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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1]

作者:刘翠霄时间:2007-11-22 10:19:00来源:论文天下论文网

一、一般情况和规定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于19世纪80年代。1881年威廉一世皇帝根据俾斯麦的建议在他的公告中宣布:“最大限度地保障需要帮助的人。”并且声明,这是立足于基督教道义基础上的国家的最高使命。1983年的工人医疗保险法、1984年的事故保险法和1989年的养老保险法由帝国议会通过后,德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建立了广泛社会保险的国家。(第8页)社会保险制度确立一百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德国建立广泛的社会保险是有远见的并且为其他国家起了示范作用。1911年这三个法律被汇编成帝国保险法。1911年还制定了职员保险法,1923年制定了帝国矿工联合会法,1927年制定了失业保险法,1957年制定了农民老年援助法。在这期间养老保险(1957、1989、1992、1996、1997)、事故保险(1963、1997)、失业保险(1969、1998)、医疗保险(1989、1992、1995、1996、1997)都进行了根本的改革和按照新的要求进行了调整。1995年又颁布实施了被称作社会保险第五大支柱的社会护理保险法,由此填补了社会保障体系中最后一块空白。(第8页)

德国社会保障确立的指导思想是,把支持经济上的弱者、保障较大的生活风险和致力于社会机会平等看作社会国家有秩序发展的基石,避免在市场经济下出现“强权社会”,通过社会保障使个人自由和在与人的尊严相应的方式中生活成为可能。在这一指导思想下,德国已建立起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为人们在生、老、病、死这些一般生活风险出现时提供保护,而且为人们在遭遇战争致损害、暴力行为致损害和公共疫苗接种致损害这些特殊社会风险时提供保护。德国的这一无所不包的社会保障网被看作是国家和所有公民共同协作的成果,公民有权利从社会保障制度中获得待遇,也就是说,公民不是国家施舍的领取者,而是制度的积极合伙人。

德国社会保障贯彻3个基本原则,即保险原则、供养原则和救济原则。(第5页)按照保险原则提供待遇,是指如果社会保险成员缴纳了社会保险的保险费,那么他们将通过社会保险获得待遇,社会保险资金主要通过征收保险费筹集,但是国家也提供津贴;按照供养原则提供待遇,是指如果人们为社会作出过特殊牺牲和贡献,那么他们将通过官方获得供养(公务员供养、战争受损害者和士兵供养、因接种疫苗受损害者和因暴力行为受损害者的赔偿),供养资金由国家从税收资金中支付;按照救济原则提供待遇,是指如果人们不能从社会保险或官方供养中获得待遇或者获得的待遇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那么他们将通过社会救济获得待遇,社会救济资金从国家税收中支付。1997年国家为社会保障支出12361亿马克,占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34.9%。(第6页)

在德国,社会保险被说成是对大的生活风险给予保护的带有强制性质的共同承担责任的联盟,认为只有通过保险义务才能做到不同群体之间没有歧视地获得社会的有效保障。在社会保险这个大联盟内所有受保险人参与风险调整,例如病人和健康人、不能工作者和能工作者之间进行调整。强制保险是公平的,因为一旦人们遇到风险(比如生病、老年、失业等),负担就落在公众身上。因此社会调整可以在不是受保险人自愿的情况下进行。但是,受保险人有按照社会法院法的规定,就几乎所有社会保险待遇提起诉讼的合法权利。

德国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四个保障项目,即社会保险、社会赔偿、社会促进和社会救济,

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中的核心领域。社会保险中的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事故保险和护理保险分别规定在社会法典第3卷、第5卷、第6卷、第7卷、第11卷中,社会保险的原则规定在社会法典第1卷总则和社会法典第4卷社会保险通则以及第10卷行政程序中。(第9页)

在医疗保险、护理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中,雇员的义务保险费原则上由雇员和雇主各承担一半。1998年社会保险保险费率是雇员月毛收入的42.1%,其中:养老保险保险费率是雇员月毛收入(西部8400马克,东部7000马克)的20.3%,护理保险保险费率是雇员月毛收入(西部6300马克,东部5250马克)的1.7%,医疗保险保险费率是雇员月毛收入(西部6300马克,东部5250马克)的13.6%,失业保险保险费率是雇员月毛收入(西部8400马克,东部7000马克)的6.5%。(第15页)社会保险保险费由雇主直接支付给作为法定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的医疗保险机构。雇员收入超过最高保险费收入确定界限的,参加自愿保险,自愿保险的保险费原则上由受保险人自己承担。

德国社会保险划分为若干专门的保险营运机构,例如医疗保险机构、护理保险机构、养老保险机构、事故保险机构、失业保险机构。保险营运机构是自治的公法人组织,由受保险人和雇主各推选出一半代表组成代表大会或者管理委员会(医疗保险),代表大会选举董事会和业务领导人。代表大会被称作保险营运机构的“议会”,它制定机构的章程和其他自治法律,确定财政预算;董事会被称作“政府”,是执行机构,对内领导机构,对外代表机构;业务领导人负责日常业务和提供咨询。(第16页)

社会保险待遇有服务待遇、实际待遇和现金待遇几种。服务待遇是指例如保险营运机构给受保险人提供咨询、进行指导等;实际待遇是指例如医生和牙医的治疗、医院护理等;现金待遇例如在因生病不能工作时提供病假工资、在老年或劳动能力降低时提供养老金、在怀孕和生育时提供产妇津贴、在失业时提供失业保险金或失业救济金等。(第17页)按照待遇与康复相应法的规定,向受保险人提供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待遇,而且康复在养老金之前进行。提供康复措施和待遇旨在使身体、智力、精神残疾者或者受到残疾威胁的人尽可能长时期地参与到工作、职业和社会中去。

二、社会保险

德国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核心领域,它包括医疗保险、护理保险、养老保险、事故保险和失业保险5个子项目,下面分别对它们作简要介绍。

1、医疗保险

德国的医疗保险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期间的法律规定历经修改,但它的核心内容和任务始终没有改变。德国医疗保险的任务是保持、恢复或改善受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受保险人应该通过有意识的健康生活方式、通过疾病预防和治疗以及康复,避免和战胜疾病以及残疾。医疗保险机构通过解释、指导和提供待遇来支持受保险人,使受保险人保持健康的生活状况。在德国,大约有90%的居民或者说7200万人参加了法定医疗保险保险,大约9%的居民即800万人参加私人医疗保险。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群体在不断减少,目前仅占人口总数的约0.3%。自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参加保险的人数在不断增加,这主要是由于法律将受保险人的范围从原来的产业工人逐步扩大到几乎所有从事雇佣劳动的就业者。[1]

医疗保险的受保险人分为义务保险人和数量很少的自愿保险人,义务保险人是法律强制参加保险的人。没有工作的妇女、男士和子女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义务,他们通常作为家庭成员参加家庭共同保险。(第25页)这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法定医疗保险中的“一人参保保全家”,这就与私人医疗保险中的一人投保一人受益、多子女的职员投保就要多付费用的保障方式具有了本质上的区别。义务保险的成员是:所有年工作报酬在规定界限(1998年西部为75600马克,每月为6300马克;东部为63000,每月为5250马克)以下的工人和职员;失业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生活费津贴领取者;养老金领取者;在残疾人工场、慈善机构工作的残疾人和参加康复措施者;没有参加家庭保险的大学生;农民医疗保险法中规定的农业企业主和他们共同劳动的家庭成员;独立经营的艺术工作者、新闻工作者。年工作报酬超过规定界限者(主要是医生、企业主、自由职业者、政府雇员等)和年收入低于收入标准1/7(1998年西部7440马克,每月为620马克;东部6240马克,每月为520马克)者,免除保险义务。前者可以参加自愿保险或者私人保险,后者可以获得医疗救济或者参加家庭保险。(第25—27页)自愿参加保险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全部由自己承担。

医疗保险机构向受保险人提供现金待遇、实际待遇和服务待遇。例如,在现金待遇中,病假工资为一般报酬(西部每月为6300马克,每天为210马克;东部每月为5250马克,每天为173马克)的70%,最高不得超过90%,病假工资按天支付,整月的按30天计算。(第39页)病假工资是免税的,但是要从支付额中减去雇员的护理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生病者在3年之内因同一种疾病不能工作的,最初获得6周工资,然后获得最长72周的病假工资,之后或者重新工作,或者领取劳动能力降低养老金或者社会救济。(第40页)孕产妇津贴在分娩前6周至产后5周所谓的保护期内支付,每天25马克,但不能超过以前纯工资标准。此外,在孩子出生以后,母亲或父亲可以获得每月600马克总共24个月的养育津贴。(第47页)对于在1989年1月1日已经是法定医疗保险机构的成员和家庭保险参加者,在他们死亡时支付丧葬费,数额为:成员2100马克,家庭保险者1050马克。(第48页)提供的实际待遇有为预防疾病和发现疾病早期症状而进行的检查、医生的治疗、医院的护理、药物、为了改善或预防病情恶化而进行的医疗康复等。通过提供各种待遇达到普遍提高受保险人健康和寿命的目的。受保险人可以自己选择所有许可的医生和牙医,治疗费直接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1996年法定医疗保险机构的支出是2699亿马克,其中用于医院治疗的支出为781亿马克。(第23—24页)义务保险的成员资格从雇佣那天开始,雇主在招聘工人或职员以后立即向医疗保险机构申报,在劳动关系结束时医疗保险关系也随之结束。退休人员的成员资格从提出养老金申请之日开始。失业人员的成员资格从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之日开始。高校学生的成员资格从注册或报到之日开始。自愿保险的成员资格从参加医疗保险的那天开始。[2]

德国法定医疗保险财政几乎全部来自征收的医疗保险费。联邦只为退休的农民提供医疗津贴,这项津贴占法定医疗保险总支出的0.8%。由于德国的医疗卫生政策不是由国家或联邦政府规定,而是由各州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本州的医疗卫生政策,因此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率在各州也是不一样的,16个州的保险费率在11.5%—15.5%之间。[3]自愿参加保险的人员,其医疗保险费率由各医疗保险机构根据自己的章程自行决定。医疗保险机构确定医疗保险的原则是确保收支(包括管理费开支)平衡,即征收的保险费以及其他收入必须与预算计划中规定的支出和必要的储备持平。法定医疗保险是所有受保险人实施互助的联盟,每一个受保险人按自己收入缴纳相同比例的保险费,并且不受本人的身体状况、性别、年龄和免缴保险费的家庭人数的影响。这就是说,受保险人及其参加家庭保险的成员,在因健康原因享受较高的医疗保险待遇时,不必比收入水平相同而保险风险较低的受保险人缴纳更多的医疗保险费。

雇员应承担的50%义务保险费由雇主直接从工资中扣除,雇主再补足自己承担的另一个50%,然后将全部的医疗保险费连同以同样的方式筹集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交给作为社会保险费用代征机构的医疗保险机构,医疗保险机构再将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划拨到相应机构。

医疗保险机构按地区和行业分为:地方医疗保险机构(58个)、手工业医疗保险机构(137个)、企业医疗保险机构(682个)、补充医疗保险机构(15个)、海员医疗保险机构(1个)、矿工医疗保险机构(1个)、农民医疗保险机构(20个)。所有医疗保险机构在财政和组织机构上都是独立的,但在国家的监督之下。这种自我管理实体通过其内部机构来运作。这些机构就是管理委员会和理事会。选举产生的管理委员会制定章程和自治规定,自治规定只适用于该医疗保险机构的受保险人,章程的内容主要是法律没有规定的待遇和缴费比例。管理委员会还有确定预算,聘用、监督和罢免理事会成员的任务。

1996年,德国为约8100万人口的健康支出了约5250亿马克,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1.5%。其中的一半以上用于法定医疗保险支出。[4]如此高额的资金足以保证优质的医疗服务。

德国在1972年才建立了农民医疗保险,这不仅提供了一项社会保障,同时也降低了农业企业的经济风险,因为在此之前,一个家庭成员的一场重病会很快地危及到企业的生存。农民医疗保险的受保险人是农民、共同劳动超过15年的家庭成员和终老财产者。妻子、子女和其他有赡养权者参加农民医疗保险,在一定条件下免交保险费。农民只能在农民医疗保险机构参加医疗保险,而不能象法定医疗保险那样受保险人可以自由选择保险机构。

农民医疗保险待遇与法定医疗保险待遇原则上没有区别。然而农业企业主在生病时获得的不是病假工资,而是在一定条件下的企业援助和家庭援助。

在资金筹措方面共同承担经济责任的原则也适用于农民医疗保险,也就是说每一个人应该按照自己的经济能力缴纳一定的费用。但是由于确定农民的收入非常困难,因此医疗保险机构只能依据所谓的收入替代标准来加以确定。医疗保险机构依据收入替代标准设立20个保险费等级,并且为每一个保险费等级确定应缴纳的保险费数额。最高保险费额不得低于最低保险费额的六倍。[5]

