敢于冒犯宰相。据此可知,北宋时期 A.普通民众参政意识较强B.君主专制遭到削弱 C.重文传统影响政治氛围D.宰相权威有所下降 27.下表为明清时期部分地方志的记载,据表可得出的结论是,明清时期 A.雇工法律地位得到提升B.劳动力交易种类细化 C.亲邻之间盛行劳动互换D.自耕农经济全面衰退 28.道光二十六年(1846年),魏源著成《圣武记》一书,该书的第二部分对练兵之法、整军之策、筹饷之法、应敌之略等内容有较为系统完整的议论。这反映出魏源A.摆脱现实困境的经世致用之道B.希冀清朝贵族统治者改进吏治 C.努力寻找清朝统治衰落的病根D.从沉迷于训诂考据中率先苏醒 29. 1925年,全国学生联合总会发表通告,要求各地学联会号召民众积极发展力量,提出政治上的根本要求,推倒段祺瑞的北京政府,组织人民政府,召集国民会议废除不平等条约,惩办国贼等。这表明 A.青年学生支持国民大革命B.知识分子领导了民主革命 C.反帝反封建成为时代诉求D.民众反对国民党专制统治 30. 1944年,日本在上海限令各厂捐献铜铁,强令执行致使日商和华商工厂损失了许多设备,作为废铁献给了日本政府。日本这一做法主要是为了 A.摧毁沦陷区的经济命脉B.中断中日两国的经济来往 C.加快启动战时管理体制D.应对日益恶化的战争局势 31.右图反映了1952~1978年中国城镇化率与工业化率的变动情况(单位:%)。导致城镇

清代地方政府

《清代地方政府》读书笔记 《清代地方政府》是瞿同祖先生的力作,是瞿同祖先生在旅美期间著成,总共花了七年的时间,可谓是十年磨一剑。是一部用社会学的方法研究中国清代地方政府的实际构成及其实际运作模式的书。 我认为本书的内容可以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第一章,主要讨论州县政府在政治体制中的位置及它的重要性,它是政治体制中最小的一个单位,也是唯一一个“亲民”的政府,它的上级省府道往往只是对地方政府起监督作用的机构,真正行政事务的执行者是州县政府。第二部分是从第二章到第六章,主要讨论的是地方政府的五类正式组成人员,州县官及其书吏、衙役、长随、幕友,并分别从这五类角色的组织、任职资格、地位、经济待遇、贪赃形式、纪律控制等方面来进行讨论,把清代地方政府的机构弊端一一展示在我们面前。第三部分是七、八、九章,主要是讨论地方政府的职能,而通过上面的描写我们已经知道地方政府最重要的职能就是司法和税收,所以就专门用两章来对这两项职能进行讨论,而第九章主要是讨论其他的职能,而通过这三章我们可以看出地方政府在行使职能时往往离不开非正式权力因素——地方乡绅的支持。而最后一章主要是讨论中国特有的半官半民或作为官民中介的地方精英集团——士绅集团对地方政治的参与和影响。 从这本书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清代地方政府也是高度集权的,它就是州县官的一人政府,法律规定州县官一人把持地方政府的财权、司法等各方面的权力,但是由于州县官的出身途径主要由科举中举者如进士、举人;捐纳者如癝贡、增贡等;及其他途径如荫生、孝廉方正等,且清代法律规定州县官必须遵守“回避法”,即在家乡以外的地方任职,我们会发现这样途径晋升为知县的官员们大部分是一些毫无政治经验,且对当地情况毫无了解的人,他们该怎样来统治这个政府,这就只能依靠他们的下属,即书吏、衙役、长随及幕友。但是由于地方政府高度集权的体制,他们之间便形成了一种互相监督的关系,而且造成职位重叠,机构臃肿,政府办事效率不高,这是清代地方政府的一个弊端。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进行土地登记和处理土地权属争议需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按照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下列文书资料可以作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依据: (一)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 (四)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 第一节国家土地所有权 第六条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确定为国家所有。 国家已依法征收,但由于建设项目停建、缓建等原因交由农民集体耕种的土地,仍确定为国家所有。 第七条解放初期接收、没收、征购的土地,以及依据建国初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等国家颁布的政策和法令,当时没有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确定为国家所有。 第八条中国共产党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城市集体所有制等单位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包括农业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确定为国家所有。 第九条《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国家所有: (一)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三)进行过一定补偿或者劳动力安置的;

