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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堕胎问题的伦理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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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堕胎问题的伦理审视

哲社学院09思政200911022934 熊健科目:应用伦理学人们对于堕胎的问题有很大争议,支持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世界各国关于堕胎的法律也各不相同,允许者有之,禁止者亦有之。本文试图从伦理的视角分析堕胎问题,结合彼得·辛格的观点,阐释我们在堕胎问题上应当何去何从。

辛格根据自我意识将人划分为“作为人类物种的成员”与“命主”,前者虽然有人的身体却没有自我意识,后者则能够意识到自己的存在,把自己当作独立实体的继续存在。非人动物中也有命主,如黑猩猩、大猩猩、猩猩等。根据知觉和自我意识程度的高低可以给不同的生命划分等级,没有知觉的生命比有知觉的生命具有更少的价值,有自我意识的生命比有知觉而没有自我意识的生命具有更多的价值。

胎儿没有自我意识,不能形成面向未来的愿望,仅就胎儿来说,以下四种观点为堕胎提供了有力支持:功利主义认为杀死胎儿不会让其他胎儿因害怕被杀而产生恐惧,不会使其他胎儿感到痛苦;偏好功利主义认为偏好主要与未来相关,而胎儿没有对未来的愿望,所以结束胎儿的生命并不会妨碍其偏好的实现;根据迈克尔·图利有关权利的论述,命主有作为独立实体而继续存在的愿望,因而有作为独立实体而继续存在的权利,即有生命权,胎儿没有这种愿望,也就没有生命权;胎儿没有自主选择的能力,不能选择生死,我们也就没有必要尊重胎儿的自主权。

尽管胎儿没有权利要求我们保护其生命,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完全不考虑胎儿的利益。辛格提出了利益的平等考虑原则:在伦理的慎思中,我们要对受我们行为影响的所有对象的类似利益予以同等程度的考虑。⑴胎儿虽然不是命主,没有希望活下去的利益,却有避免痛苦的利益。在胎儿的知觉神经开始发育的时候,胎儿就能够感到痛苦了,所以要以胎儿知觉神经开始发育的时间点(通常在18周左右⑵)为界,在这之前堕胎没有损害胎儿的利益。

反对堕胎的人也许会说,胎儿是潜在的人,当我们考虑到胎儿有可能成长为成熟的人时,胎儿的人类物种身份就有了重要意义,胎儿可能发展为比狗、羊、鸡等具有更高价值的人。然而从可能性无法推出现实性,胎儿是潜在的人并不意味着胎儿可以享有命主所拥有的权利,就像中国古代的太子不能因为是未来皇位的继承人就享有与当朝皇帝同样的权力。反驳者或许会解释说:我们说胎儿是潜在的人,并不是为了给胎儿争取生命权,而是说杀死一个胎儿,世界上就会减少一个有内在价值的理性生命。胎儿没有对未来生活的愿望,所以一个胎儿死了,可以由另一个胎儿来代替,两个胎儿之间没有本质性的差别,因而可以替换。堕

胎只是推迟了另一个未来的命主到来的时间而已。

既然胎儿与其他非命主动物处于相同的道德地位,那么堕胎与把鸡蛋从母鸡身边拿走有什么区别呢?母鸡不会思考,它不会为鸡蛋的丢失而伤心,人则不同,人具有高度发达的理性和复杂的情感,把胎儿从孕妇身上打掉,会对她的身心造成巨大伤害。而且,人的世界比鸡的世界要复杂得多,鸡蛋被拿走了,不会对鸡的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堕胎则影响着胎儿的父母以及整个社会。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从“胎儿不是命主”得出“可以堕胎”的结论,要全面衡量堕胎对父母以及社会的影响。下面本文将讨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允许堕胎,在何种情况下不允许堕胎。在此讨论中胎儿的生命权不在我们的考虑范围内,因为前面已经提到胎儿不是命主,没有生命权,对于胎儿,我们唯一需要讨论的是什么时候堕胎才能使胎儿避免痛苦。所以,我们主要通过比较堕胎对父母以及社会的利弊来判断是否可以堕胎的。

胎儿危及孕妇的生命。如果医生告诉孕妇,由于她的身体原因,生孩子可能会难产。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尊重孕妇的生命权和自主权,允许她自己选择要不要堕胎,社会没有理由强迫孕妇把孩子生下来。但是,如果该孕妇表现出强大的母爱,宁愿冒险也要让孩子出生,那么,国家是否有权阻止她这样做呢?国家虽然有保护公民免受伤害的义务,却不能以保护孕妇为由干涉她的自主权。因为没有谁能比自己更关心自己的利益,孕妇作为有理性的成年人,必然是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才下决定,或许保住孩子是她的最重要的利益,以至于她愿意用自己的生命去换得一个新生命。只要孕妇是在头脑清醒的情况下做出的选择,我们就应该给与尊重。

胎儿是残疾儿。假如胎儿有先天缺陷或者严重的残疾,需要做很多次手术才能维持生命,而且他以后必将忍受巨大的痛苦,比如天津的闭肛女婴。人们通常认为这类患有严重残疾的胎儿不仅以后自己会很痛苦,还会给父母带来重大的负担,同时也将浪费大量的医疗资源,所以人们普遍认为堕掉严重残疾儿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对于患有相对较弱残疾的胎儿,比如失明或者缺半截手臂,人们则倾向于给这类残疾儿活下去的机会,认为我们没有替他人选择幸福的权利,残疾人虽然生活有些不便利,但是他们也有自己的存在价值,准许堕掉这类残疾儿是对残疾人的歧视。在生活中,一个身体健全的人因遭遇意外而失明之后往往会痛苦不已,导致他人残疾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可见人们更愿意拥有健全的身体而不愿缺胳膊少腿。所以说,在一般意义上,正常人的生活质量要高于残疾人,其生命的价值也更高,允许堕掉残疾儿不是对残疾人的歧视。如果给残疾人一次选择重新做人的机会,我想没有谁愿意再做残疾人而不做正常人。功利主义为堕掉残疾儿提供了更可靠的理由,它认为残疾儿生活

质量低下,如果堕掉一个残疾儿,会导致另一个正常婴儿的出生的话,那么就应该支持堕胎。当然,在具体情况下,我们还应当尊重父母的选择,因为父母与残疾儿的关系最密切,也承担着抚养残疾儿的主要责任。

因被强奸而怀孕。在这种情况下,孕妇在他人的强迫下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怀孕,即是非自愿的。那么孕妇是否要为这次非自愿的性行为负责呢?作为受害者,孕妇本来就已经在身体与心理上受到了伤害,如果还要求她把孩子生下来并且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那对于她来说就太不公平了。胎儿对苦乐的感知能力远不如孕妇对苦乐的感知力,堕胎只会给胎儿制造生理上的疼痛(在怀孕18周之前堕胎,胎儿甚至不会感到疼痛),不堕胎则腹中的胎儿不仅会时时提醒孕妇那段屈辱羞愧的记忆,折磨着她的内心,还可能拖累孕妇的一生,给她日后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所以说,堕胎给胎儿带来的痛苦要比不堕胎给孕妇造成的痛苦少得多,根据利益的平等考虑原则,我们应该尽可能减少因强奸而怀孕的人的痛苦,允许她们堕胎。

