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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笔记 司法考

法理学笔记                    司法考
法理学笔记                    司法考

法理学笔记司法考试林连刚

法理学第二版张文显高等教育出版社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第一编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

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是一个有众多的法学分支体系构成的学科体系。现代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标志就就在于有自己独立的方法论研究方法。法学成为一科独立的学科是近代形成的。

2一是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以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民法学,诉讼法学等。

二是从认识论的角度,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第二节法学与相邻学科

法学始终居于知识阶梯的最高层次,属于社会意识的最高形式。哲学上的每一次更新,每一种新的较有影响的哲学流派的出现,都会引起法学方法论的更新或法学价值定向的改变,并推动新的法学流派的出现或既有法学流派的分化,变异或消失。法理学(法哲学)是对法的一般基础的哲学反思,或者说是根据哲学的观点和方法进行的法律分析。

有人说法学和政治学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法学与经济学:第一法所映的统治阶级意志以及法所定型化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归根接地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第二,法律对经济起着能动的反作用。第三,和法制的进程取决于社会经济模式和经济发展水平。第四,经济学的很多理论模式和研究方法引入法学领域,可以加深人们对法律的认识。

法学要研究社会中的法,把法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研究,;另一方面,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把法律作为社会内容的形式。

法律可以说是凝结的历史,或者说是历史过程的产物。法学是生命不仅是逻辑,更是经验。历史学的实证研究方法是法学可以借鉴的方法。法学是历史的产物,有其产生和演变的过程。

法律与逻辑学方面的联系只要是法律推理。

第三节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功能

职业的特点要求法科学生比其他学科的学生具有更扎实的文化素质,更宽厚的人文学科知识和社会科学理论,更强的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更高尚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更健康的心理和精神状态。

1基本素质(1)思想素质: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职业宗旨;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认同职业伦理,恪守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2)文化素质:广博的知识技能,工具性技能(计算机和英语),人际沟通的能力(3)身体心理素质

2 法律素质

(1)法律思维能力:准确的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正确建立法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

法律推理的能力,对即将作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

第一是是要让法科学生掌握着数不尽的法律概念和由这些所包含的法律知识,第二参照系在观察问题是有取向的,他往往指引人们把注意力集中在某一事物的某一方面,而不去关注事物的其他方面,第三,参照系规定了人们推理论证的方法。

在确定某人有罪之前不能设想某人有罪,这就是无罪推理。

(2)法律表达能力

口头表达能力和书面表达能力

(3)探求法律事实的能力

第二章法学的历史

第一节西方法学的历史

西方法学起始于古希腊,不如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

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世界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

中世纪是西方社会最黑暗的时期,基督教处于万流归宗的地位。

人文主义法学派,是法律和法学从天国回到了人间

17世纪初开始的资产阶级革命解放了法学,世界观的核心是自由,平等,人权和法制,如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

分析法学派的出现,标志着作为独立学科的法学的出现。

第二节中国的法学历史

中国历史悠久,拥有丰富的法律文化遗产。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学研究就很兴旺,并有专门的法学著作问世。其后历代都有丰富的法律思想。但是,直到20世纪,法学始终被包围在封建主义的哲学,伦理学,政治学之中,独立的法理学更是无从谈起。

百花争鸣,到秦朝大统一,到汉武帝独尊儒术,从汉代起,出现了律学,唐代出现了《唐律疏义》(第一部注释法学著作),1901年京师大学堂成立法科,法学从此在中国成为一独立的学科。

第三节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章

法理学概述

第一节法理学释义

1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2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3是法学的方法论

第二节学习法理学的意义的方法

意义: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

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

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

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方法:善于从具体事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

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要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

要理解现代西方法理学

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

第四章法学的方法论

法学的方法论就是有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一般来说法学方法论可以分为两个层次和方面。第一个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第二个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他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主干部分。

2法学方法论的原则

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必须以唯物主义辩证法为自己的根本方法

(1)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2)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

(3)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

(4)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第二节法学的基本方法

1阶级分析方法

就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阶级性是法的本质属性。功能体现在下面的四个方面:

(1)是避免走进唯心主义法学的必要指南。

(2)是探索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历史演变规律的基本线索

(3)对于古今中外的法律现象研究而言,是有力的分析工具

(4)确立和坚持我国法律根本宗旨的重要理论参照

2价值分析方法

是通过认识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和理想的方法。法学的一个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应然状态或价值属性,即回答发应当是怎样的。重要的意义体现在:

(1)深刻认识和理解法律制度的精神实质的钥匙。

(2)改革和完善法律制度的重要方法

3实证分析方法

就是通过经验事物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重要有

(1)社会调查的方法

(2)历史考察的方法

(3)比较分析的方法

(4)逻辑分析的方法

(5)语义分析的方法

第二编法的本体

第五章法的概念

范畴是理论思维和理性认识的载体,如法,权利,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程序等。这些范畴可以称为法的本体范畴。在法的本体范畴中,权利,义务是中心范畴。第一节法的用词

1中国历史上的法的用词

2西方历史上的法的用词

第二节法的定义

法是有国家这制定,认可并有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待的还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位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第三节法的本质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1)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法是意志的反映,意志的结果,意志的产物,法属于社会结构中的上层建筑。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3)法是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被奉为法律才是法。

2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第四节法的特征

1法是调节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也可以说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而不调整和约束人的内心思想。

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成文法判例法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有国家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

是否具有国家强制力是衡量一项规则是否是法的决定性依据。

第六章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第一节法的渊源

他可指法的实质渊源,即法是根源于国家权力还是自然理性,神的意志,君主意志,人民意志抑或是物质生活条件,可指法的效力渊源,即法产生于立法机关还是其他主体;可指法的内容或材料渊源,即构成法的内容的材料是来源于先前的法典,外国的法典,或是来源于政策,习惯,礼仪,道德,典章,学说;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法来源于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或法学著作;还可指法的历史渊源。Sources of law 是一国的法和法律规范的预备库或半成品

法的渊源的价值和功用是重要的。首先,立法者可以凭借法的渊源的理论和知识,从法的渊源中提取有关规则,上升为法或法律规范,是立法具有针对性;其次,用法者可以借助法的渊源理论和知识,在既有的法或法律规范不敷需要时,从法的渊源镇中提取有关规则,运用于所面对的案件或有关的法律事务中去,以弥补现行法不足之效;再次,有助于从深层次解读一国法的形式和整个法律制度,理解他与别国存在差异的原因;最后,对于法治处于后进态势的国家,可以借鉴。

2法的渊源的范围

庞德认为包括:惯例,宗教信仰,道德和哲学的观念,司法判断,科学探讨,立法

法的渊源包括:立法,国家机关的决策,决定或阐释,司法机关的判例法律解释,国家和有关社会团体的政策,习惯,道德规范,正义观念,宗教规则,伦理学说,乡规民约,外国法,国际法。

3正式渊源:可以从权威性的法律文件中得到的

非正式渊源:

4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正式法的渊源:立法,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司法机关的判例和法律解释(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国际法

当代中国非正式法的渊源:习惯,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外国法,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

第二节法的形式forms of law

只要是指法所实际存在的方式或形态。

2规范性法律条文的规范化:效力等级分明,结构严谨,协调统一的整体。

规范性法律条文的系统化:法的清理,法的汇编,法的编纂

第三节法的分类

1国内法和国际法

2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不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不成文宪法

3根本法和普通法

4一般法和特别法

5实体法和程序法程序法:规定实现权利和义务的法

法的特殊分类(有些国家不适合)

