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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财企2010年50号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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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内容说明

一、境外展览会

(一)境外展览会项目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申请者:中小企业、项目组织单位

支持内容:展位费(包括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等支出)、宣传资料制作费(只限团体项目申请)、公共布展费(只限团体项目申请)

(二)境外展览会项目的申请要求

1、境外展览会,指在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经济贸易展览会。

2、境外展览会项目分企业项目和团体项目,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申请时请选择“境外展览会”类项目。

3、申请境外展览会项目,应具有组展方的邀请文件,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外汇、出境等相关业务手续。其中,团体项目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4、申请境外展览会团体项目,项目组织单位须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具有组织全国、行业或地区企业赴境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

5、项目组织单位申请团体展览项目资金时,应提供参团企业汇总表,参团的中小企业在10家(含10家)以上。

6、展位费支持标准按每个企业申请一个基本展位(9平方米,下同)实际支出的50%计算,每个企业申请补助的展位数量最多不超过三个。

7、宣传资料制作费和公共布展费支持标准按项目组织单位实际支出的50%计算,且支持金额不超过展位费金额的10%。

宣传资料制作费和公共布展费只支持团体项目,企业项目不予支持。

二、企业管理体系认证

(一)企业管理体系认证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申请者:中小企业

支持内容: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和其他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费或审核费用。

(二)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的申请要求

1、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企业管理体系认证”类项目。

2、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须在认证结束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

3、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只对企业初次认证的认证费或认证证书换证当年的审核费用按50%予以支持,不支持咨询培训、年费等

支出。

4、企业进行管理体系认证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可通过https://www.wendangku.net/doc/ef3823159.html, 进行查询)进行认证。

5、对不同的管理体系认证应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管理体系认证。

三、产品认证

(一)产品认证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申请者:中小企业

支持内容:产品认证、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等认证费用或产品检测费用。

(二)产品认证项目的申请要求

1、产品认证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产品认证”类项目。

2、产品认证应视具体产品进口国的有关法律、合同或机构对认证证明文件的要求、以及对证明文件发出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品认证不包括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的强制性认证。

3、从事产品认证的机构应经我国或要求认证企业所在国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产品认证的合法资格。

4、产品认证须在认证结束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

5、产品认证只对认证过程中发生的认证费用或产品检验检测

费按50%予以支持,其它费用不予以支持。

6、对不同的产品认证应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产品认证。

四、专利申请

(一)专利申请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申请者:中小企业

支持内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用。

(二)专利申请项目的申请要求

1、专利申请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专利申请”类项目。

2、专利申请项目是指中小企业通过巴黎公约或PCT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成员国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3、专利申请须在申请获得通过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

4、专利申请项目只对申请过程中发生的申请费按50%予以支持,其它费用不予支持。

5、申请专利项目,需按不同支持内容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专利内容。

五、国际市场宣传推介

(一)国际市场宣传推介项目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申请者:中小企业

支持内容:宣传材料、宣传视频的翻译及制作费用。

(二)国际市场宣传推介项目的申请要求

1、国际市场宣传推介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类项目。

2、制作的宣传材料不少于2000份,宣传视频不少于5分钟。

3、宣传材料及宣传视频至少具有一种外国文字或语言。

4、国际市场宣传推介项目只对宣传材料及宣传视频的翻译及制作费用按50%予以支持

5、宣传材料和宣传视频应按不同项目分别申报。

六、电子商务活动

(一)电子商务活动项目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申请者:中小企业

支持内容:创建中小企业网站、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企业网络营销活动的建设开发费用。

(二)电子商务活动项目的申请要求

1、电子商务活动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电子商务活动”类项目。

2、电子商务活动项目包括创建企业网站、开发企业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及企业在互联网进行的网络营销活动。

3、创建的中小企业网站应具有较丰富的产品或企业宣传内容,至少有一种外国文字或语言。

4、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是指开发从外贸业务单证管理、客户供应商管理、产品管理等外贸业务流程一体化的信息化管理项目。

