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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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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总论

物权总论

1.物权的概述【概念、性质】与债权的区分

物权是民事主体直接支配特定物,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它组织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物权的客体【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在法律上的意义】

2.物的成分【注意区分重要与不重要的成分、主物与从物、理解主物之处分基于从物】判断孳息

3.物权的客体

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含义:物权法定原则指的是能设立物权的种类,各种物权的基本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不能创立。)

哪几方面、意义论述、效力如何?

(2)一物一权:一个物权客体只能是一物,而不能是物的一部分或数个物,物权的计算以“一物”为单位。(上金可可老师的童鞋们按老师上课讲的复习)

①物权的客体只能是能够独立存在,具有独立经济价值,可以与他物区分的特定物。

②一个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一个物如果有归属的话只能由一个归属。

③一个客体上不存在两个冲突的权利。一物之上可以同时存在一个所有权与数个他物权,可以同时存在数个用益物权和数个担保物权

(3)公示公信原则:当事人必须以法定的公开方式展现物权变动的事实,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的原则。依法定方式公示的物权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过登记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通过交付发生效力。)

1.物权的类型书P4

2.物权的效力

(1)物权的排他效力:【简答题】

a一个物上设立了所有权,就不可以再次就该物设立所有权。

b同一物上不得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2)物权的优先效力:【论述题】

a两个以上物权同存在一个物上时,先设定的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优先享受权利、先者阻碍后者的行使。

例外:①限制物权(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②担保物权优先于用益物权;费用性担保物权(如留置权)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

b同一物上既物权又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

例外:①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②法定优先权(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

(3)物权的追及效力:

除法律规定,无论物转为任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追及该物行使支配权。

例外:善意第三人不可追及

(4)物权请求权:

a概念: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者有被侵害的危险的时候,享有要求恢复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权利。物上请求权与物权支配全能同其归属。

b物权请求权种类:

①返还原物请求权(34条)

物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要件:所有人行使;相对人为物权占有人;无权占有

②排除妨害请求权、危险消除请求权(35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③停止侵害请求权(37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④恢复原状请求权(36条)

造成不动产或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c物权请求权特点:

①物上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从属于物权;

②物上请求权是一种救济权,目的是维护物权的圆满状态,维护本体性全能;

③物权请求权是优先于债权得到适用的请求权。

④物上请求权不是时效的客体。

因为物权不适用消灭时效,而物权请求权是物权哌生出来的;

因为对物权的侵害行为往往具有持续性,难以确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时间以及被侵权人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间,难以确定时效起算点。

因为适用诉讼时效会违反法律常理,造成财产秩序混乱

⑤物权请求权的行使可以以诉讼方式为之,也可以依权利人的意思表示为之。

1.物权的变动【原始取得&继受取得】知道大概理论、掌握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非基于法律行为的

变动

A、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

(1)因法律行为而变动:

要件:行为人有处分权;行为人有变动物权的意思表示;需登记;具备法律行为有效要件

(2)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由变动:

继承、遗赠;强制执行(裁定送达之日);征收;法院判决(形成之诉的判决);仲裁;建造;公权力;法律直接规定(留置权)

B、动产物权的变动:

(1)基于法律行为而变动:

现实交付(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简易交付(25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指示交付(26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占有改定(27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原因而变动:

基于公权力(28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继承(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事实行为(30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C、物权的消灭:

①混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以相互吸收或者兼容并且不必共存的物权同属于一人。

a种类:权利和权利的混同;义务和义务的混同;权利和义务的混同

b混同相对消灭主义的例外:

权利的存续对所有权人还有法律上的利益;权利的存续对第三人还有法律上的利益

②抛弃:权利人不将物权转让给他人而使之消灭的单方法律行为。

a动产所有权抛弃:抛弃的意思表示,放弃占有

b动产担保物权抛弃:向抛弃的直接受益人为意思表示,交付动产

c不动产所有权抛弃:抛弃的意思表示,消除登记

d不动产担保物权抛弃:向抛弃的直接受益人为意思表示,消除登记

③物权消灭的其他原因:

(1)协议;(2)标的物灭失;(3)期限届满;(4)标的物被征收、划拨或没收;(5)所担保的主权利消灭

物权分论

一、所有权【权能&限制】

概念:所有权是对特定物永久、全面、整体支配的物权。

(一)特征:

1、全面支配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2、内容一体性(数权能浑然一体,而并非权能的集合)

3、内容伸缩性(弹力性、回归力)

所有权可以通过设立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的方式将物的使用价值或交易价值让给他人行使,使自己的所有权受到限制,但是所有权人仍然保持对物的支配力,一旦他物权消灭,所有权就恢复圆满状态。

4、永久支配性

(二)权能:

1、积极的:占有(事实上的管领力)、使用(利用物)、收益(收取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处分(事实处分与法律处分)

2、消极:排除他人干涉

(三)限制:

