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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胡同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钱胡同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钱胡同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钱市胡同传统银钱业博物馆保护利用工程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项目基本情况

钱市胡同传统银钱业博物馆保护利用工程房屋征收项目的立项主体是北京市西城区文物保护研究所,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实施房屋征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负责房屋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

本项目征收范围:钱市胡同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10号;珠宝市35号及旁门、37号、39号、41号、43号;廊房二条28号;廊房三条2号(以规划范围为准)。

二、征收补偿的主要依据

本项目是政府组织的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的主要依据为: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

(三)《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

(四)《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京建法[2016]19号)。

三、被征收人

(一)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公有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房改政策进行售房,公房承租人购房后确认为被征收人。

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及用途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房屋征收范围内已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按照房改售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房屋征收范围内出租公房建筑面积,按照实测建筑面积确定。经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同意,建筑面积也可以按照租赁合同标明的使用面积的1.333倍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记载用途的,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五、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补助标准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按照公开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给予被征收人房屋价值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可申请购买定向安臵房,同时按照如下标准享受住房困难家庭补助:

1、平房住房困难家庭补助

对被征收房屋为平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按以下公式给予住房困难家庭补助。

住房困难家庭补助=标准房屋市场价格×1.3×(20-建筑面积)×75%

2、申请购买定向安臵房

为解决部分被征收人购房困难,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购买定向安臵房。本项目提供丰台卢沟桥、大兴旧宫两处房源。因安臵房源数量有限,按照“先签先选”的原则签约选房,选完为止。具体配售办法详见附件1。

被征收人或者公房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且不购买定向安臵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00元的一次性不购买安臵房补助。

(二)产权调换

此次征收项目提供了丰台卢沟桥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与征收人按市场评估价格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三)其他补偿

1.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40元。

2.临时安臵费

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标准进行补偿,按月计算,每月临时安臵费不足3600元的,按照3600元发放。

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臵费发放期限为四个月;申请购买定向房源或选择产权调换的,发放期限自搬家交房之日起至实际交房日期后的第四个月。

3.移机费

标准为每部电话补偿235元;有线电视每户补偿300元;空调移机(窗机除外)每台补偿400元;热水器安装每台补偿400元。

4.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用住宅房屋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工商登记部门核

准的经营面积每平方米给予800元至30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四)其他补助

1.低保、残疾补助

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家庭,给予4万元/户一次性低保补助;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或在暂停公告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有户籍的家庭成员,持有残疾人证(含军人残疾证)的,给予4万元/证一次性残疾补助。

2.重大疾病补助

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或在暂停公告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有户籍的家庭成员,患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范围》(2007年8月1日发布)中重大疾病的,凭二级(含)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书或证明,给予每人3万元的一次性重大疾病补助,详见附件2。

3.高龄补助

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或在暂停公告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有户籍的家庭成员,在征收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前年满80周岁的(以身份证日期为准)给予每人2万元的一次性高龄补助。

4.军烈属补助

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本人或其配偶及双方父母、子女,以及户籍在本址的其他人员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经复核后给予4万元/证的一次性军烈属补助。

5.公职人员因公殉职补助

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子女,以及户籍在本址的其他人员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公职人员因公殉职相关证明文件的,经复核后给与4万元/证的一次性公职人员因公殉职补助。

6.见义勇为牺牲人员补助

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子女,以及户籍在本址的其他人员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相关证明文件的,经复核后给与4万元/证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补助。

7.外迁补助

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外迁安臵房源的,可以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五)奖励标准

1.提前搬迁奖

被征收人或者公房承租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前完成签约并按要求10日内搬家交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万元的标准给予提前搬迁奖。

逾期未完成签约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日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递减,直至递减为零。

2.工程配合奖

被征收人或者公房承租人完成签约并按要求10日内搬家交房,且被征收房屋未进入司法强制执行程序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万元的标准给予工程配合奖。

3.自建房相关奖励补助

(1)无自建房或者自行拆除自建房的奖励

被征收人或者公房承租人在征收范围内无自建房或者在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前将自建房全部自行拆除的,给予被征收人或者公房承租人7万元一次性奖励。

