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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消极大于积极一辩稿(1)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消极大于积极一辩稿(1)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消极大于积极一辩稿(1)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消极大于积极

谢谢主席,再次问候在场各位。今天我们和对辩辩友在这里探讨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首先我们就说清楚网络舆论和司法公正的概念。网络舆论是在网络上广泛流传的民间的倾向性的议论。司法公正是指在执法过程中不受干扰,公正地进行司法程序。我方判定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造成的影响是消极作用大还是积极作用大是依据在网络舆论下,司法能否正确、独立审判,从而保持公正。我方从以下两个方面来阐述我方观点:第一,司法公正会受到网络舆论的绑架。今天我们探讨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影响,肯定是这些案件已经能够引起这么大的讨论。不然今天我们在这里也毫无探讨的意义。在历年来引起网络舆论的事件中,基本都是贫富纠纷或者官民之间的纠纷。现如今的网民大部分是非专业的法律人士,在事件发生的时候都会希望能站在弱者的一方,为弱者情愿。我们不是说他们盲目。正如村上春树所说,在石头和鸡蛋之中永远选择鸡蛋。大家都会想要弱势的那方站在与对立面同等的位置。但是这会很容易对司法公正造成道德绑架。这个时候道德判断代替了法律的分析,不专业的不可靠的网络舆论会对专业的司法造成消极影响。在邓玉娇案中,因为其是网络舆论倾向的弱者,于是网络舆论活生生地绑架了民意绑架了司法,使本来是过失杀人应该判刑的邓玉娇免于刑事处罚。卢州一40歲婦女不堪丈夫長期慘無人道的性虐待,卻無知地伙同兒子將丈夫殺死在睡夢之中,法庭的宣判是将儿子以及同学关押至监狱,这确实是一起让人痛心的事件,这个时候的网络舆论是怎样的,是很大声音说法官没有人性。我们当然能看到事件发生的原因,但是这绝不是让我们拿起刀的理由。此时一旦法官做出判决便会被舆论淹没说没有人性,这让司法公正失去了独立性,是道德绑架了司法公正,在网络舆论压迫下,难以做到公正。

第二,网络舆论挑战了司法公正的权威性。司法公正的核心就是其独立性和权威性。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就形同虚设。司法只有具有了公信力和威望,司法公正才能做得好。而当今中国,法律因为舆论无数次地绑架了法官。“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论调屡屡出现。而在现行法理下,死刑应该更为慎重和逐步取消。在张金柱一案中,本来可以死缓或是牢刑的他,仅因为身份的特殊成为众矢之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以平民愤。在价值上,我们只有先坚决维护了司法的独立,司法的尊严,才能更好地实践司法公正,建设更加美好的社会。试问,当民众认为法理并不严谨,在事件发生的时候不信任我们的法官会公正判决案件,就算是一个案件中两个当事人的社会不一样,我们也要先信任我们的法律我们的法官能公正判决,而不是从一开始就质疑。无疑这绝对是司法公正气到了莫大的消极作用。这种案件已经有了第一起,网络舆论起到了改判的作用,这样的事件将会难以刹车,试问法律存在的意义何在,今天我们在这里探讨的司法公正难道是说顺应民意就是司法公正吗?显然不是。一旦一个国家的法受到了质疑,司法公正的权威性受到了挑战,那么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不言而喻。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消极影响大于积极影响。

1.对网络话语平等权的争议

虽然网络媒体相较于传统媒体而言,打破了少数的统治阶层和社会精英掌握话语权的局面,公众可以在网上拥有平等的发表言论的机会,然而,这样的平等机会仅限于那些可以进入网络者。而且,即使是进入网络者,也因为对网络不同的态度、观念和使用方法而形成信息摄取的“不平衡”,获得网络舆论支配性优势的人群,往往通过较多的上网时间和发帖数量取胜,这就使得网络舆论的代表性大打折扣。

2.网民的情绪化舆论弥漫

在网络的隐匿性特征中,人们展示的往往是最深层面的“本我”。它使人处在没有社会约束力的匿名状态之中,把网络当做宣泄个人情绪的窗口,发表和散布一些不合实情、

不负责任、片面、偏激、个人主义色彩浓厚的言论,容易做出宣泄原始本能冲动的行为。

而有些网民鉴别能力较弱,容易对一些错误思想产生“认同感”,导致一种非理性共鸣。这种非理性共鸣,借助网络很快就蔓延开来,越传越偏离事实真相,导致情绪化的舆论更加难以掌控。如现在许多所谓的网络热点,集中于突发事件、社会阴暗面、腐败案件的一些负面效应上,据此散布的种种偏激言论将会演变成各种谣言,如不迅速对曲解的事实进行澄清,不对情绪化舆论进行疏导,将会煽动更多不明真相的群众的非理性情绪,最终导致社会不和谐因素增加。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 总结陈词: 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如果网络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是趋于这个态势的,那么就是利大,反之则是弊大。而现有的网络舆论,能否让我们往这个目标更进一步呢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对方辩友说了什么。 他们说:网络舆论,有利于程序公正。理想情况下是可以这样,而当下的网络环境无法实现这个美好愿景。因为网络话语权依然没有能力还原事件的原始过程,更多的是揣测和过度解读,夏俊峰事件,民众对城管的厌恶和夏俊峰妻子雇佣网络推手的炒作,舆论一度信假为真,所有这些舆论的共性在于,营造所谓“事件透明化”的过程中并没能让人们获得理性的思考,何有程序公正可言 他们还说:网络舆论,有利于实体公正。实体公正的具体实现是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为基础的,但我们信手拈来看一下实际,张金柱案,“不杀不足以泄恨”的舆论迫使一件普通的交通案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舆论很高兴;邓玉娇案,使得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舆论认为这是胜利,而事实,这些看似顺应了民意的审判,却无不在严重损害实体公正和司法独立! 在辩论过程中,总感觉对方将监督的重点纠缠在行政而非司法上,不知这是否在辩题的理解上存有瑕疵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网络舆论弊的方面。 首先,现有网络舆论的特殊结构决定了其不能代表完全意义上的民意,这种从源头上并不科学的构成,究竟能否推动整个司法环境的公正,还是一个具大的问号。 其次,网络舆论大多是基于道德探讨,而非法律剖析。在药嘉鑫、许霆等案件中就可看出端倪。司法审判前,舆论对案件人员的背景进行人肉或造谣,在官二富二等强者前,舆论表示要严打,在弱者前,则呼吁法外开恩,这种过分偏好锄强扶弱的基调往往与理性的司法审判结果产生对抗。