与法定医疗保险不同,为了减轻农民家庭的负担,联邦为农民医疗保险提供援助,1996年联邦援助金额为20亿5千万马克。[6]

2、护理保险

在1994年以前,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按照联邦社会救济法第68条、第69条的规定提供护理救济。统计表明,护理救济是社会救济中费用最巨大的救济,它占到社会救济总支出的三分之一以上(1986年的支出大约76亿马克,其中家庭护理约为23万需要护理者提供约7亿7千万马克,在固定机构(养老院或者医院)为约26万需要护理者提供约68亿马克的待遇)。社会救济机构之所以在这么大的范围承担如此巨大的费用,是因为法定医疗保险不为需要护理者提供风险保险。[7]制定一个内容广泛的保护需要护理者的新规定成为酝酿以久的计划。经过长期斗争之后,社会护理保险在法定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作为社会保险的独立支柱,于1995

年1月1日生效并付诸实施。由于社会护理保险填补了社会保险体系中的最后一块空白,所以被人们称作“社会保险宏伟建筑物上的拱顶石”。[8]

社会护理保险的目标是,从法律上和经济上改善护理保障,建立巡回的或者家庭护理。在家庭护理或者部分住院护理不足的情况下,承担有条件限制的完全住院护理费用。(第52页)

护理保险中的受保险人原则上是法定医疗保险中的所有受保险人,包括共同保险的家庭成员。几乎90%的公民参加了护理保险。

护理保险机构设在疾病保险机构中,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一套人马两套班子,以此避免建立新的组织和出现过高的管理费用。

需要护理者是指对于每天日常事务至少连续6周需要提供帮助的人。护理保险待遇依据需要护理的程度提供,所以,需要护理者被分为三个护理等级:一级护理是指个人日常事务每天至少需要一次帮助和家庭事务每周需要几次帮助的受保险人;二级护理是指个人日常事务每天至少需要3次和家庭事务每周需要多次帮助的受保险人;三级护理是指个人事务每天24小时需要帮助和家务每周需要多次帮助的受保险人。(第55页)统计表明,1996年底,有173万人获得护理保险待遇,其中1级护理占40%,2级护理占43%,3级护理占17%。(第54页)

受保险人在出现需要护理的情况时可以获得在家护理待遇。受保险人可以由护理人员护理,也可以由自己寻找的护理帮手护理。护理保险机构可以提供作为护理实际待遇的、由护理人员进行的在家护理援助,援助标准每月1级护理750马克、2级护理1800马克、3级护理2800马克。对于特别严重的3级护理需要者,最多可以提供3750马克,这主要适用于例如癌症晚期的情况;护理保险机构也可以提供作为护理现金待遇的、由自己寻找的护理帮手进行的在家护理津贴,护理津贴的标准每月1级护理400马克、2级800马克、3级1300马克。(第62页)受保险人可以在老人院或者其他机构进行住院护理,每月最高标准为1级护理2000马克、2级护理2500马克、3级护理2800马克,最严重者为3300马克。(第65页)据1996年的统计,巡回护理占73%,住院护理占27%。(第54页)1995年法定护理保险为需要护理者提供的待遇达2400亿马克。(第7页)

另外,为了避免给以后的老年养老金带来不利,在1992年的养老金改革中对护理人的老年保障进行了改善,即社会护理保险为那些由于从事护理不能工作或者每周工作少于30小时的护理人,向法定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向法定事故保险缴纳事故保险费。保险费的标准由需要护理的程度和护理工作的范围来确定。社会护理保险为护理人提供以上保护是基于这样的认识:“仅凭法律条款是不够的。制度和机构固然重要,但是更重要的还是人。没有乐于助人的人,再好的法律也不过是一副冰冷的外壳和一部空转的机器。”[9]

在通常是几代人生活在一个家庭的农民家庭中,扶养着严重的或者特别严重的需要护理的家庭成员,农妇是首当其冲的护理者。1995年建立起的社会护理保险,使需要护理者的社会保障得到极大地改善。在农民医疗保险机构下设有一个农民护理保险机构。

在农民医疗保险机构参加保险的农民、共同劳动的家庭成员、终老财产拥有者或者自愿参加保险的人,是农民护理保险机构的成员。配偶和有极少数自己收入的有权利被抚养的子女通常免除缴纳保险费而一同参加社会护理保险。

与法定护理保险一样,农民护理保险也分为3个等级。此外需要护理者必须事先完成一定的社会护理保险的等待时间。社会护理保险待遇有在家护理和住院护理两种形式。住院期间的膳宿费必须由受保险人自己承担,如同在家护理一样。[10]

在法定社会护理保险中,保险费率为有缴纳保险费义务收入的1.7%。保险费的这种计算方法对于农民是比较困难的,因为农业和林业的实际收入往往不能确定。因此向农民护理保险机构缴纳的保险费算作向农民医疗保险机构缴纳的保险费的附加费。1997年在原联邦领域附加费为法定医疗保险中平均保险费率的12.7%,在同一时期新州为12.8%。共同劳动的家庭成员的护理保险费由企业主承担。农民老年养老金领取者、企业停业养老金领取者或者调整补贴领取者的护理保险保险费率为待遇的1.7%,由待遇的领取者和农民养老保险机构各承担一半。联邦为农民养老保险机构承担一部分,1997年联邦投入的资金约为4500万马克。[11]

与法定护理保险一样,对于那些本职工作不是护理、而要在自己家中护理一位每周至少需要护理14小时的需要护理的家庭成员、因而不能工作或者每周工作少于30个小时的人,由护理保险机构向农民养老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保险费的标准也是按照需要护理的难度和由此表明的必要的护理工作的范围确定。此外,护理人在从事护理工作期间免除缴纳法定事故保险的保险费。

3、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旨在使几乎所有的工人和职员以及他们的家属、一定的独立经营者和自愿保险者,在收入减少、老年和死亡所有这些大的风险出现时获得有效的保护。通过在职的一代人缴纳的保险费为那些暂时或长期被淘汰出职业生活的人提供生存保障;养老保险旨在通过实施康复措施,使受保险人尽可能长时期地保持健康和坚持工作;通过向长年从事有保险义务工作的人支付养老金,以保障他们和他们的家庭有一个没有经济顾虑的晚年生活。养老保险是对所有有保险义务者的具有强制性特征的社会保险。提供待遇所需要的巨额资金大约80%来自受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20%来自国家提供的津贴。1997年雇主和雇员缴纳的保险费为3000多亿马克,联邦津贴为830亿马克。[12]

在1957年以前,德国养老保险采取资金积累模式。由于积累起来的资金不是用于养老保险,而是有可能被合法地用于其他地方,所以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另外,如果让养老保险机构这样的准国家机构拥有如此之多的资本,以至于可以驾驭经济,也会影响到社会秩序。因此,从1957年开始,采用现收现付模式筹集养老资金。根据现收现付模式,用日常国民收入来支付的养老金,其安全性不是建立在财富的基础上,而是在于这种筹资方式的持续性,即由于养老保险是义务保险,总有下一代步入职业生涯的人在缴纳养老保险费。由于绝大多数劳动者有参加保险的义务,因此由在职的一代人用缴纳的保险费养活已经领取养老金的那些人就成为可能,或者说,下一代缴纳的费用用于支付上一代的养老金。所以说,义务保险是现收现付模式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也是受保险人获得将来领取养老金资格的前提条件。德国把养老保险的这种现收现付筹资模式称作“代际合同”。

在现收现付模式下,除了每年只储备次年第一个月的养老金(弹性储备金)外,当年收入与当年支出基本相符。在资金运行中,没有大量的储备资金,在精确测算出当天保险费收入和养老金支出以后,将赢余部分进行短期投资,但要保证资金可以随时抽出。1998年通过短期

投资得到的利息收入为34亿马克,恰好用于当年34亿马克的行政管理费开支。[13]

养老保险分为工人养老保险(全国共有23个州保险机构,此外设在汉堡的海员保险事务所和铁路保险事务所是特殊机构)、职员养老保险(联邦职员保险机构,设在柏林)和矿工养老保险(联邦矿工联合会,设在波鸿)三种。(第76页)

义务保险人是所有的雇员、在残疾人工场工作的残疾人、一定的独立经营者(手工业者、教师、护士、艺术家、新闻工作者等)、病假工资、失业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等的领取者、养育子女者、服兵役者和服代替兵役的民间役者等。(第77—78页)1995年缴纳保险费的人数为3140万,领取年金的人数为1800万(工人、职员和矿工)。(第75页)

获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基于养老保险的义务或者自愿保险缴纳了法律上规定的保险费和至少有5年的等待期。养老金待遇必须依申请提供,15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自己提出养老保险申请。

如果受保险人劳动能力降低,则由养老保险机构先提供康复待遇,然后提供劳动能力降低养老金,这就是所谓康复优先原则。(第81页)康复优先旨在使受保险人的劳动能力得到恢复和保持,防止受保险人的劳动能力减退或者提前从职业生活中被淘汰出来,使他们尽可能持久地重新参与到职业生活中去。养老保险为受保险人提供医疗康复和职业促进康复措施。受保险人在接受医疗和职业促进康复措施期间不再继续领取工资或薪金的,有领取改行津贴的权利,改行津贴的标准是受保险人最后领取的工资的80%,最高为纯收入;养老保险还向受保险人提供作为补充待遇的交通费、生活费救济、康复体育费用和参加训练班的费用;此外,养老保险机构为他们缴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事故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保险费。

工人和职员养老保险中的养老金有这样几种:丧失职业能力养老金、丧失劳动能力养老金、老年养老金、寡妇养老金、鳏夫养老金、孤儿抚恤金、以前配偶养老金。(第83页)1999年的养老金改革法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丧失职业能力养老金和丧失劳动能力养老金被有两个等级的劳动能力降低养老金所代替,这就是说,在受保险人劳动能力降低的情况下,只对受保险人的健康状况予以考虑,而对劳动市场的情况不予考虑。受保险人每天能够工作3小时的,获得全额劳动能力降低养老金,能够工作3-6小时的,获得半额劳动能力降低养老金,能够工作6小时以上的,不能获得养老金。(第84页)

老年养老金有:从65岁开始符合5年等待期的一般老年养老金;从63岁开始有35年等待期的长年保险的老年养老金;从60岁开始有15年等待期的妇女老年养老金;从60岁开始有35年等待期的丧失职业能力养老金和丧失劳动能力养老金等。(第89页)等待期包括缴纳保险费时间、替代时间(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免除缴纳保险费时间,在这段时间受保险人由于国家或者政治原因不能缴纳保险费。例如在二战时服兵役的时间、紧接着被当作战俘的监禁时间和接下来不能工作和失业时间)、养育子女时间(从1992年1月1日起子女出生后的头36个月不缴纳保险费但是算作缴纳保险费时间)、扶养补偿时间(1977年7月1日以后离婚的实行扶养补偿,有扶养权的配偶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己的养老金或养老金期待权的一半分配给另一方配偶)。(第95—105页)

养老金的标准与受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有关,或者说与受保险人的工资有关,也与要算入的免除缴纳保险费时间和向死亡者遗属支付的养老金有关。1992年养老金改革法实行一个新

的养老金计算公式,即月养老金金额=个人收入点数ⅹ养老金种类因数ⅹ当年基准养老金。个人收入点数是受保险人的工作报酬与当年所有受保险人平均收入的比。例如,受保险人的年收入恰好与所有受保险人的平均收入相符,那么收入点数就是1;如果他的年收入比所有受保险人的平均收入高20%,那么收入点数就是1.2;反之,他的年收入比所有受保险人的平均收入少20%,那么收入点数就是0.8。用收入点数的总数乘以养老金开始时的养老金种类因数,得出个人收入点数。社会法典第6卷第67条对各类养老金种类因数作了规定,例如老年养老金为1.0、丧失职业能力养老金为0.667(即全额养老金的三分之二)、低额鳏寡养老金为0.25、全额孤儿抚恤金为0.2等等。(第99—100页)

当年基准养老金是一个变动的养老金计算因数,旨在确保每年在工资或薪金变化时对养老金也能做相应调整。1998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这段时间的平均基准养老金在旧联邦州为47.65马克,在新联邦州为40.87马克。(第100页)

例如,奥托?考夫曼先生,1933年5月30日出生,1998年3月4日申请从65岁开始的正常老年养老金。他积累了45个保险年,达到54个收入点数,这样在他整个保险生涯平均达到所有受保险雇员的平均工作报酬的120%。他的月养老金金额为:

54(收入点数)ⅹ1.0(养老金种类因数)ⅹ47.65马克(平均基准养老金)=2573.10马克

养老金的计算,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如果缴费年限短,缴费工资低,计发的养老金不能维持基本生活时,受保险人可以申请社会救济。在德国,大约有1.3%的退休人员因养老金水平较低而享受社会救济待遇。[14]