私法上的限制:相邻关系

1、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权利时,互相之间给与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84条)相邻关系处理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用水与排水相邻关系(86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水流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水流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3)领地通行(87条)相邻关系中通行权: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4)管线安设(88条)相邻土地、建筑物的利用: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煤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5)通风、采光和日照(89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6)相邻环境保护关系(90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7)相邻损害赔偿(92条)损害的避免与补偿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与补偿。

2、诚实守信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

3、自卫行为的限制

4、他物权对所有权的限制

公法的限制:

1、征收:国家以行政权取得集体、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1)国家不返还征收的财产

(2)必须以为公共利益为前提

(3)在任何情况下,国家都要给与被征收人补偿。

(4)只能是不动产

2、征用:国家在一定时间内强制使用单位、个人的财产

(1)使用后,国家应当将财产返还被征用人

(2)只要有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即可,不必以公共利益为前提

(3)国家没有义务给与被征用人补偿。只有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与补偿。

(4)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四)原始取得

(1)生产劳动

(2)取得原物的孳息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3)先占:占有人占有无主的动产从而取得该动产所有权的制度。

先占的条件:占有的物必须是动产;必须是无主物;有意思表示;非法律禁止占有物

(4)添附【重点可能考案例】:添附是附合、混合、加工的总称。

(a)附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所有人的动产与不动产或动产与动产结合在一起,虽然可以从外表上识别,但是不能分离,或分离费用巨大。

动产与不动产: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附着在原动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动产所有权消灭,由不动产所有人给与动产所有人相应的经济补偿。

动产与动产:由各所有人按其所有物的价值共有合成物,如果各动产可以区分主从或一方价值明显高于另一方的,由主物或者价值高的动产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给与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b)混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动产互相混合,不能分离或分离费用巨大。

能分主从和价值大小的,归主物和价值大的所有人;不能区分的共有

(c)加工:在他人的动产上进行有价值的劳动,改变物的性质使其成为新的物。

加工物原则上归原材料人所有,给与加工人适当的补偿;当加工所增加的价值远大于原材料价值时,加工物归加工人所有,给与原材料所有人相应的补偿。

(五)善意取得

1、善意第三人的条件:

(1)善意取得财产。即不知道出让人是无权处分人。是否善意以物交付之时作为判断节点;

(2)取得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不合理价格是指支付的价格不到市场价的一半

(3)取得的财产存在原有登记且已经变更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

(4)登记名名义人与无权处分人同属一人;

(5)取得的物事法律没有禁止的

2、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1)善意取得具有终局性、确定性的效力,所有权合法有效。善意取得人可以自由支配该物且不受原所有人的约束。

(2)(108条)善意取得的动产上的原有权利: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六)拾得遗失物:

1、要件:遗失物;拾得行为;招领;一定时间无人认领

2、遗失物要件:他人之物;物的所有人丧失占有且非出于自愿;动产;非隐瞒物

3、遗失物返还与送交义务(109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4、保管义务(111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保管费用报酬请求权(112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物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物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6、无人认领的遗失物(113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Ps:我国土地制度:城市一律为国家所有;农村除规定外为集体所有

二、共有

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同一物享有一个所有权的形态。

特征:

1、共有权的主体是两个或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

2、所有权只有一个

3、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每个共有人的权利都及于整个财产

(一)按份共有:

1、概念:数个民事主体按照其享有的份额对同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2、特征:

(1)数个共有人毫无人身关系,他们之间的联系是偶然的

(2)所有权进行量的分割,各个共有人享有自己的一部分份额

(3)各个共有人根据自己的份额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义务

(4)按份共有人有权请求分割、转让或抛弃自己的权利,不受时间限制。

3、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1)共有物的全部的使用收益按份进行(时间、空间),若可以任意使用则无需按份使用(2)共有权为其他共有人侵夺或否定,可以通过诉讼救济

(3)可自由处分应有部分,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价格)有优先受让权。(形成权)(4)共有物的处分或重大修缮需经过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

(5)共有物管理

(二)共同共有:

1、概念:数个民事主体基于某种共同关系而共享一物的所有权。

2、特征:

(1)建立在共同关系的基础上

(2)不得处分份额

(3)经全体同意才能对物进行使用收益、进行管理,对第三人行使权利。

(4)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但可以请求将物脱离共有)

3、权利义务:

(1)各共有人的权利及于物之全部

(2)按照共同关系、法律和约定来确定

(3)无约定的,物的法律、事实处分、使用收益、物的管理需全体同意

(例外:依照习惯;管理家务的家长在概括委托范围内代为支配;开会多数表决)

4、共同共有消灭:

(1)原因:共同关系终止;共有物的让与

(2)后果:共同共有财产的清算(分割)。清算方式:共有人协议、人民法院裁判

实物分割;作价补偿;变价分割

(96条)共有财产的管理: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97条)共有财产的处分和重大修缮: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分工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98条)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99条)共有物的分割原则: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与补偿。

(100条)共有物的分割方式:

共有人可以协商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为分割损减价值的,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101条)应有份额的转让及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数个共有人均欲行使优先购买权时,由出卖人自行决定)