引导网络舆情讲课稿

引导网络舆情讲课稿 引导络舆情讲课稿 以上,是不到三个月以来,在上的关于干部的热点问题,引发的关注度比较好,虽然我们的省市组织部门采取了应对,但仍然使民对我们干部工作中选人用人公信度的质疑。对党的形象和干部队伍形象产生了不良影响。从这几个事件当中,我们可以看到,社会发展的同时,络已经成为舆论生产和发酵的平台,涉及干部负面的典型越来越多,造成了民先入为主的现象,严重影响了选人用人的公信度。特别是损害了这几年来,我们干部制度改革的成果,直接损害了党的形象。在座的各位都是县委书记,不仅要把所在的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抓好,还要抓好班子,带好队伍,还要必须认识络应对重要问题的紧迫性。及时有效应对上干部舆论,保证本地舆情不影响全国组织工作。因此,源朝同志要求,在这里,要把这一问题,严肃的讲一讲。提几点意见。 第一,要建立络舆情的检测、发现和反应机制。各位都是县委书记,要按照守土有责的原则高度关注涉及干部和干部络工作,尽快建立和完善络舆情检测、发现和反应机制。真正做到及时关注,及时发现,及

时报告,为及时快速处理络舆情赢得主动。源朝同志还特别强调,要安排专人负责。对重点的热门站和社区,特别是都市类的报刊站,要实行24小时的不间断检测。要及时检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有关干部问题的,要密切关注这类报纸对本地的有关事件的报道。对发现的负面舆情要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置。把负面舆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防止扩散,报告当地的组织部门。 第二,要及时处置,有效引导、有效应对络舆情。各地要抢抓络舆情的最佳时机。对上反应的问题要迅速查核处理。对反应属实,确有问题的,要及时公布查核的结果,用于承担责任,实事求是的作出说明。对有误解和不明真像的,要通过组织记者采访,新闻发布会以及在线交流等多种形式,理直气壮、旗帜鲜明的作出正面的回答,主动的正确的引导。对错误观点和行径,要有理有据有节的进行批评和指导。对恶意损害党的形象的谣言,要在第一时间内进行驳斥。该封堵删除的要坚决封堵删除。决不能听之任之。 第三,要制定应对预案,掌握工作的主动权。各地要在干部的任用和选拔工作中,要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舆论。要精心研究主动策划,早做准备,制定相应的预案。要对民关注的事件,社会发展的态势

社会舆论是否会妨碍司法公正

尊敬的主席评委,对方辩友,晚上好。 很高兴今天和对方辩友讨论这样一个有社会热点话题。想看社会舆论是否会妨碍司法公正,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何为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 序, 正确运用法律处理案件,从而达到公平正义的状态。在《社 会舆论原理》中指出社会舆论是由若干见解形成的意见,见解构成舆论本体。根据第六版《辞海》定义,妨碍是指不利,有损害。所以今天我方判断社会舆论是否会影响司法公正的标准是看社会舆论是否对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程序做出的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判决产生损害。 下面,我方将从三个方面来论证为什么社会舆论不会妨碍司法公正。 首先,在理论层面而言,司法公正是在“立法公正”的前提下,严格遵循法律条文及其补充解释而实现的。我国是大陆法系的代表,是由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些司法专业人员为评判主体,以严格的法律条文为评判标准,对各类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做出客观的判决。从法律逻辑上来讲,司法公正必须服从已经制定的法律,(而像对方所说的民意追求的公正,应当是在立法公正环节体现)。根据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此可见,社会舆论在司法公正过程中没有切入点。在我国大陆法系“有法可依”的体系下,在逻辑层面社会舆论不能影响司法公正。 其次,在事实层面而言,社会舆论是基于模糊的善恶判断的感性情感表达;而司法公正是依照我国现在相对完善并逐步成熟的立法体系,为了解决不同体系下善恶的模糊地带,理性的治理社会解决矛盾的必要手段。例如杭州70码事件中,社会舆论认为判轻了,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罪者胡斌无逃逸无其他恶劣情节,判决书上清清楚楚的写着根据法律判罚3年有期徒刑,为什么对方非要对这种事实视而不见说社会舆论影响了司法公正呢?很多案件的让我们同情,让我们心痛,但法不容情!理性和感性的这种本质的区别,让社会舆论,在事实层面上,不能妨碍司法公正。 最后,今天我们在这里讨论这个辩题,是因为意识到理性的“司法公正”和社会舆论代表的感性民意是支撑社会平稳发展的基础,只有感性的社会舆论和和理性的司法公正各司其职,才能让两者不受另一方的限制而充分的发挥本来的作用,才能更好的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权,才能实现“依法治国”,实现法律和道德双重意义上的至善!

