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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账户的保证金可以扣划

一般账户的保证金可以扣划
一般账户的保证金可以扣划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国际业务部诉陕西省机械设备公司信用证垫款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2年1月31日)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国际业务部(以下简称“农行国际业务部”)

被告:陕西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原告诉称:

1994年12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对外开立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被告从瑞士凯姆公司进口番茄浓缩汁加工设备一套,原告为被告向德国柏林银行开出了金额为4162400美元、期限为5年的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被告应在每次对外付款日前2个月将款项划入原告账户。按照协议约定,对1997年2月25日到期应付的21.6万美元和1997年6月1日到期应付的87.8万美元款项,被告应于1996年12月25日前和1997年4月1日前向原告付清。但经多次催促,被告拒不履约,致使原告垫付信用证到期款项。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已到期两笔款项共计1094721.64美元及其利息和罚息。

1994年12月10日,被告向原告提交了一份开立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申请书,保证按时将对外付款的资金足额划入原告账户,如因被告未能及时足额将每次应付资金划入原告账户,原告可作为特

短期外汇贷款处理,被告承担自付款之日起到还款日止的外汇利息及按规定计收的一切费用,超过一个月按逾期加罚息80%承担责任。同年12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对外开立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向受益人开立不可撤销5年期远期信用证,金额为4162400.00美元,期限至2000年5月全部债务偿还完为止。被告必须按信用证规定的每年对外付款额,在对外付款日前2个月划付原告。同年12月30日,原告向受益人瑞士凯姆公司开立了可由任何银行议付的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1995年4月4日,被告按约定向原告提交了50万美元保证金。1996年2月25日和1996年6月1日有两笔信用证款项到期,原告用保证金中的30万美元对外进行了汇付。1996年底,原告应被告的请求.将剩余的20万美元保证金支付给被告。1997年2月25日216237.04美元款项到期,同年6月1日878484.60美元款项到期。被告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被迫于1997年9月15日,将两笔到期款项汇付至德国柏林银行,并承担了逾期付款的利息。

原、被告签订的对外开立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该协议有效。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将款划入原告账户,亦未按照协议约定的其他条款承担付款责任,属违约行为,应按其开立信用证申请书申请的承诺承担违约责任。遂判决开证协议有效,被告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偿付原告农行国际业务部1997年应付款1094721.64美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计付利息,另加80%罚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410元由被告机械设

备进出口公司承担。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以下简称“农行陕西省分行”)

被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设备进出口公司”)

1998年1月,农行陕西省分行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设备进出口公司履行生效判决,偿还信用证垫款1094721.64美元及利息(约合人民币1300余万元)。陕西省高院受理后,通过查封该公司办公大楼等手段,迫使设备进出口公司划款300万元人民币。此后,该公司以无还款能力为由,再未履行还款义务。

2001年12月,农行陕西省分行的工作人员通过调查,发现设备进出口公司在中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开立的账户中有109万美元和9万元人民币,迅速向法院反映了这一情况,法院对该账户进行了冻结。但在冻结后,设备进出口公司向法院提出了异议,称所冻结账户资金是该公司开立进口信用证的保证金,依法不能扣划,并请求法院对该账户解除冻结。同时,该公司的业务主办行——中行陕西省分行也向法院出具了书面证明,声称该账户确实是保证金账户。为了确定所冻结资金是否可以执行,法院于2002年1月31日召集农行陕西省分行、中行陕西省分行和设备进出口公司,就该账户资金的性质举行了听证会。

原、被告签订的对外开立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该协议有效。被告未按

照协议约定将款划入原告账户,亦未按照协议约定的其他条款承担付款责任,属违约行为,应按其开立信用证申请书申请的承诺承担违约责任。遂判决开证协议有效,被告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偿付原告农行国际业务部1997年应付款1094721.64美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计付利息,另加80%罚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410元由被告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承担。

听证会上,设备进出口公司主张:法院冻结的账号为“00009808091001014”账户为开立进口信用证的保证金账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是不能扣划的,应立即解除冻结措施。

中行陕西省分行主张:所冻结资金虽未入保证金账户,但确实起着进口信用证保证金的作用,具有保证金的性质,应认定为保证金。

农行陕西省分行主张:根据《中国银行会计基本制度》规定,“8091”科目为单位活期存款科目,“8402”科目才是进口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科目。从账号上反映,所冻资金并非保证金,而是单位活期存款,是可以扣划的。同时,根据人民银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和《关于商业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的通知》以及《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凡银行为企业开立进口信用证所收取的保证金必须存人相应保证金账户,这是强制性规定,因此,只有保证金账户上的资金才具有保证金性质。

