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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 号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二月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第十五条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第十七条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十八条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条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专利许可的,依照有关商标、专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特许经营活动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特许人,不适用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时间: 2007-07-10 来源:商务部商业改革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 号《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二月六日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 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第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第十一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九)违约责任;(十)争议的解决方式;(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连锁网吧加盟管理办法

自由空间连锁 网吧加盟管理办法 (试行) 山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生活网运营分公司 二零零五年六月 一、总则 第1条“自由空间”是由山西通信服务公司向山西省文化厅申请并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的省内网吧品牌。“自由空间连锁网吧”是在山西通信服务公司委托的山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移动)的统一管理下,由若干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组成的全省性连锁网吧经营体系。连锁网吧严格按照连锁经营的组织规范,实施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统一品牌形象、统一营业场所风格,并且统一上网首页和计算机远程管理,为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服务。所有网吧统一采用“自由空间”连锁网吧品牌名称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共同探索新的赢利模式,创造规模化、连锁化、专业化、品牌化的网吧发展道路。 第2条为维护自由空间连锁网吧市场秩序、提高连锁网吧经营水平、促进连锁网吧业务增长,山西移动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山西省网络文

化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3条本办法规定了合作双方在合作各环节中的责任和义务,是山西移动与加盟方进行合作的指导原则和必须共同遵守的合作规则。 二、合作原则 第4条合作基本原则 山西移动拥有相关资质许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或个人(以下简称“加盟方”)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合作共赢”的原则,就共同推进“自由空间连锁网吧”的健康发展,进行公平合作,为互联网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合作共赢。 第5条山西移动的合作取向 5.1山西移动将在与其专注于同一目标市场的网吧中,有选择地与拟加盟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构建“自由空间连锁网吧”加盟体系。 5.2山西移动鼓励加盟网吧在多方面开展竞争以促进业务的创新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同时,山西移动将规范市场、合理规划以规避过度竞争,将对利用低价、恶意诋毁、欺骗客户等非法手段进行竞争的加盟网吧进行规范管理或终止合作。 5.3山西移动将有选择地对新进入的加盟网吧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扶植,以保持自由空间连锁网吧加盟体系的创新性和生命力,促进市场活跃和规范。 三、加盟条件 第6条准入条件 6.1加盟方必须有必要的经营网吧的资源(资金、场地、设备和人员等),且具有一定的网吧经营管理经验和能力,认同“自由空间连锁网吧”经营理念,愿意遵守相关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完整版.doc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完整版 不管是个体户还是开办企业,此时都必须要先确定一个经营范围,而日后也要在确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但对于一些特殊的项目,则就需要经过特许,然后才能经营。以下便是所整理的商业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供大家借鉴!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 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 2 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 1 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 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最新解读国务院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最新解读国务院“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4月21日,国务院会议通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展特许经营。E20环境平台第一时间连线北京市资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徐向东,就相关话题进行了交流。下文根据交流内容编辑整理,形式为编者设计。 来源:E20环境平台整理:谷林 对话人:E20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 北京市资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徐向东 E20环境平台:国务院“管理办法”,相比之前建设部的126号令,以及发改委和各省市相关文件,效力如何? 徐向东:今年1月19日,发改委就在其官网上发布此“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随后根据意见反馈,继续征询了很多专家,包括清华大学一些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至今天,国务院会议通过,标志着基本成熟和完善,可以对外发布了。 之前建设部发布的126号令,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连部门规章都算不上,只能算一个法律规范性文件。126号令从法律效力上讲,无法约束地方政府。比如《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其法律效力就比126号令效力高。 而此次的“管理办法”,至少是部门规章,相比126号令、发改委的2724号文,财政部发布的113号文,以及当前很多部门和省市出台的PPP实施意见、特许经营办法等,法律效力都高。 E20环境平台:你对“管理办法”如何评价? 徐向东:关于“管理办法”,会议对于其定位有明确表述——是重要的改革和制