(2)住自建房家庭补助奖励标准

暂停公告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本人和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其他正式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给予每户7万元的特殊困难补助。

符合规定条件提前搬家并配合工程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提前搬迁奖和10万元的工程配合奖。

六、住房保障

在征收范围内的居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已获得住房保障资格的被征收居民,不再重复享受住房保障。

七、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标准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按照公开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被征收人房屋价值补偿。

(二)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按市场评估价格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三)其他补偿

1、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50元。

2、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按《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规定执行。

八、签约期限和征收补偿协议

本项目的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臵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征收补偿协议。

包河区望湖街道王大郢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包河区望湖街道王大郢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2013-09-29 16:49:33)转载▼ 标签:王大郢王大郢社区王大郢拆迁拆迁政策邓茂柏分类:王大郢城中村改造 包河区望湖街道王大郢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了妥善做好包河区望湖街道王大郢城中村改造项目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特制的本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是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征收红线范围(详见附图) 二、适用政策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建房【2011】77号)、《合肥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合政【2012】70号)、《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合政办【2012】16号)、《合肥市被征收土地青苗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合政秘【2012】207号)等相关文件。 三、安置地点、安置房建设标准 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原地块安置,安置房设计为高层建筑,其建

设大道普通商品房标准。 四、房屋面积和性质认可的依据 1对于依据等级的房屋,其权属、面积和用途的确认,一般以《房屋所有权证》(《合肥市直管公房租赁证》)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2房屋无有效证照,但在1986年底以前航拍图上有标注且产权归属明晰的,可以结合1986年底前最邻近年份的地形图确定房屋面积给与补偿;1986底前地形图无标准的,可以结合1986年后最邻近年份的地形图去的房屋面积给与补偿。 3不符合上述两条规定的房屋,以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等无效房屋一律自行拆除。 五、征收补偿与安置方式 征收补偿安置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安置相结合,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住宅产权调换 1、按照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征一补一”; 2、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实际公摊系数计算产权调换房屋面积; 3、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基础上,每户可以申请增购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增购价格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2500元m2)计算。被征收人房屋面积增购后仍不足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可以按照建筑面积成本价增补至50平方米建筑面积;

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模板】

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顺建告〔2012〕607号 根据《关于佛山港了哥山港区本港作业区通用码头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2〕831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杏坛镇南华股份合作经济社所有的15.0865公顷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连同其原有的1.3407公顷集体建设用地一并征收为国有土地,上述合共16.4272公顷土地按规划作为佛山港了哥山港区本港作业区通用码头项目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佛山港了哥山港区本港作业区通用码头项目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杏坛镇南华村辖区范围内(具体位置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杏坛镇南华股份合作经济社,16.4272公顷(折合246.408 亩,其中:耕地3.4455亩、果园1.2135亩、养殖水面76.161亩、可调整养殖水面145.3695亩、农田水利用地0.108亩,建设用地20.1105亩)。 四、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顺德市农用地转用、征用和有偿使用土地暂行规定》(顺府发〔2000〕2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实施办法》(顺府发〔2004〕2号)和《关于同意调整顺德区征地补偿标准的复函》(顺府办函[2011]30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包括以下部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54000元/亩;青苗补偿费3000元/亩。 2. 逐年支付社会保障费用。起始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计1500元/亩·年执行,之后每5年按5%的幅度调升一次,支付年限为30年。 3.按被征收土地面积的15%在南华股份合作经济社土地范围内被征收的土地范围外给南华股份合作经济社预留征地留用地,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时涉及的税费由征地单位负责。 4. 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市、区的有关文件执行。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双方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执行。具体工作委托杏坛镇人民政府与南华股份合作经济社协商确定实施。 五、对农地承包者的青苗补偿由村委会或股份合作经济社依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的条款补偿;若无约定,则根据农作物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关于调整城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的通知》(顺府发〔2009〕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上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征求意见后,我局拟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XX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201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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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征地拆迁补偿】(更新至2016年7月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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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更新至2016年7月11号) 有效期: 2019.3.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 4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发[2013] 9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13] 23号)等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征收本区高塘岭街道、喻家坡街道、月亮岛街道、大泽湖街道、白沙洲街道、黄金园街道、金山桥街道、廖家坪街道、丁字湾街道、书堂山街道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货币安置。 征收白箬铺镇、乌山镇、铜官镇、桥驿镇、茶亭镇、东城镇、乔口镇、靖港镇、格塘镇、新康乡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为主要安置方式。 第二章职能职责 第四条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地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征地方案; (二)发布征地公告;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 (一)发布预征地公告;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五)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报区人民政府批复后发布; (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 (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概算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应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第六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征地工作中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委托给征地事务机构承担。 第七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纳入和费用的发放以及基本生活补助费的发放等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最新)