通过听证程序,法院最终采纳了农行陕西省分行意见,确认该账户为单位活期存款账户,而非保证金账户。随后将冻结的资金全部划

归农行陕西省分行所有。

工程质保金管理办法(修改)

保利(甘肃)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规范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保证工程质量问题快速、有效的解决,提升业主满意度,明确地产公司、物业公司双方维修责任,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 工程质量保证金,简称工程质保金,是指根据合同约定,按规定比例从工程款中留置的用于工程完工后、质保期内的后续质量维修的保证款项。 1.3 应当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工程包括: 1.3.1 主体建筑工程 1.3.2 非主体建筑工程 1.3.3 安装工程 1.3.4 配套工程(政府垄断工程除外) 1.3.5 工程设备 1.3.6 按公司规定或要求需留置质量保证金的工程。 1.4 本办法适用于保利(甘肃)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 2 质保金的收取 2.1 质保金的收取时间点为工程验收后从工程结算款中扣取,如尚未结算,应暂按合同金额进行扣取,最终以工程结算付款为准。 2.2 质保金收取比率一般为工程结算总额的 3%-5%,且不计利息,最终计取比例以地产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为依据。 2.3 质保金的使用范围为工程合同范围内质量保修期间的维修、赔偿、管理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 2.4 质保金的退还时间为合同保修期或合同约定规定的维修项目质保期顺延的到期之日,地产公司及物业公司对工程质量无异议且保修款结算完毕后即与施工单位办理质保金退还手续。

2.5 成本部、财务部对工程质保金需按项目、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地产公司业务对口部门工程部、客服部、物业公司应按项目、按合同建立质保金辅助台账。工程质保金辅助台账需包括以下信息: 2.5.1 工程项目 2.5.2 施工单位 2.5.3 合同总额(结算金额) 2.5.4 验收日期 2.5.5 质保到期日 2.5.6 质保金总额 2.5.7 已使用质保金金额 2.5.8 质保金余额 2.5.9 其他信息 3 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及移交 3.1 工程项目在移交物业公司管理前或交付后三个月内,地产公司工程部对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应集中进行整改,并就集中整改期内的工程质量问题对业主承担维修整改责任。 3.2 集中整改期内责任单位维修不及时或不履行维修义务,可委托第三方单位实施维修责任;相关费用在责任单位工程进度款内予以扣除支付(如工程结算已办理完毕并支付完毕工程结算款项则从质保金中予以扣除); 3.3 项目交付 3 个月后,且重点问题整改率达到 100%、一般问题整改率≥95%,属于工程质量问题整改达到移交条件,交由物业公司及地产公司客服部负责。移交后的工程质量问题由地产公司客服部或物业公司负责组织维修。 3.4 质保期内责任单位维修不及时或不履行维修义务,可委托第三方单位实施维修责任;相关费用从责任单位质保金内予以扣除支付,若责任单位未完成结算流程或未支付完毕工程结算款项,则从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扣除。 3.5 存在下述问题的由地产公司工程部负责维修,不得移交: 3.5.1 维修问题整改率未达到上述规定的; 3.5.2 存在重大设计缺陷、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市政配套类问题;

公安局收取保证金通知书

法妞问答https://www.wendangku.net/doc/eb5093604.html, ×××公安局收取保证金通知书 正文 ×××公安局收取保证金通知书 ┏━━━━━━━━━━┓ . ┏━━━━━━━━━━━━━┓ . ┏━━━━━━━━━━━━┓ . ┏━━━━━━━━━━━━┓┃×××公安局┃ . ┃×××公安局┃ . ┃×××公安局┃ . ┃×××公安局┃┃收取保证金通知书┃ . ┃收取保证金通知书┃ . ┃收取保证金通知书┃ . ┃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存根)┃ . ┃字[ ] 号┃ . ┃字[ ] 号┃ . ┃(回执)┃┃字[ ] 号┃ . ┃____________:┃ . ┃____: ┃ . ┃字[ ] 号┃┃案件名称________ ┃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字┃ ________公安局:┃┃案件编号________ ┃ .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之┃ . ┃国刑事诉讼法》第________┃ . ┃根据你局________字┃┃被取保候审人____ ┃ . ┃规定,请持此通知书于____ ┃ . ┃一条之规定,决定对______┃ . ┃[ ]_________号通知书,┃┃男女_______岁┃ . ┃__年____月______日之前┃ . ┃____(性别____,年龄____┃ . ┃我行已于____年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 . ┃到 ___________银行交纳┃ . ┃____,住址___________)┃第┃月____日收取_________ ┃┃单位及职业______ ┃第┃取保候审保证金(大写)____┃第┃┃ . ┃____(性别____,年龄____┃┃保证金数额(大写)__┃ . ┃____元。┃ . ┃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 . ┃____。住址________)交┃┃代收银行________ ┃ . ┃(公安局印)┃ . ┃请你行将其交纳的取保候┃ . ┃来的保证金(大写)____ ┃┃收取截止时间____ ┃ . ┃┃ . ┃审保证金(大写)____ ┃ . ┃____元并存入你局保证金专┃┃批准人 __________ ┃ . ┃┃ . ┃元存入我局保证金专户。┃号┃户。┃┃批准时间________ ┃号┃年月日┃号┃┃ . ┃┃┃办案人__________ ┃ . ┃┃ . ┃(公安局印)┃ . ┃(银行印)┃┃办案单位________ ┃ . ┃

