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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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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2016) 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课后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1.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属于()。

A.法律

B.行政法规

C.部门规章

D.司法解释

2.

下列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C.《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D.《选举法》

3.

下列是甲、乙、丙、丁四人对我国法律渊源的表述,其中,不正确的是()。

A.甲认为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B.乙认为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C.丙认为部门规章由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制定

D.丁认为司法解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4.

根据我国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法律渊源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属于其他附属性宪法性文件

B.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只能在本辖区内运用

D.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

5.

下列关于法律渊源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新增内容出题)

A.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B.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C.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D.根据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6.

下列关于法律关系的主体说法中,正确的是()。

A.在我国某外商投资企业担任董事长并居住在我国的美国人David,不能成为经济法主体

B.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机关法人,不能成为经济法主体

C.其他组织即使不具备法人资格也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

D.为了维护国家的权威性,国家不能成为经济法的主体

7.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关于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A.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在法人成立时同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同时消灭

D.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7周岁公民,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

A.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无权利能力也就谈不上行为能力

B.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不包括人格利益

C.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D.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9.

根据相关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人的行为的是()。

A.刘某死亡

B.陈某签发了一张10万元的支票

C.邓某完成某小说的写作

D.黄某的侵权行为

二、多项选择题

1.

下列各项关于法律规范种类的表述,正确的有()。

A.按照规范内容的不同,法律规范可分为授权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B.按照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分为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C.按照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范分为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

D.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具体内容则由有关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范,是委任性规范

2.

下列关于我国法律渊源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B.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C.地方性法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D.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

3.

甲、乙均为1997年1月1日出生。甲于2014年1月1日参加工作,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乙尚读高中,不能独立生活。下列关于甲、乙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B.甲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乙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4.

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的有()。

A.主体

B.内容

C.法律事实

D.客体

5.

根据规定,下列选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A.居住在法国境内的无国籍人Lay

B.在我国留学的韩国人朴民昊

C.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D.甲上市公司

6.

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有()。

A.公民的尊严

B.小说《花千骨》

C.运输行为

7.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人格利益不是法律关系的客体

B.人的行为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C.事件作为法律事实的一种,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D.创作行为属于法律行为

8.

下列行为中,不属于法律行为的有()。

A.2013年10月7日,强台风“菲特”登陆我国福建

B.2014年2月11日,刘某死亡

C.2014年4月5日,王某与宋某发生口角后,将宋某打成轻微伤

D.2014年2月14日,李某某团购了一张电影票

9.

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的有()。

A.人的出生

B.事实行为

C.自然灾害

D.时间的经过

10.

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事实的有()。

A.方某于2015年10月20日死亡

B.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C.小红将小明打成轻伤

D.肖某主张权利的次日发生地震

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 【答案】 C

【解析】

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知识点】法律渊源(法律的形式)

2. 【答案】 C

【解析】

(1)选项AB:属于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2)选项C:属于一般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3)选项D:属于其他附属性宪法性文件,由全国人大依特别程序制定。

【知识点】法律渊源(法律的形式)

3. 【答案】 D

【解析】

选项D: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的总称。

【知识点】法律渊源(法律的形式)

4. 【答案】 D

【解析】

选项D:地方政府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就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本行政区域具体行政管理事项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知识点】法律渊源(法律的形式)

5. 【答案】 D

【解析】

选项D: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知识点】法律渊源(法律的形式)

6. 【答案】 C

【解析】

(1)选项A:公民(自然人)既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居住在一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2)选项B:法人中的机关法人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3)选项D: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知识点】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

7. 【答案】 C

【解析】

(1)选项A:10周岁以上(包括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选项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选项D: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知识点】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

8. 【答案】 B

【解析】

选项B: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人格利益和智力成果。人格利益如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公民的人身、人格和身份等。

【知识点】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

9. 【答案】 A

【解析】

选项A:人的出生与死亡,属于事件。

【知识点】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二、多项选择题

1. 【答案】 B, C, D

【解析】

选项A:按照规范内容的不同,法律规范可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可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知识点】法律规范的种类

2. 【答案】 A, B, D

【解析】

地方性法规是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就地方性事务以及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知识点】法律渊源(法律的形式)

3. 【答案】 A, D

【解析】

【知识点】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

4. 【答案】 A, B, D

【解析】

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构成。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而非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知识点】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

5. 【答案】 A, B, C, D

【解析】

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1)选项AB:属于公民,这里的公民既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居住在一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2)选项CD:属于法人和其他组织。

【知识点】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

6. 【答案】 A, B, C, D

【解析】

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人格利益以及智力成果。

【知识点】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

7. 【答案】 B, C

【解析】

(1)选项A:人格利益,如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公民的人身、人格和身份等,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2)选项D:创作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知识点】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

8. 【答案】 A, B, C

【解析】

(1)选项AB:不属于法律行为,而属于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但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能够导致一定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件有:①人的出生与死亡。人的出生与死亡能够引起民事主体资格的产生和消灭,也可能导致人格权的产生和继承的开始等。②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③时间的经过。时间的经过可以引起一些请求权的发生或消灭;(2)选项C:王某把宋某打成轻微伤构成侵权,属于事实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3)选项D:李某某团购电影票,是法律行为。

【知识点】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9. 【答案】 A, C, D

【解析】

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人的行为,根据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表意行为,分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选项B 属于人的行为。

【知识点】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10. 【答案】 A, B, C, D

【解析】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包括:(1)事件:人的出生与死亡(选项A);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选项D);时间的经过。(2)人的行为:法律行为(选项B);事实行为(选项C)。

经济法(2016)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课后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侵权行为属于法律行为

B.非法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C.抛弃动产的行为属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行为

D.友谊关系、爱情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

2.

下列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事实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

B.遗嘱行为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C.向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必须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才能生效

D.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即采用到达主义

3.

2012年1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一台价值50万元的A机器设备,为此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票面金额为4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约定剩余的10万元价款于交货后的10日内付清,并以甲公司现有的B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担保。后乙公司按期交货,因为业务发展需要乙公司决定免除甲公司的10万元债务。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的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机器设备买卖行为是有偿的法律行为

B.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票据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C.甲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行为属于从法律行为

D.乙公司免除甲公司10万元债务的行为属于双方法律行为

4.

