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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独立园、附属园、幼教点(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二章公办幼儿园收费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并依据幼儿园评定等级、资金保障水平适当拉开收费差距。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限额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保教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省定收费标准限额内核定,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提请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幼儿园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等。

(六)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三章民办幼儿园收费

第九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幼儿园保育教育、住宿成本,办学质量、幼儿园等级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照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办学成本、住宿成本、财政补贴、幼儿园等级等情况,合理制定保教费、住宿费最高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应当保持稳定,报备后1年内不得变动。

第十一条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等级证明等;

(二)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

(四)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招生简章刊登标准、园内公示的收费标准、实际执行标准应与备案标准一致。

第四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十三条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方便提供家长选择的服务,按照“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可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但不得与保育教育费一并统一收取。

第十四条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未纳入目录的收费项目,幼儿园一律不得收取。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幼儿在园教育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收费前向幼儿家长发放收费通知单,收费后及时发放结算单和合法票据,接受家长监督。

第五章管理规定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第十七条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二十条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或因病休假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部分预收的保教费和住宿费等费用,具体退费方法:按半个月标准计算退费,退(转)园或因病休假天数每满15日(含星期六、星期日),退还半个月保教费、住宿费;不满15日的不计退费。

实际在园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止点为办理离园手续日。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

第二十一条各地要按照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规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幼儿与同城幼儿享受同等政策。

第二十二条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要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一)幼儿园应在园内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牌或公示墙,将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收支情况,幼儿园性质和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二)幼儿园要建立规范化的收费公示动态管理制度,及时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准确,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三)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四)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备案信息,由备案机关在政府网站集中公示。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收费应当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科学计算保育和教育培养成本。

幼儿园接受价格、财政、教育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挤占、挪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细则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省相关规定有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一律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完整版)2019修订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6 修订条文 (2019年版) 说明:下划线标记的文字为新增内容,方框标记的文字为删除的原内容,无标记的文字为原内容。 1总则 1.0.1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 1.0.3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应符合表1.0.3-2的规定。 表1.0.3-1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 1.0.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儿健康成长;

2. 保证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并具备防灾能力; 3. 符合节约土地、能源,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 1.0.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5living room 供婴幼儿班级活动及公共活动生活和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6unit of living room 供婴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的空间。 2.0.9多功能活动室multi-functional room 供全园婴幼儿共同进行文艺、体育、家长集会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10(此条删除) 2.0.11喂奶室nursing room 2.0.12 2.0.13晨检室(厅)morning inspection room 供婴幼儿入园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空间。

3基地和总平面 3.1 基地 3.1.1 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1.2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建设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 2. 不应置于易发生自然地质灾害的地段; 3. 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场等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不应与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毗邻; 5. 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6. 园内不应有高压输电线、燃气、输油管道主干道等穿过。 3.1.3 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 3.2 总平面 3.2.1 托儿所、幼儿园的总平面设计应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管网综合等设计。总平面布置应包括建筑物、室外活动场地、绿化、道路布置等内容,设计应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3.2.2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两三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A 合建的既有建筑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抗震、防火等安全方面的规定,其基地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规定; 2

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 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七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 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八条全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按类别收费,划分为省实验示范园、市级一类园、市级二类园、市级三类园,分别执行不同等级的收费标准。凡已经审批注册但未经评定类别的公办市直幼儿园和各县区幼儿园,由幼儿园申请,市和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分别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按不高于市级三类园标准制定临时收费标准。 第九条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幼儿园建设标准

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加强幼儿园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幼儿园的规划设计质量和建设水平,营造适合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物质条件和育人环境,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幼儿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幼儿园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幼儿园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幼儿园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幼儿园建设必须坚持“以幼儿为本”的原则,符合幼儿生理和心理成长规律。园区布局、房屋建筑和设施应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绿色环保、经济美观,具有抵御自然灾害、保障幼儿安全的能力。 第五条幼儿园建设应与学前教育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本建设标准对幼儿园各类及各项用房面积指标设置了低限和高限。普惠性幼儿园不得低于面积指标低限,也不宜高于面积指标高限。幼儿园可利用现有资源面向社区开展0岁~3岁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幼儿园项目,均应先规划后建设。各地应根据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指标进行园区规划。幼儿园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 第七条幼儿园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人口数量确定,并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第九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分类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幼儿园建设规模分类表 注: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超过12班。城镇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少于6班。农村幼儿园宜按照行政村或自然村设置,办园规模不宜少于3班。服务人口不足3000人的,宜按3班规模人均指标设办园点。