XX银行保证金账户管理办法

XX银行保证金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我行保证金账户的管理,防操作风险,根据《支付结算办法》、《XX银行存贷款计、结息手册》、《XX银行综合业务系统操作手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证金存款是指客户为在我行办理商业汇票业务、保函业务以及其他保证类相关业务而缴存的具有担保性质的款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证金存款账户是指为核算各类保证金而在我行综合业务系统中开立的保证金账户。 第二章保证金存款的对象及款项来源第四条保证金存款属于担保资金,具有特定的用途,保证金存款严禁挪做它用。保证金存款不得出具存款证明;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对我行的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进行查询、冻结,但不得扣划。有权机关对我行的保证金存款进行查询、冻结时,经办柜员应在查询、冻结通知书中注明该款项为保证金存款。 第五条开立保证金账户的申请人办理业务前,必须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并按规定以转账方式将保证金存款从其结算账户转入保证金账户。 第六条保证金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客户不得以我行信贷资金直接作为保证金使用。 第三章保证金账户的分类及核算围第七条我行保证金账户按保证金所担保的业务种类不同分为:承兑保证金账户、担保保证金账户、信用证保证金账户、信用卡保证金账户、保函保证金账户、房地产按揭保证金账户、商户联保贷款保证金账户、代理合作业务保证金账户、其他保证金账户等。 第八条银行承兑保证金账户主要用于核算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转入的保证金;担保保证金账户主要用于核算发放担保贷款业务转入的担保资金;信用证保证金账户主要用于核算办理信用证业务转入的保证金;信用卡保证金账户主要用于核算办理信用卡业务转入的保证金;保函保证金账户主要用于核算我行办理的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最新修订版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五条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中登上海分公司结算保证金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保证金 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013-7-12

版本及修订说明

第一章概述.................................................... - 4 - 第二章结算保证金账户管理...................................... - 5 - 1.1结算保证金账户开立........................................ - 5 - 1.2结算保证金账户的计息...................................... - 7 - 1.3结算保证金账户的查询和函证................................ - 7 - 1.3.1通过PROP综合业务终端查询 ............................. - 7 - 1.3.2通过电话语音系统查询 .................................. - 8 - 1.3.3结算保证金账户的函证 .................................. - 8 - 第三章结算保证金的筹集、补缴及退出............................ - 9 - 2.1结算保证金的筹集.......................................... - 9 - 2.1.1新增结算参与人结算保证金的缴纳 ........................ - 9 - 2.1.2结算保证金应缴纳额度的计算 ............................ - 9 - 2.1.3结算保证金的调整 ..................................... - 11 - 2.2结算保证金的补缴......................................... - 12 - 2.2.1 非违约结算参与人结算保证金的补缴..................... - 12 - 2.2.2.违约结算参与人结算保证金的追偿....................... - 12 - 2.3 结算保证金的退出......................................... - 12 - 第四章结算保证金的使用....................................... - 13 - 3.1 结算保证金的使用原则..................................... - 13 - 3.2 结算保证金的使用方法..................................... - 13 - 3.3 结算保证金的使用顺序..................................... - 14 - 第五章数据接口................................................ - 16 -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防范转融通业务风险,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保证金是指参与转融通业务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交存的、担保本公司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的担保物。保证金包括资金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本公司对证券公司的保证金行使如下管理职责: (一)为证券公司开立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并对上述账户进行管理; (二)确定转融通业务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 (三)审核证券公司交存、提取、替换、交易保证金的申报指令; (四)代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五)对保证金进行盯市、追缴、处分和有偿使用; (六)其他保证金管理职责。 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签订保证金委托管理协议,委托结算公司为转融通保证金存管、账务处理、交存、提取、替换、交易、日终盯市、处分、有偿使用、权益处理等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章保证金账户 本公司向结算公司申请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交存的担保证券和担保资金。 证券公司与本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后,可以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向本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用于记载其交存的担保证券和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本公司对证券公司的开户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为其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并向证券公司提供账户的开户证明。 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用于划转担保证券的自营证券账户号码、用于划转担保资金的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号码或者预留业务印鉴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向本公司报备。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doc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旅游局监管司 发布日期:2009-6-29 执行日期:2009-6-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根据《旅行社条例》的规定,由旅行社在指定银行缴存或由银行担保提供的用于保障旅行者合法权益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旅行社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或提供保证金担保业务的银行,由国家旅游局指定。国家旅游局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指定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并提出书面申请的中国境内商业银行作为保证金存储银行。 第四条旅行社须在国家旅游局指定的范围内,选择一家银