养老保险机构还要从其中扣除受保险人的一半医疗保险和护理保险的保险费,另一半由养老保险机构支付。

自愿保险的保险费额最低为每月125.86马克,最高为1705.20马克,受保险人可以在最低和最高保险费之间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费额。(第111页)

在手工业者名册中登记了的手工业者有养老保险的义务,他们至少要有18年参加强制性义务保险,才能获得基本保障权。手工业者的义务保险费标准是雇员每年的平均保险费额。(第113页)

矿工只要义务保险,没有自愿保险。这不仅有利于矿工的社会保障,而且有利于他们的遗属在劳动能力降低、老年和死亡情况下的社会保障。

1997年有190万人获得丧失职业能力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提前养老金”、有1370万人获得老年养老金、有590万人获得鳏、寡养老金和孤儿抚恤金,共计2150万人。(第75页)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从一开始是把着眼点放在不是独立经营的雇佣者身上的,就是在今天,法定社会保险制度仍然以关注雇员的利益为其特征。在这种情况下,独立经营的农民的社会保障需要就没有给予考虑。在不断加强欧洲农业一体化的过程中,农民社会保障的必要性首先得到普遍承认。人们认为,一个良好的农民家庭社会保障可以增强他们的竞争能力和对他们的生活状况发生有利的影响。于是1957年农民老年援助制度应运而生,由此迈出了建立一个

独立的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第一步。

1957年10月1日德国农民老年援助法生效,标志着对独立经营的农业企业主和他们的共同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成员实行一种特殊的老年保障制度。立法的初衷是,在终老财产(老年农民将庄园移交给继承人以后,保留下来供自己使用的住房等财产)之外向他们支付一些补充性现金(零花钱),条件是企业主必须把他的庄园交给他的继承人经营。最初补充现金的标准已婚者为每月60马克,未婚者为每月40马克。[15]

1995年1月1日生效的农业社会改革法对农民老年保障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将农民老年援助中的零花钱发展为有收入补充功能的一种真正的部分养老保险,制度的名称也从原来的农民老年援助改变为农民养老保障。这就意味着,农民养老保障被归入社会保险领域而不再是社会救济领域。从1996年7月1日起已婚者获得的老年养老金最高额达到每月1226马克。[16]无论农民老年援助还是农民养老保障都旨在谋求农业结构政策的目标,例如提供老年养老金的依据始终是农业企业主把他的企业转让给他的继承人,使他的继承人可以继续经营农业企业。

1995年农业社会改革的核心是在农民养老保障中对农妇实行独立的保障。所有在1995年1月1日改革法生效时不满65岁的农民的配偶,从1995年1月1日起和企业主一样参加养老保险,即农业社会改革法要求农妇有自己的而不是派生出的老年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会保障。

在农民养老保障中有保险义务的人是:所有的农业和林业企业主,包括葡萄酒、水果、蔬菜和园林以及养渔业企业主;农民的配偶(对企业有同等经营权的丈夫或者妻子);主要在农业企业从事共同劳动的、农民的家庭成员或者他们的配偶。

农民养老保障的待遇有:年龄达到65岁时的老年养老金、丧失劳动能力养老金、在劳动能力受到严重威胁时的康复待遇和在此期间提供企业援助和家庭援助、在受保险人死亡时的遗属养老金(寡妇-鳏夫养老金、孤儿抚恤金)和渡过难关补贴。通过提供这些待遇,使企业在企业主生病或者死亡时仍能继续运营。此外,只有在农民养老保障中为收入不景气的企业提供保险费津贴。同样,只有在农民养老保障中通常依据转让、出卖或者出租企业作为提供养老金的条件。

提供养老金的条件是:符合最低的参加保险的时间,也就是所谓的“等待时间”。老年养老金的等待时间为15年,丧失劳动能力养老金和遗属养老金的等待时间为5年。

在法定年金保险(即有雇佣关系的工人和职员的养老保险)中,养老金的标准依据以前的收入。而在农民养老保障中所有的受保险人都缴纳相同数额的保险费,因此所有的受保险人将来也都领取相同数额的养老金。差别只能通过缴纳保险费时间的长短来体现。共同劳动的家庭成员只缴纳半额保险费,所以只能获得半额养老金。

在所有的社会保险中,农民养老保障是唯一的在一定条件下向受保险人提供保险费津贴的社会保险。从1986年开始实行这项待遇的原因是,所有受保险人缴纳同样标准的统一保险费对于收入减少的农民来说在经济上是一种苛求。提供保险费津贴依据收入状况,收入状况依据在缴纳所得税时的收入证明。收入最多为16000马克的受保险人获得最高津贴额,数额为保险费的80%。1997年保险费每月为328马克,那么津贴为262马克,受保险人每月只需缴纳66马克。收入超过16000马克的,每超过1000马克,当年保险费降低3.2%。收入超过40000

马克的不提供津贴。[17]如果夫妇双方不是都经营企业,即夫妇中有一方不是农民,那么经营企业的配偶的收入给夫妇双方各算一半。在所有的受保险人中大约2/3的人获得保险费津贴。津贴依据申请提供。

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所需费用通过保险费和联邦资金筹措。农业养老保障实行统一保险费原则,所有缴纳保险费者的保险费标准是一样的,企业规模不予考虑。共同劳动的家庭成员的保险费是统一保险费的一半,并且由农业企业主承担。由于农民养老保障谋求农业结构目标以及缴纳保险费人数与获得待遇人数之间的不利比例,联邦资金在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中占绝大部分。1996年农民养老保障总支出为60亿马克,保险费收入为18亿马克,联邦通过提供津贴弥补了42亿马克。[18]此外,农民可以参加法定养老保险。

在农业和林业领域从事有养老保险义务工作的雇员(农业工人)可以获得旨在补充养老金、改善老年整体供养状况、由补充供养机构提供的统一的补充待遇。未婚者为72马克(新州为58.8马克),已婚者为120马克(新州为98马克)。

德国农民社会保障的主管机构是保险营运机构。农民保险营运机构是自治的公法人团体。以农民养老保险机构为例,在德国,有3个直属联邦的养老保险机构、16个直属州的养老保险机构。农业企业由它所在地的农民养老保险机构管辖,或者说农民养老保险机构对它辖区内的农业企业有地方管辖权,经营几个农业企业的,由经济价值最大的企业所在地的农民养老保险机构管辖。受保险人在有保险义务的工作结束之后,农民养老保险机构按照受保险人或者遗属的住所地或者惯常逗留地行使地方管辖权。受保险人迁往外地或者居住在国外的,由最后征收保险费的农民养老保险机构管辖。例外情况是联邦统一的园艺养老保险机构始终保留着管辖权,如果最后一次保险费交给它的话。在待遇资格方面,提出申请时的地方养老保险机构有管辖权;在孤儿补贴方面,仍健在的配偶所在地的养老保险机构有管辖权,在其他情况下,最小孤儿所在地的农民养老保险机构有管辖权。

4、失业保险

社会法典第3卷首先对劳动促进的目标和任务作了规定,这就是:联邦劳动厅通过提供劳动促进待遇支持劳动市场调整,在人们进行培训和寻找工作时,就劳动市场及其发展变化给予指导,充分利用空闲工作岗位和减少人们对一种职业的歧视。(第114页)劳动促进待遇与联邦社会、经济、财政政策相适应,由此使它们得以实施。努力使劳动者的劳动岗位得以建立、保持和不受到威胁。1996年联邦劳动厅支付的失业保险金为557亿马克、进修和改行费用156亿马克、用于为获得工作采取措施和工资津贴115亿马克、职业康复46亿马克等8项支出总计1056亿马克。此外,还从联邦资金中支出242亿马克的失业救济金。(第115页)通过所有改善劳动市场的政策和措施,使得失业和劳动市场上的其他问题能够得以解决,将失业控制在最低限度。

劳动促进和失业保险的待遇,在雇员方面主要有:就业指导、介绍培训和介绍工作、职业培训补助金、残疾人参与职业待遇、失业保险金和失业救济金等等;在雇主方面有:劳动市场指导、介绍培训和介绍工作、劳动能力降低雇员参加工作时的工资补贴、培训补贴等。

所有从事有劳动报酬的工作的人和参加职业培训的人都有保险义务,此外,实施职业促进措施的年轻的残疾人、服兵役和服代替兵役的民间役者、病假工资领取者也是义务保险者。

有权利获得失业保险金的人是,在劳动局进行了失业申报、符合等待期时间、本人提出失业申请的失业者。在失业申报之前的最后3年至少有12个月在有保险义务的雇佣关系中的,符合等待期时间。失业保险金原则上从失业那天开始支付。支付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受保险人义务保险的等待期和年龄有关。例如,有12、20、24个月等待期的,可以领取6、10、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有28个月等待期、年满45岁的受保险人,可以领取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有64个月等待期、年满57岁的受保险人,可以领取3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等等。(第129页)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权利开始之前最后52周的毛收入平均值的60%,失业者至少有一个有权利获得儿童津贴的孩子的,待遇率提高为67%。(第130页)

不符合失业保险金等待期时间因而没有失业保险金权利、找到了一份每周至少15小时工作、贫穷、从事了5个月的有保险义务的工作(即有5个月等待期时间)、在劳动局进行了失业申报和提出了失业救济金申请的失业的雇员,有获得失业救济金的权利。失业救济金只提供360天。失业救济金的标准为以前毛收入的53%,失业者至少有一个孩子的为57%。(第131页)

失业保险金、失业救济金领取者是法定疾病保险、护理保险和年金保险中的义务保险者,劳动局为他们缴纳各项保险的保险费。

在农业领域,由农业职业特征所决定,国家没有设立失业保险制度,而是设立了在农业企业结构发生变化并进行调整时给予援助的制度,即促进停业的农业企业制度。

在1996年12月31日以前提前歇业的农业企业的农民,在1996年12月31日这个规定日期年满55岁或者年满53岁而丧失劳动能力者,可以获得企业停业养老金。年纪较大的农业雇员和共同劳动的家庭成员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获得调整补贴,如果在这个日期由于企业停业而使他们失去劳动岗位的话。企业停业养老金和调整补贴最长提供至权利人可以获得农民老年保障法上规定的65岁的老年养老金的时候。

自1990年1月1日以来在一定的条件下向愿意改行的农民在参加非农业职业的职业培训措施期间提供转产补贴,以使他们的农业企业转产容易一些。转产补贴作为每个月的津贴提供。在旧联邦州基本数额为850马克和每个孩子每月为150马克;在新州基本数额为510马克和每个孩子每月为90马克。与参加职业培训有关的实际花费都予以报销。[19]新旧联邦州的年满50岁的老年农业雇员都有权利获得调整援助。条件是,在农业结构发生变化的范围农业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在大范围停业,他们因此失去工作岗位。调整援助在旧州最高为每月500马克,最低为每月200马克;在新州最高为400马克,最低为160马克。调整援助支付到领取养老金时或者年满65岁。对于非农业职业调整援助最多只能提供5年。[20]

5、事故保险

1997年1月1日编纂后的事故保险法生效,修订以后的法律分别对法定事故保险和农业

事故保险作了规定。

事故保险的任务首先是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通过治疗和职业促进使受保险人的健康和工作能力得到恢复;此外,通过提供现金待遇使受损害者和他们的遗属获得赔偿。(第133页)

受保险人是所有雇员、中小学生、大学生、幼儿园的儿童和从事公益事业者。

    保险费由私人雇主和官方雇主支付。法定事故保险机构是工商业同业工伤事故保险联合会,例如建筑业工伤事故保险联合会、商业工伤事故保险联合会以及联邦、州和市的工伤事故保险机构。企业主和在企业中共同工作的配偶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参加自愿保险。

事故保险的待遇是在事故发生之后,首先提供有效的治疗、职业促进康复待遇、社会康复待遇、需要护理待遇作为补偿,提供受损害者津贴、受损害者养老金、遗属养老金和丧葬费进行经济援助。治疗和康复待遇优先于养老金待遇。

提供待遇的条件之一是,引发事故的工作是法律给予事故保护的工作,受保险的工作还指与受保险的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前往工作地点和从工作地点返回的必经之路上。

受保险人在因不能工作而停发工作报酬以后,获得受损害者津贴。受损害者津贴按为事故保险确定的比较高的月工作报酬7000-12000马克的70%-90%支付。显然,受损害津贴高于病假工资。受损害者的劳动能力在保险事件(工伤事故、职业病)之后最少26周降低至少20%的,有权利获得受损害者养老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获得是年工作报酬2/3的全额养老金,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者,获得与劳动能力降低程度相应的部分养老金。受损害者养老金作为暂时赔偿提供,在事故发生之后至少1年期间劳动能力有所改善和降低的劳动能力有所提高的,养老金要适当减少。在事故发生之后3年或更短时间确定没有时间限制的养老金。(第142—143页)

