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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网上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华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电力生产方针。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并网运行的,由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包括并网自备发电厂)。地(市)、县电力调度机构及其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并网电厂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华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和结算,考核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后执行,依据考核结果并网发电厂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简称电网公司)、电力调度机构、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华北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电力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华北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电力调度规程及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应贯彻执行《华北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实施办法》及所在电网安全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健全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装臵、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

第八条重大政治活动或节假日等特殊时期电网公司应制定保供电方案和措施,并网发电厂应贯彻落实,并在进入保电阶段前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各项工作准备情况。

第九条并网发电厂应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或专项安全检查,在并网发电厂安全自查的基础上,电力监管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开展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安

全检查,并网发电厂应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并将整改结果在电力监管机构备案,抄送电力调度机构,电网公司应配合并网发电厂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对于因电厂原因未按计划完成整改的,每项考核电量为并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0.1%,累计考核电量不超过并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1%。

第十条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对涉及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的措施,并网发电厂应与电力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对于因电厂原因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每逾期一天考核电量为并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0.1%,累计考核电量不超过并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1%。

第十一条并网发电厂要按照所在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要制定可靠完善的保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和黑启动方案报所属电力调度机构,并根据方案开展反事故演习,以提高并网发电厂对事故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应根据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对于未制定事故处理预案的并网发电厂,考核电量为并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0.2%;对于无故不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的并网发电厂,考核电量为并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0.4%。

第十二条电力生产事故管理和调查工作应按照《电力

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监会4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并网发电厂发生涉及电网的事故(包括电网事故涉及电厂),应在1小时内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事故时一、二次设备运行状态、故障录波信息、保护信息和有关数据资料,并在24小时内提供正式事故报告。

对于事故原因未查清的、隐患未整改并没有防范措施的并网发电厂,不允许发电机组并网运行。

第十三条按照《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新建及已运行的并网运行发电厂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对并网安全性评价提出的整改要求,并网发电厂必须限期整改,达到《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同时抄送电力调度机构。

对未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或未达到并网安全性评价合格标准的发电厂或机组不得进入商业运行,各级电力调度机构有权拒绝该机组并网运行。

第三章调度管理

第十四条并网发电厂与电力调度机构应参照《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及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与电网企业参

照《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及时签订购售电合同,不得无合同交易、无协议并网运行。

第十五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出现下列事项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每次考核电量为并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0.5%。

(一)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调度管辖范围内一、二次设备的状态, 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机组调速系统(一次调频)、励磁系统(包括PSS)、高频切机、低频切机、安全稳定控制装臵、AGC、AVC装臵等的参数或整定值(危及人身及主设备安全的情况除外);

(二)不执行调度指令;

(三)不如实反映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四)现场值长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未指定接令者,延误电网事故的处理;

(五)不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

(六)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10分钟内未向电

力调度机构汇报者(可先汇报事故或异常现象,详细情况待查清后汇报);

(七)在调度管辖设备上发生误操作事故,未在1小时内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事故经过或造假谎报;

(八)其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认定属于违反调度纪律的事项。

第十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励磁系统、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臵、自动化设备和通信设备等的参数管理规定。并网发电厂应按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书面提供设备(装臵)参数,并对所提供设备(装臵)参数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设备(装臵)参数整定值应按照所属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整定值执行。并网发电厂改变设备(装臵)状态和参数前,应经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批准。

第十七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所属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或实时调度曲线)和运行方式的安排。电力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发电计划曲线执行情况按如下方式进行考核:

(一)考核原则上以机组为单位进行。根据电网运行实际,初期也可按同一电厂内接于同一母线且电价相同的机群为单位进行考核。

(二)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编制发电计划,对每台机组每

15分钟给出一个电力计划值,全日共96个计划值。两个计划值之间机组发电计划曲线按线性插值法确定,第i 秒钟的计划出力为:

()1900

n n i n P P P P i +-=+? 其中,n P 为96点计划曲线上某15分钟整点的发电出力、

1+n P 为96点计划曲线上的下一15分钟整点发电出力、i 取值为0~899。

(三)根据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电能质量控制、跨区(省)联络线调整以及电力电量平衡的需要,值班调度员有权修改发电计划曲线,修改后的发电计划曲线应提前15分钟下达给电厂,不足15分钟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自下达时刻起15分钟内免除发电计划曲线考核。

(四)机组在由电力调度机构AGC 主站系统远方控制期间,如果机组处于人工设点模式,则超过调整时间后,机组按目标指令接受发电计划曲线考核;如果机组处于自动调节模式的严格跟踪基点子模式,则机组也按目标指令接受发电计划曲线考核。

人工设点模式的调整时间为:

15|

|+-=N Si obj v P P 调整时间

式中,调整时间(分钟);

P obj 为设点目标(MW );

P Si 为设点时初始出力(MW );

v为机组标准调节速率(MW/分钟),具体数值

N

见附件2。

(五)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由于并网电厂自身原因,造成实际发电曲线偏离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偏离量超过允许偏差时,按照偏差量对发电厂进行考核。

(六)考核以每5分钟为一个时段,全天288个时段。电力调度机构EMS系统实时采集发电机出口电力,累加后得到机组每5分钟实际发电量,要求同一时段内实发电量与计划电量之间允许偏差范围标准为机组日计划出力曲线的±2%。每5分钟实发电量超出相应时段计划电量的允许偏差范围时,超标部分电量绝对值统计为考核电量。

(七)电网频率异常时,一次调频动作引起的机组出力调整量不计入考核电量。

(八)下列情况下应免于考核:

1、根据调度指令,机组被指定以自动调节模式(除严格跟踪基点子模式外)提供AGC辅助服务期间。

2、机组通过电力调度机构的AGC系统直接控制,以人工设点方式进行出力调整,在规定的调整时间内。

3、机组被临时指定提供调频(ACE曲线)、调峰和调压服务而不能按计划曲线运行时。

4、当出现系统事故、机组跳闸等紧急情况,机组按照调

度指令紧急调整出力时。

5、当电网频率高于50.1Hz而机组有功出力越下限,或当电网频率低于49.9Hz而机组有功出力越上限时。

6、机组启动并网,根据机组工况在机组并网后至达到正常参数期间,以及达到正常参数后1小时之内;机组停机过程中,从机组降参数至解列期间。

7、新投产发电机组在连续满负荷运行试验结束之前的试运期间。

8、在机组进行与出力调整有关的试验期间。

9、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导致偏离发电计划曲线时,纳入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免于发电计划曲线考核。

第十八条所有并网发电厂有义务共同维护电网频率和电压合格,提高电网电能质量,并保证电网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九条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和并网发电厂的实际情况,安全、经济安排并网发电厂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频、调压、备用。并网发电厂应按照所属电力调度机构调度值班人员的指令执行。