关于网络舆论的演讲稿

关于网络舆论的演讲稿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用得坏,全看使剑的人!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关于网络的演讲稿 当今社会网络发展迅速,网络成为了我们学习工作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但是网络存在着诸多问题,上网成瘾便是一个最为严重的问题。 网络是人们各种信息交流的工具,为我们提供了很多学习的平台,可以通过网络查找课本上学不到的文化知识,所以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走进网络世界学习知识、享受乐趣,但网络是把“双刃剑”,也有许多未成年人特别是留守学生,过度沉迷网络不能自拔,身心受到极大伤害,上网成瘾也不知危害了多少年华似锦的青少年!那么,青少年上网成瘾都有哪些危害呢? 一、首先,就让我们来了解下沉迷与网络的一些表现及其原因。上网成瘾的主要表现是:网络操作出现时间失控,逐渐发展成躯体上的依赖,欲罢不能,难以自拔。如有的学生沉迷网络游戏、上网聊天,甚至上黄色网站,象着了魔一样没日没夜地泡在“网吧”,导至逃学、辍学、偷窃、伤人,最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上网成瘾的主要原因:其一是好奇心。青少年正处于心理生理急剧变化发展的动荡不稳定时期,独立性、好奇心日益增强,青春期躁动烦乱,而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控能力相对较差,容易受外界不良事物的影响,改变原有的学习和生活的方向和秩序。青少年有一种天然、自发的积极探索外部

世界的心理倾向,网络游戏吸引、诱惑了一些人的好奇心,使其一发不可收拾,沉迷其中不可自拔。 其二是心理不成熟,学习压力和人际关系等原因,导致青少年 处于一种心理的苦恼期,上网聊天、交友、“网恋”,成为得以宣泄和求得理解的方式。其三是青少年的心理自控能力差,一旦上网成瘾,则很难戒掉。 二、网络是把“双刃剑”,首先,让我们先一起来了解沉迷网 络的危害。沉迷网络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影响甚至荒废学业。中学生上网大多是玩游戏,聊天和点歌等。有的上网时间长,休息少,上课无精打采,学习效率低下;有的为了上 网甚至迟到、早退、逃学、夜不归宿......这些同学浪费了大好时光,导致学习成绩直线下降.荒废了学业,断送了大好前途.我们在学校学 习的时间是有限的,我们应当把时间尽量都用在学习上,珍惜时间。铜川市一位15岁的初中少年,不思学业迷恋上网,日夜流连于北关 的“亨利网吧”,时间最久的一次竟2周昼夜不归。往往家长前脚从网吧将其找回,稍不留神他便后脚又奔网吧而去。近日,该少年因学业荒废被校方责令“休学”。我相信大家来学校的目的都是为了多学点知 识,都不希望像案例中的少年一样被退学,所以大家应该互相 监督,互相帮助,远离网吧。 2.影响健康成长.一个人如果沉迷网络,使自己生活在虚拟世界,减少与人交流的愿望,容易患上电脑自闭症,直接导致心理障碍.一些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弊大于利正方赛案 一、定义 网络舆论:网络环境中对一些社会性问题的普遍看法 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 二、论证思路 当今中国阻碍司法公正的主要原因是徇私舞弊、钱权交易、操纵审判,网络舆论能够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所以利大于弊。 ?标准成立依据: 全国政协委员、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吴德立:要保证司法公正,首先要打击司法腐败。其中领导干部插手司法工作是影响司法公正、导致司法腐败的最大问题。 北京人民法院许蕊: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搞钱权交易,是目前司法不公的最主要原因 西南政法大学前校长龙宗智:司法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司法不公、司法不廉、司法不力。 三、进攻点 1.网络舆论可以督促法官认真、负责 类似例子:四川省内法院实施民事案件网上同步办案,办案情况可随时在网上接受监督。一经实施,错案率明显下降。(四川省高院副院长陈明国所说) 武汉的陈女士汉阳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索赔,却遭到女法官当场飙脏话痛骂。现场视频网络曝光之后该名法官被记过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 ? 2.网络舆论可以监督司法人员廉洁司法 ?金华法官艳照门事件在网络曝光,被曝光的法官郭坚因涉嫌贪污受贿而被捕(09年3月) ?中纪委对于网络舆论十分重视,“发挥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在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这能不能对司法人员起到监督作用?

? 3.网络舆论可以为司法人员提供坚强后盾,避免体制内压力 ?中国足坛假球案当中,原陕西国力俱乐部总经理王珀曾要挟法官“敢改判我让他下岗”,如果有了网络舆论的监督,像王珀这样利用权力操纵审判的幕后黑手,会不会有所收敛? ?如果有了网络舆论的支持,办案法官再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会不会不畏强权、坚持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 ?网络舆论不仅可以让那些企图操作司法审判的幕后黑手有所收敛,还可以成为那些不 畏强权的司法人员的坚强后盾。 四、防守点 1.网络舆论干扰司法审判独立性 让对方论证因为网络舆论原因,司法审判失去了公正。(不能因为中国网名大部分支持奥巴马,最终也是奥巴马当选,就说中国网民影响了美国选举) 现在真正干扰司法审判独立性的是领导干部插手,而非网络舆论 2.为什么只讨论中国问题 在国外,因为有明确的立法,舆论对于司法的干涉微乎其微,讨论前提不成立。

论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题目论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一)选题背景 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是一个日久弥新的话题。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推进,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司法公正已经成为人们一种普遍的价值追求。公民对司法公正的期待日益强烈,一旦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疑虑或担心个人权益无法实现时,就转向媒体寻求对个人诉求的支持,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这既是民主政治发展进步的表现,也给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带来了新问题。 (二)选题意义 确保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实现,是现代社会基本的价值取向。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是舆论监督的主要形式,因此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主要表现为新闻媒体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新闻舆论监督对于司法公正的实现,有一定的积极促进作用,但是舆论监督不当,也可能会影响司法的公正。完全排斥舆论监督,很可能助长法官的恣意裁判,但过于强调舆论监督,会给司法审判造成很大的压力,甚至出现“舆论审判”现象,如何把握好二者的平衡是该论文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破坏性的根源在于道德评价与法律评价一定程度上的冲突性,舆论监督是从大众的视角基本是道德视角对司法

案件进行分析,这与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并非完全一一对应。实现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笔者认为最重要的是实现舆论监督的法治化,通过法律规范新闻舆论监督,避免新闻媒体干扰司法审判,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二、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基本内容 1、舆论监督的涵义及存在的基础 舆论监督的概念 舆论监督存在的基础(或价值理念) 道德评价与法律评价区别 2、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主要是不利的方面 3、国外主要发达国家在处理舆论干预司法方面的相关制度或做法 4、如何解决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不利影响: 阐述笔者的关于以实现舆论监督法治化来解决这个问题的观点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1、舆论监督概念及舆论监督存在的基础(或价值理念) 道德评价与法律评价区别 2、当前我国社会的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主要影响 3、论述笔者关于通过实现舆论监督法治化来解决舆论监督在影响司法公正中而存在的问题