受保险人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死亡的,事故保险向遗属提供:丧葬费(1998年是4340马克ⅹ1/7=620马克,东部520马克);鳏寡养老金(如果他们45岁以上或劳动能力降低或养育一个有权利获得孤儿抚恤金的孩子,那么获得死者年工作报酬40%的年金;在其他情况下为死者年工作报酬的30%);孤儿抚恤金,为死者的每一个18岁以下的孩子提供死者年工作报酬20%的孤儿抚恤金,如果死者的子女在上大学或由于残疾自己不能养活自己的,孤儿抚恤金提供到27岁;在特殊情况下,提供父母养老金。鳏寡养老金和孤儿抚恤金可以同时获得,但是不得超过死者年工作报酬的80%。在再婚的情况下,最后一次性支付24个月鳏寡养老金。(第144页)

工商业和农业同业工伤事故保险联合会的成员是企业主。事故保险所需资金通过成员企业缴纳的保险费筹措。成员企业应缴数额按照企业发生工伤事故的次数和严重程度以及企业业务风险大小进行评估和确定。

法定事故保险是义务保险,通常一个企业的受雇佣者都是受保险人。与职业事故保险不同,在农业事故保险中企业主和他的配偶也有保险义务。如果农业企业主和他的配偶经营的耕地没有超过1200平方米,他们可以申请免除农业事故保险的保险义务,而且申请不能撤回。

与一般事故保险不同,在农业事故保险保护中,可能提供顶替人员(企业帮手和家庭帮手)或者支付这些人员的费用。

农业事故保险待遇是在保险事件,即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出现时提供。只有受保险人可以获得待遇。农业事故保险的保护也适用于事故发生在从事受保险的工作时往返所经过的道路上(例如乘车从农家庭院前往农场或者林场的路上)。

农业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待遇有:通过治疗尽可能完善地恢复受到损害的健康和劳动能力;提供职业康复待遇;提供企业帮手和家庭帮手;安排顶替人员或者提供受损害补贴;提供作为事故补偿的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的计算以19115马克的年平均劳动收入标准为基础,在由于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提供相当于年平均劳动收入2/3的、最高额大约为12743马克的“全额养老金”;最后一种待遇是,在劳动能力降低50%的情况下从联邦资金中提供严重受损害津贴,作为对养老金的一种补充。[21]

法定事故保险的任务由行业的同业工伤事故保险联合会实施,在农业领域则由农业同业工伤事故保险联合会实施。同业工伤事故保险联合会是具有自治权的公法上的法人团体。农业企业主和参加保险的雇员是自治机构(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成员。

在事故保险中只有企业主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在农业企业中即是农业企业主,如果他们在提出申请后没有被免除保险义务的话。农业事故保险中缴纳保险费义务原则上不依据企业规模的大小,而是将一年中发生的支付在下一年分摊到有缴纳保险费义务者身上。标准由农业同业工伤事故保险联合会确定,联邦政府对此不加干预。

为了改善农业收入状况,自1993年以来联邦政府通过向农业同业工伤事故保险联合会提供津贴,来减轻负有缴纳保险费义务的农业企业主的负担。农业企业主可以从自己的保险费单上得知,从联邦的这笔资金中分摊到他名下的保险费津贴。此外欧盟也为德国农民提供事故保险津贴,1996年提供了2.07亿马克。联邦政府1996年的财政预算中农业事故保险资金大约为4.14亿马克。这样在1996年农业同业工伤事故保险联合会把大约10.29亿马克用于降低保险费和提供严重受损害津贴。[22]

三、社会保障其他领域的概况

1、社会促进

(1)家庭促进

家庭促进的重点是提供子女津贴、养育津贴和养育假。以此帮助家庭减轻由于养育、抚养和教育子女而出现的经济上的特别负担。子女津贴向居住在德国、有一个或几个子女的人支付。子女津贴从联邦资金中依申请向主要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支付。子女津贴每月的数额为:1个和2个子女的,每个子女220马克;3个子女的,每个子女300马克;4个和4个以上子女的,每个子女350马克。(第153页)此外,宪法赋予父母免除一个孩子最低生活标准(每个子女每年6912马克)的所得税的权利,即子女免税额可以代替子女津贴。子女津贴中的子女的年龄界限是18岁,如果子女在接受教育,可以到27岁;如果子女由于服兵役或服代替兵

役的民间役而推迟了受教育的时间以及由于残疾自己不能养活自己的,子女津贴也可以提供至27岁。如果子女的年工作报酬超过1200马克,那么不提供子女津贴。(第154页)

提供养育津贴旨在减轻父亲或母亲的负担,使父母在孩子出生后的头两年能够以适当的方式照料和养育子女。向父亲或母亲支付养育津贴的条件是:父母对子女有人身监护权;父母自己照料和养育子女;不工作或者每周最多工作19个小时;住在国内。配偶年毛收入超过10万马克和年毛收入超过7500马克的单身养育者没有权利获得养育津贴。养育津贴支付24个月,每个月600马克。(第155—156页)

作为雇员的父亲或母亲有3年养育假权利。父母在为期3年的养育假中,最多可以轮换3次。在养育假期间,雇主原则上不能解雇。养育假休完之后继续以前的劳动关系。在雇主同意的情况下,原则上可以提前结束养育假。

从1986年1月1日以来所有的从1986年1月1日起成为母亲(或者父亲)的人,在她满65岁和养育过一个子女(或者多个子女)的情况下,在年金保险中每养育一个子女记入一个保险年。1992年年金改革法生效以后,每养育一个子女记入3个保险年。由此达到保障母亲在照料学龄前子女期间的社会保障。通过这一措施来强调,养育子女和工作具有同等地位。家庭促进以及养育子女养老金的规定是基于这样的社会背景:老年一代的赡养问题已经通过养老保险以及一系列的补偿制度实现了社会化,而儿童的抚养问题一直停留在家庭内部,即老人可以通过社会福利得到赡养,而儿童的抚养却由家庭承担。每一个人在一生中都要享受两次待遇:一次是在幼年,一次是在老年。老有所养问题的社会化使得那些没有子女,因而没有为养育子女付出过努力的人,在缴纳了养老保险的保险费后得到同样的养老保险,子女少的人情况也是这样。相比之下,那些子女多的家庭就吃亏了。在这种情况下,建立一种有效的儿童负担平衡机制,由那些没有子女或者子女少的人出资,作为养老保险的一些补充,才能保证“代际互助”机制的公平性。也就是说,如何补偿抚养子女的负担问题,不仅仅是养老保险的问题,而是全社会的问题,所以只能通过社会来解决,即通过税收来解决。[23]

养育子女者为未来的社会、尤其是为养老金保险作着重要的贡献。在农村生活的居民以他们传统的多子女为未来的社会保障作着贡献。然而在1986年以前,没有工作的妇女和自营业者(或者他们的妻子)没有养育子女待遇。联邦养育子女法规定,所有养育自己子女的母亲(或者父亲)有权利获得养育补贴。条件是:孩子是在1985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由有资格者照料和养育、养育者在此期间每周最多工作19小时或者根本不能工作。因此,自1986年以来在养老金保险中也承认农妇的养育子女时间以及向农妇提供养育子女待遇和养育补贴。在这方面农妇与所有其他妇女的地位是相同的。

(2)教育促进

在免除中小学和高等学校大量费用的情况下,如果在校学生生活费和教育所必需的费用没有保障,他们可以申请教育促进法上规定的教育促进。教育促进向中小学生提供补贴,大学生可以获得半额补贴和贷款,贷款是无息的,在大学毕业之后偿还。

中小学生和大学生须在规定的需求范围申请补助金,例如1998年的标准是:住在父母处的高等院校学生每月680马克(东部635马克),不住在父母处的每月845马克(东部690马克)。(第159页)

(3)住房津贴

按照联邦住房津贴法的规定,住房津贴是对有合法要求者的租金或者由于个人购房而造成的经济负担的一种补贴。通过提供住房津贴,使租金和购房负担不要超过家庭或者单身者的经济承受能力。住房津贴只向收入比较少的家庭提供。对住房津贴的标准有决定意义的因素有:家庭成员的人数、家庭收入、住房费用、住房所处地段的租金标准、房屋的年龄和设施。

需要获得住房津贴者向市或者县行政机构提出住房津贴申请,一般情况下提供12个月的住房津贴。住房津贴向承租者、养老院居住者等提供租金补贴,向私有住房的所有者或者私有居室的所有者提供负担补贴。社会救济或者战争受损害救济领取者获得全额住房津贴,而且不需要为此提出特别申请。(第166-167页)

2、社会赔偿

(1)战争受损害者供养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受损害者和士兵,由于战争影响或者由于服兵役而使身体受到损害时有权获得供养。供养资金从税收资金中支付。供养待遇有:医疗康复、疾病治疗、改行津贴、劳动能力降低至少25%时的健康受损害养老金、护理补贴、特殊情况下的困难补贴、丧葬费和遗属养老金等。(第161页)救济署是战争致损害赔偿机构。

(2)因暴力行为受损害赔偿

自1976年5月15日起,战争致损害赔偿法对因暴力行为受损害者和他们的家庭给予救济。受损害者必须及时告发犯罪行为和在他的能力范围尽量说明事实真相,以利于追捕作案人。受损害者的待遇与战争致损害供养范围一样,但是财产损失不予赔偿。对于从1949年5月23

(第日至1976年5月14日这段时间的因暴力行为受损害者,在生活困难的情况下也给予救济。162页)

3、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被称作社会保障制度的漏洞守门人,或者称作社会保障的兜底工程。社会救济为那些不能从社会保险获得待遇或者获得的待遇不足以维持生活的人,通过提供社会救济待遇使他们能够过上与人的尊严相符合的生活。社会救济按照“通常需求”的基本标准提供待遇,还提供额外需求补贴和住宿费,以确保获得待遇者有足够的营养、住宿、衣物、身体护理、家用器具、暖气和每天必需的其他个人物品。在特别困难的情况下(例如残疾人和单身养育者),还可以获得基本标准的20%-60%的附加额外需求补贴。福利局是主管社会救济的机构,它们与慈善机构、教会机构、红十字会等有密切的合作。1996年社会救济支出额为49.8亿马克,其中生活费救济占到39%。(第164页)

四、社会法上的行政程序和社会法院程序

1、社会法上的行政程序

(1)行政程序

社会法上的行政程序与行政程序法的规定相一致。社会法上的行政程序原则上没有特殊形式,尤其是对于大量的待遇申请,为了保护申请期限,申请可以以非正式的形式提出。行政机关依职权对所有对当事人有利的情况进行调查,当事人可以参与调查。当事人原则上有查阅档案的权利,但是行政机关可以予以全部或部分拒绝。

行政决定一般以书面形式作出。在行政决定中,要告知当事人,可以对哪些法律措施提出反对意见和必须注意哪些期限。书面行政行为原则上在邮件寄出3天之后视为送达。行政行为一般在公布之后如果当事人没有异议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如果行政机关错误地适用了法律或依据不正确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的行政行为原则上是可撤消的行政行为。违法有利的行政行为是不可撤消的行政行为,如果受益者信赖这种行政行为和这种信赖是在同撤消行政行为下的公共利益加以权衡后值得保护的。(第171—173页)合法有利的行政行为只能在法律变更的情况下予以废除,但是必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损失(信赖保护原则)。[24]

(2)社会数据保护

社会待遇机构为了完成社会法典规定的调查任务,要对受保险人陈述的本人情况和某一事实情况(社会数据)进行调查。社会数据只能由社会法典上规定的社会待遇机构保存、改变或者使用。用于其他目的的,必须取得当事人的同意;用于学术研究或者社会待遇领域计划的,属于例外情况。社会数据保管者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当事人认为,在调查、处理或者使用他本人的社会数据时权利受到了侵害的,可以求助于联邦或者州有关机构予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已经受到损害的,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第174—175页)

2、社会法院的程序

1953年9月3日颁布的《社会法院法》是行使社会事务司法权的法院的组织法和审理案件的法律基础。社会法院是特殊的行政法院(《社会法院法》第1条)。社会法院分为基层社会法院、州社会法院和联邦社会法院。在德国,社会法院系统约有1000名职业法官,为终身制。

[25]它们按照社会法院法的规定对于法律上规定的医疗保险、护理保险、养老保险、劳动促进和失业保险、事故保险、农民养老保障、子女津贴、战争受损害者供养等领域的争议行使管辖权。诉讼参与人可以聘请诉讼代理人代理案件,只有联邦社会法院原则上强制实行由指定代理人进行代理。

在行政决定送达一个月之后,当事人可以对行政决定提出异议;对异议决定不服的,在异议决定送达之后一个月之内以书面的或者书记员记录的形式向社会法院提出起诉。对社会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在判决送达之后的一个月内以书面的或者书记员记录的形式向州社会法院提出上诉,经允许也可以越级上诉。诉讼费原则上是免除的。(第177—178页)

