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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研究(精)

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研究(精)
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研究(精)

当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研究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机动车的数量近年来迅猛增加,然而,在方便人们生产和出行的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随之也大大增加,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已成为了人民法院所受理的民事侵权案件的主要类型,比例上占了七成还多。妥善审理好这类案件纠纷意义自不待言。但是,由于现行立法的滞后及现实中人们的诚信意识普遍还较低的现状,导致了这类案件的审理中尚存在不少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对此有必要进行认真的研究,以充分体现立法的精神,统一司法尺度,促进审判公正与效率。

一、对于被保险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故意或放任交通事故发生的,保险公司是否仍要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

《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时,保险人不承担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却规定,在上述情形下保险公司仅应垫付限额内的抢救费用,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不负责垫付和赔偿。强制保险条款的这一规定导致了审判实践中的争议和混乱。从设臵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来分析,交强险是旨在使交通事故受害人可在限额内及时得到救济,强制保险条款的该规定显然人为地扩大了保险公司的免责范 1

围,于法无据。另一方面如仅因为被保险人主观过错程度的差异而直接影响受害人的利益显然是不合适,也不公平的。故此类情形下保险公司应赔偿受害人的人身所有损害损失。即《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责任的“财产损失”,在法律没有进一步明确其涵义之前,也应作狭义的理解,仅应限于纯物质性的财产损失,而不应包含因人身损害间接发生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当然,此类情形下保险公司有权向保险公司追偿,如此也实际未减轻肇事者的责任,不会产生道德风险,只是求偿主体先后有所调整而已。同时如责任人涉嫌刑事责任,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刑事责任无需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在审理民事赔偿时可不审理精神损害赔偿金请求,如将来构不成刑事责任,可行赔偿时,原告可另行起诉。这样做,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从社会效果上,都应是最好的选择,对此立法或司法解释应尽快给予明确,以解决法律适用上的争议和司法不统一的现象。

二、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的存废之争

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从该规定的内容来看,给付被

抚养人生活费的条件是因侵权造成死亡后果时才赔偿。后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给付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范围扩大到丧失劳 2

动能力达到残疾程度即可。2009年年底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侵权赔偿范围没有再出现被抚养人生活费的项目,而且范围很明确,法条尾部没有再采用“等费用”字样的兜底立法模式。从《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来看,立法者已明确了侵权案件的赔偿范围,司法实践就应当严格执行,否则就是有法不依。而目前司法实践中仍坚持赔偿这一费用,且又不得不作了变通处理:“分别计算出被抚养人生活费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两项数额的总和分别为侵权责任法规定下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在判决判项中不再单独列出。”这不仅是一种类似掩耳盗铃的做法,人为地给审判工作制造了麻烦,而且从法理上也讲不通,实践操作上也容易造成不公平。

(一)、目前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和赔偿,通常都是以“收入丧失说”结合“劳动能力丧失说”作为评价残疾赔偿的理论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以“劳动能力丧失说”为原则,同时也综合考虑收入丧失与否的实际情况,以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1也就是说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基本上是以达到实际“填补”受害人因被侵害而所相应下降的谋生能力的目的为标准。即受害人因劳动能力降低而将来可能减少的经济收入,以赔偿残疾赔偿金的形式给予了一次性的解决,如再以残疾所致劳动能力下降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显然就存在部分重复赔偿的问题,客观上可能形成受害人家庭的收入状况因之好于受害前的情况,与侵权物质赔1 黄松友:《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法院报》,2003-12-30.

偿上的一般“填补原则”相违背。同时在《侵权责任法》已明确废止了这一赔偿项目的情况下,司法解释仍坚持给予赔偿显然与法不合,也违反了《立法法》的规定精神,超出了司法解释的权限范围。

(二)、因为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数额与被抚养人的人数直接相关,实践中必然会形成在其他情况都相同,而仅因被抚养人的人数不同的两案,赔偿数额却大相径庭的现象,从而导致客观上的不公平。所以,司法实践中强行保留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弊多利少,况且理由上是在也牵强附会。关于在侵权导致死亡的,是否应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也同理。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死亡赔偿金采用了“继承丧失说”,即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定位为死者收入损失的赔偿,而不再是“精神抚慰金”。2而被抚养人生活费显然应是死者收入内的构成部分,另外再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其导致受害人近亲属重复受偿或加害人承担重复的、过分苛严的赔偿责任就更加显得清晰无疑。

三、再谈关于“同命不同价”的问题

“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曾一度被媒体操作的沸沸扬扬,尽管有关方面对此也作了不少的解释,但对此问题的质疑至今也没有停止。分析一下各种意见,所持的立场和角度虽形形色色,但大多是由于思维上想当然地存有一个同样的误区,那就是把“人”同“命”之间简单地划了等号。究其原因固然与质疑者自身的盲目和人云亦云有关,同时也不能不说与立法时论证不足,简单地适用了“死亡赔偿金”一词2 黄松友:《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法院报》,2003-12-30.