房屋征收实施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加快X中心城市建设和发展,本着规范征收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项目顺利进行的宗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X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办法》和《X中心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该项目实际制定本征收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X街道董邦村,东至规划路,西至农田,南至山坡地,北至山坡地,上述四至范围内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征收范围内未发现依法应予以特别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树木及其他设施。 二、征收部门 X市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X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X市X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电话:X 工作班组:X互诚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电话:X (经办签订协议单位)。 四、征收实施计划 (一)X年12月10日起,开展前期入户测量和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状况进行调查登记。 X年3月29日至X年4月28日拟定征收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通过论

证、修改并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为30日。 (二)X年7月12日公告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公告5日内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若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则在上述期限届满后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抽号的方式随机选定。 (三)X年7月12日起,实施征收的基础工作: 1.召开动员会,讲解征收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被征收人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和有关权属材料(以下简称“两证”)。 3.组织房屋产权认定部门共同对“两证”不齐或房屋现状与“两证”登记的面积不符的房屋进行房屋合法产权认定。 4.受理自建房分户申请,对符合条件需分户的,提出分户申请, 报征收部门或片区改造指挥部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结果为 分户办理征收手续的依据。 5.合法产权认定工作完成后,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对象进行登记、汇总,上报预签订货币补偿协议。 6.片区改造指挥部将货币补偿签约的比例、数量及补偿资金需求 及时报送房屋征收部门。 7.根据各户被征收合法面积,由征收实施单位计算各征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制定各户补偿估价汇总表,并发给被征收人核对。 8.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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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020〕第0198号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实施北干中单元D-14地块项目(地块号为202000114)需征收萧山区北干街道施家桥社区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萧政发〔2019〕25号)等相关规定,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面积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面积0.049公顷(计0.735亩),位于四级区片范围,其中按耕地补偿面积0.049公顷(计0.735亩),按非耕地补偿面积0公顷(0亩)。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 东至:纵七路,西至:工人路,南至:横四路,北至: 山阴路。(详见征地勘测定界图) 三、征收补偿费 1.按照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萧政发〔2019〕2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费用如下: 单位:元 2.本次征地如涉及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参照萧政办发[2017]24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临时过渡费、搬迁费参照萧城乡办[2017]39号规定的标准计发。 四、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途径 1.根据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下达征地农业人口定额标准的批复》(萧政发〔2003〕65号)文件确定,本次征收耕地每亩安置5.35人,非耕地(林地)每亩安置3.21人,合计征地农转非安置人数0人。由于该村(社区)已无被征地人口可安置,本次征地实际不安置,根据区委办〔2003〕55号、萧政发〔2019〕25号文件,征地安置专项资金按比例返还到村。 2.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被补偿人符合安置条件的,参照萧政办发[2017]51号相关规定予以安置。 五、与被征地单位草签的征地协议须与本方案一致。本方案经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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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工程征收征用土 地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征地工作本着“依法实施、合理补偿、 妥善安置”的原则,兼顾国家、农村集体和 被征地权益人三方利益。 本次征地工作由我镇负责具体实施,各村委会、各有关单位、各职能部门按各自职 能配合开展工作。征地工作应做到责任明晰、任务明确、督查到位、按时完成,并自觉接 受有关职能部门、群众及社会舆论监督,确 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久生计有保障,在最短的时间内生产、生活秩序得到 正常恢复。 二、征地拆迁的范围 根据项目业主提供的文昌至高速公路 工程勘测定界图,文昌至高速公路工程范围内173.11亩,项目征地拆迁由永久用地和 临时用地两部分组成。 永久用地部分,权属情况为:

1.镇范围内173.11亩,涉及9个被征地单位,分别为国营上埇林场、裕山小学、 裕山村委会、石二、石三、石四、中村、上村、下村。其中国营上埇林场 1.82亩、裕山小学0.05亩、集体土地171.24亩。实际征地面积以现场勘测面积为准。 2.改移道路、道路连接线、沟渠、涵洞 顺接用地以及有可能发生的扩补征地部分, 根据实际用地需要确定。 临时用地部分 1.大型临时用地:拌合站、取弃土场、 堆料场、制梁场等为大型临时用地。 2.小型临时用地:施工便道、工棚等为 小型临时用地。临时用地采用租赁方式有偿 使用。 永久用地征地面积及临时用地面积以 勘测定界图的数据为准。 三、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按10.8468万元/亩的标准进行赔偿,依法有偿收回国有 农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根据市政府十四届55次常务会议纪要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附件1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一、耕地补偿标准 二、果园和经济林地补偿标准 1、林地补偿费按6600元/亩(即1100×10×60%)计算。 2、安置补助费按该林地被征前四年平均产值的3倍计算。 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分为两种情况,成片果树未产果的,按其工本费的2倍补偿;已产果的,根据果树的生长周期和树势的盛衰,按其征收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 单位:元/亩

三、零星果树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说明:(1)零星果树指村旁、宅旁、河溪旁、路旁种植的果树等。 (2)零星果树的补偿已含青苗费、安置补助费。 (3)柑桔类大指树冠直径1.8米以上,中树冠直径1米-1.8米,小树冠直径1米以下,且标准种植一年以上。

(4)其他果树大指树冠直径2.5米以上,中树冠直径1.5米-2.5米,小树冠直径,且标准种植一年以上。 (5)桂花(厚柏、银杏)树大指树高2米以上,中指1—2米,小指1米以下,且标准种植一年以上。 (6)自然生的油茶苗、果苗、绿、麻竹苗,补偿标准2元/株。 四、非经济林地补偿标准 1、林地补偿费按4400元/亩(1100×10×40%)。 2、未利用地补偿费按1650元/亩(1100×10×15%)。 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赔偿标准分为三种情况,成熟林按其亩材积产值的30%补偿;中龄林按亩材积产值的40%补偿;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2倍补偿。 单位:元/亩

五、其它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按1650元/亩补偿(即1100x10x15%)六、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房屋(民宅)拆迁补偿标准

(二)房屋(民宅)拆迁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三)房屋(民宅)拆迁其他事项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与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与补偿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1 2 偿,宅基地占地面积按2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2、被征收房屋面积以调查摸底时情况为准。砖混房屋以外墙外围面积计算,小青瓦房屋按“人”字形房屋丈量面积计算。 3、货币补偿的程序。 数据采集。由征收人牵头,房屋被征收户参与,按相关标准丈量。如房屋被征收户拒绝参与的,可由征收人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进行测量并委托公证处公证员参与进行公证,并摄像存底。

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对公示期间反映出的问题,逐一加以核实。核实无误后,以新核实的为准。 签订合同。与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房屋被征收户签订合同。 在房屋被征收户签订合同并腾空房屋验收合格后,按合同支付货币补偿费。 4、选择货币补偿后,符合农村宅基地建房条件的,农户可在规划区外自行选址,并报***人民政府按程序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迁建安置 按本方案的补偿标准对地面建构筑物作价进行补偿,根据原房占地面积在*****对被征收人迁建安置,由其自行进行建房。 1、宅基地面积确定。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以丈量面积为准,按照征一还一原则进行安置。 迁建安置地基为132平方米/个,房屋被征收人可根据被征房屋占地面积,

