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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法律法规(4学时)

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法律法规(4学时)
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法律法规(4学时)

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法律法规(4学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市场欣欣向荣,蒸蒸日上,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辉煌成果,但是随着工程建设任务的迅速发展,建筑市场的兴旺,特别是建筑施工队伍的不断壮大和农民施工队伍的无序发展,一些施工企业素质低下,技术力量薄弱,对建筑施工规范和质量标准缺乏了解,质量控制能力较差,另一方面各有关部门对施工企业的现场取样缺少必要的监督管理机制,致使原材料的取样或混凝土、砂浆试块制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及不规范操作现象,导致检测单位检验结果不能正确反映工程实体质量,从而使工程上的不合格材料和实体工程质量问题得不到发现,给工程留下了安全隐患。建设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是工程质量百年大计的第一关,也是我们监理单位现场监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真实性和代表性直接影响着工程质量检测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因此自2000年以来,建设部、浙江省建设厅、杭州市建委、杭州市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先后就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强制执行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文件。温家宝总理最近在重庆考察时又强调“监理工作很重要。老百姓的钱,每一分都要用好,这是人民最关心的。”“对于一项工程来说,有两件事情最重要,一个是工程监理,一个是财务管理。”由此可见监理工作的责任重大。

但是,见证取样毕竟是近年来出现的新事物,建筑业内有关人士甚至作业者都还不熟悉见证取样的基本内容,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能严格按照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的有关规定办事,这就必须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宣传,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文件,通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和质监人员、检测人员的共同努力,做好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确保质量检测检验的真实性、准确性、公正性,以科学的数据正确的反映出原材料和工程实体的质量。

一、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相关法律法规ppt1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第91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年11月1日发布,1998年3月1日实施。ppt2

《建筑法》是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建设领域毋法。

《建筑法》的颁布实施,明确了建设监理是我国建设领域中的一项制度,给予了一个法定地位。《建筑法》中,建设监理独立成章,并明确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Ppt3

《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该法还对承包、发包、设计、管理等各方面的建筑活动均根据各方在建筑活动中所处的不同地位、不同角色、不同职能作出了不同规定,同时也明确了应承担的责任,其核心问题就是如何保证工程质量。

(二)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ppt4

为认真贯彻和落实《建筑法》中所涉及的建筑工程质量规定,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建设的各方主体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保证建筑材料合格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和规定。

建设单位:ppt5

1、对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笫八条)

2、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保证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第十四条)

3、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第十四条)

4、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有进场试验报告。(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ppt6

1、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第二十二条)。

2、除有特殊要求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ppt7

1、按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第二十九条)

2、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二十九条)

3、必须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第三十条)

4、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三十一条)

该条明确规定施工单位的现场取样活动必须在第三方的监督之下进行的概念。

监理单位:ppt8

1、不得与承包商、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笫三十五条)

2、未经签字,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第三十七条)

3、应当按监理规范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第三十八条)

(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ppt9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1年5月1日建设部以建标[2000]277号文正式颁布了我国建设领域第一部管理性国家标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颁布与实施顺应了监理行业发展的要求,符合新生事物"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成长规律.它的颁布与实施使监理行业在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方面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都赋予了专业的术语定义,并明确了各自的工作职责;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应该由谁写、写什么内容等也有明确规定;以及工地例会由谁主持,哪些人员参加等等。比如见证,规范的定义是由监理人员现场监督某工序全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旁站是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

行的监督活动。Ppt10

这里要强调的是现场监督和全过程,所以我们见证员切不可不参与现场监督而草率签字了事,要有法律意识。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涉及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检测、见证取样的规定还有:ppt11

1、专业监理工程师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3.2.5条9款)

2、监理员要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作好检查记录。同时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第3.2.6条2款和4款)

3、在施工阶段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ppt12

1)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

程质量的措施,进行审核签认。(5.4.2条)

2)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除承包单位应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

措施和证明材料外,要组织专题论证,审定签认(5.4.3条)。

3)从资质等级、计量证明、管理制度、试验人员、试验项目和试验范围等方面考

核承包单位的实验室。(5.4.5条)

4)对拟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其质量证明进行审核,并对进场实物按

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

证取样方式进行抽验。(5.4.6条)

5)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拒绝签认,并通知承包单位

将其撤离现场。(5.4.6条)。

当前,建设部正在组织修订新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出台以后我们大家都要重新认真学习,予以贯彻。

(四)建建(2000)211号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P187)ppt13

这是建设部建筑司于2000年9月26日发布并实施的,适用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