5、企业网络营销活动是指对企业在国内、国际有影响的互联网网站进行广告宣传、商品营销等活动的设计开发费用按50%予以支持。

6、创建企业网站和开发信息管理系统只对一次性的建设开发费用按50%予以支持,不支持后期维护、改版、升级等费用。

7、为企业提供电子商务活动的服务商,应是依法注册、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并通过了ISO、CMMI等相关资质认证。

8、每个企业只支持一次创建企业网站和信息管理系统项目,每个企业每年只支持一个网络营销活动项目。

9、电子商务活动应按不同项目内容分别申报。

七、境外广告与商标注册

(一)境外广告与商标注册项目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申请者:中小企业

支持内容:路牌广告、报刊广告、影视广告等境外宣传广告的广告费用和境外商标注册的注册费用。

(二)境外广告与商标注册项目的申请要求

1、境外广告与商标注册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境外广告与商标注册”类项目。

2、企业在境外发布宣传广告,只对广告费用按50%予以支持,不支持其它相关费用。

3、企业在境外进行产品商标注册,只对商标注册费用按50%予以支持,不支持咨询服务、年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4、每个企业每种产品在一个国别(地区)只支持一次商标注册费用。

5、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应按不同项目分别申报。

八、国际市场考察

(一)国际市场考察项目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申请者:中小企业

支持内容:境外市场考察交通费和生活补贴。

(二)国际市场考察项目的申请要求

1、国际市场考察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国际市场考察”类项目。

2、国际市场考察,是指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国际市场商品销售情况、建立和完善销售渠道而对境外市场进行的商务考察和调研活动,包括应邀参加在境外举办的行业技术发展论坛、技术交流会等,不包括在境外的各类学习、参观等活动。

3、国际市场考察项目,支持国家(地区)不超过3个,出访一个国家(地区)支持天数不超过6天,出访两个国家(地区)支持天数不超过10天,出访三个国家(地区)支持天数不超过12天,支持人数不超过2人。

4、国际市场考察项目只对进行国际市场考察人员的交通费和国外生活费按50%予以支持。

(1)交通费是指考察人员所乘航班的经济舱费用,包括国别(地区)间往返费用,不包括国内机票费用及临时购买的访问国城市间交通费用。如采用其他交通工具,支持标准不超过同段航程飞机经济舱费用。

(2)国外生活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按国家规定的访问国补助标准进行核算。

九、境外投(议)标

(一)境外投(议)标项目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申请者:中小企业

支持内容:标书购臵、项目设计、考察及调研交通费用

(二)境外投(议)标项目的申请要求

1、境外投(议)标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境外投(议)标”类项目。

2、境外投(议)标项目是指通过境外新闻媒体发布进行公开招(投)标或定向招(投)标的项目。

3、申请境外投(议)标项目的企业必须具有参加境外投(议)标的相应资格。

4、境外投(议)标项目包括:成套设备和大型单机境外投(议)标、对外工程承包投(议)标和大宗商品采购投(议)标等。

5、标书购臵费,指企业从项目发标方直接购买标书所支出的费用;项目设计费,指企业没有专门人才按照项目发标方要求完成项目设计工作,必须委托省级以上专门设计研究机构进行设计

所支出的费用;考察及调研交通费,同一项目只支持两人(次),具体支持内容与境外市场考察项目中的交通费核算标准相同,对上述费用均按50%予以支持。

6、境外投(议)标项目应在投(议)标工作结束的当年申请,同一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

十、企业培训

(一)企业培训项目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申请者:项目组织单位

支持内容:培训活动所发生的会务费、培训材料印制费。

(二)企业培训项目的申请要求

1、企业培训项目由项目组织单位直接申请,申请时请选择“企业培训”类项目。

2、企业培训项目只支持在境内针对中小企业的专项培训活动,包括外经贸业务基本知识、外经贸政策、开拓国际市场方法等。要求参加的中小企业不低于30家且时间在一天以上。企业培训项目不包括境外培训。