每户可选择一个宅基地,原房占地面积与所选地基面积超出部分按200元/平方米补差。原房占地面积与所选地基面积不足部分按34元/平方米补差。 2、迁建安置宅基地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 3、安置对象认定。以独立建房的单栋房屋为迁建安置户基数,一栋房屋住有几户人的,以一个户头计算,以该栋房屋土地使用证权 3 利人或委托人名义安置。 4、征收人负责办理建房所需的土地使用证等必要证件,其它办证费及建房规费由被征收人自行按相关政策规定缴纳。 5、迁建安置程序: 数据采集。由征收人牵头,房屋被征收户参与,按相关标准丈量。如房屋被征收户拒绝参与的,可由征收人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进行测量并委托公证处公证员参与进行公证,并摄像存底。 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吴家安置房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模板】

吴家安置房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XX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妥善安置吴家村拆迁户,改善人民群众人居环境,实施“吴家安置房”项目,该项目为我区重点的民生工程、实事工程。 二、征收范围 XX区乔司街道杭海路1822号等外乔司一带(具体以本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为准,集体土地除外)。 三、政策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3、《浙江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4、《XX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5、《XX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6、其他相关政策法规。 四、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1、依法征收原则。依法征收,严格依照房屋征收程序实施征收,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2、依法补偿原则。依法公平补偿,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实施补偿,确保做到公正、公平。 3、公开透明原则。公开房屋征收的具体政策法规、补偿标准、操作程序及安置房源。

五、房屋征收补偿 1、补偿对象 吴家安置房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 2、评估机构确定 (1)评估机构由征收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选举确定。 (2)投票方式仍无法确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采取公开摇号确定,同时委托公证机构监督公证。 3、补偿价值 (1)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以下简称安置房屋)的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建筑面积和用途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未登记建筑的房屋性质、建筑面积以乔司街道依法认定的结果为准。 (3)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由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同一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六、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价值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在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将货币补偿款50%支付给被征收人,余下的50%货币补偿款在被征收人取得乔司街道办事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模板】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茂府通〔201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以《关于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18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1)〔2019〕84号)批复同意征收七迳镇七迳村七迳圩第一、第二经济合作社,七迳村谭铁、糖寮、塘边、深水田经济合作社,那增村那增第一、第二、第三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19.5037公顷,未利用地0.0078公顷,合计19.5115公顷,作为茂名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18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批次)名称 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18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七迳镇七迳村,那增村,具体以测量放线的界线范围为准。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

七迳镇七迳村七迳圩第一、第二经济合作社,七迳村谭铁、糖寮、塘边、深水田经济合作社,那增村那增第一、第二、第三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19.5037公顷(其中旱地9.3111公顷,园地8.8092公顷,林地1.3834公顷),未利用地0.0078公顷,合计19.5115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标准:旱地81.42万元/公顷,园地77.88万元/公顷,林地42.48万元/公顷,未利用地27.612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费:旱地1.5万元/公顷,林地2.25万元/公顷,园地另计补。 五、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农业安置、社保安置、留用地安置、就业安置。 六、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产权证明材料,到茂名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分局(地址:七迳镇素水开发区,联系电话:(谭添武********)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茂名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分局调查结果为准。《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构)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征地工作实施方案