度创新,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个人认为这个定位比较符合当前的实际,将特许经营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是国家治理现代化机制体制变革,定位很准、很高。这个定位也与国家赋予特许经营的新概念和新含义统一,体现了机制或制度方面的创新和变革。 特许经营分三大类:一个是商业领域的特许经营、自然领域的特许经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而在中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与我们平常讲的PPP是重合,是统一的。 从对“管理办法”的定位描述中,可以认为是把现在的管理办法和将来会出台的特许经营基本法,从战略角度做了定位,即在中国特许经营的重要性,是国家战略和治理机制体制的变革的需要。 增加公共产品服务和供给,个人理解,实际是说特许经营的最终目的或实质,是政府为大众采购公共服务。 对于政府来说,“管理办法”强调了两点:一是政府履约,强调了政府信用。另外一点严格监督,强调对特许经营项目的监管,包含了两层意思。 E20环境平台:与类似政策相比,此次“管理办法”有哪些不同? 徐向东:发布的“管理办法”,与以前的内部征求意见稿和19日发布的公开征求意见稿,最大的区别或增加的最新内容是金融部分,针对PPP项目融资,文件提到了一些创新的融资模式,如预期收益质押贷款、产业基金股权投资、项目公司设立私募基金等等,延续了国发60号文的提法,与其精神一脉相承。 站在金融机构的角度,金融机构今年的贷款需要放出去。站在地方政府的角度,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需要资金,这二者之间的桥梁,就是特许经营模式。今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须知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以下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同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一、为什么要进行特许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所以,企业未将特许经营合同及时备案的可能会遭受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另外,特许经营合同未在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会降低企业的公信力,误导投资者作出错误的投资决定,最终影响特许经营市场的健康发展,所以及时备案非常重要。 二、申请特许经营备案需要什么条件? 1、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 2、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3、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三、申请流程? 六步走:企业网上注册;企业网上填报;商务主管部门审核;企业网上打印并提交;商务主管部门公告;企业备案成功。 说明:在注册并了解了备案流程后,开始准备备案资料,重点为特许经营合同样本、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另外,对于网上上传的资料,有原件的,全部原件要留存备查,请注意相应文件的保管、留存。 四、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事项?

特许经营权本身包括特许人自身的知识产权,而且以其为核心,没有知识产权授权的特许经营是不可想象的,也不能称其为特许经营。可以说特许经营权与其包含的知识产权同生共亡。所以对特许人来说,在经营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在予以授权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授权范围 a) 有无限制客户对象; b) 授权地区如何划分; c) 涉及的知识产权如商标、专利及著作权等的使用权限; d) 除了以上内容外,合同一般还包括地域的限制、营业时间的规定、营业秘密的遵守等内容。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其合同内容都不尽相同。 2、特许资源的使用 a) 特许资源的使用规范; b) 被特许人作出有损于特许资源行为的处理。 3、知识产权归属 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很可能出现被特许人对原有知识产权进行改进的情况,基于被特许知识产权所做出改进或开发的新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的确定。 4、终止合同及后果 一般来说,合同终止后,加盟者不能再使用总部所有的贸易商标、名称、各种标志和其它权利,在一定时期内也不得从事相类似的经营业务。终止合同后双方权利义务应该如何约定等。 5、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的竞业禁止 a) 是否限制加盟者在约满或转让后,不得从事同类型的商业行为;

加盟店管理制度(全)

