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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饮料的法律法规

关于饮料的法律法规.txt花前月下,不如花钱“日”下。叶子的离开,是因为风的追求还是树的不挽留?干掉熊猫,我就是国宝!别和我谈理想,戒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切实执行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5-11-28 0:0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商务部办公厅

文 号:商资字[2005]141号

发布日期:2005-11-28

执行日期:2005-11-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做好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的管理工作,促进我国饮料工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共制定和公布了多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有关部门清理了其中不符合世贸规定的法规和文件。目前,共有9项(见附件)涉及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仍然有效。

近期,地方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和变更了多个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生产企业,其中部分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不符合现行有关规定。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涉及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的审批及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向商务部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目前有效的涉及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管理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目前有效的涉及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管理规范性文件

1、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碳酸饮料(汽水)进口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87〕37号)

2、1993年原国家经贸委、轻工业部与可口可乐公司《长期共同发展计划备忘录》

3、1994年原国家经贸委、轻工业部与百事可乐公司《长期共同发展计划备忘录》

4、1994年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取消境内生产的可口可乐、百事可乐公司产品浓缩液以美元计价的函》

5、1996年6月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境内生产的可口可乐浓缩液价格问题的函》(浓缩液价格由1230元/单位上升到1378元/单位;广告费用分摊比例变更为60:40)

6、1998年9月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广告费用分摊比例的函》(广告费用分摊比例调整为50:50)

7、1999年国家经贸委《关于境内生产的百事可乐浓缩液调价问题的函》(浓缩液价格由6000元/单位上升到6400元/单位)

8、2002年6月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海关总署《调整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管理工作公告》

9、2002年《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取消外国牌号碳酸饮料浓缩液进口登记)

商务部办公厅
卫生部关于禁止使用废旧金属易拉罐

重新灌装食品饮料的批复
2005-11-15 0:0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卫生部

发布日期:2005-11-15

执行日期:2005-11-15

天津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可否生产经营使用回收废旧金属易拉罐重新灌装的食品饮料的请示》(津卫执函[2005]4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饮料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采购时应索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回收的废旧金属易拉罐灌装食品饮料进行销售。

特此批复。

二ΟΟ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卫生部
出口饮料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1996-5-27 0:0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文 号:国检监[1996]133号

发布日期:1996-5-27

执行日期:1996-5-27

1 依据和适用范围

1.1本规范根据《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制订。

1.2本规范适用于各种出口饮料(包括啤酒,以下同)加工企业的卫生注册。

2 卫生质量管理

2.1出口饮料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保证出口食品卫生的质量体系,并制定体现和指导质量体系运行的质量手册。

2.2出口饮料加工企业的卫生质量体系应当包括:各机构、各类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各场所、设施、工器具、原、辅料、加工过程及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工作记录和检查要求,以及自我纠偏要求。质量手册中应当体现的基本内容:

2.2.1卫生质量方针和卫生质量目标;

2.2.2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2.2.3各级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2.2.4环境卫生的要求和控制;

2.2.5车间及设施卫生的要求和控制;

2.2.6原料、辅料卫生质量的要求和控制;

2.2.7加工人员卫生要求和控制;

2.2.8加工卫生质量的要求和控制;

2.2.9包装、储存、运输卫生的要求和控制;

2.2.10产品卫生检验的要求;

2.2.11文件和质量记录的控制;

2.2.12质量体系的内部审核。

3 厂区环境卫生

3.1出口饮料加工企业不得建在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厂区周围应清洁卫生,无物理、化学、生物等污染源。

3.2厂区路面平整、清洁、不积水,主要通道铺设水泥等硬质路面,空地应绿化。

3.3厂区应按工艺要求布局,生产区与生活区应隔离。

3.4厂区内不得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他产品,不得有危害食品卫生的不良气味、有毒有害气体等。

3.5厂区有合理的给排水系统。废弃物应当

远离车间集中存放并及时清理出厂。废弃物的排放与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的有关规定。

3.6厂区卫生间应有冲水、洗手、防蝇、防虫设施,墙壁、地面易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

4 车间及设施卫生

4.1车间面积与加工能力相适应,工艺流程布局合理。排水畅通,通风良好。

4.2车间地面应由防滑、坚固、耐腐蚀的材料建筑,平坦、不积水,易于清洗消毒,保持清洁;车间与外界相连的排水、通风口应有防蝇、防虫、防鼠装置。

4.3车间内墙壁和天花板采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易脱落、便于清洗的材料修建,墙角、地角、柱角、顶角具有弧度。

4.4车间门窗由浅色、平滑、易清洗、不透水、耐腐蚀的坚固材料制作。加工过程中经常开闭的门窗应设有不生锈的纱门、纱窗或其它防虫、防蝇设施。设有内窗台的,其台面应向下斜约45度角。

4.5与车间相连接的卫生间有冲水装置、洗手消毒设施及换气装置,备有洗涤用品和不致交叉污染的干手用品,水龙头为非手动开关,门窗不直接开向车间,室内应保持清洁,通风良好。