第二十条并网发电厂应按机组能力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峰包括基本调峰和有偿调峰,其分类和标准见《华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机组提供调峰类型的不同,采用如下方式进行考核:

(一)当机组不能满足基本调峰要求时,按基本调峰考核(风电等清洁能源、供热火电机组在供热期间按能力提供基本调峰),月最大考核电量不超过机组当月上网电量的1%。

1、如果电厂向电力调度机构申报临时改变机组的可调出力上限或下限,当出现机组申报出力上限低于机组铭牌出力上限或机组申报出力下限高于机组基本调峰能力下限的情况,即认定为机组基本调峰能力下降。在机组基本调峰能力下降期间,每天的考核电量为:

基本调峰(小时)α??-+-1)('min min 'max max P P P P

式中:max P 为机组铭牌出力上限(MW );

'max P 为机组申报出力上限(MW );

min P 为机组基本调峰能力下限(MW )

; 'min P 为机组申报出力下限(MW );

基本调峰α为基本调峰的考核系数,其数值为0.2。

2、如果电厂未向电力调度机构申报改变机组的可调出力上限或下限,但不能按调度指令提供基本调峰能力时,即当日机组实际出力最高值低于当日调度指令最高值或当日机组实际出力最低值高于当日调度指令所要求的基本调峰出力最低值,则当日的考核电量为:

基本调峰(小时)α??-+-24

)''(2211P P P P 式中:1P 为当日调度指令出力最高值(MW );

'1P 为当日机组实际出力最高值(MW );

2P 为当日调度指令所要求的基本调峰出力最低值

(MW );

'2P 为当日机组实际出力最低值(MW );

基本调峰α为基本调峰的考核系数,其数值为0.2。

(二)当机组按调度指令执行有偿调峰任务,但未达到指定调整出力时,将受到有偿调峰考核。考核电量为:

有偿调峰α??-00t P P

式中,P 为调度调峰指令出力(MW );

0P 为机组实际出力(MW );

0t 为调度指令时间(小时),其含义为电力调度机构要求机组进行深度调峰的时间范围;

有偿调峰α为有偿调峰的考核系数,其数值为0.05。

(三)启停调峰机组未按计划时间并网或解列,应按非计划停运接受考核。

第二十一条 并网发电厂机组必须具备一次调频功能,其一次调频投/退信号应接入所属电力调度机构。并网发电厂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调速系统的速度变化率和一次调频投入的最大调整负荷限幅、调速系统的迟缓率、响应速度等应满足华北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技术管理要求。并网运行的机组必须投入一次调频功能,当电网频率波动时应自动参与一次调频,并网发电厂不得擅自退出机组的一次调频功能。

一次调频月投运率应达到100%。一次调频月投运率=(一次调频月投运时间/机组月并网时间)×100%。

对并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考核,分投入情况及性能两个方面,考核方法如下:

(一)投入情况考核

1、未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停用机组的一次调频功能,发电厂每天的考核电量为:

N P ×1(小时)× 一次调频α

式中:N P 为机组容量(MW );

一次调频α为一次调频考核系数,数值为3。

2、一次调频月投运率每月考核电量为:

()λ-%100×N P ×10(小时)× 一次调频α

式中:λ为一次调频月投运率;

N P 为机组容量(MW );

一次调频α为一次调频考核系数,数值为3。

(二)性能考核

在电网频率越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及发生大扰动期间进行一次调频性能考核时,具体参数以电力调度机构发电机组调节系统运行工况在线上传系统计算结果为准,尚未实施参数上传的电厂暂以EMS 系统计算结果为准。

1、一次调频正确动作率

(1)当某台机组并网运行时,在电网频率越过机组一次

调频死区的一个积分期间,如果机组的一次调频功能贡献量为正(或者机组的一次调频动作指令表明机组在该期间机组一次调频动作),则统计为该机组一次调频正确动作1次,否则,为不正确动作1次。每月的正确动作率计算公式为:

%100)/(?+=wrong correct correct f f f 作率机组一次调频月正确动

式中,f correct 为每月正确动作次数;

f wron

g 为每月错误动作次数。

(2)一次调频正确动作率按机组考核。对于一次调频月正确动作率小于80%的机组,每月考核电量为:

()动作λ-%80×N P ×2(小时)× 一次调频α

式中:动作λ为机组一次调频月正确动作率;

N P 为机组容量(MW );

一次调频α为一次调频考核系数,数值为3。

2、机组一次调频性能

(1)当电网频率发生较大波动时,计算各机组一次调频考核性能的综合指标K0,指标含义及计算方法参见附件1。对K0大于零的机组进行考核。

(2)一次调频性能考核采用定额考核方式,考核电量为:

K0 × N P ×1(小时)× 一次调频α

式中:K0为机组一次调频考核的综合指标;

N P 为机组容量(MW );

一次调频α为一次调频考核系数,数值为3。

第二十二条 并网发电厂单机 200 MW 及以上火电机组和全厂容量 100 MW 及以上水电机组应具有AGC 功能。加装AGC 设备的并网发电厂应保证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退出并网机组的AGC 功能。新建的、应具备AGC 功能的机组,在投入商业运营前应与电力调度机构的EMS 系统进行联调,满足电网对机组的调整要求。若AGC 设备不能与机组同步投产,该机组不能并网运行。

对机组AGC 运行情况采用如下方法进行考核:

(一)AGC 考核原则

1、对AGC 机组的考核包括AGC 可用率考核和AGC 性能考核两部分;

2、未装设AGC 的机组不参与考核。

(二)AGC 考核指标包括可用率指标K A 、调节性能指标Kp 。指标含义及计算方法参见附件2。

(三)实测机组月度可用率*A A K K <,则该机组AGC 可用

率指标不满足要求,按AGC

可用率考核。其中*A K 为可用率指

标要求,为98%。 AGC 可用率考核采用定额考核方式,被考核机组的AGC 可用率考核电量为:()

N A A P K K ?-*

×1(小时)×A AGC ,α。 其中,A AGC ,α为AGC 可用率考核系数,其数值为1,N P 为该机组容量(MW )。

(四)实测机组月度调节性能1

指标不满足要求,按AGC 性能考核。

AGC 性能考核采用定额考核方式,被考核机组的AGC 性能考核电量为:()N P P K ?-1×1(小时)×P AGC ,α。

P AGC ,α为AGC 性能考核系数,其数值为2。

(五)当并网发电机组AGC 装臵发生异常而导致AGC 无法正常投入时,隐瞒不报的,或传送虚假投退信号的,一经发现,则当月惩罚电量为:10(小时)×N P 。

第二十三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电力调度的指令,在发电机组性能允许的范围内,通过无功调节,保证母线电压合格。发电机组的进相运行深度应满足所在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并网发电厂采用有偿无功控制时需征得电力调度机构同意。

无功辅助服务按如下方式进行考核:

(一)电力调度机构按季向直调电厂下发母线电压曲线,并作为无功辅助服务考核的依据。并网发电厂按照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电压曲线进行无功控制。

电力调度机构统计计算各并网发电厂母线电压月合格率,月合格率低于99%的电厂将受到考核,考核电量按如下公式计算,考核电量的最大值不超过接于该母线所有机组当月总上网电量的0.2%。

()2*100

%99W u *-λ 式中,u λ为母线电压月合格率;

W 为接于该母线所有机组当月总上网电量。

(二)若并网发电厂已经按照机组最大无功调节能力提供无偿或有偿无功服务,但母线电压仍然不合格,该时段免于考核。

(三)并网发电厂的AVC 装臵投入运行,并与电力调度机构主站AVC 装臵联合闭环在线运行的电厂不参与无功辅助服务考核。

第二十四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照调度运行要求装设自动电压控制(AVC )装臵,加强机组AVC 装臵的维护,使AVC 装臵各项性能满足电网运行的需要。

电力调度机构对已安装AVC 装臵的并网发电厂的机组AVC 投运率和调节合格率进行考核。

1、机组AVC 投运率考核

在并网发电厂机组AVC 装臵同所属电力调度机构主站AVC 闭环运行时,电力调度机构按月统计每台机组AVC 投运率。AVC 投运率计算公式如下:

AVC 投运率=AVC 投运时间/机组运行时间×100%

在计算AVC 投运率时,扣除因电网原因造成的AVC 装臵退出时间。

AVC 投运率以98%为合格标准,全月AVC 投运率低于98%的机组考核电量按如下公式计算,考核电量的最大值不超过该机组当月上网电量的0.1%。

()a

100%98W *-投运λ

式中,投运λ为机组AVC 投运率;

a W 为该机组当月上网电量。

2、机组AVC 调节合格率考核

电力调度机构通过AVC 系统按月统计考核机组AVC 装臵调节合格率。电力调度机构AVC 主站电压或无功指令下达后,机组AVC 装臵在2分钟内调整到位为合格。机组AVC 调节合格率计算公式为:

AVC 调节合格率=执行合格点数/电力调度机构发令次数×100%

AVC 调节合格率以100%为合格标准,全月AVC 调节合格率低于100%的机组考核电量按如下公式计算,考核电量的最大值不超过该机组当月上网电量的0.1%。

()a

100%100W *-调节λ 式中,调节λ为机组AVC 调节合格率;

a W 为该机组当月上网电量。

第二十五条 并网发电厂发电机组的自动励磁调节装臵的低励限制、强励功能应正常投运。并网发电厂不得擅自退出发电机组的自动励磁调节装臵或低励限制、强励功能。

第二十六条 电力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非计划停运情况进行统计和考核。

电力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可以批准并网发电厂机组利用负荷低谷进行消缺,该机组停运不计作非计划停运考

核。但工期超出计划时,超出计划的消缺时间仍计入非计划停运时间。

凡并网发电厂因自身原因,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纳入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范围:

1、正常运行的机组发生突然跳闸和被迫停运;

2、机组停运前未得到电力调度机构批准;

3、备用机组不能按调度指令并网发电。

具体考核办法如下:

(一)正常运行的发电机组突然跳闸,每次考核电量为:

非停α???5.0?t

P N 式中,N P 为机组容量(MW );

t ?为发电机组停运小时数(小时),计入考核的停运时间不超过72小时;

非停α为非计停考核系数,其数值为0.2。

(二)向电力调度机构申报后,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因电厂自身原因被迫停机,每次考核电量为:

非停α???25.0?t

P N 公式中各变量含义与数值与(一)中定义相同。

(三)正常备用的发电机组不能按电力调度指令并网发电,每次考核电量为:

非停α???1.0'?t

P N 式中'?t 为视同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时间,'?t =机组实际并

网时间或具备并网条件时间-电力调度机构指定并网时间。计入考核的停运时间不超过72小时。其余各变量含义与数值与(一)中定义相同。

(四)机组解(并)列时间下达后,电厂应在规定时间完成机组解(并列)操作,允许偏差时间为±1小时。如解(并)列时间超出允许偏差时间,每次考核电量为:

非停α???1.0?1t

P N 式中:1?t 为超出允许偏差时间(小时);

其他变量含义与数值与(一)中定义相同。 启停调峰机组解(并)列时间超出允许偏差时间,按照第(二)项标准考核。

(五)机组在检修工期内并网试运期间发生非停,不予考核。

第二十七条 根据各网省电网的黑启动预案确定黑启动电源点,作为黑启动电源的发电厂,应做好各项黑启动安全管理措施。

对承担黑启动任务的发电厂,采用如下考核方式:

(一)因电厂自身原因不能提供黑启动时,电厂应及时汇报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无法提供黑启动服务期间,按每天

1.2万元考核。

(二)电力调度机构检查发现电厂不具备黑启动能力,而电厂没有汇报电力调度机构的,每次扣罚120万元。

(三)电厂须严格按照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各项黑启动安全管理措施。

1、每年未对黑启动直接相关设备进行维护,扣罚32万元;

2、未制定完善的黑启动事故处理预案或未及时修订黑启动事故预案报调度备案,扣罚32万元;

3、未按调度机构要求进行黑启动演习或黑启动演习失败,扣罚300万元;

4、每年未进行黑启动培训或进行培训无培训记录、人员培训率未达到100%,扣罚32万元。

(四)在电网需要黑启动机组提供服务时,黑启动机组必须及时可靠地执行黑启动预案,帮助系统恢复正常运行。若由于电厂自身原因黑启动机组未能完成黑启动任务,扣罚1800万元。

第四章检修管理

第二十八条并网发电厂应按《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838-2003)及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规程的规定,向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年度、月度及日常检修申请,并按照所属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年度、月度、日常检修计划严格执行。

并网运行规定

电力工业部印发《关于电网与发电厂、 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4年5月21日电政法[1994]315号) 根据国务院《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和维护并网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部制定了《关于电网与发电厂、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反映。 附件:电力工业部关于电网与发电厂、 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并维护并网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网管理部门及其调度机构、并网运行的发电厂(站)、变电站和电网,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新建需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电网的统一规划及并网的技术要求,有关电网管理部门应参加与并网运行有关部分的设计审查工作。 第四条凡需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或电网,必须与电网管理有关部门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方可正式并入电网运行。 第五条并网协议包括并网经济协议、并网调度协议和其它双方认为必要的协议。协议双方应将并网协议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或电网,均必须服从电网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的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务院电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电网并网运行的要求,可参照本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二章申请并网程序和条件 第七条凡要求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应在项目设计审查前三个月向有关电网管理部门提出并网申请,由有关电网管理部门审查其是否符合并网运行的要求,并在收到设计审查文件后一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八条申请并网发电厂,必须具备接受电网统一调度的技术装备和管理设施。 第九条申请并网运行的发电厂的建设应与其配套的送变电工程和二次系统(包括相应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及计量装置、通信、电网调度自动化等)设施按批准的设计同步建成,同步投产,并经有关电网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政策,规范风电并网调度运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 19963-2011、《风电场功率预测预报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1?177号)、《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应用范围为已并网运行的,由地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风电场。县电力调度机构及其调度的风电场可参照执行。 新建风电场自第一台风电机组并网当日起,六个月后参与本细则;扩建风电场自第一台风电机组并网当日起,进行参数设臵更新,自动纳入本细则考核管理,免除因扩建期间配合主站调试引起的技术管理考核。 第三条风电场以工商注册公司为基本结算单元参与本细则。 第四条能源监管机构负责对风电场执行本细则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华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授 - 1 -