加盟店管理制度 1.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更好、更快的满足客户的需求,特制定本程序。 本文件适用于普通汽车服务公司各分销中心。 本程序文件由普通汽车服务公司市场部制定,其解释权及修改权属市场部。 本程序文件从2002年月日起执行。 2.职责 各分销中心负责提出加盟店申请和考核建议。 市场部负责评审加盟店申请和考核。 市场副总经理负责终审加盟申请和考核。 各加盟店负责执行本制度。 3.加盟店管理制度 3.1加盟店组织制度普通公司为加盟连锁权授予者, 3.2与加盟商(加盟连锁权授受者)之间为盟友关系,应保持良好合作关系。 3.3加盟商经普通公司授权自合约生效日起,得以“普通加盟店”的商标公开营业。 3.4加盟商为本事业成功起见,应接受普通公司组织章程规定事项,及全力配合普通公 司授权经营管理人员的执行事项。 3.5加盟商应交付给普通公司商标授权权利金×××万元(一概不退还)。 3.6加盟商于签约后,应接受普通公司(企业统一形象)的计划建议,进行店内布置或改装 工程,其费用均由加盟商自理。如加盟商配合不周以致影响全体或本身(有形或无形)利益时,加盟商应负完全责任。 3.7加盟商有按季向普通公司缴付管理费的义务,该费用自合约生效日起每六个月(半 年)一次付清。由普通公司通知加盟商于期限内缴付。 3.8普通公司应遵守的约束事项如下:普通公司对于加盟商所属的编制区域内,未经 加盟商同意下,不得再授予他人同样的权利。 3.9普通公司应定期提供免费研习机会给加盟商。如有必要收费,应先经加盟商同意。 3.10普通公司对于加盟商的经营,应聘请专家做评鉴及建议工作,努力提高加盟商的业 绩。 3.11普通公司应提供商品及营业相关物品给加盟商,其售价应合理。 3.12 3.13.1加盟商应遵守的约定事项: 3.13.2应尊重普通公司指定的“经营决策委员会”的一切决议事项。 3.13.3每月至少应提供×万元以上的费用与普通公司授权的加盟店共作广告,此项活动 并应交由普通公司执行。 3.13.4每月至少应向普通公司申购商品、物品达×万元以上。 应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款项给普通公司。

加盟药店的管理办法

加盟药店的管理办法(修订稿) 为了加强对加盟连锁药店的管理,提高加盟药店的质量管理水平,规范诚信经营药品,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加盟店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加盟店的日常质量管理工作由各门店负责, 公司的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监督实施,具体监督工作由公司质管部负责。 第三条加盟店的经营人员和设施设备,必须符合GSP管理要求,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在职在岗,各岗位人员懂得掌握各自的岗位职责及操作技能。 第四条加盟店必须按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不得超范围经营,由此引起的责任自负。日常经营必须按金华药监局制订的诚信药店检查评分办法执行,保证在年底评比中达到“基本守信药店”等级以上。 第五条加盟药店经营人员应积极参加上级和公司组织的各种业务知识培训和工作会议,必须按时到会,做好学习记录档案,把布置的工作落实到实处。 第六条加盟药店所经营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必须全部由公司委托的东阳医药药材有限公司配送中心统一购进和配送,其它商品必须向合法企业购进,不得擅自向外购进。每周公司为加盟药店配送2次,配送费用由公司负责,配送时间和特殊情况临时要货,由配送业务员与加盟药店协商确定。

第七条加盟药店日常经营质量管理必须严格按照GSP规范标准要求和公司制订的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每季由加盟药店负责人和质管员对照制度规定条款,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对于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建立记录档案。 第八条每季度质管科负责对所有加盟店实施进行现场GSP执行情况的检查,加强对加盟店日常质量管理,考核应经常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及重点检查方式进行督查,对上级药监部门及公司组织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跟踪检查加盟药店必须积极配合,对检查人员提出的整改意见应接受,不得借故无理阻扰、干涉,需整改的项目必须立即实施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按规定时间上报药监局和公司。 第九条加盟药店所经营药品的供应价格、缺货品种出现异议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品种、产地、价格等信息,如实报告公司,公司依据所提供的情况进行核查,确定后及时将意见反馈给加盟药店。加盟店特殊需要经营品种和专营品种应及时报告公司,公司应按加盟店实际需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货源供应。 第十条按GSP要求和连锁管理要求,须加盟药店添置的设施设备,应服从公司的统一安排,及时添置,费用由加盟药店自负。 第十一条货款回拢,原则上加盟药店应依据供货清单对照实物进行数量和金额核对。经验收确认无误后,应当场如数委托业务员上交公司财务,不得借故拖延。 第十二条加盟药店具有经营权、人事权、所有权、财务权,人员聘用必须符合GSP规范要求,质管员、处方审核员必须在职在岗,不得在其它单位兼职并报上级药监部门和公司审核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2条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范本经典版WORD下载后任意编辑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2条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范本经典版 WORD下载后任意编辑 甲方(特许人):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注册号: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___ 乙方(被特许人):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注册号: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___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充分友好协商,签订本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如下,以兹共同遵守: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定义 除非本合同条款另有特别说明,本合同中使用的字词与表述的含义如下:____________ "特许经营体系",是指甲方的特许经营体系,其特征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专利和专有技术、产品经营模式等。 "加盟XX",是指乙方在认同并同意遵守特许经营体系的基础上,获得甲方授权而设立的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经营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公司等。 "特许标识",是指与特许经营体系相关的识别符号,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招牌(XX 铺标志),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家具等),制服,广告等。"特许产品",是指带有特许标识的所有商品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原料、配料、成品及服务