有直接关系。上面第二部分谈过了,目前法律规定已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定位为死者收入损失的赔偿,即物质性的损失,不再是“精神抚慰金”。即不再是对“命”的补偿,而属于对死者将来经济收入损失的赔偿。而显然个人的收入情况是千差万别的。那么,为了减少不必要的争议,不如就其直接改称类似“死者预期收入损失金”的称谓,这样具体赔偿的数额不同也就好理解得多,这就好比医疗费的支出,不同的伤情,轻重情况不同,支出的实际医疗费用数额多少不同,再正常不过了。同理不同能力的人收入多少不同,总收入损失额自然就不一样,这没有什么好攀比的。另外,还有一个问题笔者认为更应引起注意,那就是在对因侵权导致死亡时,对死者将来经济收入损失的赔偿按统一的基数标准(如:现行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赔偿,其相对于按死者生前实际的收入状况为基数进行赔偿,其利弊孰大孰小有必要进一步探讨。笔者倾向于按死者生前实际的收入状况为基数进行赔偿。主要理由是:1、既然将死亡赔偿金定位为对死者将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即作为对受害人一种可得利益丧失的赔偿,那么就应该达到合理赔偿的标准,即应当采用合理赔偿的原则来确定赔偿的标准3,这也是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最起码的标准。如赔偿的结果明显是不合理的、不公平的,那这样的标准就不能说是合理的,更不可能说是科学的。按《解释》的规定,对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只区分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赔偿基数分别是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存收入标准,这样赔偿的结果必然会3 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第469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出现相当一部分人或家庭的收入远远低于被侵害前的状况,而相当一部分的人或家庭的收入又远远高于被侵害前的状况的不合理、不公平的现象。尤其是这种不合理、不公平的情况在一些较典型的个案中表现得更为极致,如对一些高收入群体的人,其亲属所得到的死亡赔偿金可能比其生前正常一个月的收入还要少,可以说是家人生活质量从天堂一步到地狱;而一些生前没有劳动能力,甚至完全靠亲属抚养的人,因被侵权死亡后,其亲属不仅减少了一个经济负担,还又可以得到一笔巨额的“收入”损失赔偿。这样的赔偿标准无论怎么说都难以令人信服。所以,对此有必要加以完善,笔者建议确立以按死者生前实际的收入状况为基数进

行赔偿为基本赔偿原则,以统一的基数标准为补充的“死者预期收入损失金”赔偿标准模式。当然考虑其毕竟不是受害人已有财产的减少及一次性提前取得、加害人的赔偿能力等利益平衡因素,合理确定一个赔偿年限的上限也是应当的,比如现行适用的最高赔偿20年。

四、民政部门、检察机关或者其他政府机构作为无赔偿权利人或赔偿权利人不明侵权案件的原告提起民事诉讼之得失分析

近年来媒体不时地有报导,一些地方的民政部门、检察机关或者其他政府机构作为无赔偿权利人或赔偿权利人不明侵权案件的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例,对此,有反对者,但也更不乏有大加赞赏者。对于这个问题综和考量下,笔者认为这样的做法的意义得还是远大于失的,不宜提倡。