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风电场参与本细则的执行与结算,运行结果报能源监管机构批准后执行,依据运行结果风电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章调度管理 第五条风电场应严格服从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风电场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出现下列事项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每次按照全场当月上网电量的1%考核,若考核费用不足10万元,则按10万元进行考核。 (一)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调度管辖范围内一、二次设备的状态, 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安全稳定控制装臵、AGC、AVC装臵等的参数或整定值(危及人身及主设备安全的情况除外,但须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 (二)拖延或无故拒绝执行调度指令; (三)不如实反映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 2 -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办法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治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发电厂并网运行治理,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电网和发电企业协调进展,依照《发电厂并网运行治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北电力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内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含并网自备电厂)和由地调直调的风电、光伏、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站、生物质能发电厂、光热发电厂。地调范围内的其它发电厂并网运行治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新建并网机组通过整套启动试运行后纳入本细则治理。 第三条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不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由能源监管机构依法进行裁决。 第四条西北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发电厂并网运行治理及考核情况实施监管。电力调度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发电厂并网运行治理及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章安全治理 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电力调度机构按各自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西北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爱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继电爱护故障信息子站,故障录波器、通信设备、自动化系统和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治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能源监管机构及西北区域电力调度机构有关安全治理的规定。以上制度不完善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10分/项每月考核。 第八条单机容量1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必须配备同步向量测量单元(PMU);接入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风电场、光伏发电站其升压站必须配备PMU装置。应配备而未配备PMU装置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60分/月考核。

广东电网公司新设备并网启动管理细则教材

广东电网公司新设备并网启动管理细则 广东电网公司统一编码: Q/CSG-GPG 2 12 001-2014 2014/05/12印发封面2014/05/12实施

本制度信息 、 董俊宏李于达 2014/05/12印发制度信息2014/05/12实施

广东电网公司新设备并网启动管理细则 1总则 本细则主要明确广东电网公司新设备并网启动管理职责,规范并网管理流程,适用于广东电网公司新设备并网启动管理。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新设备并网启动投运阶段,即包括新设备的年度投产计划安排到并网启动投产的全过程。广东直调系统新设备并网启动投运涉及到的有关调度机构、新设备业主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安装单位、调试单位、设备运维单位相关人员均应执行本细则。 凡涉及属广东中调调管,但属广州、深圳供电局运行维护的设备,均应执行本细则,广州、深圳中调相关工作参照地调执行。 地、县级供电局新设备并网启动工作可参照本细则相关要求执行。 3规范性引用文件 3.1.引用文件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15号令) 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 电网运行准则(DL/T1040)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 3.2.应用文件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系统运行并网管理规定(Q/CSG212003-2013)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二次系统管理规定(Q/CSG212001-2013)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管理规定(Q/CSG213001-2014) 中国南方电网调度工作评价标准(广电调控安【2014】1号) 3

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修订)(Q/CSG-GPG 2 12 001-2011) 4术语和定义 4.1.新设备 在本细则中,新设备由指广东中调调管的基建设备以及经大修、技改后设备性能参数、回路发生重大改变的一次、二次新增并网接入设备。 4.2.工程 指基建工程、技改工程和用户工程的统称。基建工程归口基建部管理,技改一次工程归口生产设备管理部管理,技改二次工程归口系统运行部管理,用户工程归口市场营销部管理。 4.3.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指广东电力系统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包括中调、地调、县调等各级调度机构。 4.4.工程管理部门(单位) 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履行工程管理和项目管理的各有关部门或单位。对中调调管范围设备而言,工程管理部门包括省公司基建部、省公司生产设备管理部、市场营销部,工程管理单位包括供电局和中调直调电厂;对地调调管范围设备而言,工程管理部门包括本单位基建部、设备部、市场营销部等,工程管理单位包括直属县局、地调直调电厂。 4.5.启动验收委员会 指新设备启动验收、启动投产、试运行、移交生产阶段设置的最高指挥机构。启委会的人员组成及运转执行公司相关规定。 5职责 5.1.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5.1.1.负责调管范围内新设备投产的相关专业调度管理工作。 5.1.2.评估工程管理部门(单位)新设备投产的准备工作是否满足调度管 理要求,对不满足调度管理要求的新设备投产可不批准启动申请,杜绝电网运行安全隐患。 5.1.3.负责制定电网运行方式以配合新设备的投产,协调施工方案并制定 4

上海电网发电厂并网运行考核办法试行-上海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电网发电厂并网运行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定发电出力,提高供应能力,促进发电企业提高运行管理水平,保证电网安全可靠运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发电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国家电监会《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结合执行华东电监局“两个细则”和上海电网实际运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上海电网并网发电厂。并网发电厂主要由公用燃煤电厂、热电联供电厂、自备电厂、燃气(油)调峰电厂和风电场组成。 第三条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华东电监局负责本办法的制定。华东电监局会同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上海市电力公司负责日常考核数据采集和统计结算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基本定义 第四条本办法对以下名词及有关内容作如下规定: 1.夏季高峰期,指每年6月15日~9月23日期间;冬季高峰期,指每年12月10日~次年3月15日期间。 2.高峰时段,指每日8:00~11:00,18:00~21:00;腰荷时段,指每日6:00~8:00,11:00~18:00,21:00~22:00;低谷时段,指每日22:00~次日6:00。 3.损失容量,指机组强迫停运时,损失容量即为其额定容量;机组降负荷运行时,损失容量为该机组当时的最高可调出力与其额定容量之间的差值。

