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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务员行政公务行为的界定标准

论公务员行政公务行为的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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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务员行政公务行为的界定标准

[摘要]关于公务员行政公务行为的界定问题,学术界有很多观点,但都有一定的局限性,本文在评价各种学说的基础上,根据公务员行政公务行为判断标准的构成要素,认为公务员行政公务行为界定应依据程序标准和实体标准的双重标准符合说。

[关键词]公务员;行政公务行为;行政权

一、学术界关于公务员行政公务行为的主要学说

由于享有行使行政权的自然人同时具有一般公民和公务员的双重身份,所以如何区分该自然人行为的性质显然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不仅关系到该自然人相应行为的效力,而且关系到由谁承担相应行为的责任,关系到相对人和行政主体(即国家)的利益。而这项区分工作的关键是找到判断公务员行政公务行为的标准。

当前,我国关于公务员行政行为的界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一)单一标准说,包括主观说和客观说。主观说是以公务员行为时的意图和目的为标准的学说。由于行政行为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有主观意思的存在,所以该说又分为行政机关主观说和公务员主观说。前者认为,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公务行为应以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为准,即必须是在执行行政机关的命令或委托事项的范围内;后者认为,是否是公务行为应重点考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主观上的意思,只要其行为的意图和目的是执行职务,就可以认定其为公务行为,缺少这种意图和目的,即使外人看起来有公务行为的象征,也不能认定为公务行为。客观说又称形式说或外表标准说,这是西方多数学者所持标准。该说认为公务行为的判断应以公务员行为的外部特征为标准,在客观上、外形上、社会观念上属于职务范围的行为,都是公务行为。具体说,它包括在三种行为:即公务员执行其职务行为所必要的行为或协助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务员执行其接受的命令或受托的职务;足以认定公务员的行为与执行职务有关的行为。这种学说,仅仅从主观或客观方面来作出判断,因此存在很大的片面性。

(二)两项标准说。该说以行为人的身份和行为人的职权为依据,认为“公务员利用其公务员身份或职权所进行的一切活动,不论这种活动是否越出了他的地域管辖权,也不论这种活动是否逾越了他的专业管辖权”,都是公务行为。持此类观点的学者认为,区分公务员的个人行为和公务行为比较复杂,如果让相对人去识别公务员进行的行为哪些是或不是行政机关命令或委托的事项是行不通的。所以,直接以身份和职权为要素,将公务员利用其身份或职权的行为全部归

上海公务员申论范文

上海公务员申论范文 上海公务员申论范文20天,行测83分,申论81分 (适合:国家公务员,各省公务员,村官,事业单位,政法干警,警察,军转干,路转税,选调生,党政公选,法检等考试) ———知识改变命运,励志照亮人生 我是2010年10月15号报的国家公务员考试,职位是共青团中央国际联络部的青年外事工作科员,报名之后,买了教材开始学习,在一位大学同学的指导下,大约20天时间,行测考了83.2分,申论81分,进入面试,笔试第二,面试第一,总分第二,成功录取。在这里我没有炫耀的意思,因为比我考的分数高的人还很多,远的不说,就我这单位上一起进来的,85分以上的,90分以上的都有。只是给大家一些信心,分享一下我的经验,我只是普通大学毕业,智商和大家都一样,关键是找对方法,事半功倍。 指导我的大学同学是2009年考上的,他的行测、申论、面试都过了80分,学习时间仅用了20多天而已。我也是因为看到他的成功,才决定要考公务员的。“人脉就是实力”,这句话在我这位同学和我身上又一次得到验证,他父亲的一位朋友参加过国家公务员考试命题组,这位命题组的老师告诉他一些非常重要的建议和详细的指导,在这些建议的指导下,我同学和我仅仅准备了20天左右的时间,行测申论就都达到了80分以上。这些命题组的老师是最了解公务员考试机密的人,只是因为他们的特殊身份,都不方便出来写书或是做培训班。下面我会把这些建议分享给你,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在新员工见面会上,我又认识了23位和我同时考进来的其他职位的同事,他们的行测申论几乎