未成年人怀孕。未成年人心智还没有发展健全,是受保护的对象,我们不能要求未成年人为他们的行为负责。如果一个未成年人非自愿地怀孕了,那么她完全有理由堕胎。对于自愿怀孕的未成年人,要求她们承担一个新生命也是不合理的:一方面,未成年人作为纯粹的消费者,没有能力抚养小孩;另一方面,当我们谴责未成年人不守贞操,不讲伦理道德的时候,需要思考是什么让她们变成了这样,应该由谁来为错事买单。未成年人之间之所以会发生性关系,一定程度上是由我们的社会大环境所促成的。在现代社会,人们摆脱了传统观念的束缚,开始勇敢地追求性生活的满足,网络视频、商业广告、色情小说中充斥着关乎性的内容,公共场合随处可见成年人之间的亲昵行为。成年人之间的性生活赤裸裸地展现在未成年人面前,但是他们还没有形成分辨是非的判断力,还没有学会如何控制自己的感情,对世界的好奇心诱使他们模仿成年人,于是便有了未成年人怀孕的悲剧。此外,家长也要为未成年人的性行为负责,因为未成年人除了上学,大部分时间是与家长在一起的,他们最容易模仿的对象就是家长。未成年人怀孕并不能说明她们道德败坏,她们只是无知罢了,我们不能要求一个没有独立判断能力的人为错误的性行为负责,更不应该把道德义务强加到心智尚未健全的人身上。再加上未成年人没有能力抚养小孩,小孩的存在会给未成年人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所以,尽管堕胎可能会对未成年人的生理产生不良的影响,我们仍然支持未成年人堕胎。

不正当而意外的怀孕。是指成年人在婚外发生性关系而导致的意外怀孕,孕妇往往以胎儿会对自己的生活造成极大的不便为由而选择堕胎。婚外性行为是违背道德的,这种行为不

仅是对比胎儿的不负责,更是对社会不负责。也许有人会反驳说人人都有追求幸福生活的自由,然而自由是有界限的,当一个人自由的实现妨害到他人的利益时,就应该受到限制。且不说婚外性行为是有悖伦理的,仅从婚外怀孕来说,性行为导致胎儿的产生,就必须得考虑胎儿的利益以及堕胎对社会的影响。虽然胎儿不是命主,但仍然是生命,随意堕胎可能会扭曲人们对生命的观念,当随意堕胎成为普遍现象,人们就会习以为常,变得冷漠,进而把对胎儿的态度转移为对其他人的态度,人们可能会肆无忌惮地为所欲为,最终可能导致犯罪率上升,社会极不稳定。如果允许随意堕胎的话,非正当的性行为就会增加,社会的道德伦理必将受到更大的破坏,不仅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造成伤害,也不利于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由于避孕技术的发达,虽然禁止堕胎不可能杜绝非正当的性关系,但至少能起到一定的缓解作用。禁止因不正当性关系而怀孕的妇女堕胎,提醒人们要检点性生活,有利于提高人们对自身行为的责任意识,也有利于净化社会环境。

正当而意外的怀孕。是指妇女在婚内与丈夫发生性关系而导致的计划之外的怀孕,比如本来不想要孩子却由于避孕措施的疏忽怀上了,或者本来想要个男孩却怀上了女孩。如果是前一种情况,堕胎是错误的,因为它是对生命的不尊重,而且可能导致社会的道德滑坡;后一种情况在中国社会中比较常见,支持堕胎就是固守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就是性别歧视,这违反了利益的平等考虑原则,我们不能仅仅因为性别的差异就杀死一个生命;而且如果纵容人们按照男尊女卑观念行为的话,会使得中国社会本来性别比例就已经严重失调的人口结构更加不平衡,继而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比如单身汉数量增加、犯罪率上升等。当然,还有其他正当而意外怀孕却想要堕胎的原因,对于这类情形,如果胎儿不是残疾儿也没有危及孕妇的生命,考虑到与胎儿的利益以及堕胎对社会的消极影响,任何理由都不足以支持堕胎。

总之,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可以堕胎:胎儿危及孕妇的生命,胎儿是残疾儿,因被强奸而怀孕,未成年人怀孕。除此以外的其他情况,不管是不正当而意外的怀孕,还是正当而意外的怀孕,都不允许堕胎。

参考文献:

⑴【美】彼得·辛格,《实践伦理学》,东方出版社,2005年,第22页;

⑵同上,第161页。

美国法律文化

初识美国法律文化 摘要:法律作为社会生活中人们最高最权威的行为准则,其产生、发展和变化都受社会文化的巨大影响。美国因其独特的文化背景,衍生出了独具特色的法律。本文通过法律——文化视角,在总结了美国信仰法律和“权利爆炸”的法律现象后,试图给予其合理的文化解释,分析了《圣经》、个人主义等文化因素在其中的影响。 当代著名的法社会学及法律史研究的世界级学者,劳伦斯·弗里德曼在其著作中说:“法律是一种权威的形式,但社会中也有其他行使权威的模式和方式,而这些模式和方式是形塑法律的决定性因素。”[1]法律作为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管理国家的根本准则,其产生和发展深受各种社会因素的综合影响,是社会文化在人们生活领域的一种现实映射。每个国家的法律都有其各自深厚的文化渊源,而各国也因文化的差异而产生各具特色的法律及法律现象。 美国作为当今世界的领头羊和唯一的超级大国,政治、经济、军事实力超群,更集聚了世界各国的精英人才,成为了一个文化的大熔炉。伊斯兰文化、基督教文化,甚至中国的儒家文化都在美国有所体现。各种文化交融汇聚、取长补短,对美国的法律形成了深远影响,因此美国法律在继承西方习惯法的同时又独树一帜,有其自己的特色。近些年,法学界的很多重大创新理论也多在美国诞生,这在很大程度上正得益于其独特的文化。 一、美国人对于法律的虔诚信仰和依赖性 (一)法律信仰和嗜讼倾向 在美国,人民被这样教导:在政府的各种机构制度中只有法律一项要遵守,而可以轻蔑地谈论总统、议员和将军们,并用苛刻的言语对政府机关进行批评。一个人可能在白宫侮辱总统,而只是受到谴责,被斥为粗野的家伙,但是如果在法庭上哪怕对最低级的法官不尊敬都将被判处徒刑。许多人,甚至一个不同意现在的法律并且企图改革它的人,都将遵守法律作为防止无政府状态的必要的屏障。甚至有一个叫保罗·阿什里的律师出版了一本题为《“呵,答应我,但请书面写出”》的书,主张未来的婚姻伴侣们、大学院校同房间的人们以及所有其他共同生活的人们都应该准备种种契约,在契约里详细清楚地说明所有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如考虑“禁止吸烟条款”、“谁倒垃圾条款”以及“同每二种姻亲一起消磨时间的分配条款”等等。这种试图把那些亲密的人类关系变成可以强制实施的约束性的合同的做法,正反映出美国人对法律抱着几乎不可思议的信仰。 另一方面,美国人对法律的依赖性则造成了日益增长的爱嗜诉讼的强烈倾向。数据表明,州法院和联邦法院办案数量在日益增加。例如,在1970年和1975年之间,一个美国区法院法官应办的候审的案件从285件上升到355件。在1960年和1970年之间,在各个联邦法院里的民事案件数目已经翻了一番。在1960年到1975年一件,民事案件数目在洛杉矶也翻了一番,而在马萨诸塞州则高达

福山: 美国已成失败国家

福山:美国已成失败国家 【观察者网综合】美国斯坦福大学弗里曼·斯伯格里国际问题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弗朗西斯·福山,在英国《展望杂志》2017年1月号上发表了一篇题为《美国已成为失败国家》的文章。 福山在文章中称,特朗普当选是“美国近期经历的最令人意外且制造心灵创伤的事件之一”。 “虽然其影响尚不明朗,但在最坏情形下,可能造成美国完全放弃其全球领导地位,自由主义的世界秩序分崩离析,”福山说,“民粹主义民主活生生地威胁到个人自由,甚至对西方所钟爱的理念构成更为根本性的麻烦。” 福山还表示,“较西方的经济失败更为严重的是,随之而来的不公正感变得愈发强烈。”