双江自治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征地 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严格和规范我县土地管理,切实提高政府参与土地调控的能力,确保扎实有力推进全县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用地需求,促进双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县委、县人民政府保证产业发展项目、省市县重点项目、社会公益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县城市综合开发等用地为重点,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县“十二五”规划为依据,以统筹各行业科学、规范、健康、有序发展为目标,以县政府为责任主体,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保有压,扎实有效推进项目建设用地的征地工作,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成立双江自治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征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杨绍珊县委副书记副组长:杨家文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戴鹏县委常委、县委宣传部部长 唐永飞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王新刚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县总工会主席 成员:杨发琼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局局长 李伟县政法委专职副书记 杨国贵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双和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杨军县财政局局长 罗恒荣县住建局局长 董光明县水务局局长 杨绍兵县农业局局长 魏江腾县民政局局长 罗文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信访局局长 蔡伟沙河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李国胤勐勐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罗华庚县招商局副局长 申学谦县林业局副局长 杜静梅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征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征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国土资源局,由李双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同时抽调相关人员组成两个征地工作组,其名单如下: (一)沙河征地工作组 组长:戴鹏县委常委、县委宣传部部长 副组长:蔡伟沙河乡党委副委书记、乡长 李双和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李波沙河乡政法专职副书记 杨绍祥沙河乡人民政府副乡长、武装部长 董光平县国土资源局勐勐分局主任科员 李荣宽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李支祥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鲁怀忠县林业局干部

征地拆迁工作方案

征地拆迁工作流程(工作方案) 征地拆迁工作分为十个阶段: ①征迁准备阶段②宣传发动阶段③勘察核实阶段④征地拆迁阶段⑤资金兑付阶段⑥拆迁安置阶段⑦进场施工阶段⑧服务招商阶段⑨竣工通车阶段⑩验收总结阶段。 一、征迁准备阶段 1、委托文物、压矿、地灾、水保、环评、土地等相关咨询评估机构完成相应的报告书,并获取相关行政批文后,委托国土咨询评估机构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及土地预审呈报书,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2、在设计单位出征地红线图后,委托林业勘察单位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使用林地调查报告》,报林业厅初审,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3、省政府印发永武高速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4、地方政府建立相应的征地拆迁协调领导小组,并成立全职的征地拆迁办公室,办公室应设立土地核查小组、房屋丈量小组、矛盾纠纷协调小组。 5、根据初步设计编制征地拆迁简介,准备征地拆迁使用的各种表格及工具、用具等。编制项目征地拆迁实施预案,为正式实施征地拆迁做好充分准备。 6、召开征地拆迁动员大会。 二、宣传动员阶段 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项目的重要性和征地拆迁政策。通过宣传发动,使沿线群众和征迁安置对象熟悉掌握永武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政策、计划安排,争取公路沿线被征单位和个人积极

配合、参与、支持。 三、勘察核实阶段 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以施工设计图为依据,通过实地勘察放线,划定高速公路征地拆迁红线范围,对征迁范围内的实物指标进行丈量、清点、核实、登记、签认,为开展征迁补偿提供数据指标。 1、与地方征迁办签订红线边沟开挖协议。 2、由设计单位依据红线图划定红线范围,进行红线放样,项目办、地方征迁办共同参与。确定中线和边线、打桩、开挖边沟和边界保护。 3、勘测界定:土地勘测单位以施工图为依据,对项目征地进行勘测核对、绘制勘测界图、市县勘测定界报告书,正式确定公路用地范围。 4、实物指标调查,在划定公路用地红线范围的同时,与设计单位、各地征迁部门、国土部门、林业部门、被征户(单位)共同对红线内土地、建筑物、地面附着物等进行现场实地丈量、清点、登记、四方共同签认工作,调查登记结束后及时统计、核算、汇总并上报确认。征地拆迁调查资料应永久存档保存。 四、征地拆迁阶段 (一)签订协议 1、与市(县)征地拆迁部门签订征迁协议及项目管理责任书、征迁管理资金管理协议。 2、各地征迁部门以确认的实际核实面积和实物为依据,以村为单位分解到农户,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房屋、类别、面积、补偿资金进行张榜公布。在公布期间无争议和举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9最新版本)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最新版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 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 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 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 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xx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模板】