都在80分以上,或是接近80分,我和他们做了详细的考试经验交流,得出了一些通用的备考方案和方法,因为只有通用的方法,才能适合于每一个人。 2010年国考成功录取后,为了进一步完善这套公务员考试方案,我又通过那位命题组的老师联系上了其他的5位参加过命题的老师和4位申论阅卷老师,进一点了解更加详细的出题机密和阅卷规则。因为申论是人工阅卷,这4位申论阅卷老师最了解申论阅卷的打分规则,他们把申论快速提高到75到80分的建议写在纸上,可能也就50页纸而已,但是,他们的建议比任何培训机构和书籍效果都好(我是说申论)。这一点我是深有体会并非常认同的。 最终我根据自己和23位80分以上同事的经验,还有6位命题老师4位申论阅卷老师给出的建议,总结出了这套国考(中央级)省考(省市县乡村级)通用学习方案。 在2011年4月份的省考和2011年11月的国考中,有1200多位考生使用这套方案,其中400多位参加国考的考生中有190多位录取,录取率48%,800多位参加省考的考生中有530多位录取,录取率67%,这样的效果,是在我的意料之中的。 下面是20天行测申论突破80分的详细方案: 在讲方案之前,我需要先和你分享4个理念,否则这些方案根本不会帮助到你: 第1个理念:你要相信你可以考上。我在家里举办的每期10个人的公务员考试培训班,他们第一次来到我家时,我问他们:“你们想考上公务员的请举手。”10个人都举手了,我又问:“一定要考上公务员,相信自己能考上的,请举手。”结果都不举手了,他们说:“考上公务员哪是那么容易的事?”各位朋友,当你在做一件事情时,你如果认为很难,甚至根本办不到,也许做了也不会有结果时,你还会不会去做?会不会付出100%的努力去做?所以,我首先要帮你建立信心,只有这样你都会付出100%的努力去学习和考试。我以我自己的经验和在家里以及网上指导过的1200多考生的经验,肯定地告诉你一个好消息!考上公务员真的不难,你完全可以考上,特别是省考,比国考要竞争小得

法的部门的划分:根据和标准

法的部门的划分:根据和标准 一国法的体系分为不同的部门,根源于社会生活的需要,法所调整的对象(社会关系)不同法律调整的方法也不同,于是就有了部门的划分。 关于划分部门的标准,前苏联法学界曾有过几次大的讨论。最早人们就是从调整方法、尤其法律制裁方法的不同来划分法的部门的。如认为:给予民事制裁的就是民法,给予行政制裁的就属行政法,给予刑事制裁的属于刑法。后来学者们发现调整方法、包括制裁方法的不同,也决定于调整对象的不同,违反民事关系,给予民事制裁,违反行政关系,给予行政制裁,严重的违法,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的量起了质的变化、违犯了刑法、构成犯罪,就要给予刑事制裁。所以又认为划分法的部门的标准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再往后,人们发现法律调整的对象固然是决定法律调整方法的基础,但也不是绝对的、唯一的根据。什么社会关系由民法调整,什么社会关系由行政法调整,什么样的社会关系由刑法调整,也不是绝对地由社会关系来决定。同一种社会关系,可以由行政法调整也可以由民法调整,甚至也可以由介乎二者之间的方法调整,把什么行为确定为犯罪,纳入刑法调整的领域,也是由立法着来定的,人们在基本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又有很大的主观选择空间。同样是经济关系,可以由民法调整,也可以由行政法调整,也可以同时由刑法调整,特别是刑法,它是专门执行法的保护职能的,它的职能的发挥离不开民商法、行政法这样的建立一种法律关系、法律秩序以确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所以刑法涉及几乎所有的部门调整的那些社会关系。因此苏联学者们又认为:法划分为不同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次要的(补充的)标准为法律调整的方法。 我们认为前苏联学者以唯物辨证的方法为指导,认为法律调整的对象基本上决定于法律调整的方法,又估计到了法毕竟是社会生活的主观现象,人在选择法律调整方法方面有很大的能动性、主观性,所以把调整方法作为补充标准,是正确的。但他们的表述似不易理解。所以我们的提法是;法律部门的划分决定于社会生活的需要,划分的直接标准是法律调整方法的不同,而法律调整方法基本上决定于法律调整的对象,也决定于法律规范执行的是什么职能和立法者的主观愿望。 法的历史表明,在成文法中,最早出现的是刑法这个执行法的保护职能的部门。这可能就是中国古代认为法就是刑的原因。大量体现社会生活正常关系的

公务员常用公务用语.doc

公务员常用公务用语 公务员行政常用句 我们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的指示办事。 政府文件规定了,我们就要执行。 请领导对我们的工作多加指导。 领导考虑得全面,我们也要顾全大局。 欢迎上级领导来视察指导工作。 这是我们份内的事,应当好好去做。 这不是我们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我们不能干涉。 我们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我们会让自己的行为符合政务规范。 我们实行政务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我们今后会在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方面多下功夫。 我们要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是每个公务员的基本操守。 为人民服务是我们的宗旨。 你们的调研报告写得很详细,观点有新意。 你们的建议很好,可以采纳。 我相信你能完成好这项任务。 我认为你可以把这项工作做得很好。

你觉得工作中有困难,可以提出来一起商量解决。 对外交流常用句 欢迎光临! 您好!一路辛苦了! 对不起,让你们久等了。 请坐。请用茶。 我是秘书科的小陈。 这是我们办公室的黄主任。 欢迎兄弟县市来我区传经送宝。 请把你们这两天的打算告诉我们好吗? 这样安排, 您看行吗? 我先介绍一下我镇的基本情况。 我们这项工作还刚刚起步,正处在探索阶段。问题不少,请多提意见。我们的工作同你们相比差距还很大。 你们已经走在了我们的前面。 下午参观开发区,由我们主任陪同。 我们是同行,对该项工作的难度都深有体会。 欢迎您来我区投资。 这是我的名片。以后多多联系。 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帮助。 感谢您对地区经济发展所作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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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职务行为的认定