品种、方式等。 "经营手册",是指由甲方制订的指导加盟XX经营的各类书面操作资料,一般包括《加盟XX招募手册》、《XX务操作手册》、《产品制作手册》、《营业手册》、《员工培训手册》等。"直接特许",即甲方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乙方,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加盟XX,开展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授特许经营权。 "区域特许",即甲方将指定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乙方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加盟XX,开展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授特许经营权。 "复合区域特许",即甲方将指定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乙方既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加盟XX,开展经营活动,也可在特许区域内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 "特许区域",是指甲方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的区域。 "营业地",是指乙方依照合同条款约定,获准开设加盟XX的住所。 "建筑物",是指营业地所在的建筑物。 第二条特许经营授权 一、甲方拥有特许经营体系,经营范围:____________ ,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 二、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性质:____________ □直接特许 □区域特许 □复合区域特许 三、乙方获准行使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区域内:____________ □具有独占性 □不具有独占性

特许经营管理手册

特许经营管理操作手册 目录 序言 (2) 第一章企业组织结构 (2) 第二章特许加盟店的有关规定 (5) 第三章:货品及物流管理 (13) 第四章店面管理与规范 (23) 第五章:售后服务管理与规范 (38) 第六章:岗位运营管理 (47) 第七章:市场发展与推广 (59) 第八章:人力资源管理 (64) 第九章:培训体系管理与规范 (69) 第十章:店内设备管理与规范 (76) 第十一章:卫生及消防安全管理与规范 (78) 第十二章财务管理制度与规范 (85)

序言 管理是企业永恒的主题。管理强企业,管理出效益,管理带队伍。 管理制度是企业赖以生存的体制基础、活力之源,也是员工的行为准则、企业有序运行的体制框架,更是有效解决劳资矛盾不可缺少的有力手段,因此,为全面规范公司经营管理进一步强化和提升市场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从公司目前运行的实际出发,以“实用、管用”为出发点,坚持以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的基本管理原则,在目前公司运营的基础上,经整理、完善、编写了《特许经营管理操作手册》。 在终端市场上营造一种以制度管理,依法管理,规范管理,公平、公正、透明的干事创业环境,形成人人讲职责、工作、办事讲制度的良好工作氛围,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全面有效规范公司各项工作,坚持做到对事不对人,事前有要求,过程有控制,事后有依据的管理原则。它的定制、印发和执行,标志着公司经营管理向着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制定制度不难,难的是遵守和执行。再科学和健全的制度执行的不好也是形同虚设,而遵守和执行制度的关键是公司的领导。拿破仑说过:只有不称职的将军,没有不称职的士兵。在商战激烈的今天,充当“将军”的经理们尤为重要。 最后希望通过此次特许经营管理手册的制定,并结合实践,有所创新,有所发展,使之趋于更加成熟和完整,真正成为公司终端店面管理准绳,为公司的壮大和市场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发展平台。 第一章企业组织结构 一、公司简介 青岛道一空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一科技”),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