浅谈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和期限

浅谈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和期限导读:本文是关于浅谈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和期限,希望能帮助到您! 浅谈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和期限 苏佰林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如果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角度来考察,就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不动产物权,则不动产物权的一般取得原因(如继承),自然也适用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此只叙述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几项特殊原因。根据承载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法律属性,可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分为两大类: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1.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它的产生方式包括: (1)划拨方式。土地划拨,是土地使用人只需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不必向土地所有人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我国物权法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3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可

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包括: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上述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2)出让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者通过这种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即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三种形式:协议、招标和拍卖。协议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作为出让方),与土地使用人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协商一致后,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招标和拍卖,应当先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发出招标、拍卖公告,通过招标、拍卖程序,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拍卖、招标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采取拍卖、招标、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①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2018年全国高考二卷历史试卷答案解析

一、选择题:本题共12小题,每小题4分,共48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 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24. 据《史记》记载,商汤见野外有人捕猎鸟兽,张设的罗网四面密实,认为这样便将鸟兽 杀绝了,“乃去其三面”,因此获得诸侯的拥护,最终推翻夏桀,创立商朝,这一记载意在说 明 A. 商汤成功缘于他的仁德之心 B. 捕猎是夏商时主要经济活动 C. 商朝已经注重生态环境保护 D. 资源争夺是夏商更替的主因 【答案】A【解析】商汤认为野外捕鸟之人设的四面密实的网会将鸟兽杀绝,所以采取了“去 其三面”的做法,这表面看是对鸟兽的仁慈,不赶尽杀绝,实际上《史记》的作者司马迁有意在说商汤能够建立商朝是其仁德的结果,故选A;夏商时期我国华夏族居民大多已经过上定 居的生活,所以农耕应该是主要的经济活动,故B不符合史实;保护生态环境不是题目的主旨,而且题干没有说到商朝建立之后的事情,故排除C;题干提到的是商汤的举动与夏商更 替的关系,而不是资源争夺,故排除D。 名师点睛:这一题主要考查考生全面准确解读材料和审题的能力,试题以热点隐性切入,题 干以商汤仁慈能最终推翻暴虐无道的夏桀这一《史记》记载为载体,考查以德治国这一时政 热点(十九大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问题,同时这一题也在聚焦立德树人、彰显了历史学科积极育人的导向。考生在作答时需要注意审题干中的“意在说明”,这是提示 思考《史记》作者这样记载的用意所在,所以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方能得出正确答案。 25. 西汉文景时期,粮食增产,粮价极低。国家收取的实物田租很少甚至免除,但百姓必须 把粮食换成钱币,缴纳较高税额的人头税。富商大贾趁机操纵物价,放高利贷,加剧了土地 兼并、农户流亡,这反映出当时 A. 重农抑商政策未能实行 B. 自耕农经济发展受阻 C. 粮价低抑制了生产热情 D. 富商大贾操纵税收 【答案】B【解析】西汉文景时期,百姓的田租很轻,但是人头税重,而且在粮价极低的情 况下,还要把粮食换做钱币来交税,富商大贾再趁机操纵物价,放高利贷,这就意味着百姓 负担沉重,有可能因此而倾家荡产,再结合题干信息“加剧了土地兼并、农户流亡”可知,这 反映了当时自耕农经济发展难以为继,故选B;汉代推行重农抑商政策,故排除A;材料主 旨是农民负担沉重,C项与材料主旨不符;税收多少及其形式是由政府确定的,且材料信息 说的是“富商大贾趁机操纵物价”,故排除D。 名师点睛:这一题考查考生准确理解材料信息和进行逻辑推理的能力。题目主要涉及到了西 汉经济领域的诸多概念,如实物田租和货币人头税、土地兼并、重农抑商、自耕农经济等, 考生需要准确理解这些重要概念,才可以由题干信息推论出答案,思维含量较高。 26. 武则天时期,将中书、门下二省名称分别改为凤阁、鸾台,通过加授“同凤阁鸾台平章事”头衔,使低品阶官员得以与凤阁、鸾台长官共同议政,宰相数量大增,且更替频繁。这一做 法的目的是 A. 扩大中书、门下二省的职权 B. 为官员提供迅速晋升的机会 C. 便于实现对朝政的全面控制 D. 强化宰相参政议政职能 【答案】C【解析】武则天时将中书、门下二省名称分别改为凤阁、鸾台,就有加强皇权的 色彩,而与此同时,宰相数量大增,且更替频繁,这明显是为了更好地控制中央的官员,以 加强皇权,故选C,排除A;通过加授“同凤阁鸾台平章事”头衔,使低品级官员得以与凤阁、鸾台长官共同议政,并没有使得这样的官员迅速晋升,只是给了其参与议政的权力和机会,

