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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仲裁员如何履行职业道德-精选word文档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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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如何履行职业道德

仲裁员不是一项荣誉,更不是一项待遇;而是一种资格,是因个人名誉而获得的处理当事人纠纷的资格;更是一种责任,是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清楚的划分并因之而担负的心理责任。因此仲裁员的工作辛劳又有趣、荣耀又繁琐、神圣又卑微,需要耐心、胆识和智慧。那么仲裁员应该如何履行职业道德是什么呢,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

一、名誉是仲裁员的上岗证

名誉是一个人几十年如一日在工作、学习、为人、处事的过程中积累沉

淀的能力、品德、学养的精华。《仲裁法》对仲裁员设置了较高的门槛,不仅

从学历上高要求,从相关行业的实务经验上更是严要求。可见,能受聘成为

仲裁员是对个人能力、学术造诣、社会影响等与个人名誉相关的因素综合肯定

的结果;当事人选定仲裁员来对他们的纠纷进行公断,也是出于对仲裁员名誉的认可。

可以说,名誉是仲裁员的上岗证。故而在执行仲裁员工作职责的过程中或

者仲裁员自身的本职工作中,都应当高标准、严要求,像爱护眼睛一样爱惜自

己的名誉。

二、仲裁员要遵守执业道德

按照法律的规定,仲裁员不是一项固定的职业,也没有恒定的身份,看似

处在一种谁也管不着的环境下,但仲裁员身上有责任,这就注定仲裁员要完成

一定的义务。我国刑法修正案六规定了“枉法裁判罪”,惠州仲裁委员会也规

定了仲裁员必须勤勉办案、保守秘密等行为规范。全国近200家仲裁机构都有

各自的仲裁员守则。因此,归纳起来仲裁员的执业操守有以下几点:

(1)廉洁、公正。廉洁是指仲裁员不利用仲裁权谋取个人私利,不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及提供的任何利益。公正是指人们之间的权利或利益的合理分配

关系,如果人们之间的权利或利益分配过程、分配方式和分配结果是合理的,

则称之为公正;反之,则称之为不公正。廉洁是公正的前提,但廉洁不等于公正。公正不仅要求仲裁员廉洁,还要求仲裁员正直、诚实,有科学精神,坚持辩证

唯物主义,防止主观片面性。廉洁公正是仲裁公正的基础与保障。仲裁员要对

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权利作出终局裁决,关系重大,惟有廉洁公正,方能担此重

任。《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规定:“仲裁员单独会见当事人,接受仲

裁当事人财物的,仲裁委员会有权将其解聘或除名”。

仲裁员要做到廉洁、公正就必须过好“三关”。

一是过好金钱关。仲裁权力很大,仲裁员要能战胜诱惑,敢于并善于拒绝。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为一时贪念透支长久的快乐和宁静,得不偿失。从更高

的层次上说,廉洁自律反映了一个人的耻辱感和尊严意识,有尊严感的人,有

骨气,讲操守、自尊、自爱,珍惜自己的名誉,不管监督是否到位,都会严格

自律。

二是过好人情关。“情大于法”的观念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在这种情形

下拒绝“人情”、“关系”比拒绝物质利益的诱惑、拒绝权力的干扰更困难。

但是,仲裁员履行仲裁职责期间必须坚持独立、公正、公平,如果认为人情、

关系干扰难以排除,或者公正仲裁会伤及感情、关系,就应拒绝接受指定或选定。一旦接受选定,就应该秉公办案,不能照顾人情和关系。因此,仲裁员应

该有固执择善精神,拒绝人情的干扰,秉公办案。

三是过好荣辱关。仲裁员要有担当责任、主持公道的勇气和魄力,有胆有识。敢于追求正义,不怕困难、风险和压力。仲裁员既要小心、耐心,又要有

决心、有毅力、保持自己的立场不动摇。不要谁厉害、谁闹得凶,谁有背景、

有势力,就偏向谁。不要因害怕批评、质疑,就不敢作判断,不敢写明自己的

意见与理由。只要仲裁员相信裁决是凭着良知、事实、法律、公平公正作出的,就不必顾虑当事人有没有背景、闹不闹、告不告,“当断则断”。

(2)勤勉、认真。仲裁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应把当事人的授权视作病人将治病的权力交给医生,责任重大。要兢兢业业,一丝不苟,认真核实证据,查

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平公正地解决争议,方能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与期望。

做好仲裁工作,不仅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尽自己所应尽,所能尽的一份责任。仲裁员应该清楚,许多争议由于案情复杂,材料繁冗,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往往是现象掩盖本质,真伪莫辨,稍有不慎

就可能出现判断错误,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优秀的仲裁员总是唯恐自己不能细致入微、客观全面地审查判断证据;唯恐自己不能运用证据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唯恐自己不能实事求是、正确适用法律、客观公正地作出裁决。那种认为仲裁不过是兼职工作、无足轻重

