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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晋南北朝等级婚姻初探

两晋南北朝等级婚姻初探
两晋南北朝等级婚姻初探

史 学 月 刊 2000年 第5期?社会史研究?

两晋南北朝等级婚姻初探

庄华峰

(安徽师范大学社会学院,安徽芜湖241000)

[关键词]两晋南北朝;等级婚姻;士族

[摘 要]婚媾讲求门第等级,历来大抵如此,并有它相对的合理性。但在两晋南北朝时代,这种

风气愈演愈烈,变成了不具条文的金科玉律。两晋南北朝等级婚姻十分讲究门当户对,以保持世家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的特殊地位,这种婚姻给当时社会带来了一系列严重后果。

[中图分类号]K 235;K 89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20214(2000)0520118206

Explora tion of H ierarch ica l M a tr i m ony from the J i n

to the Northern and Southern D yna sties

ZHU AN G H ua 2feng

(Colleg e of S ociology ,A nhu i N or m al U niversity ,W uhu ,A nhu i 241000,Ch ina .)

Key W ords :the J in and N o rthern and Sou thern D ynasties ;h ierarch ical m atri m ony ;elite fam ilies

Abstract :It w as a relatively reasonab le cu stom fo r m arriage to be w ell 2m atched socially .Yet du ring the peri od

of the J in and N o rthern and Sou thern D ynasties ,th is cu stom w as increasingly becom ing a strong influence w h ich p redom inated the atom sphere fo r m arriage .T he elite fam ilies gave special emphasis to th is h ierarch ical w ell 2m atched m arriage to retain their po litical and econom ic p rivileged statu s .How ever ,th is k ind of m arriage gave rise to a series of seri ou s effects

. 等级性是封建社会中婚姻关系的重要特

征。这一特征在两晋南北朝婚姻关系中表现最为突出。这一时期,世家大族隆盛,在政治、经济诸方面拥有特殊的地位。为了世代垄断这种地位,保持贵族血统的纯洁性,世家大族在婚姻问题上十分讲究门当户对,从而使婚姻关系具有鲜明的等级色彩。

两晋南北朝的数百年间,统治阶级中的门阀等级制度已达到空前凝固化的程度。不仅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间,而且在统治阶级内部也存在着颇为严格的等级界限。这一状况在婚姻家庭关系上有着显著反映。

当时,统治阶级中的“士”、“庶”之分相当

严格,故时人谓:“士庶之际,实自天隔。”①士

族“视寒素之子,轻若仆隶,易如草芥”②

。即使庶族资产丰殷,或政治地位显赫,士族也不与之通婚。家族门第、本人出身成为通婚的惟一标准。故史称:“诸尚公主者,并用世胄,不

必皆有才能。”③

士族把自己的婚姻关系严格

限制在士族的范围以内,并且极力排除庶族

混入士流阶层。士族如果不严守这种限制,便会受到本阶层的谴责和排抑。杨期婚嫁不检,“时人以其晚过江,婚宦失类,每排抑

之”④。东晋大姓王源嫁女于庶族满氏,引起了满朝的轩然大波,沈约立即上表弹劾王源,认为“王、满连姻,实骇物听”,建议“免源所居

?

811?①②③④《晋书》卷八四《杨

期传》。

《宋书》卷五二《褚叔度传》。《文苑英华》卷六。《宋书》卷四二《王弘传》。

官,禁锢终身”①

。相反,据《陈书?王元规传》载,出身于太原王氏的王元规,幼年丧父,家中贫困,和兄弟三人随母寄居舅父家中。当地一个土豪,愿以巨万资财作为陪嫁,把女儿嫁给王元规,以攀名门。母亲想答应,王元规却

哭着说:“姻不失亲,古人所重。岂得苟安异

壤,辄婚非类!”王元规这种举动,博得士族的称赞。

士庶不婚之制,使身份内婚之俗得到了强化。在东晋南朝世家大族集团内部,由于有侨姓、吴姓、郡姓、虏姓之分,膏粱、华腴、甲姓、乙姓之别,婚媾的要求更为严格。

侨姓中的琅邪王氏与陈郡谢氏,更是世家大族中的望族,为保证血统的“神圣”和纯洁,他们多实行身份内婚制。兹将王谢两家族联姻状况附图表如下②

:

(注:与谢据、谢万成婚两王氏属自王览后第四代,血

亲渊源不可考)

王谢联姻,历经十世。这两大家族通过婚姻方式结为同盟,形成强大的政治和经济势力,几乎左右着六朝时局。除王、谢两大姓外,吴郡的朱、张、顾、陆四大姓,以及谯国桓氏、沛国刘氏、济阳蔡氏、高平郗氏、颍川庾氏等,都自为婚姻而不与庶族通婚,实行的也都是身份内婚制。

西晋末年,北方诸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在短时期内,一度淡化了北方地区的门第等级婚姻。但至北魏时期,迅速汉化的鲜卑贵族适应并肯定了中原地区的等级婚制度。文成帝

于和平四年(463)下诏强调婚姻的重要性,并提出对婚姻失类者要治罪:“夫婚姻者,人道之始。是以夫妇之义,三纲之首,礼之重者,莫过于斯。尊高卑下,宜令区别。”这里强调婚姻的“尊高卑下,宜令区别”。又云:“然中代以来,贵族之门多不率法,或贪利财贿,或因缘私好,在于苟合,无所选择,令贵贱不分,巨细同贯,尘秽清化,亏损人伦。”又慨叹:“将何以宣示典谟,垂之来裔。”为改变这种局面,他下令实行等级内婚制:“今制皇族、肺腑、王公、侯伯及士庶之家,不得与百工、伎巧、卑姓为婚,犯者加罪。”用诏令形式使等级婚姻具有某种法律上的意义。

孝文帝改革完成了鲜卑族封建化的历史进程,其门第等级婚制也趋完善。孝文帝于太和二年(478)下诏:“皇族贵戚及士民之家,不惟氏族,下与非类婚偶。先帝亲发明诏,为之科禁,而百姓习常,仍不肃改。”这说明孝文帝之前和初期,北魏等级婚制贯彻不力,效果不大,“百姓习常,仍不肃改”。他不得不再下令:“朕今宪章旧典,祗案先制,著之律令,永为定

准,犯者以违制论。”③此外,北魏政权还把婚

姻作为选举的一项条件,“朝廷每选举人士,

则校其一婚一宦,以为升降”④

。这较之东汉

时期的选官制度又深入了一步,婚姻状况与

本人资历同样重要,违反等级性的婚姻则有可能对仕途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营事婚宦”便成为士族保持门第所必须进行的工作⑤。至此,北方地区统治阶级内部,“高卑出

身,恒有常分”⑥,门第等级婚姻开始兴盛起

来。据《魏书?高阳王雍传》:“元妃卢氏薨后,更纳博陵崔显妹,甚有宠色,欲以为妃,世宗初以崔氏世号东崔,地寒望劣,久乃听许。”又

?