文明上网演讲稿【五篇】

文明上网演讲稿【五篇】 【篇一】文明上网演讲稿 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 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告别痴迷,文明上网》。 现在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也逐渐富裕起来,网络也跟着在社会中流行,融入到了我们生活中去,而且扩张的范围很大,尤其是对于中学生来说更是对“网络”爱不释手。为此,上个星期,老师叫我写有关网络文明的演讲稿,我想就写“告别网吧,做文明健康中学生”为题的演讲稿吧,于是我就中学生告别网吧一事专门调查了几位同学,他们中的一些坚定的摇了头,并说出了一大堆上网的好处,而且反问了我:“你也不是经常上网吗?”,于是,产生了我的几个思考:告别网吧,是不是就等于告别了网络?告别网吧现实吗?我们的中学生在接触网络时,该如何把持自己呢? 老师说过,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是网络时代,是人类数字化生存的时代,电脑和网络,是每一个学生都必须掌握的一门课程。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四五年级的学生都能够熟练地使用电脑、网络、查阅资料,学习知识。相比之下,让我们中学生告别网络的做法,我想在座的同学没有一个会同意的。但我们法律为什么又规定“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首先,我们不能把“网络”等同于“网吧”。不接触网吧,我们同样可以接触网络。比如通过:家庭个人电脑、学校电脑室等,当然,这方面的开发和利用,有待学校、老师、家长和我们同学的共同认识基础上逐步实现。第二,表面禁止的同时,深含对我们未成年人的身心保护。我们中学生迷恋网吧,不能自拔,导致学业无成,甚至是猝死网吧的现象时有耳闻,一旦事件发生,我们总认为这是因无知而犯下的错,但也为时已晚。“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是为了让我们的学生少犯或不犯同样的错误,让更多的人来关爱我们这些未成人。 但是,目前那些黑网吧,像一个个美丽的陷阱,使许多同学丢魂失魄、丧失意志、无心学习、前途废弃。据调查,学生上网80%以上是打游戏,15%左右是交友聊天,真正查询资料用于学习的为数极少。有13%以上的男生很喜欢上网或迷恋上网,达到了严重影响学习的地步。一到寒暑假,学生们更是肆无忌惮,不

辩论舆论对司法利大于弊

辩论舆论对司法利大于 弊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舆论对司法利大于弊 2分30秒 陈词: 谢谢主席,大家好。 刚才听了对方的精彩陈词,有几点让我不敢苟同。。。 我们今天说舆论对司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标准主要是舆论对司法是起推动作用还是阻碍作用。让我们用事实说话。 2003年3月孙志刚事件发生后,4月,题为《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的文章在《南方周末》登出,引发全国关于收容遣送制度的热议。5月,北京大学八名法学博士联名上书,要求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因为一个人的死亡而废除了一部法律,孙志刚事件——生命谱写中国法制进程,围观彰显舆论监督力量。 2003年,李桂芳因行窃被抓获,由于办案人员的“不作为”,李桂芳的女儿李思怡独自饿死在家中。四川媒体记者采访了此事后在报社压力下未能发出稿件,遂在网络发出文章,立即引起了广泛关注,人们在网络上自发的组织纪念思怡。在舆论的压力下,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涉案的民警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提起公诉。 2006年唐慧案中,唐慧为被迫卖淫的女儿多次上访,却被当地公安局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处以劳动教养。唐慧被判劳教后,普通民众、意见领袖、官方媒体都纷纷为唐慧发声。巨大舆论关注成为推动事件发展的关键力量之一。2008年4月,案件由当地检察院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几名犯人分获死刑、无期徒刑等罪名。

2007年12月一审,许霆因恶意取款被判处无期徒刑以来,舆论普遍认为许霆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呼吁重刑的不合理性。截止12月24日网易网友的投票结果显示,93%的网友认为许霆不该获重刑。重审判决改判5年有期徒刑,这正是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推动 2009年“躲猫猫”事件的产生加之网络舆论的巨大压力,推动了我国将严禁刑讯逼供列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法院的权力是人民交与的,所以人民理所当然地对司法行为有监督权。舆论的存在为案件的公正处理提供了极佳的外界助力,也监督着司法人员严格公正廉洁高效处理各种纠纷。一些在舆论的压力下最终得到公正判决的案例,例如“许霆案”、“邓玉娇案”等不仅表达了公众追求公平正义的愿望,同时也对司法公正的推进起到了积极作用。 真正的司法从不缺乏接纳舆论的勇气,公正的审判决不能依靠雅雀无声来维系,利是全面必要,弊是个别可控,因此我方坚持认为舆论对司法利大于弊。 反驳 1、(舆论易受操纵,缺乏独立性,影响司法独立)世上并没有十全十美的事物。我们并不否认舆论也存在着弊端,但是对方辩友可不要因噎废食,以偏概全。舆论对司法公正有巨大的推动作用,难道你们看不到吗? 2,即使舆论存在一些片面弊端,这些弊端也未必能影响司法。我们的司法具有它自身的程序性,这个严密的程序对司法的独立性构成了一个保护网。不知对方辩友所说舆论对司法独立性的影响从何得出,还请给出具体的数据和案例。