(102条)共有物上的债权债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103条)共有关系性质不明确时的推定: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104条):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确时的份额确定规则: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三、用益物权(掌握特征、和担保物权的比较、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成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含义(包括地上&地下=构成空间权利基础)、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地役权、比较地役权&相邻关系)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1、设立: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2、权能:在承包的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的,而享有其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3、期限:(126条)土地承包期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到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1、含义:(135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含义: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附属设施。

2、特征:

(1)有期限的用益物权

(2)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不管土地上有无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始终存在。

(3)设立必须登记

(4)对土地的利用不以地面为限,可以是地表、地下或地上

3、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

(三)宅基地使用权:

1、(153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规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2、转让与消灭:(155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3、消灭的后果:(154条)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四)地役权【重点】

1、含义: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2、种类:

(1)田野(排水、通行)与街市(采光、禁烟、禁音)

(2)积极(需役地人可在供役地上行为:通行)与消极(供役地人不得在需役地上行为:眺望)

3、地役权的设立:设立地役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158条)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地役权的特征:

(1)物权、他物权、用意物权。地役权登记后可以对抗任何人,为物权;地役权为在他人土地上的权利,为他物权;地役权以利用他人土地为内容,为用益物权。

(3)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与他人设立的。

(4)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a)地役权与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不能分离移转,必须一同转移。

也就是说,需役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保留地役权而转让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保留所有权、使用权而转让地役权,也不得将地役权和所有权、使用权分别转让给两个人。

(164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b)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分离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如果在需役地上设立其他权利的,则权利的范围及于地役权。

(165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5)地役权的不可分性

地役权及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当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当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受让人也要受到地役权的约束。

5、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1)地役权是一项用益物权,而相邻权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而是对所有权的扩张和限制。

(2)地役权是为了提高不动产的效益,使自己获得更大的利益,失去了地役权的便利并不会导致自己的权利无法行使;而相邻权则是为了使自己的不动产物权得到正常的行使,而提出提供便利的最低要求,是对他人权利的最低限制。

(3)地役权是根据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取得,并且登记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而相邻权的取得由法律直接规定,无需登记。地役权的存续期间可以约定,而相邻权的存续期间也是法定的。

四、担保物权【特征、抵押、质押、留置】

概念: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特定的物或财产性权利的交换价值让渡给债权人支配的一种定线物权。

(一)含义:

1、确保债务清偿

2、在担保人的物或权力上设立物权(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3、实现担保物权需具备一定条件(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约定事由发生)

4、实现担保物权(支配交换价值;处分担保物;优先受偿)

(二)担保物权的特征:

1、物权特征

2、具有限定物权特征

3、担保物权本身特征:从属性(于债务)、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变价性

(1)从属性:以债务为前提

(2)不可分性:担保物权担保的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就担保物的全部实现其权利。债权部分消灭的,债权人就为清偿的部分对全部担保物实行权利;担保物一部分灭失,其余部分仍然担保债权的全部;担保物价值上升下跌的,债务人无需减少或增加担保物。

例外:(175条)未经担保人同意的债务转移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3)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物的代位物。(174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

(4)变价性:担保物变价后优先受偿,因为担保物权是对于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

(三)抵押权

概念:(179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权的特征:

1、物权特征

2、限定物权特征

3、担保物权特征

4、可以用债务人或第三人财产抵押

5、不转移债

6、是意定担保物权

7、是定限型而非转移型

8、抵押客体主要是不动产,可以是动产,可以使特定物或权利

抵押权的客体:(180条)

1、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

(1)、建筑物和气压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禁止抵押的财产:(184条)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权与租赁权关系:

先租后押的,抵押不破租赁,先押后租的,抵押破租赁。(解除租赁合同,损失由出租人承担,若出租时已经告知抵押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190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将未登记的抵押财产出租,承租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财产已经抵押的,抵押权不得对抗租赁权)

五、占有【知道大概、掌握条文】

最新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物权法司法解释 物权法司法解释有两个: 1、《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正式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当中对不动产物权与登记、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善意取得等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目录 1 所有权纠纷 2 物业服务纠纷 所有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 (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第四条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物权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物权法期末重点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特征1、直接支配性。(绝对性)“直接”:物权人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介入即可实现支配。 2、享受利益性。包括享受物的用益价值或交换价值。 3、排他性。(对世性) 一物一权原则即物权标的物特定原则. 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含义:一个物权的标的物应以一物为原则,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能设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1、物权的客体为独立的、特定的物。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构成部分,不成为物权的客体。2、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3、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不得相互矛盾的物权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可以同时并存;同一物之上可以设定数个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可与担保物权同时并存 物权的客体——物 物权法: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关系。是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是人基于对于物的支配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人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特点:私法、财产法、强行法、固有法。作用:确定物的归属,定分止争;促进对物有效利用。保障交易的安全。 物权的效力:①优先效力:同一个物上有多数物权存在或该物亦为债权给付标的物时,先成立物权有优先后成立物权的效力,物权有优先债权的效力,基于物权的直接支配性而发生 物权之间的效力:①一般原则:先成立的物权的效力要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例外情况:限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②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外情况:买卖不破租赁物上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到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物上请求权,亦称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物权法为保护物权而特别设定。 种类1、理论上:返还请求权: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权客体者,可请求返还。 妨害除去请求权:对于占有侵夺或占有扣留之外的其他妨害物权情形,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排除。 妨害的形态:对物的实体的侵害;可量物的侵入;不可量物的侵害;无权使用他人之物;妨碍所有权的行使;土地登记的错误、遗漏或不实。等等 妨害防止请求权:对于物权有妨害之虞者,得请求消除该危险 与债权请求权的不同:1、不同的功能和目的。 物:排除物权受侵害的事实或可能,恢复或者保障物权的圆满状态。债:弥补受害人已经遭受的损害。 2、过错要件上的不同物:采取的是严格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债:原则上要求加害人具有过错。 3、后果举证上的不同。物:并不要求证明实际损害的存在。债:必须证明已经遭受了损害。 4、时效适用上的不同。 物权的类型: 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法律规定设立,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创设。 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1、物权以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者为限。2、物权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创设。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新的物权类型,即“类型强制”。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内容,即“类型固定” 物权的学理分类:自物权与他物权、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 我国物权法的分类 所有权: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业主的