911?①②③④⑤《魏书》卷八四《平恒传》。

⑥ 《魏书》卷六○《韩麒麟传》。《魏书》卷七上《高祖纪》上。参见孙晓:《中国婚姻小史》,光明日报出版社

1988年版,第95页。

《文选》卷四○《沈休文奏弹王源》。

据《魏书?崔辩传》载,崔巨伦一个姐姐,虽出自高门,因为瞎了一只眼,大姓名族没有肯娶的,家中无奈,准备将此女下嫁庶族。巨伦姑母夫家李氏,亦属当时名门望族,悲痛地说:“吾兄盛德,不幸早逝,岂令此女屈事卑族”,便让自己的儿子娶了她。与门第等级婚相适应,身份内婚也开始普遍起来。如卢谌孙女嫁崔宏,生浩①。崔浩之弟娶赵郡李顺之妹,李顺之女又嫁崔浩弟之子②。李孝伯娶崔颐之女为妻③,李孝伯兄之子李安世,又娶博陵崔氏④。李安世之孙李谧再娶范阳卢氏⑤。身份内婚使得此时汉族士族之间的联姻标准逐渐严格,同为士族而门第不配亦往往发生一方拒婚的事例。如燕郡公孙表“与渤海封恺友善,后为子求恺从女,恺不许,表甚衔之”,后封恺被诬谋反,虽然北魏明元帝“以旧族欲原

之”,而公孙表“固证其罪,乃诛封氏”⑥

。封恺拒绝公孙表的求婚,别无他由,完全是因为燕郡公孙氏的门第声望都不及渤海封氏罢了。封恺被诛之后,门第中落,公孙表之子公孙轨

“终得娶封氏”⑦

。又如南阳赵邕宠贵一时,欲娶范阳卢氏为妻,女之父早亡,其叔许之,而母北平阳氏则不从,携女到家中藏避,“邕乃

拷掠阳叔至死,而女终不可得”⑧

。实际上南阳赵氏亦为当时望族,然门第声望要逊色于

范阳卢氏,所以赵邕的求婚遭到拒绝。清河崔氏乃北魏初期第一高门,能与之婚媾者尽为名门望族。兹以崔氏家族中崔宏一支的婚姻关系为例列表证之如下⑨:

从上表可以看到,与崔氏联姻者几乎全部为

当时一流高门,计有赵郡李氏、范阳卢氏、太原郭氏、渤海封氏、太原王氏、河东柳氏、辽东公孙氏等,这多少可以代表汉人士族高门在北魏前期的婚媾范围。

不仅北方汉族士族内部的婚配十分强调门当户对,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联姻也同样具有门第色彩。其中最典型的是北魏孝文帝,他为了联合汉士族共同统治北中国,相继纳汉族高门范阳卢敏、清河崔宗伯、荥阳郑羲、太原王琼和陇西李冲之女为夫人,又纳崔挺之女为嫔。孝文帝的5个弟弟,亦奉诏聘中原汉世家大族女为妻。其中长弟咸阳王元禧聘陇西李辅之女,二弟河南王元干聘代郡穆明乐之女,三弟广陵王元羽聘荥阳郑平城之女,四弟颍川王元雍聘范阳卢神宝之女,五弟始平王元勰聘陇西李冲之女,季弟北海王元

洋聘荥阳郑懿之女βκ

。类似胡汉贵族高门之间互为通婚的事例还能举出不少。诚然,对统治阶级集团来说,“结婚是一种政治的行为,是一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自己势力的机会,起决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决不是个人

的意愿”β

λ。恩格斯的这一席话,虽然是针对外国的骑士、男爵和王公所说的,但联系前面提及孝文帝及其弟聘妻的史实可以看到,胡汉联姻的本身亦是出自政治的需要。而这种政治联姻又往往是以双方社会、政治势力的相当为基础的,因而对门第等级婚姻起着强有力的维护作用。

由上述可知,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等级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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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①②③⑥⑦⑧⑨βκβ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74页。

《魏书》卷二一《咸阳王禧传》。参见刘驰:《从崔卢二氏婚姻的缔结看北朝汉人士

族地位的变化》,载《中国史研究》1987年第2期。

《魏书》卷九三《赵邕传》。

《北史》卷二七《公孙表传附子轨传》。

《魏书》卷三三《公孙表传》。④⑤ 《北史》卷三三《李孝伯传》。《魏书》卷三六《李顺传》。《北史》卷二一《崔宏传附子浩传》。

姻是十分盛行的。为何会出现如此局面呢?细究之,我们认为,世家大族极力维护其门第的庄严性和血统的纯洁性,是这一时期等级婚姻形成的重要原因。

东汉后期形成的门阀士族,是地主阶级中享有高贵身份的等级。在汉末黄巾大起义的冲击下,士人流散,地方组织机构遭破坏,使秦汉以来选官用人的察举制度难以继续推行。为取得世家大族的支持,曹丕在代汉称帝前,一反乃父“唯才是举”的用人政策,接受世家地主代表人物陈群的建议,实行了“九品官人法”,即“九品中正”制。它是地主阶级内部的选举制度。根据这一制度,在各地设立“中正”官,负责考察、选拔、推荐当地的士人,定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品。评定的方法是首先考虑士人的“品”,就是家世,然后再考察这个人的“状”,即本人的才德。中正官依据各人的“品状”划分品级上报,吏部依品授官,品级越高,官职越大。由于在九品诠定的标准中起主要作用的是家世门第,所以九品中正制的实施,表面上是为了选拔人才,虽然也说“盖以论人才优劣,非为士族高卑”①,可由于中正官多由世家大族所操纵,因而造成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②的局面。东晋以降,更是“举贤不出世族,用法不及权贵”③,这种选官制度,无疑是世家大族势力发展的结果。

世代为官的家族,称为世家大族或门阀士族,它们以门第等级形式组成为地主阶级中的特权集团。在这个集团内部,既有膏粱、华腴、甲姓、乙姓、丙姓、丁姓的等级之分,又有侨姓、吴姓、郡姓、虏姓的地区之别。侨姓指随东晋政权过江的中原大族,以王、谢、袁、萧为大;吴姓指土著江南大族,以朱、张、顾、陆为大;郡姓指山东、关中一带的世家大族,以崔、卢、李、郑、韦、裴、柳、薛、杨、杜为首姓;虏姓指少数民族中的大姓,以元、长孙、宇文、于、陆、源、窦为首。④其余各个名门望族,亦皆冠以“著姓”、“右姓”、“华族”、“旧族”、“强宗”、“盛门”、“高门”等不同称谓。这些名门大姓的社会地位相当高,身居显贵者多。他们以宗族为纽带,拥有自己的门生、故吏、宾客、宗族、佃客、部曲,组成强大的政治势力。为了保持自己在社会、政治上的特殊地位,恐其品为寒门所夺,他们自矜高贵而压抑寒门。世族为士,平民为庶,士庶界限划分极其严格。刘宋王球说:“士庶区别,国之章也。”⑤把士庶的区别,提高到国法上来。那么,如何严格士庶之分呢?其办法一般有四:一是标榜族姓的荣耀,二是不与庶姓寒人交往,三是实行严格的身份内婚制,四是利用谱牒来防止庶族的伪冒。在这些措施中,士庶不婚是最为关键的一条。正是在这种社会氛围中,两晋南北朝时期的门第等级婚姻应运而生了。

