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
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湘鉴司鉴中心[2011]毒检字第XX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XX县公安局
送检人:谭XX、贺XX
委托鉴定事项:甲基苯丙胺定量分析
受理日期:2011年2月7日
送检物证材料:
1号检材:红色麻古,内层用塑料袋外层用纸袋包装,净重681.6克,取样1.0024克。
2号检材:白色晶体状冰毒,内层用塑料袋外层用纸袋包装,净重248.9克,取样1.0796克。
鉴定日期:2011年2月7日至2011年2月15日
鉴定地点: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
二、检案摘要
2010年2月1日17时许,XX县公安局民警在XX市XX区XX大酒店抓获犯罪嫌疑人李XX,并从其租住的1802房内缴获可疑物品若干。2010年2月经XX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公(X)鉴(化)字[2010]XX号鉴定:1号检材红色小药丸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毒品成分(即麻古);2号检材白色晶体状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即冰毒)成分。
三、检验过程
检材处理后,用GC/NPD进行定量分析。
四、检验结果
1、1号检材红色麻古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73%。
2、2号检材白色晶体状物冰毒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0.21%。
司法鉴定人:副教授贺XX
执业证号:4301058012
司法鉴定人:教授刘XX
执业证号:4301058011
二○一○年二月十五日
注:
1.本鉴定意见仅对本次受理的检材和样本负责。
2.送检检材取样后,剩余检材已全部退回。
3.以上所检的毒品因毒品特性(如:易潮等)重量易出现变化,上述所称重量只对本次检验负责。
4.本检验报告书未经本所或委托方同意,不得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