德国工会联合会下属15个工会,会员总数达9百万人。为了充分维护工会会员的利益,德国工会联合会根据劳动、社会法院设置情况,在全国设立了167个法律保护办公室,负责对境内会员的法律保护。据德工联统计,目前从事法律保护工作的人员有506名,其中55%是大学法律系的毕业生,另有31%是德工联自己花钱培训的。1996年德工联全年预算为3亿马

克,其中用于法律保护的就有1.17亿马克。[26]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把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作如下归纳:保障范围广、保险项目全、待遇标准高、自治管理民主科学、法律救济渠道通畅。

五、简评

在社会保障学界,人们把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区分为三种模式,即供给型、保险型和救济型。[27]供给型以英国为代表,在这种保障形式下,国家对本国所有居民提供在相当大程度上的相同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由国家统一组织和管理,而不存在各风险领域的机构和职能划分;所有社会福利都应从国家总收入(税收资金)中支付;只为人们提供最低待遇。实行供给型社会保障的指导思想是,风险防备不应是或主要不是个人的任务,而是国家的任务,社会保障是国家经济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可见,供给型社会保障以高度集中和税收资助占很大比例为特点,目标旨在避免贫困。

救济型以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准发达国家为代表,这种保障形式遵循辅助原则,即国家在社会保障中只起有限的作用,风险防备的主要责任由社会成员自己承担,也就是说,当私人风险防备和家庭援助已穷尽,或者私人保险无力承担某些风险时,国家才承担某些责任。这就意味着,国家有义务保证社会成员的最低生活水平,即保证生存。

与上述两种形式不同,以德国为代表的保险型社会保障不遵循济贫原则,而是“通过保持收入避免贫困”,即人们只有在职业生活中赚了一定数额的钱并且缴纳了法定比例的保险费,才能在失业或者老年时得到适当的保险金。因此,在这种保险形式下,社会保险被看成是对失去职业收入者给予的与其缴纳的保险费相应的一种补偿,使得受保险人在职期间达到的社会地位在风险出现以后基本能够得以保持。可见,保险型社会保障在本质上是在厘清政府、企业与个人社会保险责任的同时,通过社会契约确定其责、权、利关系,以提供有效的保障保护;它可以鼓励人们努力工作和积极缴纳保险费,这就有效地避免了在供给型保障形式下助长人们的懒惰和依赖心理的情形。这种对就业群体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障,为每一个就业主体提供了稳定的社会保障预期,这又有助于缓和各种类型的社会冲突,增强社会亲和力。

保险型保障在运用保险原则的同时,国家也没有放弃救济原则。救济待遇所需资金虽然也是从税收中支付,但是与救济型保障不同,在保险型保障下,人们把接受社会救济待遇者看作是社会的不幸运者,认为社会有责任帮助他们,认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社会公平。与此相应,人们把社会救济不是看作对于接受者的施舍,而是看作他们的政治权利。可见,保险型保障把人道与人的尊严放在首要位置,始终认为只有在充分社会保障的基础上,人的尊严和人的价值才能得到保障,人的人格才能得到公平发展,这就同把救济看成他人恩赐的救济型保障形成鲜明对照。

在这样一个指导思想正确、制度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网下,德国人民过着人道的、与人的尊严相应的、尤其是在老年时没有大的经济顾虑的生活。实践证明,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富有远见和行之有效的制度。

德国社会保障支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建立起工业化国家之时得到大幅度增加。进

入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尤其是近10年来,由于经济增长放慢和公共税收减少,用于社会保障的资金遇到困难;由于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人口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使得社会保险中缴纳保险费和领取待遇的人数形成不利比例,尤其是养老保险的现收现付筹资模式出现了问题,产生了严重的制度危机;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地区之间经济和社会联系日益增多,不同国家之间以较低的劳动成本生产相同产品的供货者的形式进行竞争,由此对本国社会保障制度产生压力;微电子领域技术进步使得传统工业部门就业人数急剧减少,由此导致失业人数增加和社会负担增大等等,所有这些使得德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挑战,迫使他们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

德国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一如既往地恪守既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因而在改革中没有设计新的方案取代传统社会保险方案,只是在扩大受保险人范围(例如在1995年将农妇纳入受保险人范围[28])、调整保险费征收比例(例如1980年为毛收入的18%、1990年为18.7%、1998年为20.3%,力争在将来不超过20%[29])、延长退休年龄(例如目前领取养老金的平均年龄男性为60岁、女性为52岁,到2002年男女均自65岁才能领取养老金[30])、在医疗保险中让受保险人承担一定费用(例如受保险人要按照包装的大小自己承担9马克、11马克、13马克的费用;感冒药、泻药等不在药品之列[31])、改善养老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等方面进行改革和调整。实践证明,改革后的社会保障制度能够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和经济情况,因而是成功的。

[1]本文的绝大多数资料来源于[德]霍尔斯特?杰格尔:《社会保险入门》,刘翠霄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6月版。笔者只在相关位置注明出自该书的页码,而不再赘述版本。

[1] 武尔芬:《德国医疗保险概况》,载德国技术合作公司、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德劳动和社会法合作文集(1996-1999)》,第332页。

[2] 梅克宇:《联邦德国医疗保险的任务和概况》,载德国技术合作公司、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德劳动和社会法合作文集(1996-1999)》,第322页。

[3] 齐培尔:《保险金的计算、征收及有效控制》,载德国技术合作公司、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德劳动和社会法合作文集(1996-1999)》,第349页。

[4] 齐培尔:《以医疗保险为重点的德国现行医疗卫生政策的指导原则和任务》,载德国技术合作公司、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德劳动和社会法合作文集(1996-1999)》,第345页。

[5] Soziale Sicherheit fur die Landwirtschaft, vom Bundesministerium fur Ernahrung, Landwirtschaft und Forsten, S.11.

[6] Soziale Sicherheit fur die Landwirtschaft, vom Bundesministerium fur Ernahrung, Landwirtschaft und Forsten S.11.

[7] [德]彼得特伦克-欣特贝格尔:《残疾人法》,刘翠霄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39页。

[8] 布吕姆:《德国社会福利法导论》,载德国技术合作公司、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德劳动和社会法合作文集(1996-1999)》,第51页。

[9]同注7。

[10] Sozialrecht, vom Bundesministerium fur Arbeit und Sozialordnung , S.482.

[11] Soziale Sicherheit fur die Landwirtschaft , vom Bundesministerium fur Ernahrung, Landwirtschaft und Forsten, S.33.

[12]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赴德养老保险立法考察报告》,载德国技术合作公司、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德劳动和社会法合作文集(1996-1999)》,第303页。

[13]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赴德养老保险立法考察报告》,载德国技术合作公司、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德劳动和社会法合作文集(1996-1999)》,第303页。

[14]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赴德养老保险立法考察报告》,载德国技术合作公司、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德劳动和社会法合作文集(1996-1999)》,第302页。

[15] Sozialrecht, vom Bundesministerium fur Arbeit und Sozialordnung, S.573.

[16] Sozialrecht, vom Bundesministerium fur Arbeit und Sozialordnung, S.573.

[17] Soziale Sicherheit fur die Landwirtschaft, vom Bundesministerium fur Ernahrung, Landwirtschaft und Forsten, S.23.

[18] Sozialrecht, vom Bundesministerium fur Arbeit und Sozialordnung, S.594.

[19] Soziale Sicherheit fur die Landwirtschaft, vom Bundesministerium fur Ernahrung , Landwirtschaft und Forsten, S.30.

[20] Soziale Sicherheit fur die Landwortschaft, von Bundesministerium fur Ernahrung, Landwirtschaft und Forsten, S.31.

[21] 1994年劳动收入的标准确定为60000-108000马克;劳动能力降低50%以上的,支付年金的25%作为补充,劳动能力降低75%以上的,支付年金的50%作为年金的补充。1997年事故保险法修订以后,年收入标准确定为19115马克。参见Alterssicherung der Landwirte, von Wolfgang Rombach, S.284; Soziale Sicherheit fur die Landwirtschaft, vom Bundesministerium fur Ernahrung, Landwirtschaft und Forsten, S.14.

[22] Soziale Sicherheit fur die Landwirtschaft, vom Bundesministerium fur Arbeit

und Sozialordnung, S.15.

[23] 葛来策:《养老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载德国技术合作公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德劳动和社会法合作文集(1996-1999)》,第251-252页。

[24] 依法行政原则要求有错必纠,所以撤消违法有利的行政行为具有合理性。另一方面,公民要相信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决定,这种信赖需要保护。根据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8条第2-3款的规定,当公民因信赖有利行政行为而采取相应的安排,并且处于不可改变的情况时,行政行为不能撤消或者向公民提供相应的补偿。因此,基于对信赖的保护,不允许撤消针对金钱或物之给付的行政行为,对于非物质的行政行为,则须对信赖保护损失作出赔偿。参见刘兆兴孙瑜董礼胜:《德国行政法—与中国的比较》,世界知识出版社2000年版,第183页。

[25] 武尔芬:《德国社会争议案的调解、仲裁问题及法院审理程序》,载德国技术合作公司、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德劳动和社会法合作文集》,第195页。

[26]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德国劳动司法与社会司法考察报告》,载德国技术合作公司、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德劳动和社会法合作文集》,第213页。

[27] 中国社会科学院、德国阿登纳基金会:《中国城市社会保障的改革》,阿登那基金会系列丛书第11辑,第37页。

[28] [德]霍尔斯特·杰格尔:《社会保险入门》,刘翠霄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6月版,第146页。

[29] 中国社会科学院、德国阿登纳基金会:《中国城市社会保障的改革》,第11辑,第44页。

[30] 中国社会科学院、德国阿登纳基金会:《中国城市社会保障的改革》,第11辑,第45页。

[31] [德]霍尔斯特·杰格尔:《社会保险入门》,刘翠霄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5页。

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篇一: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 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 一、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以立法形式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也是典型高福利国家之一。 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虽然发端于17世纪的工业革命初期,但正规系统地建设则是在上个世纪30年代世界经济危机之后,第二次世界大战刚刚结束之初。经济危机和战争凸显了对社会保障的迫切需求,危机和战争也昭示了国家在社会保障领域发挥干预作用的重要性,同时,经济的恢复和重建也需要社会保障发挥基础性的支撑作用。在凯恩斯国家干预理论的指导下,以贝弗里奇社会保障计划为蓝本,战后英国颁布了《国民保险部组织法》(1944年)、《国民救济法》(1945年)、《家属津贴法》(1945年)、《国民保险法》(1946年)、《工业伤害法》(1946年)等一系列社会保障法案,形成了福利国家的基本框架。 二、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英国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津贴三大部分。 社会保险制度是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其支出占整个社会保障开支的70%左右。社会保险的种类齐全,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各大险种,覆盖了社会成员年老、疾病、失业、职业伤害等各种情况造成的生活和身体健康风险。养老保险是社 会保险的主体,占社会保险收支的最大份额。养老保险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分为第一支柱:基本保险,由国家主办并承担主要责任,又分为国民养老金和就业关联养老金,前者与就业无关,参保者人人有份儿,待遇水平相同,后者与缴费年限挂钩。第二支柱为职业年金计划,企业或单位为主承办,国家负责规范和监督,分待遇确定型(db)和缴费确定型(dc)两种类型。第三支柱为个人购买的养老基金及商业性养老保险计划。 英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种筹资和服务相统一的全民 保健计划,公共医疗服务机构为全体国民提供基本上是免费的医疗卫生服务,经费90%来源于财政,10%由个人负担。医疗服务管理机构分为三级,即国家保健局、地方保健局和地区保健局,地区保健局负责提供具体的管理服务。病人就医首先到家庭医生的办公室进行初步诊断和治疗;家庭医生认为有必要的,推荐到综合或专科医院进行治疗;病人出院后

中国社会保障现状与不足

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认识121308143 戴振伟摘要: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维持社会秩序长治久安的重要力量之一。自进入新世纪以来,民生问题逐渐成为国家和人民关注的重大问题。我国在取得瞩目的经济发展成果的同时,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适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已经基本建立起来了。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国内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体系并不完善,诸多问题存在其中。随着祖国经济的腾飞,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速度跟不上经济发展的速度。因此,正确认识并分析这些问题,对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构建和谐社会有极大重要意义。 关键词: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现状和不足;建议 一、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保险条例》),《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除失业保险外,包括养老、工伤、疾病、生育、遗属等的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已初步建立。该法规适用于国营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与此同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也以颁布单行法规的形式逐步建立起来。此后的三十多年,国家也颁布了许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起了适用于计划经济时代的社会保障制度。 1978年不仅是中国发展进程中特别的一年,而且也是这个社会保障制度变迁的重要的一年。这一年文化大革命结束,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为扭转中国的混乱正太创造了良好的政治,社会条件。 1980年10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一种待遇特殊的退休制度——离休制度由此建立,并于一般退休制度一起构成了中国的退休养老制度。而1982年12月4日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修改跳过的《中华