门第等级婚姻的盛行,给两晋南北朝社会带来了一系列严重后果,概而言之,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为标榜门户起见,嫁女娶妇都十分奢侈、铺张,一般家庭无力筹措聘财资妆,出现了婚嫁失时的现象,所谓内多怨女,外多旷夫。如果说中产之家只要早作准备,尚能完毕子女婚姻的话,那么,对于没有财产可以变卖的一般黎民百姓,则往往很难适时嫁娶,致使婚姻失时。对此,北魏孝文帝曾诏禁止。太和二十年(496),更诏男女失时者,如仲春奔会之礼会合。北周建德三年(574)也有这样的诏告:“自今以后,男年十五,女年十三已上,爰及鳏寡,所在军民,以时嫁娶,务从节俭,勿为财币稽留。”⑥但这些诏令并没有起多大的作用。不少女子因家境穷苦贫寒,无力量办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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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周书》卷五《武帝纪》。

《南史》卷二三《王惠传附从弟球传》。

《新唐书》卷一九九《柳冲传》。

《资治通鉴》卷九○“晋记”元帝太兴元年条。

《晋书》卷四十五《刘毅传》。

《宋书》卷九四《恩传》“传论”。

资,而终生被拒斥于婚姻大门之外。

两晋南北朝时期,有些家庭因担心妆资而溺杀女婴,此风十分盛行。北齐颜之推《颜氏家训?治家》对此曾有一段生动的记载: 太公曰:“养女太多,一费也。”陈蕃云:“盗

不过五女之门。”女之为累,亦已深矣。然天生

蒸民,先人传体,其如之何?世人多不举女,贼

行骨肉,岂当如此而望福于天乎?

在宗法社会里,养育女儿是指望能够在婚姻中给家庭带来利益,然而两晋南北朝时代极端化的门第等级婚姻却使贫穷之家承担不了嫁女时的嫁妆费用,而嫁妆的多寡又是能否结成一门称心亲家的前提,万般无奈,只好以惨杀女婴作为求生的惟一出路了。

其次,在男女婚嫁失时的同时,又带来了劫婚等社会流弊。门第既然非常严格,就出现了一方求婚,另一方不与的情况,于是劫婚的风俗出现了。《北史?高昂传》载:高乾求崔氏女为妻,女家嫌他门第低下,不许,其弟高昂协助他将崔女夺来。到了村外,恐被夺回,高昂对他哥哥说,为啥不快行婚礼呢?高乾明白了意思,在野外与崔女发生了性行为,然后领回家中。有的求婚不成便怀恨在心,并伺机进行报复。《北史?崔逞传附传》:“初叔义父休,为青州刺史,放盗魁,令出其党,遂以为门客,在洛阳与兄叔仁铸钱。事发,合家逃逸,叔义见执,时城阳王徽为司州牧,临淮王 以非其身罪,骤为致言。徽以求婚不得,遂停赦书而杀之。”又据《北史?李顺传附玄孙元操传》载:黄门侍郎高乾和,求婚于孝贞,遭到拒绝。“由是有隙,阴谮之”。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安定和封建统治秩序。

第三,婚配讲求门当户对,导致了买卖婚姻的盛行。由于两晋南北朝时代婚娶重门第,婚礼便争多竞奢。反过来,就变得更加重门第。因为门第高的家庭,资财一般是较丰厚的。重门第、争婚礼是互为因果的。东晋葛洪《抱朴子?弥讼》记载了他与他姑表兄弟论争婚姻的对话:

唯责裨娉倍,贫者所惮也。丰于财者,则适

其愿矣。……倘令女有国色,倾城绝伦,而值豪

右权臣之徒,目玩冶容,心忘礼度,资累千金

,情无所吝,十倍还聘,犹所不惮,况但一乎?

……以此论之,岂惜倾竭居产以助女氏还前家

之直哉?

女家因贪夫家之财而数许,男家也有增加聘礼以夺人之妇的情况。所以葛洪用“买物于市”来比喻财婚。南北朝时代婚姻论财之风更盛。《颜氏家训?治家》说:“近世嫁娶,遂有卖女纳财,买妇输绢,比量父祖,计较锱铢,责多还少,市井无异。”赵翼在《廿二史记》卷15《财婚》中也曾谈到“财婚”问题:

魏、齐之时,婚嫁多以财币相尚,盖其始高

门与卑族为婚,利其所有财贿纷遣,其后遂成

风俗,凡婚嫁无不以财币为事,争多竞少,恬不

为怪也。

赵翼之说触到了阶级的原因,卑族卖女纳财,高门买妇输绢。《文中子》则认为当时婚姻论财,为“夷虏之道”。也就是说,财婚乃鲜卑人的风俗。这个见解又把南北方财婚源流之不同剖析出来了。鲜卑财婚的习俗,影响到汉人,对门第买卖婚姻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到孝文帝实行汉化政策,提倡鲜卑人与汉人通婚之后,嫁娶论财之俗,变得更加严重。对这种社会问题,最后政府竟出面干涉。魏文成帝诏曰:

贵族之门,多不奉法,或贪利财贿,无所选

择。今贵贱不分,亏损人伦,何以示后。①

从这个诏令可以看出当时财婚的一般情况。《北齐书?封述传》记封述为其一子娶李士元女,大输聘礼,即将成婚,所欠犹多,封述竟取供像向李士元“打像作誓”,绝不短少分文。另一子娶卢庄女,封述诉说道:“送骡乃嫌脚跛,评田则云卤咸薄,铜器又嫌古废。”买妇输财竟到如此地步,真是可悲可叹。

第四,门第等级婚姻还加速了士族的衰落。由于强调门第,婚姻不能不走上血缘异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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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廿二史纪》卷一五《财婚》条。

婚、中表婚的道路。如谢尚娶袁耽妹,谢安女又适袁耽子袁质,为一代从表亲通婚;袁质子袁湛娶谢玄女,袁湛妹又适谢玄从子谢重,则为二代从表亲婚配。又如谢安妹为羊昙母,羊辅妻为王讷之女,王讷之孙女复适谢安子琰;王讷之妻为庚综女,综从子阐、阐从子和又各娶谢氏。这种表亲婚,势必带来血统上的混合。由于婚姻范围的狭窄,血缘异辈婚在那些强调门第的人们当中,也发生了。如蔡兴宗以女适袁彖,而袁彖为蔡兴宗的外甥 之子。这既是血缘婚,又是异辈婚。徐湛之为宋文帝姊会稽公主之子,于文帝为外甥,文帝之女于徐湛之为中表姊妹,而徐湛之之子徐恒之却娶文帝女南阳公主,徐湛之之女又嫁文帝子隋郡王刘诞。此亦为血缘婚、异辈婚,这种婚姻的范围更加狭小。从生理学的角度看,这种近亲通婚,对后代极为不利。以东晋和南朝的士族为例。检验王伊同先生《五朝门第》中的《高门世系婚姻表》,可知侨姓士族终东晋世居显位不衰的,并不很多。极其狭窄的通婚范围,是士族人才日趋退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司马皇室也是如此。到了东晋之末,王导、谢安那样的士族人才,元帝、明帝那样的东晋皇帝,史籍中再也找不到了。到了南朝后期,士族“肤脆骨柔,不堪行步,体羸气弱,不耐寒暑”①,智力低下,“笔则才记姓名”②。士族绝少功臣,南朝功臣几乎都是积有勋阶的庶族人物。士族从此衰落下去。