简论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陈力丹

简论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如何处理好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在西方法律界,不论是海洋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都排斥“舆论监督司法”这样的概念,担心造成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从而损害法律的权威性;而新闻界,则习惯于担当与主流政治制度对抗的角色,司法便是主流政治制度的替身。但是,由于传媒和司法至少在形式上都宣布其价值追求是“公正”,因而各法治国家均将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作为基本价值予以肯定。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司法追求的是法律公正,而传媒体现的是自身或受众观念上的道德意义的公正。这两者的差异正是本文企图厘清的 一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媒介与司法都是在党的领导下,都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不应处于根本对立的态势。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中,也确实出现过媒介不大正确的意见压力,影响司法公正的事件;出现过司法压制正确舆论监督的事件。矛盾在于二者社会职能和工作性质的差异。差异在于: 第一,媒介的职业特征就是报道动态的东西、超常的事情;而司法对待纠纷的态度是消极的,按照法律规定的管辖权限和程序去消弭纠纷。 第二,媒介要求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报道,而司法审判的时效要宽松得多,以经得起时间考验。 第三,新闻语言力求标新立异,扣人心弦;司法讲求用词严谨,要求前后的一致性。 第四,新闻事实是记者的所见所闻或采访所得,而司法事实是指以法律为准绳,有确凿的证据的事实。 第五,舆论监督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而司法代表着国家强制力与终局裁量权。 出现传媒与司法之间的矛盾是正常的,问题在于需要找寻两者之间的平衡点。 二 现在,我国的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都存职业化程度不高的问题。某些司法部门一方面未完全履行职责,另一方面又不断地越权和扩张权力。有些媒介也在利益驱动下,以舆论监督司法的名义进行炒作,这种非规范行为对司法的损害是很大的。这里开的是传播学界的研讨会,所以特别就传媒关于司法报道的炒作态势多讲几句。 我国传统的犯罪案件报道,本来有“声讨、公审、枪毙”的模式,忽视司法独立,实行舆论审判的积习较深厚。现在又多了一层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出现干扰司法审判的情形增多。例如在报道蒋艳萍经济犯罪案件时,各媒体的报道一边倒,难以看到或听到不同的、客观的评说。法庭还没有庭审调查,报道中就说起诉书“言之凿凿”(那么何必还要法院审判呢?);审理过程中,又把律师和蒋的申辩斥责为“强行狡辩”、“百般抵赖”(那么何必还要设置辩护制度呢?)。再如张君抢劫杀人案审理时,某家全国性报纸发表《重庆满街声讨“魔头”》的通讯,抢在法庭判决前,做了大量的渲染,诸如“张君该千刀万剐”、“杀一儆百”、“用张君人头祭奠亡灵”等等极端的语句,缺乏基本的文明。这种“文革”式的对案件报道的热心,显然会妨碍司法的公正审判。 针对这类情况,可以考虑一些解决问题的应景措施(作为道德性质的要求,它们尚是相当软弱的)。例如,媒介对于司法的监督需要做好以下几点:首先,报道中绝不能有意炒作,要表现出尊重事实的严肃态度。

舆论对司法的影响

舆论对司法的影响——现今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弊大于利 第七组数学科学学院高月洁12300180129 我们先来说两段公案。 古希腊的雅典以民主著称,其中最著名的五百人议事会,其成员来自各个城邦各个阶层,并在任期中专制行使着自己的权利。公元前399年,哲学家、教育家苏格拉底以藐视传统宗教,败坏青年和反对民主的名义,在充分代表各阶层意愿的501人的陪审团中被判处死刑。 中国历史中唐朝以民风开放、法治完备而流传青史。德宗年间,徐州一位女子关盼盼在夫死守节于燕子楼十余年后,在与白居易书信往来中,白多次写诗直言批评她只能守节不能以死殉节,终于逼得一介弱女子自杀身亡。 近年来,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力逐渐加大,人们也更深入的思考着舆论对司法的作用究其几何。舆论于司法而言,民意并不等于公正,它容易并往往受着内心道德、时代的价值观、情感倾向等因素的影响。 1.舆论具有片面性、倾向性: 由于舆论大众多为非专业人士、知识结构的不完善等原因,他们对于案件的关注往往只是个别事件,有时甚至仅仅是个案中某些因素而已,于是在作出评论时,容易对某一点过分强调,存在以偏概全的现象。甚至由于信息来源有限,或由于炒作乃至网络推手的存在,使舆论出现一定的倾向性,使得具有煽动性的言论更利于传播,对于案件的讨论往往超越了案件本身,对于案件的真相的渴求屈居次位,对于案件新的进展,也往往只会择其有利于己方观点的部分加以阐述,即使案件已水落石出,舆论的内容并不会完全随之更新。如药家鑫一案中,前期有舆论将矛头指向“药家鑫为富二代”而引起广泛讨论,虽然在后期的权威调查中发现,药家鑫家庭情况只算普通中产家庭,但舆论对此的攻击依旧存在,甚至存在大量言论表示对调查结果的不屑,此时,这种不尊重事实的舆论其实已沦为发泄个人不满情绪的狂欢。 2.舆论的对法律的要求道德化 法律所提出的是人要遵循的最低要求,而道德则是对于崇高人格的一种理想状态。当案件触动人们的道德神经之时,舆论则带有明显的价值情感倾向,出于对弱者的同情,感性的判断往往代替了理性的分析,严惩的愿望往往压倒法律程序的要求。宪法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所谓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也并不能因身份而罪加一等。 民意的复杂性、局限性导致并不是大多数人都赞成的东西就是对的,譬如苏格拉底之死。而如今的舆论素质与当年的评审团相比,更是存在质的差距。再则,舆论是否能对它导致的结果负责,对于关盼盼之死,后世还可以找到“压死骆驼的最后那位稻草”来加以谴责,但对于当世而言,即使舆论导致了可以被目睹的严重后果,面对舆论的散乱,实在无法追究责任。而这不是一个负责任的司法系统、一个负责任的社会所希望出现的。因此我国宪法第126条已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学大词典》中也提到:“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不受其他任何机关或者个人干涉的原则。” 当然,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也有其积极一面。