连锁网吧加盟管理办法

XX连锁网吧加盟管理办法 (试行) 一、总则 第1条“XX”是由山西通信服务公司向山西省文化厅申请并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的省内网吧品牌。“XX连锁网吧”是在山西通信服务公司委托的山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移动)的统一管理下,由若干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组成的全省性连锁网吧经营体系。连锁网吧严格按照连锁经营的组织规范,实施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统一品牌形象、统一营业场所风格,并且统一上网首页和计算机远程管理,为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服务。所有网吧统一采用“XX”连锁网吧品牌名称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共同探索新的赢利模式,创造规模化、连锁化、专业化、品牌化的网吧发展道路。 第2条为维护XX连锁网吧市场秩序、提高连锁网吧经营水平、促进连锁网吧业务增长,山西移动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山西省网络文化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3条本办法规定了合作双方在合作各环节中的责任和义务,是山西移动与加盟方进行合作的指导原则和必须共同遵守的合作规则。 二、合作原则 第4条合作基本原则 山西移动拥有相关资质许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或个人(以下简称“加盟方”)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合作共赢”的原则,就共同推进“XX连锁网吧”的健康发展,进行公平合作,为互联网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合作共赢。 第5条山西移动的合作取向

5.1山西移动将在与其专注于同一目标市场的网吧中,有选择地与拟加盟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构建“XX连锁网吧”加盟体系。 5.2山西移动鼓励加盟网吧在多方面开展竞争以促进业务的创新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同时,山西移动将规范市场、合理规划以规避过度竞争,将对利用低价、恶意诋毁、欺骗客户等非法手段进行竞争的加盟网吧进行规范管理或终止合作。 5.3山西移动将有选择地对新进入的加盟网吧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扶植,以保持XX连锁网吧加盟体系的创新性和生命力,促进市场活跃和规范。 三、加盟条件 第6条准入条件 6.1加盟方必须有必要的经营网吧的资源(资金、场地、设备和人员等),且具有一定的网吧经营管理经验和能力,认同“XX连锁网吧”经营理念,愿意遵守相关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 6.2符合国家《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管理条例》中第九条之规定“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6.3拟加盟方自备或承租的营业场地,使用面积要符合《XX连锁网吧营业店装修标准》规定的A(旗舰店)、B(标准店)、C(普通店)面积和计算机台数要求。加盟网吧一般地市所在地城市网吧不少于80台终端规模,县(市)乡(镇)网吧30台以上,每台终端所占平均面积为2--2.4平方米(具体见《XX连锁网吧营业店装修标准》要求)。 6.4符合网吧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场地层高2.7米以上,有2个以上安全出入口。不应设置在袋型走道的两侧或尽端”,“不应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危险物品仓库;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米”。 6.5可较为方便地接入移动宽带线路。

商务部负责人解读《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商务部负责人解读《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日前(2007年5月1日)公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更好地了解条例精神,记者近日就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负责人。 特许经营的核心是无形资产的输出 问:目前,社会公众对商业特许经营的概念还比较陌生,您能不能介绍一下什么是商业特许经营? 答:商业特许经营,一般简称为特许经营,有时也叫特许加盟,是一种营销方式。它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也就是特许人,通过订立合同,将其拥有的这些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也就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的经营活动。 从特许经营的概念可以看出,特许经营有四个基本要素: 一是,特许人必须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 二是,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通过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三是,被特许人应当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这种统一的经营模式体现在各个方面,大到管理、促销、质量控制等,小到店铺的装潢设计甚至标牌的设置等。 四是,被特许人应当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特许人拥有的经营资源一般都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开发、积累,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 特许经营在国外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目前已发展为一种成熟的营销方式,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被广泛采用。 避免行政干预过度妨碍特许经营

问:特许经营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活动,针对这一特点,条例在总体思路上有什么考虑? 答:特许经营在性质上属于合同行为,适用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民事法律,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如何通过行政法规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是制定条例时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为此,我们确立了两方面的总体思路: 一是,必须把握好行政权力介入民事法律关系的程度,处理好当事人意思自治与行政干预的关系。 二是,根据国外的有益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只要特许人的行为规范了,就基本上可以达到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 按照上述总体思路,条例主要规定了规范和管理特许经营活动所必需的具有管理性质的一些制度、措施和要求,并通过严格、明确的法律责任保证其切实得以落实;对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或者事后协商解决的问题,仅做了必要的重申、强调。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问: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条例明确了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只有企业可以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二是要求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三是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三方面的条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两店一年”要求,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一些企业利用特许经营进行欺诈活动。