4.规定D日指当天,D+1为次日,依此类推。 5.并网发电厂机组每年允许非计划停运时间为150小时。 第三章非计划停运和检修考核 第五条并网发电厂机组因自身原因发生强迫停运、降负荷运行时,按以下规定进行考核,并不再执行日计划发电曲线考核。 1.当并网发电厂机组发生当日强迫停运或降负荷运行时,以该机组每次当时运行时瞬时损失的发电出力进行考核,即夏季和冬季高峰时期的高峰、腰荷时段每发生一次强迫停运或降负荷运行,按照机组损失容量乘以1万元/万千瓦的标准进行考核;非夏季和冬季高峰时期的高峰、腰荷时段每发生一次强迫停运或降负荷运行,按照损失容量乘以5千元/万千瓦的标准进行考核;低谷时段则不进行考核。 2.并网公用燃煤电厂发生强迫停运或降负荷运行期间,按该机组损失容量的90%扣减年度基数电量计划指标数;并网自备电厂发生强迫停运或降负荷运行期间,按该机组损失容量的90%乘以上网电价进行考核;并网调峰发电厂机组发生强迫停运或降负荷运行期间,按该机组损失容量的30%乘以容量电价进行考核,具体为: (1)扣减并网公用燃煤电厂年度基数计划电量指标数=非计划停运小时数×该机组损失容量×90%。 (2)考核并网自备电厂费用=非计划停运小时数×该机组损失容量×90%×上网电价。(其中非计划停运小时数最多不超过48小时)

中国区域地理知识点总结

中国区域地理知识点总结 一、中国地势的特征 1、地形多种多样,以高原、山地为主: 地势西高东低,呈三级分布,一二级分界线:昆仑山――阿尔金山――祁连山-横断山:二三级分界级:大兴安岭――太行山――巫山――雪峰山 二、中国各有类地形的特征和分布 1.主要山脉 东西走向:天山-阿山昆仑山--秦岭,南岭 东南-西南走向:大兴安岭-太行山-巫山―雪峰山,长白山-武夷山-台湾山脉 西北-东南走向:阿尔泰山,台湾山脉 南北走向,贺兰山,横断山,台湾山脉 弧形山脉,喜马拉雅山 2、四大高原 青藏高原:地势高,面积大,多雪山,冰川,河源 内蒙古高原:地面起伏和缓,开阔坦荡 黄山高原:黄土分布,植被少,水土流失,沟壑纵横 云贵高原:地势崎岖,石灰岩广布,多小型坝子,喀斯特地貌典型 3、四大盆地 塔里木盆地:南疆、天山-昆仑山之间面积大,沙漠广,西高东低,边缘有绿洲 准噶尔盆地:北疆,天山-阿尔泰山之间沙漠小,多风蚀地貌,西侧有缺口 柴达木盆地:地势较高,多戈壁沙漠,东有沼泽盐湖 四川盆地:北高南低,内有丘陵平原,我国最大的外流盆地 4、三大平原的特征和分布 东北平原:面积大,黑土广,部分地区有沼泽 华北平原:地势平坦

长江中下游平原:地势低平,河网纵横,湖荡密布 5、主要丘陵:辽东丘陵、山东丘陵、东南丘陵、地势低,起伏缓,多为经济林木或辟为旅游区 6、山脉构成地势骨架 天山以北准噶尔盆地以南塔里木盆地 阿山以南为河套平原 昆仑山脉以北塔里木盆地,以南青藏高原 南岭以北江南丘陵,以南两广丘陵 秦岭以北黄土高原,是黄河与长江分水岭 大兴安岭以西内蒙古高原以东东北平原 太行山以西黄土高原,以东华北平原 巫山以西四川盆地以东长江中下游平原 雪峰山以西云高原 长白山以西东北平原 武夷山以西江南丘陵,以东江南丘陵 横断山以西青藏高原以东四川盆地 贺兰山以西内蒙古高原以东宁夏平原 阿尔泰山脉中国与蒙古的界山 祁连山以北河西走廊,以南柴达木盆地 喜马拉雅山脉,中国、印度、尼泊尔、不丹边界 三、地形对中国自然环境和经济发展的影响 1、对气候的影响 气温:海拔高气温则低,冷空气背风坡气温较高 降水:西高东低有利于水流深入,暖湿空气,在迎风坡形成地形雨

国网江苏发布《客户侧储能系统并网管理规定》(试行)

国网江苏发布《客户侧储能系统并网管理规定》(试行) 近日,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发布了《客户侧储能系统并网管理规定》(试行),以下为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江苏省客户侧储能系统加快发展,规范客户侧储能系统并网管理,提高并网服务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储能系统接入配电网设计规范》(Q/GDW11376-2015)、《储能系统接入配电网测试规范》 (Q/GDW676-2011)、《储能系统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Q/GDW564-2010)、《电池储能电站设计规程》(Q/GDW11265-2014)和《电网配置储能系统监控及通信技术规范》(Q/GDW 1887-2013)等技术规范,结合江苏电网实际,按照一口对外、优化并网流程、简化并网手续、提高服务效率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客户侧储能系统是指在客户所在场地建设,接入客户内部配电网,在客户内部配电网平衡消纳,并通过物理储能、电化学电池或电磁能量存储介质进行可循环电能存储、转换及释放的设备系统。 第三条本规定仅适用于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储能功率20兆瓦以下的客户侧储能系统: 第一类:10(6,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单个并网点储能功率不超过6兆瓦的客户侧储能系统。 第二类:10(6,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单个并网点储能功率超过6兆瓦,或35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的客户侧储能系统。 第四条除第一、二类以外的客户侧储能系统,本着简便高效的原则,执行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常规电源相关管理规定并做好并网服务。 第五条对客户侧储能系统接入的客户内部配电网有其他发电项目的,依发电项目相应管理规定和流程执行。

蓄电池管理制度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运行维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保证发电厂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及其高频开关电源(以下简称直流设备)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延长使用寿命,保证发电厂直流母线保持合格电压和蓄电池的放电容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安装要求 2.1直流设备通风应良好,运行环境温度应保持在 5 C?30 C,安装地 点应装设温度调节装置。 2.2直流系统可采用单、双充电器、电池组和电源母线。 2.3独立的蓄电池室应有充足的照明,并采用防爆灯具。 2.4蓄电池采用串联接线,蓄电池之间应保持2cm以上距离,若电池安装在柜内,上下层之间距离不应小于 15cm。蓄电池应保持清洁,极板、极柱接触应良好,连接螺丝应牢固,不得有放电现象。 第三章交接验收项目及标准 3.1检查蓄电池容量。对电池组进行三次充放电试验,放电终止电压根据制造厂的规定,2V蓄电池为1.8V。其中一只蓄电池放到了终止电压,应停止放电。在三次充放电循环之内,若达不到额定容量值的100 %, 此组蓄电池不合格。 3.2测量电池的绝缘电阻。220V电池组的绝缘电阻不小于 0.2M Q, 11 0V电池组的绝缘电阻不小于 0.1M Q o 3.3测量充电设备的稳流精度不大于±0.5%-1%),稳压精度不大于±0. 1%-0.5%),及直流母线纹波系数不大于(0.2%-0.51%)。