3、企业培训项目只对会务费和培训材料印制费按50%予以支持,不支持参加培训所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等。

4项目组织单位在申请企业培训项目时,必须提供参会企业汇总表(网上申报完成后,系统自动生成)。

十一、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

(一)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项目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申请者:中小企业

支持内容:境外技术术或品牌收购费用

(二)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项目的申请要求

1、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类项目。

2、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项目是指企业通过收购行为拥有境外技术和品牌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3、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项目只对收购费用按50%予以支持,不支持论证、咨询、评估等费用。

4、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项目应在收购工作结束的当年申请,同一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

附2: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请表

(一式两份)

申请单位:

填表日期:

填表人:电话:传真:

填表说明

1、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国际市场开拓活动实施完毕后填写本表。项目组织单位在申请资金时,还应报送参加项目企业情况。

2、请如实填写本表,字迹工整,涂改或粘贴无效。

3、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报送本表的同时,一并附上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4、申请支持金额,应分别填写总额和分项金额,分项金额之和应与总额一致。团体项目参加项目企业情况表中企业支持金额之和应与申请支持金额合计一致。

5、项目实施情况的内容包括:费用支出情况、项目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6、资金申请表应由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资金申请表

附3: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请汇总表申报单位名称

16

山东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拨付暂行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 文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鲁财社…2012?8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申请 拨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山东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拨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山东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拨付暂行办法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18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鲁政发…2011?24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323号)有关规定,为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拨付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资金的来源和用途 补助资金是指由省财政负责筹集(含中央补助),专项用于国家和省新农保、城居保试点县(市、区)(以下简称“试点县”)为参保居民发放基础养老金的资金。 二、补助标准和核定办法 根据有关规定,对纳入新农保国家试点范围的地区和所有开展城居保试点的地区(不含青岛),省财政按照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给予40%、60%、80%的补助。对纳入新农保省级试点范围的地区,省财政按照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给予20%、30%、40%的补助。

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 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鲁劳社(2006)9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教育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建委(建设局)、农业局、外经贸局、国资委、地税局、统计局、工商局、物价局、国税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总工会、团市委、妇联: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3号,以下简称省政府《通知》)以及《劳动保障部等 18 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6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关于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一)严格《再就业优惠证》申领程序 1、符合省政府《通知》规定范围的失业人员,持《失业证》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在申请对象所在社区张榜公示,核实后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对于就业困难人员,发证机构应在《再就业优惠证》编号下标注“就业困难人员”字样。 2、未设立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的独立工矿区,其失业人员持《失业证》,可通过企业或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申请。 3、中央、省管理企业的失业人员以及关闭破产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持有关证明通过所在企业或主管部门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申请。 4、实行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时限制度。在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劳动保障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接受群众监督。对享受政策中遇到问题的,应向其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二)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 1、《再就业优惠证》仍沿用省劳动保障厅等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式样,各市统一印制。《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检,未进行年检的自动作废。对省政府《通知》下发前已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和个人,各地要进行复核。对享受政策未到期的,要按省政府《通知》规定做好与新政策的衔接工作,享受政策的年限累计计算;对已享受政策到期的、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再就业优惠证》自行作废,有关部门负责收回并及时办理终结手续,不得重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各市要统一印制《最新就业扶持政策手册》,主要包括具体的就业扶持

关于制发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租赁有关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doc