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确定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定义(p187)ppt14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监管部门(p187)ppt15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暨建设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暨各建设厅、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明确了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范围(p188)也就是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块、试件和材料:ppt16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减水剂、早强剂、缓凝剂、引气剂等);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各种防水卷材、防水涂料、增强和密封材

料、止水带和膨胀橡胶);

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工作要求(p188)ppt17

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统一标识式样ppt18

企业名称

工程名称

试样名称强度等级或

钢材直径、级

取样部位

取样人

取样日期送检日期

见证人

签字、盖章

标识杭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监制

Ppt19

根据以上表述我们不难理解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具有下列特征:

法制性:以国家的法律和规定确定的一项活动。

科学性:在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一项活动。

制约性:监督管理、检测机构的资质、见证取样送检人员的资格等相互制约。

公正性:第三方的介入,保证了这一活动的相对公正性。

代表性:所取试块、试件和材料在工程中具有代表性。

真实性:由于第三方的对现场取样和送检过程的见证,使各种检测资料的真实程度有了一个衡量标志。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P189)ppt20

2005年9月28日建设部以部令第141号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并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行。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而制定,共计三十六条及两个附件。这个办法的实施对规范和强化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及检测活动起

到积极的推动和法制作用。意味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不是可有可无或随意而为的行为,是一个法定的建设行为,必须强制执行,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保证检测的结果能真实反映工程和原材料的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Ppt21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Ppt22,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P189)

承担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单位应具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证书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P247)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没有计量认证的检测单位检测结果是无效的。

质量检测的内容:(p196)Ppt23

质量检测分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

一、专项检测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2、桩的承载力检测;

3、桩身完整性检测;

4、锚杆锁定力检测。

(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

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3、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

4、后臵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1、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

2、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

1、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

2、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

3、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

4、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

二、见证取样检测(P197)Ppt24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

3、砂、石常规检验;

4、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

5、简易土工试验;

简易土工适用于回填土检测,方法有环刀法、灌沙或灌水法等。环刀法的取样数量:柱基回填,抽查柱基总数的10%,但不少于5个;基槽和管沟回填,每层按长度20-50m取样1个;基坑和室内填土,每层按100-500㎡取样1组,但不少于1组;场地

平整填方,每层按400-900㎡取样1组,但不少于1组。灌沙或灌水法可适当减少。

6、混凝土掺加剂检验;

7、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

8、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

由于见证取样送检活动是否具有代表性、真实性、可靠性、准确性将直接影响和决定着工程质量的优劣,因此由于见证取样送检活动的弄虚作假、以次充好、鱼目混珠,甚至和承包单位同流合污等行为的发生而引起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发生,均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得到相应的处罚。

第141号部令中除用25条条文规定了对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和管理外,同时对违犯管理规定的检测机构作出了各种处罚的规定条款,对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提出了相应措施和失职后应受到处罚的处罚条款。其中对委托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处罚:ppt25

第三十一条:(P195)违犯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除以上规定外,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可适用的条款还有: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

ppt26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ppt27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2、《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ppt28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ppt29

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违犯本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

Ppt30 第五十七条:违犯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末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末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末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Ppt31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浙建法(2006)47号文《浙江省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P199)ppt32 2006年在建设部141号令发布后,浙江省对原《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进行修改,重新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自2006年9月1日开始实施,原印发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文件同时废止。

这个实施办法有以下几点需引起注意:请打开《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p199)ppt33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定义。(第二条)

2、检测活动应遵循的原则。(第四条)

3、在资质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检测。(第六条)

4、检测业务内容划分和资质标准。(第七条)

5、见证取样行为规范。(第二十六条)

6、检测报告应公正、科学、规范。(第二十七条)

7、几条有关规定。(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

(七)杭建监总(2003)14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意见》P(247)ppt34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要求,杭州市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于2003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使杭州市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落到了实处。

这个文件对见证取样送检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P248):ppt35

1)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在开工时应以书面形式向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监督总站和该工程的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并通知施工单位。授权书应写明本工程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名单。

2)见证单位应根据见证取样的内容、部位和数量,在施工前制定见证取样和送检计

划。

3)施工单位必须按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在见证人员旁站见证下,由取样人员在现

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

Ppt36

4)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单位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或

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

5)承担检测的单位应设臵收样室,收样时应按授权书检查委托单位及试样的标识、

标志,确认无误后方能交付检测。

6)检测单位必须按标准、规范进行检测;单独建立见证取样试验台账;及时出具公

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并加盖见证取样和送检检测专用章。

7)发生不合格情况,及时通知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对影响结构安全

的,应在24小时内报送。

推行建设监理制是我国改革开放,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新成果。它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下,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直接推动下,20年来从小到大,从无到有,强制推行,稳步发展,对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产生了积极的推进作用。温家宝总理就明确提出ppt37