1公法和私法保护的利益时国家利益还是私人利益

2普通法和衡平法这里指判例法衡平法院大法官法院。

第四节法的效力

即各种法的约束力的统称。

在适用对象,空间,时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不同于法的实效。后者指法的功能和立法目的的实现程度和状态。

1法的对象效力:是指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也称为对人的效力。各国法的对象效力有差异,大体有四种:(1)属人原则,本国的人无论在国内和国外,都受本国法的约束,一国的法不适用在该国领域的外国人和组织。(2)属地原则,本国人在外国不受本国法的约束。(3)保护原则,侵害了哪国利益,就适用哪国法。(4)综合或折衷原则,以上三种原则的综合,而以属地原则为基础的综合性原则。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第四种。中国也适用这一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第一,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在国外依然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并履行中国法定义务,同时遵守所在国的法。当两国法律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时,按国际调条例或惯例处理,即要维护中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中国刑法,民法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中国公民,法人,在国外的法的适用问题,有相关具体规定。第二,中国法对外国人的适用包括两种情况。外交特权,豁免权,刑法三年以上

2法的空间效力:通常有四种空间效力范围(1)有的法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包括驻外使馆,境外飞行的飞行器和停泊在境外的船舶(2)一定区域内有效(3)境外效力(4)国际法适用于缔约国和参加国

3法的时间效力

法开始生效通常有三种形式:(1)公布之日起(2)公布经过一段时间(3)已到达期限为生效时间

中国法的终止生效有四种:(1)新发取代旧法(2)有的法完成历史任务(3)机关发布文件宣布废止(4)法自身规定时间

法的溯及力:指新法对他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否加以适用的效力。几种情况:(1)从旧原则,新法没有溯及力(2)从新原则(3)从轻原则(4)从新兼从轻原则(5)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一般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第七章法的要素

衡量一个社会法律要素质量高低的标准通常有:法律要素含义明确性与确定性的程度;法律要素间联系的紧密性和协调性的程度;法律要素的专门化,技术化的程度。

1法的要素的分类(1)命令模式(2)新分析法学派的规则模式(3)规则,政策,原则模式(4)道德原则和法律规则模式(5)律令,技术,理想模式

我国法学界长期以来推行的是法律规范说,将法律归结为法律规范单一要素。

纵观各家对法律要素的学说,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三要素具有较强的说服力。第二节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功能:(1)表达功能,(2)认识功能(3)改进法律

分类::按涉及到内容来分:涉人概念,涉物概念,涉事概念

按确定性不通:确定性概念,不确定性概念(需要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确定)

按涵盖面大小:一般,部门法律概念

第三节法律规则RULES

是由权威部门或社会习俗中包含的关于人们行为的准则,标准,规定等,即日常用语中所说

的规矩。法律规则具有最高或最终的效力。

三大特点:(1)微观的指导性,指导人们的行为(2)可操作性很强(3)确定性程度较高

立法者应当追求法律规则最大限度的确定性,这是法律者的道德义务。

分类:1,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权义复合规则

2规范性规则,标准性规则,

3调整性规则,构成性规则

4强行性规则,推荐性规则

第四节法律原则PRINCIPLEE

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分类:1政策性原则公理性原则,

2基本法律原则具体法律原则

3实体性原则程序性原则

第八章法律体系

:有时候也称法的体系,法体系,是指又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成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特点:1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一个整体

2又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成的成体系化的一个整体

3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4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2法制体系:立法,守法,司法,执法,法律监督体系

3法系:是指有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渊源的一种法的类型,法系的概念更多的表达一种法律传统,他是跨越历史和传统的。

第二节法律部门的划分

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指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1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1: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2:法律规范所调整方法

2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1整体性原则,2均衡原则,3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

第三节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意见,我们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划分为以下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

宪法相关法还包括:1国家机关方面的法律2民族区域自治方面的法律3特别行政区基本法4立法方面的法律5保证公民的民主权利,扩大基层民主方面的法律6涉及国家领域,国家主权,国家象征,国籍及公民的有关政治权利等方面的法律

2民法法律部门

3行政法法律部门

4经济法法律部门

是指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5社会法法律部门

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他主要是保护劳动者,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其他需要帮扶的人的权益的法律。

6刑法法律部门

调整的是因犯罪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7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第九章权利和义务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

公权利义务私权利义务

分类:1应有权利义务,习惯权利义务,现实权利义务

应有一般表现为道德权利义务。

法定权利不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也包括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水平,依照法律精神和逻辑推定出来的权利,即推定权利。

2基本权利义务,普通权利义务。

3一般权利义务,特殊权利义务。

4第一性权利义务,第二性权利义务第二性:原有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权利。

5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与接收权利和积极义务

6个体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国家权利义务,人类权利义务

私权利通常是指以满足个人需要为目的的个人权利,公权力通常是指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团体以及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后一种权利也叫权力。权力的拥有者只能是表现出强制力和支配力的专门机关,执行职务的公职人员或对内的社会集团的代表,公民不能作为权力主体。权力拥有者和权力对象地位不平等。权力变为职责,不能放弃,放弃就构成渎职。

第五节权力界限和权力滥用

在里面社会的利益是一个很重要的考量。

第十章法律行为

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1)法律行为时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

(2)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

(3)具有一致性

非法律行为:是指那些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即不受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不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经济行为,政治行为,道德行为,宗教行为。

第二节法律行为的结构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1)法律构成的客观要件,即法律行为构成之体素。:外在的行为(身体行为,语言行为),行为方式,具有法律意义的结果。

(2)法律行为构成的主观要件,

(3)法律行为的确认。行为的确认,不属于法律行为自身的结构

法律行为的分类

个人行为,集体行为,国家行为。

单方行为,多方行为。

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

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

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主行为和从行为

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

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

完全行为和不完全行为

第11章法律关系

: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法律关系是一种合法的社会关系。

是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体现国家关系。

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二节法律关系的分类

1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2纵向的法律关系和横向的法律关系

3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

4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5抽象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

第三节法律关系主体

自然人,法人,国家

2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第四节法律关系客体

第五节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第12章法律责任

是一个法律和责任的合成概念。

中国法理学通常把法律责任分为广义法律责任和狭义法律责任。广义的法律责任就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义务的同义词,狭义的法律责任就是由于违法行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法律责任的本质,影响较大的有三论,即道义责任论,社会责任论,规范责任论。基于此,我们认为法律责任的本质属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法律责任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和社会集团运用法律标准对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其次,法律责任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所引起的合乎逻辑的不利法律后果。最后,法律责任也是社会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条件而强制性分配给所有社会成员的一种负担。

第二节法律责任的构成

1责任主体

2违法行为或是违纪行为

3损害结果

4因果关系

5主观过错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

第三节法律责任的类型与实现形式

1模式法律责任

主要为补偿性的财产责任

2行政法律责任

3刑事法律责任

必须具备犯罪的构成要件

4违宪责任

实现形式

1惩罚: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违宪制裁

2补偿只要包括民事补偿和国家赔偿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

3强制

第四节

在我国违法者的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权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权属于相应的国家行政机关,违宪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归结也叫归责。

归责的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2因果联系原则

3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

4责任自负原则

二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即所说的免责。

免责的条件和方式是:1时效免责

2不诉免责民事不告不理有些轻微刑事责任不告不理

3自首,立功免责

4补救免责在归责之前已经超前完成了第二性义务

5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即私了一般是私法领域

6自助免责

7人道主义免责

第13章法律程序

:人们遵循法定的时限和时序按照法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活动

特点:1针对特殊的行为作出要求

2是时间要求和空间要求构成的。

3具有形式性

第二节正当程序的特征

1分化在正当程序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将决定权分解于程序的过程之中,即通过角色分配体系来完成决定。