首先,从民事诉讼法理上缺乏理论依据。在民事诉讼上有个正当 6

当事人的要求,正当当事人即是指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也称为当事人适格。4一般而言,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谁是本案的正当当事人。诉讼实施权是其中最主要的识别方法,而决定当事人有无诉讼实施权,则以管理权为基础。近来,以诉的利益作为诉讼实施权基础的学说日益兴盛。5也就是说,作为正当当事人,通常要对作为争执标的的财产权享有管理权或者处分权,退一步讲,当事人至少要对争执问题具有实施诉讼的利益,即至少应当满足原告是认为自己的一项应当受法律保护的利益面临危险或不安时,而提起诉讼并谋求对自己有利的判决。原告请求法院保护的这种利益才符合诉的利益。从以上分析来看,作为民政部门、检察机关或者其他政府机关、机构对因侵权行为造成流浪乞讨人员或者其他身份不明的受害人死亡时可能给予的经济赔偿利益,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显然并没有管理权或诉的利益,因而也就没有诉讼实施权。所以,从法理上,民政部门、检察机关或者其他政府机关、机构的上述做法尚缺乏理论依据。同时勉强实施诉讼不仅没有法律依据,有损法律权威,而且也容易导致人民法院立案标准的随意和混乱,严重影响立案工作的尺度和稳定性。并进尔影响法院的整体审判工作。其次,由于上述机构对争执的实体利益因没有管理权和处分权,其具体请求权的行使必然会因缺乏实体基础而变得不伦不类,而且,既然是因无赔偿权利人或赔偿权利人不明而为,那么,所主张的请求数额多数时候就很难准确,遗漏的请求4

5 参见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专论》,第194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参见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专论》,第195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又怎么办?如一直无人领取,获得的赔偿要保管多长时间?最终怎么处分?为此诉讼支付的公共资源对其他公众是否公平?等等这些问题和先天不足,足以抵销

持赞成观点者的所谓种种理由。所以,笔者认为民政部门、检察机关或者其他政府机关、机构提起这类诉讼的做法弊远大于利,法院应不予受理。

当然,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判中还有不少问题也需要研究和探讨,上述的探讨也不仅适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对于其他许多侵权责任纠纷也同样适用。限于笔者的能力和篇幅所限,不过多地论述。笔者在此想强调的是,侵权责任纠纷的赔偿问题没有绝对的对与错,其中的许多问题更不会是一成不变的,更多的是对双方利益的如何妥当平衡的问题,需要我们立法者和司法者时时设身处地地去体味和把握,而不是闭门造车或想当然。也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发挥出侵权责任法的最好效果,真正起到促进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作用和目的。

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及计算标准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a4131535.html, 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及计算标准 【解释条款】 第十四条【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的涵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律师解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的具体赔偿标准仍然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各项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来确定。该解释确定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11种。在司法实践中,实际上还有其它费用:如伤残鉴定费、二次手术费或后续治疗费、二次手术期间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 《侵权责任法》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当前实践中,以伤残标准作为严重精神损害的依据,既只要达到伤残等级(一共十级),各地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 一、起诉与受理 1、受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结束后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赔偿的实体权利,在刑事诉讼结束后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不予受理。 受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无论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附带民事诉讼都应由审理刑事案件的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刑事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受害人又单独就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告知当事人向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坚持单独起诉的,不予受理。 2、因治安案件致人损害的,在公安机关处理后,当事人仅就民事赔偿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按民事案件受理。 3、加害人行为存在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受害人有权依有利于自己利益的原则,选择一种诉因提起诉讼。受害人不能以两种诉因提起诉讼,或以一种诉因提起诉讼后,又以另一种诉因起诉。 4、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责任认定书、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当事人不愿调解的,经公安机关记录在案,可以不提交调解书、调解终结书,在公安机关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伤残评定,是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当事人仅就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民法院受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仅包括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已构成医疗事故而引起赔偿纠纷的案件,还包括虽未构成医疗事故但因医务人员确有过错造成损害而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 7、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系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人民法院受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是否作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条件。 8、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如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9、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结以后,如果受害人以其伤势加重或者引起其他病变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作新案受理。

机动车交通事故起诉状

机动车交通事故起诉状 机动车交通事故起诉状 机动车交通事故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那么,以下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起诉状,供大家阅读参考。 机动车交通事故起诉状1 原告:吴-- 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被告一:胡-- 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联系电话:-- 被告二:--公司 住所地:-- 负责人:-- 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391543元[具体包括: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384993元,评估费655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年11月1日下午16时15分许,案外人吴--驶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沪--博斯特xx牌小型轿车沿G60沪昆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在进沪方向21.5公里后25米处,被告一驾驶车牌号为苏--新甲壳虫小型轿车同方向后面行驶,因被告一未保留安全行驶距离,与原告车辆发生追尾,原告车辆车尾部位在本次事故中损失严重。 报警后,--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就该事故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追尾,须承担全部责任。 另查,被告一所有的车辆已向被告二--有限公司--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都在保险期间内。 事后,就原告车辆维修一事,两被告始终不予解决。原告无奈,只好委托--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对原告车辆的车尾部位损失进行评估,用去评估费6550元,评估中心于xx年12月29日出具评估意见书[编号:19#1-15-01194-LS],物损评估意见为:直接物质财产损失为384993元。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证据一览表