的想法,那种不认真阅卷、庭审、评议、制作裁决,得过且过的态度,那种对

待仲裁漫不经心、疏忽大意、草率从事的做法,正是仲裁工作之大敌,应该努

力克服。

(3)守时、保密。仲裁与法院最大的区别在于专家断案、注重效率,这也是仲裁管辖范围决定的——经济生活中,时间就是金钱,时间就是效益。因此,

仲裁员在裁断案件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仲裁规则》对于期限的规定,在追

我国仲裁员法律制度的构建

我国仲裁员制度的构建 一、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现状 从表面上看,我国法律对仲裁员的责任制度作了较为“全面”的规范,内容 涉及仲裁员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行业责任。 (一)仲裁员的民事责任 我国1995 年《仲裁法》第38 条规定:“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 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或者由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仲裁法》第34 条第四项规定的情 形为“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第 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 法裁决行为的”。 由上述法条可见,尽管《仲裁法》第38 条笼统地规定了仲裁员应当承担法律 责任,而并未将此法律责任明确为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 不应当予以排除,因此,可以将其理解为对仲裁员民事责任的规定。 (二)仲裁员的刑事责任 根据罪行法定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追究刑事责任。因此, 笔者认为,目前在我国,仅有2006 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六)》涉及仲裁员的 刑事责任,而我国《仲裁法》第38 条所规定的仲裁员的“法律责任”不应当包含 仲裁员的刑事责任,其应当作狭义理解,仅指仲裁员的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六)》第20 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 作为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 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 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07 年9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将此罪 命名为“枉法仲裁罪”。 (三)仲裁员的行业责任 我国《仲裁法》第38 条不仅仅对仲裁员的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还对仲裁员的行业责任作出了规定,即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情节严 重的,或者有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的,除了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外,还应当承担行业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由此可见,仲裁员承担行 业责任的情形同民事责任一样,要么是“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 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要么是“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 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此外,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2 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仲裁员,仲裁工作 人员管理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对违法违纪仲裁员实行"禁入"制度。仲裁委员 会在对违法违纪的仲裁员依法作出除名决定后,应在10 日内通过省级人民政府法 制机构(或商会)将名单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报全国 仲裁机构和有关部门。被除名的仲裁员同时受聘于几家仲裁委员会的,其他仲裁 委员会在接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报的10 日内必须予以除名。对除名的仲裁员, 任何仲裁委员会在任何时候不得再聘请。对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员因 违法违纪行为被解聘的,照此办理。” 由此可见,仲裁员在履行仲裁职责过程中违反《仲裁法》所规定之情形的, 不仅要被受理具体案件的仲裁委员会除名,还要承担自此以后“行业禁入”的行

论仲裁员的操守与行为规范

论仲裁员的操守与行为规范 一、引言 "有什么样的仲裁员,就有什么样的仲裁"是仲裁界广为人知的名言,我已经多次在不同场台听到人们对它的引用。此话揭示的道理颇为深刻,仲裁员是仲裁制度的生命力所在,从仲裁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诞生之日起就是如此。对于"临时仲裁"而言,只有"好的仲裁员"才可能被当事人信任,从而得到选择,担当解决问题的重任;对于"机构仲裁"而言,没有一支"好的仲裁员队伍",甚至仲裁机构本身的可信度都要大打折扣,如果想让人们在商事合同中事先选择这样的仲裁机构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协议使用该仲裁机构,困难可想而知。这样的仲裁机构是不可能得到发展的。 一般而言,仲裁员的资格不是由法律来规定,也不是通过考试得到确认。世界各国的仲裁法或民事诉讼法大多不对仲裁员的资格进行描述。少数国家的法律仅仅对仲裁员资格作最基本的原则规定。例如,有的国家的法律规定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具备订立合同能力的人都可以被指定担任仲裁员。法律不规定仲裁员资格的具体标准,丝毫不说明其标准的降低,相反,确定仲裁员资格的权柄被授予公众,由经济贸易和法律活动的参与者来评判谁具备资格。在此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个特例,对于仲裁员资格和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既有原则规定,也有具体标准,其中尤为重要的规定在于仲裁员应当是"公道正派"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反映了中国社会对于仲裁员水准的更高的期许。 "好的仲裁员"可以用两个方面的客观标准进行衡量:一方面他们应当具有处理仲裁案件的相应的学识、能力和经验;另一方面他们必须具备仲裁员应有的较高的操守,并且能够严格执行相应的行为规范。通常情况下,仲裁员都是从专家中产生;他们对于处理仲裁案件大多胜任有余,对于自己学识、能力和经验的不断提高孜孜以求,但是大千世界当中.并非所有仲裁员的道德和行为都无可挑剔,他们追求德行完美的努力程度也各不相同。因此,为了使仲裁更加受到社会的信任,加强仲裁员的操守和行为规范便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二、仲裁员应当崇尚正义、主持公道 市场经济社会当中商事争议丛生,利益冲突不断。仲裁员承担着当事人的委托和社会的信任,伸张正义,抑浊扬清,握有裁断万千金钱归属的重权,背负着平抑纠纷、促进交易、繁市兴贸的社会责任。因此,人们当然期望仲裁员是崇尚正义、主持公道的理想人物的化身。仲裁员应当时刻铭记自己重大的社会责任,毕其所能,修身冶性,最大程度地追求正义和公道。 崇尚主义和主持公道在很大程度上与人格和品德密不可分。人品"完美"的人才能真正的心存正义、主持公道、学识渊博,才思敏捷的专家不一定都是合格的仲裁员。仲裁员不能身处商品和金钱的社会而忘却对于理想、良知和完美的追求。具有良好的人格品德是仲裁员的基本素质要求和条件。仲裁员不能忽视人格和品德的不断培养和锻炼。 崇尚正义和主持公道必须信仰法律。仲裁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仲裁员的仲裁行为是一种法律职业行为。仲裁员应当信仰法律、崇尚法律、遵循法律,坚决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得到切实的遵守。法律职业者应当在法制社会中,不屈不挠地为实现法律的目的而殚精竭虑。以权谋私、询私枉法不仅是对法律的亵读,也是自身人格践踏。 崇尚正义和主持公道必须有强烈的责任感。社会依赖司法系统公正地确定法律上的权利,广义而言,商事仲裁制度实际上构成了司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仲裁员对社会和公众承担着重大责任,其中包括重大的道德责任。用来规范法官行为的美国《司法行为