上海市商业特许经营条款共24页文档

: 上海市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上海市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甲方(特许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被特许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充分友好协商,签订本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如下,以兹共同遵 守: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定义 除非本合同条款另有特别说明,本合同中使用的字词 与表述的含义如下: “特许经营体系”,是指甲方的特许经营体系,其特征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专利和专有技术、产品 经营模式等。 “加盟店”,是指乙方在认同并同意遵守特许经营体

系的基础上,获得甲方授权而设立的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经营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公司 等。 “特许标识”,是指与特许经营体系相关的识别符号,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招牌(店铺标志),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 家具等),制服,广告等。 “特许产品”,是指带有特许标识的所有商品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原料、配料、成品及服务品种、方式 等。 “经营手册”,是指由甲方制订的指导加盟店经营的各类书面操作资料,一般包括《加盟店招募手册》、《店务操作手册》、《产品制作手册》、《营业手册》、《员 工培训手册》等。 “直接特许”,即甲方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乙方,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加盟店,开展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授特许经营权。 “区域特许”,即甲方将指定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乙方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加盟店,开展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授特许经营权。 “复合区域特许”,即甲方将指定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乙方既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加盟店,开展经营活动,也可在特许区域内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 申请人。 “特许区域”,是指甲方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的区 域。 “营业地”,是指乙方依照合同条款约定,获准开设 加盟店的住所。 “建筑物”,是指营业地所在的建筑物。 第二条特许经营授权 一、甲方拥有特许经营体系,经营范围:_________,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授予乙方_________特许经营权。

连锁经营管理培训办法

全聚德烤鸭股份有限公司 连锁经营培训治理手册(七) (讨论稿)

北大纵横治理咨询公司二OO二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培训的机构和责任 (1) 第三章培训的内容与类型 (3) 第四章连锁店开业前培训 (6) 第一节潜在加盟商培训6 第二节托管特许外派人员培训8 第五章连锁店经营过程中培训 (12) 第一节初期开业现场培训 12 第二节经营期间连续性培训 14 第三节经营期间短期培训16 1 / 68

第六章受训者的权利与义务 (19) 第七章培训费用 (20) 第八章流程描述 (21) 附件1 开业前对潜在加盟商培训流程 (21) 附件2 开业前对托管特许外派人员培训流程 (22) 附件3 初期开业现场培训流程 (23) 附件4 经营期间连续型培训流程 (24) 附件5 经营期间短期培训流程 (25) 第九章各种表格 (26) 附件1 潜在加盟商培训需求调查表 (26) 附件2 托管特许外派人员培训需求调查表 (27) 附件3 初期开业现场培训需求调查表 (28) 附件4 连锁店经营期间连续性培训需求调查表 (29) 附件5 连锁店经营期间短期培训需求调查表 (30) 附件6 培训打算表 (31) 附件7 培训课程表 (32) 附件8 培训前置工作检核表 (33) 附件9 培训现场执勤人员注意事项表 (34)

附件10 培训经费预算表 (35) 附件11 职员培训考核成绩表 (36) 附件12 培训工作评价表 (37) 附件13 培训课程心得报告 (38) 附件14 培训工作记录表 (39) 附件15 职员培训记录表 (40) 3 / 68

个体工商户能否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个体工商户能否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案例评析日期:20150417 作者:来源:山东法制报查看PDF版【查看PDF版】 2008年6 月,济南“一膳宝”火锅店作为特许方(甲方)与窦某(乙方)签订了一份“一膳宝”养生火锅店特许加盟合同。双方约定:“一膳宝”是由新加坡某国际著名集团创建经营的品牌产品,甲方经授权,获得了该品牌在山东的代理权,并有权许可他人进行经营,基于甲方拥有的“一膳宝”品牌、商号、商标、版权以及“一膳宝”连锁经营模式,特许可乙方在泰安地区加盟“一膳宝”,使用甲方的上述资源进行经营,并向甲方支付加盟费18 万元。合同签订后,济南“一膳宝”火锅店并未向窦某提供其拥有“一膳宝”品牌授权的相关手续,但窦某仍按约向其支付了加盟费,并开始以“一膳宝”加盟店的名义进行经营。2009 年8月,济南“一膳宝”火锅店突然停止向窦某供应火锅料等产品,导致窦某的加盟店无法继续经营,窦某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济南“一膳宝”火锅店的业主黄某返还其交纳的加盟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我国,无论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还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均对商业特许经营规定了严格的准入规则。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