交通事故诉讼证据一览表 一、提起诉讼的证据 1、致害人身份信息,如个人身份证、企业登记信息等。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二、证明身份的证据 1、法定代理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部门的户籍关系证明。 2、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个体业户、身份证及营业执照。 三、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证据 1、抢救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的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单据。 2、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法医鉴定书。 3、医疗终结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应有治疗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 4、自购药费单据,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 四、误工日期证明、误工费证据 1、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从事农、林、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3、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包括城乡个体工伤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4、当事人还应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项证明。 五、护理费证据 1、医院同意护理人员及护理人数的证明;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使用护理人员的意见; 3、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予以赔偿。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 1、抢救或住院治疗期间的天数证明。(一般为住院病历) 2、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中的合理部分的单据。 3、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比如医生的诊断证明书 七、交通费 转院治疗或到医院就诊的,其本人和陪护人员的交通费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有关的交通费,一般按照实际必须的普通交通工具的票据。 特殊需要乘坐出租车、飞机、火车软卧和轮船二等舱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 到外地就医、配置残具、参加事故处理等必须在外地住宿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及住宿的发票。 八、伤残评定赔偿证据、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的赔偿证据、残疾需要配置含更换补偿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重新评定书。 2、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3、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 4、医疗机构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如诊断证明书等。 九、后续治疗费 1、受害人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所必然发生的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起诉状范本新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机动车交通事故起诉状范本新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 住址: 被告一: 住址: 被告二: 住址: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停运期间_______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_____年____月_____日原告_______驾驶_______出租车公司______出租车与被告______驾驶______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经______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_____大队认定被告方司机______负责。原告______所驾驶的车辆因事故造成损坏经_______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损为_______元,损坏后送到修理厂修理,_____年____月_____日修理完毕交给原告_______行驶。 原告认为:被告_____在行车中未确保安全行车,与原告车辆发生追尾,致使原告车辆损坏并造成车辆无法正常营运,由此造成的车辆停运损失,被告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______作为车主理应对肇事司机杨某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车辆是从事出租营运的,由于被告的肇事行为致使原告的车辆停止营运______天,损失十分惨重。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之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用于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者应当予以赔偿。据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的停运损失。 此致

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部门: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闽高法[2000]361号 日期:2001年12月19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起诉与受理 1、受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结束后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赔偿的实体权利,在刑事诉讼结束后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不予受理。 受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无论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附带民事诉讼都应由审理刑事案件的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刑事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受害人又单独就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告知当事人向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坚持单独起诉的,不予受理。 2、因治安案件致人损害的,在公安机关处理后,当事人仅就民事赔偿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按民事案件受理。 3、加害人行为存在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受害人有权依有利于自己利益的原则,选择一种诉因提起诉讼。受害人不能以两种诉因提起诉讼,或以一种诉因提起诉讼后,又以另一种诉因起诉。 4、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责任认定书、调解书、调解

终结书或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当事人不愿调解的,经公安机关记录在案,可以不提交调解书、调解终结书,在公安机关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伤残评定,是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当事人仅就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民法院受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仅包括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已构成医疗事故而引起赔偿纠纷的案件,还包括虽未构成医疗事故但因医务人员确有过错造成损害而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 7、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系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人民法院受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是否作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条件。 8、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如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9、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结以后,如果受害人以其伤势加重或者引起其他病变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作新案受理。 二、赔偿范围和标准 10、因侵权行为致人伤害,尚未造成残疾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