各国社会保障制度

一、各国社会保障制度 1.我国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保险制度。指由国家依法建立的,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伤残、生育和失业时,能够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其中社会保险政策主要分为: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2)社会福利制度。广义上与社会保障同义,狭义上指由国家或社会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向全体公民普遍地提供资金帮助和优化服务的社会性制度。(3)社会救济制度。指国家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经济、社会原因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给予救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制度。(4)社会优抚制度。指国家依法定的形式和政府行为,对有特殊贡献的军人及其眷属实行的具有褒扬和有待赈恤性质的社会保障制度。 2.外国社会保障体制 2.1 美国体制 社会保障体制的核心是社会保险,美国的社会保险分为养老、遗属和残疾人保险, 它是美国最重要的收入保证项目.保险金来源雇主、雇员和自由劳动者所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税)。据最新联邦保险税特别税法规定,雇主和雇员各交纳的社会保险税应占工资总额的6 . 2% ,个体劳动者则交纳保险税为12. 4%. 社会保险基金的应用给给有保险身份的退休、致残职工及死亡职工的遗属按月支付保险金;与遗属一次性结算死亡职工保险金;为伤残人提供职业再培训的服务费用;管理费支出。在美国, 社会保险参加者们领取的一般都是基本保险金. 社会保障包括补充保障收入,这是一项完全由联邦政府管理的项目, 即联邦政府每月给6 5岁以上的老人、残疾人一定的补助。 医疗照顾和医疗补助是美国最主要的医疗保障项目, 医疗照顾的对象是符合参加社会保险的老人和残疾人, 医疗补助的对象是那些低收入和缺少生活来源的人们。失业保险,为那些非自愿失业同时又有能力和愿望接受再就业机会的劳动者提供的一种保障措施。 失业保险是按照规定, 失业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雇主交纳的失业保险费。这些保险费由各州上缴财政部, 存入失业信托基金;工人补偿美国另一个重要的社会保险项目是工人补偿。伤残保险暂时伤残保险是一项由美国部分州实行的保障项目, 它主要是向那些因非公事故伤残而导致工资损失的职工提供的补助金, 由于享受这种补助的时间有其一定的限制, 因而称为暂时伤残保险。工人补偿的内容是向那些因公负伤的工人和因公死亡的职工家庭提供货币补助和医疗照顾。在被补偿的人员范畴中,大部分州都不包括农业工人、家庭服务人员和临时工。 退伍军人补贴:联邦政府为现役军人和退伍军人提供了丰富多样的补贴, 其中包括残疾补贴、教育资助、住院和医疗补助、职业再培训、家庭和子女生活资助, 特殊贷款计划和优先进入某些职业等等。 2.2 日本体制 日本实行的社会保障项目范围包括收入保障、社会福利和公共扶助共四个方面。第一方面, 日本对因失业、伤病、衰老、死亡、工伤等丧失收入及收入减少者给予物质帮助, 主要是通过社会保险(按项目包括雇佣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 进行实施。妇女因生育、育婴而开支增加者则由医疗保险提供分娩费; 对养育未满三岁的儿童发放津贴, 津贴金额由享受者的收入而定, 资金源于国家和雇主。第二方面, 日本的医疗补助费用主要来自医疗保险。第三是对需要照顾的老人、儿童、残疾人等生活方面能力弱者提供福利。资金由国家、地方、自治团体和被照顾者分担。服务操作由地方自治团体承担. 第四是对生活低于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贫困家庭进行扶助保护。资金由中央和地方两级税收

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

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 一、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以立法形式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也是典型高福利国家之一。 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虽然发端于17世纪的工业革命初期,但正规系统地建设则是在上个世纪30年代世界经济危机之后,第二次世界大战刚刚结束之初。经济危机和战争凸显了对社会保障的迫切需求,危机和战争也昭示了国家在社会保障领域发挥干预作用的重要性,同时,经济的恢复和重建也需要社会保障发挥基础性的支撑作用。在凯恩斯国家干预理论的指导下,以贝弗里奇社会保障计划为蓝本,战后英国颁布了《国民保险部组织法》(1 944年)、《国民救济法》(1945年)、《家属津贴法》(19 45年)、《国民保险法》(1946年)、《工业伤害法》(194 6年)等一系列社会保障法案,形成了福利国家的基本框架。 二、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英国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津贴三大部分。 社会保险制度是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其支出占整个社会保障开支的70%左右。社会保险的种类齐全,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各大险种,覆盖了社会成员年老、疾病、

失业、职业伤害等各种情况造成的生活和身体健康风险。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主体,占社会保险收支的最大份额。养老保险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分为第一支柱:基本保险,由国家主办并承担主要责任,又分为国民养老金和就业关联养老金,前者与就业无关,参保者人人有份儿,待遇水平相同,后者与缴费年限挂钩。第二支柱为职业年金计划,企业或单位为主承办,国家负责规范和监督,分待遇确定型(DB)和缴费确定型(DC)两种类型。第三支柱为个人购买的养老基金及商业性养老保险计划。 英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种筹资和服务相统一的全民保健计划,公共医疗服务机构为全体国民提供基本上是免费的医疗卫生服务,经费90%来源于财政,10%由个人负担。医疗服务管理机构分为三级,即国家保健局、地方保健局和地区保健局,地区保健局负责提供具体的管理服务。病人就医首先到家庭医生的办公室进行初步诊断和治疗;家庭医生认为有必要的,推荐到综合或专科医院进行治疗;病人出院后家庭医生再为其提供护理和调养服务。私人医疗机构也提供部分服务,但所占份量很小,仅通过特需和优质服务发挥补充性作用。 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都采取现收现付方式,就业人员单位及其本人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后两种保险个人不缴纳)保险费,发生失业、工伤和生育事件,生活生命健康出现风险时,领取相应待遇。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国家”思想、公众舆论和政治家俾斯麦 ——近代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缘起 人们普遍认为,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是基于工业化带来的社会问题。首先,由于工业技术的进步和城市化的发展,社会失业与流动人口快速增加,贫富分化日益悬殊,社会矛盾尖锐化引发程度不同的社会动荡,这就要求国家发挥社会功能,缓解社会紧张。其次,工业化造就了庞大的产业队伍,导致社会主义工人运动不断成熟和壮大。的确,自19世纪中叶起,欧洲许多国家的劳动者开始建立自己的组织和政党,劳工运动频繁发生,要求改善劳动和社会条件的呼声日趋高涨,也迫使政府将解决陷于危机的政治局势提上日程。德国是西方国家中建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先驱,但却不是最早实现工业化的国家,而且其政治现代化的发展程度也远远滞后于英、法等西欧国家。因此,探讨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除了要关心以上所涉及的共同原则之外,似乎还应该考虑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 任何一项国家政策的制定都有一个非常复杂的思考和论证过程,社会保障政策也不例外,它既要考虑国家的财政预算,平衡各种相互作用的社会和政治力量,也要考虑民族文化、社会文化、价值观念、社会心理等因素的影响。民族的思想和文化是历史长期积淀的产物,是孕育政府决策的文化土壤,而价值观念和公共舆论则是政府决策的社会基础。基于这样的认识,本文将从德国“社会国家”的思想溯源、19世纪后期德国价值观念的变化以及社会舆论对“国家救助”的关注入手,重新思考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起源问题。当然,作为官僚国家,政治领袖俾斯麦的个人影响力也将成为考察的内容。 一 “社会国家”① 的思想在德国由来已久。尽管对于社会与国家之间关系的讨论古已有之,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到马基雅维里、托马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等,经典作家对两者关系时有高论,但“社会国家”的思想在德国却有着特别深厚的历史传统。这恐怕正是德国在欧洲国家中首先实现社会立法的思想根源。 在哲学家康德的精神世界中,始终保有国家的一块“圣地”。他在强调和维护个人思想绝对自由的同时并没有忘记国家的权威和作用。国家是一个严格的法律组织,关心的是个人之间的有序共存。它是普遍法则的人格化,在其中个人的自由意志能与其他所有人的意志和谐一致,个人不仅不会丧失自由,而且还会在法律组织的保护下,获得全部的自由。从历史哲学和法哲学的角度出发,康德很早就提出了建立在自由个性基础上的“社会国家”的思想。在《法的形而上学原理》的公共权利部分关于“国家的权利和宪法”一节中,他已经提出了后来被称为“社会福利国家”的具体设想。康德这样说道:“人民已经事实上通过他们的共同意志结合起来成为一个社会,这个社会必须永远保持下去。为此目的,他们就要服从国家对内的权力,以便保存这个社会的成员,甚至当他们无力维持他们生活的时候,根据国家的基本原则,政府有理由并有资格强迫那些富裕的人提供必要的物资,用以维持那些无力获得生活最必需的资料的人的生活。为了这个国家的有资产者的生存,就需要他们服从国家并取得保护,以及由国家向他们提供生存所必需的条件。因此,国家有权对他们加以一种责任,让他们献出财务来维持他们公民伙伴的生存。这件事可以通过向公民的财产或商业资财征收赋税,或者建立基金会从中收取利润来达到。这样做不是为了国家的需要,国家是富足 的,而是为了人民的需要。”② 黑格尔或许是第一个看出现代性是异质性文明形态的人,并对它进行了批判。他认为由各个“孤立原子”所组成的市民社会——指现代资产阶级国家正体现了这种异质性,它是唯利是图的社会,不能消除内在的矛盾和冲突,更不能保障和维护社会全体的利益,因此应该由一个理性的国家出面调停。当然,黑格尔心目中的“理性国家”不是作为一种暴力机构和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与发展轨迹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与发展轨迹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中国从建国开始就非常关注社会保障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第9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卫生事业,并且逐步扩大这些设施,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但是,正如《世界人权宣言》所指出的那样,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是受到国家的组织和资源情况制约的。新中国成立后50年来,实现宪法规定的社会保障权利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 从1949年到1969年。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社会保障制度成了当时的基本国策。政务院于1950年发布施行《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对减轻工人生活困难,保护劳动力,帮助失业者就业、转业,特别是对恢复各国营、私营企业的生产,扩大经营范围以及创办新企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颁布施行。由于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是在国家财政经济还没有全面恢复的困难情况下制定的,某些保险待遇较低,在实施范围上也只能采取重点试行的办法。随着国家财政经济状况逐步好转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全面展开,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进一步扩大了劳动保险的覆盖范围,又提高了若干劳动保险的标准,到1956年已扩大到商业、外贸、粮食、供销社、金融、民航、石油、地质、水产等部门,部分集体企业参照执行,经济条件差的集体企业可以订立劳动合同。 1957年国家对原有的保障制度进行了修改,主要是放宽退休条件,适当提高了退休的待遇标准,并实行了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职工统一的退休制度,从而解决了企业和机关职工退休办法不统一的矛盾。这段时期的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由人事部门管理,企业由劳动部门和工会共同管理。 这个阶段还修改、补充了干部和工人退休、退职的规定,加强了对女工的保护,在医疗保险中增加了对职业病的保障,进一步扩大了保障范围。 第二阶段 从1969年到1978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开始,劳动保险管理机构被撤销。1969年2月,国家财政部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企业职工的退休金在营业外列支,劳动保险业务由各级劳动部门管理。这样,在整个70年代,社会化的劳动保险又被办成了“企业保险”。 第三阶段

法国社会保障制度

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有着显着的特征,即全民性、民主性、互助性和一致性。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称得上是“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制度,其完备复杂,覆盖面广。 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对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它对国民经济的增长、国内消费及投资、储蓄、失业的影响日渐显现。尤其是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障水平的日益提高,法国经济增长的速度却日趋缓慢,就业机会严重不足,财政赤字不断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性、稳定性和持久性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社会福利“综合症”已成为萨科齐上台后面临的重大改革课题之一。 第一,社会福利支出过大,企业和政府的财政负担加重。 二战后,法国的社会福利支出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年增加。到20世纪90年代法国每年向社会保障机构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障基金之和,相当于企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60.9%,其中雇主占42.63%,职工占18.27%。2004年法国的社会保障亏空高达150亿欧元。为了满足规模不断扩大的福利开支,法国政府不得不增加社会保障税。其结果是导致企业活力和竞争力的下降,形成法国社会保障水平虽然高,但并未形成有效积累,进而对投资产生积极作用的局面。目前,法国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障费已达9.8%,而且随着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企业的缴费负担仍有上升的可能,这势必打击法国企业的投资积极性和雇佣年轻人的热情。 此外,庞大的社会福利计划使消费在国民收入中所占比重过大,影响了经济增