关于制发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租赁有关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鲁财资〔2011〕3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工商局,省直各部门,有关省属企业集团:为规范行政事业资产租赁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确保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资〔2010〕50号)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赁合同(式样)》、《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式样)》和《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仪器设备租赁合同(式样)》(以下统称《合同示范文本》),现予制发,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应按照《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报经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经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依据批准文件和《合同示范文本》与承租方签订正式租赁合同。 二、《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是租赁合同中必备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与承租方签订正式合同时,如有特殊约定事项,可以根据租赁事项需要补充相应条款。 三、行政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将正式签订的租赁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四、《合同示范文本》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启用。 请转知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赁合同(式样) 2、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式样) 3、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仪器设备租赁合同(式样)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赁合同 (式样)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资〔2010〕5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坐落于[ ]市[ ]县(市、区)[ ]路[ ]号,([ ]幢[ ]层[ ]室)。该房屋:建筑面积共计[ ]平方米,使用面积共计[ ]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或房屋所有权凭证)[ ]。 装修状况:[ ]。 其他条件:[ ]。 甲方承诺出租该房屋的行为已经有权机构批准,且该房屋产权清晰,未设定抵押、担保,未涉及法律诉讼。 第二条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提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10年,且不得超出房屋权利证书载明的有效期限)。 租赁合同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所租赁房屋;乙方逾期不交还的,甲方有权收回所租赁房屋。甲方如需继续出租,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经原批准机构批准,双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山东省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社〔2011〕66号 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推动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深入实施,进一步加强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于11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资金 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科学、规范使用,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 008〕1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1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1〕41号)、《关于实施山东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意见》(鲁人社发〔2011〕1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对大学生创业、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区(以下简称“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给予扶持,推动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深入实施,扶持引导更多大学生创业,提高大学生创业成功率,切实发挥大学生创业对整体就业的重要带动作用。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全年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工作目标、实际效果和发展需求等情况,进行评审论证、综合评估,提出省级专项资金预算需求。

《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9页文档资料

希望以上资料对你有所帮助,附励志名言3条: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 [2004]10号) 08-12-02 【字体:大中小】【颜色:红绿蓝黑】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建设厅文件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鲁财社[2004]10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 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财政局、建管局(处): 现将《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二OO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力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建筑企养老保障金客管理机构管理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 第三条本办法称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指在建筑工程费用定额中,按照省政府鲁政发[1995]101号及鲁政办发[1995]77号文件规定,由建筑主管部门按建安工程造价的2.6%向建设单位统一提取的,用于建筑企业职工养老保障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社会养老保障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筑企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资金来源,关系到建筑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纳入由财政社会保障机构开设的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开、于平衡预算。 第五条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筹集和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应映资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何资金安全.

山东省就业创业政策汇编

山东省就业创业政策汇编(简) (2017年) 一、公共就业服务 (一)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免费向城乡各类劳动者提供基本的就业创业服务:就业创业政策、法律、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创业服务。其他公共就业服务。享受条件为就业失业登记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二)就业失业登记 1.就业登记:范围为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乡单位就业人员、私营个体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及乡村就业人员。其中:单位就业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注册的隶属关系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办理登记;私营个体及灵活就业人员凭身份证明、人员类别证明、就业失业证明三项有效证件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中心)申请就业登记;对在乡村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作为乡村就业人员进行登记(包括乡内农业就业人员、乡内非农就业人员、出乡转移就业人员)。依据《关于完善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4〕76号)。 2.失业登记:范围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含城镇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及乡村失业人员。其中,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由单位或个人按参加社会保险的隶属关系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个体私营和灵活就业人员失业或停业后,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中心)进行登记;城镇无就业经历人员及乡村未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且有就业或转移就业能力和愿望人员,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中心)进行登记。依据《关于完善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4〕76号)。 3.失业保险金领取:申领失业金的3个条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进行失业登记。领取期限: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期限与前次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一次性最长不超过24个月。依据《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三)人事档案免费基本公共服务 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卫基妇发[2007]14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7.10.10 【实施日期】2007.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卫基妇发[2007]14号)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39号)、《山东省贯彻〈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鲁卫基妇发[2006]13号)和《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指导意见(试行)》(鲁财社[2006]17号),现就做好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落实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依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是城市社区卫生服务