行(含其银行分支机构)存储保证金。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银行为旅行社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当专用账户资金额度不足时,旅行社可对不足部分申请银行担保,但担保条件须符合银行要求。 第五条银行本着服务客户的原则受理旅行社的保证金存储业务,按期办理保证金的存款、取款和支付手续,不得为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旅行社提供担保。 第六条旅行社要按照《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到指定银行办理存款、取款和支付手续。 第二章存款 第七条旅行社需要存缴保证金时,须持《营业执照》副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到银行办理存款手续。存缴保证金的旅行社须与银行签订《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附件一),并将复印件送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为最大程度提高资金效益、简化续存手续,银行按照不少于一年定期、到期自动结息转存方式管理保证金,中途提

关于发布《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发布《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结算参与机构: 为完善结算保证金制度,在广泛征求市场意见的基础上,我公司制定了《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见附件),并就落实《办法》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施时间 经综合考虑市场各方意见,《办法》于2013年1月3日开始正式实施。 二、关于适用范围 参与我公司多边净额结算业务(不含开放式基金多边净额结算业务)的结算参与机构应当缴纳结算保证金。原则上,我公司按照与结算备付金账户一一对应的原则为结算参与机构设立结算保证金账户,具体说明如下。 开立结算保证金账户的原则

1、对于参与多边净额结算业务的基金托管银行、QFII 托管银行和仅开展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除开立客户结算保证金账户并缴纳客户结算保证金以外,还需单独开立自营结算保证金账户、并以自有资金缴纳具有互保功能的结算保证金20万元。对于同时开展上述多项结算业务的银行,需分别开立多个自营结算保证金账户并分别缴纳具有互保功能的自营结算保证金。 2、对于参与多边净额结算业务的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其他类结算参与机构,按照自营交易结算业务开立结算保

证金账户;存在多个结算备付金户等特殊情况的,根据业务类型参照证券公司类和银行类机构执行。 3、对于虽参与多边净额结算业务、但不从事买入交易的结算参与机构(例如仅从事承销保荐业务的证券公司,参与证券公司质押贷款业务的银行等),如果其已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关闭纳入多边净额结算的买入交易权限,则无需开立对应的结算保证金账户;如果其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尚未关闭纳入多边净额结算的买入交易权限,则按照自营交易结算业务为其开立结算保证金账户。 4、对于结算参与机构不涉及多边净额结算业务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例如结算参与机构在上海市场的专用资金交收账户),无需开立对应的结算保证金账户。 我公司沪、深分公司分别根据上述原则为各结算参与机构开立对应的结算保证金账户。各结算参与机构无需主动申请开立。 三、与现有结算保证金制度的衔接 1、关于上海市场的清算交割准备金 我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照清算交割准备金相关科目账面余额,将相关清算交割准备金划付至各结算参与机构对应的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无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则划入其用于多边净额结算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对于不属于《办法》收取范围内的结算参与机构,其开

保证金管理制度范本

保证金管理制度范本 保证金管理制度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本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为了保证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对保证金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财务部于收到申购标的金额的第二天将投标人应交的保证金额度通知到招标部,由招标部协助保证金的催收工作,所有投标保证金应在开标前24小时内足额到达本公司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开标当天由招标部将投标人《保证金到账确认函》统一交给财务部,经财务部盖章确认后,再由招标部将盖有投标人及招标机构公章或财务章的《保证金到账确认函》交由投标人授权代表,此《保证金到账确认函》作为招标机构收到保证金的凭证和招标人申请退回保证金的有效凭证。 二、每周星期一为招标机构财务部对外收取《保证金到账确认函》及保证金进账单复印件的日期,经财务部审核无误后,于当月27号转账退还保证金到投标人指定的账户。若投标人不慎遗失《保证金到账确认函》原件,则投标人必须提供遗失声明和保证金进账单复印件方可申请退款。 三、财务部会计将审核无误的《保证金到账确认函》、保证金进账单复印件、招标采购项目表、保证金退款申请表一并交由总经理审批,。