申报市一类幼儿园汇报材料

申报市一类幼儿园汇报材料 材料永和县城镇第二幼儿园根据市、县教育局精神,对照《临汾市幼儿园分类评审标准》,申请临汾市一类幼儿园,幼儿园情况汇报 如下: 一、基本概况:我园建于xx年8月,位于永和县响水湾,园内布局合理、环境优雅,占地面积5020平方米,建筑面积2978平方米,户外活动面积2500平方米。配有保健室、多功能室、档案室、活动室等。活动室配有电视机、DV D、电钢琴、录音机等。厨房并且配有消毒柜、冰箱等食品加工设备。保健室配有体检设备,常规医疗用品。办公室办公用品齐全,活动区配有幼儿插塑,拼图,自制的卡片、篮球,还有沙包,跳绳、纸球等,幼儿图书人均10余册,院内有沙坑占地30平方米。园内有卫生饮水设备和流动水盥洗。各室光线充足、通风、干燥。我园现有九个教学班,310名幼儿,两个大班、四个中班以及三个小班。其他教职工35名。其中大学本科学历5人,大专学历一人,受过一定的幼教专业培训,热爱幼儿事业,工作成绩突出。我园遵循《幼儿园工作规程》与《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的要求。秉承“用爱养育,用心教育”的办园宗旨,始终贯穿“玩中学,学中玩”的教育理念,让孩子“学会生活,学会认

知,学会做事,学会共处”,促进每一个孩子体、智、德、美全面健康和谐发展,得到家长及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二、幼儿园发展情况: (一)加大投资力度,完善教育教学设施,优化育人环境为改善办园条件,优化育人环境,永和县委县政府、县教科局领导分重视,加大投入,在永和县原职业中学原址上改建成一所符合标准的幼儿园。同时更换和添置了滑梯,小精灵隧道等大型玩具、沙池,改建了幼儿活动室,区域活动室,盥洗室,寝室,厨房等。完善了幼儿活动室、档案室、保健室等,丰富了幼儿的活动设施。我园在改造外部环境的同时也加强了对内部设施的优化。我园配备了电脑、打印机、数码相机、多媒体设备,为每个活动室配有电钢琴,电风扇、录音机、液晶电视机和DVD,为实现幼儿教育的现代化打好物质基础。为扩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进一步缓解我县幼儿入园难问题。今年,我园又新建一座标准化教学楼,新楼设计完全按照省级一类园标准,并结合幼儿的身心特点进行,设有活动室、寝室、更衣间、卫生间、盥洗室各9个。今年9月份已投入使用,该楼的使用进一步提升了我园的整体办园水平,对促进我园保教水平的发展意义重大。 (二)科学规范管理,提高办园水平。 1、实行层次管理。我园设园长一名,副园长两名,园长主管全盘工作。副园长主管教学、科研、家长工作和安全工作,领导班子成员稳定团结、目标明确,且分工具体、职责落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1年12月31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以发改价格〔2011〕3207号印发。《办法》共24条,自发布后30日施行。 概要 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2011年12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 为规范幼儿园各种名目的收费,《暂行办法》规定,幼儿园收费统一为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育教育费一并统一收取。严禁幼儿园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与入园挂钩的费用,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暂行办法》要求,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各地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收费政策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1] 背景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下,幼儿园教育得到了较快发展,特别是民办幼儿园教育发展迅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幼儿教育资源供需的矛盾。同时,各有关部门加强了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管,规范了幼儿园的收费行为。但总体看,幼儿教育基础还较薄弱,幼儿“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群众反映比较强烈。一些地方的幼儿园设立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一些幼儿园以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名义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费用;一些幼儿园以开设象棋班、围棋班、珠算班、舞蹈班、绘画班等各种兴趣班名义,在

