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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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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湘鉴司鉴中心[2011]毒检字第XX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XX县公安局

送检人:谭XX、贺XX

委托鉴定事项:甲基苯丙胺定量分析

受理日期:2011年2月7日

送检物证材料:

1号检材:红色麻古,内层用塑料袋外层用纸袋包装,净重681.6克,取样1.0024克。

2号检材:白色晶体状冰毒,内层用塑料袋外层用纸袋包装,净重248.9克,取样1.0796克。

鉴定日期:2011年2月7日至2011年2月15日

鉴定地点: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

二、检案摘要

2010年2月1日17时许,XX县公安局民警在XX市XX区XX大酒店抓获犯罪嫌疑人李XX,并从其租住的1802房内缴获可疑物品若干。2010年2月经XX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公(X)鉴(化)字[2010]XX号鉴定:1号检材红色小药丸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毒品成分(即麻古);2号检材白色晶体状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即冰毒)成分。

三、检验过程

检材处理后,用GC/NPD进行定量分析。

四、检验结果

1、1号检材红色麻古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73%。

2、2号检材白色晶体状物冰毒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0.21%。

司法鉴定人:副教授贺XX

执业证号:4301058012

司法鉴定人:教授刘XX

执业证号:4301058011

二○一○年二月十五日

注:

1.本鉴定意见仅对本次受理的检材和样本负责。

2.送检检材取样后,剩余检材已全部退回。

3.以上所检的毒品因毒品特性(如:易潮等)重量易出现变化,上述所称重量只对本次检验负责。

4.本检验报告书未经本所或委托方同意,不得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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