仲裁员聘任规定

遇到仲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e96303849.html, 仲裁员聘任规定 第一条目的条款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仲裁员聘任工作,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提高仲裁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章程》和《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仲裁员的条件 中国籍仲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仲裁事业,公道正派、品行高尚,坚持独立公正办案原则; 2、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或者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或者曾任审判员满8年,或者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

等专业水平; 3、拥护仲裁委员会章程,愿意遵守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以及仲裁委员会其他有关规定; 4、掌握一门外语并可以作为工作语言,少数知名人士可适当放宽; 5、能够保证仲裁办案时间; 6、仲裁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籍仲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仲裁事业,公道正派、品行高尚,坚持独立公正办案原则; 2、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或海商海事等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 3、拥护仲裁委员会章程,愿意遵守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以及仲裁委员会其他有关规定;

4、掌握一定的中文知识,少数知名人士可适当放宽; 5、仲裁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港澳台人士中聘任仲裁员,参照外籍仲裁员条件。 第三条仲裁员的申请 申请担任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下列文件,并确保提供材料的真实、准确: 1、申请书和简历; 2、一至两名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专家或者教授的书面推荐意见,少数国内和国际知名人士可不提交推荐意见; 3、必要时,应提交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 第四条仲裁员的聘任 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对申请材料进行

浅析律师职业道德建设

浅析律师职业道德建设 摘要:律师职业道德是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在执行律师职务、履行工作职责时,所信奉的道德规范和行动上所遵守的行为准则。与现代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建设起步较晚且相对滞后,并存在诸多实际问题。本文首先探讨了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然后分析了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最后就完善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途径提出了一些拙见。 关键词: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完善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 在探讨律师执业道德的涵义之前,我们有必要研究一下职业、道德和职业道德的涵义。职业,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从事的专门业务和对社会承担的一定职责。职业具有悠久的历史,它是社会分工的产物。道德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人的内心信念来维持的、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职业道德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其特定的工作和劳动中所应当遵循的职业范围内的道德要求和道德规范。[1]不同的职业有不同的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是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们从事有关业务活动所遵循的规则或纪律。 每一个职业都有特定的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是随着律师职业的形成而产生的,它对律师的业务活动起着指导、规范、约束和惩戒

的作用。具体而言,律师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2]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和风度等的综合反映。也是纯洁律师队伍、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推动律师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重要保证。 二、我国律师执业道德存在的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律师制度得到迅猛发展。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执业律师只有3000余人,然而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16.6万人,律师事务所1.5万多家。当前,我国律师队伍中,绝大部分律师能恪守职业道德,本质和主流是好的。但律师队伍中也确实存在一些值得高度重视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缺乏诚信,唯利是图。 诚实守信是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它要求律师本着公平、真诚与守信用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贯穿于提供服务的全过程。而有些律师却一味贪图经济利益,甚至不惜弄虚作假,主要表现在:有的律师不管当事人委托的法律事务与自己的专业水平是否对路,一旦抓住就不放手,仓促上阵,服务质量低劣,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还有的律师对当事人虚假承诺一律“包打赢”,为招揽案源多收代理费,把简单的官司说成复杂难打,胜诉希望渺茫的官司说成胜券在握,将索赔数额有限的案件故意曲解成巨额赔偿案件,明明一审判决公正却仍要当事人上诉;更有甚者,为推脱责任,弄虚作假,篡

浅析仲裁员回避制度

浅析仲裁员回避制度 摘要:仲裁回避制度,是指在仲裁活动中,仲裁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有关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时,退出某一案件的仲裁程序的制度。考察各国的理论与实践,回避制度主要是为诉讼公正服务的,普通法传统中作为正当程序原则之一的“任何人不得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即是回避制度的朴素表达。 关键词:仲裁员;仲裁员回避制度;问题;完善 仲裁制度因其所具有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程序简便,仲裁费用低廉,专家断案,一裁终局,商业秘密得以保护,法院可强制执行仲裁结果,迅速及时等其它纠纷解决方式所不具有的优越性受到越来越多经济纠纷当事人的青睐。而仲裁员在案件的仲裁过程中居于裁决者的地位,对仲裁案件的过程和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一、从诉讼正义的理念出发,仲裁回避制度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 (1)仲裁权是一种裁判权,以追求公正的裁判为最终价值取向,作为裁判主体的法官在司法过程中除严格服从法律外,还不可避免的会受到社会关系、传统、信仰、偏见、自身下意识等因素的影响,仲裁员一点也不比其他人更能摆脱这些种因素对其司法过程的影响。回避制度作为一种诉讼理念和制度设计,其目的是尽可能减少这些因素对仲裁过程的影响,实现仲裁公正。 (2)消除当事人的思想疑虑,公正程序的设计安排极大地增强了结果公正性的说服力。如果仲裁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而仍参加案件的审理,即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也难以消除当事人对法官是否公正处理的怀疑,其直接结果是出现不必要的讼累和执行障碍,最终会损害公众对仲裁的信任和法治的信心。 (3)中国传统“乡土社会”中形成的人伦关系的“差序格局”,使得“中国的道德和法律都因之而得看所施的对象和自己的关系而加以程序上的伸缩”,受这一与法治理念格格不入的传统伦理观影响的仲裁员在审理与自己有某种人伦关系的案件时常处于尴尬境地,为保证仲裁员依法履行职责、免受人伦亲情与司法公正理念的双重压力,回避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 二、我国现行的仲裁员回避制度法律规定