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幼儿园建筑设计基本要求 幼儿园的任务 1, 解除家庭在培养儿童时所受时间,空间,环境的制约. 2, 让幼儿身体,智力和心情得以健康发展. 3, 幼儿园教育作为整个教育体系基础之基础,是对儿童进行预备教育(性格完整健康,行 为习惯良好,初步的自然与社会常识). 4, 幼儿园教育对象是3-6岁儿童(保育与教育的机构) 5, 幼儿园教育纲要:幼儿园的教育课程没有明显的教育课程的区分,大概由健康,人际关 系,环境,语言,表达等六个领域以及各种活动构成.各个领域相互融合,决定教学容. 幼儿园指导纲要的要点 教育课程的编排 教育课程的编排由领域围与年间活动构成,课程容相互融合, 无明确的科目区分. 领 域 围 领域的种类 领域的容 健康 ·活泼,轻松愉快地成长,体会充实感. ·充分的活动自己的身体,循序渐进的活动. ·养成健康,安全的生活习惯及生活态度. 人际关系 ·享受愉快的幼儿园生活,体会通过自己的力量达到目的的充实感.

·与周围的人的相互交往中培养对他人的爱与信赖感. ·养成社会生活中良好的习惯及态度. 环境 ·培养与周围环境的亲近感,并在与自然的接触中培养对各种事物,现象的兴趣与关心. ·周围环境与自身的关联中,进行发现与思考,并将其应用在实际生活中. ·对周围事象进行考察,思考,学习,丰富对事物性质,数量,文字等的感觉. 语言 ·使儿童体会用语言表达自己的心情时的快乐. ·学会倾听别人的语言及谈话,尽量说出自己所经历的,所思考的事,体会相互交流的乐趣. ·在理解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语言的同时,多接触连环画与故事书等,并要经常与老师,小朋友相互交流. 表达 ·培养对各种美好事物丰富的感受力. ·用自己的话表达自己所感受到,思考到的东西,并体会其中的乐趣. ·培养对生活的形象思维,并感受各种不同的表达方式. 一年中举行活动 的容 幼儿园的入学典礼,六一儿童节,教师节,中秋节,国庆节,运动会,圣诞节,元旦,结业典礼等. 幼儿园建筑的要求 1, 安全(一切从保护儿童,不受伤害的角度出发). 2, 卫生(让儿童健康地生活). 3, 舒适(让儿童身心全面发展). 4, 个性(吸引儿童,增色环境) 空间,设施构件的比例与尺度及色彩都以儿童对象. 幼儿园的分类及规模

山西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保教费是指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入园幼儿收取的费用。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教费中列支,不得另外收取住宿费。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可供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教育、生活而代收代付的费用。收费项目包括床单、被罩购置费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纳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二章公办幼儿园收费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第六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 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等级及财政拨款经费占办园比重不同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可有所不同。但在同一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村相同类型、等级及经费来源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应统一。 第七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审批程序。 各设区的市市区、县(市、区)城城镇、乡村范围内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各级各类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具体收费标准,按行政隶属关系,在不超过省定的最高标准范围内,分别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和财政行政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教育和财政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申请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成本测算材料; (三)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制定标准的目的)为促进幼儿园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类幼儿园,是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依据。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幼儿园,是指对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幼儿提供集体保育和教育的全日制或者半日制的学前教育机构。规模在3个班以上(具有小班、中班和大班完全建制)的为幼儿园,规模不足3个班(未按年龄段分班)的为幼教点。(条例) 二、选址与规模 第三条(选址要求)幼儿园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幼儿园建设标准2010) 一、幼儿园的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和幼儿园布局的要求,城市小区幼儿园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 二、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三、幼儿园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和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应避开输气管道、交通干道及高压供电走廊等。