的重要功能,是落实城市公共卫生服务的基础性环节。各地要充分认识城市社区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城市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与管理的各项措施,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政策措施到位。各级卫生和财政部门要加强社区公共卫生项目管理与考核,把项目实施情况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年度考核的内容,切实提高服务水平与服务质量。各级卫生部门要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的技术操作规范、质量控制工作流程等规章制度,保证项目实施质量。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购买服务的要求,落实本地区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包所需经费,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效益。 二、因地制宜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04]10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 [2004]10号) 08-12-02 【字体:大中小】【颜色:红绿蓝黑】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建设厅文件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鲁财社[2004]10号 ———————————————————————————————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财政局、建管局(处): 现将《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二OO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力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建筑企养老保障金客管理机构管理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 第三条本办法称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指在建筑工程费用定额中,按照省政府鲁政发[1995]101号及鲁政办发[1995]77号文件规定,由建筑主管部门按建安工程造价的2.6%向建设单位统一提取的,用于建筑企业职工养老保障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社会养老保障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筑企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资金来源,关系到建筑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纳入由财政社会保障机构开设的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开、于平衡预算。 第五条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筹集和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应映资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何资金安全.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六条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收入包括 1、建设单位按建安工程造价2.6%缴纳的收入; 2、利息收入;

《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人社规〔2019〕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规范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9年1月31日 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5〕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7〕2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7〕17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有关规定,在留足本级支付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和应对失业风险资金基础上,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安排用于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资金。 如国家出台涉及上述资金管理的政策法规,执行国家规定。 第三条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按照现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层次,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第五条各级要统筹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形成支持就业创业资金合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条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原则,资金申领程序要科学、严密,支付程序要阳光、透明、快捷,要与就业补助资金分账管理,严格按规定用途、范围和程序使用。 第二章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七条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状况,省政府每年从省级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基金中安排不少于10亿元,作为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市级政府可从本级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安排本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第八条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创业孵化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省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奖补、创业型城市和街道(社区)奖补、创业训练营补助、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就业扶贫基地一次性奖补、家庭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 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9〕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和特定群体就业,完善“稳定就业”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7〕30号)、《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8〕8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 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原则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开发、单位管理”的原则,按照“政府因需设岗、劳动者自主选岗、单位以岗定人”的方式进行,建立岗位援助、实名服务、动态监管的长效机制。 二、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 (一)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县区、镇(街道)、社区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农业服务、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社会救助、法律服务、安置帮教、公益慈善、残疾人服务等 基层协理岗位; (二)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

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等辅助服务性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 保安等岗位; (四)经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其他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三、公益性岗位帮扶对象 公益性岗位帮扶对象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已办理失业登记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 户籍人员(以下简称帮扶对象): (一)城镇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 周岁);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持就业与社会保障精准识别卡的农村贫困家庭成员; (四)享受城乡低保家庭成员; (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六)家庭生活困难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七)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四、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流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根据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情况,以及就业困难人员和特定群体人数,按照总量控制、因事设岗的原则确定 当年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数量。 (一)用人单位申请。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用人单位,应提前

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财教〔2007〕39号 为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劳动保障部有关文件精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制定了《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14号),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劳动保障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高校和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等。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业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在校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详见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根据国家下达我省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经费预算,每年6月底前,省财政厅将省属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省劳动保障厅,将省属其他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省教育厅,将各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市财政局。 每年7月底前,省教育厅、劳动保障厅分别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省属学校,各市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到本级中等职业学校和有关县(市、区)。 每年8月底前,各县(市、区)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将经费预算和分配名额落实到所属中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市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见附件3)报同级教育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复。 学校应于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八条学校应按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省属技工学校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核汇总,每年12月15日前报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其他省属

鲁建劳〔2010〕02号

《关于调整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拨付等级和拨付标准的通知》 鲁建劳〔2010〕02号 时间:2014-06-30 15:35:44 来源:作者: 关于调整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 拨付等级和拨付标准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处): 根据省政府鲁政发[1995]101号文、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5]77号文、鲁财综字[2003]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的通知》和鲁财社[2004]10号《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建筑企业改制后的现状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等因素,使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以下简称养老金)拨付更加公正、公平、合理,经与省财政厅多次调研后,决定对现行养老金拨付等级和拨付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养老金的拨付等级核定条件和拨付标准。 (一)核定条件 建筑企业具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在银行设立养老金专户的可按下列条件核定拨付等级。 一级:1970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县以上或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连续6个月达150人以上的建筑企业;