网络舆论的利与弊

网络舆论的利与弊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壮大,基本没个家庭都会有网络方面的接触,因而网络舆论也在不断的发展,人们通过网络的迅速快捷等优势,再加上网上的匿名制和无规则性,导致网络舆论的影响愈发强大。中国网民已成为世界上一个庞大的网络群体。而以即时、互动为特点的网络传播方式,更为公众表达民意、参与经济社会及政治生活,提供了一个方便快捷的舆论平台。网络的发展使民众的舆论监督更直接、更有效。“华南虎”的造假案,“天价香烟”的腐败案,孙春龙网络上书案,以及“奥运火炬遭劫”全球华人网友的互动,网络无不以其公众性、开放性、互动性以及多元性,强化了舆论监督的力量。网络舆论监督的优越性促进了民众参与监督的广度、深度和强度,作为舆论监督的新形式,网络舆论监督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了不可小视的推动作用,但是凡事有利必定有弊,那么网络舆论的迅速发展的利弊在什么方面呢?两者之间需要怎样的协商以致可以达到平衡呢。 网络舆论就是在互联网上传播的公众对某一焦点所表现出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带倾向性的意见或言论。 它对社会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第一网络舆论的监督作用,现今网络成为人们群众反映心声的一个良好平台,网络舆论在互联网上传播,对某一焦点有一定影响力,可以形成一种强大的社会舆论力量,而当今网络舆论逐渐成为政府倾听民声、了解民意的一个重要渠道,在两会召开期间,许多民众都是通过互联网来表达自己的呼声,为社会的公平公正当然做了不小的贡献。例如农民工孙志刚因无“暂住证”在广东被“收容”致死事件,在社会引起了很大的反应,赢得了社会的极大关注,也有利于政府注意保护农民工的利益。网络舆论就相当于面对面,它可以解民疑,使政令更加畅通,可以减少腐败,加强民主,杜绝暗箱操作,使见不得阳光的行为无处藏身。可以减少决策失误,群策群力,使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第二网络舆论具有集思广益的作用,有利于汇集各种优秀的思想舆论,推动社会的发展,由于网络的无限制性,因此,在网络上人们更容易表达自己的看法,想法也更为真实,并且网络的宽容性很高,可以对万千思想进行筛选组合,形成新的想法,可以极大的扩充人们的视野,达到思想的碰撞。网上议政带来的舆论监督已经形成,给政府改进工作、制定政策提供了依据。网络建立更加便捷通畅的沟通渠道,对推动问题的解决,为国家快速、健康、稳定地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当然任何事物都存在两面性,网络舆论的发展壮大除了利以外呢,还存在的几大弊端:首先,由于它是匿名制,人们可以随心所欲的发表言论,没有追究责任的具体措施,因为很多人在网络上会无所顾忌的发表反共反人民的言论,对社会风气的形成具有不利的影响,有少数人提供一些捕风捉影的信息,混淆视听、经查纯属子虚乌有。这种缺乏自律意识,无视社会责任的轻率行为既浪费了政府的监察成本,又伤害了网络作为沟通渠道的声誉。有的与网友讨论不讲道理,乱扣帽子,用强势的言辞压人,甚至危言耸听,动辄对别人进行无理谩骂和人身攻击。这些都给网络的风气带来了不好的影响,不利于网络和谐环境的建立,对于舆论的监督也没有起到推进作用。其次,缺乏网络监管易导致“网络暴力”侵犯公民权利,这一点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人肉搜索,由于人肉搜索的不规范性,它已经把舆论跟司法混为了一谈,很多人肉搜索都造成了严重的人身安全损失,特别是乱发虚假新闻进行打击报复的人给被害者带来了不小的创伤,,“人肉搜索引擎”导致的权利滥用、恶意诽谤、挖人隐私等网络暴力行为,而由此引发的网络混战和道德滑坡反而刺激了更多网民参与进来,当网络群体聚集一起,人肉检索处理信息的能力迅速叠加膨胀,随时暗含着社会的隐患。这正是网络舆论不规范化的体现,网络信息过滤机制较少,信息庞杂而缺乏客观性。在网络舆论监督过程中形成的群体心理机制因缺乏有效地监管。最后网络“泛媒体”特性易造成新闻失真,网络媒介传播的广泛性和便捷性特征为网络传播带来较大的便利,网络舆论监督在传播方式上可以看成多人对多人的信息交流融合。网络媒介传播的多维性、网络覆盖的广泛性等

浅论社会舆论对司法活动的影响

浅论社会舆论对司法活动的影响 摘要:社会舆论在为民主作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给司法界出了诸多难题。我们在享用社会舆论给我们酣畅淋漓的表达机会时,也要注意它的阴影是否伤害了司法公正。司法活动独立的实现并不是远离社会舆论,而应适当利用社会舆论,坚守自己的阵地。 关键词:社会舆论司法活动 Abstract: the social public opinion for democracy in greater contribution, but also give a judiciary many problems. We all enjoy social public opinion to us the opportunity to express sweat, also want to pay attention to its shadow is hurt the judicial justice. The realization of the independent judicial activities and not far away from the social public opinion, and should be the appropriate use of social public opinion, stick to your own position. Key words: public opinion judicial activities 综观近年来中国的司法实践,许多标志性的法律事(案)件,经由媒体和舆论的报道、重述或者放大,在不同的层面和意义上促进了中国法制建设的自我反思或转变。但另一方面,“在舆论的压力下,也制造出了一系列违背司法正义的冤假错案。如果说前者展现了中国法治建设的进步,后者却暴露出中国法制建设中的种种瓶颈。 一、社会舆论为什么会影响司法活动 (一)人治思想传统的影响 长期以来的人治思想,使人们并没有依靠法律解决问题的习惯。人治思想不仅存在于我们的观念中,而且存在于传统政治体制包括法制体制中。历史上我们曾“把报纸当文件读,文件当法律用”,现在这种思想仍在。媒介既然可以为领导提供内参,当然也会代表领导发言。这样,谁还敢把媒介的舆论当耳旁风。于是,久拖无果的问题,一经媒介曝光即被重视。这种“示范性”作用,使群众一有困难,首先想到的是向媒介求助。新闻舆论的影响往往要比一种制度的影响大得多。同样,其在人治社会的影响就比在法治社会大了。 (二)当今我国社会舆论的多元化格局 社会舆论是公众看待问题的“正常的”价值规范和行为规范,并有意识地影响相应的社会风气,产生一定的行为导向,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压力。当前我国舆论