4.6车间入口处设有鞋靴消毒池。车间入口处和车间内适当的位置设足够数量的洗手消毒设施,备有洗涤用品及消毒液和不致交叉污染的干手用品,水龙头为非手动开关。原料入口处必要时设车轮消毒池。

4.7车间供水、供气、供电满足生产所需。作业区照明设施的照度不低于220LUX,检验区上方的照度不低于540LUX,检瓶光源照度必须在1000LUX以上。车间生产线上方的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罩。

5 原料、辅料及加工用水卫生

5.1原料、辅料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有出厂合格证,并经进厂卫生检验合格。

5.2果蔬类原料、辅料(包括啤酒花),必须采用新鲜或冷藏的,质味正常,无病虫害,无腐烂,无发霉变质。

5.3严禁使用进口国不允许使用的添加剂。

5.4原料、辅料进厂后应专库存放,经过检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5.5饮料中使用的二氧化碳需经净化系统处理,且应符合国家关于液体二氧化碳标准的纯度。

5.6加工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质卫生检测每年不少于二次。

6 加工人员卫生

6.1从事食品加工、检验、包装及生产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作临时健康检查;新进厂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6.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

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必须调离食品加工、检验岗位。

6.3加工、检验人员必须保持个人清洁,进入车间必须穿戴工作服、帽及发网,并戴口罩,按规定洗手消毒,必要时应经风淋吸尘。工作时不得带饰物和手表,不得化妆。工作服应集中管理,定期清洗、消毒、收发。

6.4企业定期对员工进行加工卫生教育和培训,新进厂员工应经卫生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7 加工卫生

7.1应确定加工过程的关键控制点,制定操作规程并得到连续有效的监控。对监控失效期间的产品应及时隔离处理,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7.2加工过程所有设备、操作台、工具、配料容器应定时清洗消毒。应定时对直接接触产品的器具和工人的手做细菌数检测。

7.3饮料容器在使用前应按规定程序彻底清洗,洗刷后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7.4输送饮料的管道接头连接严密、光滑无锈蚀。

7.5调配、过滤、罐装等工艺过程应防止外来杂物污染。需经加热杀菌的饮料,应按工艺规程杀菌。

7.6检瓶工序应设置灯光透视检查台,配备足够数量的符合操作条件的检瓶人员。检瓶作业人员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40分钟。

8 包装、运输、储存卫生

8.1包装物料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专库内,标记清楚。

8.2成品库应设有垫衬物,使成品与地面距离至少15厘米,与墙壁距离至少60厘米。堆码高度合理。

8.3原料库和成品库的温湿度符合工艺要求,保温库和冷藏库应配有经校正的自动温度记录装置。库内保持清洁,定期消毒、除霜、除异味,有防霉、防鼠、防虫设施。

9 产品卫生检验

9.1企业必须设立与加工能力相适应的、独立的检验机构,能进行微生物、理化等项目的检验。配备相应的卫生检验人员,并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9.2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检验工作所需要的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定期校准。

9.3检验机构必须对原料、辅料、半成品按标准取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9.4对检验不合格的应及时隔离,反馈信息,并应在加工过程及时采取纠偏措施。

9.5成品出厂前必须按生产批次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按规定程序签发。

9.6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应有否决权。

10 文件和质量记录10.1应规定质量体系文件和有关资料的审批、修改和发布的控制程序。

10.2所有与质量体系有关的场所,都必须使用相同版本的有效文件。

10.

3对与质量体系运行有关的活动应有完整的、规范的记录。

10.4应对质量记录的收集、编目、归档、保管和处理予以具体规定。所有记录至少应保存一年。

11 质量体系的内部审核

11.1企业应制定内部质量审核程序,至少每半年对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内部审核。

11.2内部质量审核应由经培训合格的、与所审核的部分无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

11.3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关于整治夏季饮料市场的通知
1995-5-19 0:0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工商公字[1995]第106号

发布日期:1995-5-19

执行日期:1995-5-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决定于今年5月22日至8月22日,在全国范围内对饮料(含固体饮料)市场进行一次集中整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这次饮料市场整治,要重点对下列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饮料的违法行为进行打击: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二)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

(三)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和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四)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

(五)制售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无产品标准号的商品,或者销售过期、变质商品的;

(六)利用回扣手段销售或购买假冒伪劣饮料的。

二、这次饮料市场整治的范围,包括生产、加工、销售、仓储等各个环节。在整治期间,要认真做好下列工作:

(一)要在饮料大批投放市场之前,组织力量,对当地饮料生产企业和加工点进行一次摸底和集中检查,特别注意检查城乡结合部零散的生产加工点。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卫生状况、产品质量、标识及包装等各个方面。通过检查对不具备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到期仍不改正的企业,予以吊销营业执照;对非法生产饮料的“地下窝点”,发现一处取缔一处;对假冒商标、仿冒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等违法行为,在依法查处生产企业的同时,要追究商品标识、包装印制企业的法律责任。

(二)整治期间,要加强饮料批发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有条件的,要抽调专门力量,会同其他有关执法部门,共同组成监督机构进驻批发市场,实行综合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对各类零售企业和个体摊点,要采取

