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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验法则的司法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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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验法则的司法定位

作者:陈林林何雪锋

来源:《求是学刊》2017年第03期

摘要: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二分法的定位框架,难以呈现经验法则的复杂性与包容性。

经验法则兼具经验性与法则性,既解释事实的因果关系也评价行为。经验法则的司法功能涉及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对司法三段论大小前提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准确定位经验法则既能解释经验法则的法律审何以陷入僵局,也能为制度完善提供参考。裁判理论必须抛弃经验法则属于事实问题的刻板印象,并将经验法则的适用方法纳入进来。

关键词:经验法则;事实问题;法律问题;法律适用

作者简介:陈林林,男,法学博士、博士后,浙江工商大学特聘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法理学研究;何雪锋,男,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从事法理学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成果;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项目“司法决策的心理学研究”,项目编号:NCET-13-0512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7)03-0097-08

法官适用经验法则进行事实认定是一种普遍的司法现象,但如何定位经验法则缺少一种实质性的共识。各国法律制度与学说均承认个案事实的不确定性和法官的裁量权限,因而最终的判决需要接受法律体系之外的人类经验——包括经验法则——的检验。但具体到经验法则的内容、要求与功用,则莫衷一是。有些观点从知识的角度把握它,有些观点从规则的角度把握它,有些观点从司法证明的角度把握它,各有一套说辞而又难以在较深层面形成一致判断。就已有争议而言,将经验法则归于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首先构成一个基础判断和背景问题。一般认为,事实问题的解决仰仗于证据证明和程序规则,法官对此并无太大作为;相反,法律问题的解决则有赖于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和认知,所以法律理论总是关注如何解决法律问题而非事实问题。但既有理论分歧和实践存疑表明,经验法则的适用并不限于事实问题,更涉及法律判断和法律解释。经验法则在事实性之外还具有法律属性,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传统二分法框架无法呈现经验法则的复杂性与多面性,也无从界定经验法则的司法地位进而指导法官裁判。

一、定位失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二分法的局限性

在司法实践中,与个案相关的所有问题经常被一分为二:实体法问题与程序法问题,或者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通说认为:“事实问题之处理,应凭证据,由法院依自由心证认定之;法律问题之处理,则由法院将该当之法律适用于其所认定之事实为之。”[1](P296)基于这种区分,法官在事实问题上的作为空间很有限,因为被证据所掣肘,事实问题往往不受标榜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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