四、总经理将签批后的保证金退款申请表交由出纳付款,出纳在当月27号办理退款手续,并在招标采购项目表中做好付款记录。 五、此保证金管理制度由**年7月1日正式执行。 保证金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进一步加深员工对岗位责任的认识,特订立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与直接参与生产、质检、仓储工作的人员。 二、质量保证金的收取: 1、金额:保证金的金额为人民币500元整。 2、收取对象:车间主任以下管理技术人员,质检部主管以下化验人员,仓储主管以下人员,车间生产操作人员。 3、收取时间:新进人员于试用期满后两个月内收清。 4、收取程序:行政人事部每月31日前将本月新进试用期满人员名单送交质量管理部,由质管部填发“质量保证金收缴通知单”送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劳资员凭单据从当月工资中扣缴质量保证金,并由财务部出具收据。 三、质量保证金的管理:质量保证金属专项暂收资金,由财务部开立专项账户,质量部应建立详细收款及扣罚台帐并全权负责跟踪管理。

质保金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规范质保金的使用和支付,控制和防范法律风险,确保项目建设及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其中工程建设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必须约定质保金条款,其他合同视情况需要约定质保金条款。 本规定主要规定了质保金条款的必备内容、质量争议的处理程序、质保金的支付审批和支付等方面的内容。 本规定所称“质保金”是指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金),在合同条款中如需区分质量保证金和质量保修金的,则需要对质量保证金和质量保修金分别定义,明确各自的内容。若无需区分的,则统称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金)(以下简称“质保金”)。” 3 职责 3.1 企管部负责制(修)订质保金管理规定。 3.2合同主办单位负责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明确质保金条款,牵头负责质量争议的处理、质保金的使用和办理质保金的支付。 4 流程 4.1 合同主办单位应当在合同订立时,规范质保金条款的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4.1.1 质保金期限。质保金期限一般为验收之日起一年,其中工程建设合同为办理工程中间交接手 续之日起一年后,采购合同为到货后12个月或正常运行后6个月(两者以先到者为准)。因特殊原因 需要更长质保期限的,需在合同中约定。 4.1.2 质保金数量。质保金数量一般为合同标的额的5%,合同主办单位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4.1.3 约定质保金的合同,在文本中必须有以下约定(以下表述以甲方为我单位,乙方为签约对方为例,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更换): “质保金于支付。在质保期满前,乙方应及时负责缺陷修理及不合格文档整改等,

直至甲方满意为止,如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未及时修理整改或未能满足甲方要求,甲方则另请其它单位返修,发生费用在质保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质保金不计利息。质保金返还后,并不相应解除乙方质量责任,其质量责任按照规定执行。” 4.2 质量问题的处理 4.2.1 任何单位或部门发现质量问题要立即通知合同主办单位,由合同主办单位牵头负责就该质量问题与合同对方沟通。若出现发生或可能发生以公司为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时,应立即通知企管部。 4.2.2 合同主办单位要立即就质量问题的性质、内容、严重程度、拟处理意见、回复期限等通知对方单位,就争议处理与对方协商以争取达成一致意见,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或对方处理意见不能令我方满意的,合同主办单位应向合同对方提出书面意见,并要收到对方当事人的书面确认,若对方单位不予确认的,则要通过公证送达、特快专递等形式送达对方,以固定证据材料。 4.2.3 合同主办单位要做好质量问题的证据保存工作,特别是对方当事人不予确认、不予回复的质量问题必须留有第三方对质量问题的确认和处理意见。 4.2.4 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质量问题,涉及第三方检维修的,三方应对检维修及费用支付等情况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一般情况下,检维修费用应由合同对方先行支付,我方待质保期满后退还质保金,否则应争取由合同双方及第三方就检维修事宜签署三方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及费用支付。 4.2.5 若质量问题的维修主材需由我公司提供的,所涉材料应以销售形式卖给维修单位。 4.3 质保金的支付审批: 4.3.1 质保金支付由合同主办单位填写《质保金支付审批表》(见附件),按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流程,其中: 4.3.1.1 工程建设类合同质保金支付需经基建部、供应部、安全环保部、生产部联合确认。 4.3.1.2 其他物资采购类合同需经供应部、使用单位确认。 4.3.1.3 质保金支付需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生效。 4.3.1.4总经理及各部门意见必须是“同意支付”的意见,若有不同意见,财务不予付款。 4.4 质保金的支付。 4.4.1 对于工程建设类合同及设备采购合同,财务部门凭项目文件验收证书和《质保金支付审批表》予以付款,其余项目财务部门凭《质保金支付审批表》予以付款。 涉及第三方维修且需从质保金中支付维修费用的,如未签署三方合同且原合同条款中也未明确第 三方维修事项的,合同主办单位还需提供监理、施工单位或质监等第三方对质量问题的确认和意见。4.4.2 涉及第三方维修且需要从质保金中支付维修费用的,则: 4.4.2.1如已签署三方合同或在原合同条款中明确第三方维修事项的,待与第三方结算付款后,根据结算额的大小,首先冲减原合同对方的质保金;不够冲减的,经总经理审批后财务再予以支付,列支在原工程项目成本中。