四、幼儿园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等。 五、幼儿园应有独立安全的园舍、院落和出入口。不得与居民住宅或其他非幼儿园建筑物共用、混用或连成一体。 第四条(办园规模)幼儿园规模和班级人数。(幼儿园建设标准2010) 一、幼儿园规模: (一)3班(1轨),90人; (二)6班(2轨),180人; (三)9班(3轨),270人; (四)12班(4轨),360人。 二、班级规模: (一)小班(3-4周岁)20-25人; (二)中班(4-5周岁)26-30人, (三)大班(5-6周岁)31-35人。 三、建设用地标准 第五条(用地面积标准)幼儿园用地面积指标。(幼儿园建设标准2010) 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设用地、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集中绿化用地。有关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详见表1。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 发改价格…2011?3207号 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 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北京市一级一类幼儿园名录

北京市一级一类幼儿园名录 名称/地址/园长姓名/联系电话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机关幼儿园/地安门拐棒胡同2号/何薇/64014883 东城区卫生局第三幼儿园/东圳江2号/王丽颖/65245183 外经贸部机关幼儿园/崇文区台基厂三条2号/宋小茹/65246219 北京市第一幼儿园/东四北大街汪芝麻胡同19号/冯蕙燕/64041851或64041825 解放军总政治部幼儿园/安德里北街27号/刘九如/66794774或66794773 煤炭工业部机关幼儿园/东城和平里九区3号/杨春凤/64217766-25900 东城区东四五条幼儿园/东四五条41号/王小萍/64040197 东城区东华门幼儿园/西河沿大街149号/连玉华/65124342 化学工业部幼儿园/和平里化工大院/张秀芬/64212890 东城区职业教育中心校附属幼儿园(原十字坡幼儿园)/东外十字坡22号/ 王新茜/64161929 鲍家街幼儿园/复兴门内大街前老来街38号/张淑兰/66022312 棉花胡同幼儿园/西城区棉花胡同78号/迟蔷/66181319或 66181953 公安部幼儿园/木樨地北里2号/张秀珍/63261827 二龙路新京畿道实验幼儿园/新京畿道小区12号楼/付曼丽/ 66022044 崇文区光明幼儿园/崇文区光明25楼/郝杰兰/67129766 崇文区第二幼儿园/安化北里64号/何佩云/67142852

崇文区第三幼儿园/幸福北里12楼对面/范佩芬/67115628 崇文区安乐幼儿园/永外杨家园路70号/邹平/67212868 北京军区空军育翔幼儿园/崇文区板厂南里11号/张德慧/67125378 和平门幼儿园/上斜街/申桂红/63153991或63035684 槐柏树幼儿园/槐柏树南里10号楼/韩平花/63039953 北京第四幼儿园/宣武区樱桃三条7号/金幼中/63520354或 63521996 中国工运学院幼儿园/海淀区增光路45号/桑凤英/68458009 解放军总后勤部五一幼儿院/太平路31号/关俊英/66887343或 66885445 海军北京示范幼儿园(一幼)/西三环中路19号/苏琼珠/ 86954011 北京市六一幼儿园/海淀区青龙桥六间房1号/刘燕/62881880 丰台区实验幼儿园/方庄芳群园2区10号楼/祁爱莲/67622250 解放总后勤部六一幼儿园/丰台北大地75号院内/薛春葭/66884415或66888032 丰台区丰台第一幼儿园/丰台区东大街28号/吴冬慧/63811373 航天部第一研究院幼儿园/丰台区万源路东高地90栋/张琳/68381868 北方车辆制造厂幼儿园/北方车辆制造厂内/王慧妍/83877711-4208或2422 石景山第三幼儿园/石景山高科技海特花园小区内/徐燕/68872445 首钢幼儿保教处第四幼儿园/老山东里/王明翠/68875373 北京军区政治部幼儿园/北京八大处甲1号(军区政治部)/杨桂贞/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样本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原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制定原则目)为增进幼儿园原则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根据国家关于文献精神,结合我省学前教诲发展实际,制定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原则,合用于我省各类幼儿园,是规划、设立、评估和管理幼儿园根据。 第二条本原则所称幼儿园,是指对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幼儿提供集体保育和教诲全日制或者半日制学前教诲机构。规模在3个班以上(具备小班、中班和大班完全建制)为幼儿园,规模局限性3个班(未按年龄段分班)为幼教点。(条例) 二、选址与规模 第三条(选址规定)幼儿园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幼儿园建设原则) 一、幼儿园设立必要符合本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诲发展和幼儿园布局规定,都市社区幼儿园建设必要符合《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国家关于规定。 二、幼儿园必要设立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当、空气流通、日照充分、交通以便、场地平整、排水畅通、基本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地段。 三、幼儿园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和也许发生地质灾害地段,应避开输气管道、交通干道及高压供电走廊等。