员工职务行为的责任承担及认定依据 实际中,判断员工的行文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一般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行为是否有经营者的授权,是否是有雇佣关系的工作人员所为。 (2)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 (3)行为是否以经营者的名义或身份实施。 (4)行为与职务是否有内在联系,如行为的内容是否是工作需要,是否符合雇主雇用的目的,行为是否具有为法人谋利的意思。 员工职务行为的责任承担: 首先,《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不适用本案),《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精选12(2篇)

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精选 (一)让正能量护佑微时代发展一切予人向上和希望、促使人不断追求、让生活变得圆满幸福的动力和感情就是正能量,正能量是幸福生活的源泉。在新媒体时代,WiFi覆盖率的提升、移动4G网络技术的成熟为网民提供了更为优质的上网环境,正能量有着更多样的传播途径和更广泛的影响力。在多元化的微时代中更需要正能量的传播,要不断发挥正能量,要让正能量护佑微时代的发展进步。 个人要理性思考,做正能量的承载者,让正能量护佑微时代。个人的理性思考是其安身立命的重要保障,集体的理性思考是社会稳定的必要前提。在互联网时代,一方面良莠不齐、五花八门的信息充满了诱惑性,导致个人难以甄别选择,只能成为被动的接收者,再加上大数据技术下极具诱导性的分类推送,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人们的理性思考,很多人在不自觉中成为便成了负能量的传播者。另一方面,生活压力的加大,社会风气的浮躁,使得部分民众本身负能量爆棚,倾向于寻求能排解个人浮躁情绪和负面压力的娱乐目标,无法顾及是否理性,所以在诞生了无数“键盘侠”,正能量缺失。在这种形势下,个人更要学会理性思考,做好正能量的承载者,从而推动正能量传播。 媒体要肩负责任,做正能量的传播者,让正能量护佑微时代。网络媒体是网络时代中信息传播的重要载体,对正能量信息的传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L县因为旅游的负面新闻不断出现在微信、微博当

中,备受公众关注,经过一轮又一轮的舆论风波,L县官微终于出面道歉后,但却又面临的回复不当的尴尬。不论是应对舆论回复的不及时,还是面对问题的奇葩回复,都折射出L县官微官博作为当地主流媒体平台的不负责任。这不仅不利于其本身的旅游经济发展,更极大的损害了网友对政府的信任,破坏了政府公信力。在网络时代,媒体必须肩负起自身的责任,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做正能量的传播者,才能为和谐网络提供助力。 政府要加强监管,做正能量的规范者,让正能量护佑微时代。微时代的产品打破了传统媒体对话语权的垄断,为人们提供了一个表达利益诉求的新平台,社会已进入了“全民话语权”时代。微传播不仅为全民提供发言的平台,也为正能量的传播提供了平台。然而,微传播如同一把“双刃剑”,也会为一些谣言等负面信息提供生长地。利用热点话题蹭热度谋取利益、为博关注转发不实信息等行为成为维护互联网正常秩序的“拦路虎”。之所以出现这些现象,一方面是一些媒体平台不负责任,投机取巧,但另一方面也折射出政府在网络管理中的监管失责。对此,政府只有加大监管力度,明确法律条文,方能为网络正能量的传播提供一道“防护网”。 网络时代的微传播既可以为正能量聚集提供平台,也可能成为负面消息的蔓延中心。如何保证网络正能量的传播,共建清朗网络空间成为维护网络社会稳定的必然思考。唯有个人学会甄别,懂得理性思考,同时政府加强管理,以监管倒逼文明的传播,加之媒体平台肩负起社会责任,才能最终保证微时代下的秩序稳定!

浅析公务员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新

目录 一、行政公务行为的概念 (2) 二、公务员的双重法律身份 (2) 三、区分公务员行为和个人行为的必要性 (3) (一)、可以确定行为的效力 (3) (二)、可以确定行为争议的救济途径 (3) (三)可以确定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 (4) 四、区分标准 (4) (一)、行为主体标准 (4) (二)、行为意志标准 (5) (三)、行为内容标准 (6) 参考文献 (8)

