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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价值性与施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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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价值性与施行性

作者:陈秋婷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4期

摘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点和亮点,其对检察机关刑事司法工作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和实践意义。检察机关如何在坚持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有效施行该制度,实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将是检察机关今后开展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工作的新挑战。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检察机关职责考察帮教

作者简介:陈秋婷,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039-02

附条件不起诉,是新《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对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同时检察机关应设置相关条件,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履行相关义务,如其能顺利通过考验期,则检察机关应当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该新规定是处理未成年人犯罪使其非犯罪化的重要制度,是刑罚个别化理念的集中体现,更是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重要司法举措,意义重大深远。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法律价值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一种创新式立法,既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又有利于给予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护、实现教育、挽救的目的。

1.附条件不起诉是将本应进入“起诉——审判”程序的犯罪案件搁置停止于审查起诉阶段,将可以从轻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分子选择在审查起诉阶段结束诉讼程序,有利于缩短案件的审结周期,避免未成年人因繁杂的诉讼程序产生厌倦心理,反之通过快捷、有效的程序更好地实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特殊司法保护。而由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亦可缓解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压力,集中力量做好监督考察工作和办理其他重大复杂刑事案件,从而提高司法诉讼效率,解决刑事犯罪居高不下与诉讼资源有限之间的矛盾。

2.区别于一般成年人刑事犯罪诉讼程序,附条件不起诉降低和减少了未成年犯罪分子在监狱内服刑的时间,避免其在监狱内受到其他成年犯罪分子的二次负面污染。同时,利用非羁押形式的监督考察,给予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较为宽松的环境正视自身所犯下的错误,更能唤醒其对社会给予其改过自身机会的感恩之心,增强其接受教育、感化的信心和勇气。若未成年人能顺利度过考验期,未成年犯罪分子则可以得到从轻处罚,免于被起诉,这将使改过自新的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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