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2018修订)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8.05.20
【实施日期】2018.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5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5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1999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
订
2018年5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职权,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决定代理、批准任免,撤销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接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坚持党管干部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任免范围
第四条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主席、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主任会议提名,分别从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职人员中决定代理主席、代理主任、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如从不是副职的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可根据推荐机关建议的人选,由主任会议提名,先决定任命为副主席、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再决定其为代理主席、代理主任、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代理主席、代理主任、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行使职权到下一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席、主任、院长、检察长为止。决定的代理检察长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条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因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由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六条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自治区主席的提名,决定任免个别自治区副主席。
根据自治区主席的提名,决定任免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
第七条根据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地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其各师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八条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决定任免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根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第九条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任免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
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设置的监狱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十条自治州、市和地区所辖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