福建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2010-04-22 14:41:03 阅读39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来源:福建民事审判参考 2008年第2期 编者按:为正确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省法院民一庭对农村土地承包、人身损害赔偿、商品房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并征求了全省各地法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作出了相关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现将四个解答意见分二期印发,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参考适用。 省法院民一庭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1、问: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应如何确定? 答: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前受理的一审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确定赔偿范围和标准;2004年5月1日后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2、问:如何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有关“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定? 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压电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对上述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应理解为:只有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故意地从事了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行为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才能免责;受害人因过失从事了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行为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能免责,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可依以下情形作出判断: (一)在依法设有警示标志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垂钓、攀爬或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等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而遭受电击伤害的,可视为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能认定为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可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二)在未依法设置警示标志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垂钓、攀爬或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等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而遭受电击伤害的,不应认定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3、问:由于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依法种植的或者自然生长的植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造成人身损害的,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因此,当存在于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依法种植的或者自然生长的植物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时,电力企业有义务依法予以修剪、砍伐,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申请清除、排除妨碍。因未尽上述义务致人触电伤害的,电力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4、问:当事人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达成的有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一、损害赔偿的分类: 1、一般伤害赔偿:因交通事故受伤但未致人残废,经过治疗可以恢复的伤害的赔偿。其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项费用。 2、致人残疾的赔偿:因交通事故受伤致人残疾,身体功能无法恢复的伤害的赔偿。其范围除一般伤害赔偿项目外,还包括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抚慰金(精神损害费)和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项费用。 3、致人死亡的赔偿:赔偿范围除一般伤害赔偿的项目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金、办理丧事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二、具体的计算标准: 1、医疗费 是指医治损伤所需的费用,主要是指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的费用,主要包括:急救费、门诊、挂号、检查、化验、医药、手术、住院等费用。 医疗费的赔偿原则应界定为因伤而治、因病而治、因需施治、因诊而治、合理用药,这也是临床医疗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对于转院治疗的,应当出具医

院证明。对于小伤大养、小病大养、高额检查(如:核磁共振)、病伤合治、滥用药物的应从严审查,对不符合损伤治疗或诊断性治疗不需要的药物和检测手段的费用应予以剔除,门诊治疗凭病历资料、处方、药费单据结合损伤审查,住院治疗凭评断证明、住院病历、结账单据审查,未经治疗单位允许擅自所作的检验、用药等费用不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常理由除外。 对医疗费的审查一般从两方面进行,一是审查是否为治伤的费用,与损害无关的医疗费(如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本身固有的疾病除外),不属于赔偿的范围;二是审查是否在正常的医疗期间内发生的费用,故意延长治疗的不予以赔偿。 医药费是指与治疗有关的西药和中药的费用项目。用药应坚持能用普通药物的就不用昂贵的药物,医药费用要以医生的处方、诊断证明、收费凭证加以确认,对用药不具有治疗针对性,用于其它病痛或滥用的营养保健品,应属不合理用药,不予赔偿;有证据证明擅自购买的与伤情治疗和身体康复无关的药品,不予赔偿。 检验费是指为了诊断、治疗而支出的检查、化验等费用,审查的重点是重复检查和高额检查,根据诊断证明、住院病历、用药情况综合考察是否有必要进行再次检查,X线能作就不用CT,CT已诊断不要再作核磁共振,全身检查。 住院费指治伤按住院标准,应入院治疗而医院收取的床位费、空调费、水电费等费用。一般以诊断证明和住院收费凭据进行赔偿,住院限于伤情严重需手术治疗,或需住院观察、确定病情的。有证据证明受害

机动车与行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相关法律法规20150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除停留等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4修正)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放行信号时,应当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第六十九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表格版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表格版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附件: 一、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医疗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

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民法通则》 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4条: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4、《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1款: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公式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公式 1.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2.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3.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护理费赔偿额=护理标准(元/天)×护理期限(天) 4.交通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5.住宿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6.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7.营养费赔偿额的计算公式: 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 8.残疾赔偿金赔偿额的计算公式: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伤残等级系数×赔偿年限 9.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额的计算公式: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0.丧葬费赔偿额的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 11.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额的计算公式: ①被抚养人没有其他扶养人的,扶养费用当然由赔偿义务人承担,在计算时应确定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未成年人计算至十八周岁,其他无劳

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②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则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额=受害人依法应承担的扶养费用 12.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注: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请预览后才下载,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