2有意识的思维阻隔不要带有感情色彩

3主观的公正中立性

4对立意见的交涉相互对立或竞争关系

5鲜明的形式理性

第三节正当程序的作用和意义

调整方式:抑制,导向,缓解,感染

作用:1是约束适用法律者的重要机制

2进行理性选择的有效措施

3还是法律结论适用妥当性的前提

意义:

第三编法的起源和发展

第14章法的起源

原始社会的禁忌和习惯是孕育法律的胚胎和种子。

由于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必然产生法,国家和法都是社会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这是法产生的根本原因。

法的起源经历了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过程。

法的起源受到宗教起源和道德规范的深刻影响。

第三节原始习惯和法的差别

第15章法的历史类型

先后出现的4中法律制度:奴隶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的

第二节古代法律制度

奴隶制法律制度的特征:1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公开确认对奴隶的人身占有。2惩罚方式极端残酷,带有任意性。3在自由民内部实行登记划分。4明显带有原始习惯的某些残余。2封建制的法律制度的特征:1肯定人生依附关系。2封建等级森严。3维护专制王权。4刑法严酷,野蛮擅断。

第三节近,现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特征:1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首要原则。

2契约自由原则独立的法律人格,平等的法律地位。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人们主权,法律至上,有限政府,分权制衡,普选代议

二资本主义的两大法系

法系:legal family。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2大陆法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他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即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2)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承袭了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包含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3)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不仅使用法律,而且在一定范围内创造法律。

(4)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以法官为中心。

第四节当代中国的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法律发展

法律发展是一个整体性的概念,他指的是与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的全面发展相适应的,相协调的,包括了法律制度的变迁,法律精神的转换,法律体系的重构等在内的法律进步过程和趋势。也用法律进步来代称法律发展。

(1)发展模式进化论和构建论

(2)本土化和国际化的道路

(3)发展的动力来源上,内源性发展和外源性发展。

法律发展的集体途径上面:法律继承,法律移植和法制改革

第二节法律继承

法律继承:就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久法律制度对新法律制度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久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

法律继承的内容:

(1)法律技术,概念

(2)反映商品——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3)反映民主政治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4)有关社会共同事务的组织和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法律移植

法律移植:

实践操作:

(1)政治,文化和阶级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相互吸对方的法律,以至法律相互融合和趋同。

(2)落后国家直接采用发达国家的法律

(3)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

第四节法制改革

指的是一个国家或社会在其社会的本质属性与基本的社会制度结构保持相对稳定,其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也没有根本性变化的前提下,法律的自我创造,自我更新和自我发展。中国法制改革的基本内容

(1)政法体质的改革司法独立

(2)法律体系重建

(3)法律精神的转换

第十七章法的现代化

第二节世界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模式

(1)内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

(2)外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

(3)混合型法制现代化模式我国是典型的该类国家

第三节中国的法制现代化

公法与私法不分诸法合体司法与行政合一

第四编法的运行

第18章法的运行概述

第一节法的生成

法的生成是指特定国家的法和法律制度在特定环境与条件下的产生与形成的过程。

法的制定是法的生成的重要的环节。现代意义上的法的制定(立法,法的创制)通常是指一定的专门的立法机关依照一定的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活动。

法的创制虽然是人们自觉运用法律来规范社会行为的标志和首要环节,是法实施的前提,但其内容并不是同以往历史无关的;同时按照相同的逻辑,法律的实施虽然是法律创制的逻辑结果,但又是法的创制的继续,法在实施的过程中,还会不断丰富和发展。

二法的生成的特征

(1)法的生成具有一定的过程性

(2)法的生成体现了高度的国家意志性

(3)反映了法的深刻的社会性

代表一种秩序,代表一种国家在新的秩序形成的时候,各种久秩序的利益人会为了自己既得的利益展开博弈。

第二节法的实效

法是实效一般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定法在社会生活中被执行,适用,遵守的实际情况,即法的实际有效性。

法的效果:评价法对社会的实际影响。

法律效益:其一:将法律效益与法的效果相等同,认为法律效率就是指法的实施是否给人们或社会种有效的利益和好处,是否满足人们或社会的某种需要和利益。主要是指法的社会效益。其二,

二法的实效的产生条件

(1)法的内容的合理性

(2)法律制度的整体有效性

(3)依赖于其他社会因素

第三节法的实现

法的实施侧重与强调法的要求向现实转化的过程,法的实效则侧重于强调这种转化的实际结果,法的实现则是这两者的统一,用于分析法的实施的具体过程和实际结果与法的内在要求之间的关系。

法的实现大体经过下列过程:

(1)法律规范的确定阶段

(2)法律事实的出现阶段

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或事件,是法律的一般规定转化为人的具体行为的又一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形成阶段

(4)法定权利义务的实现阶段

二法的实现的基本形式

(1)按照法的实现过程中归家干预的程度和方式的不同,法的实现可以分为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

(2)按照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模式的不同,法的实现可以分为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3)以法的实现是否通过具体的法律关系,分为通过和不通过的。

第十九章立法

一立法过程

(1)立法准备

(2)法案到法

(3)立法完善

二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1)提出法案

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

(2)审议法案

(3)表决和通过法案

(4)公布法

第二十章守法

守法: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

第二十一章执法

种类:行政监督,行政处理,非强制性执法,行政司法

第22章司法

司法:是享有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司法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职权的法定性:在我国,是法官和检察官

程序的法定性: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裁决的权威性

第二节司法体系

一司法主体

(1)主体的法定性审判权和检察权

(2)权利行使的独立性

(3)活动的程序性

(4)法定的权威性

二司法体系

(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2)专门人名法院

(3)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三司法职权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权和法律监督权

(1)对于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上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三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1司法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

2司法原则:

(1)法制原则

(2)平等原则

(3)司法责任原则

第23章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指一切的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归法的全部运作过程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指控和督导。

法律监督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

法律监督的分类:

(1)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2)对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对其他社会关系主体的监督

(3)合法性监督和合理性监督

(4)纵向监督,横向监督,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5)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

第二节法律监督的功能

一法律监督的法律功能

(1)法律监督是法运行的不可或缺的构成性机制

(2)是保证法的实现的贯穿性机制

(3)是法的统一,权威和尊严的保障性机制

二法律监督的政治功能

(1)是权利制约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保障性机制

(2)是法治和民主政治的实质内容和操作机制

第三节法律监督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民主性原则

(3)程序性原则

(4)系统性原则

第四节法律监督体系

一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

(一)国家监督的种类

(1)国建权利机关的监督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立法监督:事前限定监督备案审查发回

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

(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监督

对社会组织和公民行为的合法性的监督

(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二)社会监督的种类

(1)政治和社会组织的监督

(2)社会舆论的监督

(3)公民的直接监督

第二十四章法律职业

法律职业的特征:

(1)法律职业的技能特征

(2)伦理特征有别于大众伦理和其他职业伦理

(3)自治特征

(4)准入特征

第二节法律职业的技能

一法律职业的文字技能

二思维

三知识

四技术

第三节法律职业的伦理

第25章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或称法律人)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特征:专业性,关心有什么权利或无法律上的某种义务

法律性

实践性

2法律方法的内容

司法过程法律方法又称法律推理。司法过程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法律推理,法律发现,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四个阶段。

第二节法律推理

法律适用的逻辑模式是三段论法,即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构成一个大前提,具体的案件实施则是小前提,结论则是根据法律规范给予本案事实的后果。要求法官具有一定的人文精神。一形式推理解决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方面,也是作用有限的