物权法.参考教材doc

【物权法】物权法参考教材推荐) 此为朱庆育老师推荐的物权法教材) 1、本校系列 1.1 江平主编,费安玲副主编:《中国物权法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32元; 1.2 江平主编,李永军副主编:《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9,39元; 1.3 刘家安:《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23元; 2、校外系列: 2.1 崔建远:《物权法》,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59元; 2.2 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5版,法律出版社,2010,36元; 2.3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9,65元; 2.4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全两册),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298元; 2.5 尹田:《物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68元; 3、背景系列: 3.1 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6元; 3.2 王泽鉴:《民法物权》,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58元; 3.3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全三册)》,修订5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164元; 3.4 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上册:张双根译,2004,69元;下册:申卫星、王洪亮译,2006,69元】; 3.5 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第20版,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04,29.5元; 3.6 弗朗索瓦·泰雷/菲利普·森勒尔:《法国财产法》(全两册),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128元; 3.7 我妻荣/有泉亨:《新订物权法》,罗丽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全八册386元; 3.8 我妻荣:《新订担保物权法》,申政武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全八

物权法复习习题及参考答案

欢迎阅读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考试(专科)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物权法 一、填空题: 1.债权法注重保护经济生活动的安全,物权法注重保护经济生活_____的安全。 2.物权法的特征是:强行法规性、__________和公共性。 3.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______权。 4.物权为 5. 6. 7. 8._____ 9. 10. 11. 权的 12. 13. 14. 15. 16. 17. 选举与解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权利,该权利属于_______权。 19.在通行权成立的情形中,与公共道路无适宜联络,且绝对不同公路的土地叫做______。 20.相邻方因土地被越界而享有相应权利包括:____________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21.土地与公共道路如不相通时,土地所有人或利用人有权通行周围的他人土地以至公路,该土地所有人享有的是_______权。 22.对于拾得人能否取得所拾遗失物的所有权,我国立法采______主义。 23.不同所有人的10升酒精与10升水混合后,_____的所有人取得混合物的所有权。

24.不变更共有物的性质而增加其效用或价值的行为,称为__________行为。 25.按份共有的建筑物倒塌或共有动物致伤他人者,按份共有人须承担______责任。 26.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应依据法律规定或约定,无规定或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推定为______。 27.用益物权剔除了身份因素,可以转让和继承,具有彻底的__________权性质。 28.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已称将永佃权修改为________权。 29.基地使用权无限期但有地租的,使用权人放弃其权利,应支付其后____年地租才为有效。 30. 31. 32. 33.通过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为担称做____________。 45.归属质权,又称_____,指质权人通过取得质权标的物所有权,以充抵其债权的质权。 46.动产质权是权利人占有债务人或__________移交的动产的担保物权。 47.质权区分为占有质权、收益质权、归属质权是以__________为标准的。 48.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包括:留置动产本身、从物、_____、代位物。 49.留置权成立条件具备后,债权人同意延缓清偿期限时,留置权__________。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担保物权总论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担保物权总论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担保物权总论。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担保物权总论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地役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拾得遗失物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善意取得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共有 一、担保物权的特征 担保物权,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作为担保物,在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出现约定的情形,债权人就担保物的交换价值所享有的优先(优先于担保人之普通债权人)受偿的他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担保物权具有三个特征:①从属性;②物上代位性;③不可分性。 1.从属性。①成立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以主债权债务的存在或者将来存在为前提,主债权不存在,担保物权无从成立)。②内容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担保的范围以主债务的范围为限。③移转上的从属性。债权转让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债权人与物保人另有约定,担保物权随同债权转让。须注意:此时,不动产抵押权随债权转让,不以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为要件;动产质权随债权转让,不以交付质物为要件(见【例1】)。④效力上的从属性。主债权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担保责任(《物权法》第172条)。⑤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债务全部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物权法》第177条)。须注意:若主债权部分消灭,因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并不消灭。 【例1】甲欠乙100万元,丙以自己的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丁以自己的汽车为乙设立了质权。后乙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戊。①根据担保物权的从属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乙将债权转让给戊时,戊同时取得对丙房屋的抵押权和对丁汽车的质权。②即使房屋抵押仍登记在乙名下,戊也已经取得房屋抵押权;即使乙尚未将汽车交付戊,戊也已经取得汽车质权。③当然,若欲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戊应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和取得质物的占有。