保证金协议书

保证金协议书 甲方(采购代理机构):xx政府采购中心 乙方(供应商): 为方便乙方参与甲方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简化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手续,提高采购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在 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预存保证金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预存保证金金额,收取,退还 1.乙方自愿向甲方交纳预存保证金壹万元,作为参加甲方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诚意保证. 2.乙方通过转帐方式向甲方交纳预存保证金.甲方收到乙方预存保证金后,向乙方出具收据并发放一张"预存保证金卡". 3.办理退还预存保证金手续时,乙方应书面向甲方提出并退回"预存保证金卡".甲方在确认乙方手续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以转帐方式退还预存保证金.预存保证金所孳生的利息全部上缴广州市财政. 第二条预存保证金的使用和管理 1.除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预存保证金卡"作为乙方参与甲方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时递交投标文件的凭证,无须另行交纳投标保证金;双方同意预存款不因乙方参加的具体采购项目所要求的保证金数额 的多少而增减. 2.个别特殊或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甲方有权在采购文件中规定"不接受预存保证金卡",乙方应按采购文件的规定另行交纳保证金.项目结束后,甲方依法退回该项目保证金. 3.乙方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约定的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时,甲方依法扣减预存保证金,并上缴广州市财政.乙方应当在参加

下一个政府采购项目之前及时补足,否则,乙方的"预存保证金卡"失效. 4."预存保证金卡"仅供乙方参与甲方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使用,乙方不得转借,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用途. 5.甲方必须将预存保证金存放在财政部门批准开设的"保证金专用账户",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或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条协议生效和期限 2.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甲乙双方都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乙方可随时书面提出,要求甲方退还预存保证金,终止协议.甲方提出终止协议,必须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退款当日本协议即自行解除.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要求终止协议并退还预存保证金,本协议长期有效. 3.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或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变更,双方可协商修改,补充相关条款.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结算与清算的区别

写在前边 这篇文章是小编在学习金融知识过程中的总结文章,文章比较浅显,仅仅讲一些概念上的东西,仅供参考,如果有不对的地方,欢迎留言批评指正。 我国的支付清算体系我 目前,我国大体上是清算-结算的二级体制。不多说,直接上图简单明了。随便画的一张图,low了点~是我 国的支付清算体系 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对清算的义务和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银监会)制定支付结算规则。 所以,银行和金融机构之间的清算行为必须在央行主导的平台上完成,另外像金融机构的清算,应该是通过金融机构备付金账户所在银行代理完成清算行为的。 清算的庐山真面目

清算通俗的解释就是跨行间资金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分析和流转。如上图就是由央行主导的清算系统,它是我国金融基础设施,一般情况下,个人用户是不会接触到清算系统。从上图可以看到清算系统包含的业务,这里不引申开来讲,清算系统是为了监控资金在全社会的流动,避免系统性风险,提高支付的效率,树立公众对支付体系的信心,同时,有利于有效地实施货币政策等。清算的过程包含以下两个行为: ?清分 是指对联机交易系统中的交易日志中记录成功的交易,逐笔计算交易本金和交易的费用(如手续费,利润分成等),然后按清分对象汇总扎差形成对各个清分对象的应收或者应付金额的过程。直白说,就是通过交易日志计算搞清楚今天应该给谁多少钱和应该向谁要多少钱。 ?划拨 是指完成了清分后,已经搞清楚了应该给谁多少钱或者向谁要多少钱以后,需要通过特定的渠道和方式,完成应收应付资金的转移。简单的说,就是明确通过何种渠道,拿回应收的钱,付出应付的钱。 结算是个啥 清算的过程实际上是收集数据,再根据规定净额或者全额计算,下达清算指令,进而进行资金划拨。这里的参与者是银行或者直连的金融机构,跟商户和客户没有直接关系的哈!而结算呢,其实就是支付业务,是银行和客户之间的资金转账行为。