演绎推理即三段论推理

归纳推理即判例法

类比推理,一般不适用于刑法

二辩证推理

二者选其一,否定一个

第三节法律解释具有法律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法律的解释

我国法律解释权的划分:

(1)立法解释

(2)行政解释

(3)司法解释审判解释,检察解释,审判,审查联合解释

法律解释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合理性原则

(3)法制统一原则

(4)历史和现实相统一的原则

法律解释的方法:

(1)一般解释方法:语法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和当然解释

(2)特殊解释方法:字面解释,扩充解释,限制解释狭义解释,广义解释

第四节法律论证

是指通过一定的依据和理由来证明某种立法意见,法律表述,法律陈述和法律决定的正确性和正当性。

第26章法治和法治国家

法治的基础:

(1)经济基础: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

(2)政治基础:民主政治

(3)文化基础:理性文化

法治的基本理念:

(1)法律至上

(2)法律必须具有一般性

(3)法律必须具有公开性

(4)法律不溯及以往

(5)法律必须具有稳定性

(6)法律必须清晰明了

(7)法律必须具有统一性

(8)法律普遍得到遵守

(9)审判独立

(10)诉讼应当易行

第五编法的作用和价值

第27章法的作用

(1)法的作用是法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积极或消极的影响。

(2)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影响社会生活的方面。

(3)是国家权利运行过程的体现。

(4)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

第二节法的规范作用

法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第三节法的社会作用

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

(1)维护阶级统治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第四节法的局限性

(1)法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

(2)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

(3)法对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限度。

(4)在实施法所需人员条件,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

第28章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体系:

(1)目的价值体系

(2)评价价值体系

(3)法的形式价值体系

2法的利益调控机制

(1)表达利益要求

(2)平衡利益冲突

(3)重整利益格局

3法対利益关系的处理

第30章法与人权

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标准。应有的人权,法定的人权,实有的人权。一国人权的实际状况,就是上面三种的比值关系。一国理想人权是1。

人权是人区别于动物最基本的参照点。

肯定人的价值,一般方法是肯定人的人权。

2人权的国内法保护:(1)宪政保护(2)立法保护(3)行政保护(4)司法救济

人权的国际法保护: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宪章等

第31章法与秩序

1四种秩序观:

(1)等级机构秩序观

(2)自由平等的秩序观资本主义

(3)社会本位的秩序观

(4)历史唯物主义秩序观

第32章法与自由

第37章法与文化

法与道德的联系和区别:

法与道德的冲突:1合法不合理,合理不合法2合法不合情,合情不合法

解决的途径:1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同步2法律移植中,注意与本民族道德的协调3宣传法律的评价方式4学会接受法制的代价

林完成于2010年寒假

司法考试法理学历年真题及答案解析——经典选择题(1)

1.下列有关法律作用、法律观念等问题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2005年卷一第53题—多选) A.“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这说明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B.“恶法亦法”观点强调法律的权威来自于法律自身,与法律之外的因素无关 C.“徒法不足以自行”,因此法律不是万能的 D.“有治人,无治法”,反映了中国古代“以法治国”的法治观 [考点]法的作用和法律观念 [分析]1在法律社会中,法的作用是不容低估的:法以其独特的方式对人类生活发生着重要的影响:首先,自从有了国家之后,法律在人类社会中扮演的角色愈来愈重要,逐渐代替了宗教、道德、习俗等社会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中原有的影响力,成为最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其次,法律是社会运动和发展的最重要的稳定和平衡的工具,它以其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为激变的社会生活确立相对稳固的规范基础。第三,法律具有其他社会规范所不具有的优点,例如它的国家强制性、权威性、公开性、程序性等等。但法并非无所不能,它也有其有限性,表现在:(1)法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2)法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3)法自身特点而产生的有限性。“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的观点充分认识了法律对自由的保障作用,而孟子“徒法不足以自行”的观点说明了法的局限性。因此,A、C两项正确。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否定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认为不存在适用于一切时代、民族的永恒不变的正义或道德准则。法学作为科学无力回答正义标准问题,因而是不是法与是不是正义的法是两个必须分离的问题,道德上的善或正义不是法律存在并有效力的标准,法律规则不会因违反道德而丧失法的性质和效力,法律的效力来自于法律本身,与法律之外的因素无关,即使那些同道德严重对抗的法也依然是法,即“恶法亦法”。因此,B项正确。 “有治人,无治法”的涵义是只有善于治国的人,不存在善于治国的法。国家的治乱取决于是否贤人当政,而不在于有没有良好的法律。该观点认为:(1)决定国家治乱兴亡的是充当统治者的人,而不是法令。(2)法是人制定的,作为统治者的人决定着作为国家制度的法律的好坏。这是一种“人治”而非“以法治国”的法治观。因此,D项错误。 [命题思路]本题要求考生在掌握法的作用和法律观念的相关概念、理论的基础上掌握不同的名言所反映的思想内涵。 [常见错误]陷阱——很多考生对“徒法不足以自行”、“有治人,无治法”等名言的涵义未能准确把握而难以判断。 [法理导读]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相对应的是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法在本质上是内含一定道德因素的概念。实在法只有在符合自然法、具有道德上的善的时候,才具有法的本质而成为法,而同道德严重对立的邪恶的法是丧失了法的本质的非法的“法”,因而不是法,即“恶法非法”。 1答案:A、B、C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点和方法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点和方法 导语:思想品德中考各类题型的答题方法,掌握各类政治中考题的 答题方法,也是相当关键的一步。提升成绩关键在于我们对教材知识 的把握,但如果不做一定数量的模拟试题,不注重解题方法的训练, 也很难取得理想成绩。2017年###为您提供优质的模拟考题,一举取得优异 的好成绩!!! 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预习:法律解释的方法 法律解释的方法是法律人在实行法律解释时所必须遵循的特定法律共 同体所公认的规则和原则。这些规则和原则不是特定国家的法律所规定,而是约定俗成的,是特定法律共同体的法律人必须遵循的既定的 前提。对于法律解释的方法,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国家的概括和表 述是不同的。虽然如此,法律解释的方法大体上能够被归纳为:文义 解释、立法者的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 的解释等几种方法。 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这是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 这种方法要求解释者必须对语言使用方式或规则的有效性实行证成。 文义解释的特点是将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而不顾及根据语言解 释出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 立法者的目的解释,又被称为主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参与立法的人 的意志或立法资料揭示某个法律规定的含义,或者说将对某个法律规 定的解释建立在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的基础之上。这种方 法要求解释者对立法者的目的或意图实行证成。而要完成这个任务, 解释者必须要以一定的立法资料如会议记录、委员会的报告等为根据。 历史解释是指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实 行解释。它的具体内容是:第一,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特定解决方

法理学--2002-2014年司法考试单选题解析

法理学--2002-2014年司法考试单选题解析(2014年) 9. 法律格言说:"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关于该法律格言,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事实上是平等的 B. 在任何时代和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是一项基本法律原则 C. 法律可以解决现实中的一切不平等问题 D.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不禁止在立法上作出合理区别的规定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的是法的普遍性。近代以来,法的普遍性表现为普遍平等对待性,即要求平等地对待一切人。法的平等是一种规范上的平等,不是事实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而不是禁止任何差别对待。 选项A错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都平等对待与平等保护,并不能直接导致事实上的平等。该项对格言进行了字面上的理解,是错误的。 选项B错误。并非在任何时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是一项基本法律原则。 选项C错误。法律不是万能的,存在其局限性,仅凭法律是无法解决现实中的一切不平等问题的。"一切"过于绝对。 选项D正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意味着均等,平等原则并不禁止在立法上作出合理区别的规定,以形式上的不平等去促进实质上的平等。