需要指出的是,两晋南北朝凝固化了的门第等级婚制度并没有随着韩擒虎和贺若弼俘虏陈后主而寿终正寝,它的句号一直到唐代中期才最后划定。唐朝初年,婚姻讲究门第等级,完全和两晋南北朝一脉相承。六朝时的名门望族,如太原王氏、范阳卢氏、荥阳郑氏、清河和博陵崔氏、陇西和赵郡李氏等,至唐仍然自矜高贵,“耻与他姓为婚”③。“唐太宗曾降诏以戒其弊,终不能改”④。高宗亦明令禁止,“凡七姓十家,不得自为婚”⑤。然而收效不大,社会上竞相与名门望族攀亲结婚之风

仍很盛行,连唐太宗最亲信的大臣都不例外,主动去找七姓十家联姻,他们内部的世代通婚也依旧继续。史载:“房玄龄、魏征、李 诸家皆盛与为婚,常左右之,由是旧望不减。”⑥后来,屡禁屡行不止,至于已经“衰宗落谱,昭穆所不齿”,反而以“禁婚家”而自为得意⑦。他们虽然不敢明目张胆地公然通婚匹配,却偷偷地把女儿送到门当户对的男家,“凡男女皆潜相聘娶,天下不能禁”⑧,造成既成事实。有的士人把未能与名门联姻引为恨事。《唐语林》载:官至中书的薛元超尝对人说:“(吾)平生有三恨:始不以进士擢第,不娶五姓女,不得修国史。”所谓“五姓”,“崔、卢、李、郑为‘四姓’,加太原王氏为‘五姓’”⑨。他们均为唐代的名门望族。一个士人,即使权倾当世,也以未能与望族结亲为憾事,这说明门第等级在唐代婚姻中是何等重要!以至于有的女子甚至老死不嫁,也不愿跌落身价,与庶族缔婚结亲βκ。中唐以后,门第等级婚姻的观念才开始削弱。到了唐末,随着唐王朝的灭亡,士族被黄巢农民大起义冲击得荡然无存,门第等级婚姻这个我国婚姻史上的怪胎,也就结束了生命。宋以后虽然还有婚娶论门第的现象,但已与唐以前的世族门第有本质上的区别。故《通志?氏族序》最后给两晋以来的门第等级婚姻,勾上了一个句号:“自五季以来,取士不问家世,婚姻不问阀阅。”封建婚姻制度史上的这一变革,应说是个历史性的重要进步。【收稿日期】 2000—02—01

【作者简介】 庄华峰(1957—),男,安徽歙县人,安徽师范大学社会学院教授,从事中国社会史、中国经济史研究。【责任编辑 晓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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βκ《资治通鉴》卷二○○高宗显庆四年十月条。

《新唐书》卷一九九《柳冲传》。

⑧ 《新唐书》卷九五《高俭传》。

《资治通鉴》卷二○○高宗显庆四年十月条。

《新唐书》卷九五《高俭传》。

《旧五代史》卷九三《李专美传》。

《隋唐嘉话》。

《颜世家训》卷三《勉学》。

《颜世家训》卷四《涉务》。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范本

申请人应具备条件 1、户籍在本辖区; 2、达到法定婚龄; 3、目前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或丧偶; 4、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离婚或丧偶的,同时持生效离婚证件或丧偶证明﹚; 5、当事人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6、当事人亲自办理。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离婚或丧偶的,同时持生效离婚证件或丧偶证明﹚、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目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受委托人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申请人填写《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依据所掌握的婚姻登记档案为申请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范本 当事人姓名:_______ 性别:_____ 出生日期: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常住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声明,经查阅我处现存_________年_____月至 _________年_____月婚姻登记档案资料,未发现 ___________在本婚姻登记处有婚姻登记记录。 申请人照片:___________________ 出证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注:1、本证明并非证明申请人是未婚,而只是证明其在本婚姻登记处无任何婚姻登记。 2、离婚、丧偶后未再婚者应填写:未发现*** 离婚后、丧偶后在本婚姻登记处有婚

我国婚姻无效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我国婚姻无效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我国婚姻法已经公布实施了二十个年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婚姻家庭关系也随之有许多变化,违法婚姻是当前我国婚姻家庭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加之当初的立法不太完善,出现了法无明文的立法空白,无效婚姻制度就是其中之一。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是关于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的规定,自此,我国的婚姻法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文章试就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若干问题作以探讨,并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 一、婚姻无效制度的性质 婚姻无效,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婚姻无效的实质是违法婚姻。婚姻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结合,但作为一种社会形式,只有在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时,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才是合法的婚姻,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反之,则是违法婚姻,为法律所禁止和取缔,因而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我国,长期以来人们将无效婚姻称之为违法婚姻,我国1950年和1980年的婚姻法都没有对婚姻的无效作出明确规定,据此有人认为我国没有婚姻无效制度,其实,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以立法的形式对婚姻无效制度作出明文规定,但我国1980的颁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和1994年颁布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都有婚姻无效的规定,如1994年颁

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由此看来,以上办法和条例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原因及处理等问题,仅仅是笼统规定,但仍未建立一套系统完备的婚姻无效制度。2001年4月修改后的《婚姻法》对无效婚姻作出了明确规定。这说明,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已正式成立。

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须知

关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须知 为解决我区居民在办理房产交易、贷款、出国结婚等事务中所需婚姻状况证明问题,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答复》(民办函[2004)32号)精神,现将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有关要求如下: 一、申请人应具备条件 1、户籍在本辖区; 2、达到法定婚龄; 3、目前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或丧偶; 4、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离婚或丧偶的同时持生效离婚证件或丧偶证明)。 二、申请人需提供的证件、材料 l、申请人的户口簿。 2、申请人的身份证。 3、申请人应亲自申请。如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必须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户口簿、身份证。 三、《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日期的填写 1、申请人未婚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查阅起始日期填写,参考达到法定婚龄日期,依据婚姻登记机关所管理档案日期查询填写,截止日期填写申请日期; 2、申请人离婚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查阅起始日期填写,参考离婚日期,依据婚姻登记机关所管理档案日

期查询填写,截止日期填写申请日期; 3、申请人丧偶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查阅起始日期填写,参考丧偶日期,依据婚姻登记机关所管理档案日期查询填写,截止日期填写申请日期。 四、存档 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时,申请人(或其法律委托人)必须在《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存根表,签写当事人声明书。如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户口簿、身份证和当事人户口簿、身份证、生效离婚证件、丧偶证明复印件和《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存根存档保存。 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

为解决我市居民在办理房产交易、贷款、出国结婚等活动中所需婚姻状况证明问题,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答复》精神,现将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申请人应具备条件 1.户籍在本辖区; 2.达到法定婚龄; 3.目前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或丧偶; 4.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离婚或丧偶的同时持生效离婚证件或丧偶证明)。 符合上述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申请人填写《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依据所掌握的婚姻登记档案为申请人免费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二、《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日期的填写 1.申请人未婚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查阅起始日期填写达到法定婚龄日期,截止日期填写申请日期; 2.申请人离婚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查阅起始日期填写离婚日期,截止日期填写申请日期,并注明离婚日期; 3.申请人丧偶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查阅起始日期填写丧偶日期,截止日期填写申请日期,并注明丧偶日期。 三、存档 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后,将《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声明书》、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生效离婚证件、丧偶证明复印件和《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存根存档保存。 附件:1.《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样式

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标准版)