第三届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任条件

第三届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任条件一、基本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之一: 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3、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二)公道正派、诚实守信、勤勉高效; (三)无违法、违纪以及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四)明察善断,勤于学习,具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能够组织开庭审理、制作裁决书,办案效果好; (五)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有相应的时间从事仲裁工作;(六)年龄不满65周岁。 二、不同职业、专业领域的仲裁员应分别满足下列各项条件(一)律师: 1、具有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2、从事或曾从事诉讼或仲裁业务,具有丰富的民事、商事案件办案

经验; 3、在律师行业中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准和良好信誉,无任何违纪行为或不良反映。 (二)离职审判员: 1、具有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2、曾长期从事民事、商事案件审判或研究工作; 3、信誉良好,业务水平高,办案能力强,曾任审判员或副庭长及以上职务的资深法官; 4、退休或离开审判工作不满2年,或者超过2年但一直从事法律事务工作。 (三)法学教学、研究工作者: 1、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高级职称; 2、从事民事、商事法律方面的教学或研究工作; 3、具备办案经验。 (四)银行、证券、保险等经济贸易工作者: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有本专业副高及以上职称,或者担任副处级及以上专业技术领导职务,或者担任所在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且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

兼职仲裁员聘任协议书(协议示范文本)

STANDARD AGREEMENT SAMPLE (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37116 兼职仲裁员聘任协议书(协议

兼职仲裁员聘任协议书(协议示范文 本) 兼职仲裁员聘任协议书 甲方:赣州市南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为缓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力量不足的突出矛盾,甲方同意聘任乙方为甲方的兼职仲裁员,并向乙方发放聘书。 第二条聘期为一年。聘期满后根据需要和乙方的考核情况可以续聘。 第三条甲乙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故双方间的法律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甲方无需为乙方缴交工伤、医疗、生育、失业、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也无需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等规定支付乙方津贴、补贴、奖金等劳动待遇。 第四条聘期内,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使用甲方提供的办案所需的办公场所(主要为仲裁庭和办公室),办

公设备(如电脑、打印机、电话等); (二)根据办案数量和质量获得劳务费。劳务费标准根据《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为每人每案200元,若聘期内上级通过有关规定对办案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的,乙方的办案劳务费根据规定同步调整。 (三)依法依规进行办案,有权拒绝聘任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及其领导发出的有违法律法规的指令。 (四)享有与甲方专职仲裁员同等的培训、受教育的权利。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根据甲方指导,自行安排有关文书的送达、开庭及书写法律文书的时间。 (六)在聘期内,若甲方不按规定或约定支付劳务费、不按要求提供办案所需必要条件的,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 第五条聘期内,乙方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聘任期间不得在本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件中担任代理人。 (二)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根据法定标准和甲方指定的合理标准办结甲方交办的案件。 (三)乙方在办案时需独立完成以下工作后方可结案: 1、从甲方立案人员中接受案件并签名确认: 2、根据甲方指导安排案件开庭时间及法定期限内完成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及答辩通知书等文书的送达事宜; 3、在庭审中以仲裁员身份参与审理案件; 4、书写调解或裁决法律文书;

法学毕业论文法学专业的博士论文提纲范文

法学专业的博士论文提纲范文 仲裁员是指接受当事人技权,在法律和仲裁规则许可的范围内以其专业知识、经验和判断力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其裁决可以依法执行的人,仲裁员关系到仲裁制度的生死存亡。 第一章导言 一、研究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 第二章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法理基础--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比较研究 第一节本章概要 第二节英国 一、背景简介 二、研究仲裁员、仲裁当事人及仲哉机构法律关系的路径 三、英国债法综述 四、英国法下的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 五、小结 第三节德国 一、背景简介

二、研究仲裁员、仲裁当事人及仲裁机构法律关系的路径 三、德国债法综述 四、德国法下的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 五、小结 第四节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关系模型的困境及其解决 一、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关系模型的价值选择 二、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关系模型的合同迷局 三、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关系模型的路径选择 四、仲裁员与仲裁庭的关系 五、小结 第五节小结 第三章仲裁员责任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仲裁员责任及其豁免 比较研究 第一节本章概要 第二节仲裁员民事责任及其豁免比较研究 一、仲哉员w任的纵向比较 二、仲裁员贵任豁免的横向比较 三、仲哉员民事贵任与法官民事责任的比较

第三节身份一合同模型下仲裁员民事责任及其豁免制度的构建 第四节小结 第四章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反思--兼及枉法裁决罪之批判 第一节本章概要 第二节我国现行仲裁员责任制度 第三节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反思--枉法裁决罪之批判 一、枉法裁决罪的积极意义 二、对枉法裁决罪内容的置疑 三、对枉法裁决罪影响的置疑 第四节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再反思 一、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现状的原因分析 二、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现状的利弊分析 第五节小结 第五章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设计一兼及仲裁员责任保险制度 第一节本章概要 第二节机构仲裁语境下我国仲裁员的法律地位及责任制度设计 一、商事仲裁相关法律关系的法理分析