甲、乙、丙、丁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相关规定,下列各项,关于甲、乙、丙、丁实施的民事行为效力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甲订立的遗嘱,有效

B.乙购买价值5元的削笔刀,有效

C.丙接受赠与、奖励等纯获益的行为,有效

D.丁订立《合同法》规定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效力待定

5.

公务员甲欲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其一套房屋。某乙找到甲,欲出价70万元,甲拒绝。乙说:“我有你接受请客送礼的证据”,甲当真,便以7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乙实际并无甲接受请客送礼的证据。关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存在乘人之危的行为,属于可撤销合同

B.存在欺诈行为,属于可变更、撤销合同

C.存在胁迫行为,属于可变更、撤销合同

D.存在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撤销合同

6.

2013年11月11日,北京西单某商场营业员刘某,将一对价值20万元的情侣对戒(每个标价10万元),误以为是一对10万元卖给了宋某。根据相关规定,该民事行为属于()。

A.有效民事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

C.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下列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解释中,不正确的是()。(新增内容出题)

A.民事行为不因违反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而无效

B.违反法律的行为一律无效

C.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D.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8.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自行撤销

B.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人民法院可以主动干预

C.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前的行为并不因为撤销之后而无效

D.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9.

根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是()。

A.代理人甲损害被代理人乙的利益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而签订的合同

B.丙和丁签订的代孕合同

C.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戊在其患病期间写下遗嘱

D.己母患病急需用钱,庚趁机以低价购买己藏的一幅名画,己无奈与庚签订了买卖合同

10.

下列关于代理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B.代理人既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C.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意思为意思表示

D.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11.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代理与委托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代理和委托一样,受托人(代理人)既可以以委托人(被代理人)的名义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

B.委托可以是纯粹的事务性行为,如整理资料、打扫卫生

C.在代理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一般按照委托处理

D.代理和委托都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12.

下列各项中,关于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责任承担的表述正确的是()。

A.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不承担责任

B.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C.代理人与第三人平均承担民事责任

D.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3.

甲为腾飞公司的业务员,负责对外签订货物买卖合同。2013年12月31日,甲离开腾飞公司,腾飞公司当日即通知供货商翔风公司,甲已经离职的事实。2014年2月15日,甲持盖有腾飞公司印章的空白合同,与翔风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各项表述不正确的是()。

A.翔风公司不享有撤销权

B.翔风公司可以基于表见代理,主张该合同有效

C.在腾飞公司追认前,翔风公司可以催告腾飞公司在1个月内进行追认

D.腾飞公司一旦拒绝追认,则该合同归于无效

14.

下列各项中,关于最长诉讼时效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C.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

D.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算

15.

2013年11月10日,甲向乙借款20万元,约定2014年6月1日偿还5万元,2014年10月1日偿还5万元,2014年12月10日偿还10万元。2014年12月25日,甲仍未偿还。乙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起算。

A.2013年1月1日

B.2014年6月1日

C.2014年12月10日

D.2014年12月25日

16.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B.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C.国家赔偿案件,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D.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17.

李某与张某比邻而居,两人约定,为了使房屋在后的李某可以看到前方的海景,张某的房子高度不可以超过10米,李某每年支付张某5000元。后李某出国深造2年,回国后发现张某将房屋加盖为三层,高达15米。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李某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正确的是()。(新增内容出题)

A.张某打算加高房子时

B.张某房屋加高完成时

C.李某第一次向张某主张权利时

D.李某回国发现张某房屋加高时

二、多项选择题

1.

根据相关规定,下列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债务的免除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B.赠与行为属于无偿法律行为

C.票据行为属于要式行为

D.所有的民事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

2.

根据规定,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有()。

A.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

B.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原则上认定该合同有效

C.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D.继承人自继承开始后未表示放弃继承的,不能产生接受继承的效果

3.

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的有()。

A.当面交谈

B.电子邮件

C.合同书

D.沉默

4.

甲与乙约定:若乙能通过2016年CPA经济法的考试,那么甲就将其某处的一套房子赠与乙。关于该约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该约定属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C.该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

D.该法律行为未成立、未生效

5.

甲一直想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乙祖传的瓷器,乙因价格较低未同意。2014年2月,乙的父亲突患疾病,乙找到甲欲出卖该瓷器,甲得知乙父亲患病,故想以5万元购买该瓷器。乙无奈以5万元的价格将瓷器卖与甲。下列各项中,对此表述不正确的有()。

A.甲享有撤销权

B.乙享有撤销权

C.撤销权人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请求

D.在撤销权行使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如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撤销权行使期间中止

6.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对附条件民事行为所附条件的表述正确的有()。

A.可以是自然现象

B.可以是人的行为

C.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D.必须是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

7.

邵某是一名律师,根据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由邵某作为代理人的有()。

A.代理宋某订立遗嘱

B.代理发明人邓某申请专利

C.代理刘某与王某进行民事诉讼

D.代理沈某与陈某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8.

根据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也是民事法律行为与非表意行为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B.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C.通过合法的买卖、捐赠形式来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D.行纪和代理都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9.

根据相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权代理的有()。

A.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B.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C.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

D.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

10.

下列关于代理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

B.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双方法律行为

C.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为双方代理

D.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负补充责任

11.

下列关于代理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指定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所产生的

B.授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

C.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原则上发生无权代理的效果

D.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中的代理人所为的行为无效

12.

买绿豆。丁未问乙的代理权,就与乙签订了买卖绿豆的合同。根据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A.甲有追认权

B.乙有撤销权

C.构成表见代理

D.丁有催告权

13.

石某是甲公司负责向乙公司采购的业务员。2014年3月,石某因私收回扣被公司开除,但公司一直未收回石某手中盖有公司印章的空白合同书。2014年5月,石某持甲公司的空白合同书,与不知情的乙公司签订了价值50万元的合同。根据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该合同有效

B.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C.该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D.该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14.

根据相关规定,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有()。

A.甲请求某银行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共101万元

B.乙请求某银行兑付购买国债产生的本息共10万元

C.股东丙请求股东丁缴付认缴的出资100万元

D.戊请求A公司支付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企业债券产生的本息共20万元

15.

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A.甲银行请求乙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权

B.张某请求贾某支付房租的请求权

C.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D.王某请求丙企业偿还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16.