此外,对于美国目前的政治现状,福山称,精英捕获(巨量金钱和强大的特殊利益正以牺牲普通民众为代价,腐蚀国会并充实精英们的钱包)和否决制(美国在过去二十年里,人种、民族、宗教、地理和文化变得高度分化,特殊利益群体崛起并可以否决对他们有害的举措,但与此同时,致力于公共利益的集体行动变得极难达成)正在严重侵蚀着美国。特朗普 以下为《美国已成为失败国家》的全文翻译(译文来自澎湃新闻): 唐纳德·特朗普从一位无人严肃对待、丑角般的外围参选者变身为当选总统,这是美国近期经历的最令人意外且制造心灵创伤的事件之一。 其影响尚不明朗,但在最坏情形下,可能造成美国完全放弃其全球领导地位,自由主义的世界秩序分崩离析,而自1950年代以来,美国为打造这一秩序已经耗费大量心血。

从雷杰普·塔依普·埃尔多安(Recep Tayyip Erdogan)的土耳其到欧尔班·维克多(Viktor Orbán)的匈牙利,特朗普牌民族主义的胜出,可以说与这些彼此截然不同的国家中威权主义的上升势头相映成趣。 同时,这些进展令民粹主义民主活生生地威胁到个人自由,甚至对西方所钟爱的理念构成更为根本性的麻烦。 诸多事项依旧悬而未决,但随着愤怒的民族主义者在相当多的地方呼风唤雨,我们无法排除这样一种可能性:我们正在经历一场政治动荡。 在美国,无休无止的事后检讨将围绕特朗普的胜利原本可能如何发生而展开;多数媒体将继续关注一些短期议题,如联邦调查局局长詹姆斯·科米(James Comey)在选举前十一天的介入,或者是希拉里·克林顿竞选阵营的一连串泄密事件,据报道,遭泄露的资料源自俄罗斯方面。这样的考量是合理的,或许也与目前的结果有关联。

堕胎与生命尊严之我见

临床伦理 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1年12月第32卷第12期总第442期 Medicine and Philosophy (Humanistic &Social Medicine Edition),Dec 2012,Vol.32,No.12,Total No.442 2 1 堕胎与生命尊严之我见 权麟春① 摘要:在生命伦理学领域,人的生命与人的尊严是最基本的问题。堕胎不是简单地终止一个受精卵、一个接合子,实施一个小手术,而是一个道德问题,是对生命权的否定,是对生命尊严的否定。杀害一个无辜的生命体,在道德上是完全错误的。从“亲生命派”层面审视我国的堕胎政策,应制定有关的法律加以限制,禁止堕胎与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并不矛盾。关键词:堕胎,尊严,道德 中图分类号:R-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772(2011)12-0021-03 My View on Abortion and Dignity  of Life QUAN Lin-chun.Zengcheng College of 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Guang zhou511363,ChinaAbstract:In the field of bioethics,the human life and the dignity are the most basic problems.Abortion is not simply tak-ing off a germ cell,a zygote,or performing a small operation,but a moral question,which means denying  the right of lifeand the dignity of life.Killing an innocent organism is completely wrong  from the angle of morality.From“pro-life”carefully examines the policy of abortion in China,to protect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should make the related law toforbid the abortion,because it is illegal.Banning abortion and the family planning policy  of China is not contradictory.Key  Words:abortion,dignity,morality1 “ 堕胎”之争堕胎即人工流产,是指用人工方法终止妊娠,是避孕失败或不合理妊娠的补救性节育措施,是孕妇经过审慎考虑之后,自动请求医生使用人工方法去掉子宫内的胎儿。但堕胎不是简单地终止一个受精卵、一个接合子(zygote)、一个微小的细胞球,而是一个伦理道德问题。目前,堕胎备受争论,各执一词,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亲生命派(Pro-Life)即禁止堕胎、亲选择派(Pro-Choice)即支持堕胎、尊重差异派(Respecting  Differences)即走中间路线, 旨在找到一个能够兼顾社会、孕妇及未出生婴儿三者权利的解决方案,可是最终还是落在孕妇的自主选择权上,倒向了亲选择派。亲生命派强调的是未出生婴儿的生命权, 亲选择派强调的是孕妇的自主选择权、隐私权。亲选择派认为,堕胎只不过是一个普通的手术, 是从孕妇身上去除一块组织,完全是个人的隐私。胎儿不是人,不具有人的权利,不是一个道德问题。特勒(Michael Tooley)是这个观点的维护者,他认为堕胎没有侵犯胎儿的生存权,不涉及道德问题。沃伦(Mary Anne Warren)也认为,一个胎儿即使在它发育的最后阶段也不具有道德意义上的人的资格。堕胎与反堕胎之争持续至今,孰赢孰输,难分伯仲。 2 胎儿是人 堕胎争论的焦点是“胎儿是不是人”和“人的生命起源于何时”的问题。在生命伦理学中,“胎儿是不是人”和“人的生命起源于何时”的问题就是本体论的问题,意味着人的标准的确立,胎儿要么是人,要么不是人。按照彼德·辛格的观点,可以分为“人类物种的成员(member of the species Homo sapiens)”只要属于“ 人”这一物种的都是人,胎儿具有了“人”这个物种的特质。简单地说“‘命主’就是表示有理性和自我意识的存在者。”[1] 然而,胎儿没有理性和自我意识,也就不是人。人被分割成生物性的存在和理性的存在,生物性的存在可以任意处置,不需要道德①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 广东广州 5 11363的理由,堕胎也就不需要理由。生命的完整性被切割成了生物性和理性的碎片。任丑认为, 生命伦理学探讨的话题是以研究人的脆弱性、 坚韧性为基点,人是集脆弱性与坚韧性于一体的人。祛弱权是指没有任何一个人始终处在坚韧性状态,每一个人都不可避免地时刻处在脆弱性状态,祛除普遍的脆弱性的价 值诉求在道德实践中就转化为作为人权的祛弱权[ 2] 。确立祛弱权在生命伦理学中的基础地位,从祛弱权的视角反思、审视、研究生命伦理学视域中的人权冲突问题,将为生命伦理学的研究提供一种新的尝试、新的方法。堕胎基于孕妇和胎儿之间的冲突,具有脆弱性的胎儿内在地需要他者或某一主管对其脆弱性的肯定、尊重、帮助和保障,这种要求或主张为所有的人平等享有,特别是处在非同一般的极度脆弱性状态而无条件地享有祛弱权。对于极度脆弱的胎儿来说,这是一种绝对优先的基本权利, 孕妇必须保障胎儿的祛弱权,不能私自堕胎。陈慧珍认为,作为描述人类基本存在状态的完整性[3] 概念, “完整性(integrity)”意味着整体,是一种整全性的、纯洁的状态或品质,一种未受损伤、损毁的状态。完整性的基本内涵包括两层涵义:一是由部分构成的整体处于完整的、不受损伤的状态(wholeness );二是这个整体具有从过去、现在到未来的连续发展的充分性、完全性(completeness)。作为生命伦理学基本原则的完整性, 不仅包括标志人之独特存在的心理连续存在,而且包括心理连续存在的必要载体— ——人之大脑和身体的连续存在。它的主要对象是人之身心的统一性, 以及对象的连续性不被侵害。人的完整性与自我同一性之间有着重要的关联,一个人类生命有机体经历着出生、成长、成熟到死亡这样的线性生命过程。所以,胎儿作为具有完整性的“人”的过去,是整个链条中必不可少的一环,连续性不容断裂,胎儿不能受到“虐待”,否则,完整性会遭到破坏。从这个层面来说,胎儿是人,是无辜的人,杀死胎儿当然是错误的。许志伟用宗教的概念“位格”诠释胎儿的权利,他对“胎儿只具有生物学意义的生命,可以发育成拥有一切特性的位格人,但不是现实的位格”观点进行了分析和批判,对“潜在

关于堕胎问题的演讲(复旦 刘天一)