舆情信息讲课稿

怎样写舆情信息 大家下午好! 今天非常感谢县直机关工委给我们提供这样好的一个沟通与交流的平台,现我就对宣传思想信息工作中的舆情信息如何撰写与大家共享! 我是也是刚接触舆情信息工作, 下面就我的一些心得体会来和大家共同分享,共同探讨宣传思想工作的舆情信息是怎么回事。今天我就从什么是舆情信息、舆情信息的重要性、如何写舆情信息、舆情信息的报送要求四个部分与大家分享。 一、舆情信息的概念 1、什么是舆情信息 舆情是社情民意,是公众的意愿和态度。舆情信息是对社情民意的反映。舆情信息工作就是对社情民意的收集、整理、分析、报送和反馈。它是宣传思想战线舆情信息工作的一个重要的载体。我们今天所说的舆情信息,指宣传思想战线的舆情信息。 舆情信息说到底是民众思想状况的一种反映方式。比如非典和禽流感,其本身不是舆情而是舆情因变事项,只有发生了非典和禽流感,引起社会民众恐慌和不安而形成的某种民众社会政治态度、看法和意见,才能算是舆情。 2、工作信息和舆情信息的区别 这里应当特别强调的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往往不容易区分哪些是工作信息,哪些是舆情信息。从内容上看,工作信息反映的一般是“事件”本身及“事件”发生的过程,而舆情信息所反映的是“事件”对“人”的思想产生的影响。比如,北京奥运会开幕。工作信息是叙述宣传开幕式具体过程;而舆

情信息则是社会各界对北京奥运会开幕式的高度评价。再有,前年国家颁布了“限塑令”这件事,如果我们报限塑令的内容或如何宣传这个限塑令,那么这个就是工作信息,就是报社需要的内容。而舆情信息报是指限塑令颁布之后,基层有哪些反映,以及有哪些好的意见、建议等等。这就是舆情信息与工作信息最重要的区别。 根据例子,我们可以看出,舆情信息其实就是人们对社会生活中值得注意的倾向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的意见、建议,还有干部群众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内外大事的思想反映。 二、舆情信息工作的重要性 宣传思想工作是做人的工作,要把握群众的思想意愿、心理情绪,做到有的放矢、因势利导。只有做好舆情信息工作,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切实做到心系人民群众,反映社情民意,才能使宣传思想工作入耳入脑入心。只有做好舆情信息工作,建立灵敏高效的舆情信息反应机制,定期分析干部群众的思想动态、社会心理及其原因,全面掌握意识形态领域的变化和动态,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分析发展走势,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才能有效驾驭意识形态领域的复杂形势,牢牢掌握意识形态领域工作的主动权。 当前社会日益开放,媒体日益开放,社会舆情的剧烈变化对社会思想、社会舆论、社会大局影响程度越来越高。思想工作的舆论引导、社会大局的政治稳定越来越需要舆情信息工作。一是社会舆情的发展变化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活跃复杂。南京“天价烟”、乌鲁木齐“7.5”事件等都表明,社会整体舆情热点不断、起伏跌宕。二是社会舆情的发展变化从来像现在这样对人们的思想行为产生这么大的影响。有些情况下,人们宁可相信“马路消息”,也不认同官方言论。“翁安事件”、“杭州飙车案”等事件中,舆论几乎一边倒,从而引发过激情绪,

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06489567.html, 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作者:石静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3期 摘要随着公民法制意识的觉醒和提高,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和监督也越发执着,产生的效果也是有利有弊。本文从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相关概念出发,阐述了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进而对完善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提出了自己的设想。 关键词网络舆论监督司法公正法制意识 作者简介:石静,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107-02 一、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概述 (一)网络舆论监督之内涵 网络舆论,就是公众在互联网上就现实社会以及社会中的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述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表现的总和,它具有相对的一致性、强烈程度和持续性,对社会发展及有关事态的进程产生影响。诚然,由于网络本身的便捷性以及虚拟性、隐匿性等特点,使得网络 舆论的自由度极为广阔,公众的参与热情非常高、互动性也很强。 而网络舆论监督是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对司法案件的评议及表达自己意见而形成的,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产生持续,不可忽视的影响力的社会监督。 (二)司法公正之内涵 有学者说:“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为解决各类社会冲突而追求或持有的一种法律思想以及对该社会的司法制度及其司法活动的一种法律评价,即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既能适用体现公平原则的实体规范、确认和矫正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又能使这种确认和矫正的过程和方式体现公平性。” 也有学者认为,司法公正一般是指司法机关对案件处理的过程和结果在整体上为当事人和社会一般公众所接受、认同和信任的理想状态,其包括 适用法律的平等、诉讼程序的规范、判决结果的公正和监督的有力。 由此看来,司法公正包括了两方面的涵义:一为实体公正;二为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旨在通过法律来合理分配权利义务,以达到结果公正。而程序公正则要求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正对待,通过法定程序来保障其权利得以充分表达。二者相辅相成。都以实现“公正”为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弊大于利.一辩稿精编版

谢谢主席,大家好! 刚才对方辩友唾沫横飞、侃侃而谈,发言十分精彩,但其中却有巨大漏洞。 ————————————————————————————————————————————————————————————————————————————我方认为判断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还是消极作用大,其关键在于网络舆论能否在司法执行的过程中提供理性的参考与监督,使其更加公正。 显而易见,网络舆论没有这个功能。由于网络谣言的大量存在、网民强烈的主观性和情绪偏向,网络舆论常常表现出一种显然的非理性。网络舆论中确实存在小部分的理性,但因为大多数网民对法律的不了解,这个理性的标准是道德而不是法律。张金柱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舆论称“不杀不足以泄恨”使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邓玉娇案是一起因性骚扰而杀人的案件,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过度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不理性的网络舆论只能带来类似于“群体极化”和”多数暴政”的”舆论审判”。只有理性的监督才是监督,不理性的监督只能称为干扰甚至破坏。 网络舆论不仅不能给予司法活动理性的参考和监督,反而会破坏司法独立与司法权威。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当法官和司法机关迫于网络舆论的巨大压力,不得不进行二审、多审甚至直接改变审判结果时,司法独立就遭到了严重破坏。如果司法不够独立,而是受到各种限制,那还能实现司法公正吗?司法权威是司法公正的保障。当网络舆论质疑、指责司法审判,甚至司法审判被迫屈从网络舆论时,司法就没有了权威。如果司法失去权威、不被社会大众信任、不具备感召力与说服力时,人们就极可能不启动司法程序,那司法的所有作用就都无从谈起了。