根据相关规定,下列各项中,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有()。

A.甲乙发生债权争议,甲基于其与乙之前签订的有效仲裁协议而申请仲裁

B.丙企业资不抵债,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丙企业破产

C.丁不履行生效判决,权利人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D.庚诉辛侵权一案中,共同侵权人已被通知参加诉讼

17.

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有()。

A.权利人申请宣告债务人失踪

B.权利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诉讼

C.权利人转让债权

D.权利人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

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 【答案】 A

【解析】

侵权行为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这个法律后果并非当事人自己主张(不涉及意思表示),而是由法律规定的,属于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

【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民事行为)

2. 【答案】 D

(1)选项A: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事实行为不要求有意思表示;(2)选项B:遗嘱行为属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即于意思表示完成时即可产生法律效力;(3)向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发出的意思表示,通常必须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才能生效,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作出的意思表示除外。

【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民事行为)

3. 【答案】 D

【解析】

选项D: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仅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无需他方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乙公司的行为属于债务的免除,故为单方法律行为。

【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民事行为)

4. 【答案】 A

【解析】

选项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对于其他行为(主要表现为单方行为),则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

【知识点】无效的民事行为

5. 【答案】 C

【解析】

乙的行为属于胁迫行为;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或无效民事行为。本题中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因此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知识点】无效的民事行为

6. 【答案】 D

【解析】

本来是“每个”戒指10万元,营业员却以“一对”戒指10万元的价格出售,系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知识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7. 【答案】 B

【解析】

(1)选项A: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中的“法律”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但不包括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即民事行为不因违反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而无效。(2)选项B:此处的“法律”特指强制性规范中的效力规范,即并非违反法律的行为一律无效。(3)选项C: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效力。(4)选项D:民事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亦属无效。

【知识点】无效的民事行为

8. 【答案】 D

【解析】

(1)选项A: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可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2)选项B: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干预。(3)选项C: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知识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1)选项D: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无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都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2)选项ABC:属于无效合同。

【知识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10. 【答案】 B

【解析】

代理的法律效果并非归属于行为人自身,而是由被代理人承受,所以法律要求行为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

【知识点】代理的基本理论

11. 【答案】 A

【解析】

选项A: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法律效果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在委托中,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名义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

【知识点】代理的基本理论

12. 【答案】 D

【解析】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知识点】代理的基本理论

13. 【答案】 B

【解析】

(1)选项B: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之一为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翔风公司已经知道甲无代理权,所以不构成表见代理。(2)选项D:一旦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就确定地归于无效。

【知识点】表见代理

14. 【答案】 D

【解析】

选项D: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而非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时起算。

【知识点】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15. 【答案】 C

【解析】

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题中,甲与乙约定分三次还款,2014年12月10日为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日,故诉讼时效期间自2014年12月10日起算。

【知识点】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16. 【答案】 D

【解析】

选项D: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权利人“知道”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知识点】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权利人“知道”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知识点】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二、多项选择题

1. 【答案】 A, B, C

【解析】

选项D: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不强调行为的合法性,因此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除民事法律行为外,还包括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以及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民事行为)

2. 【答案】 A, B

【解析】

(1)选项C: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发育程度相当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2)选项D:继承人自继承开始后未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此处“没有表示的”就属于默示表示,亦能产生意思表示的效果,即“接受继承”。

【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民事行为)

3. 【答案】 A, B, C, D

【解析】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选项BC)、口头形式(选项A)、推定形式、沉默形式(选项D)。

【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民事行为)

4. 【答案】 A, C

【解析】

(1)选项AB: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即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而期限是将来一定会发生的。所以乙能否通过2016年CPA经济法的考试是“条件”而非“期限”;(2)选项CD:在延缓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是效力一直处于停止状态。条件成就之后,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

【知识点】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5. 【答案】 A, D

【解析】

(1)选项AB: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2)选项D: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知识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6. 【答案】 A, B, C

【解析】

(1)选项AB: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既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2)选项CD:所附条件应具备下列特征,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条件必须合法。

【知识点】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选项A: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结婚等)、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知识点】代理的基本理论

8. 【答案】 A, B, C

【解析】

选项D:行纪是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知识点】代理的基本理论

9. 【答案】 A, B

【解析】

选项CD:属于代理权滥用。

【知识点】代理权的滥用

10. 【答案】 A, C, D

【解析】

(1)选项A: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授权的效果;(2)选项C: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为自己代理;(3)选项D: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知识点】代理的基本理论

11. 【答案】 A, D

【解析】

(1)选项A:指定代理是基于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所产生的;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所产生的;(2)选项D: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中的代理人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无效,所为的多方民事行为在经被代理人追认后生效。

【知识点】代理的基本理论

12. 【答案】 A, D

【解析】

(1)选项AD:相对人丁有催告权,被代理人甲有追认权;(2)选项B: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相对人丁(而非代理人乙)有撤销权;(3)选项C:相对人丁“未问乙的代理权”即与乙订立合同,不属于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不构成表见代理。

【知识点】表见代理

13. 【答案】 B, C, D

【解析】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知识点】表见代理

14. 【答案】 A, B, C, D

【解析】

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选项

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选项C);(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知识点】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

15. 【答案】 C, D

【解析】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选项A:是“贷款”而不是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抗辩;选项B:延付或拒付租金适用1年的短期诉讼时效。

【知识点】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

16. 【答案】 A, B, C, D

【解析】

提起诉讼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下列事项均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1)申请仲裁;(2)申请支付令;(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6)申请强制执行;(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9)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知识点】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17. 【答案】 A, B, C, D

【解析】

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其他情形。(1)选项A: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效力,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2)选项BC属于其他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3)选项D属于提起诉讼的范畴。