浅析公务员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 摘要:公务员具有双重的法律身份,这使得他的行为也具有双重性,即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划分公务员的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不仅有利于公权力的良好运作,也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可以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本文便从公务员身份的角度出发,对于公务员的公务行为和个人行为的区分做浅显的分析。 关键词:公务员公务行为个人行为 一、行政公务行为的概念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公务就是关于公家或集体的事务,狭义是指国家机关的事务性工作;广义是指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的事务性工作。刑法学界对公务的观点有三种,(一)公务即管理公共事务的活动,指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型的职务活动;(二)必须具有公共管理性质的职务活动,行为人通常掌管某一部分特定的公共权力,因而不同于简单地提供劳务;(三)所谓从事公务,是指从事组织,监督,管理事务性质的活动,具有一定的管理职权。行政法上的公务行为,是指行政公务人员代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即公民基于公务员身份或经行政主体委托、认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的活动。因此,公务行为的主体不但包括行政机关中正式编制的公务员,还包括受行政机关委托或认可的社会组织成员。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相对,即以个人名义实施的与行政职务无关的行为。 二、公务员的双重法律身份 我国《公务员法》所称的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是公民通过法定程序成为的公务员身份,在取得公务员身份之后,他原本作为公民的身份和法律地位依然存在,这也意味着公务员具有双重的法律身份:公民和公务员。他可以作为民事主体的身份从事相关活动,同时他在公民身份的基础上又形成了“公务员”的身份,可以从事行政管理的活动,即公务员的行为存在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之分,当他以公民身份进行活动体现自身意志时,是个人行为,其行为的后果由个人承担;当他

公务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 公务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 Detailed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de of con duct for civil servants 编订:JinTai College

公务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 前言: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 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 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本文档根据细则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 改及打印。 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行为,建立一支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各级机关中的公务员和参 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政治坚定。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坚定理想信念,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存在模糊认识,听信、编造、传播政治谣言;

(二)散布对党和政府不满的文字、言论、图片和视频等; (三)印制、张贴和传播非法宣传品,参与或纵容他人参与邪教组织。 第四条勤于学习。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坚持学习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不断优化知识结构。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中获取知识和营养,努力提高工作技能。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参加单位组织的学习教育和培训活动; (二)经培训仍达不到职位要求具备的知识与技能; (三)未经批准,不参加单位组织的业务考试; (四)不善于学习和应用政策,不善于借鉴成功经验、用新思路、新办法解决新问题。 第五条心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认真落实“机关联系基层、干部联系群众”工作机制,坚持“一线工作法”,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职务行为的责任承担及认定依据

职务行为的责任承担及认定依据 首先,《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不适用本案),《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判断依据 根据以上法条,实践中一般结合以下几个标准判断员工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1)行为是否有经营者的授权,是否是有雇佣关系的工作人员所为。

公务员考试经典申论范文分析Word版

公务员考试:如何在新变化中把握住申论写作 作为一种应试文体,申论始于2000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历经几年的实践、改进与完善,现已成为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必考科目,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很多考生行测分数很高,但是其申论的分数往往不理想。究其原因,如下: 第一,考生没有正确地把握申论写作的技巧,且存在认识误区,把申论等同于一般写作; 第二,市场上充斥了许多不正规的辅导机构、辅导书,给考生备考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第三,近10年的发展使申论考试的模式逐渐成熟,并呈现一定的规律性;但考生忽略了这些规律。 因此,考生若能很好地掌握这些规律必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首先,申论材料更具有科学性、时事性。2008年中央国家公务考试考了“怒江水电开发”的问题。这个问题反应了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无独有偶,很多地方的申论考试在选材上呈现这样的特点。如广东省2008年上半年公务员考试,以南方雪灾为背景阐述了我国社会救助水平不高,急需改善。因此,考生备考时更应该注意时事。唯有这样才能在整体上把握申论的写作思路。 其次,申论材料具有概括性、深刻性。如2008年中央国家公务员考试的第二题“根据给定资料9、10,分析这两则资料对搞好水电开发提供了哪些启示”。这两则材料说的是美国田纳西流域水电站与我国漫湾水电站给怒江开发提供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这要求考生分析两则材料中关于水电站建设的成败经验,并结合怒江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它对考生的要求更高。 再次,申论材料分析具体化。如200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第三题,第二个小问题,“给定材料6引用了某学报C主编提出的问题,请你站在水电规划部门的立场,对C主编的意见做出答复。

部门法的划分与行政法的地位

部门法的划分与行政法的地位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摘要] 本文阐述了对部门法划分的理解,并对行政法在部门法中的地位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 部门法;划分;行政法;定位 在我国,有学者明确指出,19 世纪是立宪行宪的时代,20世纪是依法行政的时代。1的确,行政法制建设的成熟与完善与否,是一国法制建设完备程度的重要标志。 一、我国旧部门法划分之局限 法学家为了研究和评析法律的方便,往往把所有的法律规则分成一定数量的部门,并不断寻求合适的方法对它们进行归类和分组。在西方法学界,部门法的划分都是在法的分类的条目下进行的。2 只有在原苏联和其它一些东欧国家的法学界,部门法才是在法律体系的论题下进行的。3我国沿袭了苏联及东欧学者的观点。 在我国,“部门法”,一称法律部门,即宪法、民法、刑法等,是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