离婚协议书 男方:姓名(身份证号:***)。 女方:姓名(身份证号:***)。 男、女双方因感情已完全破裂,自愿离婚,现就离婚后孩子抚养和财产分割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未成年子女:***,现年*周岁,身份证号:***。离婚后归*方抚养,随*方共同生活。孩子的生活费归*方承担;教育费男女双方各承担一半,在发生之日起十天内凭票据(含电子票据)由另一方向抚养方支付;医疗费一次性或累计一个自然日历年内,实际支出发生超过2000元的,由另一方接到垫付方凭实际支付的票据(含电子票据)的通知后十天内支付一半;其他除了上述费用之外的孩子合理支出费用,男女双方各承担一半,由另一方接到垫付方凭实际支付票据(含电子票据)的通知后十天内支付一半。 二、*方享有儿子的探望权。*方每周周末享有一天探望权;寒假探望不超过15天;暑假不超过30天;国庆假期不超过4天;其他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超过2天。在探望期间*方享有接儿子出去游玩,到*方家住宿等一切权利,但需要从*方家里或者学校门口接出并送回。特殊情况可以双方协商解决。 三、财产分割 1.夫妻共有的***房屋归*方所有,另一方应当配合做好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更名手续。(或者*名下的位于***房屋归*所有,不再分割。) 2.孩子享有***权利,单独以孩子的名义办理一张银行卡,抚养方保证在*年*月份以前向孩子账户存入*元,抚养方应当保证另一方可以通过孩子账户的手机银行,随时查看账户资金。待符合购置房屋条件时,抚养方将孩子账户资金转为购买至少*平方米的房屋,孩子账户金额不足支付购房款时由抚养方补足,房产证单独办理在孩子一人名下。 3.*方为儿子投保的保险,由*方自行退保,退回费用归*方所有。 4.*方名下的汽车,车牌号:*归*方所有,不再分割。

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

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 来源:路桥区民政局发布日期:2011-11-09 阅读:363次《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行业标准,MZ/T 024 —2011)于2011年7月1日 起实施 1.1.1.1 目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等级划分原则.1 4 国家3A级婚姻登记机关评定标准.1 4.1 机构经费人员.1 4.1.1 机构性质.1 4.1.2 工作经费.1 4.1.3 婚姻登记员.1 4.1.4 婚姻颁证员.2 4.1.5 婚姻家庭辅导员.2 4.2 场所设备.2 4.2.1 环境布局.2 4.2.2 候登大厅.3 4.2.3 结婚登记区.3 4.2.4 离婚登记室.4 4.2.5 婚姻家庭辅导室.4 4.2.6 颁证大厅.4 4.2.7 档案室.4 4.2.8 卫生间.4 4.2.9 设施配备.4 4.3 服务管理.5 4.3.1 便民服务.5 4.3.2 登记要求.5 4.3.3 信息化建设.5 4.3.4 婚姻文化.5 4.3.5 管理制度.5 5 国家4A级婚姻登记机关评定标准.6 5.1 机构经费人员.6 5.1.1 机构性质.6 5.1.2 工作经费.6 5.1.3 婚姻登记员.6 5.1.4 婚姻颁证员.7 5.1.5 婚姻家庭辅导员.7 5.2 场所设备.7

5.2.1 环境布局.7 5.2.2 候登大厅.8 5.2.3 结婚登记区.8 5.2.4 离婚登记室.8 5.2.5 婚姻家庭辅导室.8 5.2.6 颁证大厅.9 5.2.7 档案室.9 5.2.8 卫生间.9 5.2.9 设施配备.9 5.3 服务管理.9 5.3.1 便民服务.9 5.3.2 登记要求.10 5.3.3 信息化建设.10 5.3.4 婚姻文化.10 5.3.5 管理制度.10 6 国家5A级婚姻登记机关评定标准.11 6.1 机构经费人员.11 6.1.1 机构性质.11 6.1.2 工作经费.11 6.1.3 婚姻登记员.11 6.1.4 婚姻颁证员.11 6.1.5 婚姻家庭辅导员.12 6.2 场所设备.12 6.2.1 环境布局.12 6.2.2 候登大厅.13 6.2.3 结婚登记区.13 6.2.4 离婚登记室.13 6.2.5 婚姻家庭辅导室.13 6.2.6 颁证大厅.13 6.2.7 档案室.14 6.2.8 卫生间.14 6.2.9 设施配备.14 6.3 服务管理.14 6.3.1 便民服务.14 6.3.2 登记要求.14 6.3.3 信息化建设.15 6.3.4 婚姻文化.15 6.3.5 管理制度.15 参考文献.17 前言 本标准由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本标准起草人:张明亮、陈光耀、倪春霞、许立阳、阳艳燕1.1.1.2 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

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历史演变

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历史演变 一、新中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发展 我国先后颁布了1950 年、1980 年二部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于2001年进行修订,其中均规定了婚姻登记的相关内容。1950 年婚姻法首次在我国确立了婚姻登记是结婚、离婚的必经法律程序。为落实新的婚姻登记制度,我国原内务部或民政部,曾在1955 年、1980 年、1986 年和1994 年先后颁行过4 个婚姻登记办法或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不少司法解释。婚姻法都是坚持婚姻登记成立的原则,然而在具体实践中又经历了三个不同阶段,具体如下:第一个阶段是建国初期到1994年2月1日生效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以前。在这个阶段,没有彻底坚持登记成立婚姻的原则。早在1953年3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中,其问题九是:“结婚为什么要到人民政府登记?婚姻法施行后结婚没有登记是否必须补登记?”答:婚姻法规定:‘结婚须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为的是人民政府应具体查明:结婚是否出于双方自愿,是否已够法定婚龄,是否买卖婚姻,是否合乎一夫一妻制,有无违背亲属间禁止结婚规定等情况;经查明合法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给以法律保护。同时可以使男女在结婚前慎重考虑结婚问题,婚后更好地巩固夫妻关系,严肃地处理家庭问题。因此,结婚必须男女双方亲到人民政府登记。婚姻法施行后,婚姻登记机关已建立而不去登记是不应该的。对事实上已结婚而仅欠缺婚姻登记手续者,仍认为是夫妻关系,可不必补行登记。如其自愿补行登记者亦可补行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在1953年3月贯彻婚姻法运动后,男女结婚时,男女双方均应遵守婚姻登记制度,进行婚姻登记。”这一问答明确两个问题:一是实行婚姻登记的意义所在;二是明确了没有登记而“结婚”的性质——仍然可以视为夫妻关系。可见,这一时期未登记同样可以结婚,没有彻底坚持登记成立婚姻原则。 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采取的是有条件的承认;这期间的法律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于1956年11月14日颁行的《关于未登记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复函》和1957年3月6日颁行的《关于男女双方已达婚龄未进行登记的一方提出离婚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这两个文件将社会现象意义的同居称为“事实上己经结婚,’,将法院的定性称为“有事实上的婚姻关系”。