“工程建设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对工程监理要强调两条:第一,要由有权威、有资信的专门机构和专家来搞;第二,要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要负从设计到施工全过程的监督责任”。“要通过公平竞争的办法,选择具备资质的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理”。特别是温总理“未经签字四不得”的重要指示,

ppt38即“未经监理单位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更是发人深省,赋予监理单位极大的责任。四川大地震发生后,我们更加体会到工程质量的重要性。四川地震前,成都市政府投资10亿元先后建设了400所示范性中小学校,其中分布在都江堰和彭州重灾区的、由四川电力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的59所中小学校,由于实行了强制性技术标准和严格的工程监理制度,没有发生一例倒塌,由此挽救了成千上万师生的宝贵生命。受到建设部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的嘉奖。

上海莲花河畔“楼倒倒”事件,尽管主要责任在施工方,但监理单位也要承担责任,该项目总监被判刑3年。

联系此情,更使我们感到,监理责任重大,监理使命光荣。

见证取样和送检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 ppt39

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是把好工程质量的首要环节,在工程质量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的保证。取样工作的真实性和代表性直接影响到检测数据的公正性。因此,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样和送检人员必须由部份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来担任。

1、所有见证人员必须通过培训,持证上岗,无上岗证参于见证的,见证无效。“见证人员证书”报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备案。

2、见证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a)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在册人员

(b)需具备工民建或建材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c)作风正派,办事公证,认真负责,且具有二年以上实践经验。

3、见证人员的职责:ppt40

(a)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见证。

(b)见证人员必须对试样进行监护。

(c)见证人员必须和施工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

(d)有专用送样工具的工地,见证人员必须亲自封样。

(e)见证人员必须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字盖章,并出示“见证人员证书”。

(f)见证人员应对试件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那么总结作为现场监理人员,如何才能做好材料和构配件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 Ppt41

1、必须通过培训,持证上岗;

2、工作认真负责,遵守职业道德,取样时必须现场见证,要对试样进行监护,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字盖章;

3、对试件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4、发生不合格情况,应及时报告杭州市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对影响结构安全的,应在24小时内报送。

综上所述,作为施工现场见证取样送检人员,要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要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除了必须坚持和遵守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外,同时还要严格把好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质量检测中的取样、送检和检测关,做到真实、诚实、准确、可靠,杜绝因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不合格而引发的质量事故,从而把好建设工程质量的第一关。

2009年12月11日

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目录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 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1)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88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2)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3年3月29日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3)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3月15目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4)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反分裂国家法 (15)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14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16)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l号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23)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0年3月14曰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 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2010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28) 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89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31)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14号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34)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14号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35)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法律法规要求管理程序

法律法规要求管理程序 1 目的范围 确保与本组织产品有关的法律法规如产品的安全环保要求在产品实现过程中得以贯彻实施 本程序适用于产品与法律法规有关的情况 2 职责 2.1 综合部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和管理并对留用的与法律法规有关的文件资料实施控制 2.2 技术部负责在产品设计开发产品实现过程中采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3 供应部负责在采购和采购品贮存等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使其符合政府安全和和环保法规的要求 2.4 生产部负责在产品实现包装运输使用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的要求 2.5 质量部负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3 工作程序 3.1 综合部会同技术部质量部根据组织产品的特点识别和确认与本组织产品有关的法律法规收集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并向相关人员宣贯和提供技术部标准化人员协助 3.2 与本组织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面 a. 与产品安全特性的符合性相关的有易燃车内人员保护转向控制灯光制动等 b. 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有排放噪声无线电干扰等 c. 其它强制性标准如汽车用安全玻璃 d. 相关的法规如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 3.3 法律法规贯彻要求 a. 在产品设计开发过程中技术部应将影响安全特性的符合性相关的因素如易燃易爆车内人员保护转向控制制动等要求以规定的符号标识在相应的技术文件上以便在产品实现过程中组织实施稳定地提供满足顾客和适用的法规要求的产品

b. 对强制性标准规定测量监控要求必须纳入技术要求或产品标准中 c. 在整个质量管理体系中的各个阶段如识别顾客要求的过程组织贯彻合同法质量法标准化法等法规 d. 采购品中若有毒性产品危险品和其限制产品时供应部在签订采购合同时要求供货商出示产品和包装符合政府法规的说明 e. 对表面处理如磷化电镀等过程的工艺介质槽液必须按法规标准处理达到要求 后方可排放 f. 工作场所的噪声如装焊车间冲压车间必须加以控制保持适宜的工作环境 g. 在确定质量记录的保存期限时要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 h. 必要时留用的失效或作废文件要考虑相关的法律法规需求 i. 对限用物质要按规定采购贮存和发放并加强监督检查 j. 在识别顾客要求和期望时必须确认与产品有关的责任义务及法律法规方面的要求 k. 最高管理者在建立和改进质量体系中应向员工传达满足顾客和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性使他们在产品实现过程予以重视 3.4 质量部对产品实现过程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制止违反规定的行为 4 相关文件 合同法 产品质量法 标准化法 GB 2894 安全标志 Q/ZQL-QP707-2000 标识管理程序 5 质量记录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汇编)