规范的总称,4 而法律体系通常是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5可见在我国法学界,部门法和法律体系是要素与系统或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但与此同时,又往往把法的渊源和分类另立章节,(且不说法的渊源和分类并列一起是否妥当),然后把此两部分共立于“立法”或“法的制定”项下。6此缺陷在于:其一,把法的分类和渊源与部门法构成的法律体系分开另列,本身即意味着法的分类和部门法是性质相斥的两样事物,此可谓是逻辑混乱。在法的分类中,往往据不同的标准,把法分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而在法律体系中又往往包含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刑法、诉讼程序法、军事法。实际上,把法分为若干部分的部门法的划分,都属于一种法的分类。7 其二,无论在部门法或法的体系中,它们构成都应以同质的法律规范的为构成单位,而不能以法典为构成单位,即要把一部法典中的同类的法律规范归为一类,而不能简单把以法典为主的其它法典(规、章)构成一个部门法。 而部门法的划分标准,是部门法划分的最核心的

公务员问答题答案整理

10行一公务员制度问答题 1、对比国外公务员考核,你认为我国公务员考核的最大特色和需 要改进的地方有哪些? 特色:1、主任科员以下职位“逢进必考,择优录用”,体现了社会公平、公正。 2、我国公务员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它的基本精神,一是始终把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作为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的根本指导思想。二是实行公务 员制度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贯彻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三是继承和发扬我国干部人事工作的优良传统。四是总结和完善干部人事制度 改革的新鲜经验。五是吸收和借鉴国外公务员制度的有益做法。 需要改进的地方:①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不科学,德、能、勤、绩、廉五项考核 内容太抽象,导致考核的可操作性不强。②以定性考核为主,缺乏定量考核, 导致考核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主观因素影响,考核结果有失公正客观。③考核主 体单一,以上级领导考核为为主,缺乏公众和其他主体的参与,导致公务员对 上负责不对下负责。④考核方法陈旧,仍停留在填写表格的手工操作阶段,未 能借助办公自动化、网络等先进手段,导致考核成本增加,效率降低。⑤考核 结果等级较少,只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且优秀率有严 格规定,导致考核结果出现“称职大平台”现象,不能客观考核公务员的优劣。 ⑥考核结果不能与公务员的奖惩和职业生涯发展相结合,导致考核起不到应有 的激励作用,使考核流于形式。⑦考核程序不合理,缺少考核者与被考核者的 沟通,导致双方信息不对称,不能提高公务员参与考核的积极性。⑧法律法规 不健全。⑨未能将公务员考核与绩效政府建设很好地结合,使得对公务员个人 的考核与政府目标相脱节,不利于绩效政府建设。 2、谈谈公务员挂职锻炼的利与弊? 利:经受锻炼,丰富经验,增长才干。 弊:①如果没有加强对挂职锻炼人员的管理,健全有关的管理、考核制度,就 有可能出现“两不管”而产生放任自流的现象。 ②挂职锻炼时间太长会影响院机关的工作,过多牵扯接收单位的经历,太短则不利于全面了解基层情况,达不到锻炼的目的。 ③把挂职锻炼作为一种任务安排下去或作为一种任务勉强接收,虚挂一年,这对单位或个人都会造成许多不良的影响,削弱挂职锻炼的作用。

职务行为的范围界定及标准

职务行为的范围界定及标准 职务行为通常是指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行使职务上的权力(职权)所进行的活动。如,卫生局的工作人员检查卫生、警察执勤、税务人员收税、法官审理案件等都属于行使职权的活动。 职务行为是行政侵权赔偿的要件之一,所以对职务行为的界定涉及到受害人求偿权的实现。由于对职务行为缺乏相关的科学的法律界定,实务中认定不一,影响法律适用之稳定和统一性。 职务行为是行政侵权赔偿的要件之一,这在各国的赔偿理论和立法中已是共识。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赔偿应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的行为,并且《国家赔偿法》第5条第1项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可见,职务行为的认定是受害人能否获得赔偿之关键。立法对职务行为未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实务中对职务行为的认定也缺乏科学认识,影响法律适用的稳定性。从各国家地区关于“职务行为”的法律规定和判例来看,立法和判例多将职务行为同行政机关所承担的职责联系起来,作为、不作为、事实行为及其他履行法定义务的公务行为均可为职务行为。职务行为又称为职权行为,这是因为职权在涵义上指“职务法

律行为所包含的权利和责任,在法律上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职权要素是(职务行为)最本质要素。 在认定职务标准上,英国和美国以雇佣人之意思为判断标准,执行职务的范围仅限制于雇佣人办理的事项范围。学者称之为“主观标准”。日本、法国、瑞士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认为所谓的职务行为须属于雇佣人所命令或委托事项之行为或与之相牵连而必要之行为,是否执行职务应以外观标准定义,凡外观上具有执行职务之形式者,不受雇佣人或受雇人之意思,亦不问为他人抑或为自己谋取利益,为执行职务。学者称为“客观标准”。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相比,虽有也其合理的一面,但行政机关内部业务、职能、职责权限之分工,均不易为行政相对人知晓,且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之内心意思外部人难以推知,所以适用主观标准行政机关易于免责,不利于对受害人利益之保护,和我国《国家赔偿法》“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之宗旨不符。客观标准说不以公务员主观上有执行职务之必要,行政行为只要在客观上、外形上依社会观念,为执行职务者,至于加害行为之公务员,是否另有其个人目的或意图,系为自身或第三人之利益,抑或国家之利益,在所不问。采此说有利于对人民全面的保护,为实现《国家赔偿法》对人民保护之精神,我国实务中倾向采客观标准说。客观标准只是从宏观上确定执行职务行为的范围界限,但对