10. 关于法的规范作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陈法官依据诉讼法规定主动申请回避,体现了法的教育作用 B. 法院判决王某行为构成盗窃罪,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 C. 林某参加法律培训后开始重视所经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反映了法的保护自由价值的作用 D. 王某因散布谣言被罚款300元,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法的规范作用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也就是说,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它涉及的对象主要是指本人的行为。 法的评价功能(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也就是说,法的评价作用涉及的是法的律他作用,即对他人的行为的评价,这是区别指引作用(涉本人的行为)和评价作用(涉他人的行为)的关键所在。 法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这里的人们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法理学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法理学 8.《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5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表达的是禁止性规则 B.表达的是强行性规则 C.表达的是程序性原则 D.表达了法律规则中的法律后果 9.全兆公司利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便利,在搜索引擎讯集公司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上强行增加广告,被讯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全兆公司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诚实信用原则一般不通过“法律语句”的语句形式表达出来 B.与法律规则相比,法律原则能最大限度实现法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C.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和特殊性 D.法律原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个案当中 10.甲和乙系夫妻,因外出打工将女儿小琳交由甲母照顾两年,但从未支付过抚养费。后甲与乙闹离婚且均不愿抚养小琳。甲母将甲和乙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抚养费2万元。法院认为,甲母对孙女无法定或

约定的抚养义务,判决甲和乙支付甲母抚养费。关于该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判决是规范性法律文件 B.甲和乙对小琳的抚养义务是相对义务 C.判决在原被告间不形成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 D.小琳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 11.有法谚云:“法律为未来作规定,法官为过去作判决”。关于该法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律的内容规定总是超前的,法官的判决根据总是滞后的B.法官只考虑已经发生的事实,故判案时一律选择适用旧法C.法律绝对禁止溯及既往 D.即使案件事实发生在过去,但“为未来作规定”的法律仍然可以作为其认定的根据 12.在宋代话本小说《错斩崔宁》中,刘贵之妾陈二姐因轻信刘贵欲将她休弃的戏言连夜回娘家,路遇年轻后生崔宁并与之结伴同行。当夜盗贼自刘贵家盗走15贯钱并杀死刘贵,邻居追赶盗贼遇到陈、崔二人,因见崔宁刚好携带15贯钱,遂将二人作为凶手捉拿送官。官府当庭拷讯二人,陈、崔屈打成招,后被处斩。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话本小说《错斩崔宁》可视为一种法的非正式渊源 B.邻居运用设证推理方法断定崔宁为凶手

2017司法考试 法理学真题

2017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1[多选题]学者们认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其理由在于:①法律重视程序,不讲效率;②法律调整外在行为,不干预人的思想观念;③法律强调稳定性,避免灵活性;④法律反映客观规律不体现人的意志。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④③① B.①④② C.② D.③【答案】CD 【解析】见教材关于法的局限性的叙述。 2[多选题]下列属于法律意识范畴的是: A.甲打赢官司后一直拿不到赔偿金,认为法院没什么用 B.乙感到中国的法律越来越不管用了 C.丙以为偷书不算偷,不构成盗窃罪 D.丁不知道中国有《对外贸易法》【答案】ABCD 【解析】法律意识是一种社会意识的一种,是人民关于法和法的现象的思想、观点、心理和知识的总称,主要包括:人们对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的看法,对现行法的理解、解释、态度的情绪,对自己喝他****利、义务的认识,对人民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以及人们关于法的知识修养等,故ABCD选项均应入选。 3[多选题]下列有关“法的渊源”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不能被国内法院适用的法的渊源,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习惯等 B.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主要是根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作出的分类 C.根据“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一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均成当代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D.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家政策可能作为我国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判决依据【答案】ABC 【解析】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根据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国声明保留的除外;形式上的法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 4[多选题]学生甲和学生乙就法、法律规范的概念展开讨论。学生甲的论点是:①法与法律规范的概念完全相同,因为法的构成要素等同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②所有的法和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③表述法和法律规范的文件被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学生乙的论点是:①法的要素不能等由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②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表现为法律条文形式,但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③同一法律规范可以通过一个法律条文来表述,也可以通过若干个法律条文来表述。对上述观点进行分析,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学生甲的论点①和论点② B.学生甲的论点③和学生乙的论点③C.学生乙的论点① D.学生乙的论点②【答案】BCD 【解析】法的要素的构成一般包括法的原则、法的概念、法的技术性规定、法律规范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是法律规范的结构,如“假定、指示、法律后果”或“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因此法的构成要素不等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5[单选题]魏明与桂敏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书。产生魏明与桂敏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的事实在法学上被称作什么? A.法律事件B.法律事实 C.事实行为 D.事实关系【答案】B 【解析】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行为是意志行为,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的表现。题中魏明与桂敏登记结婚的行为引起婚姻关系的产生,是一种法律行为。

2019年法考总计划

2019年法考总计划 01.总体时间问题 法考一共有8个科目,刑法、民法、刑诉、民诉、行政、理论、三国、商经(主观题不算),每个科目需要过3轮左右才算稳当(一轮时间[100%]=听课[50%]+做题[30%]+回顾[10%]+笔记[10%]+错题[10%]),每个科目第1轮大致需要45个小时左右,第2轮30小时左右,第3轮25小时左右,因此,每个科目100小时算走完。也就是说,加上主观题,加上备考期间有事耽误,需要大概800-1000个小时来准备法考才算是比较稳当的! 02.时间最少的准备 就算效率比较高,800小时搞定3轮,每年考试大致在9月中旬,我现在写这个是11月中旬,到明年9月还有10x30=300天800÷300=2.7小时,也就是说,从现在开始,你可以每天花3个小时的时间来学习,每天4个小时更好!后面开始的同学也可以算一下,自己轮数和每天安排的时间问题!实在不行,就只能看2轮。 03.课程/老师选择的问题 建议看我写的名师推荐文章。(扫描下方二维码即可查看) 整体计划 - WHOLE - 01.计划说明 (1)年度计划只是一个大概计划,精确的计划还是建议看更为具体的科目计划。(2)没有人可以完完全全地跟上计划,所以计划一定要考虑到调节时间的问题。(3)做每件事的安排,都要给自己一点不安排任务的应急时间。我们只能预测事情怎么发展,但不能预知!大半年的时间,尽量留足半个月以上的时间来做灵活调配。 (4)个人计划可以直接根据我这个计划来制定,做一些微调就行了。计划安排的是标准的每天学习4个小时,有什么问题的话可以在群里问我下一步怎么走。千万别让我给你写个人计划,自己的情况自己最了解,所以加油吧! (5)计划随时都可能会有变化,所以计划这个只是一个参考。后期我会发一些科目学习计划,以科目计划为准,内容详细,每个阶段要注意什么,我都会写在科目计划里面! 注意 总的来讲,学的好的考生多看少听课,学的不好的考生多听+多看! 每月计划