教育法律法规 知识点汇编1 考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时间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地位 是教育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教育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3.确立了我国教育的性质和方针 《教育法》确立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教育法》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4.重点法条 第六条【教育的基本内容】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二条【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第二十七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五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七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法律法规清单汇编

适用的法律、法规 及其他要求清单 识别渠道:“中国环境网”、“中国环保网”、“国家安全识别日期:2014.1.22 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网站及安徽、合肥政府网站等。

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编号:34 法律法规类别:环境法律法规安全健康法律法规□质量法律法规□其他要求□ 序号法律法规/其他要求名称立法机构/颁布机构实施日期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15年1月1日施行 (2014年4月24日修 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8年6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2年10月1日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04年7月1日 5.合肥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合肥市人大常委会2006年10月21日 (2006年10月21日修 订) 6.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5年4月1日 7.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办法 省人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12月1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0年9月1日 9.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04年12月1日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1997年3月1日 11.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1月1日(2008 年12月20日修订)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3年9月1日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8年4月1日 14.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7月1日 15.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合肥市人大常委会1999年5月1日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3年1月1日 1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1998年11月29日 18.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年7月1日 1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3月15日 20.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年8月1日 21.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1月1日(2013 年10月31日) 2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保部、国家发改委2008年8月1日(2008 年6月6日) 23.合肥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合肥市政府2003年8月1日 24.工业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暂行)国家环保局1991年2月22日 25.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国家环保局2011年5月1日 26.全国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管理制度国家环保局1991年2月22日 2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2月1日 2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务院环保委员会等1986年3月26日 29.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合肥市人大1998年1月1日 30.循环经济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9年1月1日

2013中级社会工作政策与法规真题答案

2013年中级社会工作政策与法规考试真题及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6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下列关于我国社会政策发展趋势的说法,正确的是()。 A.“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正在成为制定和实施社会政策的重要原则 B.“十二五”期间将全面建成普惠型社会福利体系 C.社会政策模式更加凸显“城乡二元结构” D.经济与社会发展模式正在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转向“以社会政策为中心” 参考答案:A 2.下列关于我国各类组织在社会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作用的说法,正确的应是()。 A.国务院主管部门有权独立制定和发布社会政策文件 B.民主党派不能独立提出社会政策提案 C.法律或行政法规必须由全国或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D.省级以上工会组织有权制定与职工权益相关的行政法规 参考答案:A 3.赵某,一家3口,人均月收入300元,其所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月400元。赵某一家每月应领取的低保金数额为()。 A.100元 B.200元 C.300元 D.400元 参考答案:C 4.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是()。 A.村(居)民委员会 B.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C.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D.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参考答案:B 5.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决定。 A.7 B.14 C.20 D.30 参考答案:C 6.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王某因病需从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至非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在定点医疗机构为王某出具转诊证明后应由()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备案。 A.王某 B.定点医疗机构 C.转诊医疗机构

法律法规和客户要求管理程序(EICC5.1版)

法律法规和客户要求管理程序 1.目的: 为了识别、获取并更新适用于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法规、标准及客户要求。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识别、获取和更新社会责任法律、法规及客户要求,以及确认其适用性。 3.职责 3.1行政部负责整理、登记、识别、发放及保存适用于公司 EICC 管理体系相关的法律、 法规,汇总各部门的评价情况。 3.2行政部负责组织对员工 EICC 管理体系相关法律、法规及客户要求的教育培训;负责 收集劳工、职业健康安全、商业道德方面以及工程承包方、政府机构、社区邻居、 员工等相关方的要求和期望。 3.3营业部门负责收集客户在 EICC 管理体系方面的要求。 3.4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各类活动符合EICC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遵守情况的评 价。 3.5管理者代表负责组织编写和审核《合规性评价报告》。 3.6最高管理者批准《合规性评价报告》。 4.内容 4.1 法律、法规及客户要求范围包括: 1)国家性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及标准; 2)地方性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及标准; 3)行业协议; 4)客户对公司在 EICC 方面的要求和期望。 5)相关方对公司在 EICC 方面的要求和期望。 4.2 法律、法规及客户要求的识别收集: 4.2.1行政部从政府机关、新闻媒体、专业学术组织、专业杂志、互联网中有关劳工、 职业健康安全和商业道德的网站等渠道获取的国家有关贸易、人权、劳动社会保 障、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必要时,行政部可向管理者代表申请 其他部门协助。 4.2.2营业部门实时保持与顾客的沟通,通过接收其发送资料来收集有关 EICC 方面的 要求。 4.2.3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识别和收集至少每个季度做一次。 4.3 法律、法规及客户要求的登记