试论仲裁员责任

试论仲裁员责任 仲裁员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文章采狭义说,即将仲裁员责任限定在民事责任这一范畴之内。认为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契约关系,其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当承担义务,进而在违反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仲裁责任。但基于仲裁这一特殊行为涉及众多价值判断问题,因此,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追究仲裁员的责任,以期在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也维护仲裁员的利益。 标签:仲裁责任;契约关系;权利救济 前言 仲裁是替代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员是仲裁的灵魂,其行为决定仲裁的质量,更决定当事人的权利是否能够得到有效救济。为此,如何能最大限度地保证仲裁员按时作出公正合理的仲裁裁决是仲裁的最终目的,而仲裁员责任制度正是实现这一目的的必要手段。 一、仲裁员责任的含义 对于仲裁员责任含义的理解,笔者认为首先要明晰以下三个问题:1)“责任”一词,包含两层意思,其一是指主体所应承担的义务,其二是指在主体因违法、违约或违反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本文所指的“责任”指代后者,即是指仲裁员在违法或违约情况下对当事人所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2)关于仲裁员责任产生的基础,有学者认为分为三种——当事人施加的责任或契约责任、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笔者此处讨论的仲裁员责任仅指契约责任和法律责任,不包括道德责任。契约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契约责任等同于法律责任,既包括仲裁员违反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对于仲裁行为具体事项的约定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包括仲裁员违反法律对于仲裁员行为的强制性规定而应承担的违法责任;狭义上的契约责任仅指前者。3)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宪法责任、国家赔偿责任等等。此处的仲裁员责任,笔者认为应当主要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刑事责任即为刑法所明确规定的“枉法仲裁罪”。根据罪行法定原则,中国关于仲裁员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经非常明确具体,理论上和实践中也并无过多的分歧,故此处笔者不再讨论仲裁员的刑事责任问题。为此,本文实际上将仲裁员的责任限定在很小的范围之内,即仲裁员的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将本文中的仲裁员责任定义为: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由于自己的过错而对当事人所承担的民法上的不利法律后果。 二、设立仲裁员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1.仲裁员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需要 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既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一方面,仲裁员基于其与当事

我做仲裁员的几点体会

遇到仲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96303849.html, 我做仲裁员的几点体会 核心提示:我来海南工作以前,一直在内地省高级人民法院担任法官,从事民事案件审判工作。2004年调入海南省法制办工作后,有幸被海口仲裁委聘为仲裁员。深感荣幸之时,更多的是倍感责任重大。担任仲裁员,通过仲裁这平台延伸了我的审判情结,通过发挥专业所长并依照法律规定为社会、为当事人解决了纠纷,化解了矛盾,履行了法律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我来海南工作以前,一直在内地省高级人民法院担任法官,从事民事案件审判工作。2004年调入海南省法制办工作后,有幸被海口仲裁委聘为仲裁员。深感荣幸之时,更多的是倍感责任重大。担任仲裁员,通过仲裁这平台延伸了我的审判情结,通过发挥专业所长并依照法律规定为社会、为当事人解决了纠纷,化解了矛盾,履行了法律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正因为如此,我才更加珍惜仲裁员这个身份,更加珍借仲裁案件这个机会: 不论是担任法官,还是担任仲裁员,都有其相似之处,但也有其不同之处。相似的是都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审判并作出裁决;不同的是仲裁不完全拘泥干苛刻的程序规定,程序方面更加人性化。虽然,我做仲裁员的时间不是很长,但本人想谈谈做仲裁员的

一点体会和心得,与大家共勉。 一、在维护仲裁正义中,坚持以“法律事实”为依据 裁决案件的前提是查明案件的事实,即通过审理案件,最大限度地再现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的本来面目,即超脱于人们的认识而独立存在的客观事实。由于仲裁参与的各方当事人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对外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这就使得仲裁员经过一定审理程序后能够认定的事实,即通过各方证据的交锋及对抗所确认的法律事读,与客观事实不能完全重合。仲裁以法律事实为依据,即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致时,应当以法律事实为依据。裁决赵某与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时,合同约定开发商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按已付房款的每天百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庭审中,开发商拿出小区内160户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均约定为“按已付房款的百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唯独本案中增加了“每天”二字,仅仅二字只差,购房款不足20万元的商品房纠纷,违约金数额由4000元提升到220多万元,为此,双方当事人互不退让。虽然我们有理由相信合同签订时可能是笔误或者其他原因多写了“每天”二字,但白字黑字,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合同成立并有效,仲裁庭按照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致时,以法律事实为依据的原则,确认案件事实是双方当事人约定“按已付.房款的每天百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富有戏剧性地是,开发商主张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少,仲裁庭多次调解,并

首席仲裁员的完善

论民商事仲裁中首席仲裁员选任方式的完善 摘要:仲裁庭的组成是整个仲裁程序的中心环节,首席仲裁员更对仲裁个案的裁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更好的实现仲裁意思自治、高效、公平公正的目标追求,笔者认为有必要结合国内各地仲裁委员会商事仲裁立法的规定,对首席仲裁员的产生规则加以探究,以期对我国首席仲裁员产生规则的修改和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仲裁规则仲裁庭首席仲裁员 一首席仲裁员在仲裁程序中的重要作用 我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庭组成方式,主要有独任仲裁庭和合议仲裁庭两种。仲裁作为一种民间性解决民商事纠纷的程序制度,仲裁庭的组成也必须以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其特征。"仲裁庭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授权而行使仲裁权的特定组织"。①首席仲裁员是合议制仲裁庭中,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或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第三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在仲裁程序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正如学者所述,"仲裁的质量主要取决于仲裁员,仲裁员的任职资格、人品、智慧、业务经验对争议的合理解决有着决定性的影响"。② 二我国各仲裁机构首席仲裁员的产生方式概述 (一)我国首席仲裁员的产生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又如北京、贵阳的仲裁规则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 2 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我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国内所有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都规定了仲裁委员会主任在当事人就首席仲裁员的指定不能达成一致或在法定期间没有指定之时,可以指定首席仲裁员。 3 名单法确定首席仲裁员。一种方式是双方当事人可以各自在仲裁员名册中推荐一至三名或一至七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并将推荐名单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至仲裁委员会。双方当事人的推荐名单中有一名人选相同的,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有一名以上人选相同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相同人选中确定一名首席仲裁员,该名首席仲裁员仍为双方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推荐名单中没有相同人选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在推荐名单之外指定首席仲裁员。名单法的第二种方式是北京仲裁规则规定的,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同意,由仲裁委员会提供五至七名首席仲裁员候选名单,由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从中选择一至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之后将名单交给仲裁机构,按第一种方式选择首席仲裁员。