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

《物权法学》必背复习题 第一早 1. 物权的特性: (1)对世性(主体):除物权人之外任何人,主体广泛性 (2)支配性(内容):同1.( 2) (3)特定性(客体):物V /行为&非物质X,具体制定、存在、独立,有体动产 /不动产 (4)绝对性(实现方式):负有不为侵害或妨害的消极不作为容忍义务 (5)排他性(效力):成立排他效力、实现上排他、对债权的优先效力、物上请 求权效力 (6)法定性、公示性:区别债权 2. 物权与债权的联系与区别: (1)联系:基础、目的交易 物权. 债权,人+财产=物权>新物权,物权+债权=财产权 "方式(债权) 3. 物权的排他效力: ⑴涵义: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包含绝对的—相斥物权之间于成立上的排他效力,也相对的

—包含相容物权之间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2)强弱之分:物权排他效力分为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不存在哪种物权的排他效力绝对强或者弱的问题。一物之上客观不得有两个直接占有与现实支配,故同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和权利内容的物权之间,不得并立,这是内容与性质相斥之物权在成立上的排他效力;而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的两个物权之间得发生并立之情形,内容与性质相容物权之间仅存在行使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即被法律赋予较强效力之物权得以压制、排斥效力较弱之物权而先行实现。 相容物权哪一个居于先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和法律规定而不仅仅是成立时间。(3)各类物权排他效力表现: ①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权,有成立上的绝对排他效力,一 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一物一权)。 ②用益物权之间得排他效力。用益物权是占有、使用、收益的实体支配权,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性(例外:典权,非继续性地役权)。 ③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担保物权是以获得标的物之交换价值为目的的价值权,除动产质权和以权利凭证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权利质权之间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其他均为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④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用益物权vs不动产抵押权,行使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依设定的先后而定。 ⑤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同一标的物上的定限物权虽恒成立于所有权之后,但其效力却当然优先于所有权。 第二章 4. 我国物权法上所规定的物权的种类:包含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大类,同时也专设编章规定了占有。其所系规定和提及的物权的具体种类包含:所有权(含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土地承包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抵押权(含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质权(含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留置权。 5. 物权的学理分类: 自物权与他物权(标的物所有);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第一章物 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 (1)流通性有区别。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 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 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 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 (1)可担当客体不同。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 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种类物在未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等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 根据两物之间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有主物与从物的区分。主物是指独立存在,

物权法课程笔记整理

— 物权法课程笔记整理 授课教师:翟云岭 第一章物权总论 第一节物权与物权法 一、物权法的制定 二、~ 三、物权法的概念:以物的归属与利用为目的的法律规范。 (一)狭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广义:同概念。 四、物权: (一)概念——几种不同定义: 1、支配性: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2、支配性和利益性: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3、支配性、利益性和排他性:权利人直接支配其物,享有其利益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4、】 5、支配性和排他性(我国立法观点):权利人直接支配其物并具有排他的权 利。 (二)特征: 1、主体:绝对权、对世权 2、客体:物——特定的、独立的物。(在观念、法律和事实上能与他物区分) (1)有体物(主要的物):能够被人体感知的,有一定价值的物。 (2)无体物: ①不具有一定物理存在的物 ②知识产权 ③} ④有体物以外的其他权利和利益(我国规定) (3)2nd(2):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3、性质:直接支配性——不需要他人的权利与意思作为媒介就可以实现。 注:物权可以直接享有利益,债权只能间接享有。 4、排他性:是支配性的必然结果。支配性是排他性的基础;排他性保障支配性。 5、效力:物权具有优先性和追及性。 6、权利的发生:物权法定,当事人不得自行创设法律未规定的类型。 7、存续期: (1): (2)债权:期限未定≠没有期限 (3)物权:有的有期限,有的没有。 8、保护方法多样性:对物权的保护方法不同于债权。 五、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 1、法律地位平等 2、适用规则平等:国家、集体、私人实施同一行为,即适用同一规则。 3、保护平等:4th (二)…