论经济法的本质从法律部门划分谈起.doc

论经济法的本质——从“法律部门划分”谈起_经济法论文 【内容提要】法律部门是具有相同或相近性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集合体。一法律如未有区别其他法律的本质特性就不能自成一体,势必归属或依附于其他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也不例外。本文赋予法律部门划分标准以客观性和主观意志性相统一的内涵,并从这一标准出发揭示经济法的本质,认为经济法是基于“社会利益本位”的立场,运用国家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社会经济团体的自律功能及区域性国际性组织的协调功能作用于“失灵”的市场,以达到社会协调性的目的的法律,从而确认它可独…… 尽管近几年关于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学派林立,成果迭出,但“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研究尤其是与民法学等的研究繁荣程度相比尚稍逊色(注:兰桂杰、张涵:《经济法学述评》,《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面对来自行政法学的诘难和学者们对经济法独立地位的质疑,经济法学者往往力不从心,不能结个“清楚的说法”。有关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仍在艰难地跋涉,困难重重,难怪有学者发出“针对民法学的‘旧房装修’,劳动法学的‘旧房改造’,经济法学研究基本上是‘建造新房’”的感慨(注:王全兴:《立足本土资源建造中国经济法大厦》,《中外法学》1998年第3期。)。而对上述问题要透彻的阐述,都必须从揭示经济法的本质入手。因为只有揭示了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本质特征,才能理直气壮地说明其具有独立的地位不依附于其他的部门法而自成一体。基于法律部门理论与部门法本质之间内在的联系,因而对经济法本质的研究不能不涉及到法律部门划分的问题。以往我们的研究思路都是采掘现有成果,让经济法研究对号入座,但往往陷入研究的僵局。要摆脱经济法研究的困境,须打破传统的思维模式。本文试从法律部门划分入手来讨论经济法的本质。

浅析公务员行政公务行为的界定标准论文

浅析公务员行政公务行为的界定标准论文 直接以身份和职权为要素,将公务员利用其身份或职权的行为全部归入公务行为范围。这在某种程度上与现代行政法追求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宗旨相吻合; 浅析公务员行政公务行为的界定标准 浅析公务员行政公务行为的界定标准由于享有行使行政权的自然人同时具有一般公民 和公务员的双重身份,所以如何区分该自然人行为的性质显然是非常重要的。详细内容 请看下文公务员行政公务行为的界定标准。 当前,我国关于公务员行政行为的界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一单一标准说,包括主观说和客观说。主观说是以公务员行为时的意图和目的为标准 的学说。由于行政行为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有主观意思的存在,所以该说又分为行 政机关主观说和公务员主观说。前者认为,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公务行为应以行政机关的意 思表示为准,即必须是在执行行政机关的命令或委托事项的范围内;后者认为,是否是公 务行为应重点考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主观上的意思,只要其行为的意图和目的是执行职务,就可以认定其为公务行为,缺少这种意图和目的,即使外人看起来有公务行为的象征,也 不能认定为公务行为。 客观说又称形式说或外表标准说,这是西方多数学者所持标准。该说认为公务行为的 判断应以公务员行为的外部特征为标准,在客观上、外形上、社会观念上属于职务范围的 行为,都是公务行为。具体说,它包括在三种行为:即公务员执行其职务行为所必要的行 为或协助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务员执行其接受的命令或受托的职务;足以认定公务员的行为 与执行职务有关的行为。这种学说,仅仅从主观或客观方面来作出判断,因此存在很大的 片面性。 二两项标准说。该说以行为人的身份和行为人的职权为依据,认为“公务员利用其公 务员身份或职权所进行的一切活动,不论这种活动是否越出了他的地域管辖权,也不论这 种活动是否逾越了他的专业管辖权”,都是公务行为。持此类观点的学者认为,区分公务 员的个人行为和公务行为比较复杂,如果让相对人去识别公务员进行的行为哪些是或不是 行政机关命令或委托的事项是行不通的。所以,直接以身份和职权为要素,将公务员利用 其身份或职权的行为全部归入公务行为范围。这在某种程度上与现代行政法追求保护相对 人合法权益的宗旨相吻合。但是,这一观点无意中违反了行政效益原则,对公务员利用其 身份或职权的所有行为均作公务行为处理必然大大损害行政机关的公众形象,也直接影响 行政效率。 三三项标准说。该说以划分公务员个人行为与单位行为为基础提出公务行为的判断应 以下述三项标准为依据:1公务员的行为以所属单位名义作出的,属单位行为,以自己名