好的,今天和大家讲一下关于堕胎的几个问题,很遗憾,本人没有过这方面的亲身经历,因此,报告中如有争议问题,还请大家多多包涵。 本来报告想做三节课的,现在缩成了20分钟,压力比较大,因此我只能尽量把无关紧要的东西省略了。 首先,给堕胎下一个定义,大家都知道堕胎什么意思吧,好的,我们进入下一个问题。 堕胎又称人工流产, 是指在妊娠24 周以前,采用人工医疗器械或者药物方法, 使已经发育但还没有成熟的胚胎和胎盘从子宫里脱离出来, 达到结束妊娠的目的 之所以强调一下,是因为今天的重点,并不在夫妻,或者什么其他人生育权的对立,而更多的定位在堕胎这一行为本身所带来的胎儿的生命权和母亲的相关权利以及社会的相关权利的不协调所产生的问题。 在历史上,无论中国还是西方,都或多或少的会在道德,传统,宗教,立法上对堕胎这一问题进行规制。比如,中国古代认为堕胎或者协助他人堕胎是伤天害理的,会遭报应的。汝等能怀不能产,坏他性命太痴愚,而今罪业无容着,可向人间作母猪。宋朝人写的。中世纪西方也是,在宗教的外衣下,严禁堕胎,甚至一直到近代,18几几年的时候吧,英国还是在刑法里面规制堕胎的,最高可以处以死刑,与杀人等同而论。 当然,我们今天更多的则是从法理的角度,社会利益的角度去看待这样的一个问题。而不单纯的把它作为一种道德准则,辅以迷信,或者是把它作为一种社会规训和社会控制的权力行使的路径来考量。 在这里我们从一个案例入手,罗伊诉韦德案,很著名,简单来说,就是一个女人怀孕了,想堕胎,法律不准,就一直告,告到联邦最高法院,最终判决,可以堕胎,并且说各个州,禁止堕胎的法案,都是违宪的。 具体过程不重要,我们主要看联邦最高法院是怎么判的。 判决书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法律应该更多的保护正在承受肉体折磨而又不愿意生育的妇女,而不是法律地位不明切的胎儿。 第二,宪法对自由权利的保护足以促成妇女是否终止其怀孕的决定,承认终止或继续怀孕是妇女的一项基本权利; 第三,妇女在怀孕的第一个三月期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堕胎,而在第二个三月期堕胎的决定要受一定的限制,在第三个三月期,堕胎则可能完全被禁止。 神奇吧。 这三点,我认为第一点相对来说比较复杂,我们留到后面单独论述。 先来看第二个,认为终止妊娠是妇女的一种自由,并且是被宪法赋予的自由,很明显,其实美国宪法里并没有这么一条,当时持反对意见的大法官怀特也曾说过,这一判决,过度适用了宪法赋予法官的违宪审查权,实在目光短浅。但实际上,我认为,这种对于自由解释的扩大是可以理解的,毕竟美国的宪法也定了这么多年了,这期间整个社会对于自由的定义其实已经远远不仅仅局限于宪法订立时的限定了,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实现自身价值的方式越来越多元化,那么,作为其基础框架的自由原则,也理应得到更广泛的适用和解释。

关于堕胎的一些资料(来自腾讯网)

海南出台新规定:对怀孕14周以上擅自终止妊娠者,将实行责任追究,取消生育指标,如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据了解,这项法规目的在于控制新生儿中男婴比例过高。…[详细] 实际上,地方政府出台法规“禁止堕胎”已经不是第一例,但民众在看到这类新闻时的观点对立依然鲜明,从腾讯网友对新闻的评论中也清晰可见——排在第一的网友表示“海南这是一刀切的偏激作法”,而紧随其后的网友则说“堕胎就是杀亲生子女,是极大的犯罪”。 究竟应当如何评价这条“新”规定?还是从“禁止堕胎”背后的中美区别说起吧。 美国堕胎之争中的以人为本 反对堕胎论者:尊重胎儿生存权 堕胎,在美国是一个永恒的,大是大非的问题。任何一个政治家或者公众人物都会被要求在这问题上进行清晰的表态。 美国早期的堕胎被视为一种负面现象,是对人类生命的攻击。早期美国殖民者采纳了传自英国的普通法,规定胎动发生前的堕胎属轻罪,胎动以后的堕胎属于二级谋杀。

反对堕胎的“亲生命派”主要是宗教右翼和保守主义者。他们认为生命是上帝所赐,随意堕胎就是随意杀人,让妇女拥有堕胎自由无疑破坏了上帝的安排;堕胎合法化意味着纵容以快感而不是繁衍为目的的性行为,会毁坏婚姻和宗教等正统观念,造成道德沦丧,并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详细] “亲生命派”反映的是基督教的传统道德原则,顺应了美国大众面对自60年代以来出现的一系列社会问题——道德观念淡漠、性随意、未婚先孕等等,也反映出一些民众束手无策并转而希望回归传统的愿望。 支持堕胎论者:尊重女性抉择权 由于法律明令禁止堕胎,宗教教义也严厉反对,堕胎只能私下非法进行。恶劣的条件与野蛮的方式常常造成致残致死的严重后果。 伴随着60年代妇女解放运动的兴起,人们开始思考女性应该对自己的身体有自主权的问题。女权主义者提出废除禁止堕胎的法律,并展开大规模的宣传、教育和游说活动。随着妇女平等权利观念的传播,公众逐渐改变了在堕胎问题上的看法。 支持堕胎的“亲选择派”主要是女权主义者和自由派人士。他们认为胎儿还不是完整的人;妇女理应拥有自由堕胎的选择权,因为它是包含在宪法保护的“个人自由”之中的,是妇女基本人权的一部分。而且退一步讲,法律禁止堕胎,并不可能消除堕胎行为,只能使妇女寻求非法的、危险的堕胎方式,允许堕胎才能有利于妇女的健康与安全。 “亲选择派”体现的是追求个人主义的人权思想。个人主义是美国文化的核心,“人权”则是美国政治理想的灵魂。况且美国妇女经多年斗争才从最高法院争回的权利,也决不可能轻易放弃。…[详细] 无论支持还是反对,都是“以人为本” 反对者说:每个孩子的生命都是“天赋人权”,“上帝给你什么你就该拿什么”。 支持者说:在美国禁止堕胎的年代里,人工流产一般用铁丝晾衣架改成的简易刮宫器操作,死亡率极高。难道要孩子的命就不要妇女的命? 反对者说:1973年以来美国每年有近1500万人堕胎,其中有100万人年龄在 15-19岁之间,还有3万人甚至不到15岁。这不是肉体的堕胎,而是灵魂的堕落。 支持者说:自从堕胎合法化后,直接导致了二十多年后犯罪率的下降。因为堕胎的人多数是无法给孩子一个好的生活环境才出此下策的……