物权法第二章习题及答案

第二章所有权 一、单项选择 1 .在下列民事纠纷中,哪项不能按相邻关系处理?(B ) A. 甲在自家院内挖菜窖,造成乙的房屋地基下沉,墙体裂缝,引起纠纷 B. 甲村为了取水浇地,在乙、丙、丁村的土地上修建引水渠,引起纠纷 C. 甲新建的房屋滴水滴在乙的房屋上,弓I起纠纷 D. 甲村在河流上游修建拦河坝,使乙村用水量骤减,引起纠纷 2 ?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 A. 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B. 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 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D. 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3. 周某的金项链不慎丢失,吴某拾得后将其以1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王某,周某三年后得知此事。 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B )。 A. 由于过了两年的回复权期间,则不能再请求王某返还 B. 尽管王某是善意,但是不能取得金项链的所有权 C. 王某是善意,因此可以取得金项链的所有权 D. 周某在追回金项链时,应当对王某补足相应的价款 4?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D ) A. 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 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 C. 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 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5. 黄某将自己家祖传的珍贵玉佛卖给丁某,丁某当场付款,约定7天后取玉佛。方某听说后,表示愿 出比丁某高的价格购买此玉佛,黄某当即决定卖给方某,约定第二天交货。丁某得知此事,诱使黄某8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玉佛给自己。该玉佛在由丁某占有期间,被吕某盗走。此时该玉佛的所有权属于下列哪个人?(A ) A. 黄某 B .丁某C .方某D .吕某 6 .董某有一块玉雕。陈某甚为喜欢,要求董某转卖给他,董某应允。陈某因一时缺乏现金,便将五千 元钱和两张彩票交给董某。后有一张彩票中奖,奖金为5000元。该5000元应归(A )。 A. 董某所有 B .陈某所有C .陈某所有,董某应返还不当得利 D .国家所有 7 .于某继承其父亲遗留下的一块玉石,并利用自己的雕刻技术在这块玉石上雕刻了飞天形象,这件艺 术品在国际上享有盛誉,其价值已远远超出了原有价值。后高某找到于某称此玉石是高某借给于某的父亲观赏的,并拿出相关证据。则如何确定该玉石所有权的归属?(B ) A. 于某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玉石的所有权,高某无权请求返还。但于某应对高某作相应补偿 B. 于某因为加工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高某无权请求返还。但于某应对高某作相应补偿 C. 高某为原材料的所有权人,有权请求于某返还,但应将增加的价值返还给于某 D. 该玉石应由于某、咼某二人共有 8. 李涵在服装店买衣服时,丢失手表一块。服装店工作人员拾得后,即交给公安部门。李涵未能在期限内前去认领,公安

物权法重点知识

物权法重点知识 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第一章物 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 (1)流通性有区别。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 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 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 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 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 (1)可担当客体不同。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 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种类物在未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等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 根据两物之间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有主物与从物的区分。主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其他物结合使用中有主要效用的物。从物是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也叫“附属物”。 分类的意义是: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 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按照物的性质或者法律地位是否可以分割,有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可分物是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效益或改变其性质的物。如油、米、布等。不可分物是指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否则会改变其效益或性质的物。 区分的意义主要是:

物权法笔记

第一部分:物 一、物的特征 (一)非人格性:例外(尸体、捐献的器官、假牙) (二)有体物:例外(无形的自然能量,电、热、光波、有线电视讯号等)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50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三)可支配性 (四)独立性: 例外1、一个物上成立多个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 2、多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财团抵押 【重点法条】:《物权法》 第70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8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模拟习题】:下列选项那些能成为民法上的物? A、空气 B、掉在地上的假牙 C、镶在人身上的假牙 D、商标 二、物的分类 (1)原物、孳息: 如果B物是A物基于自然规律、法律规定、游戏规则而产生出来的,那么B物就是孳息,A物就是原物。 按产生原因不同分为天然孳息(出产的果实、产的幼崽、定期挤的奶、定期剪下的毛)、法定孳息(租金、利息、股息)和射幸孳息(彩票的奖金) 原物和孳息是相互独立的物。所以如果孳息还没有和原物分离,那么只是原物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孳息。并且孳息是针对原物所说,不能在没有原物的场合单独称为孳息如果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原物的效力及于孳息; 孳息的归属:在原物的所有人和用益物权人之间,孳息归用益物权人 在原物所有人和他人之间,在非买卖合同的场合采用所有人主义,即原物属于谁,产生的孳息就属于谁;在买卖合同中采用交付主义,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因此有可能会产生买受人虽然还不拥有买卖物的所有权,但已经拥有了买卖物所产生孳息的所有权。 收益和孳息的区别:收益是孳息的上位概念,收益包括孳息,但不限于孳息―――孳息是不需要人付出额外劳动的; 【历年真题】:2005-3-52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2)主物、从物: 主物与从物是指两个特定物的关系 主物与从物必须是互相独立的物