公务员行为规范整理样本

第一章公务员行为规范概述 第一节公务员制度 一、公务员制度概述 (一)公务员涵义(名词解释) 公务员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人员。 需具备三个条件: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责工资福利。 (二)公务员制度涵义 公务员制度是指党和国家对公务员进行管理关于法律、法规、政策等统称或总称。 重要涉及:《公务员法》 录取、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任免、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退休、申诉、控告等单项制度及实行办法、实行细则等。 (三)公务员范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共产党机关工作人员(党委、纪检委专职领导和工作人员) 2、人大机关工作人员(人大委员长、委员会主任、专职主席、秘书长等及其工作人员) 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政府构成人员;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派出机构工作人员) 4、政协机关工作人员(政协各级委员会主席、专职副主席、秘书长及工作人员;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 5、审判机关工作人员(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及行政管理人员) 6、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 7、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各级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职能部门和办

事机构工作人员) 注意:法律法规授权具备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二、公务员制度原则 (一)公务员制度原则 1、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引 2、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 3、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共产党干部路线和方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产党干部路线和方针政策,是党为了实现自己政治路线所规定干部工作必要遵循行为规范。 “四化”: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党管干部原则:党委要管好干部路线、干部政策贯彻执行,在民主集中制基本上,依照党干部路线和方针规定培养、选拔、使用、监督干部和向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 (二)公务员管理或任用应坚持原则 1、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法治原则 2、监督约束与勉励保障并重原则 3、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4、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原则 (三)《公务员法》制定过程与重大意义 1、《公务员法》制定过程 1993年8月,《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国内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建立了公务员制度。 4月27日,十届人大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并与1

同一单位两员工执行职务一员工执行职务行为造成另一工作人员人身损害的责任认定宋培安诉郑州大亚兽药

同一单位两员工执行职务,一员工执行职务行为造成另一工作人员人身损害的责任认定——宋培安诉大亚兽药... 【中法码】侵权责任法学·交通事故责任·事故责任认定·责任认定书·责任划分(r110201021)【关键词】民事侵权责任法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保险【学科课程】侵权责任法学【知识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伤人身损害赔偿【教学目标】掌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含义及基本容,明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责任划分。【裁判机关】省市中级人民法院【程序类型】民事二审【案例效力】★★★☆☆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4年第2辑(总第88辑) 【案例信息】【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号】(2012)民一终字第1437号【判决日期】2013年03月28日【审理法官】胡忠宇向军润武【上诉人】宋培安保爱臧海英宋东原【被上诉人】大亚兽药臧合英杜兴占运政车队【争议焦点】同一用人单位的两员工执行职务,因一员工行为导致另一员工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在履行了工伤保险救济赔偿后,员工近亲属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死者宋桂燕为大亚公

司职工,因工死亡并已认定为工伤,大亚公司对宋桂燕的死亡仅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死者希君与死者宋桂燕均系大亚公司工作人员,死者希君造成死者宋桂燕人身损害时,双方均在执行工作任务,死者宋桂燕已认定为工伤,应依据工伤保险予以救济,不适用民事侵权赔偿。杜兴占并非大亚公司的工作人员,属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不应获得工伤保险制度的保护,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根据其过错比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杜兴占向宋培安、保爱、臧海英、宋东原支付赔偿金计三十万七千三百八十四元五角,运政车队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宋培安、保爱、臧海英、宋东原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宋培安、保爱、臧海英、宋东原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要旨】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对本单位其他工作人员造成人 身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但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对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造成人身损害的,劳动者或其近亲属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理评析】同一工作单位的两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由于一工作人员的过失导致两工作人员死亡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侵权责任法》规定,