二级: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连续6个月达100人以上的建筑企业;三级: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连续6个月达15人以上的建筑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低于15人的建筑企业不核定拨付等级。(二)拨付标准 养老金拨付标准,本着“以收定支、略有积累、平衡调剂、抵御风险”的原则,按其拨付等级确定如下: 一级:拨付标准为建筑企业承担工程实收养老金的90%; 二级:拨付标准为建筑企业承担工程实收养老金的70%; 三级:拨付标准为建筑企业承担工程实收养老金的50%。 二、其他问题 (一)中央驻鲁建筑企业(社会保险在山东缴纳)、省属建筑企业的拨付等级和标准遵照以上规定执行。 (二)外省进鲁、外资建筑企业拨付等级和标准由省养老金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三、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2010年7月1日后新开工工程项目所收养老金,其拨付标准按本规定执行,之前签订合同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疾病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 【发文字号】鲁财社[2014]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3.25 【实施日期】2014.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鲁财社〔2014〕5号) 各市财政局、卫生局: 为加强和规范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保证基金合理筹集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9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15号文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10号),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3月25日 山东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保证基金合理筹集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和省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是指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身份不明确或者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费用补助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 第二章基金设立和筹集 第四条省、市分级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省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市级基金拨付应急救助资金的功能。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资金的功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市

鲁财社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建设厅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鲁财社[2004]10号 ————————————————————————————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 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财政局、建管局(处): 现将《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二OO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力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建筑企养老保障金客管理机构管理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 第三条本办法称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指在建筑工程费用定额中,按照省政府鲁政发[1995]101号及鲁政办发[1995]77号文

件规定,由建筑主管部门按建安工程造价的2.6%向建设单位统一提取的,用于建筑企业职工养老保障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社会养老保障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筑企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资金来源,关系到建筑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纳入由财政社会保障机构开设的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开、于平衡预算。 第五条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筹集和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应映资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何资金安全.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六条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收入包括 1、建设单位按建安工程造价2.6%缴纳的收入; 2、利息收入; 3、上级补助收入; 4、下级上解收入; 5、其他收入,如滞纳金收入等。 第七条建筑企业养老保障征收,按照工程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要在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商业银行,设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收入户。收入户的订用途是:暂存征收的养老保障金收入;暂存下级上解或上级下拨收入;暂存该帐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虹拨资金外,不得发笔其他支付业务。每月最

鲁卫妇社发〔2011〕21号(印发山东省推进基 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鲁卫妇社发〔2011〕21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项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厅报告。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山东省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 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落实,进一步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主导,进一步体现公益性,优化资源配置,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转变服务模式,以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为依托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明确政府责任,对影响城乡居民的主要健康问题实施干预措施,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主要传染病及慢性病,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逐步提高城乡居民的主要健康指标。 三、基本原则 ㈠坚持政府主导。完善财政保障机制,进一步体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质。 ㈡坚持规范、有序实施。严格按照国家、省级项目技术操作规范实施,保证社会效益最大化。

㈢坚持群众参与。探索居民参与服务监管的长效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㈣坚持以人为本。在制度、规程、内容等方面充分体现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的民本理念。 ㈤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组织实施项目,确保项目实效。鼓励各级积极探索创新。 四、主要任务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和干预措施效果,确定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各地在做好成本测算的基础上,根据地区人口、目标人群数量、项目资金总额和项目规范要求科学核定项目任务,并适当地增加项目补助资金。 五、职责分工 ㈠行政管理部门内部分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的工作管理体制,成立领导组织,明确牵头科(处)室,涉及的有关科(处)室为成员,按照业务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 ㈡专业机构分工。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精神卫生等机构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指导机构,要制定工作方案,做好人员培训、业务指导和督导落实工作,并协助、配合基层医护人员做好服务对象的医疗服务。其中,疾控机构承担辖区内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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