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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肖像权许可使用协议

合同编号:

肖像使用方(以下简称为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肖像授权方(以下简称为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现就甲方使用乙方肖像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许可内容

1.1、乙方许可甲方使用乙方肖像,用于甲方。本协议甲方同时包括甲方的关联公司或其分公司、子公司。

1.2、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由甲方自行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拍摄带有乙方肖像的照片、图像、视听资料等作品,并同意甲方以适当方式将该等作品用于甲方的各项业务及宣传活动。

1.3、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对带有乙方肖像的作品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修改。第二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甲方应当依据本协议约定的用途妥善使用乙方肖像。

2.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安排在时间内拍摄完成带有乙方肖像的作品。

2.3、乙方许可甲方依据本协议约定使用其肖像,并同意甲方拥有对带有乙方肖像的作品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和知识产权)。

2.4、乙方对本协议的签订及其内容,以及签订、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接触到的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或其分公司、子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客户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2.5、乙方承诺,不再自行或许可他人拍摄与本协议项下作品相同或类似的作品并用于与本协议相同或近似的用途。

第三条费用及支付方式

3.1、依据本协议甲方支付乙方报酬为¥元(人民币大写元)。该报酬已包含肖像权使用费、拍摄广告的劳务费、交通费等本协议项下肖像权许可使用事宜所涉全部费用。除上述费用外,就甲方(包含其关联公司或其分公司、子公司)对乙方肖像的使用,乙方及其他方不得再主张任何费用及报酬。

3.2、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拍摄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以□现金□汇款的方式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本协议报酬。

3.3、若根据本协议约定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或承担赔偿责任,则甲方有权从上述报酬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不足部分另行追偿。

第四条违约责任

4.1、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元,并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相应损失。

4.2、如乙方违反本协议关于保密的约定,乙方应承担本协议第4.1条约定的违约责任。

4.3、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完成拍摄,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并应按本协议第4.1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不可抗力

5.1、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本协议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法定情况。

5.2、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5.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受影响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协议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5.4、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协议中止履行日或以上时,甲乙双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书面通知对方。

第六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6.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

6.2、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种争议解决方式:

(1)将该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6.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协议未涉仲裁或起诉的其他部分。

第七条协议生效及其他

7.1、本协议自甲方签字盖章且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7.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3、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7.4、本协议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协议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和协议。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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