3.4测量每只电池端电压符合厂家规定。 3.5检查厂方提供的安全阀开启闭合试验报告,闭阀压力应在1kPa?1 OkPa范围内,开阀压力应在 1OkPa?49kPa范围内。 第四章运行维护要求 4.1为提高蓄电池的使用寿命,要做好初充电(一般初充电由厂方进行)。 4.2蓄电池组在正常运行中以浮充电方式运行,浮充电电压宜控制在(2. 23-2.28)V * 均衡充电电压宜控制在 (2.30-2.35)V NX 4.3运行中主要监视蓄电池组的端电压值,浮充电流值,每只蓄电池的电压值,蓄电池组及直流母线的对地电阻值和绝缘状况。 4.4蓄电池一般3个月进行一次补充充电,充电装置应自动或手动进行一次恒流限压充电—恒压充电—浮充电。使蓄电池组随时具有满容量,确保运行安全可靠。 4.5投运后的蓄电池组,每 2 - 3年应进行一次核对性充放电试验,运 行6年以后的蓄电池组,每年应进行一次核对性放电试验。 4.5.1一组蓄电池。站内只有一组蓄电池,不能退出运行、也不能做全核对性放电,只能用I10电流恒流放出额定容量的 50%,在放电过程中,蓄电池组端电压不得低于 2VXN。放电后应立即用I10电流进行恒流限压充电—恒压充电—浮充电,反复充放2 - 3次,恢复蓄电池组容量,查找蓄电池组存在的缺陷。 4.5.2两组蓄电池。站内若有两组蓄电池,可相对其中一组蓄电池进行全核对性放电,用I10电流恒流放出,当蓄电池端电压下降到 1.8V XN 时,停止放电,间隔1 -2小时后,再用I10电流进行恒流限压充电—恒压

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2019年3月印发稿)

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华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为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发电厂。地县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发电厂纳入适用范围由省级电力调度机构报相应能源监管机构批准。 火力发电机组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5437-2009)要求完成整套启动试运时纳入。水力发电机组按《水电工程验收规程》(NB/T35048-2015)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时纳入。风电场和光伏电站从并网发电之日起纳入。其他发电机组原则上自基建调试完成交付生产运行之日纳入。 第三条华东区域内能源监管机构负责对发电厂并网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依照本细则具体实施发电厂并网运行考核和结算。 第二章调度管理 第四条发电厂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的,每次考核费用计算方式为:

0.5%F W C α=当月全厂 调度管理式中,F 为每次考核费用;W 当月为当月全厂发电量;为α调度管理调度管理考核系数,数值为1;C 全厂为该发电厂机组最高批复上网电价,计算口径详见第二十六条,下同。 (一)未经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调度管辖范围内一、二次设备的状态,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机组调速系统(一次调频)、励磁系统(包括PSS)、高频切机、低频切机、安全稳定控制装置、AGC、AVC、相量测量装置(PMU)、继电保护装置、故障录波装置、安全防护设备等的参数或整定值(危及人身及主设备安全的情况除外); (二)不执行调度指令; (三)不如实报告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四)现场值班人员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未指定接令者,延误电网事故处理; (五)不执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 (六)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10分钟内未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汇报(可先汇报事故或异常现象,详细情况待查清后汇报); (七)发生调度管辖设备误操作事故,未在1小时内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汇报事故经过,或造假谎报。 (八)未经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同意,擅自改变电力监控

全国分几个区域,如华北,华东等,各区域辖几个省

全国分几个区域,如:华北,华东等,各区域辖几个省? 按行政区域划分: 1、华东地区(包括山东、江苏、安徽、浙江、福建、上海); 2、华南地区(包括广东、广西、海南); 3、华中地区(包括湖北、湖南、河南、江西); 4、华北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 5、西北地区(包括宁夏、新疆、青海、陕西、甘肃); 6、西南地区(包括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重庆); 7、东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 8、台港澳地区(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华北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的一部分 华中地区:中国中部地区的简称。包括: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 华东地区:中国东部地区的简称。“华东六省一市”包括:山东省,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江西省,福建省(台湾省)和上海市。 华南地区:中国南部地区的简称。华南三省(区)包括:广东省,海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义上的华南地区还包括福建省中南部,台湾、香港、澳门。 西南地区:中国西南地区包括中国西南部的广大腹地,地理上包括青藏高原东南部,四川盆地和云贵高原大部。西南四省(区)一市包括: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和重庆市。 西北地区:中国西北地区是中国西北内陆的一个区域,地理上包括黄土高原西部,渭河平原,河西走廊青藏高原北部内蒙古高原西部,柴达木盆地,和新疆大部的广大区域。通常简称“西北”。西北五省区包括: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按经济带划分 1.东部沿海地区: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18个省、区、市)。 2.中部内陆地区: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9个省、区)。 3.西部边远地区: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9个省、区 八区域 东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总面积79万平方公里,2001年总人口10696万。这一地区自然条件和资源禀赋结构相近,历史上相互联系比较紧密,目前,面临的共同问题多,如资源枯竭问题、产业结构升级换代问题等。