分析清政府以夷制夷政策

晚晴以夷制夷政策分析 2012111105 张建俊 “夷”本来是中原地区以汉族为主体的中央政权对在中原以外的歌少数民族的称呼,有南蛮北狄东夷西戎,是带有一种优越感高高在上的一种态度。在清政府入主中原之前,满人也是“夷”的一部分,在明末的时候,对满人的称呼是建州奴。所以当满人掌握社稷的时候,“夷”这个字就不再随便提了,清政府继续维持一贯以来的朝贡体系,朝鲜,越南等都要向中央政府进贡,相对的,清政府会给这些附属国册封,赏赐,但不再是称夷,而是作为个附属国个民族矛盾的调节者,是民族团结的代表。所以在清末,夷就用来指那些远洋而来的外国人。 以夷制夷政策最早也不是在清朝提出的,北宋时期,在它版图的北面都面临着数个强大的少数民族政权,为了抵抗少数民族的侵扰,提出了以夷制夷的政策,即联合金打击更加靠近自身的辽,这个政策的结果大家也都看到了,有成功的一面,辽政权成功被打垮,可以说消除了一个威胁,可是却迎来了更大的威胁,要独自抗衡金,最终落得个灭国的下场,可以说是以夷制夷政策的失败了。虽然如此,可在国势弱于人的情况下,无力硬抗,也只能利用诸多外敌之间的矛盾来取得一线生机了,着也是清政府以夷制夷外交政策实行的初衷。 在十九世纪七十年代,这一政策被提出和采用,在这个时代,清政府虽然在生产总值上仍然在世界占有较大的比重,可是在工业上相对于西方的落后已经很明显了,经历了与英法等国的数次战争,清朝疲弱的形象已经在世界面前展现,以夷制夷这个政策咋一听起来是站在一个高角度,让外人互相竞争,中国置身之外。可事实上这与其说是一种选择不如说是一种无奈。清政府是在没得选里硬生生选了这一条。在清政府历次的对这一政策的实施中事实上都是在一步步割让自身利益的,如可以说运用的较为不错的马嘉里事件中,李鸿章邀请各国公使到中英谈判的烟台“度假”在谈判过程中,迫于各国压力,英国没有达成自身的全部述求,可是清政府也付出了极大的代价。除此之外,清政府就并没有在这个政策上有更加出色的表现了。每次的以夷制夷都是在割让利益的前提下让列强对中国的渗透加深。一旦列强不想干涉,清政府便毫无办法,就像在甲午战争结束后,没有愿意给中日进行调节的国家,奔走无果只能任人宰割。以夷制夷终究是因为国家积弱的无奈之举,成果可以想见。 清政府以夷制夷政策的失败有诸多的原因,从最根本上来说,中国虽然作用广阔的土地,拥有众多资源,可是在世界上资本主义大行其道的时候,中国仍然是专制社会,并且在这种专制社会下保有长期以来的自大的色彩,在政治体制,军事,经济上都已经落后于世界,国人对此却不甚了解,甚至对国与国之间交往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什么性质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什么性质,2者之间有区别吗 先说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一般来说,土地所有权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范畴。但是土地所有权相对于一般财产所有权而言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1、主体的特定性 2、交易的禁止性 3、权属的稳定性 4、权能的分离性 土地所有权内容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同时对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有三条重要的限制: 1、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2、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违反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3、土地所有权禁止交易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的土地,除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下面说说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补办出让手续、补缴或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使用权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者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 其实上面的都是法规,不见得能看明白,说白了,土地所有权是国家和集体的,个人没有所有权。你可以通过合法手段取得使用这块土地几十年的使用权(住宅是70年),然后可以种地、盖楼、或卖掉。 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有什么区别? 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区别为: 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分