2020年法律法规汇编参照模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三章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第四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五章药品管理 第六章药品包装的管理 第七章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 第八章药品监督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七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

2019年中级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真题及答案

2019年中级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真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6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根据《立法法》,关于我国行政法规的说法,正确的是()。 A.行政法规是行政部门内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B.行政法规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C.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D.行政法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针对行政部门行为的规范 【答案】C 【解析】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2.根据《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到2020年,我国要人才培训基地()家。 A.200 B.300 C.400 D.500 【答案】B 【解析】按照分工明确、布局合理、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原则,依托各级党校、行政学院、高等院校和各类培训机构等现有培训资源,到2020年,重点扶持发展300家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 3.2019年2月25日,某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示了拟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名单,陈某一家名列其中。公示期内无异议。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陈某一家最晚应在2019年()前领到低保金。

A.3月10日 B.3月25日 C.3月31日 D.4月10日 【答案】D 【解析】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发给低保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低保金应当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2月25日才开始公示,公示无异议要3月份才正式批准。所以发放要在4月10日。 4.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关于某县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A.县人民政府可将10%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用于发放志愿者补贴 B.县人民政府可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用于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 C.县民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使用企业在救灾中捐赠的定向捐款 D.县财政部门应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答案】B 【解析】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应当用于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以及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等项支出。 5.(教材没有)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具体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B.申请人应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C.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审核结果应当予以公示 D.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申请

社会工作政策和法规知识点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笔记 到2020年,社工专业人才总量增加到145万人,其中,中级社工专业人才达到20万人,高级社工人才达到3万人。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形式:①捐赠②设立帮扶项目③创办服务机构④提供志愿服务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主要有两类: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城市医疗救助形式:1、社会力量资助2、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补助3、医疗机构减免有关费用。 “两免一补”(免杂费、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高中阶段提供心要的学习和生活补助。 只要符合救助的条件,不论是否有本地户藉,都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 救助站应根据受助人员情况确定救助限期,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报上级民政主管备案,对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受助人员,救助站应终止救助。 老年人:60岁以上公民。 我国法律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为未成年人。 集中使用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省、市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950年5月1日实施《婚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 无效婚姻:1、违反一夫一妻制2、近亲结婚3、患禁止结婚疾病4、未达法定婚龄。 可撤消婚姻:因胁迫而媂结的婚姻(结婚一年内提出撤消)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宣告婚姻无效。 夫妻间的继承权,约定财产制的效力优于法定财产制,法定与约定财产制的适用原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只有在夫妻双方均承认的情况下才能认定。 “感情确已破裂”4类法定情形: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

法律法规标准控制程序

1. 目的 及时更新和宣贯法律法规标准内容,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和公司合法经营。 2. 范围 适用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经营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行政部门、协会的通知的获取、识别、执行、更新与评价的控制。。 3.定义 4.职责 4.1 信息部负责将接收到与公司产品和其他相关的外来法律法规标准和通知等转发ISO专员,并告知需分发的相关部门或人员。 4.2 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接收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外来法律法规标准和通知等转发ISO专员,并告知需分发的相关部门或人员。 4.3 ISO专员负责将接收到的资料分发给相关部门或人员。 4.4 公司各部门根据ISO专员要求更新文件。 公司各部门根据其归口管理职责范围获取、识别、执行、更新与评价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5.作业内容 5.1与公司相关的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包括: a)产品贸易相关的国际公约; b)国家、行业、地方质量、环境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及其它规范性要求; c)国家和地方政府专门机构发布的税务管理、人资关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及其它规范性要求。 5.2 法律法规的获取、识别 5.2.1 公司获取法律、法规和标准的途径为:报刊、杂志、网络、向上级主管部门咨询或购买有关书籍等。 5.2.2 公司各职能部门建立相应的获取渠道,负责获取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 5.2.3 每年收集一次新的法律法规,并更新。 5.3 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的适用性确认、分发和更新 5.3.1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以下条件确认获得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适用性:

a) 是否与公司管理体系的活动、产品、服务有关; b) 是否为最新的版本; c) 上级政府等相关方的意见、建议。 5.3.2 当上述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更新时,各职能部门应及时通知信息部、ISO 管理部门修整清单,将新的内容补发到相关部门,并对文件做相应的处理,执行《文件控制程序》。 5.3.3 信息部汇总完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的电子文本库”,各部门可保存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书面文本,也可以到公司网站获取相关电子文本。 5.4 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的执行 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将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向员工进行传达和培训,并遵照执行。 5.5 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符合性评价 5.5.1 各职能部门通过日常例行的监视测量,对责任管辖范围内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执行、符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5.2 每年最后一次内审结束后, 由信息部组织各职能部门参加,对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的遵循情况进行全面评价。相邻两次评价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并保存符合性评价的记录。 5.5.3 每年管理评审时,对公司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的符合性进行评审。 6.参考文件 《文件控制程序》 7.表单 7.1【资料接收清单】(**P-**-01)。 8.附件 8.1法律法规标准文件控制程序流程图。

(完整word版)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一)国际公约类 1.《在工作场所保护工人健康建议书》(1953-6-25) 2.第139号公约《预防和控制致癌物质和制剂导致职业危害公约》(1974-6-24) 3.第155号公约《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1983-8-11) 4.第171号建议书《职业卫生设施建议书》(1985-6-26) 5.第161号公约《职业卫生设施公约》(1985-6-26) 6.第170号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0-6-25) 7.ILO-OHS2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2001-4-27) 二)法规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第60号主席令)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 3.《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2号) 4.《职业病目录》(卫生部文件,[2002]108号) 5.《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生部文件,[2002]63号) 6.《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1号) 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长令第49号) 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63号) 9.《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3号) 10.《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4号) 11.《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5号) 12.《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0号) 1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31号) 1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三)强制性标准 1. GBZ 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2. GBZ 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3. GBZ 3-2002 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 4. GBZ 4-2002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5. GBZ 5-2002 工业性氟病诊断标准 6. GBZ 6-2002 职业性慢性氯丙烯中毒诊断标准 7. GBZ 7-2002 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 8. GBZ 8-2002 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 9. GZB 9-2002 职业性电工性眼炎(紫外线角结膜炎)诊断标准 10. GBZ 10-2002 职业性急性溴甲烷中毒诊断标准 11. GBZ 11-2002 职业性急性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 12. GBZ 12-2002 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 13. GBZ 13-2002 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诊断标准 14. GBZ 14-2002 职业性急性氨中毒诊断标准 15. GBZ 15-2002 职业性急性氮氧化物中毒诊断标准 16. GBZ 16-2002 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诊断标准 17. GBZ 17-2002 职业性镉中毒诊断标准 18. GBZ 18-2002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

社会工作政策与法规

第一讲社会政策基本概念 第一部分:学习目标 1、了解我国社会政策的发展; 2、理解我国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的一般性原理。包括社会政策的特点、目标、功能及基本运行方式; 3、掌握社会政策的运行机制,如社会政策的构成要素、社会政策制定过程以及社会工作者在社会政策过程中的作用; 4、了解社工专业人才建设的法规与政策; 5、理解社工专业人才队伍中长期规划,包括主要任务、政策目标、重点工程以及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政策。 第二部分:内容辅导 一、社会政策 (一)基本含义 从属于公共政策(公共政策是指政府或政党为了维护经济与社会正常的运行与发展、处理公共事务和解决社会问题而制定的行动方案和行为准则的总和),是指政府为实现其目标而采取的社会行动的总和。 (二)主要内容 社会政策涵盖了社会的各个领域(主要包括社会保障政策如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医疗卫生政策,劳动就业政策,公共教育政策,住房保障政策,特殊人群权利保护政策,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等);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政策也是在不断地发展着的,如司法矫治便是新兴的社会政策。 (三)特点 1.目标的社会性; 2.体现社会共同利益的价值; 3.满足社会成员尤其是困难群体的基本需要; 4.社会服务与社会管理相结合; 5.坚持福利性; 6.社会目标与经济目标相协调。 (四)基本目标

1.满足民生需要; 2.保护人权; 3.维护社会公平; 4.解决社会问题; 5.促进社会和谐。 (五)主要功能 1.经济功能【人力资本投资、调节经济运行、激励劳动积极性】; 2.社会功能【收入再分配、社会建设、社会控制】; 3.政治功能【社会管理、调节利益矛盾、增强执政基础、维护社会稳定】。 (六)基本原则 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2.以人为本、尊重人权; 3.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4.社会保护; 5.政府与民间相结合。 二、社会政策的构成要素 (一)社会政策的主体 类型:1.直接主体(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执政党);2.间接主体(利益集团、公民、其他党派)。 特点:1.主动性;2.多元性;3.权威性。 角色:1.政策制定者;2.政策实施者;3.政策评估者;4.政策调整者;5资源提供者。 (二)社会政策的对象 类型:1.普遍性对象——全体公民;2.选择性对象——部分公民。 特点:1.被动性;2.差异性;3.连带性。 角色:1.政策诉求者;2.政策接受者;3.信息提供者。 (三)社会政策的资源:人力、物力、财力。 (四)资源调动方式 1.政府公共财政对社会各项事业的投入; 2.各类社会力量对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的投入;