一定要信因果堕胎,全家果报实例

一定要信因果,不要意淫,邪淫,堕胎,全家果报实例 发布:薇薇悔 我的文笔不是很好,请各位见谅,但请大家一定要耐心的看完这篇文章,引以为戒,深信佛法,因果! 先说我的父亲,打我记事起,母亲就跟父亲感情一直不是很和睦,虽然我年幼不懂是为什么,但是也是很好奇,为什么自己的家庭没有温暖,只有争吵不断,严重到每次吵架都要大打出手,对幼小的我造成了心灵的创伤,在我12岁小学毕业后,偶然的机会我知道了,一直以来父母不睦的原因,是因为我父亲长期看黄色电影,没有节制。但是当时我还小,只是随母亲信佛,并未学习佛法,所以也不懂得父亲这样的行为会给我们这个家庭带来什么样的后果。现在认真学习后,明白了父亲的邪淫是罪孽的根源。自打我很小,我父亲就看黄色电影,那会还是录像机,后来改为VCD,在我上高中的时候,父亲已经肆无忌惮的直接就把黄盘扔到VCD上了,根本也不遮掩,我母亲很厌倦父亲的行为,所以两人感情一直是争吵不断!而我父亲的果报就是,因为小人的暗害进监狱,一辈子都在遇小人,从未结过善缘,尽管他真心的去掏心挖肺的跟人交朋友,人家也照样算计他,狐朋狗友一大堆,没有一个贵人相助,运势几十年来就没好过,直至接近晚年的岁数了都依然一事无成!这就是邪淫的果报!要声明一点就是:父亲就是邪淫重,但是本性很善良,从未有坏心眼,或者占便宜,算是个热心肠的好人,但是就是因为有邪淫这个根,他就种下了恶果!所以大家不要单纯的以为,看黄色电影只是满足我的生活的视觉享受,我又没去干过激的事情就等于没对不起我的家庭,不算种下恶因,事实证明,这就是恶因。我的父亲就是个实例,你善是善,但是善恶是不能相抵的,你还是会得到恶报的果,因为是自己中的因。 现在说我的母亲,在我父亲这么邪淫的驱使下,母亲在我出生前后先后为父亲堕胎两次,我母亲很善良,是个很好的女人,但是在婚姻中夫妻是共同的,有那样的恶因,我母亲必将没有婚姻的幸福,要知道对于女人来说,婚姻和家庭的幸福是多么的重要,我母亲也一样受到了同等的恶报,几十年的运势低迷,工作异常的辛苦,工资是最低的标准,没有人缘,无贵人相助!我现在明白为什么母亲会带着我信佛,可是母亲确多年未能让我的父亲改掉邪淫的恶习,母亲而后信奉了其他的宗教,一心想教化我的父亲,最终我的母亲,在晚年的时候,患上了抑郁症,她的晚年生涯中都不能断药了!这就是很严重的恶报,学佛法的人都知道,堕胎就是杀人,所以婴灵会在你适时的时候报复你,这也应证了有恶因必有恶果。

国外的性教育

美国的性教育 一、美国性教育的发展历程 总体上,美国的性教育历程归纳起来大致经历了四个时期: 1.二十世纪上半叶的性教育 早在19世纪80年代,美国的一些社会团体,如美国清教徒联(the American P u r i t a n A l l i a n c e )、基督教青年会和儿童研究协会就开始了与性有关的讲座和研讨会。性教育时还没有在学校中实施开展,进入20世纪后才逐渐步入学校课堂。并在1912 年7 月,全美教育联合会开始为中学开设性教育课培训师资。到60 年代以前,学校性教育在美国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仅有小部分的州鼓励开设性教育课。这一时期性教育的主题主要有两个,40 年代前“反对性”,只讲解性的危险性、性解剖、性生理和优生学;40 年代后的主题是“性道德”,内容涉及家庭生活、生殖、性病和“正常”的性。 2.“无指导”性教育时期 到了20世纪60 年代,美国兴起的“性革命”掀起了性教育的浪潮。在美国性信息和性教育协会及美国性教育者、咨询者和治疗者联合会的影响下,以及联邦教育局对家庭生活教育和性教育的政策鼓励和支持,性教育开始得到家长和社会的认可而进入到学校的教育体系中。但受性自由思想的影响,性教育进入了“无指导的性教育”时代,教师仅向学生传授性知识而不对学生的行为做任何指导和评价[2]。在道德约束缺失的情况下,美国社会爆发了空前的“性危机”,到70年代性教育的主题转向了“安全性行为”教育。但这种治标不治本、

过于强调个人权利的、片面的性教育并没能解决美国社会日益突出的各种性问题,人们不得不开始反思性教育的哲学观和价值取向以寻找新的出路。尽管六、七十年代的性教育指导思想偏离了科学性教育的轨道,但在美国的许多学区,性教育和家庭生活教育紧密结合成为从幼儿园到高中的全程教育。社会各界力量都参与到性教育研究中,大学和许多民间组织参与到性教育师资的培训中来。到1973 年,全美114 所医学院中110所开设了性知识课程,综合大学的在家庭社会科学系、社会学系、学校家庭卫生系、家庭经济教育系和成人教育系开设了12门有关性的课程[3]。此外,美国的高级性学研究院及明尼苏达大学、纽约大学、宾夕法尼亚大学还设有研究生水平的性学专业,可授予硕士、博士学位。 3.“安全性行为”教育时期 80 年代中期到90 年代,美国掀起了性教育的高潮,人们积极肯定学校在性教育方面发挥的不可替代的作用。“预防”成为这一时期性教育的主导思想,学校性教育开始与艾滋病预防教育结合起来进行。美国31 个州制定了性教育的相关政策,规定由州和各学区的教委会来确定本地区的性教育方案[2],性教育课程全面校本化,3/4 的初、高中学校开设了性教育课程。在一些宗教组织呼吁下,性教育开始向传统道德回归。虽有人提出制定“婚前性节制”教育大纲,但以避孕为基础的“安全性行为”教育仍大行其道,并至今依然在美国和许多国家流行。 4 .“以品格为基础”的综合性教育

多个真实事例告诉你 女人堕胎竟会遭到如此神秘惩罚! 图

多个真实事例告诉你女人堕胎竟会遭到如此神秘惩罚!图 堕胎在佛法中讲是有罪的,因为胎儿无辜被杀枉死,只有等他(她)在人间应有的寿数时间到了,才能转生,在另外空间等待的几十年里,饥寒交迫,非常惨苦,所以堕胎的报应立竿见影,破财,身体不好,灾祸等等。 中国大陆的女性是最拿堕胎不当回事的女性,竟然有许多女孩用堕胎来减肥,这简直是寻死行径。在我们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对堕胎的害处以及后遗症知之甚少,不要说没有结婚或者是那些未成年的,就是很多长辈也未必知道多少! 以下是医生朋友写出的真实案例: 一般来说,年龄不超过20岁女孩子(特别是16-18岁的),她们的身体还没有完全成熟,如果这个时候堕胎一次,对身体的危害影响极大,以后她们患许多妇科病的几率要比正常的女人大好几倍。怀孕随便乱堕胎不只危险性高,而且还可能会产生严重的后遗症。高雄市小港医院近来就接到3例因堕胎不完全,子宫腔内残留胚胎骨头或组织而造成不孕。医师表示,随着性观念的开放,有越来越多不预期的怀孕案例,甚至还有所谓〝九月堕胎潮〞,不过人工流产会造成出血、发炎、子宫腔黏粘等不孕后遗症,严重时还会死亡。台湾高雄市立小港医院近来更发现3个罕见的人工流产后骨头残留造成不孕的案例。第一个案例是一名24岁的林姓妇

人,婚后一直不孕,医师进行超音波检查发现她的子宫内有类似子宫避孕器的异常显像,但是林姓妇人并没有装置子宫避孕器。医师进一步以子宫镜检查发现子宫腔内有一块残留的胎儿骨头,询问之后发现,原来是病患6年前未婚怀孕,在怀孕4个月时接受人工流产,医师推断应该是当时流产所造成的后遗症。 第二个案例是一名26岁的李姓妇人,4年前因为胎死腹中接受人工流产,之后出现异常出血和痛经,但是李姓妇人并没有注意,近日是因为怀疑自己不孕而到医院接受超音波检查,同样被医师在腹中发现有子宫避孕器的异常显像。经过子宫镜检查,医师从李姓妇人的腹中取出7块胎儿的骨头。手术后异常出血和痛经的情况也就此消失。 第三个案例则是一名20多岁的妇人,同样因为不孕接受检查,结果发现子宫内有已经钙化的胚胎组织,医师询问发现她在7年多前还是青少年时,曾经一度怀孕8、9周,然后接受人工流产。 妇科医生说,子宫腔内骨头的存留,通常会造成妇女子宫异常出血、月经量多、痛经和不孕,曾经接受人工流产的妇女如果出现上述症状,就应该特别注意;接受人工流产的患者如果在手术后第一次月经有异常出血或痛经的情况,最好就要接受检查。 如果女人堕胎超过三次,你可以去问问那些经验丰富的妇科