三条第二款对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主体予以严格限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对何为“强制性规定”给予了解释,也即“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法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作为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为上述合同法解释中规定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黄某所经营的济南“一膳宝”火锅店为个体工商户,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由此可见,个体工商户的性质为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公民,并不属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所规定的企业范畴。因此,济南“一膳宝”火锅店作为特许人与他人签订特许加盟合同,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关于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黄某基于特许加盟合同而收取的加盟费应当予以返还。张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2号公布《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2号,公布《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12年第2号 【发布日期】2012-02-23 【实施日期】2012-04-01 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18日商务部第6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6号)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特许人的母公司或其自然人股东、特许人直接或间接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子公司、与特许人直接或间接地由同一所有人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公司。 第四条特许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在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信息,但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以原特许合同相同条件续约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人及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名称、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

以及现有直营店的数量、地址和联系电话。 2.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概况。 3.特许人备案的基本情况。 4.由特许人的关联方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5.特许人或其关联方过去2年内破产或申请破产的情况。 (二)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 1.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文字说明。 2.经营资源的所有者是特许人关联方的,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信息、授权内容,同时应当说明在与该关联方的授权合同中止或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该特许体系。 3.特许人(或其关联方)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与特许经营相关的经营资源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及代第三方收取费用的种类、金额、标准和支付方式,不能披露的,应当说明原因,收费标准不统一的,应当披露最高和最低标准,并说明原因。 2.保证金的收取、返还条件、返还时间和返还方式。 3.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条件等情况。 1.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或其关联方)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及相关的价格、条件等。 2.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指定(或批准)的供货商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 3.被特许人是否可以选择其他供货商以及供货商应具备的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服务的情况。 1.业务培训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培训地点、方式和期限等。 2.技术支持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经营资源的名称、类别及产品、

(新)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

(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 (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 (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第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章、政策

商业特许经营与代理经销有何区别

什么是特许经营权? 是指特许人拥有或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权利。在特许经营权中,品牌和技术是核心,品牌一般表现为特许人拥有或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号、企业标志等;技术包括特许人授予被特许人使用的专有技术、管理技术等。 商业特许经营与代理经销的区别? 第一,特许经营是以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使用作为特许人的经营核心,而代理经销则是以产品或者服务作为核心; 第二,特许经营行为是在统一与成熟的模式下从事商业行为,而代理经销的经营形式可以随意设立与变化; 第三,特许人需要对被特许人提供持续的指导与支持,而代理经销行为靠自身的渠道占领市场。 特许经营与连锁经营的关系是什么? 连锁经营是总部通过对下属门店(企业)实行集中采购、分散销售、统一管理、规范化经营,从而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的一种现代流通方式。连锁经营一般包括三种形式:直营连锁、特许经营和自由连锁,特许经营是连锁经营的形式之一。 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的区别是什么? (一)产权关系不同。特许经营是独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各个特许加盟店的资本是相互独立的,与总部之间没有资产纽带;而直营连锁各店铺都属于同一资本所有,各个店铺由总部所有并直接运营、集中管理。 (二)法律关系不同。特许经营中特许人(总部)和被特许人(加盟店)之间的关系是

合同关系,双方通过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建立起关系,并通过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直营连锁中总部与分店之间的关系则由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调整。 (三)管理模式不同。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经营权的转让,特许人(总部)是转让方,被特许人(加盟店)是接受方,特许经营体系是通过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形成的。各个加盟店的人事和财务关系相互独立,特许人无权进行干涉。而在直营连锁中,总部对各分店拥有所有权,对分店经营中的各项具体事务均有决定权,分店负责人作为总部的一名雇员,完全按总部意志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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