长速度。由于福利开支与工资水平的增长超过生产率的增幅,使法国的产品成本率上升,服务质量下降,削弱了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近年来,法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已经从世界第7位跌落到第17位。实行多年的福利主义经济政策不仅造成政府开支过大和巨额的财政赤字,而且导致国内投资大幅度下降、劳动力成本增高、资金外流,最终给经济增长造成负面影响。 第二,过高的社会福利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惰性。 这突出表现在很多法国人、特别是年轻人变得越来越懒惰。因为在支付过高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的环境中,加上可以领取高额失业救济金,许多失业者宁愿失业也不愿接受工资水平相对较低的工作。在萨科齐执政前,法国法律规定了每周35小时工作制和累进税率。过高的累进税率,造成分配上的平均主义,挫伤了人们追求收入的积极性。 法国社会的现实,基本上处于“富者更富”的状态,据统计,从2004年至2007年期间,法国人财富一直处于增长状态,但增长的比例却差距很大。 正因为如此,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底层社会财富增长最慢。而这次退休制度改革,却将重负主要放在劳工阶层身上,怎么可能不引发强烈的抗争呢? 各国解决财政危机主要是通过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减少支出或者发放债券和货币。但是法国作为欧盟的成员国,要严格遵守欧盟内关于通货膨胀的指标,所以萨科奇政府就只能通过延长退休年龄,提高全额养老金的领取年龄来减少财政支出缓解一下财政危机。 他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主张包括延长工作时间,改革特殊退休金,实现退休

国际司:英国社会保障制度概述(DOC)

国际司:英国社会保障制度概述 -------------------------------------------------------------------------------- 国际司 一、基本国情和财政体制 (一)基本国情 英国是一个联合王国,由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四部分组成,土地面积24.36万平方公里,现有人口6204 万。英国实行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但只具有象征性的地位。议会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上院和下院组成。政府从议会中产生,实行内阁制,由国王任命在议会选举中获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出任首相并组阁,向议会负责。首相为政府首脑,拥有国家最高权力。英国政党主要有保守党、工党和自由民主党,目前的执政党为保守党,该党的支持者一般来自企业界和富裕阶层,主张关注教育、医疗、贫困等社会问题,强调维护英国主权,反对“联邦欧洲”,该党的领袖为卡梅伦,他同时也是现任英国首相。英国是世界经济强国之一,2010年国内生产总值22586亿美元,位居世界第六,人均GDP为36298美元,位居世界第二十。 自2007年爆发世界金融危机以来,英国出现了严重的信贷紧缩问题,住房市场持续低迷,失业率不断攀升,整个经济面临着严重的困境。为应对经济下滑,英国出台了一系列财政刺激措施,英格兰银行也大幅下调利率,但到目前为止,英国经济还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回暖。 (二)财政体制及运行状况 英国是一个中央集权型单一制国家,在政府级次上分四级,即中央联邦政府、省政府、大区政府、市(小区)政府。与其政治体制相适应,英国实行高度集中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财政根据各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来划分收入范围,中央与地方收入完全按税种划分,实行严格的分税制,但不设共享税,分别由与收入归属相一致的税收机关负责征收。中央政府的权责比较集中,涉及国家利益的公共服务事务,如就业、教育、科技、卫生、环境保护、社会保险、社会救助、能源发展等都由中央政府提供和管理。地方政府受中央政府的监控,服从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但对某些事项有一定的自由裁决权。与其它发达国家不同,英国财政部不仅负责财政管理事务,而且对货币发行与利率调整有最终决定权,而作为中央银行的英格兰银行则有责任向财政部提供有关经济信息,并代表财政部发行货币、登记债券、管理外汇和发行国库券等。 二、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内容 (一)社会保障制度概述 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工业化国家,也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之一。1601年,《济贫法》的颁布标志着英国开始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而1942年的《贝弗里奇报告》则

现代中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的比较

现代中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的比较 材料一①从19世纪末起,英、德等国先后颁布了针对疾病、工伤事故等的保险法。针对低收入群体以及老人、儿童和妇女,西欧又建立或完善了救济制度。在理论方面,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贝弗里奇是最有代表性的社会保障学者,其中贝弗里奇被西方称为“福利国家之父”。②二战后,西欧逐步建立起面向全民的社会保障网,除退休、失业和医疗工伤三大保险外,还设立了产妇补贴、学童补贴等几十种项目。③20世纪70年代,欧共体制定了社会行动纲领,其把解决青年人和残疾人的就业问题列入优先目标之一。④20世纪80年代,西欧各国为了缓和财政不平衡状况,削减了社会保障支出。 ——摘编自李琮主编《西欧社会保障制度》材料二⑤计划经济时期最突出总体性特征是社会主义国家福利制度建设模式,社会主义、国家性、工作单位、民政部门、福利制度建设是五个关键词,凸显社会政策与福利制度的时代性特征。其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全民福利,追求平等与自由……⑥改革开放后突出总体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多元主义社会福利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多元主义、个人与家庭责任、社区服务、社会保障制度是六个关键词,凸显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福利制度建设时代特征。 ——刘继同《中国现代社会福利发展阶段与制度体系研究》 ①反映的是19世纪末西欧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保障措施;②反映出二战后西欧社会保障项目增多,保障范围扩大;③反映的是欧共体对社会保障的关注;④反映出20世纪80年代西欧各国削减了社会保障支出;⑤反映的是计划经济时期中国社会福利制度的特征,即国家主导;⑥反映的是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福利制度的特征,即多元化。材料一主要叙述的是19世纪末以来西欧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材料二主要叙述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凸显了时空观念、史料实证、历史解释等学科核心素养。 【问题设置】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二战后西欧社会保障制度的新发展并分析其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从计划经济时代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福利制度的变化及其原因。 (3)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中外社会保障制度的认识。 第1页共1页

浅谈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发展趋势

浅谈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发展趋势 2010-3-31 13:36 任舸【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摘要:文章简要肯定了近年来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所取得成绩,指出了目前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诸多问题,从全面推进多层次养老制度体系建设、扩大非缴费型和基本养老覆盖范围、重新界定政府在养老保险体制中的职能和建立城乡有别的养老保障模式等方面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趋势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趋势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真正发展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经过近30年的发展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制度设计不断完善,管理服务不断细化,对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深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我国经济结构不合理、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就业压力逐年增加和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等深层次问题逐步显现出来;伴随市场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提高,养老保障的任务越来越重,社会化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政府管理的压力越来越大,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障制度面临着诸多问题和严峻挑战。 一、目前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层次缺失 我国养老金制度模式从1993年提出实施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但作为养老保险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企业年金养老制度推进缓慢,覆盖率小,大部分城镇职工依然仅有基本养老保险。而且,我国政策规定企业只有加入了基本养老保障之后,才允许按政策规定设立企业年金。所以,只有少部分经济效益较好的能源、金融和通讯的企业设立企业年金,而经济效益差的企业一般只有基本养老金保障,形成企业年金缺位。 (二)基本养老金制度覆盖率低 2006年我国就业人口为76990万人,其中城市就业人数为28310万人,城市就业人口比例为36.77%.数据显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理论覆盖率从2001年的38.8%增长到2006年的42.8%,覆盖率仍不足50%.显示我国社会养老保障的有效覆盖面较狭窄。 (三)养老保险基金“所有者缺位” 当前,我国个人帐户中的养老基金实质上是缴费人的资本或劳动收入的一部分,所以,从经济学上产权明晰这一原则出发,理应成立一个代表缴费人利益的组织来对这部分基金进行管理。而我国目前的情况却是由政府代管,政府成为养老基金的托管人。所以,我国目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际上就处于“所有者缺位”继而“所有权悬空”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发生融资困难和基金被挪用的情况,也就不足为奇了。 (四)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亟待健全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城乡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收入水平、经济结构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在使我国城市和农村之间形成了不同养老保障制度。与城镇相比,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低,保障项目少,社会救助仍是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内容,作为现代社会保障核心

中国和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比较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76821781.html, 中国和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比较研究作者:黄蕾 来源:《经营者》2019年第19期 摘要加拿大作为西方发达国家,其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比较完善,对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首先分析了加拿大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构成状况,其次总结加拿大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先进经验,最后总结了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以扩大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与福利水平。 关键词中国加拿大社会保障制度经验 一、加拿大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构成状况 加拿大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开始于20世纪初期,1927年頒布《老年养老金法》标志着加拿大养老保障制度的初步形成。经过几十年的发展,该国社会保障制度相对比较完善,能够适应自身的发展需求,大大提升了社会保障水平,能够满足该国国民的养老、医疗、失业、就业等方面的社会保障需求。当前,加拿大社会保障制度基本由5个部分组成,具体为: 第一,养老保险制度。加拿大养老保险主要为三支柱体系,其中第一支柱是国家养老金计划,于1966年立法实施,主要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构成,缴纳比例为工资的6%,雇主、雇员各承担3%。该养老金计划具有国家强制性。第二支柱是雇主退休金计划,由雇主与雇员双方签订投保协议,雇主选择一个保险公司为雇员投保,且雇主必须缴费。该计划分为确定配额与确定福利两种,能够满足雇员流动时个人账户的转移,但风险需要雇员承担。目前,加拿大有约50%私营企业加入了该项养老金计划。第三支柱是个人登记退休储蓄计划,该计划由政府引导实施,缴纳的资金不超过个人工资的18%,少于13500加元的收入,政府对其免除征税。它是私人养老金计划的一种。除此之外,加拿大还设计了老年保障计划,以确保老年人的健康生活,提升老年人的生活福利水平。 第二,医疗保险制度。加拿大医疗保险制度主要依靠公费医疗,资金来源于政府税收,由私人医院或医生为国民提供医疗保障服务。该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加拿大10个省份和3个地区,最终形成一个完整的医疗保障计划,能够让国民享受优质的公费医疗,提升了加拿大的整体医疗保障水平。此外,该国还制定了补充性医疗福利计划,如商业医疗保险,国民在参加该计划后能够享受到公费医疗项目外的一些医疗服务,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国民医疗方面的负担,扩大了医疗保障服务覆盖面。 第三,失业保险制度。加拿大失业保障主要通过发放失业金实现,该资金主要由政府部门承担,是给予失业者的一种短期补贴,包括失业津贴、怀孕津贴和育儿津贴等,能够解决他们失去工作后的生活困难问题。申请失业保险金,相关人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连续7天无

为何经济不占优势的德国会首先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为何经济不占优势的德国会首先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本文摘自:《现代商贸工业》2009年第10期,作者:许晓辉,原题:《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先于英国产生的原因探析》 核心提示:自1601年,英国《济贫法》(旧)出台,为国民提供福利救济起始,到1834年新《济贫法》颁布,英国是公认的社会救济制度的发起者;然而,历史上第一部真正的社会保险立法却是诞生于德国的1883年《疾病社会保险法》,个中缘由,从19世纪中后期两国的经济、政治、思想理论和工人运动渊源四个方面进行探讨。 自1601年,英国《济贫法》(旧)出台,为国民提供福利救济起始,到1834年新《济贫法》颁布,英国是公认的社会救济制度的发起者;然而,历史上第一部真正的社会保险立法却是诞生于德国的1883年《疾病社会保险法》,个中缘由,从19世纪中后期两国的经济、政治、思想理论和工人运动渊源四个方面进行探讨。 经济方面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保障制度必然是经济发展的产物。19世纪第一 次工业革命爆发,英国作为当时最大的最先进的工业国,经济实力在欧洲各国之中遥遥领先,而当时的德意志各邦国还处于分裂割据之中,到了1871年初,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正式即位为德意志帝国皇帝,德国统一终于完成。德意志的统一为帝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动力,虽然德国是第一次工业革命的落后者,但是凭着其严谨务实的民族性格和强劲的钻研精神,重视高科技的研究与应用,德意志帝国一跃成为了第二次工业革命的领跑者。究其原因; 首先,普法战争的胜利不仅增强了民族团结和发展动力。更重要的是带来了 实在的利益。法国给付的50亿法郎的战争赔款,割据了物产富饶、占据战略要冲的阿尔萨斯和洛林。洛林储藏丰富的铁矿和鲁尔储藏丰富的煤田矿结合起来,成为了当时德国发展重工业的最大基地;阿尔萨斯的钾盐矿,与德国中部的钾盐矿联合,成为了整个德国钾盐矿生产的巨头。其次,德国工业的高速发展。这一点除了归功于统一帝国的有利的经济政策之外,还要归功于英、法、美的影响,外国的技术发明、投资、商业和工业组织范例在德国的工业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生铁产量是衡量钢铁工业发展的便利尺度,而在当时的重工业为主的经济体 系中,无疑这也将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衡量标准。当时两国经济发展的比较,可以从表1看出。 从上面数据可以分析出,虽然,在1900之前,德国的生铁产量少于英国,这是有原因的,德国刚统一不久,而英国是在第一次工业革命中占尽优势,而且拥有大量的海外殖民地,而德国却没有能够参与到之前的殖民瓜分中去;但是纵向来看,很容易发现,德国生铁产量的增长率是远远超过英国的,而增长率所体现出来的经济优势是要远远大于产量基数的。20世纪初期,德国的生铁产量就已 经超过英国了。此时,美国和德国已经成为了英国最大的竞争对手,老牌资本主义国家的垄断地位已经不保了。在这样的经济支持下德国先出台立法就不足为奇了。 政治因素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既是为增进人民福利的措施,亦是统治阶级内部各个集 团利益争斗的产物。同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为德意志帝国谋求世界霸权地位的目标稳定了国内局势。