【知识点】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论经济法的理念

论经济法的理念 内容摘要: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的基本范畴,通过界定经济法理念,明晰当中的内涵,探索其内在价值及实现方式,有利于深化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进一步揭示经济法的本质,提炼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理念的确定在经济法实施过程中,尤其是在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过程中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理念社会本位 一、经济法理念的基本界定 (一)法理念诠释 汉语当中的“理念”一词出现较晚,最初是由日本人从德语Idee翻译(意译)而来的,是指在一定世界观主导之下的某种基本观念。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说过:“法律是人性中所蕴含的最高理性,告诉人们所应做之事,禁止人们所不应做之事。”因此,法律不能仅限于条文的表面含义,应该注重法律的思想内涵。“理念”,作为西方哲学史上一个十分重要的范畴,指的是“一个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1在历史上,不同时期的西方哲学家也给理念赋予了不同的含义。在理念论中,柏拉图剔除了“理念”一词的感性色彩,以此来表述存在于彼岸世界的每一类事物及其特性的原型、渊源,它是事物最真实的存在和极致状态,而我们所看到的此岸世界的各种事物不过是它的影子,这些事物因“分有”了理念而存在。2亚里士多德认为理念并不与事物相分离,而是与质料相结合,存在于具体的事物当中。康德认为理念是指“纯粹理性的概念”,“它在感官中是不能有任何与之重合的对象的……它们把一切经验知识都看作是由诸条件的绝对总体性所规定的。它们不是任意虚构出来的,而是由理性的本性自身发出的,因而是与全部知性运用必然相关的。最后,它们是超验的,是超出一切经验的界限的,所以在经验中永远不会有一个与先验理念相符合的对象出现。”3黑格尔认为理念可以理解为理性,也可以理解为主体——客体;观念与实在,有限与 1《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年版,第465页。 2严存生:“论法的理念——兼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3[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78—279页。

浅谈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浅谈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亚盛集团分校马永久 [内容提要]从法理学角度讲,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主要是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一直存在着诸多争论。本文通过对经济法的产生以及调整对象的转化和细化评析,认为“国家调制论”的观点比较适宜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从经济法产生上探寻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得出这种社会关系由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调整的必然性,概括出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 [关键词]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关系 一、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经济法是一个年轻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一门新兴的经济科学,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人类社会最基本、最广泛的一类社会关系,这一重要的社会关系,自有法之日起,便是各个社会、历史类型的法律规定和调整的重要内容。 经济关系是在一定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形成、并存在与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各个经济环节和领域内的社会关系的总称。在法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对经济关系不同的调整模式,即同调整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并存于一个法律部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是综合一体的调整模式,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主要是民主调整模式,民法一直是这个时期调整经济关系的一个大法。历史上行政法也调整一定的经济关系,特别在社会主义国家旧体制改革前,行政法在事实上取代了民法,几乎调整着所有的经济关系,从而形成了特有的行政法调整模式,人类社会发展到近代时期,生产更加社会化,经济关系更加复杂化,利益实体更加多元化,客观上越来越需要在保持并发挥各个社会个体独立自主性的基础上,从整体和宏观上加强对它们的经济行为的调节和经济利益的协调。这样,就必然有相当范围、相当数量的原有的经济关系以及新生的经济关系重新整合,重新划分法律调整范围,从而形成了经济法、民法、行政法共同调整经济关系。各个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但它们并不完全封闭。不能认为一个法律部门只能调节一种社会关系;也不能绝对的说一种社会关系只能有一个法律部门去调整。一个法律部门综合调整几种相互关联、相互转化的社会关系,一种社会关系由几个关联的法律部门从不同方面、不同层次上运用不同手段进行多方位的调整,这正是当今社会法律调整模式发展的新趋势、新特点。 二、资本主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转变与分工细化 资产阶级推翻封建制度后,为了发展资本主义经济,一方面对资本主义经济采取自由放任政策;另一方面对阻碍资本主义经济的行为,用法律手段进行制裁。后一部分内容是资产阶级干预经济的行为,由这一行为产生的经济关系是新出现的经济关系,也就是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资本主义私有经济在资产阶级国家里不是唯一的经济成分,除了资本主义私有经济外,还有少量的国有经济和为数不小的个体经济。资本主义国家面对不同的经济成分,采

经济法期末考试知识点总结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包括:①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这里主要指国家通过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②经营协调关系,即专指经济法所调整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它包含着经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经济竞争关系。③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是指在企业等组织内部各组织之间所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④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⑤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3、经济法律事实 (1)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体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调整关系等。 (3)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机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内部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自然人。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权利(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债权、知识产权)、经济义务(履行经济职责的义务、依法从事经营的义务、接受合法监督的义务、依 法纳税的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 (4)经济法律事实的概念:经济法律事实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经济法律事实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直接原因。这种现象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3、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特征:营利性、法人性、法定性。 5、公司的种类 主要有三种: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其中公司制企业主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有限性是指股东都以其出资的多少对公司负责,而没有对公司的债务清偿的无限连带责任。 6、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责任的有限性、封闭性、设立程序较为简便、组织机构的设置比较灵活、人资两合性7、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1)股东人数50人以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②缴纳出资的期限,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③出资方式,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物资作价出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出资。④货币出资额的要求,全体股东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3)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8、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9、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是指其全部资本划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股东人数的限制性、资本的股份化和形式的证券化、责任的有限性、信用基础的资合性、经营状况的公开性。

谈谈对经济法的认识

从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的过程,谈谈对经济法的认识。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见,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国家干预,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基本内涵。 马克思和恩格斯曾提出一个极其重要的命题:“我们仅仅知道一门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也就是说,对于任何一门学科我们都要考察其历史和根源,只有把握了经济法的成长道路,才能放眼学科的未来发展,才能避免“朝菌而不知晦朔”的局限。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出现是在资本主义垄断时期的近代社会。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其出现有深刻的法律文化、政治、经济原因和理论背景。 一、经济法产生过程中的文化因素 钱穆曾谓:“文化异,其学术亦异。”经济法学理论的诸流竞起,与经济法的法律多元性息息相关。 人类进入二十世纪后,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是两次世界大战和30年代的世界性经济危机,经济法学界把资本主义经济法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即;一、战时经济法;二、经济危机对策法;三、复兴经济法,认为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刺激产生了第一批经济法。世界大战是资本主义矛盾的总爆发,带来的不仅仅是经济危机、政治危机,也是一场法律危机,经济法是资本主义矛盾的必然产物。从文化心理来