婚姻家庭法学形考任务1

婚姻家庭法学形考第一次任务 1.某甲与某乙在领取结婚证后,某甲因故反悔,提出到有关部门办理退婚手续,某乙不同意,对此纠纷,应当( A ) 选择一项: a. 由人民法院按离婚纠纷处理 b. 由婚姻登记机关办理退婚手续 c. 不予受理,由双方单位处理 2.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消费所负的债务,离婚时,应当( C ) 选择一项: a. 由经济条件好的一方偿还 b. 由向他人借债的一方偿还 c. 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d. 全部由男方偿还 3. 从概念上说,婚姻法是( B ) 选择一项: a.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b.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c.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规范 4. 某甲的生身父母早年离婚,而随生父和继母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现某甲的生身父母均已相继死亡。据此情况,某甲( A ) 选择一项: a. 既可以继承其生身父母的遗产,又可以继承其继母的遗产 b. 只能继承其生父和继母的遗产 c. 只能继承其生身父母的遗产 d. 只能继承其生父的遗产

5.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在对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方面同1950年婚姻法相比较( C )选择一项: a. 缩小了调整范围 b. 完全相同 c. 扩大了调整范围 6. 重婚是指( B )的行为 选择一项: a.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建立夫妻关系 b. 有配偶者,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结婚 c. 丧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d. 有配偶者,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姘居 7. 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 D ) 选择一项: a. 一般共同制联合财产制 b. 统一财产制 c. 联合财产制 d. 婚后所得共同制 8. 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消费所负的债务,离婚时,应当( D ) 选择一项: a. 全部由男方偿还 b. 由经济条件好的一方偿还 c. 由向他人借债的一方偿还 d. 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9. 婚姻法有关离婚的特别规定是( A )

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基本问题研究民法(1).doc

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基本问题研究民法(1) - 内容提要:新《婚姻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这是婚姻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其规定还不是很全面,也有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文章试就婚姻无效制度的法律意义、婚姻无效的构成、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以及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对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作了一个比较系统的研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见解。关键词: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公益要件私益要件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是关于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的规定,自此,我国的婚姻法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婚姻无效制度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保障结婚条件和程序的执行,保护合法婚姻,预防和制裁违法婚姻。新《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但还不是很全面,婚姻法学界对此也有很大的争论。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作一系统的研究。一、确立婚姻无效制度的法律意义现行婚姻法对婚姻无效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有很重要的法律意义:(一)填补了我国婚姻立法的空白我国1950年和1980年婚姻法都没有对婚姻的无效作出规定,仅笼统规定,违反本法者,得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和法律制裁。1989年3月颁行的《婚姻登记办法》第9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问题:“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骗取的《结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994年2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原因及处理等问题,但仍未建立一套系统完备的婚姻无效制

婚姻登记证明样本

婚姻登记证明样本谁有无婚姻登记证明样本,是什么字体!不要自己打的。 四川那边的 问题补充: 不要叫我区民政局或者其他地方要不然我来这里干啥 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浙婚证字第号 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 身份证号: 常住户口所在地: 根据当事人申请及声明,经查阅我处现存年月至年月婚姻登记档案资料,未发现在本婚姻登记处有婚姻登记记录。 申请人照片: 出证机关: 年月日 注:1、本证明并非证明申请人是未婚,而只是证明其在本婚姻登记处无任何婚姻登记。2、离婚、丧偶后未再婚者应填写:未发现XXX 离婚后、丧偶后在本婚姻登记处有婚姻登记记录。 2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浙婚证字第号 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 身份证号: 常住户口所在地: 根据当事人申请及声明,经查阅我处现存年月至年月婚姻登记档案资料,未发现在本婚姻登记处有婚姻登记记录。 申请人照片: 出证机关: 年月日 注:1、本证明并非证明申请人是未婚,而只是证明其在本婚姻登记处无任何婚姻登记。2、离婚、丧偶后未再婚者应填写:未发现XXX 离婚后、丧偶后在本婚姻登记处有婚姻登记记录 3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浙婚证字第号 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 身份证号: 常住户口所在地: 根据当事人申请及声明,经查阅我处现存年月至年月婚姻登记档案资料,未发现在本婚姻登记处有婚姻登记记录。 申请人照片: 出证机关: 年月日 注:1、本证明并非证明申请人是未婚,而只是证明其在本婚姻登记处无任何婚姻登记。

2、离婚、丧偶后未再婚者应填写:未发现XXX 离婚后、丧偶后在本婚姻登记处有婚姻登记记录。 4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浙婚证字第号 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 身份证号: 常住户口所在地: 根据当事人申请及声明,经查阅我处现存年月至年月婚姻登记档案资料,未发现在本婚姻登记处有婚姻登记记录。 申请人照片: 出证机关: 年月日 注:1、本证明并非证明申请人是未婚,而只是证明其在本婚姻登记处无任何婚姻登记。2、离婚、丧偶后未再婚者应填写:未发现XXX 离婚后、丧偶后在本婚姻登记处有婚姻登记记录。 5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浙婚证字第号 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 身份证号: 常住户口所在地: 根据当事人申请及声明,经查阅我处现存年月至年月婚姻登记档案资料,未发现在本婚姻登记处有婚姻登记记录。 申请人照片: 出证机关: 年月日 注:1、本证明并非证明申请人是未婚,而只是证明其在本婚姻登记处无任何婚姻登记。2、离婚、丧偶后未再婚者应填写:未发现XXX 离婚后、丧偶后在本婚姻登记处有婚姻登记记录。

民政法律知识考试题

民政法律知识考试题 一、单选题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受胁迫一方撤消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 C )年内提出。 A、3 B、2 C、1 D、4 2、公墓内埋藏骨灰的墓穴不得超过( B )平方米。 A、2 B、1 C、3 D、4 3、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 A )为一个周期。 A、20年 B、50年 C、10年 D、30年 4、《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下列哪个机关不能再办理婚姻登记:( B ) A、乡(镇)人民政府 B、街道办事处 C、县(市、区)民政局 D、省级民政部门 5、港澳台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在中国内地办理婚姻登记,出具的无配偶声明或证明的有效期为:( B )。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D、一年 6、收养年满( C )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A、7周岁 B、8周岁 C、10周岁 D、14周岁 7、下列( B )属于可撤消婚姻。 A、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B、非双方自愿的 C、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D、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8、禁止买卖婚姻体现《婚姻法》中的哪项基本原则:( A ) A、婚姻自由原则 B、一夫一妻制原则 C、男女平等原则 D、实行计划生育原则 9、成立社会团体,应当有( A )个以上的个人会员。 A、50 B、20、 C、30 D、40 10、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筹备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 D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A、10 B、20 C、40 D、60 11、设立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 B )万元人民币。 A、800 B、400 C、200 D、100 12、基金会设理事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的理事成员只能设( B )。 A、3至25人 B、5至25人 C、7至25人 D、9至25人 13、成立社会团体,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 B )。 A、30个 B、50个 C、60个 D、80个

论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对女子的危害

论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对女子的危害 姓名:冯倩 学号: 班级:园林092 摘要:我国古代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一个男人只能有一位妻子,妻下面有妾,妾下面是通房,女子要遵从三从四德,从一而终,嫡出与庶出也有很大的差别,正是由于这样的婚姻制度导致了古代女性一个又一个的悲剧,对她们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关键字:古代婚姻制度女子危害一夫一妻多妾制 几千年来中国古代实行的封建制度给女性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甚至可以说她们是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的。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我国古代婚姻制度对女性的危害。 1、我国古代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对女子的危害 1.1一夫一妻多妾制概述 婚姻是人类社会两性结合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由于人类自身生产而使人类的生命得到延续,是人类社会的三大生产中实现人类自身生产的唯一方式,是社会伦理关系的实体。在古代,《礼记?昏义》上明确指出婚姻的目的是“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有着“兴家族,广后嗣”的幌子,从皇帝开始,贵族官僚妻妾成群都是明正言顺的,如汉代丞相张苍的“妻妾以百数”(《史记?张丞相列传》),甚至造成“内多怨女,外多旷夫”(《汉书?贡禹传》)的社会现象。因此我国古