高中区域地理北方地区知识点

北方地区 1.范围:大兴安岭、贺兰山脉、巴颜喀拉山脉以东,秦岭、淮河以北,即我国东部季风区的北部地区。 2.地形:(1)特征:平原面积广大,其中东北平原是我国最大的平原,黑土为主,多沼泽,北部冻土层厚;华北平原是我国最平坦的平原,主要由黄河、海河、淮河冲积而成,土层深厚;黄土高原是世界上最广、最厚的黄土堆积区,土质疏松,直立性强,地表植被保护差,水土流失严重,沟壑纵横,流经高原区的河流含沙量大。 太行山脉两侧地形差异明显,以东为华北平原,以西为黄土高原。 (2)本区主要地形单元有:东北平原(三江、松嫩、松辽)、华北平原、黄土高原、兴安岭山地、长白山地、山东丘陵、辽东丘陵。本区“名山”有:“东岳”泰山(山东)、“西岳”华山(陕西)、“中岳”嵩山(河南)、“北岳”恒山(山西)。 3.气候:(1)特征:以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为主,其中大兴安岭北部为寒温带、长城以北为中温带、黄河中下游地区为暖温带,无霜期4-8个月,热量条件南北差异大;年降水量400-800毫米,主要集中在7-8月,大部分属于半湿润、半干旱区(东北的东部及北部山地为湿润区);夏季温暖多雨(东北较短),冬季寒冷干燥(东北漫长严寒多积雪,漠河为我国的“寒极”);(2)主要灾害性天气:冬季寒潮,东北地区夏季低温、秋季早霜,华北地区春季干旱多沙暴、夏季多暴雨。 4.水湖:(1)水文特征:水文特征南北差异大。水量北丰南小,汛期北长南短(东北地区有明显融雪春汛),河流含沙量北小南大,结冰期北长南短。 (2)主要河流:黑龙江及其支流松花江、乌苏里江,黄河(下游为“地上河”)及其支流渭河、汾河,海河,辽河,鸭绿江,图们江。 (3)主要湖泊:白头山天池、兴凯湖。 5.植被:东北地区以针叶林为主(长白山地区为针叶-落叶阔叶混交林),黄河中下游地区为落叶阔叶林。 6.土壤:东北地区黑土分布广泛,黄河中下游地区主要为钙质土。 主导因素:积温自北而南逐渐增大。 7.农业生产条件: (1)有利条件:①夏季气温高,降水多,高温期与多雨期一致,水热配合较好。东北地区冬季积雪厚,夏季日照长;黄河中下游地区秋季晴天多,华北平原地下水丰富。②平原广阔,土层深厚。东北地区,黑土肥沃,人均耕地多,宜农荒地多,森林资源丰富。③黄河中下游地区农业生产历史悠久。 不利条件:东北地区生长期短,热量不足,受寒潮影响大;西部风沙威胁大。②黄河中下游地区春旱、夏涝突出;水土流失和土壤盐碱化严重。 (2)农业活动特点:重要的农耕区,以旱作为主。长城以北一年一熟长城以南两年三熟。农耕区畜牧业为主。东北林区面积广大。 (3)农业在全国的地位:①东北平原是我国最大的商品粮基地和林业基地,农业机械化程度高;黄河中下游地区是我国最大的棉麦产区;黄泛区为全国最大水果带。②商品粮基地:三江平原、松嫩平原、黄淮海平原;棉花基地:冀中南、鲁西北、豫北。 (4)主要农产品: 种植业-小麦(东北春小麦)、玉米、高粱(东北、黄土高原)、谷子(黄土高原)大豆、甜菜、亚麻(东北);棉花、花生、烤烟(华北) 林业-用材林:红松、落叶松(东北);经济林:苹果、梨、柿、桃、枣、板栗(黄河中下游) (5)畜牧业-黄牛、马、驴、骡、绵羊、鸡。 (6)水产业-海水养殖和海洋捕捞:海带、对虾、贝类。 8.工业 (1)发展条件:农业基础-东北地区是我国最重要的商品粮、甜菜、大豆、亚麻生产基地,黄河流域棉区是我国最大的棉区。 交通运输-东北地区铁路网最稠密,以沈阳和哈尔滨为中心,滨洲、滨绥、哈大、京沈、沈丹五条铁路呈“不”字型分布;黄河中下游地区铁路以北京为中心呈放射状分布,主要干线有:京哈、京九、京沪、京广、京包、京通、京秦,以及石太、石德、太焦、焦柳、胶济、陇海、包兰、同蒲、大秦、神黄、焦石

电力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方案规定

江苏省电力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 并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江苏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加快发展,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提高并网服务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配电网相关技术规定》,结合江苏电网实际,按照一口对外、优化并网流程、简化并网手续、提高服务效率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位于用户附近,所发电能就地利用,以10(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光伏发电项目。 第三条以10(2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或以10(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但需升压送出的光伏发电项目、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6兆瓦以上的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发电性质(公用电厂或企业自备电厂),按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常规电源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省公司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涉及的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供电公司投资建设。由省公司投资建设的部分,相应项目在年度10(20)千伏及以下配网项目中安排。工程涉及物资按现有的配网物资采购模式纳入公司统一的物资招标平台采购,优先考虑采用协议库存采购方式。

第五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工程设计和施工应满足《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和《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等国家标准。 第六条建于用户内部场所(即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可以全部上网、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由用户自行选择,用户不足电量由电网企业提供。上、下网电量分开结算,电价执行政府相关政策。分布式光伏电站自发自用电量部分的基金、附加,按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第七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供电公司在并网申请受理、接入系统方案制订、合同和协议签署、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全过程服务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八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管理工作必须全面践行“四个服务”宗旨,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有关供电监管要求。 第九条各供电公司应积极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为接入系统工程建设开辟绿色通道。建立有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制订光伏发电突发服务事件应急预案,落实服务质量监管和舆情监控,妥善、及时处置项目业主投诉事件。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一节省公司职责 第十条发展策划部负责汇总并上报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信息,并网信息包括接入前期、接入工程建设、合同及协议签署、验收、并网运行等

新版两个细则(终稿)讲解

1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电网和发电企业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北电力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内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含并网自备电厂)和由地调直调的风电、光伏、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站。地调范围内的其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新建火电、水电机组通过整套启动试运后纳入本细则管理。风电场、光伏电站从并网运行之日起的第一年为考核试运行期,试运行期满后正式纳入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由能源监管机构依法进行裁决。

第四条西北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及考核情况实施监管。电力调度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及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电力调度机构按各自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西北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能源监管机构及西北区域电力调度机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以上制度不完善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10分/项每月考核。 第八条单机容量1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必须配备同步向量测量单元(PMU);电压等级在110kV及以上,且接入总装机容量超过40MW的风电场和光伏电站,其升压站必须配备PMU装置。应配备而未配备PMU装置者,应限期整改,逾期

高二中国区域地理试题及答案

中国地理专题2009年4月 图中甲位于华北平原,乙位于长江中下游平原。读图回答1-5题。 1.元旦这一天,甲、乙两地相比 A.甲乙两地昼夜相等 B.甲地的正午太阳高度角比乙地更大 C.甲地比乙地的昼更短 D.甲地的自转线速度比乙地更快 2.甲、乙两地共同的自然地理特征是 A.季风气候 B.广泛分布红壤 C.河流结冰期长 D.耕地多为旱地 3.甲、乙两地耕作制度不同,导致这种差异的主要自然因 素是 A.海拔B .热量 C.水分 D.土壤 4.甲地楼房南北间距一般大于乙地,其影响因素主要是 A.河流流向B.纬度位置 C.盛行风向 D.海陆位置 5.甲、乙两地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分别是 A.旱涝盐碱危害、水土流失严重 B.生态破坏严重、多旱涝灾害 C.多风沙危害、水资源短缺 D.水资源短缺、酸雨危害较严重 读图“我国东部某地区局部示意图”,回答6—8题。 6.若图示地区位于东北平原中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①地以种植冬小麦为主B.②地利于发展蔬菜种植 C.③地最适宜种植苹果树D.④地应大力发展乳畜业 7.若图示地区位于南部沿海地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平原地区夏季光热充足,利用棉花生长 B.洪涝、盐碱、伏旱是该地区发展农业的三大障碍 C.城镇适宜发展油菜加工工业 D.内河航运是该地区主要的运输方式 8.若图示地区位于南部沿海地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120° 40° ° 110° 乙 甲