《法律工作者职业道德》本作业

《法律工作者职业道德》(本)作业 第一次作业 一、什么是法律职业道德? 二、简述法律职业道德的渊源。 三、简述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意义。 四、简述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内容。 五、法律职业道德的主要功能有哪些? 六、法律职业理想的内容有哪些? 七、简述法律职业态度的内容。 八、简述法律职业责任的内容。 九、简述法律职业义务的内容。 十、简述法律职业良心的内容。 十一、简述法律职业纪律的内容。 十二、简述法律职业信誉的内容。) 十三、简述法律职业荣誉的内容。 第二次作业 一、简述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 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原则有哪些? 三、叙述法律职业道德的约束。 四、影响法律职业道德养成的环境因素有哪些? 五、叙述法律职业责任的含义。

六、叙述法律职业责任的主观要件。 七、简述法律职业责任。 八、我国法官职业道德的作用有哪些? 九、法官职业道德的要素有哪些? 十、法官职业责任追究的行为有哪些? 十一、法官职业道德自我修养的方法和途径有哪些? 十二、检察官的职业特点有哪些? 第三次作业 一、简述检察官职业道德要素的内容。 二、检察官应承担纪律责任的行为有哪些? 三、检察官职业道德自我修养的方法和途径有哪些? 四、律师恪守职业道德的意义有哪些? 五、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六、律师执业机构内部管理行为规范的内容有哪些? 七、律师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有哪些? 八、在我国制定并推行仲裁员职业道德准则的意义有哪些? 九、仲裁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十、我国仲裁员的纪律责任有哪些? 十一、仲裁员职业道德的培育包括哪些内容? 十二、加强公证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有哪些? 第四次作业 一、公证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法学论文 浅议仲裁员的民事责任

浅议仲裁员的民事责任 摘要:仲裁的本质特征在于其契约性,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事业单位法人,仲裁员的行为是私人裁判行为,所以仲裁员对其不当仲裁行为应只承担有限的民事责任,而不应该承担行政责任,更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关键词:仲裁法仲裁员法律责任民事责任 仲裁制度作为一种准司法行为在解决我国民商事纠纷中起做重要的作用,相应地仲裁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故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所谓“仲裁员的责任”是指仲裁员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时,因违反规范的作为或不作为各种而应承担的责任。 ﹝一﹞仲裁员责任的理论﹝﹞ 首先,在弄清仲裁员责任之前,我们必须弄清仲裁员行为的性质。仲裁员的行为,是指仲裁员名册中的某人,被选定或指定为某一案件的仲裁庭成员,为仲裁纠纷而进行的行为,它具有独立性和民间性。诚然,仲裁员的责任来源于仲裁员的行为,对此学者们进行了广泛研究,但一直未有定论。在立法、司法和仲裁实践中,各国以及各仲裁机构也有不同或不尽相同的规定和具体做法。 关于仲裁员责任的理论,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1)仲裁员责任论。参照法官的民事责任理论,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主张仲裁员应承担责任,其倾向性的理论基础是契约论,承担责任的形式为专业小心责任和公正责任。[2] 2.仲裁豁免论。英美法系国家流行源自司法豁免论的仲裁豁免论,其主要内容是:仲裁员的仲裁行为豁免于民事责任,仲裁员对因其过失或其他情况而导致的不公正裁决及给一方当事人带来的损失不承担任何个人责任。[3] 在英美国家,这种观点还认为,不但仲裁员可以享有仲裁豁免权,仲裁豁免权还延伸至仲裁机构。[4]3.仲裁员责任有限豁免论。为了调和上述两种完全不同的主张,兼收并蓄二者之长,人们提出了仲裁员责任有限豁免论。这种折衷观点认为,仲裁员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享受豁免,但超出一定范围则不免除其责任,且以承担过错责任

法律职业道德修养

2002年特色自考班 学号:ZC02201176 法律职业道德 作者: 叶何兢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

Ⅰ法律职业道德 一.关于道德 道德是人类社会评价个体行为的基本尺度,是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总和。道德具有多层次和动态的历史发展过程。不同的社会阶层、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不同的社会背景、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民族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和道德标准。道德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约束、规范人们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道德具有教育示范、调节规范和潜移默化影响人们的行为和意识的作用,良好的社会道德的养成对于促进人类个体文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关于法律职业 “法律职业是指专门从事法律适用法律服务工作的特定职业。”“法律职业者是一群精通法律专门知识并实际操作和运用法律的人,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职业者是一个拥有共同专业的法律知识结构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具有强烈的社会正义感和公正信仰的整体,由于他们以为公众服务为宗旨,所以不同于虽有一定技巧但完全追逐私利的工匠。在现代社会,他们不仅实际操作法律机器,保障社会机制的有效运作,而且被当作法律秩序和社会正义的守护神。” 三.关于法律职业道德 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与社会生活中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律职业道德是社会伦