四、幼儿园不应与不利于小朋友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小朋友安全场合毗邻,涉及:集贸市场,娱乐场合,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解决站,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场合等。 五、幼儿园应有独立安全园舍、院落和出入口。不得与居民住宅或其她非幼儿园建筑物共用、混用或连成一体。 第四条(办园规模)幼儿园规模和班级人数。(幼儿园建设原则) 一、幼儿园规模: (一)3班(1轨),90人; (二)6班(2轨),180人; (三)9班(3轨),270人; (四)12班(4轨),360人。 二、班级规模: (一)小班(3-4周岁)20-25人; (二)中班(4-5周岁)26-30人, (三)大班(5-6周岁)31-35人。 三、建设用地原则 第五条(用地面积原则)幼儿园用地面积指标。(幼儿园建设原则) 幼儿园建设用地涉及园舍建设用地、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集中绿化用地。关于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详见表1。

青海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青海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学前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2011]76号)的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二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三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四条保教费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财政投入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下发执行。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要与幼儿园的评价相结合,坚持“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幼儿园等级评定权限及标准评定等级,按评定等级拉开收费档次,激励幼儿园的发展。要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孩子享有受教育的机会。当幼儿园评价等级及收费标准发生变化,应从下一学期开始执行审批后的新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申请)时,教育部门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包括办园平均年成本测算资料;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六)幼儿园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人工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园幼儿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

幼儿园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改革和发展委员会 幼儿园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建标 X X X – 2 0 1 0 2010 北京

幼儿园建设标准 建标 X X X – 2 0 1 0 (限国内印发)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改革和发展委员会施行日期:2010年月日 X X X X出版社 2010 北京

前言 编制《幼儿园建设标准》工作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0]180号)的具体要求和安排,按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7]144号),由教育部负责主编,并委托江苏省教育厅具体承担编制工作。 编制过程中,我部发展规划司请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对幼儿园基本情况进行收集和统计,组织编制组到有关省、市、自治区对幼儿园抽样进行实地调研,查阅了近几年国家、教育部和有关部、委、局文件中关于学前教育工作的要求。编制组在分析研究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完成了《幼儿园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各有关部门、地区和学校的意见后,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五章,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园舍构成,幼儿园布局、选址、规划与建设用地,园舍建筑面积指标,园舍建筑标准。 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江苏省教育厅 参编单位:江苏省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南京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王珏、马斌、韩叶祥、蒋瞻、徐迎春、凌虹、马晓东、孟媛、胡夏闵、顾永进、孔庆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月

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省价格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所有公办和民办幼儿园(班)、学前班(以下简称“幼儿园”)收费管理均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代收费。 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培养幼儿良好品德行为及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教学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不得收取住宿费。 伙食费,是指幼儿园根据幼儿家长自愿,为在园幼儿提供饮食等生活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包括体检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乘车费、外出活动费。 第二章公办幼儿园收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具体标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制定和调整。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应体现公益性、普惠性和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分类制定。 第六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幼儿园应幼儿家长要求在寒暑假期间开放的,保教费标准可适当上浮,上浮幅度随保教费标准一并制定。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范围内的小学开办的学前班收费,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进行管理。 第七条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意见时,应提供申请制定或调整的依据和理由,并提出申请制定或调整的具体收费标准。 第八条制定和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时应进行成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

1 总则 1.0.1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 1.0.3 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宜符合表1.0.3-2的规定。 表1.0.3-1 幼儿园的规模 表1.0.3-2 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