三条线索贯穿司法考试民法复习.docx

三条线索贯穿司法考试民法复习 (一)权利(法律关系) 民法是私法,私法以私权为核心,所以民法是一部权利法,相应的,权利也就是建立民法体系的核心枢纽(检索最近十年的真题,笔者发现,每一道试题都和权利有关,只是考查的角度、方式、素材和题型的不同)。在司法考试的语境下,权利的主体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利的客体即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则是法律关系的主耍内容,所以可以说,权利和法律关系是个硬币的两而”,当我们以权利为线索对考点进行体系化的梳理的吋候,就意味着对法律关系的梳理,口不待言。 以权利为中枢,我们可以从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对民法知识进行全方位的扫描。所谓横向,是指权利的不同类型的宏观把握,所谓纵仙是指对每一项权利的纵深学习,具体包括权利的主体、权利的客体、权利的变动、权利的內容以及和权利有关的时间(如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等。 (二)总论与分论 司考民法的第二条线索就是从归纳推理(从个别到一般)所产生的“总论——分论”体系, 民法体系屮的四个总论集屮了民法规范最具有一般性的原理、最具有代表性的特点和最具有共性的内容,是司法考试考杏的重屮之重。这四个总论分别是:民法总论、物权法总论、债法总论和合同法总论。 1 ?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首先是一个对民法的概述,在介绍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与基木原则之示,着重对权利与法律关系进行讲解,具体包括法律关系的构成、法律关系的产生、权利的分类、权利的救济等,简言之,民法概述实际上就是一个权利与法律关系的介绍。然示,民法总论介绍了自然人和法人制度,个人合伙也属于这一部分的内容,不难看出,自然人、法人和合伙都是权利的主体,其中,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制度还为示文的法律行为作了铺垫。在民法总论部分,法律行为制度是最抽象的一章,法律行为是对合同、婚姻契约和遗嘱共同属性的高度概括,同时也是权利变动的主要的法律事实。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求行为人有行为能力,对于欠缺行为能力人,则以代理人代理其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以说,代理制度是法律行为的延伸与扩展。民法总论的最示,介绍了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是民法上关于权利的时间的主要制度。以上就是民法总论的全部内容,我们可以作这样的一个归纳:民法总论实际上就是民事权利的总论,通过对民法总论的学习,可以了解到学习具体权利的角度与思路。 2. 物权法总论 物权法总论首先要对物权的客体——物作出界定,物是能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物体或者口然力。物的不同分类有着不同的法律意义,和具体的物权或者债权有着相关的联系。然示,物权法总论对物权的特征、效力和类型进行介绍,这是对物权的一个静态的介绍;物权变动是物权法总论屮最重要的部分,从动态的角度描述物权的产牛、变更和消灭, 基于物权属于绝对权的特点,物权变动必须进行公示,公示所产生的公信力可以起到保护交易安全的作用。任何权利都需耍救济,物权法休现对物权救济的制度是物权请求权,具休包扌舌确认物权、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物权法司法解释有两个: 1、《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正式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当中对不动产物权与登记、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善意取得等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目录 1 所有权纠纷 2 物业服务纠纷 所有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 (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

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第四条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五条

物权法重点条款解读

《物权法》重点条款解读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16日表决通过物权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6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物权法约22000字,分为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共5编19章247条。这部法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物权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企业所得税法约6500字,分为总则、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税收优惠、源泉扣缴、特别纳税调整、征收管理、附则等,共8章60条。这部法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明确:公私财产平等保护 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法律进一步明确,“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法属于民法,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对权利人的权利实行平等保护。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胡康生指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在统一的市场上运作并发生相互

朱庆育物权法笔记

物权法笔记 目录 第一编物权法总论第一章物权与物权法 第一节物权法概说 第二节物权的概念 第三节物权法定主义 第四节物权的类型 第五节物权的保护 第二章民法上的物 第六节物的概念 第七节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第八节物的分类 第三章占有 第九节占有的概念 第十节占有的取得与丧失 第十一节占有的保护 第十二节无权占有人责任 第四章物权变动 第十三节物权变动概说 第十四节公示原则

第十五节不动产公示方式 第十六节物权行为 第十七节中国立场 第二编所有权第五章所有权一般原理 第十八节所有权的本质 第十九节所有权的概念 第六章所有权的类型 第二十节所有权的法定分类 第二十一节共有 第七章建筑物区分所有 第二十二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第二十三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 第二十四节建筑物之区分 第二十五节物业服务合同 第八章所有权的取得 第二十六节善意取得 第二十七节取得时效 第二十八节动产所有权的法定取得 第三编限制物权第九章限制物权概说 第二十九节用益物权概说

第三十节担保物权概说 第十章用益物权 第三十一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二节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三节地役权 第十一章担保物权 第三十四节抵押权 第三十五节质权 第三十六节留置权 课程说明 一、导言 “就物权之内容言之,虽不及债法之复杂,然其盘错邃密,则有过之。” ——史尚宽:《物权法论》,“自序” 二、讲授体例 第一编物权法总论 第1章物权与物权法(第1-5节) 第2章民法上的物(第6-8节) 第3章占有(第9-12节) 第4章物权变动(第13-17节) 第5章所有权一般原理(第18-19节) 第二编所有权 第6章所有权的类型(第20-21节) 第7章建筑物区分所有(第22-25节) 第8章所有权的取得(第26-28节) 第9章限制物权概说(第29-30节) 第三编限制物权 第10章用益物权(第31-33节) 第11章担保物权(第34-36节) 三、推荐书目 (一)教科书