A.①地以种植水稻为主B.②③两地发展城效农业条件优越 C.④地可以因地制宜发展立体农业D.耕作制度为两年三熟或一年两熟 读某海岛示意图,回答9~10题: 9.关于图示区域的说法,正确的是 A.地势西南高东北低 B.热量充足,农作物一年两熟 C.地处热带区域,不受寒潮影响 D.河流有明显汛期 10.关于该岛经济发展的优势,叙述正确的是: A.有丰富的煤炭资源,可以发展电力 工业 B.热带季风气候利于热带经济作物的种植 C.著名的莺歌海盐场位于该岛东海岸 D.主要工业区位于该岛的丘陵台地 某学校研究性学习小组的学生通过调查,记录了该地区农事活动的时间表。分析表中信息, 时间6月~9月9月~次年6月6月~9月农作物种植玉米小麦玉米 11.该地区可能位于我国的 A.松嫩平原 B.黄淮海平原 C.鄱阳湖平原 D.准噶尔盆地的绿洲 12.该地区发展农业生产的主要限制性因素可能是 A.低温、冻害 B.地形、水源C.旱涝、盐碱 D.光照、风沙上海浦东新区、成渝实验区、武汉城市圈是我国的三个实验区。读“三个实验区的位置示意图”(图2—1),完成13—15题。 13.规划建设“上海浦东新区”的主要目的是 () A.扩大城市规模,增加城市的综合竞争力 B.发展新的经济部门,缓解城市就业问题 C.寻求洁净优美环境,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电力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规定(试行)

附件 江苏省电力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 并网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江苏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加快发展,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提高并网服务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暂行)》、《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工作的意见(暂行)》和《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配电网相关技术规定(暂行)》,结合江苏电网实际,按照一口对外、优化并网流程、简化并网手续、提高服务效率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位于用户附近,所发电能就地利用,以10(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光伏发电项目。 第三条以10(2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或以10(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但需升压送出的光伏发电项目、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6兆瓦以上的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发电性质(公用电厂或企业自备电厂),按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常规电源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省公司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涉及的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

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供电公司投资建设。由省公司投资建设的部分,相应项目在年度10(20)千伏及以下配网项目中安排。工程涉及物资按现有的配网物资采购模式纳入公司统一的物资招标平台采购,优先考虑采用协议库存采购方式。 第五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工程设计和施工应满足《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和《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等国家标准。 第六条建于用户内部场所(即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可以全部上网、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由用户自行选择,用户不足电量由电网企业提供。上、下网电量分开结算,电价执行政府相关政策。分布式光伏电站自发自用电量部分的基金、附加,按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第七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供电公司在并网申请受理、接入系统方案制订、合同和协议签署、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全过程服务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八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管理工作必须全面践行“四个服务”宗旨,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有关供电监管要求。 第九条各供电公司应积极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为接入系统工程建设开辟绿色通道。建立有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制订光伏发电突发服务事件应急预案,落实服务质量监管和舆情监控,妥善、及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附件1: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电力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厂网协调,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是指已并网发电厂并网运行的安全管理、运行管理、检修管理、技术管理和技术监督。 第三条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四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励磁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

符合电力系统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并网发电厂应制订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参加联 合反事故演习,编制反事故预案。 第六条电力调度机构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暴露出的安全问 题制定的反事故措施,涉及并网发电厂的,并网发电厂应予落实第七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及时向并网发电厂通报电力系统事 故情况、原因及影响分析。并网发电厂应向电力调度机构通报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电厂设备事故情况,提供所需的故障录波图、事故时运行状态和有关数据资料,参加相关机组的事故调查,落实防范措施。 第八条因并网发电厂造成机组非计划停运的允许次数和时 间,由并网发电厂与电网企业协商,在《购售电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并网发电厂应按照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的要 求,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条并网发电厂、电网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应严格执行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国家电监会2号令)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并网发电厂与电网企业应及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杜绝无协议运行和无合同交易。 第十二条并网发电厂设备参数和运行方式应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 第十三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指令和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 第十四条并网发电厂改变调度管辖设备状态和设备参数,应当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 第十五条并网发电厂按照电力监管机构制定的《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提供调峰、调频、调压和备用等辅助服务。 第四章检修管理 第十六条并网发电厂应根据发电设备检修导则和设备健康状况,编制年度机组检修计划和多年滚动规划,提交电力调度机构。电力调度机构

华北电网并网发电厂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华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要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电力安全生产方针。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并网运行的,由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包括并网自备发电厂)。地(市)、县电力调度机构及其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并网电厂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华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和结算,考核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后执行,依据考核结果并网发电厂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简称电网公司)、电力调度机构、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华北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电力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华北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电力调度规程及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应贯彻执行《华北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实施办法》及所在电网安全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健全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装置(PSS)、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 第八条重大政治活动或节假日等特殊时期电网公司应制定保供电方案和措施,并网发电厂应贯彻落实,并在进入保电阶段前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各项工作准备情况。 第九条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监管机构开展安全检查提出的各项整改措施,将整改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抄送电力调度机构,电网公司应配合并网发电厂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对于因电厂原因未按计划完成整改的,每项考核电量为并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0.1%,累计考核电量不超过并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1%。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电厂并网管理办法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电厂并网 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接入南方电网的新建电厂的并网流程与管理,保障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和电力供应,引导电源项目按照电力发展规划有序建设,促进电源和电网协调发展,提高系统供电可靠性。经广泛征求意见,南方电网公司对《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电厂并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7月29日以南方电网计[2009]79 号文予以印发,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其内容如下: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电厂并网管理办法》 为实现南方电网统一开放、结构合理、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的发展目标,按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思想现代化、管理制度规范化、管理手段信息化、管理机制科学化的要求,科学地建立和健全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网规划建设标准体系,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南方电网新建电厂并网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根据项目核准制有关要求,对原管理办法中部分条款进行相应的修编,适用于所有接入南方电网的新建电厂(含改建、扩 建电厂),包括火电厂、水电厂、抽水蓄能电站、核电站、风力发 电厂、用户自备电厂以及其他类型的电厂。 本办法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批准。 本办法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计划发展部提出、归口并解释。

本办法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计划发展部。 本办法主要起草人:余文奇、梁宇 1范围 1.1所有接入南方电网的新建电厂(含改建、扩建电厂),包括火电厂、水电厂、抽水蓄能电站、核电站、风力发电厂、用户自备电厂以及其他类型的电厂等,适用于本规定。 1.2所有并网电厂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和能源政策,符合南方电网电力发展规划的电源项目方可并网。 2总则 2.1为规范接入南方电网的新建电厂的并网行为,建立电厂与电网的平等互利的经济关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厂网分开”和建立电力市场的要求,保障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和电力供应,引导电源项目按照电力发展规划有序建设,促进电源和电网协调发展,提高系统供电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南方电网公 司有关规程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2.2电厂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新建电 厂在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完成后,必须与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或省级电网公司)分阶段签订“并网意向书”、“并网协议书”、“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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