美国堕胎案

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对著名的“罗伊诉韦德案”进行审理,最后做出了两项裁决:1、得克萨斯州法律不考虑怀孕的阶段和其他利益,把保护母亲以外的堕胎均规定为犯罪,是违反了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法律程序条款;2、在怀孕的前3个月,母亲的身体是她自己的,她和医生有权决定她是否堕胎;在怀孕的第4至6个月,州政府有权利和义务保护母亲的身体(允许为保护母亲的身体而堕胎);不允许在怀孕的最后阶段(7个月以上)中止胎儿的生命,除非目的是挽救母亲生命。 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的依据是:1、在孕期的前6个月,能否堕胎是妇女个人的隐私权。它与避孕、性、婚姻、生殖、分娩等一样,是受宪法所保障的个人基本权利,不得予以剥夺:“个人自由和限制州的行动的概念”所包含的“隐私权……足以宽到包含一个妇女作出是否终止妊娠的决定”;2、否认“人的生命起自于受孕”的学说,认为胚胎和胎儿尚未成为完整的人,不受宪法第14条修正案保护。在孕期的前6个月,母亲的选择权高于胎儿的生命权;3、在怀孕的第24—28周时,胎儿可以离开子宫而独自存活,这一时期胎儿的生命权高于怀孕妇女的隐私权和选择权,妇女的堕胎权应当受到限制。 由于美国的法律实践遵循的是英美法制的判例法,最高法院的此项裁决实际上成了使妊娠早期堕胎合法化的里程碑,它不仅宣布同此案有关的得州堕胎法违宪,也推翻了其他各州关于堕胎的法律限制。 但是,30年来有关堕胎的争论在美国国内从未平息,成为在美国“争议最大、最敏感也最情绪化的问题之一”,并且对世界范围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运动产生着影响。在美国,93%的堕胎是在诊所和医院进行的,1992—1996年间,堕胎服务提供机构的数量从2,380所减少到2,042所,其中43%仅在怀孕第12周提供服务。 一、近年的争论 最高法院1992年在“普兰内德·帕伦胡德诉凯西案”(Planned Parenthood v.Casey)的判决中维持了堕胎的权利,但同时限制了各州不给堕胎妇女不必要的经济负担的权力,削弱了先前赋予妇女及其医生的法定保护。 今年3月1日,美国参议院以64比33票通过限制堕胎权利的法案,禁止所谓的“晚期堕胎”,即医生不能在怀孕后期终止已经部分成型了的胎儿生命,这是多年来连续不断的论战的一个相对有利于反堕胎势力的延续和发展。各方面反应复杂,支持堕胎权利的人士因为成功地以52比46票通过确认“罗伊诉韦德案”判决的补充条款而欣喜,而反堕胎人士则预言这些条款将在众院辩论中被否。根据2001年的报道,过去6年里美国各州共通过了至少262个反堕胎措施;而美国国家堕胎和生育权利行动联盟的调查则显示,在2000年,美国各州共采取了43项新的反堕胎措施,相形之下,仅27个支持妇女有堕胎权的法律条文生效。 近年争论的主要特点表现在三个方面: 1、涉及对政治人物和公共服务人员的评判。由于美国的国内政治是典型的政党政治,而围绕堕胎的争论广泛渗透了美国的社会生活,共和、民主两党的政治人物或对自己在堕胎问题上的立场格外小心,或利用其争取选票。在公共服务人员的任用方面,其在堕胎问题上的立场也成为一个重要的关注因素。例如,来自俄亥俄州的民主党人、总统竞选人丹尼斯·库钦奇(Dennis Kucinich)最近承诺将改变原有立场,转而支持堕胎权利,他的解释是,对“议会有关堕胎的争论忽视了贫困家庭”“感到不快”,他表示“妇女获得民主是至关重要的”,“将堕胎罪恶化将打击民主的核心”,担心支持反堕胎态度会影响自己从堕胎权利支持者主导的州获得选票。与此同时,来自马萨诸塞州的民主党参议员、总统竞选人约翰·凯利(John Kerry)则表示将在竞选活动中避免谈论堕胎。健康和人类服务部的副国务卿克劳德·艾伦(Claude Allen)在被提名巡回大法官时,也因支持与反堕胎同阵营的禁欲而遭到批评。此外,多名被推荐担任各州司法职务的人士因其对堕胎问题的立场而招致质疑。对于堕胎的态度成为他们无法躲避的测试。 2、涉及对堕胎及相关事宜的政策。主要是:对包括堕胎的计划生育服务是否给予来自公共财政的资金支持,是否将避孕药包括在医疗保险覆盖的处方药或非处方药范围,是否允许使用紧急避孕药,是否对使用暴力手段如枪杀实行堕胎手术的医生、炸毁堕胎诊所给予刑事处罚。美国国会禁止联邦医疗补助基金用于堕胎(除非妇女的生命受到分娩的威胁或者因强奸、乱伦而受孕)。约14%的堕胎由来自州的公共财政支付,18个州为贫困的妇女支付堕胎费用。值得注意的是,最近一些州又再次进行有关立法或行政讨论,犹他、密苏里、蒙大拿、阿拉斯加不向计划生育服务提供资金,犹他、堪萨斯、俄勒冈确定医疗保险不包括避孕药。曾在1998年枪杀堕胎医生并涉嫌其他类似凶杀的极端反堕胎组织“上帝之军”成员詹姆斯·考普(James Kopp)以二级谋杀罪被判处25年监禁。 3、对堕胎的操作方面进行规范。主要是要求提供强制性咨询,在施行前有24小时的考虑等候期(密苏里、明尼苏达、缅因、阿拉斯加),签署知情同意文件,18岁以下的对象有父母的同意(密苏里、弗吉尼亚、得克萨斯、堪萨斯、科罗拉多)。在诊所的设置方面也有一系列规范:面积是否足够以及是否配有单独的浴室、访谈室、咨询室、服务对象更衣室,洁净、通风、照明程度,人员素质情况——是否有医生、执业护士,由医生询问病史,医生进行检查时护士必须在场。目前,美国32个州有关于未成年人堕胎执行父母亲同意或者声明的法律。

珍惜生命请勿杀子堕胎

珍惜生命请勿杀子堕胎 发布:心源[文章空间留言]日期:2012/5/9 12:00:00 收藏微信分享护持学佛网 序文 第一章为什么不能堕胎? 第二章悲惨世界——婴灵的非人境遇实录 第三章堕胎百害:作不善降之百殃 第四章反省堕胎因忏悔得安乐 第五章堕胎医生及护士的果报 第六章正本清源在圣贤教育

附录 序文---净空老和尚 据世界卫生组织保守评估,全世界每年堕胎人数达五千万例。历史上伤亡最惨重的第二次世界大战打了六年,死亡人数平均每年一千万。换言之,堕胎每年死亡人数,就是二战五倍之多! 堕胎即是杀人。父母与子女缘分至深,总不外乎报恩、报怨、讨债、还债四种缘。子女来报恩者,若杀害之,则恩变为怨,日后必恩将仇报;报怨者,若杀害之,则怨上加怨,日后报复必惨痛无比;讨债者,若杀害之,债务又加仇杀;还债者,若杀害之,则又加一命债,冤冤相报没完没了,苦不堪言。戕残至亲骨肉,世之惨痛至极者无过此也!而造业受报,沉沦于六道苦海之中,又何有穷极? 婴灵于母腹之中孕育之时,即遭受凌迟处死,其苦难以言喻,其心怨恨至极,是故凝结成至深之怨气,使得世间天空中时常出现阴沉沉、灰蒙蒙之景象。古人云:「万恶淫为首。」由邪淫而导致堕胎,为纵欲而杀害儿女,此更是当今世间天灾人祸日趋频仍最首要之因素。 如何从根本上解决此问题?挽救之道,唯有宣扬伦理、道德、因果、宗教之教育,使人们明了「父子有亲」的伦常之理、因果报应丝毫不爽的宇宙真谛,发扬圣哲仁慈博爱之宗教教育,以教育化导人心,方能真正匡正世风,长善救失! 香港佛陀教育协会诸仁者悲心恳切,为挽世风,夙兴夜寐、不殚劬劳;广征博引,半载汇集成书,劝勉世人切勿杀子堕胎。其内容确凿详实、图文并茂,彰显善恶因果报应,以真诚忏悔改过化解冤仇,诚劝世救世之大善书也! 老衲阅而善之。今此书出版在即,即以鸿爪词组以随喜赞叹此殊胜功德。奉劝诸君仁者,切勿纵一时之欲,而犯下杀子堕胎弥天之大恶!果能节而不犯,即是救己救人救世之大德,胡不为之哉!