xx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19〕2号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xx市2019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9〕279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xx市2019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xx市2019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具体位置详见xx市2019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注:实施征地补偿时,被征地各村组面积以实地丈量的《征收土地现场记录》为准。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xx市人民政府关于xx区征地补偿标准方案的批复》(百政函﹝2019﹞21号)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按《xx市人民政府关于xx区征地补偿标准方案的批复》(百政函﹝2019﹞2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按xx市城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相关补偿标准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 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关于批准征收土地的公告(征地公告[2014]3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关于批准征收土地的公告(征 地公告[2014]3号)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征地公告[2014]3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2.19 【实施日期】2014.0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征地公告[2014]3号) 2013年12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2013年第7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13〕1318号)批准征收我市土地60.9237公顷。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及用途 宗地一:位于城阳区棘洪滩街道正阳路以北、墨水河以西,涉及棘洪滩街道后海西社区。土地面积为0.2065公顷(耕地0.0059公顷、沟渠0.2006公顷)。该宗地作为商服用地。 宗地二:位于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金岭16号路以北、金岭5号路以东,涉及棘洪滩街道古岛社区、上崖社区。土地面积为2.7471公顷,其中古岛社区土地2.6849公顷(耕地

2.6631公顷、农村道路0.0085公顷、沟渠0.0133公顷),上崖社区土地0.0622公顷(耕地0.0535公顷、林地0.0087公顷)。该宗地作为工矿仓储用地。 宗地三:位于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金岭14号路以南、金岭3号路以东,涉及棘洪滩街道古岛社区、上崖社区。土地面积为0.6667公顷,其中古岛社区土地0.6428公顷(全部为耕地),上崖社区土地0.0239公顷(全部为耕地)。该宗地作为工矿仓储用地。 宗地四:位于城阳区棘洪滩街道棘赵路以东、东毛家庄社区以南,涉及棘洪滩街道东毛家庄社区。土地面积为1.3333公顷(全部为耕地)。该宗地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宗地五:位于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团结路以西、魏家庄社区以南,涉及棘洪滩街道魏家庄社区。土地面积为1.3333公顷(耕地1.3163公顷、农村道路0.017公顷)。该宗地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宗地六:位于城阳区棘洪滩街道204国道以北、韩海支路以东,涉及棘洪滩街道南万社区。土地面积为2.6667公顷(耕地2.4961公顷、农村道路0.0246公顷、坑塘水面0.0608公顷、设施农用地0.0852公顷)。该宗地作为工矿仓储用地。 宗地七:位于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岙东路以西、棘洪滩村社区以南,涉及棘洪滩街道棘洪滩村社区。土地面积为0.8公顷(全部为未利用地)。该宗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八:位于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金岭3号路以东、金岭2号路以南,涉及棘洪滩街道下崖社区。土地面积为3.4048公顷(全部为耕地)。该宗地作为工矿仓储用地。 宗地九:位于城阳区城阳街道民城路以东、文阳路以南、烟青路以西,涉及城阳街道前桃林社区。土地面积为0.2436公顷(全部为