法律法规识别管理程序

修改码/发行版本:0/A 法律法规识别管理程序文件编码:XQDS/CX-2006 页码:1/2 ————————————————————————————————— 1目的 建立渠道,及时收集并识别适用于公司产品实现活动和服务中有关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的法律法规及其他应遵守的相关要求。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获取、识别与更新。 3 职责 3.1规划计划处作为公司法律事务的管理机构,是主管法律法规的部门,其职责如下: 3.1.1组织涉及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动态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和发布。 3.1.2 根据有关规定和授权,进行执法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及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 问题。 3.2质量安全环保处 从相关渠道获取国家、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当变更引起重要危险因素和环境因素、目标指标、风险控制措施变化时,必须组织进行调整。并上报规划计划处,以便同时更新. 3.3各部门 3.3.1 负责收集、整理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涉及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包括地方性法 律法规),并以书面形式确认适用的相关条款,及时向规划计划处反馈信息。 3.3.2 执行公司发布的法律法规清单。 3.4各地方管理处职责: 3.3.1 负责收集、整理与其有关的涉及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包括地方性法律法规), 并以书面形式确认适用的相关条款,及时向规划计划处反馈信息。 3.3.2执行公司发布的法律法规清单。 4 管理程序 4.1内容范围 4.1.1 中国政府签署的有关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国际公约。 4.1.2 国家发布的有关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 4.1.3国家发布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4.1.4国家发布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 4.2 获取渠道 4.2.1 上级主管部门,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行业协会等 4.2.2 广播、电视和 Internet网等 4.2.3 书刊杂志,包括图书馆、报刊、法律法规等出版物等。 4.2.4 国家相关部委,包括国家和地方环保、安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3 适用性识别 4.3.1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联络渠道获取有关的法律法规信息,汇总到规划计划处。 4.3.2 规划计划处组织相关部门以书面评审形式共同识别获取的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并编制《适用法律 法规清单》。 4.4 传达 4.4.1 内部传达:规划计划处依据管理权限,向公司有关部门和所属各单位发放《适用法律法规清单》,—————————————————————————————————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气东输管道分公司- 批准- 实施

最新证据法律法规汇编

证据法法规法条汇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 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与幼儿园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doc

与幼儿园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 近些年来,我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儿童成长、幼儿园保教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准绳,同时也是处理有关意外事故的法律依据。但是,有些园长法律意识淡薄,几乎没有认真学习过这些法律、法规,因而在遇到一些法律问题时,常常不知所措。依法办事、以法治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希望全体幼教工作者,特别是幼儿园的园长们,都来认真学习、熟练掌握与幼儿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法规武装自己,增强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民法”中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 近些年来,我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儿童成长、幼儿园保教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准绳,同时也是处理有关意外事故的法律依据。但是,有些园长法律意识淡薄,几乎没有认真学习过这些法律、法规,因而在遇到一些法律问题时,常常不知所措。依法办事、以法治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希望全体幼教工作者,特别是幼儿园的园长们,都来认真学习、熟练掌握与幼儿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法规武装自己,增强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民法”中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

近些年来,我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儿童成长、幼儿园保教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准绳,同时也是处理有关意外事故的法律依据。但是,有些园长法律意识淡薄,几乎没有认真学习过这些法律、法规,因而在遇到一些法律问题时,常常不知所措。依法办事、以法治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希望全体幼教工作者,特别是幼儿园的园长们,都来认真学习、熟练掌握与幼儿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法规武装自己,增强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民法”中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 近些年来,我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儿童成长、幼儿园保教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准绳,同时也是处理有关意外事故的法律依据。但是,有些园长法律意识淡薄,几乎没有认真学习过这些法律、法规,因而在遇到一些法律问题时,常常不知所措。依法办事、以法治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希望全体幼教工作者,特别是幼儿园的园长们,都来认真学习、熟练掌握与幼儿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法规武装自己,增强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民法”中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 近些年来,我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儿童成长、幼儿园保教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知识整理