说,战争有加强国家为中心的凝聚力的天然倾向,国家在战争期间以经济法规作为社会动员的利器是为时事所趋,顺理成章。 经济法首先在德国产生有深刻的文化背景,这是法学界公认无异辞的定论。金泽良雄说:“经济法之所以在德国产生,这是适合了德国的学术土壤,这些新的法律现象对于德国法学中所表现的的追求概念结构的缜密性和理论上的精辟性来说,的确是个理想的研究对象。”二、经济法产生过程中的政治、经济因素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必然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经济法亦是如此。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带动了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化和国名经济部门的不断增多,尤其是市场经济法的发展要求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在顺应市场经济法发展的同时克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消极因素。这就从客观上为以国家干预为中心的经济法的出现提供了条件。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法的发展,国家干预经济生活成为了一种必然,是经济法产生的政治原因。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干预,国家关于经济运行是国家管理经济的基本职能,体现了“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的重要作用。在市场经济具有诸多缺陷的情况下,国家干预成为了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一个有效保障。 三、经济法产生过程中的理论背景 任何一种法律现象的产生都有其深刻的理论背景,关于经济法的学说和法学观点是经济法产生的理论背景。经济法首先在德国产生,德国的经济法学说经历了“工业法”时期、经济法学初创时期的理论

浅论经济法的现代性

浅论经济法的现代性 摘要:本文认为,经济法具有鲜明的现代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在历史和时间纬度上,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政府干预失灵的特定历史下产生的法律部门。它并非是政府干预出现伊始便产生,而是在政府干预失灵后为解决政府干预失灵应运而生。第二,在内在精神追求上,现代经济法具有双重职能。它不仅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有效手段,也是政府干预的约束和规范,是政府干预法治化和市场秩序优化的必然需求。同时,现代经济法法益保护也具有双重性。既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又兼顾市场经济个体私利的保护,实现社会公益和个体私益的最大协调和平衡。经济法的现代性是经济法独立于传统私法和公法的显著特征,对全面认识经济法的特征和功能,论证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不可估量的理论意义。 关键词:经济法产生条件历史起点内在精神追求现代性 一、引言与解题 社会是法律发展的基础,法律的产生从根本上说,是受一定的社会需要所制约,立法者必须以社会客观事实为基础,以事物的本质为前提,以事物的必然性为依据。马克思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1,他还指出:“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2,“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3。因此,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是法律创制活动的深厚渊源,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也直接同社会经济生活相关联。研究经济法的现代性,必须首先理解经济法起源的社会历史基础,理解经济法的成长机理。亦就是说,经济法是在什么样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这些社会历史条件有何特点?这些社会因素和条件是怎样影响并作用于法律生活从而形成了经济法(部门)?要回答这些问题,有必要从市场经济和国家干预的关系入手,正是在这里,我们可以发现经济法现代性的历史奥秘。 长期以来,经济法学界在系统研究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条件这方面,著述较少,较早对此有过专门研究的著作仅有两本:一是张守文,于雷合著的《市场经济和新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93年版),二是周奎正等人合著的《中国当代经济法论纲》(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93年版)。此后,纷繁众多的各类经济法教材对

现代经济法知识概述

第一章法调整经济关系的一般理论 1.经济法:在理论上,对于经济法含义的理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从狭义上看,经济法是以国家干预经济为主要特征,以协调社会整体利益为主要内容的独立的法的部门;从广义上看,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所有法的部门的总称。 2.法的含义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经济关系是指以某种生产资料所有制为基础,人们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4.市场失灵:1、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市场对经济的调节是无计划的,盲目的)2、市场调节的滞后性(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调节)3、市场调节的局限性和惟利性(眼前利益和经济利益环境、资源、社会公益)4、市场调节会导致贫富悬殊,两极分化(贫富悬殊与社会稳定)5、市场经济会产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微软垄断案、柯达的价格战略)5.经济法是国家运用公权对私法领域进行调整的法,它以规范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行为为目标,以保障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为宗旨。它一方面限制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强调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扩大政府的经济职权,强化国家对经济的干预。经济法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产生,并不是对民法、行政法的否定,而是为了弥补它们的不足,更好地发挥和完善市场调节机制的作用。 6.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特征 商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商事主体的组织和商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商事主体,是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与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独立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商法上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商事主体的特征:(1)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2)从事营利性营业(3)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活动,并以法定范围的财产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7.在我国,商事主体根据其法律责任及组织形态的性质,一般可以分为三类,即商个人、商非法人组织和商法人。 8.商个人。又称商自然人、个体商人,是指依法取得特定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独立从事商行为,并在商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从本质上讲,商个人也是法律拟制的人。按照现代商法的观念,它可以表现为一个自然人,也可以表现为一个户。作为一个法律上拟制的主体,它与民法上的自然人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商个人除享有一般民事权利外,还享有商法上的权利,但与自然人人身相关的许多权利(如结婚权、选举权等)并不享有;(2)商个人有权从事商行为,一般自然人不能从事商行为;(3)商个人可以在自己的本名之外设定自己的商号,并对其商号享有法定权利。 9.商非法人组织。它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成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在我国,它由《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 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目前,我国调整合伙企业的法主要有《合伙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由企业法人出资设立,可以独立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但企业法人要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10.商法人。在我国一般称为企业法人,它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设立,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组织。商法人与其他法人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以营利为目的设立,依法有权从事商事活动。

(完整版)第一章经济法概述习题及答案

一、填空题[参考答案] 1、任何一种经济法律关系都有三个基本构成要素,即主体、( )和( )。 2、我国民法将法人分为法人和( )法人两大类。 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和( )。 4、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包括( )和( )。 5、作为法律事实中的行为,包括市场经营行为、( )、( )和经济违法行为。 6、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有物、( )、货币与有价证券、( )和管理对象。 7、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 )和市场之间的经济关系。 8.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对市场活动进行组织、管理、( )和调控过程中,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具有( )内容的经济关系。 9、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中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具体包括有综合经济管理机关、部门经济管理机关、( )、( )和经国家特别授权的经济组织。 10、经济法律事实按其与经济法主体自觉意志的联系可分为( )和( )两大类。 [参考答案] 1、内容客体 2、企业非企业 3、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 4、完成一定的工作提供一定的劳务 5、经济管理行为经济仲裁、司法行为 6、智力成果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权利行为 7、国家 8、监督权利与义务 9、职能经济管理机关经济监督机关 10、事件行为 二、单项选择题[参考答案] 1、下列关于法人的论述,第()项是错误的。 A、法人必须依法设立 B、法人必须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C、法人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名称和场所 D、法人可以承担有限责任,也可以承担无限责任 2、下列第()项经济法主体具有法人资格。 A、个体工商户 B、公司 C、农村承包经营户 D、个人合伙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 A、所有经济法律关系 B、各种经济关系 C、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 D、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4、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总是由一定的()所引发的。 A、当事人的要求 B、事件 C、行为 D、法律事实 5、自然灾害属于()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A、事件 B、行为 C、不可抗力 D、非故意行为 6、经济法律关系是()对特定经济关系调整的结果。 A、道德伦理 B、风俗习惯 C、经济法 D、党的纪律 7、经济法律关系的实体内容是()。 A、主体 B、客体 C、内容 D、权利义务 8、()是经济法主体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 A、国家机关 B、企业法人 C、企业内部组织 D、公民个人 9、经济权利是由()所确认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试论经济法的经济性特征