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定义、量刑】

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原告一:杨xx,男,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商丘市原告二:温州市xx-x运输有限公司住所:温州市温金大道法定代表人:xx委托代理人:何焕明,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广州市五羊新城东兴南路85号,电话:被告一: x,男,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富顺县被告二:广州市xx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车陂法定代表人:被告三:广州xx货运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广州保税区法定代表人:电话:被告四: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就路12号三银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58938元,评估费2800元;2,判决被告四在交通强制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3,判决上述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29日15时45分许,原告一驾驶原告二所属的车辆浙C13xx-x重型半挂引车在广惠高速公路自惠东向广州方向正常行驶;被告一驾驶车牌号为粤AD1233 重型半挂引车也行驶在广惠高速公路上,且被告一所驾驶车辆与原告同方向自惠东向广州方向行驶,由于被告一驾驶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粤AD1xx-x车辆与浙C1xx-x重型半挂引车发生碰撞,经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一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车辆开到华南地区唯一有资质维修此类车型的广州优驷达商用车服务有限公司(一类机动车维修公司)进行维修,维修期间原告委托了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事故车辆之损失价格进行了评估,车辆拆检后经鉴定,车辆损失总价为58525元(见穗华价估(新)〔2015〕xx),而实际维修总价为58938元。经查证,被告一是被告二聘请的司机,事故发生时正在执行被告二指派的运输任务。而肇事车辆粤AD1xx重型半挂引车属被告三所有,但一直由被告二使用,因此,由被告二以被保险人直接向被告四购买了交通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现原告的车辆已修复,事故给原告造成损失共计58938元,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原告以实际损失向被告二及被告三索赔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

云南省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云南省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时间:2009-11-16 00:00:00 云南省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为了规范我省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精神,本院2009年第3次审判委员会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相关问题进行研究讨论,达成了以下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I.医疗纠纷既包括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也包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有权选择以医疗损害赔偿或者以医疗服务合同主张权利。 2 患者在一家医疗机构就诊发生医疗争议的,该医疗机构为被告。患者在治疗过程中有转院诊疗情况的,以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为被告。损害是由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造成的,可以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为被告。 3.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患者一方应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住院证明、出院证明等证据可以证明医疗关系存在,患者一方不能提供上述证据.但有其他证据证明存在医疗行为的,可以认定存在医疗关系,. 4患者一方与医疗机构开设的医疗美容科发生医疗美容纠纷,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进行审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在非医疗机构进行美容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审理。 5.非法行医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审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6.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医疗机构制作的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

摘要 随着我国消费水平的提高,机动车已经走进了千家万户,机动车数量剧增,由于其本身的便利性和舒适性,大大的改善了人们的交通出行状况。但与此同时,人们对机动车本身的所特有的高度危害性财产都遭受了严重损失,由于情况复杂,人们往往难以准确认定事故认识严重不足。近年来,大型交通事故频频发生,人民群众的人身和的责任主体,如何认定机动车交通事故主体,也成为了一个热点的社会话题。我国于2004年5月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涉及到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范围等一系列的重要问题。但是,由于该法对于有些问题并未明确加以说明,引发了实务界和理论界对相关问题的争论,如何认定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就是其中之一。本文旨在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认定标准予以一定的探讨,并对实际生活中一些比较特殊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的情况进行分析。 本文除绪论外,共分为三个部分。 绪论部分:主要阐述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的意义。 第一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 不同的国家对该主体都要有专门的立法予以规定,但是,其称谓和界定都大相径庭,如果要深究其原因的话,主要还是由于各国对于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标准不一样所导致的。就目前而言,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该主体用“机动车一方”、“有过错一方”进行

表述,对该主体概念没有明确的加以界定,其后果就是人们对主体认定不明、认定混乱,致使实践和理论有分歧。 在当今世界,以德国型和日本型为主要的认定标准,我国目前通行的认定标准主要是以日本的“二元论”,即“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为判断标准。但是,这种东西本身就是比较抽象的概念,我国立法中也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如何适用这两个概念。 第二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类型化分析 我国2004年开始实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并经过2007年和2011年的两次修订,相对来说,已经有了很大进步。但是,其中有些问题还是没有说清,或者是规定太过模糊,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时候,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还是有一定的难度。因此,本文针对其中几种比较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进行了探讨。 第三部分: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的不足与完善 本部分简略的阐述了一下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立法和司法状况,并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人身损害赔偿协议能约定管辖吗