2020年新编保证金管理制度

保证金管理制度 保证金管理制度(一)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本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为了保证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对保证金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财务部于收到申购标的金额的第二天将投标人应交的保证金额度通知到招标部,由招标部协助保证金的催收工作,所有投标保证金应在开标前24小时内足 额到达本公司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开标当天由招标部将投标人《保证金到账确认函》统一交给财务部,经财务部盖章确认后,再由招标部将盖有投标人及招标机构公章或财务章的《保证金到账确认函》交由投标人授权代表,此《保证金到账确认函》作为招标机构收到保证金的凭证和招标人申请退回保证金的有效凭证。 二、每周星期一为招标机构财务部对外收取《保证金到账确认函》及保证金进账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的日期,经财务部审核无误后,于当月27号转账退 还保证金到投标人指定的账户。若投标人不慎遗失《保证金到账确认函》原件,则投标人必须提供遗失声明和保证金进账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方可申请退款。 三、财务部会计将审核无误的《保证金到账确认函》、保证金进账单复印件、招标采购项目表、保证金退款申请表一并交由总经理审批,。 四、总经理将签批后的`保证金退款申请表交由出纳付款,出纳在当月27号办理退款手续,并在招标采购项目表中做好付款记录。 五、此保证金管理制度由**年7月1日正式执行。 保证金管理制度(二) 一、为加强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进一步加深员工对岗位责任的认识,特订立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与直接参与生产、质检、仓储工作的人员。 二、质量保证金的收取: 1、金额:保证金的金额为人民币500元整。 2、收取对象:车间主任以下管理技术人员(含车间主任),质检部主管以下 化验人员(含主管),仓储主管以下人员(含主管),车间生产操作人员(含动力系统工人)。 3、收取时间:新进人员于试用期满后两个月内收清(可分两次)。 4、收取程序:行政人事部每月31日(或30日)前将本月新进试用期满人员名单送交质量管理部,由质管部填发“质量保证金收缴通知单”送行政人事部,行政 人事部劳资员凭单据从当月工资中扣缴质量保证金,并由财务部出具收据。

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39966

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应收账款管理,确保各招投标项目投标保证金的安全提交和及时退回,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组织的各类招投标活动。 二、投标保证金的缴纳 (一)投标保证金的缴纳由商务部负责按公司流程请款,经营销区域经理、 营销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按招标文件中要求支付。投标保证金应按招标文件中指 定的的账户、时限、金额等支付,明确用途、投标项目名称、联系人及电话,以 便核对查实。 (二)保证金缴纳后,营销区域经理应将招标单位开具的投标保证金收据 原件及时交回财务部存档,收据上应注明投标人信息、投标项目名称、保证金金 额。 三、投标保证金的退回 (一)中标结果公布后,各营销区域经理应及时将投标保证金的退回,一 般以转帐的形式支付到公司指定的帐户。 (二)根据招标文件约定,中标者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如 履约保证金金额大于中标者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时,中标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 补足差额部分,同时并由中标者将投标保证金收据交给财务处,由财务处开具履 约保证金收据给中标者。 (三)待中标者按合同或约定履行完毕后,营销区域经理应及时办理履约 保证金的退回工作。 四、催款责任 销售业务经办人工作调动,该销售业务经办人经办或接管的投标保证金和 履约保证金应作为主要内容逐笔进行交接,后任业务人员必须接任投标保证金和 履约保证金清欠责任,发生逾期呆账、坏账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同时追究前任、 后任销售人员的责任.

因销售业务经办人的责任导致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的,由销售业务经办人承担法律责任 五、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修改亦同。 广州四方邦德实业有限公司 2017年7月20日

关于规范合同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收取的通知

关于规范合同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收取的通知校属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8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7﹞207号)文中关于“严格控制向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的规定,合同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不能直接从国库划转到学校实有资金账户。为了规范学校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同时确保学校利益,对保证金将采取以下办法处理,请各相关单位予以配合。 一、货物和服务采购 (一)分散采购货物合同(单价10万元或批量20万元以下)原则上不缴纳履约保证金,到货验收合格后付100%货款。 (二)集中采购货物合同由用户在采购前决定是否缴纳履约保证金(一般为合同金额的5%),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质量保证金。付款方式为到货验收合格后付100%货款,质量保证金按合同约定退还。缴纳/退还保证金的手续如下: 1.缴纳保证金 (1)用户开具保证金交款凭证,交中标供应商到学校财务缴纳(现金和POS机交款填写内部交款单;银行汇款填写银行来款认领确认书并由用户确认后入账); (2)合同签订审核或备案时,附保证金交款凭证(银行来款认领确认书或内部交款单第二联收费单位存根联)复印件。 2.退还保证金