法理学-主观题

案例分析题: (2003年) 案情: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 元-300 元。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 问题:请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注意:不能仅就此举引发的一些问题、个案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 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要求800 -1000字。 解题思路:这一题按照要求从合法性、合理性两方面进行认识。合法性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思考:(1)立法和执法的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2)法律渊源、法律效力方面,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3)委托社会组织、个人执法的合法性。从这些方面衡量,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的这一通告应当说有合法性依据。 合理性问题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思考:(1)法律价值。如秩序与自由,维持秩序与限制自由关系的处理,是否考虑了价值排序原则、比例原则;如正义与效率,提高行政效率与实现社会正义关系的处理,是否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利益。(2)法律与道德。法律的道德基础,法律规定与社会常理的一致,善法与恶法的判断。(3)法治社会的权利保障。法治的目的、意义。从这些方面考虑,交通管理部门的这一做法缺乏合理性根据。 论述题 (2009年) 一、(本题20分) 材料:1840年鸦片战争前,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中国农业社会是封闭保守的。鸦片战争后,中国的封建法律面临挑战。清朝统治者迫于内外压力,于20世纪初下诏修律,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法的现代化从制度层面上在中国正式启动。 新中国成立后60年来,伴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伟大进程,中国法的现代化以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为建设目标,历经曲折考验,取得巨大成就。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社会主义的法治思想和观念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总结凝练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地指引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不断发展并推向深入,形成了以“三个至上”重要观点为精神实质和根本原则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问题: 请结合中国法治现代化发展进程,简答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重要观点的认识。 答题要求:

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真题

2017 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1[多选题]学者们认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其理由在于:①法律重视程序, 不讲效率;②法律调整外在行为,不干预人的思想观念;③法律强调稳定性,避免灵活性;④ 法律反映客观规律不体现人的意志。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④③① B.①④② C.② D.③【答案】CD 【解析】见教材关于法 的局限性的叙述。 2[多选题]下列属于法律意识范畴的是: A.甲打赢官司后一直拿不到赔偿金,认为法院 没什么用 B.乙感到中国的法律越来越不管用了 C.丙以为偷书不算偷,不构成盗窃 罪 D. 丁不知道中国有《对外贸易法》【答案】ABCD 【解析】法律意识是一 种社会意识的一种,是人民关于法和法的现象的思想、观点、心理和知识的总称,主要包括:人们对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的看法,对现行法的理解、解释、态度的情绪,对自己喝他**** 利、义务的认识,对人民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以及人们关于法的知识修养等,故ABCD选项均应入选。 3[多选题]下列有关“法的渊源”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 .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不 能被国内法院适用的法的渊源,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习惯等 B.在我国,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主要是根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作出的分类 C.根据“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一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均成当代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D.根据 有关法律规定,国家政策可能作为我国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判决依据【答案】ABC 【解 析】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根据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 定,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 中国声明保留的除外;形式上的法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 4[多选题]学生甲和学生乙就法、法律规范的概念展开讨论。学生甲的论点是:①法与法律规范的概念完全相同,因为法的构成要素等同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②所有的法和法律规 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③表述法和法律规范的文件被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 。学生乙的论点是:①法的要素不能等由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②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表现为法 律条文形式,但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③同一法律规范可以通过一个法律条文来表述,也可以通过若干个法律条文来表述。对上述观点进行分析,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 学生甲的论点①和论点② B. 学生甲的论点③和学生乙的论点③ C?学生乙的论点① D.学生乙的论点②【答案】BCD 【解析】法的要素的构成 一般包括法的原则、法的概念、法的技术性规定、法律规范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是法律规范的结构,如“假定、指示、法律后果”或“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因此法的构成 要素不等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5[单选题]魏明与桂敏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并发给结 婚证书。产生魏明与桂敏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的事实在法学上被称作什么?A.法律事件 B. 法律事实 C.事实行为 D.事实关系【答案】B 【解析】法律事实就是 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行为是意志行为,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的表现。题中魏明与桂敏登记结婚的行为引起婚姻关系的产生,是一种法律行为。 6[单选题]“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 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段话是由谁阐述的?A.马克思B.恩格斯C. 列宁 D. 亚里士多德

司法考试法理学历年真题及答案解析——经典选择题(7)

7.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表现在哪些方面?(2002年卷一第37题—多选) A.法律渊源 B.法的分类 C.法典编纂 D.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 [考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分析]1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包括:(1)在法律思维方式的特点方面,大陆法系属于演绎型思维,而英美法系属于归纳型思维,注重类比推理。(2)在法的渊源方面,大陆法系中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而英美法系中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3)在法律的分类方面,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而英美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4)在诉讼程序方面,大陆法系与教会法程序接近,属于纠问制诉讼,英美法系则采用对抗制程序。(5)在法典编纂方面,大陆法系的主要发展阶段都有代表性的法典,特别是近代以来,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典编纂活动。英美法系在都铎王朝时期曾进行过较大规模的立法活动,近代以来制定法的数量也在增加,但从总体上看,不倾向进行系统的法典编纂。(6)另外,两大法系在法院体系、法律概念、法律适用技术及法律观念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差别。因此,A、B、C、D四项均正确。 [命题思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特点及其相互区别是司法考试的常考点之一。 [法理导读]大陆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又称民法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又称为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英美法系。 [重要警示] 法的演进即法的起源和发展,从历史的角度看,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变革、完善的过程,这个过程的结果就是形成了法的几种历史类型和现代各国越来越完善的制度。本部分所述知识点几乎都为考试所涉及,如法的产生、发展、法系等。要注意的是法系,尤其是资本主义两大法系,此二者已在外国法制史各有单章列出,本部分只是叙述法系的基本概念及两大法系的区别。此外,法治理论已经成为命题者关注的重点,希望引起广大考生重视。 1答案:A、B、C、D

2019司考商法大纲-16页精选文档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商法 第一章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的种类,公司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理解:公司的独立财产与独立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规定与意义,公司法强制性和任意性的关系及其立法体现。 熟悉并能够运用:公司基本原理在分析和解决公司实务问题中的适用。 考试内容: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概念公司的营利性公司的独立财产公司的独立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的种类(公司的不同分类标准及其意义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本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公司法的基本原则(鼓励投资公司自治公司及利益相关者保护股东平等权利制衡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社会责任) 第三节公司的股东 基本要求: 了解:股东的概念,股东权利的类型,特别股东的特别义务,实际控制人的义务。 理解:股东代表诉讼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考试内容: 股东的概念(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国家股东股东资格的取得与确认) 股东的权利(股东权利的原则股东权利的特征股东权利的类型股东权利的内容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排除) 股东的义务(股东的一般义务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义务) 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和特点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股东代表诉讼可诉行为的范围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第四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基本要求: 了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理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具体要求和违反此种义务的行为后果。 考试内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任职资格的禁止性规定违反任职资格禁止性规定的后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忠诚义务勤勉义务禁止性行为违反禁止性行为所得收入的归属)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赔偿责任对股东的司法救济) 第五节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

(合同制定方法)综年司考法理学合同法真题及答案

(合同制定方法)综年司考法理学合同法真题及答案

2011年司考法理学、合同法部分真题及答案 壹、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壹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借鉴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民为邦本”、“法不阿贵”、“和为贵”和西方法治思想中的“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文化资源。关于借鉴中体现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特征,下列哪壹说法是准确的? A.本质的同源性 B.彻底的人民性 C.充分的开放性 D.实践基础的相同性 2.近年来,政法机关通过“大接访”、“大走访”、“大下访”等做法,通过开门评警、回访信访当事人等形式,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疾苦,为群众排忧解难。关于这些做法的意义,下列哪壹表述是不恰当的? A.政法机关既是执法司法机关,也是群众工作机关 B.政法干警既是执法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 C.人民群众是执法主体,法治建设要坚持群众运动 D.司法权必须坚持专门机关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关于它的具体内容,下列哪壹选项是不准确的? A.社会成员享有相同的立法表决权 B.法律以同样的标准对待所有社会成员