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及管理办法

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和管理办法 为依法搞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征地补偿费的合理分配和使用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 2008 ] 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5]9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供各被征地组织参考。 一、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办法总述 (一)法律依据 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时,支付的各项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土地补偿费的补偿对象是土地所有人。 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有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年产值确定。征用耕地前3年种植业的平均年产值。我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江口镇1720 元/亩,其他乡镇1580元/亩。 (二)分配问题 1、征收土地的面积:以实地丈量、登记的面积经三审三公示确认并锁定的数据为准,以确保被征土地面积准确无误。 2、被征收土地的确认:以被征地农户、现场调查人员、村社群众代表、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签字盖章为准。 3、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口,按县公安部门户籍登记并整顿后确认的数据为准。 (1)新增人口的确认: 时间期限:1999年公历1月1日后至分配期止的月底止。 ①婚进。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且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凭结婚证确定计算为新增人口,且原居住地需出据土地承包证明。 ②出生:常住人口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户中新出生人员凭入户户籍证明计算。 ③符合法定收养程序的收养人员。 除上述以外的新入户人口均不计算为新增人口。 (2)减少人口的计算方法: ①死亡:期内死亡不论是否注销户口的人口应减除。 ②退包人口:期内符合法定程序退出承包地的应减少相应人口。 ③农转非:全家迁往设区的市且农转非的应减少相应人口。部分成员户籍变动的不作减少人口计算。 (3)关于出嫁女和新迁户的问题,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岳西经济开发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岳西经济开发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保证岳西经济开发区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秘[2006]145号“关于同意筹建安徽岳西经济开发区的批复”的精神,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如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范围 开发区规划范围内,根据需要确定。(详见规划用地图) 二、开发区起步区二期征地范围及征地拆迁期限 (一)征地范围:岳西县经济开发区规划的腾云、平岗两村(具体四界见规划图),总征用地面积约1500亩。 (二)期限:自二OO六年十月十日至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三、征地补偿标准 集体土依法征为国有,其土地补偿费、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青苗及零星多经补助费的补偿标准见附表一。 四、拆迁房屋及附属物补偿 1、补偿形式: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2、拆迁房屋补偿标准: (1)房屋及附属拆迁补偿价,按安庆人民政府宜政秘[2006]34号文件批准的《岳西县房屋基准价格》及宜政秘[2006]94号批复《房屋拆迁安置有关补偿标准》执行,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实地测量评估,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采取“重置成新价”评估作价。(岳西县房屋重置价见附表二)。 (2)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见附表三,室内装璜补偿标准见附表四。 (3)房屋、土地用途及面积确定:有证的以“房产证”、“土地证”所标注的用途和面积为依据,无证的以国土、房产测绘部门提供的文字依据为准。 五、拆迁安置 (一)临时过渡安置 1、临时过渡房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安置,指挥部按被拆迁房屋核定建筑面积计算,付给十二个月过渡房租,其标准见附表五。 2、拆迁范围内的搬迁户每户一次性发给搬家费300元。 (二)安置原则 1、遵照相关土地政策,坚持一户一宅,按经济开发区规划要求,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原则上

XXX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XXX项目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结合三里屯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征收时间:以公告时间为准。 第二条征收范围:XX路以西,XX路以东,规划XX大道以北,XX大道以南。 第三条房屋的补偿安置办法: 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范围内单位或集体的土地及房产、附属物等,由市政府统一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货币补偿 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二、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时,应选择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近的安置房屋,且须在集中安置房源范围内按相关规定挑选安置房屋。安置房屋可选楼层为建筑一层以上房屋(1-2层为商业用房时在3层以上选房)。安置房屋设计户型分别为90-140平方米左右,实际户型和面积以市规划局、房管局核定的数据为准。 (一)、单家独院征收补偿办法:

1、只建一层的按1:1置换,即一平方换一平方。有条件盖二层但因规划控制没让盖的,按一层房屋建筑面积(不含简易房)另照顾20%。 2、已盖房二层以上者,一层按1:1置换,二层按50%或60%置换(A、水电门窗齐全,内外皆粉刷,按60%置换;B、水电门窗不齐全的按50%置换),三层及以上部分和地下室按评估基准价予以货币补偿。 3、凡是与主房不相连或紧贴并低于主房的储藏间、厨房、卫生间、单独门楼等,只能货币补偿,不能产权调换。 4、选择产权调换的,土地一律不作补偿。 5、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差部分的结算 (1)多要: 超过应享受面积10㎡以内部分,按优惠价1680元/㎡结算; 超过应享受面积11-20㎡以内部分,按优惠价1980元/㎡结算; 超过应享受面积21-30㎡以内部分,按优惠价2680元/㎡结算; 超过31㎡以上,按市场价3800元/㎡结算; (2)少要:少要部分按1680元/㎡退款。 (二)、单元式住宅楼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1、单元式楼房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货币补偿办法执行。 2、单元式楼房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原房屋面积一平方米换一平方米安置房屋,并按原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补缴以下相应差价。 (1)、关于土地出让金的规定 原住宅楼房均在单位集体土地上建设(大多为旧房),大部分未履行土地出让手续(个别履行出让手续的,原出让面积比实际占地面积小),本次改造时要将这部分房屋变更为大产权房,在置换新安置房时由被征收人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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