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推理
摘要: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法律推理方法是推理主体认识和把握客体的手段,是主体在法律实践和认识活动中形成并运用的一类思维方法。法律推理是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在各自的工作中经常运用的一种思维方式,是实行法律,特别是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活动。特别是法律适应阶段,法律推理几乎成为法官审判活动的全部内容。
关键词:发展历程推动发展推理模式价值取向
正文:一、法律推理的发展历程
恩格斯说:“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一)前法律推理阶段:人类思维的发展是从具体到抽象思维的过程。法律推理作为人类抽象思维活动水平相适应,存在着一个与“前法律社会”相匹配的前法律推理阶段。(二)法律推理方法的形成阶段:从古希腊哲学家和古罗马法学家的思想中可以知道,在法律推理形成的过程中,古希腊哲学家的方法论思想起了奠基作用。其次,11—12世纪西欧法律家也做出了贡献,在中世纪西欧哲学和科学文化整体上停顿和倒退的大背景下,法学研究也染上了浓厚的神学色彩。在10—11世纪中国宋代司法制度也取得了发展,其间相当完备的诉讼程序和司法制度已经建立起来了。法律诉讼从中世纪的
不告不理,到13—17世纪专制国家的纠问程序,又到18世纪宪政国家的当事人主义的交叉询问程序,体现了一种否定与否定的辩证发展关系。(三)近代以来法律推理及其学说的发展:从历史上看,法律推理不是作为一种单纯的技术手段,而是作为对专制或专断制度的否定形式出现的。形式主义法律推理是在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土壤中生长起来的第一个制度形态的法律推理的模式。(四)现代法律推理学说:经验推理说是对逻辑推理说的否定,它是以契约原理为核心、以程序主义为基干的现代的精神在诉讼理论领域的反映,代表了现实主义和新实用主义法学的法律观。根据目的性法律推理学说,我们知道从实然到应然、历时和共时相结合的角度,把法律分为压制型、自治性和回应型三种类型,并从它们历史更迭和未来发展的趋势中分析了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结合与实现的问题。
二、法律推理与模式
现代法治的确立不仅在于是否具备一套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和法律制度,而且更在于它们在现实中的实际运行以及法律信念和权威的确立。就此而言,法律推理起著重要的作用,是其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一个国家法律推理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一国法治发展的水平。我国法治在过去的二十年间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法律推理是人们在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和纠纷的过程中,适用法律规范,查证事实情况和为作出具有说服力的法律结论所进行的合乎逻辑和情理的思维活动。其中的一个关键概念是法律中的理性。这种法律中的理性
是现代法律体系的产物,包括法律体系内在的体系和规律以及人们对这种休系和规律的认识能力。这一概念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法律推理虽然是一种思维活动,但它在法治中的功能则远远超出了个人具维的范围。它的功能包括提出推理结果。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整合、说服他人或公众、为推理结果的正确性提供论证和提供法律预测。法律推理可以分成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形式推理指运用形式逻辑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活动,是一种根据确定的法律前提进行的推理。它包括分类和归类、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形式逻辑对于现代法律体系的出现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并长期以来在法律推理中占据著主导地位。但是形式法律推理的弊端,即无法为疑难案件提供可靠的指引,在近现代被逐步揭示,从而推动了实质法律推理的发展和流行。实质法律推理指在运用辩证逻辑和其他推理方式的思维活动,是一种关于法律前提如何确定等实质问题的推理。其根源在于法律体系的半完整结构性。相关的开放文本理论、结构完整论、法律整体论和一些法律解释理论进行了分析,并试图为法律实质推理提供一些理论解释。另外,政策、政治、经济、事实和个人因素等非法律因素在法律推理中的作用也不容忽视。这些非法律因素可以对法律推理产生积极作用,也可能产生消极用。其中的关键在于用什么样的理论来指导其运作和如何把它纳人法治的框架和渠道以便它有序地发挥积极作用。
法律推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有赖于法治其他方面的发展。其中法
律可诉性的问题对法律推理具有重要意义。法律推理与法治其他方面发展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法律推理的模式包括了解释推导、还原推导、辩证推导、衡平推导、演绎与类比推导……
(一)解释推导
所谓解释推导,是在遇到“法无明确之文”时,根据法律的逻辑结构、法律的意图或目的、法律的价值取向、社会习惯或惯例、社会效用或社会利益、社会公共政策以及社会公平正义观念,探寻法律条文的“确切含义”,对法律条文加以明确化、确定化和具体化,界定法律的界限、限定法律的所指、确定法律的具体内容,澄清法律条文的含混和疑问。
(二)还原推导
所谓还原推导,是指在遇到“法律反差”即法律文字与法律真实意思、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精神存在反差或相悖时,根据法律的意图或目的、法律的价值取向,对法律条文增加限制或除外,重构法律条款,还原法律真实意思,消除法律文字与法律真实意思或意思之间的反差,避免出现与立法本意或法律意图不相符合的结果。还原推导的全部目的是找出立法的各种意图,以便按照立法意图所希望的方法处置具体案件。
(三)辩证推导
所谓辩证推导,是指在遇到“法律冲突”时,根据法律的逻辑结构、法律的意图或目的、法律的价值取向、社会习惯或惯例、社会效用或社会利益、社会公共政策以及公平正义观念,寻找一种选择或平衡,解决或化解法律的内在冲突与抵触。
(四)衡平推导
所谓衡平推导,是指在遇到“恶法”,即一旦发现对于当前的具体案件,存在明确的法律规定会规则,但是,如果将该规定或规则直接使用于此案,就明显有悖于情理,会造成显失公平、公正的结果。法官基于对法律历史、社会习惯或管理的考查,法律意图、目的、价值取向的考量,社会利益或社会效用的衡量,以及社会公共政策或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选择和价值判断等,对法律的有关规定或规则制定的一个例外,或者说为其拒绝适用、背离该规定或规则找一个正当理由,回避、淡化该法律规定或规则的缺点和难点,对法律规定或规则予以补救,从而建立起裁判大前提,对个别案件平衡公正,实现个别公平。
(五)演绎与类比推导
所谓演绎与类比推导,是指在遇到“法无明确规定”时,运用演绎法或类推法,从法律的“明确规则”或“明示规则”推导出法律的“隐含规则”或“类推规则”,发掘其“隐含意思”与“深层含义”,消除其法律“缺乏”,填补其法律“漏洞”或“空白”。
三、法律推理的方法
法律推理地方法包括价值推导、目的推导、形式推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