试论经济法的经济性特征 【摘要】无论在经济法理论的研究,还是在整个经济法体系的构建中,对经济法的特征的探讨与定位都是一个举足轻重的焦点。它关乎经济法的法律地位,以及它在整个法律框架中的存在必要性问题。本文在汲取了我国经济法学者的研究成果以及适当应用经济学理论后,认为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在于经济性,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以强调经济性在经济法特征中的特殊地位。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性HHI指数技术规范 自上世纪80年代我国开展经济法研究以来,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的特征作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审视当前经济法学界,大部分的经济法学者仅仅运用传统的法学分析方法,通过经济法与传统法律部门的比较,试图揭示经济法的特征。然而,毕竟经济法是一门与传统法律部门差异极大的法律部门,这样的研究方法有它固有的局限性,唯有将经济法置于整个市场经济,并将其与经济学的经典理论紧密结合,才能更加深刻地揭示经济法的特征。 分析经济法规群的共同特点,笔者认为经济性是而且应该成为经济法的本质特征。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对经济法的经济性进行论述,这也是笔者的一点思考。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性 分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我们可以将其归纳为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以及社会分配关系。 从市场主体调控关系来看,国家为了维护市场的有效运行和整体利益,通过市场准入制度等制度,对市场主体进行经济调控。以《商业银行法》为例,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上主要经营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由于金融业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安全至关重要,为了保障商业银行的安全性,国家对商业银行的设立规定了极为严格的准入条件。《商业银行法》第13条以严格的准入制度对金融业做出了调整。商业银行在设立后仍要受到持续调控,由于商业银行主要是经营负债业务,负债率就是一个极为关键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新《巴塞尔协议》做出明确规定,要求各成员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高于8%。我国也根据这一协议做出了相应的要求。这些规定无不显示出经济法对现代经济关系的积极调控,也可以说,正是由于这些经济关系的重要性,才引发了国家通过经济法进行有效的调控。 此外,国家为实现一定的产业布局调整以及社会公平目标,也经常通过产业政策、再分配政策、财政政策等对经济发生作用。这在日本等发达国家集中表现为《产业政策法》《结构不景气法》等法规。无论是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哪一方面,源于经济法的产生正是客观经济关系出现而传统的民法、行政法都无力调控,它们天生就具有强烈的经济性,这也内在地决定了经济法具有经济性,并且经济性理应成为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二、经济法调整工具的经济性 经济法的发展与干预主义的出现密切相关。干预主义的经济学基础是凯恩斯主义。但干预主义并没有提出可供操作的干预经济的调控工具。随着西方市场经济以及经济学理论的发展,西方国家逐渐提出了操作性极强的调控工具。

2020中国经济法现代化的若干思考

中国经济法现代化的若干思考 现代化既是理解本世纪中国历史的主轴,也是下世纪国人孜孜不倦的目标。值此世纪之交,很有必要对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问题进行研究。我们拟对中国经济法的现代化予以探讨。 一、传统经济法向经济法现代化的嬗变 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肇端于19世纪末,距今已有百年历史,大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上世纪末至本世纪60年代中叶,我们谓之“传统经济法”;从60年开始至今,经济法的演进则呈现出现代化的发展趋势。考察各国传统经济法的产生,虽然因受该国特殊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因素的影响而有所不同,但大都体现了危机对策法的特色。德国在本世纪初颁行的《卡特尔规章法》、《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实际上是迎合了被第一次世界大战破坏了的德国经济的需要,而1929—1933年爆发的世界经济危机又是导致罗斯福实行新政,颁行经济法(如1933年的《紧急银行法》、1938年的《农业调整法》)的最主要原因;而“二战”以后至60年代中叶各国出台的各种经济法,如英国的《塔夫脱-拉特克列夫修正案》,美国的《就业法》,其主旨亦大多在于振兴被战争破坏了的经济。由于传统经济法大都是各国政府基于严峻的经济现实而采取的对策性方案,因而呈现三个极为明显的特征:(1)完全理性的假设。完全理性的假设是传统经济法法哲学的认识论基础,所谓完全充分理性假设是指“人类理性具有至上的地位,因此,凭借个人理性,个人足以知道并能根据社会成员的偏好而考虑到建构社会制度所必需的境况的所有细节”。〔1〕由于对人类充分理性的崇奉和仰赖,故传统经济法认为由一批具备完全理性的人类精英所组成的政府是可以无所不能的,而这无所不能的政府是有能力左右社会发展的过去、现在和未来。(2)全面干预。全面干预是完全理性假设的逻辑延伸。正因为这样的政府是由一批具备完全理性的社会精英所构成,它便有能力对社会的各种因素予以精确的计算,并对社会发展可能发生的各种变数进行准确预见,从而它便有资格对社会各个层面进行统一的安排或干预,在此种意识的推动下,又适逢凯恩斯在西方世界掀起了以国家干预为主旨的经济革命。缘于此,传统经济法便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的全面干预,比如罗斯福新政颁行的经济法,其涉及领域就非常广泛,涵盖了货币金融(如《存款保险法》)、工业(如《全国产业复兴法》)、农业(如(农业调整法))等社会各个重要的经济层面。(3)经济控制权的高度集中。全能政府理念必然导致权力拥有者高人一等的精英意识,即认为唯有社会精英才可以把握时代脉博和市场动向,而其他平民大众则难以承负发展社会的重任。于是决定社会发展的经济权力只能依托于建构全能政府的社会精英,从而经济权力的高度集中便成为传统经济法一个重要的表征。这可从近代许多西方国家都对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功能的漠视得以佐证。 尽管传统经济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危机对策法,但是我们也不得不肯定传统经济法所表现的三个特征在特定情形下具有一定的存在的合理性的。然而当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危机现象业已消除或者已发生变化,而传统经济法依然运作如故的话,那么它便难以适应业已变革了的社会。进入60年代后半叶,西方