经营者自查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点检查的方式进行监督。对经营者自查,应提出明确要求和期限,自查结束后,一经发现假冒伪劣饮料,即对违法者依法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三)在检查各类饮料时,要特别注意检查标示饮料质量状况和反映饮料真伪的标签要素,如商标、生产期、保质期、企业名称、地址等。对消费者反映强烈、投诉率高的饮料品种,如医用营养保健饮料、儿童饮料等,要加强检查。对饮料产品质量的检查,要会同质量监督、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对质量标准不明确或不统一的,要认真研究,慎重对待。

(四)认真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饮料和利用回扣推销假冒伪劣饮料的案件,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案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密切配合,协同查处,并将情况上报我局。必要时,由我局组织协调案件的查处工作。

(五)在保证饮料市场整治的同时,各地也可结合当地实际,选择其他问题较多的夏令食品进行整治。

三、饮料市场整治工作,要发动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积极参与,把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饮料违法行为与扶持名优产品结合起来。

(一)继续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举报箱设置地点,指定专人受理消费者的举报、投诉。采取多种形式,发挥广大消费者对饮料市场的监督作用。

(二)注意通过饮料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和有关社会团体的桥梁作用,做好对企业的政策法律宣传,搞好对名优产品的保护和扶持工作,表彰以质量取胜的企业,提高企业的自我保护能力,增强其名牌质量意识。

(三)要针对饮料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指导企业建章立制,规范企业交易行为,杜绝生产流通渠道中的漏洞。同时发动企业提供线索,协助“打假”。对企业的举报、投诉,要做到认真调查核实,件件有回声。构成案件的,要及时立案查处,严格执法,切实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四、夏季饮料市场的集中整治和监督管理,关系到保护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关系到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也是今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一开展的四次大规模市场专项治理的任务之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把这项工作放在重要位置。

(一)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并结合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要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整体功能,协同做好整治工作。

(二)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与各行政监督部门密

切协作,发挥各自的执法职能,搞好综合治理。

(三)要切实搞好宣传和信息沟通工作,整治期间,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介,及时公布、刊播案件的查处和市场整治情况,同时将刊播资料上报我局。

(四)请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于5月25日、9月10日前,将本次整治实施方案和工作总结上报我局。

附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饮料市场整治工作行动计划》(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卫生部、轻工业部、商业部、农业部关于对普通玻璃瓶装碳酸饮料生产企业进行整顿的通知
1993-1-31 0:0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 卫生部、 轻工业部、 商业部、 农业部

文 号:技监局监发[1992]587号

发布日期:1993-1-31

执行日期:1993-1-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标准)局,卫生、轻工业、商业、农业系统各有关主管厅(局、委、办):

近几年,碳酸饮料质量问题非常严重,自一九九一年以来连续两次对普通玻璃瓶装碳酸饮料(以下简称汽水)进行全国统一监督检查,合格率只有百分之三十几,质量低劣的产品达百分之二十,消费者饮用这种汽水引起疾病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地影响了人们的身体健康,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据初步统计表明,目前全国汽水生产企业已达六千多家,其中相当一部分企业不具备饮料生产的基本条件,有的厂房简陋、环境恶劣、设备落后,有的没有清洗消毒设备,缺乏必要的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能力,无法保证其产品质量。

为迅速改变汽水产品质量低劣的状况,必须对汽水的生产企业进行整顿,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精神,加强对汽水产品质量的监督,促进企业迅速提高产品质量,严厉打击掺杂使假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产品质量低劣的生产企业。

二、立即对有质量问题的汽水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整顿。各地可根据情况,由技术监督部门、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和轻工、农业、商业等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对本地区汽水生产企业进行整顿。各地要在一九九三年四月中旬以前完成清理整顿工作。请各省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卫生、轻工、农业、商业等部门统一汇总当地的整顿情况,于一九九三年四月三十日前报送各发文单位。

三、整顿的对象是一九九二年全国统一监督检查不合格的汽水生产企业,对一九九一年和一九九二年连续两年全国统一监督检查不合格的汽水生产企业要重点加以整顿。


四、对不具备生产条件、不按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的企业,应责令其停业整顿,经整顿后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生产条件基本具备,但产品质量较差的企业,限期整改,经复查合格后,准予生产,如仍达不到要求,则停止生产,并吊销卫生许可证、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无照生产的企业,坚决予以查封。

五、凡申请注册从事汽水生产的企业,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审查,不具备卫生条件的,不予核准。

六、行业及各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帮助和督促企业增强质量意识,提高技术水平,改进生产工艺,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各生产企业要端正经营思想,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加强产品出厂前的检验,做到不合格产品不出厂。

各销售单位要加强质量管理,严格进货验收制度,不得收购和经销不合格产品。

七、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各自的职能,在生产季节加强对汽水产品的监督,从重处罚不合格汽水的生产企业及其责任者,并将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在当地公告。

国家技术监督局、 卫生部、 轻工业部、 商业部、 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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