网络安全主题的演讲稿范文_演讲稿

网络安全主题的演讲稿范文 络对于青少年“三观”形成构成潜在威胁。以下是网络安全主题的演讲稿范文,欢迎阅读还有参考! 网络安全主题的演讲稿范文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生命·安全·幸福》。 如果说,人生是一座高楼大厦,安全就是这大厦的基础保障。没有安全,生命就受到侵害,生活就不再有幸福。 生命如此宝贵,它属于我们每个人只有一次;可是人生的道路上安全隐患处处存在,各种威胁时刻发生:据统计,我国每年大约有1.6万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中小学生因安全事故、食物中毒、溺水等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也就是说每天将有一个班的学生在“消失”! 校园安全涉及到青少年生活和学习方面的安全隐患有20种之多,其中包括交通事故、食物中毒、打架斗殴、体育运动损伤、火灾、溺水等等。 曾记否:新疆克拉玛依发生的特大火灾,共有三百多名师生葬身火海;河北省某中学做课间操时学生在楼梯间发生拥挤踩踏事故,造成数十名学生伤亡;湖南一学生欲翻墙跑出校外,不慎从围墙摔下身亡。 我们附近小学两位可爱的小学生在江滨东路过马路时被一辆汽 1 / 10

车无情轧死!这些触目惊心的案例与数据怎能不叫人心痛震惊,想想那些如流星般陨落的鲜活的生命,怎不让人警钟长鸣 学校安全事故频频发生,也反映了我们个别学生对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薄弱。 也许不少同学会认为,安全只是指身体的安全甚至是肢体的健壮和不受伤害;认为只要自己的肢体健全、行动自如那就叫安全。 不对,这决不是安全的全部。如果一个学生,思想道德水平低下、明辨是非能力不强,喜欢惹是生非,希望出点乱子;这表现出来的就是思想上的安全问题。 如果一个学生不思学习,喜欢疯疯颠颠、打打闹闹,整天抽烟喝酒、泡网吧,这表现出来的就是行为上的安全问题。一个人思想道德的残缺、行为方式的越轨比体格不健全更可怕,长期下去可能会成为社会发展长河中的废物,甚至成为危害社会发展的危险物。 网络安全主题的演讲稿范文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 我演讲的题目是网络安全,重于泰山 生命是尘世间最美的事物,它如同明镜里的鲜花一样动人却易凋零,宛若清水中的明月一般皎洁却易破碎。生命的灿烂光辉与支离破碎仅有一步之遥,这更进一步说明生命需要我们倍加的珍惜与呵护,注意安全则显得至关重要。 现在,随着科学技术的不多发展,互联网这一新生事物也就应运2 / 10

作业浅谈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和解决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 民事诉讼法课题论文 浅谈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冲突和解 决 班级: 1502 学号:31509044 姓名:楼瑜嘉 专业:法学 授课老师:范莉老师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

舆论与司法的关系的讨论一直是人们永恒的话题,二者一直被大家视为正义的代言词。但是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必须从两个方面去分析,一方面网络舆论通过监督的作用确实对司法的公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其促进了司法活动的公正、公开、公平。使得很多司法案件能够在阳光下得到良性的裁判,有效的阻止了司法舞弊以及不公正的现象,避免了司法黑幕的频频出现。然而从另一个方面去思考这个问题,由于网络的不稳定性,以及偏失性,导致很多信息能难能够分辨出其真假。因此网民会对一些司法案件产生模糊甚至错误的判断,这时候发表的评论往往是一些偏离事实的错误想法,这样就会对司法审判活动带来负面的影响。 关键词:舆论监督;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冲突与解决;良性平衡

摘要 0 目录 (2) 正文 (3) 一、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3) (一)妨碍审判公正 (3) (二)干扰办案程序 (3) 二、网络舆论影响着司法审判活动 (3) (一)非理性的评论干涉司法的独立。 (3) (二)非理性的言论冲击和影响着司法公正。 (3) (三)不当的抨击回印象司法的权威。 (4) 三、正确认识网络舆论监督的价值 (4) 四、建立健全网络舆论监督 (4) 五、对网民行为进行约束 (4) 结语 (5) 参考文献 (6) 完 (7)

一、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一)妨碍审判公正 在网络媒体的报道过程中,他们总是标榜着自己的报道的真实性,但是由于不同的利益与价值取向,他们的报道或多或少的都会带有个人或者背后团体的倾向性。网络舆论往往对于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故意渲染案件情节,夸大犯罪事实,以引起公众的共鸣,甚至挑起大众的情绪。有一些不法分子就会利用网络舆论,企图影响司法机关的审判,来达到个人的不法目的。 (二)干扰办案程序 侦查办案过程是一个严格保密的工程,网络对侦办程序的屡屡曝光不仅不利于侦办程序的进一步开展,而且也会增加侦办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以及侦破案件的难度,不利于保护当事人,证人,也在无形中帮助犯罪分子,纵容犯罪。 二、网络舆论影响着司法审判活动 (一)非理性的评论干涉司法的独立。 每个人的认知水平不同看待问题的角度和出发点也会是不同,所以产生的观点也会千姿百态大部分都夹带着个人的主观臆断。有的时候网络舆论会对司法审判人员的审判带来压力,如果说法官没有抵抗住压力的话,也就丧失了审判的独立性,使司法审判被舆论牵着鼻子走。 (二)非理性的言论冲击和影响着司法公正。 网络舆论所代表的是多数公共的意志,这些意见大多是个体性的,而且公众大多缺少法律知识,所以结论往往形成于固有的情感与道德的基础之上。道德标准与法律标准与法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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