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和升华。法律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道德,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法律道德实际上就是法律职业的伦理道德。 法律职业道德除了具备职业道德的一般特征外,还表现为自身的一些特征,主要为以下几方面: 1.主体的多样性与特定性的统一。主体的多样性是指为法律职业道德所规范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多种法律职业人员。而特定性是指这些职业人员都是仅限于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 2.内容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法律职业道德内容上的普遍性是指上述这些主体由于所从事的工作是直接关系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实施和保障,对于这些职业的道德规范就应该体现法律职业的特点,也就是无一例外的要求法律职业人员要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3.形式的规范性与非规范性的统一。法律职业道德在具体的表现形式方面,一方面是大量的伦理规范,如法律中有关职业道德的规范,比如诉讼法、法官法、律师法中也有大量的法律职业道德规范。除了这些规范性的文件反映出来的职业道德规范外,还存在大量的非规范性的法律职业道德,比如法律职业道德习惯、意识等 4.实施的他律性与自律性的统一。法律职业道德的价值在于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有效地实施。在实践方面比较一般社会道德而言,法律职业道德具有更强的他律性或约束性。违反职业道德的法律从业人员要承担纪律责任,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法律职业道德总是和法

仲裁员心得体会

仲裁员心得体会 仲裁案件,当接受每一件后,一定要克服“工作忙、顾不上”的思想,把接手承办的仲裁案件放在重要位置,集中精力抓紧抓好。 第一,做好庭前准备工作。 1、按时认真参加庭前会议。根据仲裁委办案规则,组庭后,应组织召开庭前会议。这时,作为仲裁员就要积极主动,尽快地进入角色,为尽快地进入“角色”,仲裁员,就要按时认真参加开庭前会议,俗话说:“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而不应该拖拖拉拉。具体说,就是要在第一时间内,集体查阅和分析案卷材料,使基本案情了熟于心。 2、庭前会议要初步做到“三熟悉”、“一确定”。所谓“三熟悉”,一是熟悉基本案情,了解纠纷产生的来龙去脉,便于庭审的驾驭;二是熟悉相关证据和事实,初步审查考量其证明力,便于庭审中能够有目的的调查和确认。还可根据证据的数量确定是否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将双方当事人均予以确认的证据记录在案,可提高庭审效率和效果。三是熟悉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庭审时心中有数。根据集体阅卷和案件的性质,及时熟悉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为顺利庭审打下基础。所谓“一确定”,即在熟悉案情的基础上,初步确定争议焦点或需要查明的重要问题,制定详细的审理计划,预测庭审中可能发生和出现的问题,对可能出现的反请求、抗辩、管辖异议等有

一点应对准备。拟定庭审提纲,为庭审中准确确定争议焦点打好基础。 3、按程序要求及时确定开庭时间。注意发现庭前调解的可能性因素,双方同意调解的及时调解结案,将调解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 第二,庭审中应当注意的要点: 一是认真细致地开展庭审调查。在庭审过程中有的放矢地发问,根据当事人各方的陈述迅速而准确地概括出争议的焦点,合法而娴熟地驾驭庭审活动,避免离开争议焦点的东拉西扯,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同时为裁决书的制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是要充分体现仲裁的价值观念,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双方。说话的语气语调、用词谴句应保持中性,对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有情绪化的语言,包括肢体语言。特别是对选择自己做仲裁员的当事人,庭审询问时要把握语言分寸,切不可在庭下与其单独交谈,避免误会。倡导“亲和仲裁”,树立“让当事人双方都满意”的仲裁工作理念。 三是注意引导当事人在有限的时间内陈清事实和理由,始终把握良好的陈述气氛,避免吵架式的辩论。不武断地截住当事人说话,对当事人冗长的且与案件无关的陈述与议论,委婉地以提问的方式引导其走向正题。对当事人之间细枝末节的争论,可以用轻松善意的幽默缓和气氛,把当事人的注意力吸引到重要的问题上来,牢牢把握庭审主动权。

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构建

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构建 罪行法定原则是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正是刑法的灵魂,是制止国家滥用公权力的有力武器。我国新刑法明确规定了该原则,取消了类推适用。就刑法理论而言,与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对于此两项罪名显然是主体不适格,因为仲裁员是以个人名义实施私人裁判行为,只是一般的主体而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我国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犯罪处罚;二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其中以第二层含义最为重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在现行刑法中,无论是刑法总则还是分则都没有关于仲裁员枉法裁判的条文规定,因而对枉法是不能按照犯罪来处理的,当然也就无从涉及到刑事责任。因而仲裁员承担刑事责任既没有刑法上的依据,也是与仲裁的特性不相吻合,[1]主张仲裁员依据第38条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的观点是有失偏颇的。 另一方面,依照《仲裁法》第10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只对进行登记,并未规定对其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监督管理仲裁委员会的职权属于中国仲裁协会。换个视角来看,依照《仲裁法》第14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因此,