公务员考试优秀申论范文精选

申论范文精讲: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让百姓无后顾之忧 民生之依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让百姓无后顾之忧 “悠悠万事,民生为重;政之所兴,在顺民心”【1】。民生问题,是关乎个人、国家和社会的大问题,而社会保障则是这个大问题中的关键一环。社会保障是民生之基、民生之依,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是百姓生存、发展的重要保证,影响着社会稳定发展的大局。 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社保制度框架基本形成、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管理服务体系逐步健全【2】,但同时也存在着农村覆盖范围小、资金来源单一化、保障制度不衔接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人口老龄化的趋势、金融危机的冲击、城镇化进程的加速【3】等,使得社会保障问题更为凸显。为了践行发展的根本目的,提升百姓的幸福指数,整个社会要形成一张更加结实、更加紧密的社会保障网【4】,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解决好民生之依、民生之基。 完善社会保障基本制度,实现全民“保基本”。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的社保制度体系,但新农村医疗保险不健全、城乡社保不衔接等问题依然存在,城镇非就业的老年居民、城市农民工等依然享受不到基本的社会保障。针对这些薄弱环节,要加快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修订实施城镇非就业居民养老保障制度,落实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5】,实现全民人人能够“保基本”。 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实现城乡“广覆盖”。虽然我国社会保障参保人数不断增多,但与庞大的人口基数相比,参保比例还很低,农民工、失地农民、灵活就业人员等还没有纳入到社会保障范围。这种情况的存在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公平,并且已经成为社会长期发展的隐患。针对这些空白点,要尽快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失地农民的参保工作,通过各种政策引导、支持和激励符合条件的群众积极参保、长期参保,实现社会保障城乡“广覆盖”。 拓宽社会保障筹资渠道,实现社保“可持续”。资金不足是制约社会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根本因素。随着社保制度的逐步建立、覆盖面的迅速扩大和老龄人口的不断增多,资金的来源问题成为社保体系建设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针对我国社保体系长期存在资金不足的困境,要拓宽社会保障筹资渠道,加强各类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逐步加大各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支出比重,开辟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渠道,通过充足的资金供给和可靠的增值手段实现社保体系的“可持续”。 社会保障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依托,只有解决好这个问题,百姓才能“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6】。政府、企业和社会要形成合力,大力完善社保制度,扩大城乡社保覆盖范围,拓宽社保资金来源渠道,使百姓身上系着一根保障基本生活的“安全带”【7】,让人们群众生活踏实,共享经济发展成果。

部门法的划分和行政法的地位(一)

部门法的划分和行政法的地位(一) 摘要]本文阐述了对部门法划分的理解,并对行政法在部门法中的地位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部门法;划分;行政法;定位 在我国,有学者明确指出,19世纪是立宪行宪的时代,20世纪是依法行政的时代。1的确,行政法制建设的成熟与完善与否,是一国法制建设完备程度的重要标志。 一、我国旧部门法划分之局限 法学家为了研究和评析法律的方便,往往把所有的法律规则分成一定数量的部门,并不断寻求合适的方法对它们进行归类和分组。在西方法学界,部门法的划分都是在法的分类的条目下进行的。2只有在原苏联和其它一些东欧国家的法学界,部门法才是在法律体系的论题下进行的。3我国沿袭了苏联及东欧学者的观点。 在我国,“部门法”,一称法律部门,即宪法、民法、刑法等,是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4而法律体系通常是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5可见在我国法学界,部门法和法律体系是要素与系统或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但与此同时,又往往把法的渊源和分类另立章节,(且不说法的渊源和分类并列一起是否妥当),然后把此两部分共立于“立法”或“法的制定”项下。6此缺陷在于: 其一,把法的分类和渊源与部门法构成的法律体系分开另列,本身即意味着法的分类和部门法是性质相斥的两样事物,此可谓是逻辑混乱。在法的分类中,往往据不同的标准,把法分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而在法律体系中又往往包含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刑法、诉讼程序法、军事法。实际上,把法分为若干部分的部门法的划分,都属于一种法的分类。7 其二,无论在部门法或法的体系中,它们构成都应以同质的法律规范的为构成单位,而不能以法典为构成单位,即要把一部法典中的同类的法律规范归为一类,而不能简单把以法典为主的其它法典(规、章)构成一个部门法。 而部门法的划分标准,是部门法划分的最核心的问题,却也是我国法学界最乱的问题。大体上有调整对象说、调整手段说及法律关系说、法律原则说、适应需要说、国家政权部门及其活动说几类,当然在各大类之下又有详细小分类。“自50年代初以来我国法学理论著作中关于这一问题传统观点是:划分部门法的标准主要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8 这种划分标准的缺陷在于:此说是以存在着人的行为所引起的不同类别的社会关系为前提的,而社会关系本身的分类就缺乏客观统一的标准。况且,以人类行为所引起的社会关系为前提,只是停留在平面的认识上,并未追究行为背后的更深层的原因———人类行为都始于为谋求自身生存及更好,为此目的,就要获取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利益,其中物质利益是人类生存的首要因素,在满足生存需求之后,人类又有了为生存得更好而产生的更高层次的物质需求和相应层次的精神利益需求。历史的进程从哪里开始,人类的思维也应从哪里开始,作为对法律现象的研究的法律科学研究也同样。因而,利益是人类为生存及更好的必要条件,是人类行为的原因,进而也是社会关系生成之动力。唯有以利益为逻辑起点,才能理解人类的社会行为和由此而生的社会关系,也才能进而理解规范人类行为的行为规则。 二、科学的部门法划分之界定在任何一个法律体系中,部门和分类的采用,部分是由法律制度所决定的,部分则纯粹由实践的需要所决定。而法学研究是最常见的一种实践需要,但研究的需要不能否定法律本身固有的本质。法律关系划分的最有用的依据是包含在法律关系中的自然属性,而不是依据这些关系的经济性或功能性的内容。9这种“自然属性”即为法律所固有的本质。因而,部门法的划分是对一国实定法按其所固有的本质异同而作的一种法的系统分类。10此界定包含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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