代婚姻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这种制度正式确立是在西周时期,一妻是指一个男子只能有一个正妻,然而男子尤其是贵族官僚实际上是可以合法纳妾的,男子可以占有多个不同名分的女子并且会被礼法所认可,不受道德约束,妾的数目是按照社会地位而确定的。如果女子不准丈夫纳妾,男子可以为此理由将她休掉。 1.2女人的争宠导致的悲剧 这种形式上实行的一夫一妻多妾制是为维护封建宗法和家族统治,它是强加在我国古代妇女身上的沉重枷锁,其目的是为了约束女子,而男子却可以三妻四妾,不仅这样,一个男人能娶多少女人没有受到法律的限制,自古民间就有皇帝有三宫六院,佳丽三千的说法,一般的达官贵人亦都妻妾成群,这直观地反映了女子身份的卑贱。是中国古代封建制度典型的特征—男尊女卑。在以男权为中心的古代,女子是没有地位的,只能忍受不平等待遇的摧残。 不仅这样,这些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是不相同的,只有被称为正 室的女人才具有妻子的资格,其余只能处於从属地位,正是由于这种地位的差别,一般来说妾是很不喜欢正妻的,作为正妻经常会遭到别人的白眼与记恨,因此不管是妻还是妾,她们的生存环境很艰苦。《红楼梦》中的赵姨娘和王夫人就是典型的例子,当王夫人受尽恩宠,俯视众人,赵姨娘只能躲在阴暗的角落了,别人根本不把她放在眼里。在这样的环境下会经常导致悲剧发生。女人们为了生存,想尽办法争宠,打压别人,生存能力弱的就会在这种斗争中失去生存的权利,轻者独守闺房,孤苦一生;重者失去身家性命,而剩下的又继续斗争,

2020年最新婚姻登记细则

2020年最新婚姻登记细则 2017年最新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必须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取得婚姻证书,方能确立或解除婚姻关系。 第二条 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婚姻当事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申请结婚、离婚或复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应如实提供。有关单位应协助婚姻登记机关做好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机关 第四条 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 上海市民政局主管本市的婚姻登记工作。 第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贯彻执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通过婚姻登记,保障合法婚姻关系的确立或解除,防止违法婚姻的发生,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制度。 第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具体任务是: (一)依法办理结婚、离婚和复婚登记;

(二)受理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申请,并负责查核和上报工作; (三)开展婚姻登记法律咨询; (四)对登记结婚的当事人进行婚姻法和晚婚、计划生育以及勤俭办婚事等宣传教育; (五)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的立卷、管理和上交工作; (六)做好婚姻登记的统计工作。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并在本辖区内公布。乡、镇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每星期不得少于 一天。 第三章登记员 第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婚姻登记员,其中乡、镇婚姻登记员应由民政助理担任,并可视需要增设由其他工作人员兼任的 婚姻登记员。 第九条 婚姻登记员必须由经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的人员担任。 非婚姻登记员不得直接承办婚姻登记。 第十条 婚姻登记员的工作要求: (一)熟悉《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以及有关婚姻登记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 (二)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事,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doc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 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补发婚姻登记证; (三)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第五条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

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现役军人由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六条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设置婚姻登记处。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变更或撤销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并对外公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变更或撤销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相应调整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使用相关权限。 第七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分别称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婚姻登记处,××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历史演变

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历史演变 一、新xx婚姻登记制度的发展 我国先后颁布了1950年、1980年二部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于2001年进行修订,其中均规定了婚姻登记的相关内容。1950年婚姻法首次在我国确立了婚姻登记是结婚、离婚的必经法律程序。为落实新的婚姻登记制度,我国原内务部或民政部,曾在1955年、1980年、1986年和1994年先后颁行过4个婚姻登记办法或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不少司法解释。婚姻法都是坚持婚姻登记成立的原则,然而在具体实践中又经历了三个不同阶段,具体如下: 第一个阶段是建国初期到 1994年2月1日生效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以前。在这个阶段,没有彻底坚持登记成立婚姻的原则。早在 1953年3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中,其问题九是: “结婚为什么要到人民政府登记?婚姻法施行后结婚没有登记是否必须补登记?”答: 婚姻法规定: ‘结婚须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为的是人民政府应具体查明: 结婚是否出于双方自愿,是否已够法定婚龄,是否买卖婚姻,是否合乎一夫一妻制,有无违背亲属间禁止结婚规定等情况;经查明合法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给以法律保护。同时可以使男女在结婚前慎重考虑结婚问题,婚后更好地巩固夫妻关系,严肃地处理家庭问题。因此,结婚必须男女双方亲到人民政府登记。婚姻法施行后,婚姻登记机关已建立而不去登记是不应该的。对事实上已结婚而仅欠缺婚姻登记手续者,仍认为是夫妻关系,可不必补行登记。如其自愿补行登记者亦可补行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在

1953年3月贯彻婚姻法运动后,男女结婚时,男女双方均应遵守婚姻登记制度,进行婚姻登记。”这一问答明确两个问题: 一是实行婚姻登记的意义所在;二是明确了没有登记而“结婚”的性质——仍然可以视为夫妻关系。可见,这一时期未登记同样可以结婚,没有彻底坚持登记成立婚姻原则。 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采取的是有条件的承认;这期间的法律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于 1956年11月14日颁行的《关于未登记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复函》和 1957年3月6日颁行的《关于男女双方已达婚龄未进行登记的一方提出离婚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这两个文件将社会现象意义的同居称为“事实上己经结婚,’,将法院的定性称为“有事实上的婚姻关系”。还有 1979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和 1984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的作为代表的法律文件为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一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在这两个文件中使用了“事实婚姻”和“事实婚姻关系”的概念。在这个阶段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文件为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一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相比较前述文件,该解释对“事实婚姻”有条件的承认限制得更为严格,并且开始对不构成“事实婚姻”的非法同居的调整作出了尝试,在同居双方的财产分割、经济帮助、继承权的有无,不当终止方对另一方的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较为完备的规定。 第二个阶段是 1994年2月1日后到

婚姻证明书格式

婚姻证明书格式亲属关系证明书(上海) 亲属关系证明书(格式范本) 字第号 申请人:吴X,女,38岁,上海市普陀区人,现住在上海市普陀区xx。 王X,男,13岁,上海市普陀区人,现住在上海市普陀区xx。 王X,女,10岁,上海市普陀区人,现住在上海市普陀区xx。 关系人:王X,男,上海市普陀区人,原住香港九龙街号楼,于年月日在香港因公伤事故死亡,终年40岁。 查申请人吴X是关系人王X的妻子,王X是王X的儿子,王X是王X的女儿,王X生前负担吴X、王X及X的全部生活费用,特此证明。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年月日 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浙婚证字第号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常住户口所在地:根据当事人申请及声明,经查阅我处现存年月至年月婚姻登记档案资料,发现在本婚姻登记处有婚姻登记记录。申请人照片:出证机关:年月日 兹证明我单位_________,(男、女),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从未登记结婚; □离异后未再登记结婚; □丧偶后未再登记结婚。 我单位对所提供证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填写人签章: 单位组织(人事、保卫科)章 年月日男人加油站¥关注男性生殖健康!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19日透露,我国传统的红、绿两色婚姻登记证书将在颜色和格式上有变化,以符合新的婚姻登记条例要求,并适应婚姻登记工作信息化管理的需要。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司长张明亮介绍,按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的规定,各地办理婚姻登记只收取工本费,每对9元。因成本不高,导致传统的婚姻登记证书制作质量较低,既不利于当事人保存收藏,也不利于外出携带。因证件纸张强度不够,微机无法操作,往往要靠工作人员手工填写,缺乏法律证书的严肃性。同时,按照国际惯例,法律证书不适宜展示强烈的感情-色彩,因此传统的大红、大绿颜色的结婚、离婚证,将在颜色和格式上发生变化。目前,婚姻登记证书的样式、格式正在研究中。