关于美国堕胎的宪法规定

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它必然应该体现多数人的意志,维护多数人的利益。因此当宪法与多数人的意志相背时就应该被废除。 美国妇女为维护自己的权利向堕胎法提出反抗,这无疑是一个勇敢且敢于挑战的举动。禁止堕胎,违背了人们的意愿,影响了人们的幸福生活,更重要的是侵犯了公民的权利。 在美国这个开放的国家里,不管是未婚还是已婚,怀孕的概率是很高的。但是如果人们的本意若是不愿要孩子时,我们是否又应该强制他们把意料之外的孩子生下来呢?这样不是按照本意去做的结果可想而知是不好的。 再有,强制妇女把孩子生下来对于那些父母或是孩子来说是一种负担。有些贫困家庭不能负担抚养孩子的费用却硬要他们去生养这个孩子,那么他们会幸福吗?有些怀孕的还只是孩子,试问自己都照顾不好,怎么能让自己和孩子幸福呢?还有,宪法说只有当孕妇有生命危险时才允许堕胎,这样来说生命危险地界定是什么、?还有,既然知道会有生命危险,为何要等到危险来临时再去解决,说不定还会增加危险呢?所以说,反堕胎在无形中也影响了人们正常的幸福生活! 美国是个倡导自由的国家,同时也保护着公民的隐私权。可是反堕胎并没有体现到这些,反而让我们看到了公民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反堕胎,侵犯了妇女选择的自由。作为一个人,我们可以有很多选择,那为什么不能选择是否生殖,而要国家来强制生殖与否呢?作为一个公民,有隐私权,可为什么生殖与否要经过国家的批准呢?这难道是维护公民权利的体现吗?如果公民连自己的权利都捍卫不了,又怎么能建设一个和谐的国家呢? 我想问:实施反堕胎的动力因素是什么?为了人性?为了人权?为了人口的增长?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或是国家的发展还是为了遵守宗教的教规呢?我想这些都不能作为原因来违背多数人的意愿,难道真的是实施这一法就能实现上述所有的一切吗?如果说人心都不得,那么这所有的一切都只是空谈。 最后,我想说,堕胎,并不可耻,并不可恨!每个人追求的不一样,又何必把自己的主观意愿强加在他人的身上,影响人家的幸福生活,侵犯人们固有的权利呢!虽然凡事都有好与不好的一面,为什么不让大家给选择对自己好与否的权利呢?我们不要做语言上的巨人,行动中的矮子,说一套做一套的!要保护公民的权利就要拿出行动!

中国对待堕胎问题的思想变迁

政治方面,在中国古代社会为小农经济模式,自给自足,劳动力就是财富妇人象征。因此普遍崇尚“多子多福”,统治者都采取鼓励生育的措施,如东汉章帝元和二年春曾下诏:“《令》云,‘人有产子者复,勿算三岁’。令诸怀妊者,赐胎养谷人三斛,复其夫,勿算一岁,着以为令。”且在古代中国统治者以儒家经典作为“愚民”的思想武器,弘扬“天人感应”之说。堕胎乃是有悖“天理”“伦常”的行为,会“遭天谴”。而反观近代中国,由于西方社会人权思想的传入,政治构建中对于堕胎的态度越来越温和。“计划生育”的实施更是将堕胎作为控制生育的一种手段,成为避孕失败的一种补救措施。但是,堕胎作为一种人流手术,其对妇女的危害性却逐渐被淡化,越来越多的未婚年轻女性堕胎违背了国家实行计划生育的初衷。总之,堕胎问题在中国基本上能形成共识,不具有争议性,但对女性健康以及青少年性教育的关注促使国家采取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因此可以看出,在政治方面,我国对于堕胎的态度是逐渐走向开放的。 法律方面,目前我国基本上是对于堕胎没有限制的,然而宪法中的人权精神却要求国家履行保护生命的义务与责任,因此很难在保护胎儿生命和尊重孕妇的自我选择中得到平衡。我国现行的堕胎规则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于199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且由于我国的社会背景,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部分地区相对落后,广大农村地区对男性劳动力需求大,多盼望能添男丁,或部分民众传统观念浓厚,使“重男轻女”的现象依旧存在。从而,我国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来禁止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然而,我国目前的堕胎规则是由政府规则作为主导的,从而引发了这些规则是否与我国宪法相悖的问题,是否由于法律层次过低而有违宪的嫌疑。且堕胎涉及到胎儿生命发育权和潜在生命权的保护,这无疑关系到了宪法中对于基本人权的规定,而生命权是基本人权中处于优先保护地位的权利。因此,虽然我国法律对于堕胎是允许的,没有限制的,但是如何在价值衡量和利益平衡的基础上,不违背宪法的人权精神,在孕妇与胎儿双方的权利中找到共识,还需要更长时间的讨论与修定。 社会运动方面,中国古代社会属于男权社会,妇女基本没有发言权,从“夫为妻纲”“嫁鸡随鸡啊,嫁狗随狗”的话语中可以看出,在古代社会人们的思想观念中,女性作为男性的依附品,一个生育工具一般的存在。一位妻子如果不能为夫家诞下子嗣或者进一步说,无法生育男丁延承香火。那便是失德的表现,以律历,男方可以以此为由,休了女方。从造字中也可以看出,“夫”字为天出头,丈夫便是妻子的“天”,女子要“三从四德”不得“违夫命”。且从“奸”“妓”“妖”等字眼都以女为偏旁便可以透视出,在古代人们对于女性贞洁的重视以及对于其生育权利的把控。男子可以“三妻四妾”,女子却需“三从四德”,以“女子无才便是德”的言论来阻止女性思想进步与自我意识的觉醒。然而,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商品经济的日益繁荣使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体制慢慢走向瓦解,劳动力不再是创造财富唯一的需要,元代黄道婆改良纺织技术大大推动了我国古代社会纺织业的发展。明清时出现不少有识之士,如李贽,顾炎武,王夫之等人打破传统“天人感应”“存天理,灭人欲”之说,以解放天性,“格物致知”作为自己的理论思想,大大的促进了人们的精神觉醒,使女性对自身地位进行审视。同时,在元杂剧,明清小说中,如《牡丹亭》中大量崇尚自由恋爱的桥段出现,这抨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婚姻观念,使女性在一个平等的角度上成为一个有自我选择权利的个体而存在。清末,“放足运动”及不少达官显贵如康有为,李鸿章格外重视子女教育,他无论儿女都要读书接受教育的思想促进了后来留学潮中,在中国上层人士里,女性留洋接受开放西方先进的文化大浪潮,民国时期,由于中国大门的打开,留洋新式淑女大量出现,虽然政府此时对与堕胎的法律规定依旧是有罪的,然而随着当时各种妇女运动如“妇女乳房解放”等,女性们纷纷要求解放身体,做自己身体的主人。那些政府下令因“有伤风化”而禁止发行的有着各式着泳装,背心,短裙少女的画册成为风靡一时

美国历史上的妇女(4)