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分国有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属于全民所有土地的权利。 城市的土地,法律规定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均属于国家所有;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这就说明我国土地要么是属于国家的,要么是集体所有的。那么如何实现对国家土地的有效利用呢?这就涉及到民法上的所有权的问题了。土地是属于国家或者集体的,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没有土地所有权。那我们的住房、办公楼所用的土地是怎么回事呢?其实,我们的住房、办公楼所用的土地我们是没有土地所有权的,我们有的仅仅是土地使用权。是由国务院代表国家通过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等方式来实现土地所有权的行使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建造并经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地上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是用益物权,是我国国土资源部对我国土地划分的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地中的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这正是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划拨而产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是国家所有的土地,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权

人在国有的土地上设立的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土地没有所有权,但是他对他所享有的使用权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享有所有权,即是土地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房地产结构。 同时,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取得是法定取得、原始取得,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继受取得,是通过出让和划拨的方式取得的。 由此可见,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们应当要区分清楚,以免引起房地产权益的争议。

参考资料 清朝政府的“移民实边”政策与朝鲜族聚居区的形成

清朝政府的“移民实边”政策与朝鲜族聚居区的形成 1、清朝政府的“移民实边”政策 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由于世界资本主义列强的严重侵略,中国逐步变成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资本主义列强将侵略魔爪也伸入中国东北的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各领域,使东北边疆陷于全面危机之中,尤以沙俄为最。沙俄通过公元1858年(清文宗咸丰八年)的《瑷珲条约》与1860年(清文宗咸丰十年)的《北京条约》,夺占中国黑龙江以北、乌苏里江以东约100多万平方公里的土地。清政府内外的仁人志士纷纷献计献策,力图挽回东北边疆的全面危机。其中,黑龙江将军特普钦对此提出移民实边,招民开垦的四条建议:其一,充实边陲,以防俄人;其二,安插流民以杜私垦;其三,招垦征租,以裕俸饷;其四,封禁参、珠,不如放垦之有益民生。1尤其是帮办吉林事务、负责吉林珲春地区勘界的吴大澄、踏查东西伯利亚的著名学者曹廷杰以及在抗俄斗争中以身殉国的寿山将军,在积极倡导移民实边思想方面做出重要贡献。清政府面临日趋加深的边疆危机,日益拮据的财政困境,在国内舆论的强大压力下,被迫逐步解除东北的封禁,实施移民实边政策,并逐步由局部解禁到全面开放。 清政府对东北的解禁,开始于清咸丰帝时期。1857年,御史吴焯奏请开垦黑龙江呼兰以北蒙古尔山地方荒原百万垧。1860年,吉林将军奏请开垦吉林省凉水泉南界舒兰以北土门子一带禁荒10万垧。

清帝咸丰为形势所迫准奏,决定局部解禁,是为招民开垦之始。吉林地区解禁招垦始于1860年。清帝令放垦吉林舒兰以北土门子一带禁荒10万垧,省西围场约8万余垧,阿勒楚喀以东荒地8万余垧,双城堡所剩围荒及恒产夹界边荒4万余垧,准备招民开垦。21881年(清德宗光绪七年),吉林最后一个封禁区—吉林南荒围场(今吉林省延边地区),实行移民实边政策,开放延吉、珲春、汪清、和龙四县境内。黑龙江地区解禁始于1857年;奉天(辽宁)地区解禁始于1863年,御史吴台寿奏请开垦奉天荒地,获准。31875年,清颁布《盛京东边道闲旷地带开垦条例》,废除鸭绿江和东边道之地区的封禁。 综上所述,在清帝咸丰(1851~1861年)、同治(1862~1874年)时期,清政府为了克服东北边疆危机,不得不解除黑龙江、吉林、奉天(辽宁)三省的封禁,初期是局部地区的弛禁放垦,最后是全面解禁,全部开放,实行移民实边政策。 2. 延边地区朝鲜族聚居区形成 十九世纪下半叶,延边地区的朝鲜垦民越来越多。清朝在这一地区实行“以韩制韩”的方针,并建立了相应的行政体制。同时清朝对延边地区的朝鲜人实施归化政策,促使其成为清朝的边民。这一时期延边地区逐渐形成了大片的朝鲜人聚居区。 1883年4月,敦化县知事张贴告示,声称要把来自钟城与会宁两邑的越边垦民全部遣返朝鲜。对此,朝鲜的会宁与钟城的老百姓以“土 2《清文宗实录》卷339,第6~7页。

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年度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前款规定的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 第七条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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