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 MZ/T 024—2011 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 2011-06-24发布2011-07-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由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本标准起草人:张明亮、陈光耀、倪春霞、许立阳、阳艳燕 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 MZ/T 024—201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3A、4A、5A级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各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3 等级划分原则 婚姻登记机关评定等级由低到高分为国家3A级、国家4A级和国家5A级三个等级。等级评定中不再设定国家1A级、国家2A级婚姻登记机关。 4 国家3A级婚姻登记机关评定标准 4.1 机构经费人员 4.1.1 机构性质 婚姻登记机关机构性质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经编制部门批复成立的行政机关; ——经编制部门批复成立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经编制部门批复成立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4.1.2 工作经费 婚姻登记工作经费有制度性保障,满足工作需求和服务需求。 4.1.3 婚姻登记员 4.1.3.1 婚姻登记员应为专职人员,其编制性质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行政编制;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编制; ——全额拨款事业编制。 4.1.3.2 办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登记机关,人员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辖区户籍人口30万以下的,至少配4名婚姻登记员; ——辖区户籍人口30万以上的市辖区,每增加8万户籍人口增配1名婚姻登记员;

民政局开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样本

民政局开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样本 婚姻是我们人生中的大海寺,在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明的时候,我们就需要从档案中拿出民政局开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来证明我们 是单身的。下面是给大家的一些关于民政局开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样本的模板,希望对大家有用。 证明编号: 当事人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出生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声明,经查阅我婚姻登记机关从_________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日至今的婚姻登记档案,未发现当事人在本登记机关有婚姻登记记录。 此证明只表明当事人在本登记机关所辖范围内目前无婚姻登记记录,不包括在本辖区域外的其他地方的婚姻登记。 出证机关: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照片粘贴处

并加盖钢印 鄂(20xx)应婚证字第(439)号 当事人____,男,出生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__号码:X,常住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与声明,经查阅我婚姻登记机关从____年____月____号至____年____月____ 日的电子婚姻档案,未发现当事人有婚姻登记记录。 此证明只表明当事人在本登记机关所辖范围内目前无婚姻登记 记录,但不排除在本辖区以外其它地方的婚姻登记。(此证明仅限当 事人办理房屋交易使用) ____________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____年____月____日 当事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号码:________,户口所在地:________。

北京婚姻登记机关民政局电话

北京各区县婚姻登记机关的地址和电话 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朝阳区华严里8号(中华民族园西行300米路南福彩中心一层) 乘坐55、315、345、407、909路在祁家豁子下车东行200米;乘坐113、645、839路在民族园路下车西行300米;地铁10号线北土城站下车向北 62028454(语音) 62035724(涉外) 东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东城区东四十三条53号社区服务中心二层 乘坐24、406、674路海运仓站, 13、106、116、807路十二条站,113、115、118、701、758、823路东四十条站下车。地铁: 2号线东四十条站,5号线张自忠路站下车。 84012502(语音) 84012494(语音) 西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20号社保大厦一层 乘坐50路西直门南小街站; 808、105、111路电车西直门内站下车往南; 7、21、44路在二环主路西直门站下车;地铁2号线(C出口)、城铁13号线西直门站,往社保大厦。 66206310(语音) 66206307(人工) 崇文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崇文区东滨河路17号玉蜓公园内社区服务中心一层 乘坐25、36、39、43、610、685、723、957、958路公交车东侧路下车67693239(语音) 67670216(人工) 宣武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宣武区广外红莲北里10号社区服务中心三层 乘坐6、719、122、613、917、822、46、410、38、201、特7路到甘石桥或达官营下车,路南沿河西侧,往南500米。 63268027(语音) 63430665(人工) 朝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朝阳区六里屯道家园6号楼附楼 乘坐30路在道家园站下车,马路对面即是;乘坐126、440、486路在延静里站下车向东走,红绿灯十字路口向北即到。

无婚姻证明

无婚姻证明 无婚姻证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为解决我市居民在办理房产交易、贷款、出国结婚等事宜中所需婚姻状况证明问题,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答复》﹙民办函〔2004〕32号﹚精神,现将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应具备条件 1、户籍在本辖区; 2、达到法定婚龄; 3、目前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或丧偶; 4、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离婚或丧偶的,同时持生效离婚证件或丧偶证明﹚; 5、当事人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6、当事人亲自办理。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离婚或丧偶的,同时持生效离婚证件或丧偶证明﹚、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目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受委托人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符合上述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申请人填写《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依据所掌握的婚姻登记档案为

申请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浙婚证字第号 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 身份证件号: 常住户口所在地: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声明,经查阅我处现存年月至年月婚姻登记档案资料,未发现在本婚姻登记处有婚姻登记记录。 申请人照片: 出证机关: 年月日 注:1、本证明并非证明申请人是未婚,而只是证明其在本婚姻登记处无任何婚姻登记。 2、离婚、丧偶后未再婚者应填写:未发现XXX 离婚后、丧偶后在本婚姻登记处有婚姻登记记录。 【事项内容】内地居民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办理机构】 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婚姻登记条例》; 3.民办函〔2004〕转载自百分网unjs,请保留此标记32号

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须知

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须知 一、办理依据 《民政部关于做好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二、申请条件 1、当事人应达到我国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2、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在下关区期间的,由下关区出具; 3、当事人目前的婚姻状况应为未婚、离婚或丧偶。 三、办理材料 1、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应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⑴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⑵当事人为离婚或丧偶的,还应提供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原件。 2、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⑴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⑵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⑶委托人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⑷委托人为离婚或丧偶的,还应提供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原件。 3、监护人提出申请的,监护人应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⑴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⑵当事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⑶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监护关系的证明;⑷当事人为离婚或丧偶的,还应提供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原件。 4、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近亲属应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⑴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⑵当事人死亡证明原件(证明上要能够反映当事人户口迁入下关的时间和死亡时间);⑶申请人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⑷当事人为离婚或丧偶的,还应提供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原件。 四、办理流程 1、婚姻登记员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填写《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 2、证件、证明材料齐全,当场免费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温馨提示: 1、当事人户口发生过迁移的,由原户口所在地、现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根据户口迁出、迁入时间出具证明。 2、申请出具2006年1月1日以前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请到下关区档案局(地址:中山北路540号下关区政府院内联系电话:58591769)。 办理部门:下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1:30 下午:14:00-17:30 咨询电话: 58591806 监督电话:5859137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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