C.反对任何于宪法和法律之外的特殊权利 D.禁止歧视任何于社会关系中处于弱势的社会成员 4.2011年6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布《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结果,30多天收到82,707位网民的237,684条意见,181封群众来信,11位专家和16位社会公众的意见。据此,草案对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进行了调整。关于这种“开门立法”、“问法于民”的做法,下列哪壹说法是准确的? A.这体现了立法平等原则 B.这体现了立法为民、增强立法主体自身民主性的要求 C.这表现了执法为民的理念 D.这体现了国家权力的相互制约 5.某高校司法研究中心的壹项研究成果表明:处于大城市“陌生人社会”的人群会更多地强调程序公正,选择诉诸法律解决纠纷;处于乡村“熟人社会”的人群则会更见重实体公正,倾向以调解、和解等中国传统方式解决纠纷。据此,关于人们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和接受方式,下列哪壹说法是不准确的? A.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具有壹定的文化相对性、社会差异性 B.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既应符合法律规定,又要合于情理 C.程序公正只适用于“陌生人社会”,实体公正只适用于“熟人社会” D.程序公正以实体公正为目标,实体公正以程序公正为基础

法理学司考真题

1、卡尔·马克思说:“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关于马克思这段话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从性质上看,有民主的法律,也有专制的法律 B.在实行民主的国家,君主或者国王不可以参与立法 C.在实行专制的国家,国王的意志可以上升为法律 D.实行民主的国家,也是实行法律至上原则的国家 单选题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故在实行专制的国家,国王的意志可以上升为法律。同样,在实行民主的国家,君主或者国王也是可以参与立法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从法官裁判的角度看,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条文规定的内容?() A.条文涉及法的渊源 B.条文规定了法与政策的一般关系 C.条文直接规定了裁判规则 D.条文规定了法律关系 单选题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其内容反映的是法官在进行裁判时“依据选择”的适用,而非法与政策的一般关系。其规定法官进行民事活动裁判时,首先应有法必依,在法律空白的情况下,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是中国当代法的正式渊源,而国家政策是中国当代法的非正式渊源。故该条文涉及法的渊源。 3、2003年7月,年过七旬的王某过世,之前立下一份“打油诗”遗嘱:“本人已年过七旬,一旦病危莫抢救;人老病死本常事,古今无人寿长久;老伴子女莫悲愁,安乐停药助我休;不搞哀悼不奏乐,免得干扰邻和友;遗体器官若能用,解剖赠送我原求;病体器官无处要,育树肥花环境秀;我的一半财产权,交由老伴可拥有;上述遗愿能实现,我在地下乐悠悠。” 对于王某遗嘱中“我的一半财产权”所涉及的住房,指的是“整个房子的一半”,还是“属于父亲份额的一半”,家人之间有不同的理解。儿子认为,父亲所述应理解为母亲应该继承属于父亲那部分房产的一半,而不是整个房产的一半。王某老伴坚持认为,这套房子是其与丈夫的共同财产,自己应拥有整个房产(包括属于丈夫的另一半房产)。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王某老伴与子女间的争议在于他们均享有正式的法律解释权 B.王某老伴与子女对遗嘱的理解属于主观目的解释 C.王某遗嘱符合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要求 D.遗嘱中的“我的一半财产权”首先应当进行历史解释 单选题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王某老伴与其子女之间的争议在于房产如何分配,而不是他们双方均有正式的法律解释权。正式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选项B错误。王某老伴与其子女对遗嘱的理解属于文义解释,而非主观目的解释。?选项C正确。王某过世前立下“打油诗”遗嘱的行为是在其

2019法考真题回忆版

第一题:结合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谈谈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意义和根本遵循。 第二题:刑法。 洪某和蓝某共谋抢劫,蓝某未按时到,洪某一个人用用铁锤猛击受害人后脑,致使受害人倒地,洪某以为受害人已经死亡,但经查实际上当时是受了重伤昏迷,受害人被打晕后蓝某才来的,两人取走受害人身上财务,蓝某拿完钱又走了。洪某以为受害人死了所以扔河里,结果淹死了。 洪某逃走在外地,用假的房产证明文件骗了30万贷款做生意,赔了之后没钱还。就去租车公司以真实身份租车,骗说车是自己的,用车质押给小贷公司骗得的50万借款,但是之前它是知道车上有GPS租车公司不会受损失。50万借款中30万用于还银行。后租车公司果然根据GPS取回车辆。小贷公司发现上当,故报案。因此案发被通缉,但公安机关一直未掌握洪某抢劫的犯罪行为。 洪某知道被通缉后行贿给市环保局局长5万,求环保局副局长找公安局副局长帮他说情,公安局副局长假装答应,从环保局副局长那套话得知洪某住处并将洪某抓获归案。洪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骗取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的犯罪事实,但否则对银行贷款诈骗,也未交代抢劫的犯罪事实。 洪某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他本人盗窃有密码的银行卡和现金的事实。银行卡骗妻子说捡的,让其去购物消费,但妻子去提款机取了4万现金。 洪某还检举程某和黄某故意伤害轻伤:程某雇黄某划前妻手周某臂轻伤就行,事成后再给20万,黄某轻伤周某后死亡,因为有白血病血流不止死亡。但程某对周某的病情是知道的,黄某不知道。事后黄某找程某万20万不给,把程某打成重伤。后来经过再讯问后,洪某交代了1995年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掌握了犯罪事实,但不知道具体的犯罪人)。 要求:按案情描述顺序分析每个人的犯罪行为,定罪量刑,犯罪形态,有争议要求观点展示。 第三题民事诉讼法: 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100万元,未到清偿期,甲乙公司即签订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某重要资产作价抵债给乙方。债权人认为该资产价值远超其借款额,向法院诉请撤销该合同。但乙公司认为甲公司还大量财产可供偿债,不认可其撤销抵债合同的主张。 甲公司为解决资金困难将厂房出租给丙公司,但未清理厂房,致使厂房内的轮胎被丙公司使用。债权人于是主张甲丙公司财产混同,要求丙公司对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甲公司又向银行贷款,将财产抵押给银行。 甲公司又将其收到的某公司出具的收款人为甲公司的票据质押给公司借款,未办理登记,但该票据被背书了“不可转让”。 甲公司为解决资金苦难,利用控制地位,大量占用关联公司的资金,并要求关联公司资金归其同意管理,在甲公司和关联公司之间互相调剂使用,造成财产混同,账目不清。 债权人于是要求甲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合并重整。 问题: 1.有大量财产可供偿债,是否构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障碍?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3.债权人主张甲丙公司财产混同,要求丙公司对债权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