经济法大纲(会计学专业)

《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编码:12120203k109 课程性质:专业基础课 学分:3 课时:54 开课学期:第二学期 适用专业:会计学 一、课程简介 《经济法》是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必修课程,会计学专业开设的一门专业基础课。本课程主要阐述我国经济活动中重要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内容包括:经济法基础理论、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市场规制法、金融法律制度、经济仲裁和诉讼法等。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和领会国家规范经济活动中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掌握我国经济法学的基本理论和知识,运用所学知识,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并处理有关的经济法实务问题。 二、教学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应实现以下目标: 1、使学生了解法学的基础知识;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掌握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征和基本原则以及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构成要素和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方法。 2、使学生掌握市场主体法、市场行为法、市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知识;熟练掌握常用的重要的经济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3、使学生掌握对相关经济纠纷进行案例分析的基本知识。从了解、理解、掌握、运用等层次阐明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在知识、能力、素质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要求,特别是所能掌握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创新创业能力。 三、教学内容 (一)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主要内容:经济法的概念、特征及其调整对象;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的历史沿革;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要求:了解经济法的地位、作用;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渊源;掌握经济法法律关系及经济法的原则。 重点、难点: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律关系。 教学方法:多媒体课堂教学;理论讲授与案例分析;课后作业。 (二)第二章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主要内容: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法》的适用范围。

现代经济法基础知识考试(doc 6页)

名词解释: 有限责任公司:已发设立的,有一定数额的股东出资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一起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P342)点击合同:系指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人通过计算机程序预先设定合同条款的一部分或全部,以规定其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对人必须点击“同意”后才能订立的合同。 (P369)电子支付:美国将电子支付定义为电子支付是支付命令发送方把存放于存放于商业银行的资金通过一条线路划入受益方开户银行,以支付给受益方的一系列转移过程。我国给出的定义是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 P305电子签字(名):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或多方可能远隔万里而或不相识,甚至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自始自终不见面,传统的签名方式很难应用于这种交易,因此,人们探索采用一种电子机制来相互证明各自的身份。这就是电子签名。 电子签字系指一种电子形式的数据,这种数据或含在数据电文之中,或附加在数据电文上,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它可用于鉴别与数据电文相关的签字人和表明签字人认可的包含在数据电文中的信息。 (P212)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约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变更、撤销要约的内容。 论述题: 一、(P171)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 答:1、合伙企业债务的对外清偿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里主要包含四方面的要求: (1)、清偿标的,必须为到期债务。未到期的债务,债权人不得依据此条请求清偿。 (2)、清偿顺序,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前者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能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清偿。 (3)、合伙人的可执行财产,是指其个人财产中,出去其本人及其家属生活必须品,已设定抵押权、质押权的财产后剩余的部分。 (4)、债权人可以以合伙人中的人(一个或者数人)请求偿还全部债务。 2、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与追偿 (1)、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合伙人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二、(P7)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三、(P41)消费者权利体系 四、(P16)经济法、商法、电子商务法的关系 考点: 一、民商法的基本原则

浅析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浅析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论文摘要我国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必须确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这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明确经济法定义的前提与基础。在当前的形势下,必须把国家宏观调控关系、市场管理与规制关系、社会公用关系以及可持续发展关系纳入到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畴中来,成为其具体内容,才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稳定、可持续发展。 论文关键词经济法调整对象具体内容 一、确立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原因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确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保障经济法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作用的必然要求,也是明确经济法定义的前提与基础,更重要的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健全的重要步骤。同时,明确经济法调整对象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下面具体说明: 首先,确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明确经济法定义的前提与基础。我们都知道,一部法律要想在现实社会中起到预想的作用,达到预设的目的,必须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也就是说有明确的

内涵和外延,如果达不到此标准,该法律就不成法律,更不用说其效力大小了。调整对象,顾名思义就是某一法律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当然在经济法中也不例外,它也是经济法的重要而不可或缺的内容,因此要想有一个全面而具体、正确的经济法定义,必须明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这也是民法等其他法律给我们的启示。只因为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如此重要的地位,因此学术界对其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和分析,但结果是每一个研究都有自己的观点,调整对象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各有说辞,这种现象一方面反映出该问题的重要,以及我国学术界的活跃程度,但另一方面也不免造成了研究的混乱与模糊不清,甚至对初学者有误导作用。 其次,确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重大的实际意义。我们应该明确一点,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为了解决法律对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如何进行调整的问题,那么,明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能够明确被调整者自身内在的规律对法律的要求,也就是说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市场规律对法律的要求,尤其是对经济法的需求,这样一方面可以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考研经济法学专业就业方向及前景分析

考研经济法学专业就业方向及前景分析 一、专业介绍 1、学科简介 经济法学是一级学科法学下设的二级学科。此学科在法学体系中是一门新兴的、独立的学科主要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新中国的经济法学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与国外同类学科相比,我国经济法学的研究,无论是在发展速度还是在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从总体上来说,都是处于领先的地位,因此举世瞩目。经济法的研究成果,对于推动我国经济立法、经济守法和经济执法起着巨大的作用。在中国未来的法制和法治发展中,经济法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2、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能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较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较深厚的经济法理论知识,能胜任经济法学教学研究、经济行政司法工作和企、事业法律实务,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品学兼优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且能较好地掌握马列主义理论,有较扎实的经济法、商法理论基础;重视理论与社会实践结合;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和从事经济法律实务工作能力的专业人才。 3、考试科目 ①101 思想政治理论 ②20 1 英语一或203 日语 ③607 经济法学 ④802 法学综合 4、研究方向 01 经济法 02 商法 03 金融法 (注:以上以华东政法大学为例,各院校在考试科目、研究方向上均有中也有所不同) 二、经济法学就业前景 随着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制建设也处在一个迅速发展和逐步完善的时期,特别是我国“入世”以来,社会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各经济组织、律师事务所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尤为突出。 法学专业对人才高素质、高学历需求较高。他们不仅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还要有深厚的专业知识背景和跨学科的行业知识。随着近年来对法学人才的学历要求越来越高,法学类专业毕业的本科生就业情况并不乐观。但高学历的法学专业研究生,特别是与经济、国际交往相关联专业的研究生,就业前景广阔。 经济法学就业方向 在法学类专业中就业率最高的是经济法学。主要到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政策研究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从事经济分析、预测、规划和经济管理工作。 法学专业是朝阳学科,从社会需要来看是大有发展前景的。从法律系毕业生就业现状来看,学生拥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能够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与经济法学有关的职业证书:

经济法考试题

绪论 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 1.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法学 学科。 2.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特点社会关系,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即市场——社会——政府的关系。 3.经济法产生的标志,美国1890年的《谢尔曼法》(反垄断法)、德国1896年 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4.摩莱里和德萨米分别在《自然法典》和《公有法典》中认为经济法是分配法, 他们的经济法理念都体现国家对经济关系干预的思想。 经济法学的体系 1.经济法总论,或称经济法基础理论,是经济法学总体上的、具有共通性的理 论。经济法总论包括本体论、发生论、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范畴论等诸论。 2.经济法分论,是对经济法各类具体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的分析与分解。 经济法的各类具体制度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宏观调控制度,包括财税调控制度、金融调控制度、计划调控制度等;另一类是市场规制制度,包括反垄断制度、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等。 经济法的概念和历史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经济法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2.界定调整对象的意义:(1)有利于有效提炼经济法的概念,进一步研究经济 法的特征、宗旨、本质、原则、地位、体系等理论问题。(2)有利于界定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3)有利于界定经济法的主体类型以及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制度安排。 3.两个失灵的问题:(1)市场失灵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妨害竞争、信 息不对称、垄断、公共物品、外部效应、公平分配、币值稳定等。(2)政府失灵问题,信息不足、不透明不公开、权力滥用、腐败寻租、体制不健全、机制不畅。 4.在解决两个失灵问题的过程中,形成了两类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 关系,他们是传统发所不调整的。 5.宏观角度,自洽性:市场失灵-结构失衡-经济失衡-宏观调控-政府失灵-依法 调控-宏观调控法 6.微观角度:市场失灵-竞争失效-市场失序-市场规制-政府失灵-依法规制-市场

经济法

经济法 一、总论 1.经济法产生的时间、国家(P8):现代经济法产生于西方国家从市场经济向垄断阶段过渡时期,集中体现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德国等国制定的有关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文件。美国的铁路、石油、钢铁等行业出现了托拉斯组织《谢尔曼法》;德国的卡特尔,1896年世界上最早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进行限制,“经济法的母国”,1906年德国在《世界经济年鉴》中正式使用“经济法”一词。 2.中西经济法产生特点的差异(P13):(1)我国经济法产生较晚,迄今只有30年;(2)我国经济法直接从计划经济发展而来,没有经历自由市场经济阶段,是国家推动的结果;(3)由于市场失灵,经济法是为了弥补民商法的不足;(4)在经济法内部,西方国家是市场规制法最先产生,宏观调控法产生相对较晚,我国是两大领域法律同时发展;(5)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之后,我国的经济法发展异常迅速,这说明了经济法存在的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只有与市场经济相联系的经济法,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 3.行业协会的经济法地位(P56):行业协会的中介性、公共性、自律性等特征形成了起独特的功能,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市场失灵”,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政府失灵”。对“两个失灵”问题的有效克服,决定了行业协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经济法上的经济管理主体而存在。 4.经济法责任含义的理解(P76):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主体从事经济法违法行为或基于经济法的直接规定而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经济法责任的承担着是经济法主体,包括经济管理与被管理主体,但不同于经济法主体的责任。,一般情况下,经济法违法是承担经济法责任的前提。 二、竞争法 1.回扣与折扣的区别(P163): 回扣: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帐外暗中: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做假帐等。 折扣: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经营者或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 折扣是合法行为; 区别:帐外暗中还是明示入账。名为折扣但不明示入帐,实为回扣。 2.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奖金额(P162):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指有奖销售中最高单项奖) 非现金物品或其他经济利益,按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服务正常价格折算。3.商业秘密的特征(理解)P158: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适当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 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下列信息不具有秘密性: 所属领域从业者一般常识或行业惯例;

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内容提要】对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存在着两个主要问题:一是经济法的外部独立性问题,即经济法是否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一是经济法的内部结构性问题,即经济法具体调整哪些对象。解答好上述两个问题,应该可以解决法学界对此问题的长期论争。【关键词】调整对象/独立的调整对象/具体的调整对象……一、引言自从法学界提出“经济法”这一命题后,论争与质疑就一直伴随着经济法的整个发展历程。这些论争最为根本的分歧集中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上,笔者将之归结为两个主要问题:其一,经济法是否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其二,经济法有哪些具体的调整对象。从逻辑上看,第一个命题解决经济法的外部独立性问题,第二个命题解决经济法的内部结构性问题。两个问题密切联系,缺一不可。可以说如果能够很好地解答这两个问题,应该可以解决关于经济法理论的长期论争。然而我们又深信,这一定是两个十分难以澄清的“理论死结”,否则也不会令如此之多睿智的学者们感到困惑。以下文字是我们对上述两个问题予以解答的尝试。二、经济法是否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一)两种截然相反的回答根据对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的基本看法,我们可以将以往观点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否认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下称“否定说”);另一类是承认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下称“肯定说”)。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人们熟悉的较为典型的否定说有以下几种: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注:王家福:《综合经济法论》,《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3页。);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注:佟柔:《学科经济法论》,《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21~227页。);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分支,即“经济行政法”。(注:梁慧星等:《经济行政法论》,《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29~194页。)作为对否定说的回应,我国部分经济法学者对独立调整对象问题作了肯定性的回答,其中又可以分为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20世纪80年代,主要有: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注:陶和谦主编:《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5~8页。);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注:陶和谦主编:《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第11页。)第二个时期是1992年以后,主要有:1.经济协调关系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注: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7页。)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注: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3.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注:刘文华主编:《新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4.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因国家调节而引起的,以国家(其代表者)为一方主体的社会关系。(注: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7页。) 5.社会公共性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注: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26~27页。)经济法学界对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独立性问题多持肯定态度,但80年代的观点有“大经济法”之嫌,而且对“独立性”的关键问题,比如与行政法的分野,基本上不作回答,故难以令人信服。92年以后的观点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在这些论著中基本上都有经济法与行政法、民商法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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