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

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 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光明日报》郑功成1964年生,湖南平江人。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兼国务院首届医改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副主任、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保险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福利协会等副会长等。长期从事社会保障、收入分配及与民生相关领域的研究,是“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保障国民共享发展成果”、“国家社会福利制度发展战略”等重大战略项目研究的首席专家。出版过著作30余种,发表学术文章约400多篇,多篇政研报告或文章被中央领导同志批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正在从长期试验性状态走向定型、稳定、可持续发展的新阶段。演讲人:郑功成时间:4月23日地点:中央党

校社会保障改革是举国上下都十分关注的领域,因为它关系到亿万人民的切身利益与国家的长治久安,确实需要从国家战略高度来加以重视,并积极、理性地推动这一制度的健全与持续发展。借此机会,我讲四个问题。社会保障为什么如此重要?在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三大系统及商业保险、慈善事业等补充保障构成。一般而言,社会保障是国家面向全体国民、依法实施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各项生活保障措施的统称,是用经济手段解决社会问题进而实现特定政治目标的重大制度安排,是维护社会公平、促进人民福祉和实现国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基本制度保障。在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三大系统及商业保险、慈善事业等补充保障构成。其中:社会救助旨在免除国民生存危机,保障起码生活,它被看成是政府的当然责任;社会保险构成社会保障体系的主体,旨在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完整版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读书报告李瑞 政管院公共管理一班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读书报告 这本书是由姚玲珍编着的系统的介绍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书,2011年初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在读这本书之前,我常常思考这样一个问题,西方人信奉自由竞争的开放市场经济体制,反对政府干预,为什么私人市场就不能提供“社会保障”这样的产品呢,而市场经济体制十分发达的资本主义德国最先创立了由政府强制干预的社会保障制度呢?对此,我找到了一些答案,或许可以用来说明社会保障制度本身的合理、必要。 逆向选择(1)。一些人认为,提供某些保险的私人市场无法形成。考虑当你处于疾病或年老而不能工作时,谋求保险以弥补收入损失的问题。私人保险公司的确出售这样的保单,为丧失工作能力的投保者提供一项固定的年金收入。但这类保单一般只出售给较大的团体。拥有很多工人的雇主可以为雇员集体购买,保险公司通常不向个人和非常小的团体出售这些年金保单。探其原因,可以某一个公司为一个大团体办理年金保险为例,这个大团体中有些成员可能患心脏病,而其他人则可能不会。只要这个团体相当大,保险公司就能够较好的估算出有多少人会患心脏病,尽管它无法确切知道谁是患者。然后公司就可以据此来确定相应的保险费率。如果保险公司考虑向个人出售这样的保单,那么情况就大不相同了。我们可以预期,如果一个人知道自己很有可能获取保险补偿,他对保险的需求就会特别大,这种现象成为逆向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保险公司要求他们做体格检查,情况也往往是个人比公司更了解其健康状况。由于逆向选择及个人比公司更了解其健康状况,保险公司必须对个人保险项目收取比团体保险项目更高的保险费才能保本。这种较高的保险费又使的逆向选择更加严重。只有知道自己面临较大风险的人才会支付高额保险费。这反过来又使得保险费进一步提高,并且这种情形还会继续下去。这样,许多不属于大团体的人觉得保险费用太高而不去投保,市场就不能提供有效率的保险量。从根本上说,社会保险就是通过强迫所有人都加入国家这个大团体来解决这个问题的。 逆向选择以外的其他考虑也可用来说明社会保险方案的强制性是合理的。 家长主义(2)。通常认为个人缺乏远见,以致不能为他们自己的利益购买足够多的保险,因此政府必须强迫他们购买。例如,人们普遍的认为若没有社会保障,多数人不会积累足够多的财产以维持退休后的适当消费。这种看法引出了两个问题,首先,没有社会保障,人们是否真的不能为自己留下足够的储蓄?二是情况即便真的如此,也并不意味着必须要政府插手。那些信奉高度个人主义的哲学观点认为,应让人们自主作出选择,尽管有时人们会选择错误。一种相关的考虑是,有些决定不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可能会认为,当他们处于极端困境时社会有义务给予帮助。例如,社会可能会觉得让老年人贫困潦倒衣食无着是难以忍受的。有这种想法的一些年轻人可能就不会储蓄防老,而去冒险期待依靠别人帮自己度过困境。实施强制制度的部分理由可能就是要杜绝这种冒险。 节省决策成本(3)。保险和年金市场是复杂的,对个人来说,选择适当的报单可能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如果公共决策者能为每个人选择合适的方案,个人就不必为作出决策而浪费资源了。 收入分配(4)。社会保险方案的补偿金部分由过去的缴纳额决定,但就某些保险方案来说,受益和以前的缴款联系很小。与购买私人保险相比,,社会保险使有些人受益较多,有些人受益较少。在某种程度上,社会保险方案可以说是收入分配方案。这有助于解释为什么这些方案是强制性的。如果不这样的话,那些受损失的人可能会不参加这些方案。

西方社会保障理论的发展

西方社会保障理论的发展 摘要:本文从西方经济学发展的角度分析了西方社会保障理论的发展,对西方经济学家关于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社会保障与自由放任或国家干预、社会保障与福利、社会保障与福利改名社会保障与可持续发展等问题分别进行了论述,在此基础上论述了西方社会保障理论对建立我国社会福利保障学说的启示。 一、导论 西方社会保障理论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一是西方社会保障理论的产生阶段,它经历了一个从否定社会救济到主张社会福利的思想发展过程,具体内容包括三个方面;英法古典经济学家否定社会救济制度的作用的社会保障思想、德国历史学派提倡国家福利的社会保障思想、福利经济学关于福利保障的思想。二是西方社会保障理论的形成阶段,它标志着福利型社会保障思想的确立,具体内容包括两方面:凯恩斯主义的福利保障理论、“福利国家”论者的社会保障理论。三是西万社会保障理论的多样化发展阶段,它表现为当代西方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理论,具体内容包括三个方面:新自由主义学派的社会保障理论(现代货币主义学派、社会市场经济学派、公共选择学派等关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理论)、其他经济学派的社会保障理论(新制度经济学派、经济增长学派、未来学派等关于社会福利保障理论)、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马蒂亚·森的福利经济理论。英国社会学家贝弗里奇(W T. Beveridge)在1942年11月向英国政府提出的《社会保险及有关服务》的报告中已说明:“社会保险应旨在维持生存的最低限度的收入”,“‘社会保障就是对收入达到最低标准的保障”,“国家所组织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的目的在于保证以劳动为条件获得维持生存的基本收入”,至于有些阶层要求保障超出最低生活标准的需要,那可以通过参加私人举办的自愿深险计划去解决。他认为,英国社会政策应以消灭贫困、疾病、肮脏、无知和懒散五大祸害为目标,主张通过建立一个社会性的国民保障制度,对每个公民提供七个方面的社会保障:儿童补助、养老金、残疾津贴、失业救济、丧葬补助、丧失生活来源救济、妇女福利。报告中提出了三个原则;一是普遍性原则,社会保障的实施范围不限于社会的贫困阶层,应包括所有公民,并且不论贫富都按统一的付难交纳保险金;二是政府统一管理原则,政府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组织实施各种社会保障措施;三是全面保障原则或公民需要原则。社会保障计划包括三种保障方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自愿保险。可以说,贝弗里奇不仅在理论上确立了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基本功能与原则,而且说明了社会保障在实际运行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一、一般情况和规定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于19世纪80年代。1881年威廉一世皇帝根据俾斯麦的建议在他的公告中宣布:“最大限度地保障需要帮助的人。”并且声明,这是立足于基督教道义基础上的国家的最高使命。1983年的工人医疗保险法、1984年的事故保险法和1989年的养老保险法由帝国议会通过后,德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建立了广泛社会保险的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确立一百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德国建立广泛的社会保险是有远见的并且为其他国家起了示范作用。1911年这三个法律被汇编成帝国保险法。1911年还制定了职员保险法,1923年制定了帝国矿工联合会法,1927年制定了失业保险法,1957年制定了农民老年援助法。在这期间养老保险、事故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都进行了根本的改革和按照新的要求进行了调整。1995年又颁布实施了被称作社会保险第五大支柱的社会护理保险法,由此填补了社会保障体系中最后一块空白。 德国社会保障确立的指导思想是,把支持经济上的弱者、保障较大的生活风险和致力于社会机会平等看作社会国家有秩序发展的基石,避免在市场经济下出现“强权社会”,通过社会保障使个人自由和在与人的尊严相应的方式中生活成为可能。在这一指导思想下,德国已建立起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为人们在生、老、病、死这些一般生活风险出现时提供保护,而且为人们在遭遇战争致损害、暴力行为致损害和公共疫苗接种致损害这些特殊社会风险时提供保护。德国的这一无所不包的社会保障网被看作是国家和所有公民共同协作的成果,公民有权利从社会保障制度中获得待遇,也就是说,公民不是国家施舍的领取者,而是制度的积极合伙人。 德国社会保障贯彻3个基本原则,即保险原则、供养原则和救济原则。按照保险原则提供待遇,是指如果社会保险成员缴纳了社会保险的保险费,那么他们将通过社会保险获得待遇,社会保险资金主要通过征收保险费筹集,但是国家也提供津贴;按照供养原则提供待遇,是指如果人们为社会作出过特殊牺牲和贡献,那么他们将通过官方获得供养,供养资金由国家从税收资金中支付;按照救济原则提供待遇,是指如果人们不能从社会保险或官方供养中获得待遇或者获得的待遇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那么他们将通过社会救济获得待遇,社会救济资金从国家税收中支付。1997年国家为社会保障支出12361亿马克,占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34.9%。 在德国,社会保险被说成是对大的生活风险给予保护的带有强制性质的共同承担责任的联盟,认为只有通过保险义务才能做到不同群体之间没有歧视地获得社会的有效保障。在

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

国内外养老保险制度比较研究 摘要:养老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年人,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晚年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本文纵观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针对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及特点,比较我国养老保险与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异,借鉴国外的一些相对成熟的经验,从而逐步完善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并努力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养老保险制度。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一、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简介 由于世界各国的政治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等,历史传统各异,不同国家之间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都比较晚,但发展却很迅速。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不同类型的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其覆盖范围、保障水平和基金模式,大致可分为以下类型: (一)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以美、德、法等国家为代表,贯彻“选择性”原则,即并不覆盖全体国民,而是选择一部分社会成员参加,强调待遇与工资收入及缴费(税)相关联。保险对象一般为工薪劳动者,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待遇水平适中,如美国的平均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为43%左右。待遇支付方面,一般有利于低收入人群。 (二)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以智利、新加坡等国家为代表。这些国家的政府强制性规定公私单位的所有雇员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政府的养老基金监管局负责规范与监督基金的管理,不具体参与实际管理事务。私营性质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法定的经营管理者。政府对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标准、财务状况、资产结构进行监管,并要求其交纳风险准备金;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严格按照分散化、透明化和独立化的原则来进行管理,基金可以用于购买政府债券、企业证券和民营化的公共设施;基金所有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从自己选择缴费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领取养老金,或者将积累的养老金连本带利转向人寿保险公司以支取年金。 (三)福利型养老保险。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险以英、澳、加、日等国家为代表, 贯彻“普惠制”原则,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体国民,强调国民皆有年金,因此称为“福利型”或“普惠制”养老保险。在这一制度下,所有退休国民,均可无条件地从政府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金。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普惠制的养老保险待遇,一般水平很低,不足以维持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退休者要维持自身的基本生活,必须同时加入到其他养老保险计划中。 (四)国家型养老保险。国家型养老保险制度曾经在大多数计划经济国家实行,以前苏联、东欧国家为代表。按照“国家统包”的原则,由用人单位缴费,国家统一组织实施,工人参与管理,待遇标准统一,保障水平较高。这种养老保险制度不利于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不利于培养劳动者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目前,正在退出国际社会保障领域。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概述、现状及主要特点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概述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主要可以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1951年在苏联模式的基础上建立了中国社会保险制度。该制度持续实施到1956年底。 第二阶段,恢复性改革阶段。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工会制度被废除,劳动保险基金被用于其它用途。这一时期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实际上是企业办保险,其特征是: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资金有企业从生产收益中筹集,并在企业营业外项目列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养老保险金,而职工个人不承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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