1.0.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儿健康成长; 2 保证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并具备防灾能力; 3 符合节约土地、能源,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 1.0.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基地和总平面 3.1 基地 3.1.1 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3.1.2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建设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 2 不应置于易发生自然地质灾害的地段; 3 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场等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不应与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毗邻; 5 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6 园内不应有高压输电线、燃气、输油管道主干道等穿过。 3.1.3 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300m~500m。 3.2 总平面 3.2.1 托儿所、幼儿园的总平面设计应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管网综合等设计。总平面布置应包括建筑物、室外活动场地、绿化、道路布置等内容,设计应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3.2.2 三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两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幼儿生活用房应设在居住建筑的底层; 2 应设独立出入口,并应与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离措施; 3 出入口处应设置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 4 应设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场地周围应采取隔离措施; 5 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

安徽省民办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1)

安徽省民办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 一、办学指导思想 1、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有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 2、以《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为依据,确立正确的教育观和儿童观,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3、服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 二、领导机构 1、幼儿园主办者必须热爱幼儿教育事业,深刻理解、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幼儿教育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 2、领导班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办学思想端正,懂得有关教育法规和政策,熟悉教育教学业务,管理能力较强。 3、幼儿园园长(副团长)应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有三年以上幼儿教育教学经验,并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三、师资队伍 1、幼儿园教职工必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相应的保育教育知识,身体健康,持有健康证。教师队伍稳定。 2、教师应持有幼儿师范学校(含职业中学幼儿教育专业)毕业证书或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非幼教专业毕业生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受过一定的幼教专业培训,具有一定的幼儿教育专业知识,并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3、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受过岗前培训,具有一定的保育知识。 4、保健员应具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受过专业培养或培训,取得卫生部门的资格认可。 5、财会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财会专业基础知识,能胜任本职工作。 6、幼儿园聘任的兼职教师应不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聘任兼职教师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严禁私自聘用兼职教师。幼儿园聘任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必须与其签定聘任合同。 7、全日制幼儿园教职工人数按照每班2名教师、1名保育员配备: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应再增加1名保育员。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标准配备。 四、办学经费

淮安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淮安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公办(含公有民营)和民办的幼儿园(班)、学前班、托儿所(以下简称幼儿园)。公办幼儿园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或公有(集体)资源设置的幼儿园。民办幼儿园是指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或非公有(集体)资源,经有权部门批准、面向社 会举办的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非义务教育。家长应合理分担幼儿保育教育成本,幼儿园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办学条件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可以有所不同。 第四条幼儿园(托儿所)举办食堂,为幼儿供应伙食的可按实际成本核算收取伙食费。伙食(点心)费是幼儿在园用膳所需的费用,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由幼儿园以餐数计算,每月向家长公布收支账目,不得有 盈利。 第五条除保育教育费、伙食费外,幼儿园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在规定的在园时间内(日托班不少于8个小时,无午休午睡的幼儿园不少于6.5小时),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 赞助费、建园费等。 第六条幼儿园的收费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统一收费项目,规定成本核算规则、收费标准确定原则和收费管理规范等。 第七条全市幼儿园实行按类定级收费。根据省市规定的等级标准,按照幼儿园的不同条件,划分为省示范园、市现代化园、一类园、二类园、合格园五个等级, 执行不同等级的收费标准。 第八条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根据幼儿园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财政投入及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在充分听取社会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全市调控标准,经市物价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公办幼儿园每生每学期保育教育费全市调控标准见附表。各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在市定的调控标准内提出意见,经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十条寄宿制幼儿园(托儿所)对寄宿的幼儿可适当提高保育教育费,具体标准可按不高于同等级日托班收费标准的150%掌握。三周岁以前入园的幼托班保育

市级一类幼儿园自查报告

市级一类幼儿园自查报告 篇一:德州市一类幼儿园评定自评报告 ——禹城市十里望镇中心幼儿园申报市一类幼儿园自评报告 从开园一年来,幼儿园全体教职员工认真贯彻《纲要》、《细则》等教 育法规条例及相关教育政策,以培养体、智、德、美、劳全面发展、健康 成长的新一代幼儿为己任,以质量求生存,以管理促发展,与时俱进,开 拓创新,使幼儿园的各项工作走上了可持续发展的健康轨道。按审核要点 及标准,,我园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对我们的工作进行了全面的 回顾、检查和反思, 根据市教育局精神,针对《德州市幼儿园分类评估标 准》,我园认真开展了自查工作,现把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概况: XX年十里望回族镇党委政府投资600万元建成了中心幼儿园。幼儿