物权法知识点

物权法 第一章物权概述 A掌握 一、物权的概念:指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 利。即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 人干涉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与债权区别) 1、物权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物权是绝对权或对世权,债权属于相对权或对人权。 注意:债权的相对性不是绝对的 2、物权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1)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2)物权具有排他性。 3、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 (1)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债权不具有公示性; (2)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 4、标的区别 物权的标的是物,债权的标的因债权的种类不同而各不相同,主要是行为,间接涉及物 5、在期限上的区别 债权都是有期限限制的权利,物权尤其是所有权来说,法律上并无期限限制。 6、效力 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和优先的效力。

7、在保护方法上的区别 ——物权人享有物上请求权,即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权利;债权一般只宜采取损害赔偿的方式。

三、物权的种类 1、自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定限物权)——对标的物的支配 范围为标准 2、用益物权(使用价值)与担保物权(交换价值)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以物权的客体为标准 4、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存续期间为依据 5、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法律依据 6、主物权和从物权——独立性为依据(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 下,“从随主”。) 7、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民法规定的物权种类 四、物权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主义(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法) 2、一物一权原则(客体只为独立的特定的物、一个所有权的客体 只为一个独立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例外、一个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 3、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动产采用占有(交付)推定,不动产 采用登记形式。公示原则只适用于以法律行为变动物权的情 况,因事实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不适用公示原则。如建造或拆除房屋,继承或遗赠。公信:旨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维护社会交易秩序。) B框架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物权的分类 ?第三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笔记整理(一)

第一部分物权法总论 第一讲概论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物权的特征: 1、物权的客体是物,有体物。 从罗马法开始就有有体物与无体物的区分,有体物是指有形地存在的物权的客体,例如房屋、土地、衣服等。 把物权的客体限定为有体物,是构建民法科学的概念体系的需要。物权的核心是有体物,这也是区分物权与债权的关键之一。 权利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称为准物权,例如土地使用权可以成为抵押权的客体。知识产权也是一种支配权,但他也是一种无体财产权,他有不同于物权的概念和体系。 物权的排他性是由物的本身决定的,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排他性是由法律拟制的。 人的尸体是特殊的物,应属于死者的家属,包括利用、埋葬等。 2、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 支配权的含义 物权人可以直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物权人对物的支配不需要经过义务人的介入,是一种尽情的支配,租赁是基于债权的使用权 物权是支配权,具有优先性,本质是权利人明确了对物的权利的范围。物权的优先性效力来源于对物的支配。 物权人对物的处分,不需要经过权利设定人的同意,所以物权具有转让性,在物权的基础上转让他的权利,设定他的权利,不需要经过权利人的同意。 物权具有流转性,农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债权、处分收益基于债权,集体组织可以解除以及其他因素不能承包,不能随便转让(合同的权利转让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 物权的支配不受权利变动人的影响,使物权具有稳定性 3、物权人直接享有物上的利益。 国有企业只有经营权而没有收益权。 物上的利益有不同类型,有所有的利益、有用益利益、有担保利益等。 当物被全部享有:所有者利益 使用价值被享有:用益物权

物权法复习提纲

物权法复习提纲 第一章《物权法》总论 第一节《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的概念 1、实质意义:从总的方面来看,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2、形式意义:调整物权关系的具体的法规。 二、《物权法》的性质 1、《物权法》是私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既主体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关系; 2、《物权法》是财产法,调整的静态的财产关系; 3、《物权法》是一个强行性的法律,它的性质不允许当事人任意改变。 第二节《物权法》的基本体系 一、所有权 我们国家按照不同的所有制,划分为不同的所有权,有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国家所有权,在实际中,这种所有权不同的划分在保护方式上也不一样,对国家所有权的保护强于集体,对集体的保护强于个人所有权,所以造成了对个人财产的信心不足。 二、担保物权 从我们现在的立法来看包括三种,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新的《物权法》准备把按揭纳入其中。 三、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进行利用、收益的权利; 2、用益物权的种类: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 四、占有 1、有权占有,指有本权的占有; 2、无权占有,指无本权的占有。 第三节《物权法》的作用和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的作用就是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和承认,它的作用不仅仅是物权层面的,除了法律方面的意义,还具有很大的社会意义。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具有绝对性,也就是说具有对世性的特点; 2、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来说实行物权法定主义原则; 3、对物权的客体来说,特别是对所有权的客体而言实行一物一权主义原则; 4、对物权的效力来说实行优先主义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物权优于债权,第二个方面,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5、对物权的变动来说实行公示公信主义原则 第二章物权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 一、物权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它组织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客体 1、《物权法》的物是指既能被人们所感知,又能被人们所控制的物; 2、关于《民法》上物的特征: (1)非人格化,《民法》上的物必须是人体以及人体之外的物; (2)原则上应该是有体物,就是指占有一定的空间,并且能被人们所感知的物; (3)可供支配性,能掌握、控制、交付; (4)独立性。 3、关于物的几点说明: (1)随着科学的发展,物的范围扩大了; (2)人和人体的任何部位都不可作为交易的标的来对待; (3)动物一般不视为物。 4、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 (2)主物与从物; (3)原物与孳息物。 第二节物权的种类和效力 一、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式由法律规定。 二、物权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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