美国历史上的妇女(4) ──女权运动第三次浪潮 陈其 一、第三次浪潮的起源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至21世纪最初10年间,一些出类拔萃的美国妇女在国家政治、军事和文化教育等领域中占据了显要地位。这一现象令人鼓舞。但不为外人注意的是,在此时段内的90年代,美国女权运动兴起了第三次浪潮。与前两次浪潮相比,第三次浪潮的内容要丰富得多,复杂得多, 甚至可以说混乱得多。 如前所述,美国女权运动的第一次浪潮,虽然总体上涉及妇女的各种权利,但基本上聚焦于妇女的选举权;第二次浪潮的主要关注点是妇女的就业机会平等和报酬平等,以及有关生育的各项权利,特别是自主堕胎的问题; 为妇女和儿童设立了家庭暴力避难所;要求公开报告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和强暴;开辟避孕和其他生育服务的渠道;为妇女在工作场所制定和推行反性骚扰政策;养育儿童服务;为年轻女性提供平等的、更多的教育资助;开设妇女研究课程。这些进展都为第三次浪潮提供了基础。 第三次浪潮的主体是新一代女性。根据某些学者的总结,第二次浪潮的女权主义者是“在政治和文化相互结合的地方成长起来的”,是“肯尼迪时代、越战、民权运动和妇女权利运动”的产物;第三次浪潮则孕育于朋克摇滚、嘻哈音乐、科幻小说作品、消费主义和互联网的时代氛围中。这些新女权主义者是1972年《教育法第九修正案》(Title IX)颁布后,与女性文化和女权主义一同成长起来的。作为女性,她们在入学、经济资助、应聘、提升和工资待遇等方面的待遇得到改善,在获得教育机会平等方面取得了巨大进展,文化素质和接受教育的程度普遍提高。她们与上世纪70年代的女权主义者截然不同,不再仅满足于获得局部的解放,也不止步于复制过去,而是要发现自己的道路。她们提出多方面、多层次、非单一的诉求,以实现完全属于自己一代的全新理想。 作为对第二次浪潮中忽视问题的回应和反弹,第三次浪潮在20世纪90年代早期兴起。成长于第二次浪潮中的新领袖,如黑人妇女贝尔·胡克斯(Bell Hooks)[1]和其他许多有色人种女权主义者,试图在女权主义思想内部开拓新空间,把问题集中在种族与性别的交叉点上。第三次浪潮与前两次的不同表现在以下几点。其一,前两次浪潮大体上是白人中上阶层、身体健全人和异性恋倾向的妇女参与的运动。虽然黑人妇女和女同性恋者也是前两次浪潮的重要参与者,但基本上遭到女权主义者的忽视或歧视。第三次浪潮则试图把范围更广、不同类型的妇女包括进来。因此,“女性”一词,到第三次浪潮时已代表“多肤色、族群、民族、宗教和多文化背景的女性”;其二,第三次浪潮追求解决更广泛社会阶层的妇女面临的种种问题,而不仅仅是白人中产阶级妇女所追求的目标;其三,它对“女性气质”(femininity)的传统定义发起挑战,因为在她们看来,这些定义虚构出一种所谓的“普遍女性认同”,而且过分强调中上层白人女性的风格和特质。在《求真》引言中,一位第三次浪潮的奠基者和领袖写道:“流行概念所创造的能干女性应当具备的外貌、行为或思想的理想形象的‘完美女性气质’,简直就是不可能实现的发明而已,那是一个根据生物学和美德教义照本宣科进行演绎的剧本角色”。 20世纪90年代早期,几起事件标志着第三次浪潮的到来。首先,首都华盛顿华等地出现狂野女孩运动(Riot Grrrl Movement)。其根源是诞生于上世纪七十年代中期的朋克运动

关于堕胎的一点想法

关于堕胎的一点想法 关于堕胎,首先要追溯堕胎的历史,自古以来就有堕胎的存在,首先我们必须明白,这是一个完全不可避免的事情,只不过那时候的人采取的方式可能没有现在的方式科技而已。关于堕胎这一名词的现代解释是这样的:堕胎又称中断怀孕或人工流产,故意结束妊娠,取出或者导致胎儿死亡的行为。 关于堕胎在中外的情况是大不相同的,在西方,堕胎这一问题是受到很大的争议的,支持堕胎的和反对堕胎的人是旗鼓相当的,这个问题是常常使西方的政治家在参加竞选时面对的最麻烦的问题之一,这种问题不敢轻易的表态,因为稍不小心,就会得最很多的选民,我们知道为此还有案件闹到美国的最高法院,即“罗诉韦德案”,虽然当时艰难的胜诉,但在后几年最高法又推翻以前的判例,直到现在,是仍然没有定论的问题;在中国,特别是在现代中国,似乎很少有人注意到这个问题,对于堕胎的伦理学讨论实在是微乎其微。可以说,在很多的时候,我们是很漠视那个还没出生的孩子的生命的,我们也知道,在计划生育政策全国推广时,有很多的孩子都是被强制堕掉的,不管孕妇是在怀孕的第几周。我们的人们似乎很少注意到这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以为仅仅就是一团肉的事。 在讨论这一问题之前,我必须说出我在讨论这些问题之前所遵循的原则,我所遵循的原则是类似于功利主义的原则,即在尊重人的各项权利的前提下寻求总的来说最好的结果,我们知道人都有趋利避害的特性,所以我以这个原则来讨论这一问题,是可行的。在这一问题上主要的问题是我们要在不同的情况下给各种权利排序,从而进行优先选择。 关于堕胎的讨论,我觉得应该分为几个行为主体来讨论,通过每个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来进行讨论,通过权衡利弊,从而让我们对堕胎这一问题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通过这样的讨论,可以看出什么价值对我们来说是最重要的 在堕胎这一问题上,可以分为三个主体,第一个自然就是孕妇或者说是孩子的母亲,第二个就是还没有出生的孩子,第三个主体就是这个社会。 首先从母亲的角度出发,从人权的角度来说,也许可以说,母亲是有权利决定自己的身体的,就和卖淫这一问题一样,很多人正是持这种观点而支持卖淫的合法化,母亲又怀孕和生育的自由,但是当面对着堕胎的问题时,我们首先可以把特殊的情况排除在外,如果胎儿的存在威胁到了母亲的生命,这时候就必须的堕胎,因为我们坚持这样的一个原则,母亲的生命权应该是高于这个没有出生的生命的;还有一种情况是,母亲并不是自愿的怀孕,而是被强奸后怀孕的,这时候就必须仔细的考虑了,这种时候,需要设置一个期限,因为我们根据我们的医学知识,在怀孕后的多小周后,胎儿就有感觉了,它能够感觉到疼痛等感觉。在这个时期以内,我们可以为了母亲考虑,为了避免母亲因为强奸而带来的痛苦允许堕胎的存在,但是过了这个时期就不可以了,过了这个时期,胎儿就有了疼痛,已经可以被看做是一个人了,这时候母亲的免收强奸带来的痛苦的权利和婴儿的生命权相互的冲突,我们就更应该尊重婴儿的生命权。 其次,从婴儿的角度来说,首先得面对的问题是婴儿是不是人的问题,在我看来,婴儿是人,首先婴儿是有潜能发展成我们一般意义上的人的,按照萨特的观点,人就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而我认为这个起点的确定尤其重要,我们可以从受精的那一刻开始计算,也可以从孩子出身的时候计算,同样可以以胎儿生长的某一个阶段计算,如果说人的生长是一个关系的网的话,我们更注重一个人的社会的关系的话,我们可以说婴儿从一个受精卵开始就是一个人了,因为从那时候开始,在人世间就为他预留了一个位置的。现在我们认为胎儿是人,但我们可不可以杀人,不可杀人是基督教的十诫之一,但并不是这样我们就不可以杀人,首先讨论特殊的情况,当胎儿存在着天生的残疾的时候,我们应当如何对待,这时候很多人就会说我们无法知道婴儿生下来会不会幸福,或者说,我们无法知道其他任何一个人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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