园处于禹城市西郊,环境优美,是一所按照山东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条 件标准设计的,服务范围重点是商贸港、四个居民小区以及周边二十几个 村,覆盖人口近一万余人。 幼儿园XX年5月动工,XX年7月竣工,9月初面向社会招生。幼 儿园占地面积1XX平方米,建筑面积2600平方米,楼房框架结构为三层,共9个班,可容纳270余名幼儿。目前已有6个班,在园幼儿165人,教 职工23人。配有保健室、多功能室、活动室等。各班活动室配有电视机、 EVD、电钢琴、保温桶、水杯柜、消毒柜、玩具橱、图书架,数量充足的操 作器材等,图书现有XX余册。保健室配有基本常用医疗和保健器械,办 公室办公用品齐全,家园活动室制度管理规范。活动区配有中小型体育游 戏玩具,如:大型滑梯、荡船、转椅、投篮架,楼后有沙坑、戏水池、饲 养角、种植园。各室光线充足、通风、干燥。我园以促

安徽省一类幼儿园省级评估工作规范.

安徽省一类幼儿园省级评估工作规范 (试行) 为规范省级一类幼儿园评估行为,明确各项工作职责和程序,严肃评估工作纪律,确保评估工作质量,提高评估实效,特制定本规范。 一、评估组织领导 省教育厅成立省级一类幼儿园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厅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明确工作纪律,确定被评估幼儿园,听取、审定专家组幼儿园评估报告,批准授予被评幼儿园等级称号。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基础教育处,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二、评估方法程序 评估幼儿园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评估要求,由所在市教育局向省教育厅提出评估申请。各市提出评估申请的时间原则上为每年的5月底之前,省教育厅于下半年适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省教育厅受理评估申请后,对申请幼儿园进行考察和过程性指导,领导小组听取考察意见后,决定是否组织对幼儿园的评估,并组织评估专家组到幼儿园进行评估。评估工作原则上采取以下方法和程序: 1.方法:听取受评幼儿园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工作汇报;查阅评估资料;实地考察校园;分别召开教职工、幼儿家长座谈会,看活动,问卷调查,随机访谈。在具体评估工作中,侧重了解幼儿园管理、办学行为、保育教育质量、办学条件等。 2.程序:评估组安排评估日程和事项;评估组按照评估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组形成书面评审意见;评估组向受评幼儿园及其主管部门反馈评估综合性评价意见;评估组整理评估材料和相关表格,形成最终评估意见,提交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估领导小组根据评估意见,确定评估结果;视需要,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对通过评估的,发文公布、授牌;对评估未获通过,有关方面持有异议的,评估领导小组接受申诉,并对结果复议后,重新确定评估结果。 三、评估工作职责 (一)评估专家组组成与职责 1.专家库组成:担任评估专家的人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有10年以上从事幼教管理与研究工作经历;(2)拥有小学高级以上职称;(3)有在幼儿园担任过3年以上园长职务经历;(4)当前在省一类幼儿园担任园长职务或在省、市、县级教研室担任专职(兼职)幼儿教育教研员。 2.专家组职责:是省教育厅派赴幼儿园进行评估的工作小组,组成人员从省教育厅专家库中选派,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设正、副组长各1名。评估专家组职责:考察幼儿园办学条件,核查佐证材料,对各项指标评等评分,对幼儿园办学水平作综合性评价,向省评估领导小组汇报评估工作,提交评估报告和相关资料。 (二)评估专家组正、副组长职责 评估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全面负责本次本组评估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本组评估工作日程安排,分配评估专家组成员工作任务,负责与受评幼儿园商讨有关评估事项,参与评审工作,掌握全组评估工作情况,收集各位专家评审意见,组织集体评议,负责起草综合性评价意见并向幼儿园反馈,代表评估组向省评估领导小组汇报。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参与评估。 (三)评估专家职责 参加评估的专家在评估组长领导下,按分工负责各项指标的评审工作,考察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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