一、人身损害赔偿协议能约定管辖吗 一般来说,人身损害案件的诉讼属于侵权行为的诉讼,诉讼人需要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要求起诉受理。 二、人身损害案件分类有哪些 1、侵害人致人损害,触犯刑律的,应依法作为刑事案件受理。受害人在刑事一审判决前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一审人民法院发现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的,应当告知受害人有权提起要求赔偿有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刑事判决后,受害人才提出赔偿要求,或者人民法院才发现受害人可以提出赔偿要求而没有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受害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2、侵害人致人损害,未触犯刑律,但受害人坚持提起刑事诉讼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同时告知其有权提起民事诉讼,但不应迳行以民事案件受理。 3、侵害人的行为是否触犯刑律,一时难以查清的,应按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立案受理。 4、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致人损害,受害人要求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侵害人予以处理的,应告知其向公安部门申请解决。如果当事人对公安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依法诉至法院,或者对行政处罚和损害赔偿的处理决定不服

依法一并诉至法院的,应按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应按民事案件受理。 5、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部门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应予受理。 6、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诉至法院的,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医疗事故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诉至法院的,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如果当事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无异议,或者虽然有异议但不申请重新鉴定,也不以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而起诉,仅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的,应按民事案件受理。 7、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案件,一般应由环境保护部门先行处理。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依法诉至法院,或者对行政处罚和损害赔偿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一并诉至法院的,应当按照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应按民事案件受理。 8、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领取了保险金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害人赔偿经济损失的,应予受理。 9、订有劳动合同或虽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伤亡,劳动者本人及其亲属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经济损失而引起争议,应告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新赔偿标准(2017)

遇到交通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a4131535.html,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新赔偿标准(2017)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依据 1、医疗费用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含康复费、整容费及今后治疗的费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该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责任认定书、医疗费票据、交通费住宿费的正规票据、护理证明、工资证明、加强营养证明、法医鉴定书、被抚养人身份证明及与当事人的关系证明、财产损失的价格鉴定等 根据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中所划分的责任比例确定赔偿比例。 2、误工费用 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或法医鉴定予以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可以计算到定残前一日。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无法提供最近三年收入的,按照受诉法院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用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规定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同等报酬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参照执行。护理期限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止,最长不超过20年。

4、交通费用 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等费用。以正式票据为凭。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6、营养费 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 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20年计算。但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按5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但是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影响就业的可以响应减少或者增加。需要残疾用具的还应当支付残疾用具费用。 8、丧葬费

2021版本机动车交通事故起诉状通用版

合同编号:2021XXXX 合同/协议模板 合同名称: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机动车交通事故起诉状通用版 原告:住址:被告 一:住址:被告 二:住址:诉讼请求: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1、判令被告赔偿停运期间_______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_______驾驶_______出租车公司______出租车与被告______驾驶______车辆

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经______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_____大队认定被告方司机______负责。原告______所驾驶的车辆因事故造成损坏经_______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损为_______元,损坏后送到修理厂修理,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修理完毕交给原告_______行驶。原告认为:被告_____在行车中未确保安全行车,与原告车辆发生追尾,致使原告车辆损坏并造成车辆无法正常营运,由此造成的车辆停运损失,被告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______作为车主理应对肇事司机杨X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车辆是从事出租营运的,由于被告的肇事行为致使原告的车辆停止营运______天,损失十分惨重。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之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用于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者应当予以赔偿。据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的停运损失。此致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风险提示: 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等等。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

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解答

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解答 5、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认 定雇员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答:受雇的机动车驾驶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应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可以认定损害是由雇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并判令其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员仅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者没有责任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7、问: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实践中之所以会产生挂靠关系,通常是双方出于经济利益的需要,被挂靠单位往往能从挂靠中得到一定的经济利益和好处;同时考虑到,既然被挂靠单位同意挂靠人以其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那么,被挂靠单位就负有对挂靠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义务。因此,挂靠经营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8、问: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是按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和 死亡赔偿金? 答:户籍是判断当事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标准之一,但并不是唯一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给云南省高院的复函(2005民一他字第25号)明确指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或者农村居民赔偿标准。”审判实践中,以下几 种情形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赔偿费用: (一)农村居民在城镇务工、经商、经常居住地及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镇的; (二)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损害发生时在城镇上学、生活的; (三)损害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在生效判决宣告以前因法定事由成为城镇居民 的。 22、问:审判实践中,具体如何把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 答:根据我省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生活水平,并结合审判实践经验,一般情况下,可以参照以 下标准: (一)受害人遭受轻微伤害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受害人遭受一般伤害未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1000元至5000元之间 酌定; (三)受害人遭受的伤害已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5000元至80000元之间酌 定; (四)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50000元至80000元之间酌定。 个别案情较为特殊的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可以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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