法的要素--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一章第三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 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c3574050.html, 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一章第三节讲义 第三节 法的要素 一、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的含义 法律规则是指具有一定结构形式,并以规定权利义务和相应法律后果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1.假定条件,是指一个法律规则中关于该法律规则适用情况的部分,包括法在什么地方、什么情况下、对什么人适用。包含两个方面: (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其内容有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在什么地域以及对什么人生效等。 (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2.行为模式,是指一个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具体行为的部分,是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行为模式可以分为三种: (1)可为模式(权利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可以如何行为”的模式。这种行为模式与授权性规则相联系。 (2)应为模式(义务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应当或必须如何行为”的模式。 (3)勿为模式(义务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禁止或不得如何行为”的模式。 【注意】可为模式与授权性规则相联系;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与义务性规则相联系。 3.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行为人在法律上所得到的评价或应承担的后果。法律后果可以分为两种: ①合法后果,即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则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就会得到法律上的肯定性评价,具体表现为对行为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 ②违法后果,即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则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就会得到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具体表现为对行为人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提示】08-54,07-2,07-91考查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在这里要知道,这三个部分在逻辑上缺一不可,但是在具体的条文中都是可以被省略的。 【例题·多选题】关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与法律条文,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08-1-54) A.假定部分在法律条文中不能省略 B.行为模式在法律条文中可以省略 C.法律后果在法律条文中不能省略 D.法律规则三要素在逻辑上缺一不可 [答疑编号2753010401] 【答案】BD 【考点】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解析】假定部分、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这三个部分在逻辑上缺一不可,但是在具体的条文中都是可以被省略的。故BD 正确。 (三)法律规则与语言 1.一切法律规范都是通过语言表达的,具有语言的依赖性; 2.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时不是适用语句的自身或语句所包含的字和词的本身,而是适用语句所表达的意义; 3.语言的意义具有歧义性和模糊性,故法律需要解释,也因为此,法律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90个必备知识点汇总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90个必备知识点汇总 1. 简述非法人团体的特征。 在一般意义上非法人团体可以归纳出以下几个特征: (1)团体之人合性:非法人团体是稳定的人合组织; (2)地位之主体性:非法人团体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3)责任之特殊性:非法人团体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 2.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 (1)保障国家权力有序运行,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 (2)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3)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3. 什么是有限合伙?它有哪些特征? 概念:是指由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 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 特征: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相结合;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4. 民事权利以其作用可以划分为几类? 依民事权利的作用,可以将民事权利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1)支配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2)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请求权有可以分为渡请求权和非独立请求权。 (3)形成权:形成权为依照权利人单方的以斯表示即可是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 变动的权利。 (4)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的权利,即对请求权的反对权,其目的在于永 久地或暂时地阻止请求权的实施或使请求权减弱。 5. 什么是请求权的竞合与聚合? 请求权的竞合,指同一法律事实,依据不同的规范基础,会产生以同一给付为目的的数个请求权的并存,当事人可选择行使,其中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而消灭时,其他请求权也因目的达到而消灭,但不能同时行使。 请求权的聚合,指同一法律事实同时引起多个请求权,其要求给付的内容各不相同,并且可以同时主张。 6.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有哪些情况? 综合《民法通则》及《合同法》,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有以下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并非纯获利益的行为; (2)代理权欠缺的行为; (3)处分权欠缺的民事行为。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概念的争议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 的概念的争议 Lele was written in 2021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概念的争议宋光明讲义:法的概念的争议。法的概念的争议是法理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三个基本要素:内容的正确性、权威性制定、法的实效 【例题·不定项】以下说法错误的有()。 A.分析法学认为法律和道德没有什么联系,权威性制定是法的概念的唯一要素 B.传统自然法学认为制定法不是法律 C.在阿列克西看来,实证主义法的概念和传统自然法的概念都有问题 D.法的实效是法社会学和分析法学都认可的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分析法学的权威性制定是法的概念的首要要素,而非唯一。 选项B说法错误。传统的自然法学认为符合道德的法为法律,而制定法包括符合道德的法,也包括不符合道德的法。 【例题·不定项】关于实证主义法学和非实证主义法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2013-1-88) A.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B.非实证主义法学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并不必然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法律敎育网 C.所有的非实证主义法学都可以被看作是古典自然法学 D.仅根据社会实效性要素,并不能将实证主义法学派、非实证主义法学派和其他法学派(比如社会法学派)在法定义上的观点区别开来【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实证主义和非实证主义。法实证主义者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非实证主义与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的区分是,前者坚持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除了权威性制定要素和社会实效性要素,必须要以内容正确性为定义要素。而对于实证主义来说,则不包括后者要求的内容正确性。非实证主义包括传统自然法学和第三条道路。 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司考法理学笔记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2016司考法理学笔记: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2016司考法理学笔记: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历史类型的理论 1.法的历史类型的含义 所谓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阶级的意志,对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法所作的划分。凡是建立在相同的经济基础之上,体现相同阶级意志的法,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 2.法的历史类型的种类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历史上存在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并非每一个国家、民族的法都一定经历这四种历史类型。但法的历史发展的总体表明,从奴隶制法到封建制法,继而发展为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是法的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法的历史类型也由低级类型向高级类型的法依次更替。 3.法的历史类型更替原因 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必然——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直接原因。 (二)法的历史类型的其他划分方式 (1)英国的梅因把法分为“身份”的法和“契约”的法; (2)美国的庞德认为法的发展经历了五个阶段;原始的法,严格的法,17、18世纪的衡平法和自然法,成熟的法,社会化的法,后来他又补充提出下一阶段的法是世界法; (3)德国的马克斯·韦伯把历史上存在的法分为形式不合理的法、实质不合理的法、实质合理的法、形式合理的法等; (4)美国的昂格尔认为人类的法律类型有习惯法、官僚法、法秩序(法治); (5)日本的田中成明将法分为自治型法、普遍主义型法、管理型法等。 (6)我国的不少学者将法划分为自然经济类型的法与商品经济类型的法;义务本位的法与权利本位的法;人治的法和法治的法、专制与民主的法等。

司法考试法理学历年真题及答案解析——经典选择题(3)

3.在讨论“法的起源、法的历史发展”这部分内容时,法学院同学甲、乙、丙各抒己见。甲认为: 1.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私有制的出现和阶级的形成; 2.在古罗马学者西塞罗看来,人定 法源于自然法。乙认为: 1.法的移植对象只能是本国或本民族以外的法律,法的继承对象则主要是本国或 本民族的法律; 2.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将历史上存在的法分为形式不合理的法、实质不合理的法、实质 合理的法、形式合理的法。丙认为: 1.与原始社会规范的适用相比较,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根据居民的血 缘关系来确定的; 2.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存在着继承关系。下列选项何者为正确?(2004年卷一第81题—不定选) A.甲的观点1、乙的观点1和丙的观点 2 B.甲的观点2、乙的观点2和丙的观点 1 C.甲的观点1、乙的观点1和丙的观点 1 D.甲的观点2、乙的观点2和丙的观点 2 [考点]法的起源与法的历史发展 [分析]1关于法的起源,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即出现了私有制和 阶级斗争,才产生了法,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出现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阶级的产生是法产生的阶级根源。故甲的观点1认为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私有制的出现和阶级的形成的观点正确。 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认为,法律是从自然产生的,自然法来自神的理性,人定法源自自然法,其观点是 “神创说”的代表观点。故甲观点2正确。 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 的承接和继受;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 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制制度的吸收和借鉴。故乙的 观点1和丙的观点2正确。 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将历史上存在的法分为形式不合理的法、实质不合理的法、实质合理的法、形 式合理的法。故乙的观点2正确。 居民的血缘关系是原始社会规范的适用特点,而非法的适用范围的特点,丙1的观点错误。故本题选A、D项。 [命题思路]本题实质上结合考查了考生的法理学和法制史知识。本题很容易判断出丙的观点1正确,从而排除B、C两项。 [常见错误]陷阱——很多考试看到这样的出题方法很自然地认为正确答案只有一个,而作出了错误的 选择,须注意本题是不定项选择题,考试时切不可草率行事。 [法理导读]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包括:(1)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原始社会规范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自发形成的。(2)两者反映的利益和意志不同:法反 映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原始社会规范反映原始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和意志;(3)两者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始社会规范是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传统力量和氏族部落领袖的 威信保证实施的。(4)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法适用于国家主权所及的地域内的所有居民;原始社会规范 只适用于同血缘的本氏族部落成员。 1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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