中标人凭用户签字同意退款的保证金交款凭证复印件(或合同复印件),到学校财务办理退款手续。 二、工程(含维修)采购 (一)学校后勤集团(校内二级单位)承接校内工程的原则上不缴纳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工程结算时支付100%工程款。 (二)非校内二级单位承接的工程(国拨项目),按合同签订时约定的金额缴纳履约保证金,质保期满后依据合同约定退还。操作程序参照设备和服务采购。 (三)如国拨项目开支的合同已约定留存质量保证金的,需施工方先交纳质量保证金后才能结算。 计划财务处 8年3月6日

银行单位保证金存款账户管理规定模版

银行单位保证金存款账户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行单位保证金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保护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规定 (一)本办法所称保证金存款账户是指我行为客户开立的用于存放备付期间费用、偿还债务准备以及其他保证性质款项的账户,如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商业承兑汇票保证金、信用证开证保证金、信用卡保证金、付款保函保证金、贷款保证金、担保保证金等。 (二)开立保证金存款账户的单位必须先在我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三)我行对企业及个人授信具有管理、审批权限的业务部门(包括国际业务部、票据部、风控部)负责对保证金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保证金存入比例以及保证金存款利率进行审批;营业部门负责对保证金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进行管理和维护。 (四)保证金存款账户分活期和定期两种,活期保证金账户按企业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计息;定期保证金账户按存款期限及适用利率计息,利随本清。 (五)本行收到的单位存入的保证金存款使用“262保证金”科目核算。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按承兑汇票合同生成明细账,其他保证金按保证金性质开立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六)保证金账户不得作为结算账户使用,无需客户预留印鉴,不得向客户出售该账户支付结算凭证。 (七)保证金专户必须实行封闭管理,严禁发生保证金专户与客户结算户串用、挪用等行为,不得提前支取保证金。 (八)授信业务到期,应先使用该笔授信业务存入的保证金偿还,差额部分从该客户的结算账户中支付,如与客户有特殊约定的且经业务部门同意的,从其约定。 (九)在客户结算账户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未使用的保证金存款及利息只能转回该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允许直接转出我行。 (九)本办法所涉及的授信业务经办部门和营业部门之间的资料传递,必须

建设部质保金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

结算备付金

结算备付金 结算备付金是指结算参与人根据规定,存放在其资金交收账户中用于证券交易及非交易结算的资金。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 企业将款项存入清算代理机构 借结算备付金 贷银行存款 从清算代理机构划回资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接受客户委托,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的,应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加上代扣代交的相关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之和 借代理买卖证券款 贷结算备付金 银行存款 按企业应负担的交易费用 借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自有)、“银行存款”等科目接受客户委托,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大于买入证券成交总额的,应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减去代扣代交的相关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后的余额借结算备用金 银行存款 贷代理买卖证券款 按企业应负担的交易费用 借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自有)、“银行存款”等科目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在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 证券公司将款项存人清算代理机构 借结算备用金 贷银行存款 清算代理机构收回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结算备付金 1如果买人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按清算日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加代扣代交的交易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手续费,借记“代买卖证券款”科目,按公司应负担的交易费用,借记“手续费支出——代买卖证券手续费支出”科目。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加代扣代交的印花税费和公司应负担的交易费用,贷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按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手续费,贷记“手续费收入——代买卖证券手续费收入”科目 2.如果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大于买人证券成交总额,按清算日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减代扣代交的印花税费和公司应负担的交易费,借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按公司应负担的交易费用,借记“手续费支出——代买卖证券手续费支出”科目。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减代扣代交的交易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手续费,贷记“代买卖证券款”科目,按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及过户等手续费,贷记“手续费收入——代买卖证券手续费收入”科目。公司接受客户委托,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与客户清算时,应分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如果买人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按清算日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加代扣代交的交易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手续费,借记“代买卖证券款”科目,按公司应负担的交易费用,借记“手续费支出——代买卖证券手续费支出”科目。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加代扣代交的印花税费和公司应负担的交易费用,贷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按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手续费,贷记“手续费收入——代买卖证券手续费收入”科目。 2..如果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大于买人证券成交总额,按清算日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减代扣代交的印花税费和公司应负担的交易费,借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按公司应负担的交易费用,借记“手续费支出——代买卖证券手续费支出”科目。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减代扣代交的交易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手续费,贷记“代买卖证券款”科目,按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及过户等手续费,贷记“手续费收入——代买卖证券手续费收入”科目。交易性金融资产 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在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收到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 对于收到的属于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成本) 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成本),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是指公司按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证券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 企业根据返售协议买入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和交易费用之和,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科目 收到支付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利息、现金股利等,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收股利”等科目返售日,应按收到的返售价款,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科目 在交易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如企业有权取得本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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