第一章 1、特点:①政府满足群众基本需要提供服务的行动②社会性(社会目标与社会价值)③社会服务与社会管理结合的政策体系④福利性⑤社会目标与经济目标相协调。 2、社会政策以满足社会整体需要为其基本目标之一。 3、社会问题:客观性;主观性;社会性;过程性。各国共同面临社会问题:①社会不平等贫困②老龄③犯罪④歧视⑤健康与疾病⑥居住环境及其它。 4、目标:①满足成员基本需要,提高生活质量②解决社会问题与维护社会稳定③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整合与社会进步。 5、功能:①经济功能*人力资本投资*调节经济运行*激励劳动者积极性②社会功能*再分配*社会投资与社会建设*社会控制③政治功能*社会管理*调节群体利益矛盾*增强执政党执政基础与维护政治稳定。 6、原则:①兼顾公平与效率②以人为本、尊重人权③社会保护④政府与民间相结合。 7、我国社发展趋势:①经济增长模式②公众对社会公平的关注度③劳动力转移与城市化发展。 8、我国发展社的基本趋势:①进一步重视②确立新的目标体系③优化基本原则④加强在各个领域中的行动。第二章社会政策的运行 1、狭义的社会政策运行机制就是指社会服务的具体传递方式,主要包括:①资金的筹措方式②社会服务的提 供方式③政府与民间组织在社会服务体系中的分工合作关系。 2、政府作为社会政策主体的特点:权威性;严肃性;复杂性;变化性;*角色:政策制定者;实施者;管理者教育者; 资源提供者。 3:非营利性;自治性;开放性;可塑性。角色:参与与实施者;合作伙伴;政策咨询者;社会服务的提供者。 4:①确定实施的具体细节与主要步骤②对社会政策具体项目的规划③社会政策各个具体行动的实施程序④对特定问题与复杂情境的特殊说明或规定。 5:①确定基本的服务方式②确定社会服务的组织方式③确定资金的分配与使用方式④建立各种规范与机制,以提高服务质量。

法律法规和相关方要求管理程序(2017版)

法律法规和相关方要求管理程序(2017版)

永保化工(香港)有限公司 永保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程序文件) 文件名称:法律法规和相关方要求管理程序 文件编号:SP-YB-10 编写:审核: 批准:生效日期: 版本号: C 受控号:

1. 目的: 本程序是为了及时、正确地使本公司的产品和服务满足顾客,适用法律法规条例及其它相关方要求,并有效地建立获取这些要求和渠道和处理方法。以及定期评价对法律法规和其它的遵循情况。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识别、获取和更新法律、法规及相关方要求,以及确认其适用性。 3. 定义: 相关方:与组织的业绩或成就有利益关系的个人或团体。例如:顾客、所有者、员工、供方、银行、工会、合作伙伴或社会。 4. 职责: 4.1 品管部负责收集、整理、登记、识别适用于公司HSF的法律法规,对员工进行相 关教育培训。 4.2 行政部负责收集政府机构、社区邻居、员工等相关方的要求和期望。 4.3 营业部负责收集、整理客户要求。 4.4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各类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遵守情况的评价。 4.5 文控员负责汇总各部门收集的法律法规及其评价情况。 4.6 管理者代表负责组织编写和审核《法律法规、客户、相关方要求清单与评价表》。 4.7 最高管理者批准《法律法规、客户、相关方要求清单与评价表》。 5. 内容: 5.1 法律、法规及客户、相关方要求范围包括: ?国家性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及标准; ?地方性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及标准; ?行业协议; ?客户对公司在HSF方面的要求和期望。 ?相关方对公司在HSF方面的要求和期望。 5.2 法律、法规及客户、相关方要求的识别收集: 5.2.1 品管部从政府机关、新闻媒体、专业学术组织、专业杂志、互联网等渠道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教育政策法规文件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教育政策法规文件汇编》[编著]:本书编委会 [出版社]:中国教育出版社 [卷册数]:精装五册 [光盘数]:一张 [开本]:16开 [出版日期]:2008年 定价:139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教育政策法规文件汇编》第一篇教育基本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二篇教育改革与发展相关政策 法规文件 陈至立国务委员、周济部长在 教育部2007年度工作会 议上的讲话 教育部2007年工作要点 第三篇教育经费与投入相关政策 法规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建设兴办节约型学校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 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第四篇学校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文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7 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 意见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校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五篇教学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文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 干意见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 工程的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使用外国教材管理的通知

第六篇教师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第七篇学生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 第八篇招生与就业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第九篇教学科研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推进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的意见 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篇思想政治工作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教育部关于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意见 第十一篇教育纪检监察相关政策法规文件教育部关于做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交接工作并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交 接内容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 计署关于严禁在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 环节违规收取费用的通知 第十二篇教育督导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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