仲裁委员会并非国家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只是民间性的,仲裁员与仲裁委员会之间并不存在行政管理关系,相互之间不是行政法律关系的相对方当事人,由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做出的仲裁裁决不同于行政裁决,不产生行政责任。因而,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出现第38条规定的情形,其所应承担的责任以民事责任为主。 虽然仲裁员承担的责任应当以民事责任为主,但对于应否建立我国仲裁员民事责任制度,学理上还存在着分歧。一种见解主张在《仲裁法》、《》以及其它法律规定中,尚找不到仲裁员未谨慎行事或违法时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在中国的法律制度和仲裁制度中,仲裁员如同法官一样其职务行为受到法律的豁免;[2]相对立地,一种见解认为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承认仲裁员的民事责任是应予肯定的;[3]第三种见解基于中国内地目前的现状而言,认为即使在将来制定有关仲裁员责任方面的法律,也不宜改变现状而刻意要求仲裁员承担民事责任。[4]但从权力制横、权利与义务一致的要求来看,仲裁员承担民事责任具有必要性。仲裁员在仲裁案件中居于裁决者地位,直接决定着程序的进程与裁决的结果,这样集中的权力理应在合理的监督制约机制中运作。仲裁员责任制度便是这一机制的有效方式之一。再者,仲裁员有领取酬金的权利,相应地也应该承担不当履行义务的责任,方能体现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总体来说,仲裁员是保证仲裁公正的核心,而公正依赖个人修养、道德与业务能力,但最主要还是法律约束。

仲裁员在案件审理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王陆海

仲裁员在案件审理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王陆海* 各位仲裁员: 首先对你们成为深圳仲裁委员会新聘的仲裁员表示欢迎和祝贺。深仲对新聘的仲裁员采用了较为严格的准入制度,以保证新聘仲裁员在职业道德、专业素质、能力方面各方面达到要求,深仲对你们寄予了较高的期望,希望我们大家一起尽职尽责地将仲裁工作做好。 要提高仲裁办案质量,主要靠仲裁员,依靠每一个仲裁员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勤勉的工作精神、深厚的法律功底、较强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良好的文书写作水平。同时,由于具体案件的千差万别,其处理方法亦不尽相同,因此今天的培训也只能起到有限的作用。下面我针对过往审理情况,给大家几点零散的意见和建议,不当之处,欢迎指正: 一、严格按照本会的文书制作规范和示范光盘撰写裁决书。 深仲于2003年起发布了《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调解书撰写、制作规范》,到2009年依据该规范制作了示范光盘,其中有各种类型的裁决书、调解书的示范文本,仲裁员可以依据该规范来制作仲裁文书。我们鼓励仲裁员在示范文本的基础上发挥自身的特点,不死板,但基本行文格式要遵守,如结构、称谓、排版、符号运用等。 二、注意裁决时参考本会历年来所制订的各类案件的指导意见。 我在调研处的时候曾经主持起草了《关于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意见》、《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若*深圳仲裁委员会案件审理处处长,仲裁员。

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借贷合同仲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理意见》。这些意见随着法律、司法解释的出台,可能有部分内容有过时、有争论,但它是我们综合了各方、多年的经验制订的,绝大部分的内容到现在仍有参考价值。 三、在裁决同类案件时,同等情形下注意与已裁或未裁决的案件保持协调和一致。 由于立案时间先后不同,我们某些同类案件,甚至同一被申请人或申请人的系列案件,往往由不同的仲裁员裁决,由于认识上的不同,可能产生并不完全一致的裁决结果,这是需要避免的。虽然仲裁员角色本质就是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人,就是由第三人说了算,即使他说错了,也应当按他的意见办。但我们是机构仲裁,不是临时仲裁,是以仲裁委员会的名义发出的裁决书,这就需要我们对相同的或相类似的案件作出在事实认定、意见阐述和裁决结果相同和一致的文书,而不能够各行其事,作出相互矛盾、影响不好的裁决。 如何能够避免这种情况,一是审理前主动与仲裁庭秘书沟通,看此前是否已有同类案件的裁决?是否另有仲裁庭正在裁决同类案件?二是与我们案件审理处进行协调,必要时我们会应仲裁庭的邀请,听取不同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在不影响仲裁庭独立审理案件的前提下,提出我们的看法,供仲裁庭参考。 四、既要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的法治理念,又要注意仲裁本身的公平、公正特性。 严格依法办案,是我们每一个法律人要终身信奉的专业操守和道德底线,如果没有这个理念,不仅使我们仲裁人辜负了当事人的信任和法律赋予的权力,也会使我们自己失去了方向感而变成行尸走肉,

对仲裁员刑事责任制度的思考—从确立枉法仲裁罪的角度探析

【内容提要】枉法仲裁罪的设立在社会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本文通过概括分析枉法仲裁入罪的利与弊,从分析仲裁的性质的基础上确定了枉法仲裁罪的设立有其必要性,进而对仲裁员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趋利避害,使枉法仲裁罪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国仲裁业的发展。 【关键词】枉法仲裁罪仲裁员刑事责任仲裁性质必要性制度完善 前言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此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并公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六)》第二十条增设了枉法仲裁罪,即“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况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使其成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与司法工作人员的徇私枉法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并列。此规定不仅是开我国仲裁史之先河,而且是世界仲裁史上的创世之举。从《刑法修正案(六)》实施以来,枉法仲裁是否应该入罪、仲裁员责任刑事化究竟是利还是弊的话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可谓众说纷纭、褒贬不一。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刑法修正案》对仲裁员枉法裁决的刑事责任存在诸多模糊之处,因而对仲裁员刑事责任的探析,就显得颇具必要性。 一、枉法仲裁罪之反对说 被称为“悬在仲裁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的枉法仲裁罪,即使在设立之后,仲裁界人士仍然对其进行了持续而深刻的批判,他们列举的枉法仲裁罪的弊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枉法仲裁罪的内容不明确,随意操作性较大 《刑法修正案(六)》中规定的枉法仲裁罪的构成要件是“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这样规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容易导致枉法仲裁罪在操作过程中随意性加大,从而被滥用,损害仲裁员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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